食疗行业存在问题

2024-11-06

食疗行业存在问题(通用10篇)

1.食疗行业存在问题 篇一

【行业简析】我国集成吊顶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现阶段虽然集成吊顶产品价格依然较高,传统吊顶企业专卖店与新兴的集成吊顶专卖店相混合,消费者购买吊顶,买不起集成吊顶产品还可以买传统的吊顶产品,可以说集成吊顶产品不是必要的,这期间存在引导消费者从传统吊顶产品过渡到集成吊顶产品的过程。加上近几年国内家居卖场租金普遍上涨,这让集成吊顶品牌代理商的店铺经营倍感压力。

渠道缺乏品牌影响力

目前市场上集成吊顶产品销售渠道主要分三种,第一种是集成吊顶品牌专卖店,包括集成吊顶企业与经销商合作设立以及企业直营店;第二种是传统吊顶企业的原有渠道,多数仍以传统吊顶产品为主,搭售集成吊顶产品的模式;第三种是家居大卖场,以当地龙头经销商为代表,其卖场里吸纳了各个优质品牌的主流产品,开辟终端卖场区域。

“现阶段集成吊顶企业在终端没有足够的品牌影响力,相对传统吊顶企业显得相对弱小,另外集成吊顶产品价格高,终端零售市场短期很难大面积启动,加上今年整体家居建材行业生意惨淡,投资商不敢冒险对集成吊顶企业进行投资。”友邦集成吊顶区域经理尹辉表示,投资商面对集成吊顶的谨慎态度,让集成吊顶企业布局渠道的挖掘难度加大,不少集成吊顶企业直接选择在终端建材卖场开设品牌直营店或者旗舰店。

当前,与集成吊顶企业自己开设专卖店相比,传统吊顶企业慢慢推进的过程或许更具战略性,引导消费者从传统吊顶向集成吊顶过渡,尤其是在渠道布局上,传统吊顶企业依然更具优势。

以友邦集成吊顶为例,在终端市场沉淀多年,已经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这是其他新兴集成吊顶企业所不具备的。同时,友邦在渠道加盟上能更加吸引经销商的投资,友邦杭州区域代理商王俊表示:“友邦杭州专卖店包括租金、装修、仓库、广告他们首期一共是投资29万元,友邦总部只补贴5万元的装修费用及广告费用,而且还规定了一年的销售总额,等于我们每个月平均进货4万元产品。”传统吊顶企业与集成吊顶企业的差距就在于终端的品牌影响力,现阶段集成吊顶企业还不具备让经销商主动掏钱的品牌吸引力。

随着传统吊顶企业甚至厨卫企业开始大举进入集成吊顶领域,这就意味着它们将与集成吊顶企业在终端渠道展开较量,当前新进入集成吊顶行业的企业在实力、品牌影响力方面明显已经处于劣势。由于目前市场上的集成吊顶专卖店大多数都是以塑造品牌、全国代理为主,与当地老牌经销商相比这些店铺既没有客户资源,更没有品牌影响力,只能靠卖场人气带动销售,处境尴尬。

内容转载-【315集成吊顶网】

2.食疗行业存在问题 篇二

(一)

从目前情况看, 农机维修服务行业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其一, 农机维修服务不能满足农机化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以山东为例, 随着连续八年购机补贴政策的实施, 农机保有量特别是大中型、高新型农机具有了迅速增长。到今年上半年, 全省农机总值已达675亿元, 农机总动力达1.19亿千瓦, 拖拉机达248万台。但农机维修服务业却未能同步跟进, 维修难、服务不到位、维修企业经营效益差、机具寿命缩短等问题普遍存在并日益突出。

其二, 农机维修市场管理不够规范。尽管《农机维修管理规定》已发布实施5年, 但从全国《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统计情况看, 农机维修市场的行政许可准入并没有很好的执行, 除我省在网统计核发近1万个外, 其他各省市、自治区《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总核发量不到1.5万个。有的地方甚至没有从根本上强化这一职责, 无证经营、超承修能力经营、从业人员无农机修理工职业资格证书等问题依然比较严重;假冒伪劣农机配件仍有市场;旧机交易市场和拆拼装机具问题尚未彻底管住。这既影响了维修市场的有序竞争, 也影响了农机维修用户的利益和农机“三率”水平的提高。

其三, 农机维修责任难以认定。农机维修管理系统由于受机构编制、办公经费及资金投入等因素影响, 对《农机维修管理规定》、新《农机三包规定》等规章制度贯彻实施不够得力, 主要体现在一般化要求多, 实际措施少, 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真正遇到质量责任问题, 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几个环节, 往往推诿扯皮、纠缠不清, 最后受损失的还是广大用户。

(二)

从以上分析看出, 农机维修服务工作积存的问题确实不容忽视, 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四:

一是政策不力。农机维修服务方面的资金投入及优惠政策偏少。农机购机补贴已实施8年, 农机阳光工程培训政策、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扶持政策也已出台3年, 土地深松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机械化也有了扶持导向政策, 唯农机维修服务缺少有效措施加以推动。从认识上看, 有关部门还没有真正把农机维修业当成农机化发展的保障作用来对待。对于农机维修在农机化发展中潜在的经济效益以及作业安全、节能减排等作用, 缺乏足够的重视。尽管农机保有量大幅度增长, 农机新技术广泛应用, 但农机维修方面的政策措施则相对薄弱, 致使农机维修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 维修能力衰减, 农机维修单位规模普遍弱小, 装备能力、承修能力、技术水平偏低, 甚至许多地方连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机维修基础条件都比不上。

二是农机维修管理职责不够明确, 管理机构亟待理顺。目前农机维修管理的对象主要是社会上开办的农机维修网点, 而对产销企业的“三包”维修队伍、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维修业务尚不能实施管理, 这也是农机维修管理不够有效的原因之一。从管理机构看, 由于历史沿革及改革不到位等原因, 农机维修管理至今难以形成系统, 也不能像其他系统那样能定期召开全国性会议。全国除山东、河北保留了相对健全的农机维修专门机构以外, 多数省、市、自治区不够理顺。自从2007年11月农业部农机化司确定在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挂牌设立“全国农机维修管理服务中心”以来, 只有少数省市自治区效仿部里做法在业务相近部门挂了牌子, 明确了任务。

三是农机维修资源得有待整合。由于缺少相应政策加以引导, 农机科研、制造、销售、维修、管理等环节又往往从各自的利益出发, 缺少必要的合作与配合, 致使有限的资源优势得不到及时整合及有效发挥。

四是重购置轻维修保养的观念制约了农机维修业发展。由于受购机补贴和片面使用主义的影响, 农机保养得不到重视, 农机维修不够及时, 甚至有的大型农机长期露天存放, 不仅影响了机具寿命和作业安全, 更直接降低了作业效率和经营效益, 给使用单位和社会造成了不应有的浪费。

(三)

基于对农机维修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和原因的分析, 现提出以下解决路径:

1. 积极争取对农机维修服务业的资金投入。

在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阳光工程培训补贴等政策的同时,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农机效益, 保障农机化协调发展, 建议财政部门拿出专门资金, 或在购机补贴时留出一定比例作为大修积金, 用于农机维修服务及农机维修所需的仪器设备补贴, 以促进农机维修服务业的协调发展。

2. 有效整合现有农机维修服务资源。

建议财政部门投入部分资金或采取其它相应政策作为引子, 由农机管理部门出面, 通过“政企联动”等方式, 搭建由科研、制造、销售、维修网点、配件网点等多方参与的维修平台, 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维修机制, 使有效的维修资源得到合理发挥, 解决农机维修难和难维修问题。

3. 加强农机维修市场监管。

完善机构, 健全队伍, 强化职能, 统一管理, 有效实施监管, 从源头上做好《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农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农机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同时抓好新《农机三包规定》和旧机报废制度的实施。

4. 规范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能力建设。

农机专业合作社是顺应我国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客观要求, 迅速发展起来的新生农机服务组织, 表现出很强的生命力。在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 重视和规范其农机维修能力建设, 对于充分发挥合作社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 必须立足于合作社自身的条件, 下大力气搞好规范, 使其重视对农机的科学保养维护和及时修复。

5. 强化农机维修从业人员培训。

3.食疗行业存在问题 篇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民商事活动不断增多,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管理、诚信建设中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职责。但从公证行业面临的执业环境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阻碍因素,影响和束缚了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亟需改善。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1、调查核实困难。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在实践中,公证人员对收集到的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认为需要调查核实时,却会遭遇种种困难。如向婚姻登记机关、银行、公安机关等部门查询婚姻状况、存款数额、户籍身份状况时,有的部门和人员以上级要求、行业规定、保护他人隐私为由拒绝查询或者以搪塞、推诿、拖延的方式不予协作,从而使公证调查核实工作难以开展。

2、执业风险加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证意识不断增强,公证的社会地位和公信力不断强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证的公信力,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冒用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名义,伪造公证书、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公证书等违法手段进行诈骗以牟取非法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但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公证处在审查中发现假材料、假冒他人身份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往往以未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不予立案,同时,《公证法》第44条关于此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刑法》中体现尚不明确,致使对此类违法行为打击不够,追究不力,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违法犯罪无成本,从而导致这种现象屡屡出现,严重了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公证正常执业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公证员及公证处带来了极大的执业风险和不良影响。

3、收集困难。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需要由社区、街道、居委会、医院、派出所、民政部门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由于当事人就业、住所、婚姻状况等因素经常发生变化,导致其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等对当事人不了解,无法出具证明材料,即使了解当事人的情况,相应的单位或者人员为逃避责任往往也不愿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不同意在核查人员调阅该单位人事档案的摘抄件或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导致公证机构收集证明材料受到极大的阻碍。

4、责任划分不明。目前,因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公证处审查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公证书内容错误从而引发诉讼的情况屡有发生。虽然《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规定过于笼统,对责任的类型和大小未予明确。因此,对于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过错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仍有较大争论和分歧,在相同的情况下,有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各不相同,公证机构的责任划分不明,有些判决有扩大公证责任的倾向,造成公证机构的额外负担,不利于公证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建议 为充分发挥公证工作服务、证明、沟通、监督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公信力,建议对公证执业环境方面给予关注,不断改善公证执业环境,优化公证服务秩序。为此,我们建议:

1、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公证书、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公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净化公证法律服务环境。

2、建立出台相关文件作出强制性规定或由上级部门联合发文,要求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及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部门以及个人对公证处的调查核实给予积极配合,按照真实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相互配合,共同协作,为当

事人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

4.广东物流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篇四

发展存在的问题-物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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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流协会-物流专家研究物流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物流行业协会。据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有关专家介绍,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物流业总体规模快速增长,物流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为进一步加快发展中国物流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受国家“十二五”大力发展物流产业,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等政策影响,我国物流业进入快速增长时期。但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却隐匿了许多现实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物流成本过高。我国物流成本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18%,总体看来,我国物流业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还存在一些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专家具体分析如下:

一、物流管理分散,整体效益较差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有关专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物流行业管理一直沿袭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使原本一个

系统性的物流业管理权限被分别划归若干个部门。如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资源,分别直属铁道部、交通部、航空总局等管理,物流管理和资源的分散化,物流企业的低效运作,使物流应具有的整体功能被大大削弱,阻碍物流业发展,难以形成社会性的物流配送体系。这种条块管理体制,形成自上而下的纵向隶属和管理格局,严重制约着物流的整体统筹和规划,妨碍着物流的社会化进程,发挥不了物流的整体效益。

二、物流企业规模小,整体物流规划不够理想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陆海空联运工作委员会有关专家提出,目前,我国物流企业规模较小,物流管理又比较分散,物流部门条块分割的现象比较严重,每个部门都自成体系,缺乏整体物流规划,加上大多数物流企业运营方式单一,综合性物流公司很少,使货物仓储、运输、配送无效作业环节的增加,造成物流环节上的浪费,管理成本加大,因而导致各种物流功能、要素之间不能有效衔接和协调发展。

三、物流企业基础设施不配套,自动化网络化程度低

5.食疗行业存在问题 篇五

吴 军

〔内容摘要〕 通过分析煤炭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煤炭 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作者介绍〕 六盘水市税务学会

作为煤炭资源主产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煤炭产品的旺势需求、价格上扬,我们的资源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抓好该行业的税收征管,对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拓展税收增收空间,具有深远现实的意义。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存在下列影响该行业税收征管质量的问题。

1、企业分布范围广且交通条件差。

以水城县国家税务局玉舍分局目前所辖的煤炭生产企业来说,53对煤井遍及五个乡,且大部份企业多座落在深远偏僻的山区,最远的企业距离分局所在地达45公里,加上煤炭运输车辆多为几十吨的重车,使得路况本来就差的简易矿山路更为崎岖不平,而分局人员少又承担着大量的阶段性工作,日常税收管理的深入难以为继。

2、企业生产行业性特点明显,原煤产量税务机关难以监控。

我市煤炭生产均为地下作业,其生产时间、班组,投入生产工人数及班组产量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尤为重要的是:作为发放生产工人个人工资的原始依据——班组工人个人产量记录,生产工人基本不保存,损毁现象较为严重,导致税收管理员取证困难,增加了准确掌握企业月生产总量的难度。而且,由于各个企业因矿井深度、地质条件及生产设备等要素条件的不同,使得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所采用的能耗物耗测算法推定的企业月生产数量与实际生产数量存在较大误差。

3、企业营销不规范,给日常税收管理带来困难。

目前,煤炭生产企业的大部份营销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①大量现金交易的现象依然存在,且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与业主个人储蓄账户在使用上主次不分,部份企业的基本结算账户多用于银行划解税款,个人储蓄账户却成为结算资金的“基本账户”,混用现象屡见不鲜,加之现在我国银行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税银两家的信息交换机制也未建立,税务机关难以有效掌握纳税人开设账户及资金流情况;②购销合同签定随意性较大。除了与水钢等大型企业签定的合同较为正规外,与其他一些私营性质的需煤方签定的购销合同可以适时涂改;③由于国税、地税、运管等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互通机制,拥有运输车辆的煤矿企业不但不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而且还利用“市场参考价格”及地税部门对运输营业税实行定额征收的缺陷,人为剥离计税收入,侵蚀增值税税基。

此外,从少数企业的日常咨询中了解到一个应引起关注的问题,有些业主反映经常接到“两广”地区的不明电话,告知能让企业取得“包认证”的运输发票。如果此事属实,那给日常税收管理带来的就不仅仅是困难了。

4、企业设置账簿不规范,财务核算不严谨,给税收管理员的日常账务检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由于绝大部分煤炭生产企业都是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尽管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账建制(部份企业还使用财务核算软件),但业主自己心里装着一本“账”,且所聘请的财务人员或为兼职或为业主本人的亲朋好友,其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资料大多是事后从业主处取得,业主给什么就做什么,财务核算环节事前审核原始凭证的监控功能缺失,这种情况下所做出的账务处理不但难以体现客观性的记账原则,而且难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整个生产销售过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部份业主个人或对几家煤矿享有所有权或在几家煤矿占有股份;还有的就是一个财务人员同时兼做多家企业的会计。从面上来说,尽管这种现象能给税务人员的检查带来些许的方便——也就是少了些往返的麻烦,但是,企业之间财务信息的互通,给日常税收管理带来的却是更大的困难。

5、从依法治税的角度而言,对煤炭生产企业实行依税务机关核定的“市场参考价格”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管理方式,不仅没有法律根据,而且也给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①纵观增值税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除了有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实行预缴税款管理方式的法规依据外,尚未有对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预缴税款管理方式的相关依据。依照“税收法定”的原则,现行的对煤炭企业实行依“市场参考价格”预缴增值税的管理方式应属政策扩大适用。②“市场参考价格”难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于税收日常管理的深入难以为继,税务人员对各企业产品规格、质量、供求关系等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不可能完全掌握,“市场参考价格”核定,往往是参照历史数据及经验,采用加减法人工评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核定模式,而且煤炭市场价格变数较大,所制定出来的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出入较大,就同一企业而言,其销售价格也有低于参考价格的情况(如电煤),这不但给企业的账务处理带来不便,也给日常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③由于行政公信力的客观存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参考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为纳税人剥离计税价格提供了“合理”的依据,还美名其曰“井口价”。

针对上述影响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的因素,结合当前煤炭行业税收征管的实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力求突破。

1、调整充实基层分局人员,把懂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具有较高素质税务干部充实到税收征管一线,实施专职税收管理员制,并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和信息技术等知识的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财务会计基础知识、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2、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配合,进一步完善与工商、地税、银行、煤炭、运管等部门协作配合办法,甚至可以考虑借鉴公安部门刑侦工作中的“线人”制度,建立有专人负责、专项经费预算的“线报”办法,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以增强税务机关对煤炭企业产品流、资金流及自有货运车辆等情况的掌控能力。

3、加大对货物运输发票特别是来自省外、市外地区货物运输发票的检查核实力度。实行“两票”同行,即针对煤炭企业有销售必有运输的特点,销售方或购货方所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必须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号码,以进行双向比对,确认企业运输费发生的方向及销售行为的真实性。

4、加大对企业建账建制工作的督促力度,规范企业营销行为。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严格要求企业依照《企业财务核算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不得做收做支现金。规范使用银行基本结算账户,除了小额现金支出使用备用金外,所有大额度资金结算全部通过银行进行。对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实行重点管理,防止企业利用销售过程中部份购货方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产生。规范会计代理行为,防止企业利用其相关会计信息的互通做“串账”现象的出现。

6.食疗行业存在问题 篇六

新《公司法》的实施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出台, 使煤炭行业会计监督面临着新形势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煤炭行业能否很好地利用新机遇去迎接新挑战, 更好地研究并解决会计监督弱化这一长久以来的难题, 无疑是煤炭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都非常关注的。

作为经济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财务会计监督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对本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或某一特定方面在正常轨道上的运行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监督。通过监督可严肃财经纪律, 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可促使其改革经济管理, 提高煤炭行业的经济效益, 并为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保证。从监督内容上看, 对会计工作本身的监督要比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更为重要。因为会计工作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前提和基础, 会计工作本身的质量决定着它所反映经济活动信息的质量。没有对会计工作本身的监督就不能产生真实的、合法的、准确的、规范的会计信息, 就不能利用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煤炭行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1、财务会计监督不力和弱化的表现

随着煤炭行业经济成分日趋多元化, 煤炭行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 行业竞争加剧, 部分资金活动呈现无秩序状态, 经济领域法制建设滞后, 缺乏治理机制, 从外部环境上对煤炭行业的财务会计监督弱化及会计信息失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但主要还是内控制度松弛、会计监督不力造成的,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贯彻得不彻底。如内控制度规定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所放松, 长此以往可能造成采购成本过高, 企业利益受损等后果。

(2) 对授权批准控制停留在表面。有关制度规定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但有的公司为提高工作效率, 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资金调度都由总经理审批。

(3) 内部会计控制内容不全面。如会计主管交接时不能严格按规定办理, 可能会间接损害企业的利益, 财产保全控制不彻底, 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使得财产账实不符、财产盘亏现象时有发生。

2、财务会计监督不力和弱化的原因

(1) 国家监督不全面。财政、审计、税务等国家监督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这些监督往往偏重于国家利益, 在执行会计检查和监督时不能充分重视各企业单位的特点, 服务意识不强。另外, 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法制观念淡薄, 人为因素过重, 主观随意性过大, 对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不利影响。

(2) 社会监督不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在近几年得到较快发展, 但尚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经济价值取向, 使得它在人事管理、资金投入、收益分配及同主管部门和被审单位的关系上变得更加复杂, 其公正执行监督的职能必然受到诸多限制。

(3) 会计职责定位造成的局限。目前会计核算属于报账型, 只对事后的经济活动进行反映, 缺少事前、事中监督。会计监督仅限于日常收支业务方面, 对重大经济活动缺乏监督能力, 使得会计监督在低层次水平上徘徊。

(4) 对风险控制缺少警惕性。没有建立风险管理系统, 不能通过风险预警、识别、评估、分析报告等措施来消除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5) 对内部报告控制缺少时效性和针对性。

(6) 对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缺少科学性, 对预算控制缺少监督。

三、针对煤炭行业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煤炭行业应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的力度, 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这些内部的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就是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2、加强外部监督

在会计监督中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 也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 也就是加强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社会审计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 根据有关规定, 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 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我国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进行宏观调控。同时还应规定单位外部监督层次, 将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互配合, 协调一致, 为会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结束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它的建立和运行必须遵守其特有的规则。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都必须在其有效的监督下进行。在法制建设尚不健全的情况下, 不断强化煤炭行业会计监督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魏林胜.煤炭企业会计监督弱化的问题探讨.中国煤炭, 2006, 32 (1) :31-32.

7.食疗行业存在问题 篇七

智研数据研究中心网讯:

内容提要:逆势崛起的企业是经过品牌的提升来为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品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给具有者的产品带来更高的附加值,因此品牌化经营已成为一种趋势。

内容选自智研数据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2020年中国床垫市场研究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

目前我国床垫行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低水平竞争明显,恶性竞争严重。2010年以来法库、高安等地产品的严重滞销就是很好的例证。

逆势崛起的企业是经过品牌的提升来为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品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给具有者的产品带来更高的附加值,因此品牌化经营已成为一种趋势。行业专家预测,现在行业面临新一轮的洗牌,那些没有品牌的企业将在这一轮竞争中败下阵来,这样行业的发展才能慢慢地回归理性。

8.我国目前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篇八

专业: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学号:2012021501姓名:吕晓敏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广义的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三部银行法已于2004年2月1 日起施行,意味着构建我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三部基本大法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此外,还有一系列的金融法规和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法制问题,如《借款合同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有待健全和完善

1.我国的金融法律目前有15部,金融法规约有40多部,中央银行已发布的银行业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有1000多件。仅从数据上看,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规似乎稍显冗繁,但事实上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仍然比较滞后,甚至还存在着某些方面的法律空白、短缺、模糊、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如《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对“贷款”定义的界定就不是很明确,也因此使得各商业银行对五级分类资产涵盖的业务口径不太一致,同时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笼统,信贷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对风险分类的标准把握度就不是很高。

2.监管法律的整个体系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的地方,各监管部门往往站在自身角度制定监管规则并去推动执行,并没有考虑到整体的国民经济利益。目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尚不健全,基本上处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状况。银行业的监管部门同其他有关部门,如税务、财政、监察之间也缺乏有效的协调,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者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监管和缺乏监管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与此同时,也造成不少监管漏洞,银行能够借助宽松的监管环境或利用不同类型的机构的监管差异来获取利益,即为银行提供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如有些金融机构违规超范围开展某些金融业务,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缺少协调机制,致使对一些违规行为处于想管而不能管或 管不了的被动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管措施无法落到实处,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导致金融秩序混乱。

3.银行监管法制在适应银行业国际化方面尚有差距。银行监管法制与 WTO 的要求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一是在跨境服务和新金融服务方面,现有的法制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对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在非歧视措施方面,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对外国金融机构的直接进入或外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均有限制性的要求,也面临协调一致的问题;三是在国民待遇方面,从监管法制设置方面来看,现有法制对内、外资金融机构作了严格的区分,从国民待遇限制标准来看,现有的法制对国民待遇限制具有很强的行政性、不确定性。

(二)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差,问责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银行监管透明度差。

1.监管机构独立性是指监管机构能够独立自主地履行监管职责,不受政治层面和被监管机构的影响和干扰,表现在监督独立性上,我国虽然在法律法规上明确了如许可证的发放和吊销、强制性制裁和干预等权力,但现实中存在政治干预和行业俘获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性;还有就是机构独立性,所谓机构独立性是指监管机构从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门分离出来的状态。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直接向国务院报告;采用集体决策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作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2.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国家先后成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加强对各自领域的业务的监督,从目前整个金融市场而言,三部之间的工作协调远不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个不知将业务的协调,从而更好的发展金融市场;从问责制的第二方面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人员问责制度,《银监法》中对监管人员的职责及处罚办法做出了规定。但是,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需要一整套制度和措施的支持。

3.银监会成立后,在加强监管透明度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外部条件的不充分制约了透明度建设步伐,主要表现在:监管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存在不足。目前银行业还没有实行国际通行会计标准,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影响了监管信息的准确性;缺乏高速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以及有效地机制来保证银行能够自觉根据监管当局公布的信息调整经营行为;广大社会公众和金融消费者的监管信息、金融信息获知意识不足。

(三)监管理念更新滞后,监管内容不够全面,监管方法有待改进。

1.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管理的特殊历史背景,使银行业监管始终抹不掉政府行为的影子。虽然近年来政府加快了银行业商业化改革和银行业监管改革的步伐,但由于对银行业风险管理和监管理论研究滞后,监管的理念没有及时更新,监管政策缺乏前瞻性。银行业监管绝不仅仅是传统理念中简单的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简单的稽核问题。它是一种包含金融学、管理行为学和信息经济学等多学科的问题。没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就很难感悟监管政策的潜在效应和我们应该遵循的监管政策取向。事实上,银行业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方面风险的特殊性,相对银行内部人而言,外部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其风险问题。银行资产的不透明性,决定了外部监督管理作用是有限的。银行业监管虽然是一种强制的政府监管行为,但在强制的背后,却更多地隐含着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强制监管只有通过一些激励机制,充分激励银行机构在风险规避方面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把强制的监管政策和行为变成银行机构的一种主动意愿,才能使监管发生效力。

2.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银行经营合规性的审批,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的经营风险性监管则相对较弱, 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则接近空白,监管内容显得极为狭窄,在现行的监管中, 还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等问题,在市场准入的监管中, 又过于注重对数量上的控制, 而忽略设立严格的标准与程序, 审批条件或宽或严,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都给我国银行业的稳定性造成了隐患。

3.现场监管是指在贷款的时候现场检查你的经营状况,项目情况等,是监管人员发现核实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现场检查的成本相对较高,在监管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现场检查往往都是运动式的检查,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来,这也正是目前我国现场检查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4.非现场监管则是后期监管贷款资金的流向,检查是否按照贷款合同中约定的那样使用,是各国对银行业监管的另一重要手段,但我国银行业的非现场监管在有效评价银行经营状况和实现风险早期预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仅仅起到统计作用)。首先,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体系不完整,设计又欠合理,目前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是1996年制定的,这并不能全面反映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甚至于部分数据指标的计算标准已不符合银行经营的实际状况;其次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对银行业整体风险状况的分析也仅仅局限于简单的数据汇总分析和经验判断,这都难以起到早

期预警和指导现场检查的作用。

(四)监管队伍专业技能难以适应金融创新和发展的要求。

不论是非现场监管分析、现场检查、日常监管审批,还是监管政策把握,都需要有一支精通监管知识和业务的监管队伍作智力保障支持。监管理念的更新,不是务虚的口号,是基本理论修养和业务技能在实践监管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实实在在的体会。只有监管人员熟练掌握了银行具体业务操作和风险点,甚至要精于被监管对象,才能检查出问题的症结,评价一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队伍的金融业务水平,特别是对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业务操作和财务分析方面,与金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很大距离。其主要原因,是我们过去只重视日常行政监管,监管队伍的业务技能没有得到很好的训练。监管理念的更新和风险的防范控制,需要一大批精通金融业务的监管人员来实现。只有监管人员既精通被监管对象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又熟悉被监管对象相关业务的经济政策、行业运行和市场变化等,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及相关市场变化可能对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影响,真正发挥风险预警、识别和控制的监管作用。

9.汽车维修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九

一、当前汽车维修行业存在的问题

1. 维修技术更新缓慢, 效率不高。

我国汽车工业起步较晚,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较为滞后。一方面, 汽车维修行业整体水平、技术工艺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维修技术更新缓慢, 手工模式比例较高。另一方面, 汽车维修资料保存、客户信息采集、维修数据查询等相关业务一直以来也处于落后的状况, 使用方法、技术不够先进, 电算化、数字化水平不高。

2. 维修技术水平低, 无法适应新型汽车技术的更新速度。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各个行业中应用的不断增加, 与汽车维修相关的计算机技术也飞速发展。然而, 汽车故障诊断和维修方式的整体发展, 已经落后于国际化、先进的汽车设计和汽车制造技术的发展, 汽车维修技术人员接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已经远不能满足现代汽车工业发展的需求。在汽车故障排查及维修过程中, 维修人员在制定维修方案时, 由于受到自身经验和陈旧思维方式的制约, 不仅工作效率低下, 而且准确度也不高, 因此, 在遇到突发、错综复杂的故障时就会感到束手无策, 甚至在没有准确找出故障原因的情况下, 对一些部件盲目地进行更换, 给车主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时间、人力的浪费。尤其是针对现在一些新型汽车、顶级车辆, 传统的敲打维修方式不仅捉襟见肘, 而且毫无意义。

综上, 在整体汽车行业新型技术更新发展迅速的形势下, 汽车维修新技术以及相应的维修职业教育培训不能同步发展的现状, 客观上已经成为汽车维修行业向前良性发展的主要障碍。当前, 如何培养优秀的汽车维修工人, 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已经是整个汽车维修行业不得不面对的主要问题。

二、提高汽车维修行业整体水平的对策

1. 及时引入先进技术, 学习借鉴、融会贯通。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不断有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到汽车上, 将先进技术应用到维修技术上, 保证新的维修技术与汽车制造技术的发展相匹配, 是汽车维修行业保持自身向前发展的必要条件。以计算机为主要载体的现代信息技术就是汽车维修行业必须充分利用的工具之一, 通过信息技术推动汽车维修问题向现代管理模式发展, 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开展一场新的革新, 实现整体技术手段的更新换代。运用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客户档案管理、维修记录管理统计, 不仅速度快、资料全、工作效率得以大幅提高, 而且准确及时的汽车维修报表也能减少管理者在进行主观判断时产生的失误, 提高维修团队的整体工作效率。技术无国界, 利用当前发达的网络技术、便利的交通等方式与各国各地的汽车维修行业进行技术交流和人才互访, 主动学习先进知识, 借鉴别国优秀经验, 加速提高我国汽车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和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

2. 着重培养维修技术人才, 提高其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

我国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离不开优秀的维修人才。任何脱离或忽视人自身发展的因素, 单单去寻求企业内部的所谓发展只能是空中楼阁。行业的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撑, 而技术人员要想真正成为优秀的人才, 就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修养, 努力提升个人职业技能。所以, 除了定期安排维修人员参加常规的维修培训外, 也可以引导他们参加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体系的测试, 以试代训, 全方位提高他们的维修水平和职业素养。特别是随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水平的发展, 以往维修人员考核中不受重视的项目, 如汽车配件应用和估损的能力, 以及维修程序的管理水平等, 在现代化汽车维修业发展形势下显得格外重要, 所以把这些因素加入维修人员的考核内容是大势所趋。只有从根本上提高汽车维修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知识水平, 才能确保对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的培养方向正确, 才能培养出符合现代汽车维修形势发展要求的人才。

10.食疗行业存在问题 篇十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关系深化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是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协会。它作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既是企业走向市场的向导,也是企业权益和社会经

济秩序的维护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入世后中国各行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如何适应形势,搞好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是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这里,结合我们克拉玛依市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行业协会的概念

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把行业协会定义为“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英国权威人士指出,“行业协会是由独立的经营单位所组成,是为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的合理合法的利益的组织”;日本人则说行业协会是“以增进共同利益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事业者的联合体”。

而本文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的企业为维护全行业的合法权益自愿组成的,实行自律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依法登记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首先,行业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它有着社团的一般共性。()民间性,即非政府性,它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府不给它定级别,不拨经费,是由同行业企业组成的民间行业社团。()民主性,在内部各会员一律平等,不搞行政命令,议事规则是民主、平等、自愿协商,内部管理和日常活动通过协会章程来约束、规范。()服务性,服务是社团的宗旨,通过为会员和社会服务,提高全行业的整体水平和经济效益,从而体现其生存的价值。()非营利性,即公益性,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它的活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企业不用再单独支付费用,这些服务是公益性的。()自愿性,企业志愿加入协会,退会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强迫、命令企业是否入会,不得违背、限制企业的结社意愿。()自律性,协会实行自我管理,依靠章程和行规行约等规章制度来管理会员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约束领导人员和领导班子。

其次,行业协会又是社团中的行业性组织,有着自己的特殊性。()会员的专一性,会员的主体是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跨所有制,跨地区,规模不分大小,所有制没有国有、私营、个体、合资、外资之分,均属同一个行业,拒收外行业的会员。()成员的团体性,加入行业协会的成员以单位即团体为主,以企业整体加入,不接收个人会员,协会中只有单位会员存在,在这个组织内个人的利益寓于单位之中。()行业的代表性,行业协会是行业的代表组织,本行业的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应囊括其中,至少也要占到以上,否则就不具有行业性质,体现不了整体的利益。()利益的同一性,本行业的各成员在产业安全上都有相同的利益,都同样会受到不公平贸易和不正当竞争的损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整个行业都不景气,单个企业还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吗?一荣既荣,一损既损,全行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组织的权威性,行业协会汇集了众多的大企业和名牌企业,它们的管理方式、运作模式和成功经验都代表了行业发展的方向,一举一动都影响着行业的走向,加之与政府的联系,协会可以最早获取权威的信息、政策,协会的言行就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内部组织的龙头性,在行业协会内部,大企业、品牌企业既是行业的骨干,也是协会的骨干,它们在协会的领导班子内充当排头兵,这些大企业、龙头企业的领导人出任协会的重要职务,在协会内部发挥龙头作用,他们的言行对协会有很强的影响力。

基于以上性质,建设行业协会要定好性,摆正行业协会的位置,按照其自有的规律,培育发展具有我市特色的行业协会。

二、行业协会的现状

克拉玛依市本级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共有家,占市级社会团体总数的,涉及建筑、保险、旅游、广告、律师、印刷、医药等行业,既有成立多年的老协会,也有近两年新成立的行业协会。我市的行业协会民间自办的比较少,按照社会分工属性发展起来的行业协会还很不均衡,在市场经济中不能较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全市绝大多数行业协会、学会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起来的,其负责人和决策层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这样的协会缺乏活力,缺乏独立性,弱化了其责任风险意识,成为主管部门的附庸。权力的强化和责任的弱化,也使得其不愿融入市场竞争,严重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

三、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

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民间组织管理,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但是,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致使社会团体,尤其是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发展存在不少问题,而且有些问题还较为突出。

目前行业协会存在的共性问题可归纳为:组织管理乏力,行政监管错位,行业管理断层;姓公姓私不清,法规政策滞后,发展环境不优;职能定位不明,专业素质不高,自律意识不强;政府扶持不够,行业竞争不公,规模发展不足等。

而我市的行业协会存

在的问题也有其特殊性:

(一)对行业协会认识不到位。

在国内许多大中城市,行业协会早有发展。早在新中国成立之

前,上海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就催生了一个又一个行业协会,有些协会不但细分到行业,甚至具体到产品,如“火柴协会”等等。但由于克拉玛依市地处边疆地区,行业协会起步较晚,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行业协会在我市仍算是一个新兴产物,人们对行业协会的认识还很不到位。如有的把行业协会看成是某机关或单位的内部机构或代管机构,有的把行业协会看成是安置闲散人员的机构。这些行业协会最大特点是政会不分,“官办”色彩浓厚,计划经济胎记明显。大多数行业协会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发起组织的,缺乏自主性。协会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一般由党政部门负责人担任,为数不少的协会还与业务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大多数的行业协会处于附属地位,缺乏独立性。尤其是许多协会的财务不独立,财务收支全由其挂靠单位领导一个人说了算,协会完全成为部门的内部附属。这种较强的行政依附性,既强化了行政行为的过度延伸,又限制了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要么形同虚设,要么等于“二政府”。有人形容这样的协会是“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业的轿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这种思想认识上的差距,是当前影响我市行业协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因素。

(二)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

早在年月日,国务院就已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但在行业协会的定位、职能、权利、义务和组织机构、运作机制以及管理模式等方面,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而且也未制订与社会团体特点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以至社会团体不得不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根本没有顾及社会团体“经费自筹、人员自聘、活动自主”的特点,社会团体的一些实际情况,如专兼职工作人员话费、交通费补贴,及一些其它必要的开支,始终未见明确规定,导致社会团体在开支上自行其事。由此可见,协会目前所参照的财务制度已不适应当前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的现状。此外,各部门之间的文件缺乏一致性,也造成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社会团体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与协会、行业协会发展相适应的统一的管理规范以及财务会计制度。

(三)行业协会职能不到位。

主要是政府职能的转换缓慢,转换过程中因涉及利益格局的调

整阻力也比较大。赋予行业协会职能的多少和大小,更多地还是取决于各个政府部门的意志。比如有的部门对行业协会的地位作用认识比较到位,对行业协会的建设发展比较重视,赋予的职能就多一些,反之就少一些;有的工作虽然交给了行业协会,但主要是从分派工作的角度,或处于自身缺少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情况,而不是从加强行业协会职能建设出发,让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管理和服务作用。各个行业协会章程虽然记载着各自的宗旨、任务和工作职责,但各个行业协会并没有依此履行职责。不少行业协会工作仍处于不饱和状态,有的甚至无所事事。

(四)行业协会发育不到位。

行业协会虽然已有了一定的数量,但能力还非常弱小,发育不

全,难以承担当前社会的需要。由于多数协会不是企业自主成立并主导运行,所以对企业的吸引力不强,行业协会的会员绝大多数集中在国有企业,近年来发展迅猛的私营企业入会比例偏低。因此,行业协会在行业中的代表性不够,覆盖面不广,权威性不高,凝聚力不强,不能全面掌握行业信息和动态,难以发挥全行业的协调和自律功能。同时存在着行政化、老龄化、贫困化的现象。行政化即行业协会负责人多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使协会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主;老龄化指协会工作人员年龄结构普遍老化,缺乏朝气,专职工作人员少,知识结构不合理,跟不上行业技术、管理和竞争力的发展;贫困化指不少协会缺乏资金来源,少量会费无法维持协会正常运转,活动越少,越得不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同,得不到社会资助,资金匮乏无力提供服务,造成协会名存实亡。此外,多数协会在内部管理、民主办会、服务意识、服务手段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难以独挡一面。

四、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对策

(一)行业协会自身观念的转变,是规范行业协会运转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根本原因。

首先,行业协会必须明确自己的位置和职能。它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具有行政职能,而是为行业服务的自律性社团法人组织。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行业服务职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向企业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资料、行业分析和行业政策,组织或举办各种会展、商务考察、商务交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行业自律职能,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持公平竞争秩序。()行业代表职能。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向政府提出申请代表行业企业参与制定与行业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参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行业协调职能。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资质审核等工作。

第二,在明确了自己的位置和职能后,协会要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做好为企业的服务工作。任何组织的建立都是基于某种社会需要,协会作为某一行业或职业的从业者在竞争中存在着共同利益,对调整自身行为的规则能达成共识,并且相信合作运动能够带来自身的发展和经济效益,这样组建起来的行业协会其功能就是要通过提供服务,去满足社会需要。如果协会不实施任何有利于社会的服务,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协会的宗旨表明,实施公益服务、互助服务是其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协会通过自己高质量的公益服务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支持,而社会各方也以协会提供的公益服务的状况对它们进行着选择,进而决定着它们的兴衰存亡。所以,行业协会始终要将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积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大为会员企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增强行业协会的凝聚力;要切实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与政府的协商机制,成为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桥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要认真履行行业自律的职能,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行规、行约等自律措施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对会员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按照行规、行约及时给予处罚教育,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若协会不认真努力工作,其服务活动得不到服务对象、捐赠者及政府合作者的认可和赞扬,就不能证明自己是必要和有效的,协会的能力就不会明显提高,最终会导致衰落。

第三,行业协会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还要强化自身建设,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要加强组织建设,凡有党员人以上的要成立党支部,会员单位中的新兴组织,凡是无主管单位的要把党、工、青、妇组织纳入协会统一管理。二是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特别是要建立会议、管理、服务、监督等方面的自律制度,做到以制度规章管人管事管行业。三是协会工作人员要专职专业化,协会工作人员要逐步年轻化、专业化,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并认真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创造一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引得进留得住人才的环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可参照事业单位标准,协会要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四是努力促成行业协会管理法规的出台,行业协会要加强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早日促成有关行业协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使行业协会地位作用有法律保障。五是行业协会要主动争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尽快创造独立工作的条件,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六是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要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整合布局不合理、重复交叉的行业协会,推进政企业分开,积极培育发展一大批按照市场化运作、功能齐全、行为规范、服务有效的行业协会。

(二)政府职能部门观念的转变,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一,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为行业协会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行业协会没有职、责、权,要规范管理行业企业和协调解决行业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是无所作为的,因此业务主管部门要把那些微观管理行业企业职能下放给行业协会。如:行业企业的资质考核(审核)权;行业企业各类人员资质证、上岗证、技能鉴定证等培训考试发证的职能;评选行业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定、公布等职能;行业企业人员的出国初审;企业人员的作品推荐评审,企业产品的创优、评选、审定的报批等职能;行业企业的统计工作;对行业企业和行业人员违反行规行约的部分监察处理等职能。

第二,职能部门要切实抓好政社分离,避免把协会作为自己的附属物,把协会当作个人或小团体创收谋利益的途径。行业协会的设立要从地区和产业实际出发,加强统筹规划,不能搞行政命令层层对口设立;现有的由政府发起组建的行业协会,要逐步改为由企业自发组成、自主办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机构、人事等方面与行业协会分离,行业协会秘书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对已兼任行业协会领导的政府现职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退出行政职务或辞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职能部门不得干预协会领导人的选举,要逐步理顺与协会之间的关系。还要避免有的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把对协会管理权力转化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利益的途径。

第三,树立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新理念,建立职能部门与协会的新型合作关系。在我国,维系行业协会运转的经费来源有会费、政府资助、捐赠及有偿服务收入等。但由于企业普遍效益不好及国民收入偏低等原因,会费和捐赠等收入通常难以维系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协会作为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有偿服务的收入也是比较有限,所以大多数协会把经费来源的希望主要寄托于政府资助。这种靠政府资助维持协会生存的财务机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政府而言,政府只管拨款,但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开展工作的结果从不过问。国家拨给协会的钱用到何处、有无起到作用或起到作用的大小无人关心;二是对协会而言,工作依赖于政府拨款,政府给钱就做,一旦不给钱或钱给的少,工作就要陷于被动局面。若不对这种财务机制进行改革,协会就会没有出路,更不会有发展,所以,必须改革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资助方式,树立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新理念,建立购买服务制度,是协会获取生存和发展源泉的重要手段。

那么,什么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呢?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履行其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也就是说,政府为适应社会多样化发展的需求和实现其为民服务的职责,出钱选择协会,通过协会提供的服务满足社会需求,而协会用政府购买自己服务的钱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源泉,以实现协会为社会服务的价值。与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方式相比,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实施使得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增加了一个新的主体和环节层次,即服务者,引入了一种新的机制即服务买卖机制。这一新主体的出现和新机制的引入可有效地将政府为民服务的职责转化为开启协会发展和自我管理的动力,其优越性在于:⒈将直接刺激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有需求就会有供给,政府购买无异于开启了协会发育的大门,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多种多样,政府购买使得这些需求从潜在需求变成为有效的需求,并形成需求市场,催生了协会等各类市场服务主体。⒉从根本上理顺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下,政府与协会组织之间建立起了公平、平等的市场“买卖”关系,政府买服务,行业协会卖服务。作为买方,政府拥有足够的主动权和选择权,调控供给市场的发展;作为卖方,行业协会等服务组织有充分的自由选择需求市场,通过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这一买卖关系的建立,也改变了政府与市民之间简单直接对应服务的格局,使政府从社会管理与服务的第一线和社会矛盾的第一线中摆脱出来,并进一步凸现了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决策者、协调者和责任主体的功能,大大有利于政府客观决策和维护政府形象。⒊增加社会福利,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安排下,社会力量和服务对象的积极性都可以得到有效发挥,推动社会福利增长。一方面,服务对象不再只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具有自由主动的选择权,以选择来参与,推进服务水平、服务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增长。另一方面,通过开发和营建公共服务需求市场和供给竞争市场,不仅将有效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而且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将直接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服务的专业化发展,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增加社会福利。

(三)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进行扶持是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协(学)会工作领导小组,分工一名领导负责,指定一个科室为协(学)会工作管理办公室;建立相关的会议、管理、监督制度。对协(学)会的管理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

第二,五个扶持,培育发展。一是政策上扶持,业务主管部门要发挥协会的参谋助手作用,布置行业协会去调研,提出行业政策的调整意见,促进行业(产业)的发展。二是法规上扶持,现在行业管理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法律规范,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行业管理的法律规范,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得到保障。三是经费和办公场所上扶持,业务主管部门对新成立的行业协会要拨给一定的开办费,设法解决其办公场所,把一些有偿服务的项目转移给协会,创造一个协会能独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四是行政执法上给予支持,当前少数企业违反行规行约,甚至违反政策、法规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在行业协会管不了、管不好的难点问题上,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维护行业协会的管理。五是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上予以扶持,业务主管部门要帮助行业协会,主动牵头协调解决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行业的发展。

(四)登记管理机关转变观念,是更新协会发展与管理理念,促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一,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一手抓监督管理,一手抓培育发展。培育发展是目的,监督管理是手段,二者相辅相成。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既要严格管理,又要避免管理过死。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期,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可能会有所侧重,但在当前,在坚持监督管理的同时,应重点做好培育发展工作。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业协会发展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将培育自主协调和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作为发展规划的重点,通过制定有关政策,规范行业协会的分类、组织结构,确定行业协会的职能;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提高其自主协调、自律管理的能力,理顺行业协会与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培育出一批覆盖全社会、跨部门的民间行业管理组织。对协会的培育和管理,要“抓两头、带中间”。所谓“抓两头”就是对那些活动规范、作用显著的协会给予重点指导、扶持,进行宣传、表彰,以其示范作用推动、促进那些活动一般、作用不大的协会;对个别违规活动的协会,要进行查处,以警示其他协会;对不起作用的协会,要通过年检等办法进行督促检查。同时严厉打击没有登记却以协会名义活动的非法协会、以及撤销、注销登记后仍以协会名义活动的协会,以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积极制定协会发展政策,树立服务意识,扶持、引导协会健康发展。为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努力地为协会制定相应的发展政策,为协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应逐步建立健全协会法律法规体系,使协会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应针对协会实际存在并急需解决的问题,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税收、财会、人事、福利等政策,使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等通过法律或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规范协会行为,为协会的发展开“绿灯”。此外,登记管理机关还要积极加以引导,帮助行业协会与政府建立广泛的联系,增进了解和信任,调动行业协会在管理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的积极性,引导行业协会通过合法形式向党和政府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最后,登记管理机关在做好对协会正面引导、服务、协调、扶持工作的基础上,应建立激励、奖励机制,开展协会争先创优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对协会进行指导,充分发挥协会作用。

第三,更新管理理念,建立一套完善的协会管理体制。我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实行的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社会团体种类繁多、数量巨大,遍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部门的业务,而登记管理机关力量有限,不可能对业务领域以外的其它社会团体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更不能对其业务进行必要的指导。而业务主管单位对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社会团体比较熟悉和了解,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体制在目前而言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体制,但也有其弊端:一是仍然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模式的影子,“婆婆多”,容易形成两个部门之间扯皮、推诿的问题;二是重视政府行政干预,忽略协会自律机制的作用和社会监督的参与。所以,有必要对如何借鉴外国先进管理经验,建立一套适合边疆地区行业协会发展,也与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相适应的完善的管理体制进行研究和探讨。

加强监督和协会自律并重,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是协会管理工作走向成熟的标志。登记机关在加强对协会监督管理的同时,要有意识、有计划、有步骤地帮助协会逐步地建立自律机制。通过建立协会章程审核制度,规范章程,帮助协会建立和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双重管理为主,社会监督为辅。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检查监督协会的执法守法情况,即对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的情况,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道德情况以及对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宏观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则侧重于对所属协会业务活动的指导。

协会与登记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明晰以后,协会与捐赠者、合作者的关系应如何处理呢?这个问题我认为应交给社会,由社会来完成对协会其它方面的监督。通过税收、协会财务公开以及合作者的评估等手段实现对协会的完全监督,以弥补双重管理体制的缺陷和不足。首先,协会在取得法人登记后,可向税务部门提交章程和减免税申请,由税务部门决定是否同意减免并由税务部门对其税收情况运行控制。其次,协会的财务应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者和其他公民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严密的审计制度,由社会审计部门对协会的工作经费、项目经费进行定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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