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共9篇)
1.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一
【发布单位】龙岩市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8〕236号 【发布日期】2008-10-16 【生效日期】2008-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龙政办〔2008〕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8〕111 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监管责任,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乡镇政府、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构和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强化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县(市、区)长、乡(镇)长是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
(二)加强乡镇政府交通安全领导协调机构建设,明确各部门职责。
在市、县(市、区)已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加强乡镇一级领导机构的建设。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领导,综治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中学、中心校、派出所、交警中队(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由县(市、区)交警大队派员挂钩)、农机站、经委(代管站、企管站)、公路(交通)工作站、司法所、乡(镇)运输企业、车队等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每个行政村聘请1―2名交通安全员,健全“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工作步伐,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接受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成员单位汇报工作,分析当月交通安全形势,找出事故原因,排查事故隐患,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定人、限时落实整改措施;每月公布各行政村的交通事故;每月公布各行政村的交通违法情况,主要包括无证驾驶、无牌行驶、酒后开车、超载、超速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对违法交通行为人进行劝导教育,对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登记后报当地交警中队(派出所)进行处罚。
综治办职责:负责交通安全委员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阶段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职责:把农村交通安全列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协助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开展交通安全监管,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整改。监督乡(镇)车队、运输公司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中学、中心校职责:负责制订本辖区的中小学的交通安全教育的方案;围绕主题,确定每年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及全年的安全教育重点;举办讲座、知识竞赛、观看交通事故案例录像,组织交通安全训练营等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督促中小学生严禁搭乘非客运车辆归家返校;学校每年应对需乘坐车辆的学生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各村的学生底数及乘坐车辆的线路,向有关部门报送学生乘坐车辆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运载学生的社会车辆,并与车主(驾驶人)、学生家长签定责任状。
派出所职责:根据省公安厅授权的行使部分交通安全管理权限业务开展工作(以省厅下文为准),依法对农村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查处。处理运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职责:对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最新的交通安全宣传资料样本;对典型违法行为案件,典型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剖析,开展警示教育;经常性地深入乡(镇)道路开展路面巡查,大力整治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针对农村道路无证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和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较为普遍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整治“双超”和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专项行动。查纠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对参与运送学生的社会车辆及驾驶人加强督促检查和安全教育。
农机站职责:对拖拉机(含变型机、多功能拖拉机)等车辆的日常管理;完善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各种台帐;负责对拖拉机等违法载人的查纠,消除交通事故隐患。
公路(交通)工作站职责:负责对乡(镇)、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维护路产路权的管理。
司法所职责: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协助调解交通事故善后工作。
乡(镇)车队、运输公司职责:组织汽车类的驾驶人进行安全学习教育,建立汽车驾驶人台帐,建立汽车车辆台帐;健全安全学习制度,督查车辆的检验,督促车主参加第三者法定保险,督促驾驶人换证工作。
村安全员职责:负责对本村的摩托车、自用小货车及小轿车车辆台帐的建立(包括有牌、无牌台帐),摩托车驾驶人台帐的建立,协助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督促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参加培训、未持牌的摩托车办理挂牌,对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劝阻。
各职能部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群策群力、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成合力。
(三)加强村级交通安全自治
村两委要经常性地开展对村民的交通安全教育;村两委首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章守纪,带头参加驾驶培训,车辆参加挂牌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把交通安全列入村规民约。
二、强化农村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安监、建设、农业、工商、经贸、国税、地税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季度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一)加强公路设施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加快危险路段的整治,对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要分类分级管理,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对新铺的硬化道路的标志、标线要尽快完善,对不清晰的公路标志、标线要进行补缺补漏;对路况差、易堵、塌方的路面要根据情况按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改造,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主要由交警部门进行排查,并会同安监、交通、公路等部门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会诊。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报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确定整改单位、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
(二)加强重点车辆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农村的车辆主要抓好农用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对无(假、套)牌、无(假)证、挪用号牌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拖拉机(含变型、多功能拖拉机)要依法予以查扣,对其驾驶人、所有人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要当场予以查扣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特别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上牌目录的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简化办牌办证程序,方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拖拉机办理牌证。重点抓好二轮摩托车的无牌无证管理,对无牌无证行驶的由村交通安全员上报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然后集体预约由交警下乡办理牌照,挂牌率须达90%,对未挂牌上路的第一次由村交通安全员口头通知,第二次由乡(镇)交通委员会书面通知,第三次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发出通知,对不予办理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安交警、农机部门对暂扣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机动车、拖拉机按无主废旧车辆移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公开进行销毁处理;交通部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而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经贸、质监、农业(农机)等部门要根据省有关变型拖拉机地方技术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对不符合我市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流动车管站”,简化农村地区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程序,有关部门要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确保新增摩托车、拖拉机手续完备,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
(三)加强驾驶员管理。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村民,第一次由村交通安全员口头通知,第二次由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书面通知,第三次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发出通知,由交警、交通部门协调驾驶员培训机构下乡办理培训手续,对拒不参加培训仍无证驾驶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罚款并处以行政拘留。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要依法对驾驶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辆要予以当场查扣,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所有人予以处罚。
(四)加强路面监管。乡镇交通委员会要根据群众出行的不同及人流、物流、车流的高峰期,组织各成员单位上路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无牌、无证、非客运车辆载客、报废车载客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加大对二轮摩托车乘坐不戴安全头盔、超载、滥载、超速等普遍现象的查纠,对严重违法行为当地派出所(交警中队)进行处罚。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查纠。
(五)改善农村出行交通结构。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措施,切实解决学生归家返校和农民出行难的问题。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要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深度。鼓励客运企业对客运班线进行改造、运营班线向乡、村延伸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对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县(市、区)政府要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交通部门要提高其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步伐。教育部门要及时牵头总结推广中小学生周末班车制度试点经验,逐步解决学生乘坐车辆问题。要严禁乘坐“五小”车辆和非客运车辆,对常期从事非客运车辆,要及时进行劝阻,对劝阻无效的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根本措施,各级政府要大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的“五进”活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深入村、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在重点路段和危险路段树立交通安全警示标语,对广大驾驶员要建立学习制度,以增强遵守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意识;对广大群众要采取广播、电视、电影、录像资料、宣传图片、报纸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使每一位村民懂得行车走路的安全常识;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种媒体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交通习惯,自觉抵制乘坐非客运车辆归家返校,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经常性警示教育的宣传力度,对典型交通违法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并采取以案释法等形式深入剖析,发挥警示作用,做到警钟长鸣。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建立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事故、农机事故、超限超载和交通违法等信息台帐,并定期予以曝光。交通部门要利用车站、公路收费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密集场所,认真组织实施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三、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访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强化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先进的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一)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交通死亡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逐级逐部门倒查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定人、定期进行整改,乡(镇)交通安全委员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举报的内容要进行检查落实。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督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工作报告制度。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加强信息反馈,每半年应向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报告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实施意见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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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二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府办〔2009〕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称《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下称《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是各级党政、各部门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促进我市全面振兴,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多年来,各级政府持续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成效显著。但是,目前统计工作仍存在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不够稳定、统计信息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矛盾和困难。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规模巨大、成分复杂、变动频繁,新的形势对做好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已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予以高度重视、全力支持。
(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要继续支持统计部门充分发挥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统计信息。
(三)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要保证国家和省、市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普查员补助经费。地方政府为满足本地需要增加统计调查任务的,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补助经费。
二、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推进统计组织建设
(四)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及时向同级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上级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未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各区、县不得擅自修改历史统计数据。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数据,应由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和指标、口径紊乱,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五)切实加强机构组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组织、协调本部门(系统)及所属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依法履行统计资料上报义务。
(六)切实加强统计制度建设。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切实加强责任落实。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瞒报、虚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必须按时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召开的会议,接受法定的统计调查任务。区域内的住户必须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各类普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认真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各单位不得聘用没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对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保证统计调查单位不重不漏。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从成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填报基本单位情况表,并按统计制度规定,定期提供统计资料。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设立登记;当年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备案。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法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登记备案,并提供统计资料;对于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或由于改制、重组、拆分等变更登记的工业企业应在办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资料(复印件)报送当地政府统计机构。
三、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要坚持依法统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凡违反者,依照《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一)进一步加大统计普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要按照“五五”普法的总体要求,创新载体,丰富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要加强统计普法,全面提高统计法律素质,做到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十二)强化统计执法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建立完善统计执法机构并充实统计执法队伍,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经常性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制度和体系,构建统计执法的长效机制。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编造篡改统计资料以及泄露调查对象个体信息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三)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决定及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对统计机构编制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巡查。依法处理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建立统计违法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四、有效整合资源,强化统计工作整体合力
(十四)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平台资源,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推进市、区(县)和街道(镇)三级统计信息联网。改造升级市、区(县)两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加快推进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街道(镇)延伸。街道(镇)统计组都要配备专门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搭建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逐步形成覆盖政府相关部门、街道(镇)的统计信息传输网络,实现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十五)加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计部门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逐步建立以企业网上直接报送为主渠道的信息处理系统,快捷、准确地传输统计信息,依靠信息技术不断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三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三农‛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推动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农村金融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村金融是支持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对于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和保持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对农村金融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金融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把金融支持‚三农‛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促进全省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稳健的货币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加强涉农信贷政策指导、效果评估和信贷资金投向监管,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引导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及涉农贷款投放力度较大的农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实施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增加涉农资金供应,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在信贷规模控制形势下积极争取涉农贷款规模,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尽量降低涉农贷款利率,促进全省涉农贷款持续较快增长。
三、推动银行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通过调整银行机构考评指标涉农贷款权重、推动银企对接等方式,引导银行机构拓宽信贷支农领域,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确保金融支农力度不削弱、涉农信贷投放不减少。2011年,全省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高于‚十一五‛时期平均占比,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幅。当前,各金融机构应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支持重点,集中资金支持防洪工程、水网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利信息化工程等项目建设。对公益性水利设施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水利投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学生返乡创业、农村二三产业以及城市企业下乡、设立分厂和加工点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集体资产股份公司盘活农村各类资源和经营性资产。
四、充分发挥政策性、合作性和商业性金融协同支农优势。国家开发银行应发挥中长期信贷业务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和医疗基础设施、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民安置房的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应认真贯彻总行出台的新政策新措施,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小企业、县域城镇建设以及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村庄整治、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领域的信贷投放,重点支持农村路网、水网、电网、信息网建设以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县域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卫生和环境设施建设、农民集中住房建设以及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等8个领域;农业银行应围绕全省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不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努力加大对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应按照‚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将更多的资金投向‚三农‛,确保2011年新增涉农贷款占新增贷款比重高于60%,进一步巩固支农主力军地位;邮政储蓄银行应充分利用遍布农村的网络优势,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积极探索支农新方式新领域;城商行应积极开展适合‚三农‛特点的贷款业务,重点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发展;其他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五、推动表外融资业务支持‚三农‛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推出适合‚三农‛特点的表外融资业务,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融资业务,保障企业流动资金供应,降低融资成本。
六、积极利用银行间市场融资。鼓励产品有发展前景、经营效益好、资质优良的涉农中小企业,采取‚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承销服务,为涉农企业在银行间市场融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推动更多的涉农企业列入上市资源后备库,优先选择涉农后备资源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大力支持主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主板上市,积极推动涉农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在中小板上市,鼓励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农业龙头企业到创业板上市,加快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在香港、新加坡等境外市场上市步伐;支持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农业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发行公司债和企业债;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打造一批辐射面广、竞争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非上市农业龙头企业到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协调推动涉农企业主动对接各类股权投资类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各级政府有条件的可从现有或新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进一步调动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积极性。
八、积极利用期货市场促进农业实体经济发展。认真研究探索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新方法、新模式,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利用期货市场分散、转移价格风险,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有效降低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我省涉及小麦、棉花、玉米、大豆、豆粕等期货品种的各类购销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发展问题。
九、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总结我省农业保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小麦、玉米、棉花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区域,努力提高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的承保率。积极推动市、县(市、区)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险种,提高农业风险管理水平。
十、大力开展新型涉农保险试点。各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涉农企业和农户风险保障需求,按照‚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理赔便捷‛的原则,开发适合‚三农‛特点的保险产品,探索开展农机保险、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涉农水利工程险等险种,为‚三农‛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十一、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功能。鼓励支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医疗和养老服务;总结推广计划生育保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区域,建立健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
十二、大力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户实际需求,积极推动信贷服务创新,鼓励涉农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探索开发‚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产品,研究完善‚龙头企业+农户+信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信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信贷‛等多元化的订单农业贷款模式,逐步扩大小额贷款支持订单农业的范围。积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探索推广集体林权、农村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水利项目收益权、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渔船、荒山、塘坝、农房等抵押方式,进一步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农村微小企业、农户开展自然人保证或联保等多种担保方式,推广农业龙头企业为关联农户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担保方式。
十三、改善涉农信贷管理。各银行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符合涉农企业特点的授信管理体制,实行差异化授信标准;进一步简化涉农贷款审贷程序, 精简审批环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有条件的银行要对涉农贷款单列规模、单独考核,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贷服务。
十四、进一步提升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推动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通过增资扩股、资产置换等方式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争取2011年全省组建15家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扩大资金规模,提升服务‚三农‛服务水平。
十五、推动城商行加快向县域延伸机构。鼓励支持城商行加快县域支行设立步伐,在经济发达镇设立分支机构,争取2011年县域覆盖率达到80%以上,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
十六、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省内外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争取2011年全省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0家左右,县域覆盖面达到50%以上,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十七、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按照‚控制总量、突出重点、注重监管、创新发展、加强服务‛的要求,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优先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主发起人设立主要为农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网络,探索在乡镇设立服务网点;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大贷款投放进度,提高资金周转速度,支持更多的涉农企业和农户,确保‚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占比达到90%以上。
十八、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三农‛融资服务水平。鼓励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针对‚三农‛融资需求,积极开发和提供服务‚三农‛的融资性担保业务,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拓宽为‚三农‛融资服务的新渠道。推动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优先为‚三农‛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进一步增强‚三农‛融资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探索设立主要为辖区内‚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担保能力。
十九、发挥财政资金对涉农贷款投放的杠杆作用。加强财政与金融的协调配合,建立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财政手段,发挥财政资金对涉农信贷投放的杠杆作用。对贷款质量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贷款平均余额增量2%的比例给予奖励,省财政承担50%。支持各级设立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为整合支农资金、拓展投融资渠道搭建平台。
二十、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扶持。认真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
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四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1]30号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2001-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信息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30号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各级领导更加重视信息工作,信息网络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在为领导决策服务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国内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天津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贯彻落实好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市委、市政府需要大量的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努力提高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的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向市政府报送信息是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的重要职责
(一)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工作进行总体部署,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作出新的决策,都离不开信息工作的基础作用。各级信息部门,向市政府积极负责地报送信息,是保证市委、市政府统揽全局,进行正确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需要,是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室要把做好政务信息工作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其真正成为了解情况的一个重要窗口,向领导反映情况的一条重要渠道,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二)各级信息部门,要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及时反映在推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反映“两个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情况;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思路、进展和成效;反映重大的社会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市委、市政府作出决策后,要及时反映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实施决策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对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按时报送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完成情况。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要报送各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和动态。
(三)各级信息部门要经常研究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注和了解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善于从文件及会议精神中,从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中了解领导的信息需求,增强上报信息的针对性,为领导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二、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的原则
(一)报送信息一定要及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凡是需要市政府及时掌握、立即处置的重要情况和紧急信息,都要迅速收集上报。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要随时报送,并要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后果以及吸取教训、开展工作的情况。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报送。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报送信息一定要准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向市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来自于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经得起实践和群众的检验。反映成绩的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反映困难的信息要实在准确。要加强对上报信息的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三)报送信息一定要全面,确保信息的完整性。要坚持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地提供信息,防止以偏概全,顾此失彼,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要坚持既报喜又报忧。要支持信息工作人员报忧,绝不能报喜得喜、报忧得忧,更不能将问题信息层层截留,级级过滤,报到上面面目全非。
三、三、进一步提高上报信息质量
(一)加强信息综合是提高信息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要注意从大量的原始信息中筛选有用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作出量的分析和质的判断,使上报信息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具有决策的参考价值。要注意从一般的信息中找出带有规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抓住事物的本质。
(二)搞好信息调研是扩充信息、开发高层次信息的有效途径。要善于从初始信息中找线索、选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系统的、有较高决策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开展信息调研工作要注意研究和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信息调研要形成制度,坚持不懈,多出调研成果。
(三)保持良好的文风是为领导提供优质信息服务的重要方面。要不断提高信息的编辑水平,增强信息的可读性。编写信息要主题鲜明,条理清晰,详略得当,用语准确,朴实自然。力求用简洁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原貌。
四、四、继续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
(一)信息网络建设是信息工作十分重要的基础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抓好网络单位和基层信息联系点工作,加强远程站点规范化管理,提高网上运行质量,确保网络系统灵敏、高效、安全、畅通。
(二)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网络建设,提高运用网络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信息网络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要不断扩大信息网络覆盖面,挖掘信息资源。信息工作人员要学习应用新的信息技术,熟练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调阅、传输、存储和加工信息,实现信息处理规范化操作。
五、五、提高信息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提高信息工作的整体水平,必须下大力量抓好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1.报送信息审核把关制度。一般性政务信息,由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签发;紧急重大信息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报送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的3小时。2.领导批示督办反馈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市领导对办公厅信息刊物所作批示的督办反馈工作,并将落实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所报的反馈情况要有背景、过程、措施和结果。3.重要信息约稿制度。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将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工作需求,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约稿,承接任务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要按内容和时限要求上报。4.信息采用月通报制度。按照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对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上报信息情况,每月实行计分考核,予以通报。年终汇总情况作为单项考评结果计入目标管理考评。5.评比表彰制度。每年评选政府系统优秀信息工作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并进行表彰。
六、六、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
(一)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信息工作的指导,帮助信息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上级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要定期对信息工作进行分析,给信息工作人员出题目、交任务、提要求,为信息工作人员参加重要会议、阅读文件、学习掌握政策、开展信息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二)要加强信息队伍建设。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都要按照信息工作岗位人员素质的要求,配齐信息工作人员。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要有敬业创新的精神,加强自身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要适时组织形式多样的信息工作交流和培训,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有针对性的指导。
附: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评价办法(试行)
附 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一、一、总则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部门、各单位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二、质量评价标准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并被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考核。具体标准是:
(一)《政务信息》、《政务信息・特刊》、《信息参考》刊用的信息,每条计1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2分。
(二)《政务交流》(办公厅各市长工作处提供稿件)、《督办与反馈》刊用的稿件,每条计2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2分。
(三)《政务信息・报国办》选用的稿件,每篇计2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篇加计2分;被国办采用的,每篇加计5分;被国务院或中央领导批示的,每篇加计10分。
(四)《政务通报》、《天津政务参考》、《信息参考・专报》刊用的稿件,每篇计3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篇加计2分。
(五)对应按规定报送信息而未报送的,扣除相应的分数。
三、三、评选表彰方法
(一)按照信息质量评价标准,对采用的信息计分统计,在每月政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中公布结果。
(二)年终根据每月得分结果累计排定名次,并确定受表彰的单位。表彰比例根据情况确定。
(三)优秀信息工作者由优秀信息工作单位推荐产生。
(四)优秀信息工作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办公厅各处室信息工作考评作为单项指标,纳入全厅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四、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 9月26日印发的《天津市政
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评比表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5.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五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62号 【发布日期】2001-10-20 【生效日期】2001-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1〕62号)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通知以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的政务督查工作得到了切实加强。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督促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对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务督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充分认识督促检查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对督促检查工作十分重视。江泽民同志强调:“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方案的部署,事情还只是进行了一半,还有更重要的一半就是要确保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此,督促检查工作十分必要。”“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决不能满足于开会、发文件、作指示,而要看究竟落实多少,效果如何。”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要从严治政,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主要领导也多次强调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作用,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号令指示,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权威,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开展督促检查,是一个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督促检查,从根本上说,是对各级政府和领导工作作风的监督和检查,是决策落实的重要推动力,是落实工作不可缺少的辅助力量。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执行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能不能落到实处,关系到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关系到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工作方法,这就需要督促检查工作要有作为,更有力度。进入历史新时期,面对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一定要从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高度,从确保政令畅通的高度,十分重视并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使政务督查成为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二、围绕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确定督促检查的任务和工作重点,把力量集中到抓好政府最关注的工作和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上。国务院和省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各级政府办公室(室)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督查计划,及时组织督查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抓好督促检查。
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范围和任务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省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办理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省政府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省政府及所属单位承担的全国和省“两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本级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负责同志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
督促检查工作必须注重实效、讲求质量、抓好落实,要立足于解决问题,着眼于工作的效能和效率,这是督查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衡量督查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根据政府的意图,拟定督促检查方案,提出督办意见,报领导同志审批后,将督促检查的工作任务落实到有关地区及部门,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在督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务使督查工作督在实处,查出结果,做出成效。
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认真迅速地办好督办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在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后,要立即组织办理,并按时书面专报办理结果。对一些因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而一时不能办结的督办件,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对重要督办件,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查办。上报办理报告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后以文件形式正式报送。反馈情况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政府领导和交办部门要对政务督办件严格审核把关,对查处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件,应退回重办重报;对逾期未报、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三、三、努力改进政务督查工作作风
做好政务督查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在督促工作中,必须力戒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和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以及只对领导负责、不对人民负责的现象。要大力倡导和发扬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雷厉风行的作风和坚持真理、锲而不舍的精神,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把督办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督查工作必须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对一些重要的事项或棘手问题的督查办理,要一抓到底,通过明查暗访、跟踪督办,务使问题水落石出。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政务督查工作事项,不少是关系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这类问题往往比较复杂且涉及面广,在督办这类问题中,要努力把调查研究与督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选择重点难点和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积极组织力量开展调查与研究。要善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开座谈会和走访征询等形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第一手材料,切实弄清真情实况。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呈报以供领导决策参考。做好督办工作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工作,各级督查部门在督查工作中要善于举一反三,向上级反馈督办结果的报告中,要积极提供对领导抓决策落实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四、四、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作为决策的主体,责无旁贷地要抓决策的贯彻落实,为此,必须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部门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领导同志要经常过问督查工作,使用好督查力量,对督查工作人员要提要求、交任务、压担子,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汇报并给予指导。作为政府办事机构的办公厅(局),担负着为政府制定政策和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要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厅(室)主任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并为督查人员提供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跟随领导下基层检查、调研等必要的学习、锻炼的机会。督查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各级领导同志要对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多关心、多理解,鼓励和支持他们坚持原则、大胆开展工作,并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构和督查工作队伍,是做好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保证。为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有利于对外开展督查工作,更好地发挥对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作用,经省政府同意,从2001年9月25日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更名为“浙江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名称不作统一规定,但要从有利于开展工作出发,落实督查机构和督查工作干部。各级政府要重视督查队伍建设,配强配精、配齐配足督查干部,选配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组织和文字能力较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政府各职能部门也可根据本部门的督查任务,设立专(兼)职督查人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政务督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上级督查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督查部门的指导,适时组织必要的工作交流、学习培训等活动。政务督查中,要加强与党委部门的联系,积极配合搞好联合督查。要积极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建立便捷通畅的督查工作网络,不断提高和发挥好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功能,努力使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全省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干部,一定要按照“开拓、务实、高效、廉洁”的要求,热爱督查工作,恪守职责,加强学习,积极进取,无私奉献,为全面推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日
6.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六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3]10号 【发布日期】2003-04-03 【生效日期】2003-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京政办发[200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3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仍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截至3月23日,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5起,死亡619人(其中煤矿事故11起,死亡261人;道路交通事故15起,死亡226人),分别比2002年同期上升14%和23%。上述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了一系列重要批示。为了贯彻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首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机构和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紧紧把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对重大问题要亲自抓,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彻底排除,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二、全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迅速进行整改。这次检查要将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交通运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和整治。一是煤矿生产安全,要重点检查小煤矿关闭整顿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坚决遏制非法开采。二是非煤矿山、化工、石油、冶金、建筑和水、电、气、热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要重点检查危险源监控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交通运输安全,要重点检查交通运输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运输企业、客运站点对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时堵塞客运车辆安全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对客运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和驾驶员疲劳驾驶、故障车辆上路、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违规违章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四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通道是否畅通,设施是否齐全等情况。特别是“五一”黄金周之前,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机场、学校、地下铁道、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一切火灾事故隐患。对达不到消防要求的场所,必须停业整顿,限期治理。同时,还要加强对食品卫生情况的检查,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加强中小学生春游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伤亡事故。
三、严肃处理事故,依法追究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对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政府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扫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打击和严惩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于2003年4月2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ΟΟ三年四月三日
7.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七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59号 【发布日期】2007-09-05 【生效日期】2007-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7〕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职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源头和基石。长期以来,基层统计机构和人员承担了大量的数据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在社会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我省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基层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人员力量不足、业务水平不高、信息传递不畅、工作条件较差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安徽奋力崛起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快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为基层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基层统计力量,配齐、配好基层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网络。各乡镇要在行政编制员额内明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统计人员;确定统计负责人管理辖区内的统计工作;乡镇统计人员要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各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建设期间要指定专人从事投资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业务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统计的能力。
三、强化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网络传输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按照上下结合的原则,力争用3―5年左右的时间,为全省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配齐计算机设备,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的统计网络互连互通,为基层统计信息的采集和报送提供便利条件,促进统计信息社会共享。要积极推行乡镇统计数据网络报送,实现大中型企业网上直报,推进小型企业统计信息网上传输,减少统计数据在采集、汇总、上报等环节受到的干扰,不断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四、依法做好基层统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基层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统计法制观念,坚决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环境。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加强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依法统计观念;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决查处拒不履行统计义务或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各级监察、司法、法制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做好统计工作,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五、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检查基层统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统计工作的投入,将乡镇统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基层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积极支持基层统计部门改善办公条件。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水平,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保障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五日
8.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八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42号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2007-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全省老年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体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重要性。老年体育事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动员和组织更多的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文化体育生活需要,是在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近年来,我省老年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参加体育锻炼的老龄人口不断增加,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老年体育队伍已成为一支充满活力、影响广泛、深受欢迎的队伍,对推动和谐湖北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全省老年体育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活动经费不足、网络不够健全、活动场地欠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老年体育工作,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老年体育工作方针,加快推进老年体育事业发展。
二、建立健全老年体育组织。老年体协是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的社会团体,加强老年体协的组织建设,是做好老年体育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老龄人口情况和老年人健身的客观需要,建立健全老年体协组织,指定人员兼管老年体协工作,吸收熟悉老年体育工作、身体好、热情高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参加老年体协,加强对老年体协工作的指导,不断增强老年体协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各级老年体协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拓展工作思路,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科学健身的需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老年体协开展工作,为老年体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加强老年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设施建设,特别是加强乡村、社区基层老年体育设施建设。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的原则,加大财政对老年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目前尚无体育活动场所的社区,要积极做好调整工作,为老年人和居民提供健身活动场地。在新建社区时,要按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各市、州、县都要建立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乡(镇)要建立老年体育活动室和户外运动场地,社区要建有功能齐全的体育配套设施,行政村要建有活动场地。各地公共体育馆、体育场、公园、文化宫等,应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文体活动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内部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体育健身开放。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要适应老年健身活动的特点,坚持就近就地、小型分散、因地制宜,加强对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指导,动员和组织更多的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要利用节假日、纪念日,组织丰富多彩的老年体育竞赛和展示活动,推动老年体育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对传统的老年体育项目,要不断巩固发展,形成老年体育健身的品牌项目;对普及程度低和创编的新型项目,要作为教学比赛项目,采取小型分散、巡回展演的办法进行,积极推广;对观赏性强的活动项目,要注意利用节假日及纪念庆典的时间举办规模展示活动,以扩大影响,引领发展。要积极组织城镇体育健身代表队和老年体育科研人员下乡进村巡回表演,宣讲体育科普知识,培养乡村老年体育骨干,促进乡村老年体育活动的普及、提高。
五、切实加强领导,为老年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体育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对老年体育事业的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老年体育健身项目给予支持。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把本级老年体育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倡导社会各界赞助老年体育事业,共同为老年体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9.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九
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6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认真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云发[2006]21号)精神,全面推动七彩云南保护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
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环境影响评价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手段。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重大决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评优创先等方 面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
二、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出台重大决策、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思想,牢固树立环境代价、生态成本的观念,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积极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统筹考虑人口分布、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等需要,兼顾资源承载力、环境容纳力、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10类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上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负责委托或者组织编制,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
当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有关工 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规划和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到2008年10月1日,上述规划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其中的建设项目影响环境评价文件;到2009年10月1日,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10类专项规划中的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齐抓共管,从严把关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对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未做到“上大关小、以新带老、区域削减”替代,不履行承诺、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以及不依法及时足额上缴排污费的地区或者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区域或者单位停批。对超过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规定,不符合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委、经委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国土、林业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给予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以及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跟踪评价。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纠正项目建设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要求酌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竣工验收。
四、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技术评估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受理、技术评估、行政审批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行政审批责任制,防止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要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与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三同时”监督,建立和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联动监督机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尽快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对位于世界自然或文化遗产地、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等环境敏感区的污染较严重和对生态影响较大的项目,要按照从严的要求适当调整审批权;对其他污染较小和生态影响较轻的项目,要下放审批权。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要求,加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和验收的网络系统,并在网站上公布项目审批和验收的进展和结果。
五、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程序、时限、要求、结果等信息,公布企业的违法事实及其查处情况,促进行政机关决策的透明化、科学化、民主化。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环境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环境保护情况,公开拟建项目和开发计划的 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环境问题、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和整改结果。要进一步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内部的层级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社会监督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监管有力、执法到位,督促建设单位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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