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利率

2024-06-19

借款合同利率(7篇)

1.借款合同利率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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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借款合同, 合同, 借款人, 担保人, 本息, 本金, 借款人: 担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 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第八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

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借款人(签字、手印或盖章)出借人(签字、手印或盖章)担保人(签字、手印或盖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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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合同利率 篇二

国内学者对公允价值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研究, 包括信息观和契约观两个视角。已有研究大都基于信息观。而基于契约观的研究较少, 主要聚焦于公允价值会计信息与银行贷款利率、银行贷款规模、和贷款期限等的关系。例如, 顾瑞鹏 (2010) 研究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信息与银行贷款利率的关系, 实证结果表明,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增加对增加银行贷款金额和减少贷款利率有显著影响。罗楠 (2012) 的研究表明短期债务模型与公允价值变动正相关, 长期债务模型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负相关。陆正飞、祝继高、孙便霞 (2011) 以2002-201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发现, 盈余管理程度不同的企业, 新增银行长期借款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并不存在显著差异。

西方学者对公允价值研究绝大多数是以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估值有用性为研究对象, 对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契约有用性研究的论文较少, 而以债务契约为研究主题的研究更少。例如:Ahmed和Scott (2013) 发现, 企业净利润中公允价值盈余比例越大, 导致净利润在贷款合约中用途越低, 而且贷款契约中会增加关于企业获利能力的其它监测指标和限制条款。Joanne Horton等 (2006) 以美国银行业为研究对象, 采用问卷调查法研究发现, 绝大部分银行能够认知到, 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会降低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指标的预测能力, 银行会对这些指标提出新的界限。Christopher Nobes (2011) 研究发现公允价值会计的运用增加了借款企业的会计信息产权, 给企业逃避贷款契约中的限制条款提供方便。但放贷银行会事先估计自己的信息劣势, 会因自己面临的风险增加, 而采取提高贷款利率、分期贷款、增加抵押等对策。

由于现有文献对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契约有用性的研究结论不统一, 有的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增加对借款利率有显著影响;有的认为短期借款利率与公允价值变动正相关、长期借款利率与公允价值变动负相关;还有的认为公允价值会计信息与借款利率不存在显著相关性。所以, 我们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债务契约的影响, 作进一步研究, 以期为该类问题的答案提供更多的证据。

企业政治关系是企业重要的社会资本。资金紧缺是目前我国众多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 然而在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 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企业在融资上拥有不同的待遇。现有研究基本认为, 企业的政治关系水平会影响企业的融资待遇, 包括:融资渠道、融资方式以及融资成本和规模 (李维安, 邱艾超, 阎大颖, 2010) 。然而, 很少有文献将企业政治关系与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及契约有用性联系起来。本文的研究将同时拓展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契约有用性的研究, 以及政治关系对企业融资活动的研究。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2.1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特点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

从公允价值金额的具体确定方法看, 我国在参考国际会计的基础上, 构建了公允价值计量技术的三个次层:优先采用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报价作为公允价值的估计;其次采用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报价, 并经调整后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的估计;最后采用现值作为公允价值的估计。在不同的计量技术中, 由于相关参数的数据来源、数据加工复杂程度以及数据加工中涉及的主观估计程度不同, 导致三种计量技术获得的公允价值信息的质量不同:活跃市价法获得的公允价值信息可靠性最高, 相关性也较高;现值技术法获得的公允价值信息可靠性最低, 相关性最高。

2.2 研究假设的提出

银行作为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 在与企业订立借贷契约时, 必然会利用企业的会计信息, 以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相对历史成本会计信息, 由于反映的是资产脱手价值, 而非买入成本, 更加与偿债能力相关。然而, 公允价值的计量技术方法具有可选择性, 特别是现值技术中的有关参数估计具有较强主观性, 在合约订立时具有较强的不可预测性, 与事后难验证性。从而使公允价值计量, 成为债务人粉饰会计信息的合法手段。银行在放贷时, 可能会考虑到公允价值的可操纵性特点, 从而在合约订立时不采用公允价值会计信息, 或者将其进行折扣考虑。因此, 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H1:以公允价值盈余占比越大, 长期借款利率的越大。

企业政治关系是企业重要的社会资本, 对企业融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因素。政治关系相当于一种担保机制, 会提高企业偿还能力。另外, 企业的政治关系也会对现有的及潜在的商业伙伴产生影响, 吸引其接近企业, 融于并分享企业的现有政治关系。所以, 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H2:企业政治关系级别越高, 长期借款利率越低。

H3:企业政治关系会对公允价值盈余信息与长期借款利率的关系起负向调节作用。

即存在政治关系的企业, 相对于不存在政治关系的企业而言, 公允价值盈余占比的增长, 所导致长期借款利率的边际增长越低。

3 研究设计

3.1 样本选择

本文以上2010年至2012年上交所主板市场中的制造行业 (按证监会2001年行业分类标准) 上市公司为样本, 剔除各年PT、ST、ST*公司数据, 剔除当年借贷利率信息不全的数据, 共获得69个公司观测数据。其中2010年数据采用国泰安数据库的免费数据, 2011年、2012年的数据来是通过在证券之星、巨潮资讯网、上证所等手工查询获得。然后本文采用excel的缩尾处理函数winsorize对回归模型中连续型变量上下1%的样本数值进行缩尾处理, 以剔除各变量的极端数据。

3.2 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为了检验假设, 本文采用层级回归的方式对以下线性回归模型进回归。

模型一:LRi, t=a0+a1FVAi, t+a2PRi, t+a3FVAi, t*PRi, t+aLNRi, t+a5LNAi, t+a6Yi, t

有关变量名称、符号、计算公式见表1。

3.2.1 自变量的选择

(1) 公允价值盈余占比。

我们试图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净利润, 来反映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盈余大小。

(2) 企业政治关系。

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监事会主席中至少有一人满足以下条件, 我们就将其定义为具有政治关联: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现任或前任人大代表;现或前任政协委员。在此用虚拟变量表示。1表示有政治关系, 0表示没有政治关系) (熊艳, 2016) 。

3.2.2 控制变量的选择

银行的信贷决策, 特别是长期信贷决策是否有效, 很大程度取决于对企业长期现金流量的估计。由于企业的获利能力以及企业的资产规模是产生现金流量的基础, 因此我们选择了营业收入的对数作为公司获利能力测量的指标, 选择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作为资产规模的指标。

3.2.3 因变量的选择

长期借款利率, 具体指企业当期借入的长期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4 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Excel软件对模型进行层级回归分析, 具体结果如表2。

注:表中所有括弧内t值都经异方差调整, ***、**、*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上显著。

根据上表A栏的数据可知, 当只以FVAi, t作为解释变量, 没有引入控制变量时, FVAi, t与被解释变量LRi, t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性;且长期借款利率变动的15.6%能用变量FVAi, t解释。

根据上表B栏的数据可知, 当以FVAi, t作为解释变量, 同时引入ORi, t、LNAi, t控制变量时, FVAi, t依然与被解释变量LRi, t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性, 但回归系数稍微变小, 由0.461下降为0.420。而控制变量的加入, 使得回归方程对长期借款利率变动的解释率有较大提高, 由15.6%上升到23.2%。假设1成立。

C栏的数据是在B栏变量的基础上, 再增加解释变量PRi, t, 进行回归后得到的。结果表明:PRi, t解释变量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性, 回归系数为-0.392, 说明企业政治关系对企业借款利率互相关。回归方程对长期借款利率变动的解释率也由29.6%提高为32.1%, 说明在企业公允价值盈余占比和企业政治关系变量的基础上, 增加两者的交互项, 会带来对长期借款利率变动的增量解释。假设3成立。

D栏的数据是在C栏变量的基础上, 再增加解释变量FVA*i, tPRi, t, 进行回归后得到的。结果表明:FVA*i, tPRi, t解释变量在10%水平上显著负相关性, 回归系数为-0.124, 说明企业政治关系对公允价值盈余占比与长期借款利率的关系具有负向调节作用。回归方程对长期借款利率变动的解释率也由23.2%提高为29.6%, 说明在企业公允价值盈余占比的基础上, 增加企业政治关系变量, 会带来对长期借款利率变动的增量解释。假设2成立。

5 研究结论、局限性与启示

本文以中国2010-2012年上交所主板市场中的制造行业公司为样本, 考察了公允价值盈余信息在企业贷款合约中, 是否会影响长期借款的利率。研究结果发现, 公允价值盈余所占比例越大, 企业长期借款的利率越大。其原因可能是, 在我国当前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计量规则下, 企业管理层对公允价值盈余信息具有较大的操纵空间, 而且公允价值盈余信息本身又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这些特点造成银行在放贷时, 对企业的公允价值盈余信息持谨慎态度, 保守估计其偿债能力。认为企业的公允价值盈余占比越多, 则企业盈余质量和偿债能力也越低, 从而要求更高的放贷利率。

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 现有文献从会计信息的契约有用性和价值相关性两个视角研究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影响。本文只是从公允价值盈余信息对企业长期借款利率影响的角度, 讨论了公允价值盈余信息的贷款契约有用性。在以后的研究中, 还可以分析公允价值盈余信息对短期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借款规模及借款种类的影响, 以充分检验公允价值盈余信息对贷款契约的影响。另外, 本文在对长期借款利率计算时, 采用企业当期借入的长期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也许采用企业年末剩余长期借款 (包括将于一年期内偿还的长期借款) 的加权平均利率更加合理一些。

参考文献

[1]顾瑞鹏.基于企业战略导向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探讨[J].财会通讯, 2012, (11) :82-83.

[2]罗楠, 刘斌.公允价值计量对债务契约有用性的影响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 2012, (8) :44-48.

[3]陆正飞, 祝继高, 孙便霞.盈余管理、会计信息与银行债务契约[J].管理世界, 2008, (3) :152-158.

[4]Ahmed A S, Scott D.Managerial Overconfidence and Accounting Conservatism[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2013, 51 (1) :1-30.

[5]Joanne Horton, Richard Macve, George Serafeim.‘Deprival value’vs.‘fair value’measurement for contract liabilities:how to resolve the‘revenue recognition’conundrum?[J].Accounting&Business Research, 2006, 41 (5) :26-35.

[6]Christopher Nobes.On relief value (deprival value) versus fair value measurement for contract liabilities:a comment and a response[J].Accounting &Business Research, 2011, 41 (5) :515-524.

[7]李维安, 邱艾超, 阎大颖.企业政治关系研究脉络梳理与未来展望[J].外国经济与管理, 2010, (5) :48-55.

3.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后果 篇三

2003年6月9日,被告李强借用王权之名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A县支行订立《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4年6月3日,借款年利率为6.9%。被告李强以其所有挂靠于某市融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卧铺客车(价值68万元)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融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告双方于2003年6月3日在《动产抵押清单》上盖章,并约定该清单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原告按该借款合同将40万元贷款发放给被告李强,被告李强获得贷款后,将此款用于了通达公司的生产和经营。

2004年6月3日,被告李强又以王权的名义与原告的双江营业所办理了《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约定,将原告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万元的借款期限从2004年6月3日展期至2005年5月20日,展期期间借款年利率为7.1%。

2005年12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李强(乙方)达成《债务落实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李强于2003年至2004年,为了扩大其客运业务经营规模,借用他人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A县支行贷款共计18笔,金额共计510.7万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自愿承担所有的贷款及其所产生利息的全部偿还责任。乙方必须对其所承担偿还责任的贷款提供足值、有效的抵押物作抵押担保。本协议签字之日的次月起,乙方必须按月偿付甲方贷款本金不少于10万元,并按季支付所承担全部贷款的相应利息。贷款期限及利率仍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贷款逾期的执行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4月29日,被告通达公司给原告作出承诺。其主要内容:通达公司以王权等18户的名义,于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间在农行双江营业所申请借款18笔,金额共计545万元,现有贷款余额489万元,表内应收利息105万元,以上借款均已逾期,所借款项实际用于通达公司作为固定资产投入和流动资金使用。为了保障农行债权,公司承诺“以上借款由通达公司承担所有债务,同时将以我公司的固定资产房产作为担保抵押,从2008年6月份起每月由我公司偿还贷款5万元,并承担以上借款合同中的所有法律条款及履行偿还义务”。截至2008年4月20日,该借款合同涉及的借款本金39.5万元及利息99842元未偿还。

原告农行A县支行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5万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权因法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因逾期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经审理后判决如下:由被告通达公司、李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5万元,利息99842元,从2008年4月21日到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农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被告王权不承担责任。

争议的焦点问题

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

本案涉及的《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是由银行与王权签订,但是王权并不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真实承受人,尤其是该借款合同上并无被告王权或其受托人的签署,因此被告王权与原告没有成立合同关系。相反,本案被告李强承认自己以被告王权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并获得贷款40万元。被告李强将该笔借款用于其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即被告通达公司。那么,这种当事人的变化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受案法院并没有因此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而是通过否认名义借款人王权作为合同当事人并将实质借款人李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方式,肯定了借款合同的合法有效。

法院的理解是否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并未直接规定借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从法理上来看,如果有关合同的实质权利义务承受人认可并接受有关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则支持该合同的有效性更有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当然,从借款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银行角度来说,如果王权的偿还能力和信誉明显优于实际的借款人,且名义借款人知悉实际借款人借用其名义签署借款合同的事实,则名义借款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到损害,而是实际承受借款人义务的当事人认定可能更为复杂。

关于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的过错及其责任

从代理关系角度看,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此可知,如果名义借款人知悉实际借款人用其名义向银行借款且不反对,则存在其“默认”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如果实际借款人借用他人名义,有着明显的欺骗银行的意图,且发生有关贷款资金的违法使用并导致银行资金的损失,则实际借款人可能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的刑事犯罪行为。此种情形下,既有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也有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例如,借款人的身份虚假,系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购车证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该类案件因有贷款诈骗犯罪嫌疑,法院往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开始有所规范。《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仅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即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认定为有罪并处以刑罚。但实践中,难于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有些案件虽然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损失,但由于不能定贷款诈骗罪,致使此类案件呈现高发趋势,甚至成为某些人打法律擦边球的手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充分考虑了实践中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及其后果,对于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损失,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骗取了金融机构信用与贷款,使金融资产处于非正常的高风险之中,可认定为犯罪。本案虽然存在实际借款人借用他人名义向银行借款,但是实际借款人一方面承认了自己的实际用款人身份,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承担还款义务,且尚未给银行带来较大损失,因此不宜追究实际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银行有无过错及其责任应如何承担

发生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的分立,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实际用款人对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的认可和接受,使得法院并未就银行的过错问题作出分析和认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时,银行是否有过错以及该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则无法回避了。从我国《贷款通则》等监管规章来看,本案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以及实际借款人均有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贷款调查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该文件第三十一条还就贷后检查做出如下规定:“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这些规定,充分表明了银行对借款人及其借款用途负有审查的职责,如果银行不认真履行和这些职责,则银行的行为构成违规的情形,不仅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遭受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关于承诺函的效力

针对《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与被告李强签订了《债务落实协议》,被告通达公司出具了《承诺书》。这两个法律文件实质上将实际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纳入了借款法律关系中,并确立了李强和通达公司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地位。由于这两个文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况且,案件审理中原告与被告李强、被告通达公司对欠款本金及利息均无异议,且被告通达公司和李强同意按《债务落实协议》和《承诺书》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对银行的几点启示

从本案来看,虽然银行没有在借用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纠纷中发生严重的损失,但是银行应该总结该案的教训,有必要注意以下事宜。

第一,银行充分认识虚假借款人引发的重大风险。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的分离,不仅可能导致银行的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导致银行的行政法律责任。银行不能为了业务的拓展而放任不具有借款主体资格或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主体借用他人名义向银行借款。否则,银行不仅可能遭受贷款被骗的问题,而且将因自身的放任行为承担有关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特别是当存在第三人担保或者保证保险等贷款保障机制时,一旦发生借款人身份虚假,则担保人或保险人将会据此抗辩银行存在违规行为,并因此免除或者减免担保人、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从一些银行前几年发生的较大面积的虚假个人消费贷款案件来看,银行为此付出的成本是高昂的。

第二,银行应谨慎履行审查借款人及其借款用途的义务。鉴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对银行审查借款人及其借款用途做了明确的规定,银行应该认真审查有关信息和材料,防止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分离的情形。对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借款当事人信息审查,更有必要认真核实代理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超越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第三,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相分离的情形时,银行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与相关当事人协商,促成实际借款人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名义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对于名义借款人确属不知情且无任何过错的,银行应该积极争取实际借款人的认可,及时变更借款人身份,以便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贷款。如果银行无视此类问题的后果,不及时采取挽回损失、纠正错误的措施,而是采取将错就错的手段,把虚假的名义借款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报告记载到了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则可能引发该名义借款人的抗辩,甚至给银行造成更大的损失。

4.借款合同:城市土地开发借款合同 篇四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

原籍 身份证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速西戈壁土地的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调动拓荒者的积极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自觉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属于自己的西戈壁开发区的荒地承包给乙方有偿使用,该土地位于回城乡西戈壁开发区共计陆拾亩,其土地所有权属国家,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开发后,允许乙方使用,出租、继承、转让(均限使用权)但耕地不得转做宅基地和构建其它建筑物。

第二条 土地使用期限叁拾年,承包期限随国家土地使用政策规定进行改变,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以打井配套完毕之日计算时间,前三年开荒期间乙方拓荒费用自理,不向甲方缴纳承包费,从第四年起,乙方每亩地向甲方缴纳承包费 元,随着荒地的成熟及物价上涨因素逐年递增,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关于国营农场收费规定。

第三条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视乙方为福田公司农工,经市公安局批准,可将户口迁为农场户口,迁户费用乙方自理。

第四条

1、 甲方分权利、义务 甲方在开发区负责架通高压线,打好机井安装抽水设备,其费用甲方承担,以后的修理、更新设备的一切费用由一方承担,产权归甲方所有

2、 甲方有权管理、监督乙方拓荒和生产计划的实施,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对集体义务的执行。

3、 甲方在组织生产的同时,要加强对农工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为开发区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甲方有权对不服从管理的农户开展教育,并按规定实行处罚。对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可又不接受管理,履教不改者,可以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承包土地。配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必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水电押金,三年后土地开发国家按计划用于农业的化肥、良种等农用物资,甲方应及时按开发区地亩分完毕,甲方如数退还乙方。开发者如在中途不再继续拓荒,其押金甲方不再退还。

2、 乙方有权获得国家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开荒造田的化肥、农药、良种等其它农用物资。

3、 乙方必须在三年之内完成开荒造田的任务,除按农场计划决定种植经营外,剩余土地可以自行种植。

4、 乙方必须在三年后,按照农场的规定及时向甲方缴纳承包费及农业税和国家征收的费用(每年10月底至11月初一次性交清)

5、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自找对象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出租转让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乙方承担的全部义务。

6、 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定)、死、嫁娶,土地种植面积不增不减,所使用土地不变。

7、乙方必须保证在甲方划拨的土地上种植经营,严禁乱开乱占。违法者除没收积极营造防护林带,谁载谁受益,产权归己,可以采伐更新,担必须遵守林多开的土地外,并酌情给予植被毁损罚款。

8、 乙方必须按照农场总体规划建宅开荒,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场规场纪,违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擅自转让,出租土地,甲方可宣布转让,出租关系无效,并无偿收回乙方在三年期限内不开垦荒地,甲方不退还押金并没收土地另行划拨他人开 土地,乙方如在耕地上搞建筑,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经济损失乙方自负。

2、 甲方如不履行合同,应赔偿乙方分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开发区农作物减产、绝产经调查核实后,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缴纳的承包费。

第八条 其它

本合同从签字之日其起生效,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户主如去世,其它家庭成员有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因有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和本合同具以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财务科存留一份。

甲 方:哈密福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乙 方:

5.借款合同利率 篇五

这篇《借款合同范文:还款协议书》是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xxx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

xxx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

鉴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甲方与乙方就 xxx(工程项目名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建设工程总价款为:xxxxxx 万元整人民币。该项目已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竣工,已经甲方、乙方及 xx 方验收,并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xxx工程结算协议书》。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 xxxxxx 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

双方在此相互确认:除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 xxxxxx 万元

外,双方相互无任何其他应付款项或需承担相关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xxxxxx 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1、付款凭证;2、付款明细、3、未付款明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如下方式,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4、还款计划明细;如系分期支付,请写明分期付款的阶段及数额)。

第三条 强制执行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 市 处申请办理 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乙方保证承担举证义务,自每期(如分期付款)款项付清之日起

xx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 市 处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应付款项,并分别由甲方和承办 员核对签收,否则视为乙方对未支付事实的确认,即乙方未按期履行当期应付款项。

3、甲、乙双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xx 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向 市 处按期提供付款凭证,且甲方出具文件说明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项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向 市 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甲方承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之前,将按照乙方在本协议中确定的联系地址向乙方发出《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函寄或送达),同时注明宽限期起止日期。在宽限日期截止时,如乙方仍未向 市 处举证其已按期支付了应付款项,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甲方的债权,也未与甲方达成任何关于还款的展期协议,则视为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在此情况下,甲方将向 市 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4、甲方有权依据 市 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5、甲方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 市 处完全、正确地披露乙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授权委托书》;

(3)《强制执行申请》;

(4)乙方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如:乙方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乙方已偿还/未偿还款项数额等情况);

(5)经 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

(6)甲方在 市 处的监督下向乙方发出的《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乙方承诺愿以其全部资产接受强制执行,其资产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xxxxxx。

第四条双方各自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意向后即向 市 处申请办理本协议的 事宜。

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乙方付款当日向乙方出具有关 凭证。

3、甲、乙双方指定联系地址及 市 处指定联系地址:

甲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xxxxxx;受件人:xxx。

乙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xxxxxx;受件人:xxx。

市 处联系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承办 员:

甲、乙双方在此确定: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给对方和 市 处,如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发生的无法联系的状况,将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战争、*、罢工、瘟疫、水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任何类似。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其他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xx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他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其他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外,未经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上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自 市 处 后生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经 处。

3、本协议正本一式 xx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 xx份,一份留存于 市 处备案。

甲方:x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签字)

乙方:x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签字)

xx 年 xx 月 xx 日

6.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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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通过银行贷款,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被借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进行担保借款。尤其是通过银行贷款,更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抵押物品,民间借贷流程则相对简单,但同样需要签订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合同,很多通过熟人或朋友的人们认为签订合同显得自己不够“仗义”,其实双方正式签订借款合同,一旦发生利益纠纷时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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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贷款期限自至。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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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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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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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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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附:号《抵押合同》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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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权证书/编号:

处所:

抵押物评估价值万元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额度 万元

备注: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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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以上是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一份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合同范本,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仔细核实对方所抵押的物品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为其合法所得。同时最好双方再请几个共同认识的做作为见证人,如若找不到见证人,则可通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公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监会党委调 http://s.yingle.com/l/bx/712998.html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 http://s.yingle.com/l/bx/712997.html

 交强险实施后车祸赔付怎计算

http://s.yingle.com/l/bx/712996.html

 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给付

http://s.yingle.com/l/bx/712995.html

 关于2018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http://s.yingle.com/l/bx/712994.html

 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生效期与承保日期差六天的歧异纠纷 http://s.yingle.com/l/bx/712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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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属于保险欺诈行为

http://s.yingle.com/l/bx/712992.html

  中共中央统战部 http://s.yingle.com/l/bx/712991.html 变更受

http://s.yingle.com/l/bx/712990.html

  保险经纪 http://s.yingle.com/l/bx/712989.html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http://s.yingle.com/l/bx/712988.html

 应收分保准备金与有关原保险合同能否相互抵消 http://s.yingle.com/l/bx/712987.html

 关于同意人寿险保费免交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 http://s.yingle.com/l/bx/712986.html

  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l/bx/712985.html

旅游买什么保险好 http://s.yingle.com/l/bx/712984.html 购买

http://s.yingle.com/l/bx/712983.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http://s.yingle.com/l/bx/712982.html

  美国:借力资本市场 http://s.yingle.com/l/bx/712981.html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享有什么监督检查职权 http://s.yingle.com/l/bx/712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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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责任是怎么构成的

http://s.yingle.com/l/bx/712979.html

  投保人履行的义务 http://s.yingle.com/l/bx/712978.html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能自行改变社会保 http://s.yingle.com/l/bx/712977.html

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保险责任 http://s.yingle.com/l/bx/712976.html

  当心 http://s.yingle.com/l/bx/712975.html 投保汽

http://s.yingle.com/l/bx/712974.html

 服务顾问具体是做什么的

http://s.yingle.com/l/bx/712973.html

 交通事故肇事者赔偿后保险公司是否适用损害填补原则 http://s.yingle.com/l/bx/712972.html

 中国保监会关于履行有关入世承诺的公告 http://s.yingle.com/l/bx/712971.html

  保险公司董事 http://s.yingle.com/l/bx/712970.html 投保机动车辆险时,应如何确定保险金额 http://s.yingle.com/l/bx/712969.html

 关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业务不宜征收地方 http://s.yingle.com/l/bx/712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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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bx/712967.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 http://s.yingle.com/l/bx/712966.html

 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法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http://s.yingle.com/l/bx/712965.html

 财产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原则和形式 http://s.yingle.com/l/bx/712964.html

 过错行为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法律后果 http://s.yingle.com/l/bx/71296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 http://s.yingle.com/l/bx/712962.html

 仓储物的保险赔偿金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案例分析 http://s.yingle.com/l/bx/712961.html

  旅游保险保什么 http://s.yingle.com/l/bx/712960.html 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

公司恩施

http://s.yingle.com/l/bx/712959.html

 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l/bx/712958.html 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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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告知义务主观要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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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出赔偿三大误区买险赔偿有技巧 http://s.yingle.com/l/bx/712955.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 http://s.yingle.com/l/bx/712954.html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 http://s.yingle.com/l/bx/712953.html

 合同效力恢复条件的法律规定http://s.yingle.com/l/bx/712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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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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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http://s.yingle.com/l/bx/712950.html

 投保人主的需明消费存在什么问你题呢 http://s.yingle.com/l/bx/712949.html

 关于进一步遏制保险公司通过虚开中介发票非法 http://s.yingle.com/l/bx/712948.html

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问题

http://s.yingle.com/l/bx/712947.html

 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原因

http://s.yingle.com/l/bx/712946.html

 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要交通事故的赔偿 http://s.yingle.com/l/bx/712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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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重大 http://s.yingle.com/l/bx/712944.html

 怎样参加医疗险知识问答

http://s.yingle.com/l/bx/712943.html

  履行赔付义务 http://s.yingle.com/l/bx/712942.html 迟交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会有什么后果 http://s.yingle.com/l/bx/712941.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 http://s.yingle.com/l/bx/712940.html

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保险公司保险金存款问题的 http://s.yingle.com/l/bx/712939.html

  商业医疗保险 http://s.yingle.com/l/bx/712938.html 什么

合同的定

http://s.yingle.com/l/bx/712937.html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 http://s.yingle.com/l/bx/712936.html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和常识 http://s.yingle.com/l/bx/712935.html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转发建设部 http://s.yingle.com/l/bx/712934.html

 按需选择重疾险 http://s.yingle.com/l/bx/712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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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 http://s.yingle.com/l/bx/712932.html

 保险公司终止其业务活动

http://s.yingle.com/l/bx/712931.html

 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相关事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bx/712930.html

 保险专家支招中低收入家庭投保技巧 http://s.yingle.com/l/bx/712929.html

 保险公司的设立,撤销及解散

http://s.yingle.com/l/bx/712928.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 http://s.yingle.com/l/bx/712927.html

 他人毁坏财物后能否要求其和保险公司一起赔偿 http://s.yingle.com/l/bx/712926.html

 机动车辆保险的范围有什么

http://s.yingle.com/l/bx/712925.html

 保险代理人如何交营业税

http://s.yingle.com/l/bx/712924.html

 关于调整海上作业艰苦津贴和鼓励出海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bx/712923.html

 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http://s.yingle.com/l/bx/712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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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保了责任险游客还用买意外险吗 http://s.yingle.com/l/bx/712921.html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 http://s.yingle.com/l/bx/712920.html

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行 http://s.yingle.com/l/bx/712919.html

 关于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发货人责任” http://s.yingle.com/l/bx/712918.html

 4s店强制买保险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bx/712917.html

  人寿保险的种类 http://s.yingle.com/l/bx/712916.html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七大信息须披露 http://s.yingle.com/l/bx/712915.html

 巨灾风险证券化在中国

http://s.yingle.com/l/bx/712914.html

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http://s.yingle.com/l/bx/712913.html

  投保日期的填写 http://s.yingle.com/l/bx/712912.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 http://s.yingle.com/l/bx/712911.html

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所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bx/712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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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bx/712909.html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 http://s.yingle.com/l/bx/712908.html

 哪些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http://s.yingle.com/l/bx/712907.html

 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

http://s.yingle.com/l/bx/712906.html

 部分参保人暂无法用医保

http://s.yingle.com/l/bx/712905.html

 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http://s.yingle.com/l/bx/712904.html

 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bx/712903.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对外 http://s.yingle.com/l/bx/712902.html

 为什么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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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保险红利来源及分配

http://s.yingle.com/l/bx/712900.html

 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http://s.yingle.com/l/bx/712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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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借款合同利率 篇七

民诉法和公证法的上述规定, 在法律上确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职能, 不但可以敦促债务人按时履行其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还可以预防纠纷、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 是充分尊重公证事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用以维护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问题

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无外乎两种: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个人。而借款人主要是公民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有的企业有闲散资金无处可用, 就自己放贷收息, 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企业之间是禁止拆借资金的。正确的做法是可以委托银行贷款, 和银行签订相关的委托合同, 收取其应得的利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近几年个人出资将自有资金贷给需要资金的个人或者小型企业的民间借贷业务逐渐增多, 但万变不离其宗, 无论怎样都要符合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条件, 办理公证时对于主体资格的审查尤为重要, 我们要对此重视起来。

二、如何理解担保合同能否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问题

我们都知道: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 基本上都设置担保, 只是形式不一, 有的在合同中有担保条款, 有的另行签署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都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就表面上理解, 不包含在债权文书中, 如果担保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就可能出现以下状况: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担保事项。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 债务人未履行合同,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资产, 于是执行中止。债权人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 (非债务人) , 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 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执行局恢复对担保人的执行, 实现债权。但是,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观点认为, 担保行为属于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应当属于物权合同, 不属债权文书, 不能通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一旦成为了连带责任保证人, 就意味着应当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 同时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根据以上种种规定, 笔者认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赋予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同时, 也应该赋予该主合同的从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 是此项公证的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债权转移, 强制执行效力能否也随之转让问题

我们在办理业务中常常遇到债权人因不能得到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款, 将自己的债权转给某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况。因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并赋予了借款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债权转以后, 那么强制执行权力能否一并转移呢?根据司法部司复[2006]13号《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 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 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 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所以新的债权人完全可以向原办证的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四、执行证书问题

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后,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 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大节省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时间、也提高了处置效率。但债权人要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 要根据中公协《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 对债务人 (包括担保人) 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时, 当事人对核实方式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核实;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可以依据本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自行决定核实方式。这里强调的是: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 一定要履行核实的程序, 以保证出具《执行证书》程序的合理合法。另外要向申请人特别提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时间, 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超过这个期限, 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 (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的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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