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物品管理办法(精选7篇)
1.贵重物品管理办法 篇一
贵重物品寄存管理制度
1、宾客寄存贵重物品时,详细说明《寄存贵重物品注意事项》,告知宾客不能寄存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以及非法物品。
2、检查宾客寄存物品完整性,密封性。如未密封,员工应将其密封后再进行寄存。员工不清点宾客寄存的现金金额。
3、取出母钥匙,选择经客人同意使用的保险箱,将子母钥匙同时插入钥匙孔,开启保险箱;取下内箱钥匙,打开内箱,将物品放入箱中;锁好内箱及保险箱;告知宾客寄存物品已妥善存放。
4、借用宾客证件,填写《保险箱开启记录》,完整登记宾客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请宾客签字后将保险箱子钥匙交给宾客,告知宾客取出物品时需要宾客持证件和子钥匙方可开启保险箱,提醒宾客妥善保管子钥匙,若有遗失会照价赔偿。做好交班登记。
5、如两位或两位以上宾客同时寄存物品,需登记所有宾客证件信息及联系方式,并告知宾客取出物品时,必须所有宾客同时在场,方可开启保险箱。若有其他要求,必须在《保险箱开启记录》中作单独说明,并请宾客签字。
6、宾客中途开启保险箱,应在《保险箱开启记录》表格栏中详细登记开启日期和时间,请宾客核对后确认签字,员工签字。
7、宾客将物品全部提取,应在《保险箱开启记录》中请宾客签字确认已交回钥匙及保险箱内财物全部提取,员工收回子钥匙,做好交班登记。
2.贵重物品管理办法 篇二
随着经济和微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物流服务的可靠性、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费者协会在对目前物流业存在的问题调查时发现,物流公司在运送消费者委托的贵重物品的过程中货物毁损丢失严重,物流公司为此所受损失越来越大。因此,贵重物品在物流过程中的安全性显得尤为重要。RFID技术属于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有着较强的跟踪和追溯能力,能及时地获取货物信息,以便及时采用措施避免贵重物品毁损丢失的发生。
1 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简介
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又称为电子标签,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它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无需在识别系统与特定目标之间建立机械或光学接触。RFID可识别高速运动货物并可同时识别多个标签,操作快捷方便。RFID是一个简单的无线系统,通常由三个基本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分别为电子标签(Tag)、阅读器(Reader)和天线(antenna)。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电子标签将被固定在被识别的货物表面或内部,当带有电子标签的目标货物进入阅读器的可读区间时,阅读器将自动将电子标签中所赋予的信息获取出来,从而实现货物的自动识别及货物信息自动收集的功能。
2 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工作原理
RFID的基本工作原理如下:当装有电子标签的货物进入阅读器的可读区域时,电子标签将会根据阅读器发出的查询信号的要求将电子标签中的信息发射回阅读器,阅读器接收到电子标签发射回来的信息后将电子标签内部储存的信息识别出来并将这些信息传送给中央数据库做进一步处理,从而完成货物的信息查询、收费、管理等应用。
3 RFID技术在贵重物品物流中应用的意义
RFID技术能够提高贵重物品在物流过程中的跟踪和追溯能力,及时地获取货物的有关信息,提高贵重物品物流过程中的安全。RFID技术在贵重物品物流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3.1 贵重物品的自动识别
将记录着贵重物品品名、重量、价值、数量等数据的标签安装到贵重物品的包装容器上,在经过装有阅读器的交通出入口时,阅读器就会自动读取RFID标签上的信息,实现对贵重物品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提高了贵重物品物流过程的工作效率和信息共享,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减少了货损货差。
3.2 电子封条的应用
传统的封条都是人工式封条,它对贵重物品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障作用。贵重物品在交接过程时需要检验封条的完整状态并对其状态进行交接记录,以便确定责任的划分。这种人工封条只能对贵重物品的物流状态信息进行简单记录,而不能对贵重物品状态改变的时间、地点、毁损状况等信息进行实时的记录。而利用RFID技术的电子封条则可以弥补人工封条的这一缺陷。在电子封条结合了GPS技术后,就能够将贵重物品所处的状态及周围环境的一些信息及时地传送给相关管理人员。比如当贵重物品遭到破坏,货运路线发生变换或延误等状况发生时,管理人员就会获得相关的信息。这种电子标签的使用,提高了贵重物品物流过程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提高了贵重物品在物流过程中的跟踪和追溯能力。
4 RFID技术在贵重物品物流过程应用障碍
(1)成本较高。RFID标签相对于普通条码标签价格较高,为普通条码标签的几十倍,如果货运量较大的话,就会造成标签的成本太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各企业使用RFID的积极性。
(2)标准不统一。RFID技术目前还没有形成全球统一的标准,由于市场上多种标准并存,致使不同企业产品的RFID互不兼容,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RFID技术的应用的混乱。
(3)技术不够成熟。RFID技术由于出现时间较短,在技术上还不是非常成熟。例如由于超高频电子标签具有反向反射性特点,使得RFID标签在金属、液体等商品中应用比较困难。
(4)保密性不强。RFID系统面临的保密性问题主要表现为电子标签信息被非法读取和恶意篡改,这是威胁RFID系统使用的主要障碍。
5 结论
当前RFID技术推广时存在的障碍主要有成本较高、技术不成熟、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些障碍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会逐步解决,RFID技术在贵重物品物流上的应用将通过更加准确、更加详细、更加及时的货物物流的实时信息使物流过程甚至整个供应链都能达到更好的透明度。随着RFID技术更加经济地获取货物的物流信息,它可能会在物流的各个环节取代条形码的使用。在未来,RFID技术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整个物流过程的服务质量,加快货物的流转速度和降低物流的运作成本。
参考文献
[1]游战清,李苏剑,等.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理论与应用[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郭星香.射频识别技术在军事物流配送中的应用[J].物流科技,2008(3):74-76.
[3]魏轶华,钱吉胜.RFID技术在危险品储运中的应用探讨[J].现代商业,2010(3):214.
[4]臧玉洁.RFID技术在物流配送中心的应用模式[J].物流技术,2005(3):43-44.
3.涉案物品管理浅析 篇三
关键词:涉案物品;管理;问题;对策
一、当前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涉案款物管理是案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而刑事案件涉案款物,特别是涉案物品的管理和流转始终是基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执行刑诉法中的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管理上存在主体混乱、责任不清等问题,很容易招致当事人不满而引发申诉、上访。当前仍有不少地方司法机关采取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模式。对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实行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有其一定的优势性。但是“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模式”即三方兼管,现实中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一是成本过大。公检法三家单位各自配置专人、专地、专物、专财。二是主体分散,权责不清。公检法三家单位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管理涉案财物,分别承担责任,看似权责明确,但在实践中,涉案财物从扣押到最后的处理,途经多手,历时较长,往往导致三家单位仅仅关注移送与否,而忽视具体的保管。三是多方流转,风险增加。
针对上述存在的现实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予以规定完善。我国新刑诉法第160条、172条分别规定,在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应将案件的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和法院;第234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涉案款物应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并根据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处理涉案款物。但由于公检法各自按照程序开展诉讼工作,对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大都不愿一直保存到整个案件诉讼程序结束,而是随案移交,由于多次移交和搬移使的有些财物难免产生损坏、灭失,同时三家分管涉案款物也造成司法成本过大,不利于诉讼资源的节约,损害了诉讼效益,甚至会出现案件已移送,涉案物品因种种原因未同步移送等现象发生,由于原因多样、情形复杂,难免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使得涉案物品的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难于落实。而从证据角度而言,涉案证据,尤其是存有嫌疑人的指纹、血液等重要生理特征的证据,一旦流转操作不当,就会大大降低其证明能力。因此在涉案财物管理上笔者认为应以“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从根本上实现刑事诉讼活动“人物均衡”、“案结物清”的转变。
二、“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管理模式初探
相对于传统的涉案财物管理,笔者认为“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的管理模式,不失为解决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当前涉案款物处理难题的一条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实践操作性的有效途径。所谓“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的管理模式,是指保存在公安机關的涉案物品,除重大案件、具有财产价值和经审查认为需要审核或当庭出示的作为证据的实物外,一般案件只移送涉案物品的清单而不移送实物,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依据判决结论开具“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后将执行回执送达法院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克服了传统模式的弊端。由于大多数案件通过清单和照片移送就能满足法庭审理对举证质证的要求,因此,在确保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前提下,一般案件的涉案物品不必在公检法机关间经历多次的出入库、清点、运输等工作环节,减少了证据的实物流转次数,办案工作和涉案物品管理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就目前司法体制来说,还有人提出“三家共管”涉案财物,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由公检法三家单位共同管理。《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均具有保管义务。虽有优点,减少了中间的实物交接环节。但就工作实际来说,目前还难以操作,主要是涉及的“三家共管”时谁主管,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场所设置和人员编制等实际操作问题,以及法院开庭需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如何移交等问题。
“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模式的优势在于它凸现了效率、成本和安全三大价值的优先地位,尽管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证据客观真实性似乎有某种程度的弱化,但笔者认为,由于有了重大案件实物移送等作为移单的例外,加之非经检察、法院依法调取,任何机关不能调取处理涉案物品等保障机制,因此,这一模式至多只是相对弱化了形式公正的某些要素,在实质公正层面的价值并没有弱化。相比较而言,传统随案移送物品模式在司法成本、办案效率和安全方面的弱化却是实质性的。因此,笔者认为,“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模式是对诸多价值取向合理因素的最大化,比其传统模式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与合理性。同时这种模式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专门台帐,严格单据保管和流转手续,充分运用统一应用系统办案流程监控等措施,实现对单据的高效管理。
“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模式,使检察机关实现了对部分实物的管理能有效实现监督和制约的目的。通过接收环节的仔细清点,单物核对,保管环节详细登记涉案物品的特征,移送环节仔细查验移送清单、核对待移物品与实际保管物品是否一致等工作措施,较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三、结语
总之,笔者认为“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的管理模式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不仅有助于涉案财物的管理,保障司法活动的经济高效,更有效提高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监督力度。当然“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公安机关单独保管,责任、压力过大。从三方分别保管变为一方集中保管,公安机关的责任和压力也相应加大;二是限制了检法两家的相关职能,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工作上讲,“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让检察机关和法院简化了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家对于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实际上这种方式某种程度上使的检、法两家相对弱化了原有的法律职责。这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需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与相关司法涉案管理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沟通,探索解决,以便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更加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
参考文献:
[1]吴光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正当化[J].法律适用,2007(10)
4.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篇四
二、适用范围:公司贵重物料、半成品、成品、回收品均适用之。
三、内容:
3.1、贵重品类别:锡线、锡条、模材、锡膏、银浆;
3.2、仓库管制:
1)在库:在贵重物品类别中的所有物料,仓库均需设置专人验收,专库保管并上锁。
2)领料:所有贵重物品的领料必须持【异常领料单】检附【贵重物品用量记录表】,呈至管理室经理处签名方可发放。
3)采购:所列贵重物品的采购需由资材汇整需求量,检附【贵重物品月度领用记录表】呈采购确认,经管理室经理核准后下单采购。
3.3、现场管制:
1)各单位对流转状态的贵重物品、加工件、成品、半成品,必须实行专人专责制度,做到及时入库入柜,依规定发放。
2)所有贵重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加强防盗工作,库房必须上锁。
3)贵重物品必须依A类物品标准做好专用的台账,做到账、物、卡三账合一,所有进出单据需装订成册存档。
4)为防止锡线、锡条等贵重物品的遗失,下班前须当日清点数量放置安全区域保管。
5)每月由管理室安排人员至现场盘点,并呈签至协理室审核。
3.4、现场管制细则:
3.1.1、贵重物品现场管制职责表:
3.1.2、各类物料用量管制细则:
1)锡条:波峰炉技术员根据波峰焊实际情况,记录每天【锡条、银浆用量投放记录】。
2)锡渣:波峰炉技术员每日下班前对波峰炉内的锡渣等氧化物进行清理和称重,并定期进行锡渣回收及记录【锡渣炼制回收记录表】。
3)锡线:现场所有锡线必须由生产班组长记录【锡线领用记录总表】,责任到人。
4)锡膏:生产现场锡膏由专人进行记录,每周进行盘点并记录总表【贵重物品台账】。
5)银浆:银浆的日投量以及银浆的日回收碎布量,必须由负责人记录【锡条、银浆用量投放记录】。
6)模材:所有模材的使用必须建立【贵重物品台账】,检附收货单据存档。
四、使用表单:
1)【锡条、银浆用量投放记录】;
2)【锡渣炼制回收记录表】;
3)【锡线领用记录总表】;
5.贵重物品保管制度 篇五
根据市、县有关学校安全预防工作的精神,为确保国家财产和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拟订贵重物品保管制度。
一、财产分级保管,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后勤保障处设立全校财产总保管员,各处室或各部门(以班级、年级组或教研组为单位)设立各处室财物保管员。
二、购入财产一律先经总保管员入库,并根据价值大小,分类记帐,再由各处室保管员签名领取。学校会计建有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帐,总保管员建有财产总目录,并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总保管员建有各处室财产分类帐目,各处室保管员建有本处室财产帐目,也要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三、后勤保障处必须组织力量每一年对各处室财产清查一次,平时对物品保管安全及保管质量进行抽查,(至少每学期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情节严重的施以通报批评、扣除奖金等处理。
6.贵重物品借用协议书 篇六
甲方:(拥有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借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借用物品的型号及附件
甲方同意将便携式电脑(型号: ipad 2代16Gwifi版)及其附件借给乙方使用(附件包括电源、数据线 等相关配件),以下简称“设备”。
第二条: 借用期限和用途
1、借用期限自签订本协议起,为期3个月。期满时乙方如需续借使用,则应在借用期满前三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续借,并重新签订借用协议书。
2、借用期满后,若甲方不同意延长借用,乙方应无条件将所借用的设备完整归还甲方。
3、乙方如因工作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离开甲方,乙方应将所借用的设备完整交还给甲方,方可办理调离或离开甲方的手续。
4、乙方向甲方承诺,该设备仅作为甲方工作中的需要而使用,不作它用。
第三条: 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有爱护、维护、合理使用及妥善保管所借用设备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在借用期内如遗失所借设备,应按所借用设备购买时的原价进行赔偿。
3、乙方所借用的设备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或与甲方项目无关的其他项目。
4、在借用设备归还前,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所借设备销售或转借给第三方。
5、借用期间,乙方负责所借设备的安全性、完整性并且产品序列号(S/N)标签不得磨损、丢失、修改。归还时须先经由甲方检测。
6、如果所借设备有任何损坏,包括机器损坏、零部件损坏或遗失,则乙方必须向甲方照价赔偿。赔偿金将优先从工资中扣除。
第四条:故障处理
1、乙方所借用的设备如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向综合部报修。乙方不得擅自拆卸设备或自行外出修理,否则责任自负。
2、在乙方借用期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在保修范围以外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
(盖章)(2013年3 月 20 日
7.尊重有多贵重 篇七
本期话题“隐暴力”,指的就是一种欲说还休的“不尊重”。适度的监督是任何社会安全保障的法宝,但一旦超越界限就如画虎类犬,令人尴尬、进退两难。除了诸篇文中种种,还有一些匪夷所思的事,如美国一些机场以“反恐”为旗号进行机场安检的“全身扫描”,使一些乘客在大庭广众之下也感觉“一丝不挂”,十分不爽。但国家机器如此强大,反恐的口号如此宏亮,美国人又不能不坐飞机,所以绝大多数人只能哑忍算数。
总的说来,摄像头、监听器等设备以及网络搜索的技术本无过错,用来做什么以及如何运用,才是关键。就像狗仔队之于明星,他势如破竹地追逐有关明星的一切蛛丝马迹,完全不管对方的喜怒隐私,甚至有香港狗仔在明星的住所对面架设高科技录像设备,令明星的一举一动完全无所遁形。许多香港明星迁居内地后,都表现出长舒一口气的轻松感。不久前,并非特别有名的港星胡杏儿也中招,被拍到在绯闻男友家穿睡衣行走。更雷人的是男方,他以为在自家够安全而未着衫,结果很被动地“全裸出镜”。可能不会有人去问那个神气的拍摄者:你是否愿意被别人这么偷拍?
答案肯定是“不”。而这也说明了有些人在日常生活中常有的一个双重标准:如果不牵涉到自身,很多事都是“可以有的”;反之则是“不可以有的”。故要让狗仔队后悔唯有一条道,那就是将他打造成明星,让他也尝尝24小时被贴身窥视的感觉有多么无可奈何。也就是说,别指望他内疚,除非他学会“尊重”二字。
现在的问题是,社会的有些层面好像在“狗仔队”化。无论你在哪里、在做什么、与谁在一起、发了什么讯、打了什么电话、房子在哪里甚至于是结婚了还是离婚了等等,都已很难再是什么隐私。只要有人起心,你就很难逃脱“你在明处,人在暗处”的被打扰被隐性“侵略”的遭遇。连“你是否想听(看)别人的电话和短讯”的广告,也已遍地开花。谁的手机没收到过这样的短信,只有两种可能性:新买的手机或屏幕坏了。在这样一个“隐暴力”无孔不入的时代,稍有点名气的人要说自己从未牵涉其中也基本上只是一句美丽的口号。
还有网络中的“人肉搜索”。铁道部的前新闻发言人王勇平也因言开罪了网友,其儿女孙辈貌似都曾被“人肉”了出来。王勇平确实在7月份的动车追尾事故的相关回应中,表现有相当失当的地方,但他的家人何过之有?尽管最终的搜索结果未获确认,但这种方式本身有待商榷。在一些模糊地带,相当多的“人肉搜索”案例在某种程度上让一些不正当行为无所遁形,这在一些个案上实现了正义,也让一些网民大为解气。但“人肉搜索”此种方式实质上有点像中国古代刑法的连坐制度,一人得罪,九族同诛。本质上令人感觉恐怖:无论你多无辜,都有可能被牵连其中。
尊重有多贵重?它比这个世间最稀有的金属还贵重。它让我们将心比心,从道德与自律的层面去把握言行的尺度。若能事事都从“同理心”的角度考量,“隐暴力”将不再成为“暴力”,只需起到其合宜的监督作用即可。但这似乎仍属“路漫漫兮其修远”。
尊重也体现在各个方面。就像本期有关一个日本年轻人加藤嘉一的文章,文中有关他的一些生活细节的描述令人感动。这个脖子上带着黑帮用打火机烧伤疤痕的人,在曾经的饥饿之中也不忘照顾弟弟妹妹,在贫困与黑暗里也一直向往光明,终于走到了今天。因此,无论你是否赞同他的言论,也不得不佩服他对生活和生命的深切尊重。
尊重有多贵重?它与感恩的心一样,可以创造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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