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选5篇)
1.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一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百日 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 逐一检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安发〔2012〕4号)要求,从8月15日起,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将对所属煤矿进行逐一检查。为切实加强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逐一检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各集团公司要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对所属煤矿认真逐一检查。同时要按照附表1、2、3、4、5、6规范填写,并登记建档。
二、各市、各集团公司要建立信息汇总、每旬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总、报送工作,在每月的10日、20日、30前,按照附表7填写上旬检查情况,并向省煤炭厅安全监管处报送。
三、附表从山西煤炭信息网中《通知公告公示》一栏下载。
附表:1.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顿持证改造生产矿井检查记录表.xls
2.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顿整合改造建设矿井检查记录表.xls
3.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顿瓦斯治理基础薄弱矿井检查记录表.xls
4.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顿水害治理基础薄弱矿井检查记录表.xls
5.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顿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秩序检查记录表.xls
6.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队伍检查记录表.xls
7.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旬报表.xls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2年8月14日
抄送:山西煤监局。
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二
湘政发[2010]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凡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部门应责令立即停产,并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一律予以关闭。
2、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风险较小的项目编制安全专篇),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查或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危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异地开展业务之前,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各类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自觉依法接受安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特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理由允许上述企业和工程项目逃避安全监管。
3、强化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组织专门的“打非”力量,建立分级分层负责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乡镇应认真组织排查,发现新开工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包括已关闭又开工的)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县市区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查,认定为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向企业下达立即停产指令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关闭取缔的请示。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有关部门请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依法应予关闭的,应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司法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关闭到位。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存在甚至引发事故的,严格按照《通知》严肃处理。
4、切实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控治理工作。企业在城区内生产、经营、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高空、地下建设施工的,除必须依法获得相关资质外,还必须对从事上述活动区域(包括管道、管线)的地上、地下及相邻区域的相关因素进行安全性论证并依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查或备案。政府对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问题要进行综合研究,统筹安排,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防范责任体系。推动危险品生产企业搬离城市中心进入产业园区,以优化产业布局减轻城市工业灾害的威胁。
二、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者责任,严格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5、严格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电力、有色冶金等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业标准,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立电子档案,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配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时,要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关,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估。凡是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继续担任现职;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6、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都必须切实承担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建立隐患检查、报告、治理和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等行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推动安保互动,促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
7、强化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值班带班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所有企业都要建立覆盖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班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矿领导必须严格按规定下井带班。对不认真落实或是以任何形式变通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矿领导无人下井带班或无故提前升井的,职工可以拒绝下井、提前升井,企业不得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职工给予任何处罚或扣减工资奖金。
三、加强安全技术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8、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认真扎实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实现安全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本省实际,定期发布强制淘汰安全生产方面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并限定淘汰时限。要按规定分别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六大安全系统、道路和水上交通动态安全监管系统装备建设作出具体安排。非煤矿山六大安全系统在3年内完成,煤矿六大安全避险系统按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件要求落实到位,道路和水上交通动态安全监管系统在2年内完成。逾期未安装有关安全技术设备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对客货运车船,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10、着力构建坚实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服务能力,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检验检测手段建设、专家队伍建设和安全科技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安全科技社会化中介组织,加强引导和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为企业提供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
四、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1、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自救能力。各类企业要按规定组建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设施,制订切实可行的事故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相衔接。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企业要明文规定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紧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2、加快政府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省、市和重点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协调中心,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切实加强对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救援的协调指挥。根据我省高危行业特点,采取政府设立或依托大型骨干企业设立的方式,分别组建矿山、危化(民爆)、交通和建筑施工等事故应急救援功能的省级救援基地(队伍)。科学制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省、市、县“十二五”安全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
五、加强部门执法检查,严格日常安全监管
1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分级分工责任制。中央在湘和省属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具体名单由省和市州相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均由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乡镇依法实施属地监管。各级各类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接受所在地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属地相关部门安全执法检查。
14、严格依法检查依法处罚。部门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安全生产的法定检查内容必须落实到位。要重点检查《通知》中规定企业必须落实的重点制度措施,包括企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重点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按规定应从重或按上限处罚的,不得从轻处理。不得以罚款代替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和关闭取缔等依法应该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的,要责令停产撤人并限期整改。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发现证照过期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信息通过规定渠道向社会公开。
15、全面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重点排查制度。安全监管、煤炭、国土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能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每年初要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按属地原则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高危行业企业每季度全面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他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中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下井检查,并及时互相通报情况。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16、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及不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发包或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17、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的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主动、如实、及时申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严格按照规定申办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严格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
六、强化综合治理措施,严格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18、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编制安全发展专项规划,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推动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重大基础工程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重组和优化资源整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从源头上杜绝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重大隐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9、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将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势、重大决策措施、重大专项行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省安监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查询系统”,供公众查询。同时,安监部门要及时将企业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活动和事故处理结果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投资、证券、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其作为项目核准、土地审批、信用评级、证券融资、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投诉特服电话的作用,鼓励媒体曝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发动人民群众举报监督重大隐患和瞒报事故现象。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查实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21、建立重大隐患和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地方政府能够自行组织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由省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跨市州和多个部门,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隐患,由省安委办挂牌督办。省安委办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的、和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工程发生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以及其他社会反映强烈的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22、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按照分工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对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电子档案,作为事故调查和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工作抓得扎实、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
23、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优先、突出的位置,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防止职能交叉和监管盲区。进一步完善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健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各级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24、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类园区要根据本区域内工矿商贸特别是八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及从业人员数量情况,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切实解决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执法检查和处理不到位的问题。要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制建设,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推行安全监管协管员制度和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
25、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建设。采取严格措施优化安全监管队伍的素质结构,安全监管部门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凡进必考”。用3年时间把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全部进行轮训,重点加强新法律法规、新知识新技术和现场检查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3-5年的努力,在各级安全监管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中培养形成一批对安全监管工作敬业懂行的“专家型”业务骨干。切实加强对各级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把年富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热爱安全监管工作的干部充实进领导班子。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扎实和业务不熟悉的领导班子成员要予以调整。关心爱护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帮助他们改善工作生活条件,落实政策性岗位津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26、加大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将加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各类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大对安监部门执法装备、应急装备、信息化建设和检验检测等科技支撑手段建设的投入。对人头经费、执法检查经费和必需的装备经费不预留缺口。不得给安监部门下达经费创收指标。
八、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贯彻《通知》精神
27、把《通知》列为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安全生产第一课”中,重点解读国务院《通知》精神,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细读深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配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通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8、开展企业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分级属地的原则,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督促企业逐条对照《通知》要求完善本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9、组织企业员工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熟悉领会相关工作制度要求,切实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安全技能与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0、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通知》精神。广播电视、报刊、红网及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辟专栏,广泛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制度措施等,营造学习宣传贯彻《通知》的良好氛围。
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三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管理人员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处理或者人员疏散。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检查监督和考核奖惩机制,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员工大会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全体员工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鼓励并奖励员工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全员参与、全员管理。
2.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特别是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干部值班,事故管理,厂区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惩等。
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针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特性,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时完善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确保有效贯彻执行。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5.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动员、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企业要建立生产工艺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企业要积极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6.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企业要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和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管理,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与治理,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按规定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场所设置报警、冲洗等设施,建立从业人员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档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企业的安全投入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按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符合《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要求。主要负责人要为安全生产正常运行提供人力、财力、物力、技术等资源保障。企业要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实现安全生产保障渠道多样化。
二、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
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企业必须在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建设。
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标准,将安全技术与安全设施纳入初步设计方案,生产装置设计的自控水平要满足工艺安全的要求;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项目。企业要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试车和投料过程进行指导。试车和投料过程要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试车引入化工物料(包括氮气、蒸汽等)后,建设单位要对试车过程的安全进行总协调和负总责。
9.积极开展工艺过程风险分析。企业要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要求,全面加强化工工艺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作。要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10.确保设备设施完整性。企业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电气设备、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确保运行可靠;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均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要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要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保证公用工程安全、稳定运行。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对公用工程设施进行维护、检查。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公用工程的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
11.大力提高工艺自动化控制与安全仪表水平。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尽快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基本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提高生产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12.加强变更管理。企业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等,要严格履行申请、安全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的变更程序,实施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13.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要按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定期检查维护,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要立即整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但不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控措施。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
14.高度重视储运环节的安全管理。制订和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收、储、装、卸、运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产品收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合理选用合适的液位测量仪表,实现储罐收料液位动态监控。建立储罐区高效的应急响应和快速灭火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对经过社会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要完善标志标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和落实定期巡线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危险性告知沿途的所有单位和居民。严防占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15.加快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企业应积极开发具有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对化工园区整体安全、大型油库、事故状态下危害控制技术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防护等技术研究。
三、加强作业过程管理,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16.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企业要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特点,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要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
作业前风险分析的内容要涵盖作业过程的步骤、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作业环境的特点以及作业人员的情况等。未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
17.严格作业许可管理。企业要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作业前要明确作业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确保作业过程涉及到的人员都经过了适当的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必要时,作业前要进行预案演练。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企业应加强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许可证的会签审批。进行作业前,对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要进一步确认,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异常现象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认真组织施工收尾前的安全检查确认。
18.加强作业过程监督。企业要加强对作业过程的监督,对所有作业,特别是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都要明确专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便于识别现场条件有无变化、初始办理的作业许可能否覆盖现有作业任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应是作业许可审批人或其授权人员,须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
(1)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对作业对象和环境进行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必须按程序办理和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现场检查和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须安排熟悉作业部位及周边安全状况、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应急处理能力的企业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2)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检测分析,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须检查隔离措施、通风排毒、呼吸防护及逃生救护措施的可靠性,防止出现有毒有害气体串入、呼吸防护器材失效、风源污染等危险因素,必须安排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应急处理能力的企业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3)加强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的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在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在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系好安全带,禁止从高处抛扔工具、物体和杂物等。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在易燃易爆区必须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具。移动式电器具要装有漏电保护装置,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破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情况复杂区域尽量避免采用机械破土作业,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覆盖设备仪表和堵塞消防通道,未及时完成施工的地沟、井、槽应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起重应编制起重方案及安全措施,吊件吊装必须设置溜绳,防止碰坏周围设施。大件运输时必须对其所经路线的框架、管线、桥涵及其他构筑物的宽度、高度及承重能力进行测量核算,编制运输方案。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盲板材质、尺寸必须符合设备安全要求,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执行、确认和标识管理,高处、有毒及有其他危险的盲板抽堵作业,必须根据危害分析的结果,采取防毒、防坠落、防烫伤、防酸碱的综合防护措施。
19.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企业要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
四、实施规范化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0.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企业要制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制定安全培训教育方案,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
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必须对新录用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操作规程;具备对工作环境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的能力;掌握应急处置、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转岗、脱离岗位1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要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投用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了解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企业安全管理经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等专项技能、方法和手段。
2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培训,掌握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五、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响应水平
23.建立健全企业应急体系。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队伍,明确职责。鼓励企业与周边其他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和应急协议,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企业应依据对安全生产风险的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与抵御企业风险要求相适应的应急装备、物资,做好应急装备、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满足应急的需要。
大中型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建设具有日常应急管理、风险分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动态决策、应急联动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
24.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
要在做好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分级制定应急预案。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目标,做好基层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要简明、可操作,应针对岗位生产、设备及其次生灾害事故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报警报告、生产处理、灾害扑救程序,做到一事一案或一岗一案。在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始终把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作为事故应急响应的首要任务,赋予企业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生产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提高突发事件初期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企业要积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落实危害信息告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各层次的应急预案演练、培训和危害告知,及时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企业应急响应能力。
25.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六、加强事故事件管理,进一步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26.加强安全事件管理。企业应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由单一事后处罚,转向事前奖励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积极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7.加强事故管理。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事故管理制度,规范事故调查工作,保证调查结论的客观完整性;事故发生后,要按照事故等级、分类时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8.深入分析事故事件原因。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运用科学的事故分析手段,深入剖析事故事件的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体系的漏洞,从整体上提出整改措施,改善安全管理体系。
29.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组织员工学习事故经验教训,完善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共同探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对国内外同行业发生的重大事故,要主动收集事故信息,加强学习和研究,对照本企业的生产现状,借鉴同行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事故隐患和类似的风险,警示本企业员工,落实防范措施;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平台,建立事故事件快报制度和案例信息库,实现基层单位、基层员工及时上报、及时查寻、及时共享事故事件资源,促进全员安全意识的提高;充分利用事故案例资源,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本单位、相关单位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所有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事故事件发生的特点、趋势,制定防范事故的总体策略。
七、严格检查和考核,促进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0.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应根据管理层次、不同岗位与职责定期进行,班组和岗位员工应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不间断地巡回检查,基层单位(车间)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周检、月检和季检。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定期进行。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由企业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特点组织进行。综合性检查由厂和车间分别负责定期进行。
中小企业可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鼓励企业聘请外部机构对企业进行安全管理评估或安全审核。
企业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外部评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企业应分析形成问题的原因,以便采取措施,避免同类或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1.严格绩效考核。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要设置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要包含人身伤害、泄漏、着火和爆炸事故等情况,以及内部检查的结果、外部检查的结果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要建立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准则,对员工的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考核。
八、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32.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要确定“岗位达标”标准,包括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作业时的具体做法和注意事项。从业人员要学习、掌握、落实标准,形成良好的作业习惯和规范的作业行为。企业要依据“岗位达标”标准中的各项要求进行考核,通过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评议等方法,全面客观地反映每位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情况,实现岗位达标,从而确保减少人为事故。
要确定“专业达标”标准,明确所涉及的专业定位,进行科学、精细的分类管理。按月评、季评、抽查和年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专业业绩进行评估,对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实行资格淘汰,建立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使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提高生产力效率及风险控制水平。
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时,要借助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查找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条件、制度执行和人员素质等方面逐项改进,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33.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要求,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内、外部的文化特征,积极开展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逐渐消除“三违”现象。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文化的倡导者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直接责任者。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系统的风险辨识、评价、控制等措施促进管理层安全意识与管理素质的提高,避免违章指挥,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各种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提高安全技能。企业要结合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从根本上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九、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管理
34.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安全生产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审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工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创新监管思路,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以监督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不断完善并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工作、加强承包商管理为重点,推动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5.制定落实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布局,推动各地做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规划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确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各地区要大力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防范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和变更审查关,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条件,持续提高安全准入门槛。要紧紧抓住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有利时机,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保障能力差、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等落后的化工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令禁止使用,予以强制淘汰。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对于带有储存的经营许可申请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项目,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水平和新建化工装置本质安全度。
36.加强对化工园区、大型石油储罐区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从严控制化工园区的数量。化工园区要做整体风险评估,化工园区内企业整体布局要统一科学规划。化工园区要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要有统一的一体化应急系统,提高化工园区管理水平。
要加强大型石油储罐区的安全监管。大型石油储罐区选址要科学合理,储罐区的罐容总量和储罐区的总体布局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涉及多家企业(单位)大型石油储罐区要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保障系统。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各地区要明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有关情况。特别是要摸清辖区内穿越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区域内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情况,并建立长期档案。针对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普遍存在的违章建筑占压和安全距离不够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彻底消除隐患。要督促有关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健全有关资料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测,加强日常巡线,发现隐患及时处置。确保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
37.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城市发展规划,严格限制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周边建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要督促指导城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单位),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采用先进的仪表自动监控系统强化监控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要加强对城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明确责任,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要进一步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城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
38.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各地要按国务院《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限期不能整改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要在认真分析事故技术原因的同时,彻底查清事故的管理原因,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法规标准。要监督企业制定有针对性防范措施并限期落实。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要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一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依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作方案得到有效实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职责。制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布局规划,按照产业集聚和节约用地原则,统筹区域环境容量、安全容量,充分考虑区域产业链的合理性,有序规划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园区,规范区域产业转移政策,加大安全保障能力低的项目和企业淘汰力度;提高行业准入条件,加快产业重组与淘汰落后,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将安全风险大的落后能力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搬迁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企业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企业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努力尽快实现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关系数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煤矿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修订煤炭产业政策,提高煤矿准入标准。国家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三)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要制定关闭规划,明确关闭目标并确保按期完成。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五)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八)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充实评估人员,落实评估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国家从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国家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二)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十四)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在一定区域内,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五)保护煤矿工人权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中央企业煤矿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不得交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
(十八)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及时修订煤矿设计相应标准规范,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九)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其运行维护费用由中央财政和所在地省级财政给予支持。加强地方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煤矿企业要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二十)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煤矿或煤矿集中的矿区,要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加快研制并配备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支持重点开发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管监察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0月2日
5.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五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运管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川交函〔2010〕78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
(一)切实增强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国务院下发《通知》后,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分别下发了实施意见,这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这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的极大关注和高度重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开拓创新、克难攻坚,坚决执行《通知》、《实施意见》和《意见》,解决突出问题,全力实现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和根本好转。
(二)切实抓好学习落实宣传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通知》、《实施意见》、《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运政人员学习《通知》、《实施意见》、《意见》精神,并向企业、社会广泛宣传,使企业真正熟悉掌握国务院、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新要求和新规定,努力构建一个社会高度关注、关爱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执行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21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216号”)的规定,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客运、货物运输企业及下属分公司要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不得与其它部门合并设置;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名。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按每20辆车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二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三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按标准提取安全经费。按照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提取安全经费,专项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一是道路运输企业要下大力解决制度不完善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按照省政府令第216号和行业安全评估标准,结合法规修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和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已有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安全生产发展的良好机制。二是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安全制度责任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每个成员、所有内设机构和所有管理人员、全体操作岗位的每一个工作环节,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规定。按照《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办法》(川交函〔2008〕944号),各道路运输客运企业要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措施、方法,确定专人负责,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风险分析,每季度对安全生产动态自查一次,重点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营运车辆管理制度、营运线路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有分公司的由分公司自查,并向总公司上报自查结果,总公司要及时收集汇总,完整填写自查表,并建立自查档案。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要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及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全过程情况。
(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客、货运输企业和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召开的安委会、安全例会有会议议程、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册及议定事项等。
(八)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不同类型从业人员制定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规定,突出以春运、节假日、汛期、冬季等重点阶段的安全生产为重点,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全道路运输生产安全。
1、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监部门开展的安全培训考核,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2、驾驶员教育培训。道路运输企业要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着重围绕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操作技能展开培训,特别针对急弯、沿河道公路、山区公路、滑坡飞石路段和汛期、冰雪、大雾等特殊路段、气候,以及遇特殊情况如何紧急避险展开培训。全体驾驶员应到场参训,不能替代培训。培训后要经过考试,对试题中答错题,企业要及时对其纠错教育,并要有相应记录。
3、其他人员教育培训。按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熟练掌握和应用本岗位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上岗。
(九)加强营运驾驶员管理。客、货运输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完善驾驶员招聘合同,合同必须由企业与驾驶员双方签订,其内容合法、双方各自的责任与权利清楚。
(十)强化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要设立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与运输生产。
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特别要加强包车、旅游车的技术管理,发车前企业应检查其车辆技术状况,合格后才能开出《派车通知单》。要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监督其对所属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客运企业车辆部门要提前提醒驾驶员进行二级维护,对不按期进行二级维护或维护不到
位的,客运企业应严肃处理。
危货运输企业要将其车辆安排到具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
驾驶员培训机构要建立教练车辆档案,制订教练车二级维护计划,按计划进行二级维护。
承担客、货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
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发放《维修合格证》,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要制订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
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旅客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时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专职机构建立情况;专职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情况;驾驶员聘用及持证情况;驾驶员按企业规定与所驾驶客车是否相符情况;驾驶员学习、培训、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客车技术状况、车辆技术档案情况;客车是否按企业规定维修情况。
道路货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安全专职机构设置及安全专职人员配备情况;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配备押运员、运行线路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大件运输企业大件运输组织方案制订、专家论证及落实情况。
汽车客运站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设置情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时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执行情况。
汽车维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维修人员获得从业资格证情况;机动车维修档案建立情况;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教练车二级维护情况;计时培训系统执行情况;按规定教学大纲施教情况;教练场地安全设施设置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情况。
三、加强道路运输源头安全监管
(十二)完善安全监管内设机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专职工作人员,落实职责,切实解决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十三)落实安全监管保障经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制定财务预算中要确定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确保安全管理、宣传教育、隐患排查、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技术进步、市场整治、应急管理等所需费用。
(十四)认真履行源头安全监管职责。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把客运企业、货物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维修企业、机动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每年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客运线路招投标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安全生产与企业生存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层层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把全年安全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本单位各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委会,及时通报安全生产动态情况。
严格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因兼并、重组等原因,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原许可条件的,要督促其按现有安全生产条件重新申请许可,确定经营范围。
(十五)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方面要不定期对本单位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内容:各项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督查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各业务部门安全基础资料收集、建档情况,包括安全管理档案,许可管理档案,学员培训档案、教练员档案、教练车档案、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另一方面要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对隐患排查实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隐患要跟踪督促整改。省政府安委会挂牌涉及道路运输的重大安全隐患,由省局挂牌督办,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各市、州政府安委会挂牌涉及道路运输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挂牌督办。日常安全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安全隐患企业、汽车客运站所在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办整改。
(十六)严格道路运输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1、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事故发生后,督促客运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在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出台后,属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由车属企业所在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整改并验收。
2、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在事故发生后至责任未确定前,暂停车属客运企业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新增车辆)业务。
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下责任的,在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即可恢复暂停业务。
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的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发生事故之日算起,下同)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第一次发生事故之日算起)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并依法吊销其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从业资格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吊销时间:较大事故为3年;重大以上事故终身不得申办)。
3、凡1年内发生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两次以上较大或一次重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其所在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省局述职和约谈。(十七)加强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坚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由驾驶员驾驶证核发公安机关所在地来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凡培训机构违规受理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律不得受理考试申请。对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要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加强事故驾驶员从业资格责任倒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驾驶员,各级运管机构要会同安监、公安、监察等部门对事故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
(十八)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和道路交通事故,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人员、装备和经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锻炼应急队伍,确保应急时拉得出、用得上,最大限度减少降低各种损失。
(十九)加强农村客运安全工作。在“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原则下,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当地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管,督促农村客运企业落实源头安全管理规定。
四、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二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安全会议、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一岗双责”规定、事故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建立相对应的管理台帐。
(二十一)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针对自身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强的问题,采取自学、专家授课、外出培训等方法,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
(二十二)认真收集整理安全资料。对开展的安全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资料,做到收集及时、整理有序、记录完整,归档管理严格。
(二十三)加强事故档案管理。按“一案一档”要求建立事故档案。事故档案主要包括:事故简要概述,事故快报表,《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事故现场有关照片及隐患排查、企业整改、验收等情况的光盘,事故责任认定书,政府下发的《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文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及验收合格报告等。
五、强化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二十四)按要求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全省所有旅游客运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运车辆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工作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凡未按要求安装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同时,道路运输企业要同步建立完善监控平台管理制度,配足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其实时监管功能。
(二十五)加大监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监控的超速、超载、超时,以及乘客举报核实的不按规定站点上下旅客、途中倒客甩客、有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打手机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督促企业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六、依法查处非法营运
(二十六)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一牵头三联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媒体联动)的工作机制,积极做好打击非法营运的各项工作,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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