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专题培训

2024-07-27

建筑业营改增专题培训(精选8篇)

1.建筑业营改增专题培训 篇一

福建省“营改增”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研讨

会议

3月26日至27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联合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中翰中国税务集团,在福州举办福建省“营改增”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研讨会议。会议深入学习了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性质、特点及计税方法,了解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风险及应对的具体措施,同时提出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信息化应对方案——四流合一,最后提出了建筑业企业如何在营改增的“新常态“下突破重围。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秘书长,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会计电算化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阮智勇

阮智勇秘书长在会议中就增值税的常识及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的改变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所谓的增值税,是国家针对企业在产品加工生产、修理或提供劳务环节中新增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价外税。一般纳税人本期应交增值税=本期销项税-本期进项税,而:销项税=本期含税工程收入÷1.11×11%,进项税=Σ外购物资或劳务(服务)时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增值税额。其次,阮秘书长建议企业要主动摸底测算和模拟运转,并且教建筑业企业如何进行测算和模拟运行。最后,阮秘书长也详细介绍了营改增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福建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 庄建顺

庄建顺处长在会议中详细地介绍了营改增将会给建筑业企业带来的四大方面的风险,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风险、取得进项抵扣凭证方面的风险、财务核算方面的风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风险,并且就这些风险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庄处长特别提到,防范税收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按规定办税。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福州公司合伙人 陈仁

陈仁主任在会议中,主要针对战略管理、经营方式和财务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营改增前后比较,并提出应对策略。营改增前后,建筑业企业的采购方式、营业收入、税负情况、总分包模式,以及财务的会计核算等都发生很大的变化,针对这些变化,陈仁主任一一给出应对策略。最后,陈仁主任还分享了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营改增”转型税务服务方案,通过企业自身的管理及合理的税收策划,帮忙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改变。

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中心总经理 孙越东

孙越东总经理在会议首先提出了营改增将会给建筑业企业带来的法律刑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然后就法律刑事风险,提出了信息化的应对方案——四流合一,即:合同流、物流、发票流、资金流的四流合一;就经营管理风险,提出了一一对应的各平台和模块的应对方案,即:业财一体化管理平台、统一信息平台、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价格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成本利润管理等。孙总最后提出,针对营改增问题,新中大将联合中翰税务集团,提供给企业政策咨询解读、企业税务管理咨询等一站式的服务。

最后,几位专家分别从自身操作和实践出发,与参会代表共同探讨“营改增”相关问题和企业的应对举措。通过本次研讨会的学习,参会代表们既认识到“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风险与挑战,又可以较好地把握如何利用信息化实施企业的平稳过渡。

2.建筑业营改增专题培训 篇二

建筑业作为国家的重要产业, 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及就业岗位, 其特殊性就在于它们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 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目前我国建筑业实行的是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以企业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 而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部分征税。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此次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指导思想:一是要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二是要有利于企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而根据我们对相关企业的调研, 其结果与预期的不尽一致。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这次税制改革,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定为11%, 小规模纳税人定为3%。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 。”那么, 建筑业企业以100万元经营收入为例:

假设为施工企业, 销售额=100/1.11=90.09 (万元) , 则销项税额=90.09×11%=9.91 (万元) 。

假设为建筑服务业, 销售额=100/1.06=94.34 (万元) , 则销项税额=94.34×6%=5.66 (万元) 。

假设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额=100/1.17=85.47 (万元) , 则销项税额=85.47×17%=14.53 (万元) 。

建筑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6.61%, 服务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0.2%,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9.03%, 才能与营业税税制下的税负持平, 便完全符合这次改革的初衷。扣除额大于上述系数, 税负便有所减轻, 扣除额若小于上述系数, 税负就会增加。

由上可见, 建筑业税负的增与减, 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但是现有环境下, 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的行业都统一实施增值税, 也并不是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取得不易。甲供材、劳务用工、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租金、未付完的材料款、水电气能源费用等等各种支出都没有增值税发票, 这就直接导致可进项抵扣的项目不能抵扣, 不能抵扣就意味着纳税额增加, 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

例:江苏某大型建筑企业2011年数据显示, 应税营业收入1 202 340.60万元, 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36 746.34万元, 现在改征增值税, 用销项税减去可取得发票的进项税后, 缴纳增值税70 473.5万元, 税负净增加33 727.16万元, 即增加税负91.78%, 这还没有算上增值税的附加税负。而根据建筑业有关行业权威调查显示, 若在现有条件下执行“营业税改增值税”, 其全行业税负增加的数额也与此企业的测算相当。所以, 由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是极大的, 要想顺利完成改革又不增加企业的负担, 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结合实际通盘考虑。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产品造价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 而增值税是价外税, 是消费税, 其税负应由消费者承担, 这就完全颠覆了原来的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

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工程概预算、工程计价的构成基础发生了变化, 所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必须进行修订, 这样的改变导致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 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二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使建筑企业投标需考虑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和繁琐。例如:营业税3%在定额中是有反映的, 实际是向建设单位收取的, 施工企业属于代收代交, 现在必须自行缴纳, 预算部门必须考虑到;原来预算部门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直接根据基础定额做好预算后,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 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 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 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 在投标中怎样编制等问题, 有待统一地考虑。

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国家预算定额标准, 企业施工成本单价也需要重新修改, 企业的内部相应的各种预算定额也要进行编制。例如变动大、影响大的劳动者报酬部分。根据规定, 凡在本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 (薪金) 所得、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都作为劳动者报酬统计。这样建筑业人工费占总产值的比重从过去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时的17%, 一路上升到20%~30%, 甚至更高。越是大型的、管理规范的企业, 由于各类保险都代工人交纳, 人工支出占比就越高, 相应的定额就得修改。

可见, 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仅只局限于建筑企业本身, 而是会引发国家招投标体系、预算报价、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 (国家投资项目) , 甚至房地产价格及市场发展一系列的改变, 对建造产品造价的构成产生全面、深刻的影响。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1. 对收入和毛利的影响。

实行营业税的情况下, 营业税是价内税, 合同收入是包含营业税的, 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增值税为价外税。实行“营改增”后, 由于建筑市场是买方主导的, 业主在合同价格条款谈判上占绝对优势, 相同标的物的合同价格变化不会大。那么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 实施“营改增”将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的确认将产生影响。

就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别简单举例, 现有工程造价1亿元项目, 其价内造价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1+税率) =1÷ (1+11%) =0.9 (亿元) , 即对建安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是减少10%。可见, 仅此一项变动, 建筑企业营业收入比税改前下降9.91%, 这样计算后的收入数值会对统计企业规模带来较大影响, 降低了建筑企业在全行业中的地位和排名。

同时, 建筑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 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利息净支出和其他支出、大修理基金及营业盈余六个部分。由于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甲供材料、劳务、折旧、费用等多种事项都存在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无法抵扣时又加大了建造成本, 这样会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 导致利润总额也将随之下降, 增加国有企业完成绩效和民营企业生存的难度, 并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带来负面影响。

2. 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在资产方面,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 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可按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将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 资产的账面价值肯定会比实施营业税课税时小。而很多大企业资产里都包括大型器具设备, 特别是路桥施工企业, 需用机械设备的价值甚至可以达到十多亿。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其原价扣除后, 固定资产净值即相应下降, 而负债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 资产结构也将随之变化, 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

在负债方面, 在诸多材料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项发票的情况下, 企业可能会保留其债权关系, 导致负债总额增加, 同时, 由于建筑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等可以抵扣进项税, 会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活动, 而税改后的金融业, 被划为简易征税类, 企业贷款所产生的大额贷款利息极可能拿不到专用发票, 这样就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造成企业负债增加, 同样会使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加, 对企业各种评级不利。

3. 对现金流的影响。

由于建筑行业项目周期长, 年内各月度收支不可能完全配比。为按实际情况方便计价, 目前建筑业普遍实行的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 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缴营业税的方式。

但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有关税收收入归属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 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税款分别入库。”《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 直接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由于存在质保期等情况, 验工计价也会直接扣除质保金后确认价格。现实中, 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后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 往往滞后一段时间。这种种因素会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极大不同步。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 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 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出增加, 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程度, 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业税会计核算科目较简单。计提时,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支付时,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即可。

而“营改增”后, 建筑行业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发生了重大变化,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为更好地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内设9个专栏:进项税额 (借方) 、已交税金 (借方) 、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方) 、减免税款 (借方)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借方) ;销项税额 (贷方) 、进项税额转出 (贷方) 、转出多交增值税 (贷方) 、出口退税 (贷方) 。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 借记“原材料”“材料采购”等科目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 ,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 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应付或实付的总额) 。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 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等科目, 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 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等科目, 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由此可见,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 会计科目大大增加, 核算方式也更加复杂, 对会计账务处理影响极大。

我国目前的建筑业营业税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 实行比例税率, 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 计算简便, 便于征管。此外, 建筑业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与方法经过几十年的运行, 有预算, 有决算, 有审核, 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完善, 其结算的收入对于计征营业税来说是比较可靠的。而将来如采用增值税, 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核算。还要注意价外税的问题, 将已税收入还原为未税收入。尤其是兼营多种应税产品的企业, 在实际工作中还必须按不同产品分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后进行纳税申报, 其复杂性明显增加。

由于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比较陌生, 在财务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下, 现在需要短期内适应增值税的征管要求, 时间紧, 难度高。为了避免应对不当导致企业税务成本上升, 企业必须设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核算及管理部门, 增加税务核算人员, 并做好企业全员相关培训和准备工作。

五、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几点建议

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相关政策可以看出, “营改增”本意是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 使税制更趋合理, 税负更趋公平, 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 促进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因此, 为实现国家完善税制, 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增强企业发展能力的初衷, 笔者结合实际,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建筑业实施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各行业都应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但是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较为狭窄, 而建筑业涉及的材料、劳务、能源费用等行业没有规范执行增值税制, 无法实现的抵扣环节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所以, 增值税的税基应该尽可能放宽, 包含所有商品和劳务, 形成增值税由上到下一系列的改革并逐步进行规范, 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2. 尽快在建筑业全面征收增值税。

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 其产品不局限于一市一省。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 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 应应尽快在全国统一推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3. 细化纳税时间。

结合建筑业生产和收款周期,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 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均为实现价款结算收入的当天。实际缴纳时间则根据建筑业会计制度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四种方式确定, 即按照竣工后一次结算、按月结算、分段结算、其他结算, 而不是简单地按年度征收税款。

4. 适当调整资产入账价值及纳税基础。

在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同时, 需要对原有税法进行一定修改。比如原税法规定企业购入建厂房的物资应该入在建工程, 属于非应税项目, 涉及的劳务、材料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 若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 这一政策是否应该改变, 值得商榷。另外, 销项税计税基础建议以实际回收工程款, 避免企业资金压力加重。

5. 给予过渡性政策优惠。

政府制定相应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或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或税率优惠, 对税改后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相关企业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建议财政、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 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的措施:对因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 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故难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 进行认真研究并区别不同情况在过渡期内给予适当财政扶持。

六、小结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 健康成长的建筑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 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现阶段, 如果相关部门不全面考虑, 企业不好好学习和对待, 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将受到冲击, 影响其发展乃至生存, 进而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突出。只有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都做好准备, 两者积极应对, 一起努力, 才能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2;7

[2].阮智勇.建筑业企业“营改增”测算表讲解提纲.中国建筑会计学会, 2012;6

[3].郭梓楠, 蔡树春, 汤仲才.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难点与影响因素.税务研究, 2000;3

3.“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篇三

“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机遇

“营改增”解决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有利于解决总分包业务的重复征税。营业税中,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实际业务中,受抵扣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分包发票的取得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使得抵扣难以实现,造成重复纳税。“营改增”的推行进一步规范总分包业务,通过调整业务流程减少重复征税。

有利于解决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问题。营业税中,除有特殊规定外,建筑企业为建筑工程提供的设备应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作为营业税的课征对象。这就造成了统一安装项目的进项税额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处理结果。“营改增”的推行,课税对象从营业额变为增值额,无论设备物资由谁采购,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抵扣。

“营改增”为建筑业创造了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问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筹划:基于税率考虑末级企业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基于供货成本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

组织机构模式的选择筹划:统一集团内部是选择撤并子公司以项目分公司汇总纳税利于进项税充分抵扣;还是撤并分公司成立机械租赁、运输等专业化子公司利于提供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营方式的选择筹划: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项目的管理,是集团组织统一管理还是委托自公司代为管理;是自建架子队施工还是专业分包施工;是劳务清包还是扩大专业分包。

物资设备采购的选择筹划:物资采购方式是集中还是分散;供货商选择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要发票类型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合同签订时统一签订还是分散签订;是租赁设备还是外购设备等等。

“营改增”能促进建筑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根据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建筑业人工成本不能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这就促使建筑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通过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和自动化水平,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

“营改增“能促进建筑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建筑企業为降低税负,必然要合法、合规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作为企业管理要求体现在物资采购等决策过程中,将促使各类供应商的规范运作,从而给建筑业营造良好的税务管理环境,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也将逐步降低。

“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挑战

对企业战略管理的影响

对企业组织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后,集团公司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都必须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支付给分包企业工程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为集团公司需要交纳的增值税额,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另外,各子公司之前互借资质承揽路外项目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个别单位甚至存在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这样的管理模式违背了增值税“三流”统一的原理,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后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经测算,建筑企业营业收入比“营改增”前下降9.91%,对企业规模经营带来较大影响,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也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另外,由于会计处理上购置的生产用固定资产中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从原价中扣除,代表核心能力的重要指标固定资产净值在下降,资产结构将发生变化。

对企业资本运营的影响。目前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资本运营并不明确,在营改增条件下,投资企业除要受上下游合作方的影响和制约外,受国家政策、地区差别以及业务模式等因素的影响,同样面临着进项税抵扣不充分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一般采用BT/BOT模式建设,财务成本和征拆费用占投资总额的比重较大,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抵扣标准,同时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完成后的回购和移交等严格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目前一般的处理是按照资产转让进行税务处理,“营改增”后如何纳税尚不明确。

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对企业投标报价及预算定额的影响。“营改增”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需修订,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修改,内部定额要重新编制才能满足投标工作的需要。企业投标中的隐蔽工程价格如何确定,暂定金中有多少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这些也会给企业投标工作带来较大的预测难度。“营改增”会引发国家招投标体系、预算报价等方面一系列变化,对建造产品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对总分包、转包、挂靠的影响。财税[2013]37号文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营改增”后,无论在哪种纳税主体假设下,除总承包、专业分包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抵扣外,其他经营模式由于合同签订方和实际承包方分离,名称不一致都无法进行正常抵扣。

对合同的影响。“营改增”后,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日剧繁琐,在合同签订事宜中需明确的事项更加明细,需考虑的因素更加复杂。如合同主体是否一致的问题;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问题;除总承包、专业分包外其他经营模式能否签订合同的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与付款时间安排的问题。

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理论上,“营改增”后,外购成本允许进行抵扣,企业的税负应该有所下降。然而由于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管理粗放,加之所面临的客观外部环境,使得外购成本无法充分抵扣,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外购成本抵扣不充分主要表现在: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可抵扣发票,包括民工工资、征地拆迁补偿、青苗补偿、工程保险成本等;部分成本发票名称不统一,无法实现抵扣,包括发票直接开具甲方名称的甲供材、发票直接开具股份公司或集团公司名字的材料集采、企业内部法人主体之间的资产调拨产生的成本等;试点前已购置的设备以折旧或摊销方式列入成本,无法满足现行进项税抵扣的要求;部分成本的抵扣率低于11%的销项税率,造成抵扣不充分,如商砼、小型机具、融资利息成本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物资等,同时外包劳务的抵扣率若低于11%,即使能取得发票,其成本也无法充分抵扣;部分成本尽管能取得抵扣发票,但无法满足抵扣要求,如招待烟酒、领导职务消费发生的费用、现场管理用活动板房等;

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通过对多家大型建筑企业“营改增”测算,企业收入、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都相应发生变化,对企业利润总额产生不同方向和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利润正影响和负影响相抵,由于负影响大于正影响,致使利润整体呈下降趋势。例如,“营改增”后由于价税分离,总价款将分解未营业收入和销项税。在收取价款不变的情况下,营业收入总额会下降9.91%[1-1/(1+11%)],对利润产生负影响。

对会计核算的影响。目前建筑企业一般以项目部为独立核算单位,营业税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而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建筑企业总部和各项目部分别核算模式导致进项税分离,致使实务操作上存在难度,会计核算面临严峻的挑战。

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营改增”后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一是企业所有能够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必须全部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进行税额抵扣,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工程项目分部全国各地,税票收集并不容易。二是许多项目采购物资和小型设备及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合同,对此必须规范合同名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三是对建设单位确認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比较复杂,营改增后,企业需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对税务管控风险的影响。增值税的管理内容涉及专用发票管理、进项税抵扣、纳税申报等诸多环节,接受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比营业税广,且多为日常性稽查,因此营改增将是建筑业面临更大的税务管控风险。

4.建筑业营改增专题培训 篇四

单项选择题(共5题)

1.下列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内业务的是()。金融保险业务

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

建筑安装业务

销售不动产

2.下列属于视同应税服务的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体现了()。全面税收原则

税收利益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4.如果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并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由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

企业应自行按市场价格修正

企业应自行按上浮30%确定销售额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收优惠项目的是()。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税额抵减

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

判断题(共5题)

6.某税务师事务所周末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业务咨询,这项业务不属于视同应税服务范围,不征税。()错误

正确 7.某中国X企业在美国向美国Y公司租用一辆汽车,这项服务美国Y公司获得的收入不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错误

正确

8.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属于备案类的税收优惠。()正确

错误

9.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否则,不得免税、减税。()正确

错误

10.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实现增值税税额抵减属于备案类的税收优惠。()错误

正确

以下内容为答案(标注红色为正确答案)

单项选择题(共5题)

1.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需提供签订()期限劳动合同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半年以上

1年以上

2年以上

3年以上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体现了()。税收利益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全面税收原则

3.下列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的是()。远洋运输企业从事期租业务

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

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

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业务

4.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符合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内免征增值税。5年

3年

1年

2年

5.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符合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享受该项目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是()。受理备案的当月

受理备案的次月

审批通过的当月

审批通过的次月

判断题(共5题)

6.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直接影响一项服务行为是否需要征税的判定。()错误

正确

7.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项目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照规定正常缴纳增值税。()错误

正确

8.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属于备案类的税收优惠。()正确

错误

9.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正确

错误

10.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错误

正确

以下内容为答案(标注红色为正确答案)

单项选择题(共5题)

1.同一税种的四项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选择()项税收优惠。3 4

2.境外A公司为境外B公司在北京提供应税服务,属于境内应税服务,依据是()。税收利益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全面税收原则

3.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体现了()。全面税收原则

税收利益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4.如果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并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由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

企业应自行按市场价格修正

企业应自行按上浮30%确定销售额

5.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需提供签订()期限劳动合同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半年以上

1年以上

2年以上

3年以上

判断题(共5题)

6.英国A公司向中国境内B公司提供在英国的会展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错误

正确 7.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错误

正确

8.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正确

错误

9.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否则,不得免税、减税。()正确

错误

10.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错误

正确

以下内容为答案(标注红色为正确答案)

单项选择题(共5题)

1.下列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内业务的是()。金融保险业务

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

建筑安装业务

销售不动产

2.税收中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规定的要点说法错误的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不适合于其他个人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只适合于单位

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

注意区别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的不同 3.下列属于视同应税服务的包括()。

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体现了()。

全面税收原则

税收利益原则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5.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项目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照规定正常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36个月

12个月

2年

2年

判断题(共5题)

6.英国A公司向中国境内B公司提供在英国的会展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错误

正确

7.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直接影响一项服务行为是否需要征税的判定。()错误

正确

8.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行免征增值税属于报批类的税收优惠。()正确

错误

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正确

错误

10.自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错误

正确

以下内容为答案(标注红色为正确答案)

单项选择题(共5题)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项目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照规定 正常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36个月

12个月

2年

2年

2.税收中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规定的要点说法错误的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不适合于其他个人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只适合于单位

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

注意区别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的不同 3.获取的政府性基金界定为非营业活动不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4.如果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并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由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

企业应自行按市场价格修正

企业应自行按上浮30%确定销售额

5.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符合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享受该项目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是()。受理备案的当月

受理备案的次月

审批通过的当月

审批通过的次月

判断题(共5题)

6.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现代服务业活动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错误

正确

7.某中国X企业在美国向美国Y公司租用一辆汽车,这项服务美国Y公司获得的收入不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错误

正确

8.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正确

错误

9.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正确

错误

10.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项目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照规定正常缴纳增值税。()错误

正确

以下内容为答案(标注红色为正确答案)

单项选择题(共5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收优惠项目的是()。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税额抵减

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

2.下列属于视同应税服务的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境外A公司为境外B公司在北京提供应税服务,属于境内应税服务,依据是()。全面税收原则

税收利益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享受税收优惠。20 1

590 30

5.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符合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享受该项目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是()。受理备案的当月

受理备案的次月

审批通过的当月

审批通过的次月

判断题(共5题)

6.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现代服务业活动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错误

正确

7.“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适合于单位和个人。()错误

正确

8.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正确

错误

9.广告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是营改增的范围,对广告服务应当征收增值税。()正确

错误

10.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否则,不得免税、减税。()错误

正确

以下内容为答案(标注红色为正确答案)

单项选择题(共5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收优惠项目的是()。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税额抵减

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

2.下列属于视同应税服务的包括()。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体现了()。全面税收原则

税收利益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4.下列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内业务的是()。销售不动产

建筑安装业务

金融保险业务

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

5.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需提供签订()期限劳动合同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半年以上

1年以上

2年以上

3年以上

判断题(共5题)

6.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现代服务业活动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错误

正确

7.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仅指应税服务接受方在中国境内。()错误

正确

8.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正确

错误

9.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而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的征税权则体现了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正确

错误

10.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否则,不得免税、减税。()错误

正确

以下内容为答案(标注红色为正确答案)

单项选择题(共5题)

1.同一税种的四项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选择()项税收优惠。3 4

2.税收中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规定的要点说法错误的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不适合于其他个人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只适合于单位

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

注意区别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的不同

3.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体现了()。全面税收原则

税收利益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4.下列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的是()。远洋运输企业从事期租业务

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

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业务

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

5.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享受税收优惠。90 30

520

判断题(共5题)

6.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现代服务业活动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错误

正确

7.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而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的征税权则体现了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错误

正确

8.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属于备案类的税收优惠。()正确

错误

9.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直接影响一项服务行为是否需要征税的判定。()正确

错误

1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错误

正确

以下内容为答案(标注红色为正确答案)

单项选择题(共5题)

1.下列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内业务的是()。金融保险业务

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

建筑安装业务

销售不动产

2.税收中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规定的要点说法错误的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不适合于其他个人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只适合于单位

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

注意区别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的不同

3.境外A公司为境外B公司在北京提供应税服务,属于境内应税服务,依据是()。全面税收原则

税收利益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4.如果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并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由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

企业应自行按市场价格修正

企业应自行按上浮30%确定销售额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收优惠项目的是()。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税额抵减

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

判断题(共5题)

6.某中国X企业在美国向美国Y公司租用一辆汽车,这项服务美国Y公司获得的收入不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错误

正确

7.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错误

正确

8.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属于备案类的税收优惠。()正确

错误

9.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直接影响一项服务行为是否需要征税的判定。()正确

错误

10.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项目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照规定

正常缴纳增值税。()错误

正确

以下内容为答案(标注红色为正确答案)

单项选择题(共5题)

1.同一税种的四项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选择()项税收优惠。3 4

2.境外A公司为境外B公司在北京提供应税服务,属于境内应税服务,依据是()。税收利益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全面税收原则

3.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体现了()。全面税收原则

税收利益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4.下列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内业务的是()。销售不动产

建筑安装业务

金融保险业务

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收优惠项目的是()。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税额抵减

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

判断题(共5题)6.“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适合于单位和个人。()错误

正确

7.某中国X企业在美国向美国Y公司租用一辆汽车,这项服务美国Y公司获得的收入不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错误

正确

8.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实现增值税税额抵减属于备案类的税收优惠。()正确

错误

9.英国A公司向中国境内B公司提供在英国的会展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正确

错误

10.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错误

5.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 篇五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

随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临近,建筑企业税负变化到底如何,将面临哪些变化

等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方正税务师以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建筑业适用11%税率进行营改增后可能引起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供纳税人参考。

一、建筑业特点及主要风险

按照方案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目前建筑业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

1.建筑业财务核算不规范。据了解,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主要由工程项目部门按预算成本提供报账凭证,并非按照实际采购业务据实计账。这一做法对营业税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影响不大。营改增后,工程成本及其原始凭证直接影响增值税税款计算,工程项目部门某些采购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税款的抵扣,而工程项目部门为报账虚构购进业务取得扣税凭证将涉嫌偷逃增值税。2.建筑业人工费用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经测算,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30%。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人工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建筑业工程收入中增值较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上升较多。3.建筑业采购市场不规范。建筑企业大部分大型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工带机作业,不少主材如砂石、砖等以及一些辅料如铁丝、扣件等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方法

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

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 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 工程销项税额= [工程结算收入÷(1+11%)]×11% 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

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

随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临近,建筑企业税负变化到底如何,将面临哪些变化

等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方正税务师以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建筑业适用11%税率进行营改增后可能引起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供纳税人参考。

一、建筑业特点及主要风险

按照方案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目前建筑业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

1.建筑业财务核算不规范。据了解,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主要由工程项目部门按预算成本提供报账凭证,并非按照实际采购业务据实计账。这一做法对营业税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影响不大。营改增后,工程成本及其原始凭证直接影响增值税税款计算,工程项目部门某些采购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税款的抵扣,而工程项目部门为报账虚构购进业务取得扣税凭证将涉嫌偷逃增值税。2.建筑业人工费用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经测算,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30%。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人工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建筑业工程收入中增值较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上升较多。

3.建筑业采购市场不规范。建筑企业大部分大型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工带机作业,不少主材如砂石、砖等以及一些辅料如铁丝、扣件等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方法

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

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 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 工程销项税额= [工程结算收入÷(1+11%)]×11% 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

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

根据上表计算,wy项目全部可以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6,837,820.17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3,493,419.67元;yw项目全部可以取得

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9,942,917.66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5,105,454.77元。(3)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情形之一:材料可全部扣税情况的税负

Wy项目应交增值税额= 8,641,441-6,837,820=1,803,621(元)增值税税负=1,803,621÷87,200,000=2.07% Yw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9,942,915=2,791,345(元)增值税税负=2,791,345÷128,500,255=2.17% 情形之二:部分材料可扣税情况的税负

wy应交增值税额=8,641,441-3,493,420=5,148,021(元)wy增值税税负=5,148,021÷87,200,000=5.90% yw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5,105,454=7,628,806(元)增值税税负=7,628,806÷128,500,255=5.94%(4)营改增后保持原税负不变的税率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负率为3%。假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为x,如果维持改革前后的税负不变,那么:工程结算收入×3%=[工程结算收入÷(1+x)] ×x-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A.在全部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wy项目x=12.16%,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wy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16%;计算出yw项目x=12.0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yw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03%;

B.在部分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wy项目x=7.49%,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wy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49%,yw项目的x=7.5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yw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53%。2.分析与结论

在前述wy和yw两个项目中,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税,其应纳增值税占含税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别为2.07%和2.17%,明显低于改革前3%的营业税税负率。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税凭证的情形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了5.90%和5.94%,远远高于营改增之前3%的税率。如果要达到改革前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两个项目的增值税率分别为7.56%和7.49%。

6.“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篇六

一、组织架构的影响

(一)现状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

(二)影响

增值税的增值环节步步相扣,以票控税征管严格,而大型建筑集团企业组织架构模式复杂,绝大多数都拥有多级法人和多层次分支机构,承建的工程项目层层分包,此种组织架构模式显然不适用于要求苛刻的增值税环境,将大大增加了建筑集团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量及难度。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税 务管理难度及成本。特大型建筑业很可能出现所属单位税负不均衡的现象以及企业集团多级法人或多层次机构如何进行申报缴纳的问题。

(三)应对方案

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

建筑企业分支机构众多,目前实行的营业税遵循属地原则征收。建筑企业中“公司-分公司-项目”的三级管理模式使得每个分公司都面临工程项目分散的问题,外出经营的机构均需在当地办理税务注册,对分公司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较大和要求较高。因此,对现有组织机构应该:(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

企业应考虑从工程项目增值税缴纳地点出发,采取适当压缩多层级管理,慎重设立下级单位,调整相应企业组织架构, 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规范公司治理,推动专业化管理,强化企业总部管控力等措施,促使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适应此次建筑业税收改革。

二、资质共享工程项目的影响

(一)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现阶段管理模式

建筑业承接业务受资质制约影响较大,因此普遍存在资质共享的现象。资质共享在现行营业税下就存在一些问题,实行增值税后将带来更大涉税风险和无法抵扣的税务损失。当前较为普遍的资质共享模式如下:

1、自管模式

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

2、代管模式

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3、平级共享模式

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二)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影响分析

“营改增”实施以后,对建筑业中较为常见的资质共享现象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

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进项税抵扣;

3、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

4、除自管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均未按总分包进行核算,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

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在实行内部分包和资质共享时,确定进、销项税额的主体将是一大难题。在现行增值税体制规定下,分包单位无法增值税抵扣。“营改增”后,因为实际纳税人和名义纳税人的不一致,会导致进项税额难以合理抵扣。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集团内部参建单位众多,且不属于同一法人,集团项目指挥部在确认收入时是否以参建单位的收入作为成本;“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人的确定;进项税额如何抵扣;是以单个法人还是以整个项目为纳税主体的确定等都有待思考。

(三)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高资质盛行,因此很多工程项目都是通过集团公司对外统一投标,集团与业主签订中标合同后分配给成员企业负责施工,集团公司按工程进度与业主进行验工计价,由业主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各成员企业按各自完成的工程量与集团公司进行验工计价,集团公司按比例列转税金给成员企业。“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应有针对性的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以适应未来形势。

1、逐步减少资质共享情况。(1)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2)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3)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平级资质共享及内部任务划转模式。

2、调整和优化资质共享项目的业务流程方案。(1)总分包模式;(2)集中管理模式;(3)联合体模式;(4)“子变分”模式。

“营改增”后,集团公司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均需独立履行纳税义务,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成员企业将分包工程取得的收入开具成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抵扣;集团公司和业主都不再代扣代缴税费,集团公司则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三、对实际集中采购的影响

(一)目前现状

为了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由集团公司统一谈判统一签订合同,各成员企业按需领取,再经过集团公司帐务列转给成员企业的采购模式在大型建筑公司普遍存在。例如,目前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这种集中采购物资和设备的模式采用统谈、统签、统付,即由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抬头为集团公司,因而该部分进项税额只允许集团公司进行抵扣,而使用物资的各成员单位则不能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营改增”后无法逆行逆项税额抵扣。该模式背离了增值税要求的货物、发票、资金必须三流合一的原则。

(二)集中采购方案

1、“统谈、分签、分付”模式

集中采购的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款项。通过这种方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真正的成本费用主体来抵扣

2、内部购销模式

集团公司统一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内部与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支付货款。集团企业也可将自己的分公司或项目部也注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总分机构间调拨材料应视同销售,通过相互之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集团公司内部材料、设备及固定资产的调拔问题。

3、“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

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的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例如,设备采购执行中做到“谁使用、谁组资、谁签合同、谁付款”的原则,使得采购的合同签订、付款和发票取得为同一主体。

四、对合同的影响

(一)合同内容的影响

由于建筑承包合同约定方式不同,部分工程项目合同存在有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约定,甲供材和甲控材包含在工程计价中,由甲方(即业主)负责招标采购,施工单位负责验收使用,甲方与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在工程计价款中将甲供、甲控材款扣除。由于甲供、甲控材料需要通过甲方,中间环节较多可能导致供应商开具发票滞后给抵扣带来影响。甲供和甲控材料也可能会造成进项发票税额无法抵扣的损失,一方面业主大多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其所购买的甲供、甲控材料,另一方面因为甲供、甲控材料的发票抬头与施工单位不符,施工单位也无法抵扣,无形中使得这部分甲供、甲控材料的税负增大了工程成本。

因此,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一般要回避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要求。如果甲方必须要甲供,可采取相应措施:

1、在合同签订时可事先约定,凡“甲供材料”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并一律以乙方为受票方;

2、在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甲供材料凡不能提供进项税抵扣的,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乙方按扣除后的造价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要充分考虑进项税缺失的后果;

3、甲供材料在合同价款、工程计价之外,供应商将发票开给甲方抵扣,作为承包商的建筑企业只需做相应登记。

此外,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还应标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等。

(二)资格的要求

结合现阶段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市场特点,建筑企业应先对现有供应商进行梳理,然后对这些供应商在“营改增”之后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进行分析,在综合分析后重新分类从而做出最有利的筹划。

首先,在签订供应合同之前应当充分考虑该供应商是否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考虑到当对方须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可能抵扣的比率会有所不同。而在企业实际接触的业务中,与建筑企业合作的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增值税方面的要求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做到合理的转嫁税负。

其次,在选择供应商时企业还必须要综合考虑对方能否在限定的期限内开出发票提供扣税凭证。

再次,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选择的时候不能仅取决于价格,在材料比价时需要考虑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例如:在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商品,在购买时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也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虽然不利于抵扣,但采购的价格很可能相对便宜。所以在施工单位选择合作供应商时,首选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采购,当选择的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则可在采购谈判时约定增值税进项税由对方承担,即采购价为不含税的价格。

(三)发票的要求

项目越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可能性越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占比预计会更高;租赁设备不能取得发票所占比重最大,原因

面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企业不但要转换思路,更要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目前,“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因此,建筑企业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

(四)付款的要求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获取进、销项发票时间上的不匹配给建筑企业会计处理带来难度。部分工程项目处于已竣工尚未结算阶段,业主未拨付工程款,工程结算发票尚未开具,而工程项目购入的材料已经进入成本取得进项税发票却无法抵扣;若该工程项目在“营改增”过渡期实行增值税政策,一旦开具增值税结算发票,会由于之前的材料费都已入成本并未取得进项发票,该类项目就成为只有销项税额,而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会产生11%的高额税负。这也是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在“营改增”过渡期亟待考虑的问题之一。

(五)对合同过渡期的影响

在“营改增”过渡期,必须考虑到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特点是合同执行期长,工期跨度大,一个项目通常需要至少2-3 年的工期,有的大型项目所需时间甚至更长。“营改增”将对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取费费率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原有的合同已经不可能适应新的税制政策。

建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后,在招投标阶段便应做好组织和策划,执行新的定额标准,重新编制施工预算,取费以价外税形式反映,以适应投标工作的需要。若建筑企业“营改增”实行后,所有新旧合同均执行新的增值税政策。此措施便于税收征管和统一会计核算。缺点是执行困难,需对建筑“营改增”实行之前的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取费费率、税金计提做相应的调整,很难兼顾到合同甲乙双方的利益。

7.建筑业“营改增”存在问题探讨 篇七

1 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率、税负变化分析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 以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础,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1%,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如表1所示, 如果某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其中进项税额为零时, 该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为营业额的12.1%, 而在营业税税制下, 该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为营业额的3.3%。

X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 X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假设某月X公司的收入为10万元, 在营业税税制下, X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为10×3%=0.3万元。在增值税税制下, 如果X企业未取得进项税额, 则其缴纳的增值税为10×11%=1.1万元。如果X公司取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0.8万元, 则其中和营业税税制下, 缴纳的税费相同, 当X公司取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大于0.8万元时, 则其实际税负会下降。

因此税制改革以后, 如果建筑业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则实际税负会有大幅度的上升。

2 建筑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2.1 建筑业可抵扣的进项较少

2.1.1 建筑业难以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

与制造企业相比较, 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工期比较长、流动性大、施工区域广泛、建筑用材料品种丰富等特点, 而且很多建筑材料都是就地取材, 建筑工程中某些环节存在区域垄断经营的状况, 这些供应商很多是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 他们甚至于不能出具合法的票据。目前在建设项目中, 普遍存在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动力给建筑企业, 并以此抵扣工程款项, 但是采购的原始发票归建设单位。因此会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2 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及时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定, 凭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建筑业实务中, 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之间互相拖欠货款的问题, 导致货款的结算期间难以把握, 无法及时取得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 跨地区经营在建筑业普遍存在, 许多建筑业务都是由建筑企业的分公司承接或者实施, 设备和材料由分公司自行采购, 但是我国增值税法规定, 进项税额只能在法人所在地抵扣, 因此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和企业法人名称一致, 这也会导致建筑业分公司取得增票不能抵扣。

2.1.3 建筑业劳务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建筑项目的的成本构成中, 人工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的20%~3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人们生活、就业观念的改变, 建筑人工费已经进入快速增长时期, 可以预计人工成本还会持续增加。

2.2 营改增“影响了建筑产品的造价

(1) 营改增后, 使建筑企业投标需考虑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和繁琐。例如:营业税3%在定额中是有反映的, 实际是向建设单位收取的, 施工企业属于代收代交, 现在必须自行缴纳, 预算部门必须考虑到, 原来预算部门的投标书的编制中的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以直接根据基础定额做好预算。营改增后, 在编制投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分费能够取得增值税进税额;原按照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 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等;编制的投标书中的投标总价中的又包含增值税, 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在投标书中怎样编制等问题, 有待进一步考虑。

(2) 由于要执行新的国家预算额标准, 企业施工成本单价也需要重新修改, 企业内部相应的各种预算定额也要相应得进行编制。根据规定, 凡在本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所得、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都作为劳动者报酬统计。这样建筑业人工费占总产值的比重从过去实行百元长治工资含量时的17%, 上升到20%~30%, 甚至更高。越是大型管理规范的企业, 由于各种保险都代员工缴纳, 人工支出占比就越高, 相应的定额就得修改。

3 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3.1 增加可抵扣的进项

3.1.1 筑业难以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建议

对于企业取得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材料采购, 可以参照向农业也生产者采购农副产品的抵扣方法, 以取得的合法采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乘以对应的税率来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动力给建筑企业, 并以此抵扣工程款项, 但是采购的原始发票归建设单位的这种情况, 建议这部分工程款项不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的抵扣原则, 进项也无需抵扣。

3.1.2 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及时的建议

由于建筑业施工期间长, 普遍存在结算不及时的状况,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定, 凭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该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80天之内办理认证, 并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由于建筑业施工期间长, 普遍存在结算不及时的状况, 难以将当期的进项和销项进行匹配, 因此建议其申报抵扣以后的留底不受抵扣时间限制。

3.1.3建筑业劳务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议

按照现行增值税税法的规定, 对于建筑业的人工费视同提供的建筑施工服务及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的人工费成本部分, 作为建筑劳务按照6%计征增值税, 其余部分仍然按照现行的建筑业税率征税。而对于设备安装与包清工的装饰企业, 一般都是由建设单位提供设备与原料, 施工单位主要提供安装劳务, 其中人工费的比重也很大, 可以用来抵扣的进项较小, 若这类劳务按照11%的建筑业税率征税, 施工企业的成本将会提高, 因此按照6%的税率征收劳务收入的增值税比较合理。

3.2 建筑企业加强企业的运营管理制度

应对建筑业营改增政策, 要求建筑企业要未雨绸缪, 积极开展纳税筹划和纳税实务的培训, 调整其财务管理的制度与方法, 完善企业的预算及决算管理体制, 使之与增值税的管理相适应。同时, 营改增以后, 建筑业的资金链必然会受到影响, 由于建筑业普遍存在负债运营的模式, 因此企业不管选择何种筹资方式, 都不仅仅要走到筹资成本最低, 还要降低资金的机会成本, 降低对自己的管理成本。

建筑业是国民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 健康成长的建筑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现阶段如果相关部门不全面考虑, 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将受到冲击。只有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都做好准备, 两者积极应对, 一起努力才能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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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思.中国增值税制度改革探索与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2011.

8.建筑业“营改增”的可行性探讨 篇八

孙金玫,(1990-),女,汉族,河南南阳人,在读研究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摘要:截止目前,我国已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而建筑业的“营改增”最早将于明年年初施行。作为“营改增”最难实施的三大行业之一,由于进项税难以抵扣以及行业业务的复杂性等问题,建筑业税制改革推进工作困难重重。本文就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基于以上探讨提出有关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建筑业一、引言

李克强总理在《求是》杂志刊登的《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指出,今后要继续推进税制改革,并明确“营改增”还有“五步曲”。他指出,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并在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2014年年初我国将铁路运输以及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1日,又正式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改革工作的试点范围,随后将继续推进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的改革试点。建筑业作为营改增工作最难啃的几块骨头之一,其税制改革进程已迫在眉睫。

从前期情况来看,“1+6”营改增试点都已取得突出成果。截止2014年2月,营改增试点工作已经开展26个月,涵盖范围也从最初的上海地区发展到全国地区,试点范围内的工作开展为营改增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在改革工作取得突出成果后,营改增工作逐步进入深水区,建筑业的税制改革工作已经被提上日程。建筑业经营活动涉及建材业、房产业、大型机械制造业以及租赁业,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言而喻。然而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建筑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其征收方式合理性值得商榷,因为这可能导致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举个例子,在施工方的购进成本中,建筑材料、设备占用很大部分,这部分物资在购进时已缴纳过增值税,但是在实现销售收入时却缴纳营业税而导致没有机会抵扣增值税,税负增加的同时也导致增值税流转抵扣链条的断裂。因此,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企业税负的减少,有效避免重复纳税,具有积极影响。建筑业本身的行业特点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很大,企业若想享受国家改革带来的利好,就要求企业相关人员未雨绸缪,提前做好行业“营改增”的研究和准备工作。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重復征税问题亟待解决。《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建筑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不能将工程成本中的原材料、机械使用费等扣除。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现有营业税体制下,企业是需要对营业额全额计征的。建筑业的工程成本中含有原材料、机械设备的购买款、使用费等,在取得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扣除并计入产品成本,在计算营业税时就包含了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对这部分进项税额也征收了3%的营业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实施“营改增”后可以有效解决这一现象,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这一特点使得建筑企业在取得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计入产品成本,而在确认收入形成纳税义务时抵扣,最终将部分增值税转嫁下游,减轻税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

2.行业内部营业税税负有失公允。建筑业发展迅猛,其业务活动从劳务输出发展到货物与劳务的混合销售。《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按营业税与增值税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但上述情况仅限于销售“自产”货物,其他情况即销售外部购买的货物则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从而造成重复征收。同样是销售货物却区分“自产”和“外购”,这种做法有失公允。此外,建筑业安装、修缮、装饰等劳务与征收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工作性质相似,但两者属于不同应税范畴,计税方法导致税负也相差悬殊。

3.税收征管效率低、成本高。现行税收体系下,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营业税属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而国税系统负责审核管理增值税进项抵扣,并且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上文提到建筑业普遍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这就经常需要税务系统之间的沟通协作,增加税收征管成本,降低效率。“营改增”后,纳税环节环环相扣,不仅便于国税局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偷税漏税。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可行性

1.试点工作成果显著。“营改增”工作首先于2012年1月在上海试行,随后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扩展到北京、天津、浙江、广东、深圳等12个省、直辖市,并取得预期阶段性成果后在全国进行推广。2014年年初我国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也纳入“营改增”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到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到目前为止,参与“营改增”的企业整体上税负有明显下降,并且对于个别税负上升的企业,政府亦采取了相关扶持政策,两种税制完成了平稳转换,深化调整了产业链布局,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在“营改增”工作正反两面均取得宝贵经验。前期工作经验的积累进一步验证了“营改增”工作的可行性,将建筑业纳入税改范围指日可待。

2.建筑业具备“营改增”条件。建筑业作为我国第二产业,其资金在生产经营中的流转与制造业类似,都存在供、产、销三个过程并不断循环。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并形成工程实体,到最后形成产成品收回价款,建筑业各环节存在计算增值税的条件。

3.国内外环境提供改革契机。党的十八大指出,我国在继续进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促进企业发展转型。目前,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不断深入,基础设施日趋完善,经济结构加速优化,不断挖掘市场潜在需求,在经济体制、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营改增”工作不断深入,建筑业改革显得格外重要。目前,全球已有153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制度,其中有90个国家和地区对劳务、货物均征收增值税。欧盟等经济发达地区对增值税征收范围几乎做到全覆盖。

四、改革对策和建议

1.提高企业增值税抵扣意识。建筑业企业在改革之前,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首先培养并提高相关增值税抵扣意识,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比如,在工程物资供应商选择方面,应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型供应商,小型供应商虽然有可能提供较为低廉的价格,但是往往不能提供专用发票,不利于企业税务管理。同时培养财务人员识别专用发票真伪的能力,加强“营改增”工作实务培训,专人管理票据并及时做好抵扣的申报工作,避免税负的增加。

2.推迟购置非急用固定资产和劳务,合理避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所以,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之前,可以推迟非急用资产的购置计划,等相关税改工作开始后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这将明显减少企业税负。

3.企业尽可能自行采购原材料。材料费用的进项税额是整个工程项目可抵扣税额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由发包方提供原材料,施工企业就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便无法获得抵扣机会,能够抵扣的项目就只有机械使用费和一些其他直接费用。因此,企业“营改增”后尽可能签订包工包料的建造合同,可以为建筑施工企业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轻增值税税负。(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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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桂花.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3.

[3]张墦.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应对措施[J].财会月刊,2013(1).

[4]吴金光,欧阳玲等.“营改增”的影响效应研宄一一以上海市的改革试点为例[J].财政问题研究,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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