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许可申请审批表

2024-11-14

校车许可申请审批表(精选7篇)

1.校车许可申请审批表 篇一

校车许可申请 2014.03 验车须带资料:

1、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强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下同)

3、机动车行驶证

4、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材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证(A4纸复印)

验车时间:3月14日(周五)下午2点到3点,下次验车时间关注群共享,预计为3月31日,具体时间待通知。

验车地点:龙岗区体育中心停车场 水官高速出口 自行车赛场路 验车完毕将材料送交教育局安全办

有关要求请见深教【2013】54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校车使用许可发证工作职责分工及优化流程的通知在群共享中有。

2.校车许可申请审批表 篇二

办事指南

1、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所申请产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和产品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集团公司申请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和产品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篇三

在自治州辖区内进行,占用耕地、园地3亩以上10亩以下,林地、草地5亩以上15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上40亩以下,报自治州建设局审查批准,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2、计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建设用地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初步选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

5、建设用地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向用地单位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图。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自治州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州建设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及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2、其他有关材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建设项目建议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相关部门协调意见:①位于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②属于工业项目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预审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③属于易燃易爆项目的,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④属于新征用地项目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办通知书;⑤涉及防洪防汛的,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⑥涉及铁路、轨道、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等项目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报送上一级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核发办法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国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向建设项目所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向性意见。

第五条 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选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选址,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分级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厂列规定核发:

一、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选址意见书。

五、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上的,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 向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 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申请选址,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与建设项目选址有关的其他情况,建设单位也应如实提供。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布局协调意见;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水利、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方案;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对城市环境影响报告;

6、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保护规划的协调意见。

三、报送上一级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用地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所报资料,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征求城市交通、市政、通讯(邮电)、土地、环保、人防、抗震、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范围;

3、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4、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专用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以后,在一年内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即自行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30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2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政函[1992]83号)第2条,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2号)第5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第7条;

自治区计划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计划部门审批权限以上的,由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第9条;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6条: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及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2、其他有关材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建设项目建议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相关部门协调意见:(1)位于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2)属于工业项目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预审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3)属于易燃易爆项目的,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4)属于新征用地项目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办通知书;(5)涉及文物单位为务部门出具的意见;(6)涉及防洪防汛的,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7)涉及机场、铁路、轨道、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防雷等其他项目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8)军用地转为民用或开发用地的,中央军委或其授权的军用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3、报送上一级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政函〔1992〕83号)第九条,除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符合城市规划以及相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19楼 联系电话:0991-2823729、2838254

4.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 篇四

办理手续

一、办理程序

1、申报

2、审核

3、发证

二、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批准书(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3、房屋拆迁许可证(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建筑施工合同(各留存一份原件)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各留存一份原件)

7、中标通知书、工程监理合同(留一份原件,500元以上项目提供监理中标通知书)

8、建设资金信誉证明(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具资金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银行或担保公司通过担保方式提供保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红线图、立项批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办理内容

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

5.校车许可申请审批表 篇五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1997年6月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2003年7月14日发布)

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02]46号,2000年12月29日发布)

6、《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7、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各项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编制成果

8、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总时限:建筑类建设工程28个工作日(需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总时限为42日)市政类建设工程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之一(建筑类建设工程): 申办基本步骤:

对一般性建设工程且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的项目审批仅设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审批阶段。

对未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或较重要、复杂的项目,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阶段予以审批。

根据不同的审批阶段,在下文中分项规定审批程序。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批程序:

(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1、条件:

(1)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报建申请报告,说明建设内容、规模、地点等建设意图;(3)土地红线,92年以后办理的土地须附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1/5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1份,且用铅笔在地形图上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咨询项目可用蓝图替代);(5)其他(如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意向规划图)。

2、标准:

申报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办人。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5)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审查。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2)标准:

①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建设项目定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要求; ③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完善,具有合法的土地红线;

④建筑基地条件如实反映,周边规划控制情况(含规划道路上线图)已核实; ⑤各项建筑技术经济指标及建筑间距、离界要求符合现行技术规定要求。(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视情况需要交处业务例会讨论,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

②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发送申办人。(5)时限:6个工作日。

2、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2)标准:

①按岗位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案卷事实清楚,处室经办人初审意见合理可行,符合规定要求; ②其它依法应审查的内容。

(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负责人。(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复核标准的,提出复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复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5)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2、标准:

(1)建筑规划管理处所报规划设计条件事实清楚、依据合理、程序规范、操作可行;(2)与城市规划宏观控制,拟订或正在制定的规划意向及其它业务处室工作内容不冲突。

3、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表》上签暑意见,返建筑处经办人员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按程序退回初审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3)需上级审批的,另行上报。

5、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批时间)。

(四)下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1、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初审意见表已经审定同意。

2、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整理收集审批意见形成最终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或《规划审查通知单》,将案卷整理移交窗口。

4、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1、标准:

①规划设计条件初审意见表完整、明确,符合复核和审定意见;

②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答复建设单位相关业务咨询及告知其下阶段进窗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电话:0731—4120801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归档资料清理核查,保证资料的准确、完整;(2)在规定时限内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3)应保留归档的内部审查资料收齐、存档,以备下阶段的审查。

4、时限:1个工作日。

二、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批程序

(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申请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施工图(方案)设计,向规划局窗口申请审批施工图(方案)。

1、条件:

除第一阶段所有必要资料,另须有:

(1)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或定点及规划要点通知单;

(2)计划部门基建计划(单位自建房须有房改部门批文);(3)规划道路上线图;

(4)总平面图、建筑各层平、立、剖面图等1份,附设计技术经济指标和说明等;(5)按规划条件要求提供的已审定总图和市(省)建委对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和效果图。

2、标准: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要求已落实; 建筑总平面图及施工图设计应附设计单位专用章及注册建筑师章。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办人。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5)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建管处审查。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2)标准:

①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按岗位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建筑定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或已审定规划范围要求,各项建筑技术经济图面指标符合规划要求,设计图纸内容及深度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技术文件规定要求。(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填写《建筑报建图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拟定需征求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交处室负责人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5)时限:6个工作日。

2、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2)标准:

①建筑报建图符合已审定规划总图或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②设计图纸内容及深度符合设计规范及相应的技术文件规定要求。(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与其它业务处室工作职责相关的要求会签,其他职责及权限同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查岗位职责及权限。(5)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2、标准:处室经办人及负责人的审查意见理由充分、程序规范,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审定要求,与其它业务处室的工作内容不冲突。

3、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分管局长。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同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定岗位职责及权限。

5、时限:4个工作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各2个工作日)。

(四)下达修改报建图通知单或报建图审查通知单(放线通知单、许可证申请表)

1、条件:已经审定程序审定。

2、标准:

(1)报建图内部审查意见单相应各栏已签署意见;(2)局业务例会已形成会议决定;(3)有关签报件已批复。

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收集整理审批意见形成修改报建图通知单或报建图审查通知单,打印后随同案卷一并移送窗口(补办证项目另交一份到法规处备案)。

注:修改通知单出窗一般不发放线单及申请表。

5、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报建图审查通知单

1、条件:已移送报建图审查(修改)通知单及有关材料。

2、标准:

(1)报建图审查内部意见表完整、准确;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答复建设单位相关业务咨询及告知其下阶段进窗相关要求。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归档资料清理核查,保证资料的准确、完整;(2)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发报建图审查通知单;

(3)应保留归档的内部审查资料收齐存档,以备下阶段审查;(4)发送建设单位的资料完整(包括放线通知单、申请表)。

5、时限:1个工作日。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批程序

(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1、条件:

除第一、二阶段所有必备资料外,另须有:

(1)报建图审查通知单(原则上“修改报建图通知单”应再按二阶段复审);(2)建筑平、立、剖面等建筑施工图1式3份(含消防审查盖章图纸1套);(3)1/500定位红线图3份;(4)放线报告单及回执;

(5)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表;(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7)补办项目须征得法规处书面处理意见并退回原审批资料;(8)其他前阶段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协议、承诺等。

2、标准:

(1)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2)报建图审查通知单要求已落实。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报建图审查阶段受理岗位职责及权限。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2)标准:

①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按岗位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设计图纸及建筑定位满足要求,报建图审查通知单要求已经落实。(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落实报建图审查通知单的要求,核实签注建筑定位红线图,收齐建筑施工图,整理案卷资料并填报资料目录表,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5)时限:3.5个工作日。

2、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2)标准:

①建筑定位符合报建图审查要求;

②各职能部门意见完整、齐全、明确,设计图纸与要求一致; ③报建图审查的要求已落实。

(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负责人。(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复核;

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5)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2、标准:内部审批过程完整、规范,与城市重大技术性问题无冲突。

3、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签报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建筑处,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按程序退回建筑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5、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

1、整理资料

(1)条件: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资料。

(2)标准:整理的资料完整、规范,核定的资料正确、有效。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将案卷材料按顺序列入目录表,初步建档,核定建筑工程面积。(4)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5)时限:1个工作日。

2、颁证

(1)条件: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资料。(2)标准:

① 及时、准确告知申报人办理结果; ② 按目录标准制证,核发工作联系单; ③ 留存的审批文书资料齐全、规范;

④ 及时移交批后管理图纸至批后管理责任人单位; ⑤ 督促建设单位填写依法建设保证书。(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已审批的图纸予以盖章,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核对目录表上资料,核发工作联系单。②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5)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之二(市政类建设工程): 申办基本步骤:

用地面积45亩以上(不含45亩)的建设项目及市政情况较复杂的其他项目应在审批总平面图后编制和审批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审批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后,才能申请核发单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审批程序(见附件一),审批时限另计];其他项目可直接申请核发单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许可证一般分为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证两个阶段。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批程序:

(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1、条件:

情况一:道路、桥梁报建(1)申请报告;

(2)规划审批申报表;

(3)1/500—1/2000地形图1份(标明拟建道路或桥梁位置),或带地形的方案图。注:与道路同步实施的市政管线报建直接进入核发许可证阶段。情况二:其他市政管线报建(1)申请报告;

(2)规划审批申报表;

(3)已上路网的1/500—1/2000带地下管网的现状地形图2份(城市规划建设区以外的长途管线可用1/10000地形图;小区内管线报建可用规划总平面图;已批准管线综合规划的小区可用管线综合图),其中一份由管线管理部门或设计单位标明拟建管线位置(道口除外);

(4)自用工程应提供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

(5)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筑单体报建批准资料复印件(专业管线管理部门报建的公共市政管线除外)。

2、标准:

申报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办人。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5)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市政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审查。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2)标准:

①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 文本、图纸达到规范及有关规定性文件要求的深度; ③ 真实反映现场条件;

④ 符合已经批准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包括专业规划)的要求; ⑤ 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经办人员。(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现场查勘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地形地貌、市政设施现状,核对有关规划资料,视情况需要交处业务例会讨论,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

②不符合初审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5)时限:3个工作日。

2、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2)标准:

①建设项目符合已经批准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包括专业规划)的要求; ②主要指标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负责人。(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复核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复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2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顺延5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同意。

2、标准:

(1)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及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2)建设项目符合已经批准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包括专业规划)的要求。

3、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分管局长。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表》上签暑同意的审定意见,返市政处经办人员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写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初审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

3个工作日(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各1.5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审批的另行上报,时限另计)。

(四)下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1、标准:

(1)申办资料齐全;

(2)通知单内容符合复核及审定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经办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整理收集审批意见,填写并打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及《放线通知单》;

(2)不予核准的,由市政处经办人员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审办人。

4、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1、标准:

(1)规划设计条件内部审查意见表完整、明确;(2)通知单内容符合复核及审定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归档资料清理核查,在规定时限内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2)不予核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

4、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批程序

(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1、条件:

情况一:道路、桥梁报建

(1)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附设计要点);

(2)土地红线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3)省(市)建委的初步设计批复;(4)施工图2套、电子文件1份;(5)设计条件通知单要求的其他资料。情况二:与道路同步实施的市政管线报建(1)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道路管线综合图2套(其中1套由道路建设业主盖章)。情况三:其他市政管线报建(1)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2)自用工程应提供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

(3)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筑单体报建批准资料复印件(专业管线管理部门报建的公共市政管线除外);(4)调查红线图(要求征求意见的单位已盖章);(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市政工程类);

(6)1/500—1/2000地形图1份(有关要求同设计条件阶段);(7)设计条件通知单要求的其他资料。

2、标准:

(1)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的要求已落实。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同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受理岗位职责及权限。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2)标准:

①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的要求已经落实; ③符合要求征求意见单位合理合法的意见;

④文本、图纸达到规范及有关规定性文件要求的深度;

⑤符合已经批准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包括专业规划)的要求;⑥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经办人员。(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初审标准对案卷进行初审,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部审批表》初审意见,收齐整理案卷资料并填写、打印《资料目录表》,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②对不符合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5)时限:2个工作日。

2、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2)标准:

①《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的要求已经落实; ②符合要求征求意见单位合理合法的意见;

③建设项目符合已经批准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包括专业规划)的要求; ④主要指标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负责人。(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标准的,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2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顺延5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2、标准:

(1)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及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2)建设项目符合已经批准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包括专业规划)的要求。

3、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市政处,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写明理由按程序退还市政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2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审批的另行上报,时限另计)。

(四)颁证

1、条件: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资料。

2、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报人办理结果;(2)按标准制证;

(3)留存的审批文书资料齐全、规范。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已审批的图纸予以签章,对案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核对目录表上资料;(2)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

5、时限:2个工作日。

监督:

一、监督内容:

(一)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的检查内容包括:工作程序、办理的时效、档案管理、公示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执行情况等,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撤回、撤销、注销手续等。

(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被许可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证件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三、监督电话:0731-8666212

四、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中,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丢失的;

(十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沟通、协 调、推诿或者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 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责任行为。

(十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行为。

附件一: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审批程序

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一)条件:

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已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4、管线综合规划文本、图纸两套及相应电子文件;

5、其他。

(二)标准: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四)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办人。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5)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市政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审查。

(五)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标准:

(1)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文本、图纸达到规范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深度;(3)符合已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4)符合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5)主要指标符合规范规定。

3、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经办人员。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填写《管线综合内部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报处室负责人审核;(2)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及情况较复杂的其他项目,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审查会或要求建设单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5、时限:5个工作日(召开审查会及建设单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时间另计)。

(二)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

2、标准:

(1)符合已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2)符合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3)主要指标符合规范规定。

3、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并填写《管线综合内部审批表》处审意见栏;(2)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写明原因按程序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

1、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及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2、建设项目符合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

(三)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主管副局长。

(四)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管线综合内部审批表》上签暑同意的审定意见返市政处;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写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初审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五)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核发《管线综合规划审查通知单》]

(一)下达《管线综合规划审查通知单》

1、条件: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资料。

2、标准:

(1)申办资料齐全;

(2)通知单内容符合复核及审定意见。

3、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经办人员。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标准填写、打印管线综合规划审查通知单、资料目录表;

(2)不予批准的,由市政处经办人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核发管线综合规划审查通知单

1、条件: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资料。

2、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留存的审批资料齐全、规范;(3)通知单内容符合复核及审定意见。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标准核发管线综合规划审查通知单;

(2)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

5、时限:1个工作日。

6.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集体审批 篇六

工作制度

一、为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科学配置市场资源,引导运输市场协调、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参与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集体审批(以下简称集体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作制度。

三、对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实行集体审批:

(一)、县际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包括企业开业经营许可、原有客运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许可、子公司经营许可和经营主体变更的许可。

(二)、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包括新增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许可、重大的客运班线变更事项许可。重大的客运班线变更事项是指:

1、班次密度较大的客运班线变更起讫点、班次或途经路线;

2、因原车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不符合道路安全运行条件以及市场需求等原因,县际客运班线变更座位增加超过原座位数20%以上的。

(三)新增县际包车客运车辆经营许可。

(四)县际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和包车客运车辆经营许可的吊销。

(五)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包括企业开业经营许可,原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六)一、二、三级汽车客运站站级和服务等级的核定。

(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包括营运性和非营运性。

(八)XXX二类以上维修厂家经营许可。

(九)XXX驾校经营许可。

四、集体审批工作会议每10召开一次,逢周六、周日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召开,时间可提前或顺延。

五、集体审批工作会议由所长主持,所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由所长委托分管所领导主持。

参会人员为:客货运输管理科、运政法规科、安全监督科、维修办、驾培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科长(主任)和相关科室业务具体经办人员。科长(主任)因故不能参会的,由科长(主任)通知副科长(副主任)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对重大或各方意见不一的许可事项,必要时,须邀请相关县(市、区)运管机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通过联席会议方式进行集体审批。

六、各相关业务科室,应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并在会议前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等准备工作。

八、参与集体审批工作的科室和人员应按以下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申请许可事项提出许可或不许可的意见:

(一)所长和分管所领导工作职责:

1、组织和监督各科室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按期主持召开审批会议,完

成会议议程;

3、模范带头坚持执行好本制度。

(二)客货运输管理科工作职责:

1、审查客货运输申请资料;

2、对申请事项进行汇总列表,并提出科室意见;

3、准备会议资料,发给参会人员;

4、向参会人员介绍申请许可事项的有关具体情况;

5、做好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

(三)安全监督科工作职责:

1、审查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审核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评估的有关规定。

(四)运政法规科工作职责:

1、核查申请单位是否存在长期不规范经营的问题,并向参会人员通报;

2、对拟吊销的许可事项依法依程序提出意见;

3、对许可事项和拟吊销的许可事项进行合理性审查。

(五)维修办工作职责:

1、审查维修业户申请资料并提出科室意见;

2、审核申请单位拟投放车辆的车型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与所经营线路相适应。

(六)驾培处工作职责:

1、审查驾培机构申请资料;

2、审核申请项目是否符合交通部相关行业标准并提出科室意见。

(七)办公室工作职责:核查所受理的信访件中,是否有关于申请单位和申请班线的投诉、举报、向参会人员通报。

(八)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监督参会人员遵守工作纪律,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九、集体审批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2004年10号令)、《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权限和许可条件等。

(二)严格执行交通部和我省关于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有关规定。

(三)充分考虑道路运输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根据相关要求,在申请企业或其下属汽车客运站按规定报送客运班线旅客发送信息报表的前提下,方能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予以许可。

(四)避免引发重大的市场矛盾,维护市场稳定,打破市场经营垄断,促进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

(五)鼓励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

十、集体审批工作程序

(一)各业务归口科室审查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申请人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生产评估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各业务归口科室将申请许可事项汇总列表,提出科室意见并在汇总表中标明。

(三)各业务归口科室于会议前7天将汇总表送相关科室

审核,各科室5天内提出意见。

(四)各业务归口科室于会议前3个工作日向分管所长报告会议研究内容等相关情况,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参会,并将申请许可汇总表等会议资料发给参会人员。

(五)召开集体审批工作会,业务归口科室根据会议决定将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填好申请许可汇总表,草拟会议纪要,并交参会人员签字,留存备查。

(六)将拟许可事项在市运管所网站公示,同时对不予许可事项依文件规定的程序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七)对审批结果在区运管所网站上进行公告。

7.校车许可申请审批表 篇七

一、申报条件与材料明细

(一)申请条件

1、取水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划;

2、取水水源可行、退水水质符合要求、符合水功能区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二)申报材料

1、新取水许可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3)经批准的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准文件

(5)列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供节水设施的设计任务书

(6)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它文件

(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有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8)取用地下水许可申请,经水务局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凿井。井成后尚须提供以下材料

a、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b、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c、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d、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e、其他有关资料

(9)核发取水许可证申请材料

a、取水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b、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说明

c、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合格证)

d、其它按规定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注:总库容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中取水、日取水量不足200立方米的地下取水、水力发电总装机不足1000千瓦的取水,以及年取水量不足50万立方米地表水取水的建设项目不必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人要求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文件

(2)按规定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3)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4)已缴纳水资源费的证明材料

3、变更取水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申请的正式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3)原取水许可证

(4)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下列情形不属于取水许可证变更,应当按规定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a、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

b、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

c、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

d、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

二、办事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持全部材料向市365便民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水务局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其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审查、决定

受理后,市水务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公告或听证,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许可文件由水务局(行政审批窗口)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告知救济途径。

(三)实施

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

(四)发证

取水工程竣工后,市水务局参与工程验收,并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审验。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市水务局

(行政审批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取水许可证。

三、承诺时限

从窗口受理之日起到办结时间:新申请9个工作日,申请延续、变更各7个工作日(公告、专家评审、听证时间不计入9个工作日内);申请发证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及窗口

办理窗口:义乌市365便民服务中心二楼水务窗口 单位地址:义乌市江滨北路279号

五、详情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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