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保险练习

2024-10-09

运输保险练习(共7篇)

1.运输保险练习 篇一

第三章运输 填空: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 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 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答案:推定完全过失

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 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答案:10000;30 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答案:《华沙公约》

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 单选 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

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3.关于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问题,《海牙规则》实行的是(B)。

A.严格责任

B.不完全过失责任

C.完全过失责任

D.过失责任

4.下列哪项公约首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即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力;而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D)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D.《汉堡规则》

5.《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特别是(D)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

A.定期租船

B.航次租船

C.光船租船

D.班轮运输

6.《汉堡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该规则的起草制定者是(B)。

A.国际海事协会

B.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设的航运立法工作组

C.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

D.国际私法协会

7.《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迄今(B)。

A.已经生效

B.尚未生效

C.正在拟定中

D.已经颁布

8.《修改统一提单规则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又称为(D)。

A.汉堡规则

B.海牙规则

C.华沙—牛津规则

D.维斯比规则

9.《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为(D)。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华沙—牛津规则

D.汉堡规则

10.在CIF条件下应由(B)负责租船订舱。

A.买方

B.卖方

C.收货代理人

D.委托人 多选:

1.下列有关承运人的基本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CD)。A.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绝对义务,而不是谨慎义务

B.承运人应在整个航程中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C.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都有管货义务

D.承运人有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2.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是,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中采纳了《汉堡规则》的某些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我国《海商法》从《汉堡规则》中吸收的概念?(ABD)

A.货物

B.实际承运人

C.承运人的责任

D.延迟交货

3.按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抬头,可以将提单分为(ABC)。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4.《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合理、平等。其主要改进包括以下哪几方面?(ABCD)

A.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B.货物概念中增加了舱面货、集装箱货物以及活动物

C.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D.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5.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责任?(CD)

A.由于船长过失,发生火灾导致货物灭失

B.在海上为救助人命绕道航行

C.未尽谨慎义务,装载货物时发生货物的损失

D.开航时,船舶未处于适航状态

6.与《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更为明确。下列哪几项属于《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ABCD)

A.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

B.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C.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D.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实行本公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应约束该合同

7.国际货物运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单分为(ABC)。

A.直达提单

B.转船提单

C.联运提单

D.班机运输

8.提单根据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加列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分为(AB)。

A.清洁提单

B.不清洁提单

C.直达提单

D.转运提单

9.提单的作用包括(ABD)。A.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B.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C.提单是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的证明

D.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10.下列哪些属于是《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改进?(ABCD)

A.延长了诉讼时效

B.扩展了承运人责任的期间

C.改变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D.就延迟交货做出了规定 不定项:

1.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ABCD)

A.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

B.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C.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D.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

2.我国至今为止参加了下列哪个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D)

A.《汉堡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海牙规则》

D.以上都未参加 4.记名提单(A)。

A.不可转让

B.可以转让

C.必须经过发货人背书才可转让

D.必须经过承运人背书才可转让

5.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一般只接受(A)。

A.清洁提单

B.不清洁提单

C.转船提单

D.运费到付提单

6.我国加入的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包括下列哪项?(AB)

A.《华沙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海牙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7.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C)。

A.均为物权凭证

B.均为可转让的物权凭证

C.前者作物权凭证,后者不可转让,不作物权凭证,但《海牙议定书》允许填发可以流通的航空货运单

D.前者不作物权凭证,后者作物权凭证 判断: 1.提单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2.《维斯比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适用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如果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即认可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3.《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货物交付或应付之日起计算。(×)4.《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解决了《海牙规则》中权益失衡这一本质问题。(×)

5.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的提单及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航运单不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的运单作为货物权利凭证不能转让。(√)6.《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关系方面。以前曾为《海牙规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应声明退出该后两个公约,或者当有必要时,至迟自1997年11月1日起,不再是前述两公约的缔约国。(√)7.《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在存在善意第三者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8.根据《维斯比规则》,提单中如载明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则按所记载的件数或单位数计算,否则,整个集装箱或托盘视为一件。(√)9.(√)10.(×)名词:

已装船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喜马拉雅条款源于“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是指船公司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用人员和代理人的条款。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简答:

1.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首先,从理论上说,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其次,从时间上说,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而提单的受让人没有参加运输合同的缔结,他对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订舱时有什么约定并不知情,因此对运输合同的内容只能依提单上的记载,因此,各国法律及学说一般认为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的受让人之间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本身。(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指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因为提单的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受让提单的,他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如提单中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的误述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抗辩。但承运人不得以此对抗提单的受让人,这样可以保证提单的流通性。(3)、提单是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由于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据,依照国际惯例,取得提单,就可以提货,不出示提单,就不能提取货物;提单一经转让,提货权随之转移给提单受让人。根据普通法,只有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才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其他副本提单以及大副收据均不是物权凭证。2.海牙规则对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于1931年生效。它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强制性的,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第一项是适航义务,公约第3条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1)使船舶具有适航性;(2)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因为海上风险太大,船舶在航行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变得不适航,如要求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均应适航,则使承运人所负的责任与其获得的利益产生不平衡。关于“谨慎处理”不仅包括承运人的“谨慎处理”,还应包括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谨慎处理“。关于适航,《海牙规则》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认为适航是指船舶的各个方面可经得起预定航线中可能遭遇的一般风险,适合运载约定货物并安全完成预定航程的能力。第二项是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的义务,指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承运人在上述七个阶段均应做到“适当和谨慎”,“谨慎“就是要认真,“适当”则带有技术性及业务水平。“装载和搬运”是指承运人应按货物的种类,使用与货物相适应的装货工具,小心操作,以免使货物摔坏。“保管”和“照料”是指承运人从接管货物时开始,必须对货物妥善保管和谨慎照料,以防货物被窃和受损。“积载”指承运人应按货物本身的特性,使用不同的积载方法,将货物按其状态、重量、价格和禁忌等放置在舱内的适当部位上。对由于积载不当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运送"指承运人应尽快、直接、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卸载”是指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将货物卸载,承运人对没尽妥善和谨慎之责造成的货损应负责任。论述:

试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改进。《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与补充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缩小了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均为过失责任,但由于《海牙规则》有关于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因此是一种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废除了承运人在驾驶和管船方面的过失免责条款,大大缩小了承运人的豁免范围,使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成为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同时,《汉堡规则》还采用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即在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汉堡规则》没有列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并不是说承运人对任何事项都必须负责。对非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损,如不可抗力或托运人的过失等事项,承运人仍然可以免责。

2、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汉堡规则》提高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DRS),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尚未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家,且国内法不允许适用特别提款权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则为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125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7.5金法郎。这一限额与《海牙规则》相比,是它的4倍多,与《维斯比规则》相比,也提高了25%。此外,公约还规定,如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其雇用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的,则将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3、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期间一般理解为“钩至钩”期间,有时承运人是在陆上收受货物,并在陆上仓库向收货人交货的,在收受货物至装船及卸下货物至交付这两个期间中,货物是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而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装船前和卸货后的货损又不负责任。为此,《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这一规定延长了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期间,它适应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有利于维护货主的利益。

4、增设了承运人延迟交货损失的赔偿限额。《海牙规则》没有规定延迟交货的责任,《汉堡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延迟交货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当货物迟延交付,又遭灭失或损害时,承运人的该项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超过按货物全部灭失时所应赔偿的限额。

5、明确了保函的效力。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由于保函常常带有欺诈的意图,以往的惯例通常判保函无效。《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托运人与承运人对货物的数量等有分歧,而又无从查验时,出具保函可以免去许多麻烦,也是商业上的一种习惯的变通做法,但为了抑制保函的作用,公约第17条规定,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即被视为向承运人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数量(重量)、标志和表面状况的准确性,如因其提供的事项不准确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当提单转让至第三方时,这种保函即无效力,承运人不得据以对抗第三方。如果承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接受托运人的保函构成对第三方的欺诈,则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也不具有效力;同时,承运人不得享受该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和利益。《汉堡规则》首次明确了保函的效力,承认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对第三方无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6、增加了活动物与舱面货条款。《海牙规则》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关于舱面货,《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依协议、惯例、法律的要求,有权在舱面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将货物装在舱面上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活牲畜,《汉堡规则》规定,活牲畜的受损如是因其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责,但承运人须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办理了与货物有关的事宜。

7、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汉堡规则》规定,索赔通知应在收货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在损害不明显时,在收货后15日内提交。延迟交付的索赔通知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交。公约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此外,承运人向收货人赔付后在向第三方追偿时,可以协议延长时效。

8、公约的适用范围。依公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并且:(1)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2)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中载有适用《汉堡规则》或采纳该规则的任何国内法的首要条款;(3)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4)公约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2、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

1、明确了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单放货的承运人与无单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3、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4、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5、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1)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

(2)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3)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

(4)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

6、明确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法律为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案例:

1.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了购买300吨化肥的合同,由德国某航运公司“NEW ORIENTIATION”号将该批货物从法国马赛港运至中国青岛港。“NEW ORIENTITION”号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遭受雨淋,受到损失。

请问: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否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1)承运人应该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

(2)本案涉及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问题。《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如下最低限度责任:“A.承运人应当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c)使货舱、冷藏舱、冷汽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B.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在航行过程中,负有妥善照料保管货物的责任。本案中,德国航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承运的货物是由于货舱舱盖不严,使雨水进入货舱所致,因此属于德国承运人照料保管货物不当引起的损失,该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章保险部分 填空:

1.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在英美国家,保险合同由投保人通过()作为代理人才能订立。答案:保险经纪人

2.载明保险标的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称为(),该价值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价值。

答案:定值保险单

3.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海上运输保险损失归类中的()。

答案:共同海损 4.()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只是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承保货物一经启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单自动生效。答案:预约保单

5.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包括()、()和()三种。答案: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单选: 1.(A)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战争险

2.黄曲霉素险属于(D)。

A.水渍险

B.一般附加险

C.特殊附加险

D.特别附加险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保险索赔时效是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多长时间?(A)

A.二年

B.一年

C.6个月

D.五年

5.货物经过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这时(C)。

A.应将超过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

B.向第三方追偿以其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额为限

C.不必将超出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D.视情况而定

6.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的最高责任限额称为(A)。

A.保险金额

B.保险价值

C.保险标的D.保险费

7.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保险公司赔付全额保险的前提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了下列哪种情况?(C)

A.实际全损

B.部分损失

C.推定全损

D.共同海损

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期间是下列哪项?(B)

A.钩到钩

B.仓至仓

C.舷到舷

D.装到卸

9.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风险,与航行有关的触礁风险属于(B)。

A.自然灾害

B.意外事故

C.一般外来风险

D.特殊外来风险

10.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下列哪种损失不属于部分损失?(C)

A.共同海损

B.单独海损 C.推定全损

D.单独费用 多选:

1.特殊附加险包括(ABC)。

A.战争险B.战争险的附加费用C.罢工险D.偷窃、提货不着险

2.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应对下列哪几项给予赔偿?(ACD)

A.共同海损牺牲

B.损失引起的商业利益的减损

C.共同海损分摊

D.共同海损费用

3.关于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特点的比较,正确的表述包括(ABD)。

A.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造成的,而不是由人的有意识行为作出的;共同海损必须是有意识的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

B.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则涉及多方的利益

C.单独海损适用委付;共同海损不适用委付

D.单独海损只能由受损失一方单独承担;共同海损则是由所有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

4.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下列哪几项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ABCD)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5.下列哪几项是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义务?(ABCD)

A.如实申报的义务,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对货物、货物性质、价值等重要事实如实申报

B.及时提货的义务,即被保险货物抵达保单所载目的地,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

C.保全货物的义务,即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防止货物损失

D.通知的义务,即当获悉航线改变或发现保单所载货物运输工具、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需另加保费,保险单继续有效

6.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法律后果是下列哪几项?(ABC)

A.保险人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

B.保险人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人代位追偿的权利

C.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得撤回委付

D.如果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所得超过其赔付额,应当将超出部分返还被保险人 7.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补偿责任原则是指当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给予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下列关于该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下列哪几项?(ABCD)

A.代位求偿是补偿原则下的一个重要制度,同时也是各国保险法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是赔偿原则的具体化 B.补偿原则中的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C.在赔付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多出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

D.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权的同时还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即使残存的货值大于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超出部分仍归保险公司所有 不定项:

1.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关于保险委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

A.保险委付发生于推定全损的情况下

B.被保险人委付,保险人必须接受

C.被保险人委付,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D.保险委付发生于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选择以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的情况

2.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障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项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B)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C.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D.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 判断:

1.目前,国际上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货物运输保险公约。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各国国内法以及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2.平安险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因此对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单独海损平安险都不予赔偿。(×)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水渍险包括平安险以及平安险中不包括的那部分单独海损部分。(√)

4.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投保了一切险就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了一切责任损失。(×)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由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根据需要,再选择加保其中的一种或几种险别。(√)6.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有时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7.在我国,投保人必须通过保险经纪人作为代理人才能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8.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

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淡水雨淋险与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后两者承保的仅是海水所致损失。(√)名词:

1.单独海损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过失直接造成的不属于共同损失的只与单独一方利益有关的船舶或货物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海上运输中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造成的,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因此,这种损失只能由受损失方自己承担。保险公司对单独海损造成的部分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以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2.实际全损,按照英国保险法解释,是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

3、推定全损

4、委付 简答:

1.简述共同海损的定义及成立条件。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这种危险是共同的、真实的,不是臆想和推断。②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如海上遇到台风,船开往避风港,不算特殊。③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即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不是意外事故。④是合理的。共同海损行为之作出,是必要的、节约的,符合全体利益的。例如,抛货是价低体重的,符合当时情况的需要,牺牲和费用是为共同安全作出的。⑤有效的。共同海损措施是有效的。经过有意采取这些合理措施后,船货得到部分挽救和保留。作为构成共同海损的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2.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有哪些?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①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是人为的,为了解除或者是减轻风险人为的造成的一种损失(即船方采取措施)。

②造成损失的承担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货主单方面承担;共同海损则由受益的船方、货方、运费方三方分摊。

③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是保险的货物;共同海损造成的损失除货物之外还包括支付的费用。案例

1.中国MTC公司与澳大利亚CT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万吨化肥的FOB合同,由日本一家海上运输公司承运,装船后货船从大连港出发驶往悉尼,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很快。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立刻向船舱注水灭火。火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于是雇用拖轮将船拖至宁波港修理,确保安全后重新驶往悉尼港。到达悉尼港后发现,此次意外事故造成如下损失:(1)1万吨化肥被火烧毁;(2)2万吨化肥因注水而被毁;(3)该货轮主机和部分甲板受损;(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请问:以上各项费用,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答案要点:

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包括:(1)因注水而被毁的2万吨化肥;(2)雇用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属于单独海损的部分包括:(1)被火烧毁的1万吨化肥;(2)被火烧毁的主机及甲板。

解题思路:

本案涉及共同海损的认定问题。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规则A规定:“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引起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我国海商法193条也有相同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即为单独海损。2.中国甲公司为其出口阿根廷的一批货物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切险,该批货物应装于船舱内,但由于舱位紧张,该批货物的一小部分装在了舱面。船舶在驶往布宜诺斯艾利斯途中遭受到了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使货物受到了部分损失,装在舱面的那一小部分货物全部损失。船长为了全船的安全在途中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

请问: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有哪几项?

答案要点:保险人应赔偿:(1)装入舱内的货物由于海上风险遭受的损失;(2)共同海损理算由被保险人分摊的部分;(3)装于舱内的货物由于外来风险遭受的损失。

解题思路:本案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一切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之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舱面险一般是投保了特别附加险后,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但是即使投保了特别附加险,对于应装于舱内的货物而装于舱面,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2.运输保险练习 篇二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 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 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 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 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 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 因此显得比较薄弱, 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 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方法。

2文献综述

2.1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 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 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2.2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 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 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 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 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 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 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 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 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3.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 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 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 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 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 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3.2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 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 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 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 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 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 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 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 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 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3.3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 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 承运人坚称, 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 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 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 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 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 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 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 会限制了合法保险, 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 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 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 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 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 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 是国际海运贸易合同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 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 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 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 例如, 在CIF双方贸易中, 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 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 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 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 否则合同无效, 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 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 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运输合同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 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 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 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 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 再到收到货款, 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 同样, 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 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 这满足实际, 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 也就是说, 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 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 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 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 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 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 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 更有效, 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 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 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 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 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 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 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 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 更有效, 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参考文献

[1]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1.

[2]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1996.

[3]CIF和FOB合同 (郭国汀主译) [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1.

[4]G.吉尔摩C.L.布莱克.海商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

[5]张辰.保险基本原则在海上货物保险人责任免除中的影响[J].山东社会科学, 2007.

[6]李欣.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分析与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7.

3.道路运输企业风险管理与保险对策 篇三

道路运输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如何控制和转嫁风险成为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

风险(Risk)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由于后果的严重性,人们对风险管理的研究已有数百年历史。风险管理的研究重点在于总结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大小、预防风险发生以及风险发生后科学合理的措施等方面。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化生产程度的提高,许多新的风险也随之产生,这些风险对社会经济活动和个人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各式各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洪水、台风、地震、利率和汇率变动、投资失误、市场供需变化等等,不胜枚举。

虽然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各有区别,但每个行业因为经营范围相似,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基本类似,只是区别于各种风险发生频率和损失大小,这主要取决于自然环境、管理制度、人员素质、安全措施等多方面因素。由于风险存在的客观性,一旦风险发生,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成本增加、效益降低,更有可能会对企业造成致命的后果。

风险因素分析

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如欧美等国家的企业普遍重视风险管理,并设有专门负责保险和安全的管理部门,以期通过充分利用保险这一风险转移机制来保护资本;为了达到以最少的保险成本支出获取最大的风险保障,多数企业聘请保险经纪公司为其开展专业风险管理工作。假设其他国家遭遇类似“911”事件,因此而破产的企业数量将会远远高于美国。

风险管理工作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管理技术选择和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内容,具体细节还包括涉及经济合同的审定、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的提高、保险安排和采购等。具体的,风险因素大致可以分为:

1.自然灾害:由于道路运输企业主要经营是依靠机动车辆独立完成的,多数车辆分散在各自行驶路线上,自然灾害风险发生一般局限于局部区域,所造成的损失对车辆个体而言是毁灭性的,但难以对整个企业形成致命伤,可以说企业运输车辆越多,抵抗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越强。

2.意外事故:指因遭遇外来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因素所导致的伤害。包括火灾、爆炸、盗窃、破坏以及车辆碰撞、倾覆等现象和行为。虽然意外事故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具有难以同时在全部车辆发生的特点,但由于车辆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赔偿可能是天文数字,其对整个企业而言也有可能是灭顶之灾。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了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例外的规则体系,这点就决定了意外事故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损害结果有天壤之别。

如2005年12月4日在北京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发生的客车和货车碰撞事故(货车制动失灵追撞客车所致),该次事故造成24人死亡9人受伤,据了解,目前赔偿损失高达近千万元,对于任何一个运输企业恐怕都是天文数字。

3.经营和决策风险:如同业竞争力激增、投资失误、合伙人诈骗、雇员不忠诚、管理制度漏洞等。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决策失误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常常具有滞后性和持续性,后果严重的往往有可能导致企业衰败,如人力资源管理的不合理会造成人心涣散,企业缺乏活力从而溃败等等。

4.外部经济风险:如市场价格变动、利率或汇率变动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遭受外部经济因素变动所带来的经营成本增加或减少其收入,而导致其承受巨大损失。

5.政治风险:包括战争、罢工、骚乱、暴动、敌对行为、恐怖行为等。政治风险主要取决于所处国的政局稳定性及周边国家的情况,虽然目前我国政局稳定,民心团结,但由于台湾问题、朝鲜核试验问题以及东突分裂分子的存在,战争和恐怖风险依然存在。

风险损失分析

1.物质损失:包括自有财产(如建筑物、办公设施等)损毁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运输车辆的损失,发生事故时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等直接物质损失以及经营成本增加或利润下降等各种间接损失。

2.责任损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面临与多方当事人,包括乘客、货主、股东、雇员以及社会公众等都存在着法律关系,因此而面临潜在的法律责任损失。与责任诉讼相关的和解、判决与法律费用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意外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向受害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企业面临的责任损失很多,“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是前提条件之一,财产损失主要包括所运输货物的损失、路产损失、其他车辆或物品损失,人员伤害包含本车乘客、本车司乘人员、路上行人、其他车上人员等。虽然同为责任损失,但各自范围不同也会造成不同的赔偿金额判罚,如乘客伤亡的责任赔偿属于承运人责任范畴,既有侵权行为又有违约行为;司乘人员伤亡属于雇主责任,受劳动法调解范畴;行人或其他车上人员(以下简称第三方人员)伤亡属于典型的侵权责任。在实际案例中,承运人责任和第三方责任赔偿额度一般比雇主责任赔偿额度要高;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还可能面临因环境保护引起的相关责任赔偿等。

3.其他损失:如人力资源损失(因雇佣合同约定的责任及国家强制性的福利政策而进行补偿等)、外部经济因素引起的损失等。

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管理措施有风险回避、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对于道路运输行业来说,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如禁止司机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限速行驶、连续行驶时间限制、规范出车前车辆检修制度、杜绝超载超重行为等),提升车辆安全行驶系数(如更换新车、加装ABS系统、加载GPS定位系统等监控设备),制定合理行驶路线,通过建立车辆、路况、司机风险因素数据库制定出车最低标准,购买商业保险等。

其中购买商业保险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防范风险损失的方式之一,本文将在随后的篇幅重点介绍。

保险安排的方方面面

大部分保险险种的设置是基于损失类型确定并划分的。根据道路运输企业风险损失分析,适合的保险产品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定险种)、机动车辆保险(含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以及企业财产保险等。根据法律责任和企业需求,亦可进行保险产品组合和保险方案设计。在安排保险过程中有许多需要注意的方面,逐一认真解决好,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合理规避转移风险。

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险方案。保险方案的制定一方面要根据实际风险度量,选择险种、确定恰当的保险金额(限额)、科学地扩展保险责任;另一方面要考虑保险市场可接受程度,利于保险方案的实施和安排。

虽然道路运输企业的大多数财产涉及相关车辆,其财产损失不会对整个企业造成特别大的影响,但车辆出险频率较高,引起的财产损失亦不容乐观。目前,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仅解决了车辆第三者责任事故的基本赔偿,超过部分以及自身车损还需商业车辆保险承担,二者如何衔接,是方案中要重点考虑的。责任保险涉及了承运人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限额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做到满足需求但不浪费,同时利于获得较低费率是考察责任险的重要标准。

保险方案决不能是纸上谈兵,其最终是要付诸实施,不切合实际的方案令保险公司无力承保,或支付高额的成本,方案都是失败的,所以保险方案的制定必须熟悉掌握保险市场,做到知己知彼。

我国《保险法》明文规定,在中国大陆从事经营的企业必须在大陆选择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而我国保险行业起步时间较晚,技术和实力与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尚有不小差距,承保能力的不足制约着大额保单顺利承保,特别是在责任险承保上,限制条件偏多,保险限额的设定也纷繁复杂,有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座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体限额之内缺乏互补性,限额设高了有浪费之嫌,设低了又不足以抵抗风险,合理运用保险技术,说服保险公司也是方案能否实施的重中之重。

其次,慎重选择保险公司。从实力、承保能力、以往经验、理赔人员专业能力、保险价格等多方面综合考量,从优选择承保公司。保险公司的选择一定要避免单一价格选择模式,保险购买的是未来的服务和承诺,理赔是保险产品的主要价值体现,单一考量价格因素而忽视其自身价值实属保险购买的误区。人们购买其他商品时,会选择那些质量有保证的商品,哪怕价格略高于其他同类产品,例如购买电视就不会选择因价低而没有图像的产品。对于保险采购所产生的误区实质上是因保险市场不成熟且对保险保障理解的不到位。

第三,签订完善的保险单、保险协议。保险是一个具有很强专业性的经济合同,任何一项合同制定的越仔细,执行就越顺利,同时完善的合同本身是对被保险人最好的法律保证,可以令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中处于更加有利的一面。

第四,认真贯彻落实保险单规定内容,切实维护自身利益。保险单规定了双方的权力义务,被保险人应当认真履行其义务,严格遵守诚信原则,这是获得保险赔偿的条件之一,同时客观公正地提出索赔要求,保证合法利益,充分发挥保险功效。

建议聘请专业公司实施风险管理

无论风险管理还是保险安排、索赔等各项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在其中所体现的价值不言而喻,依靠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完成这些工作可以说是最好的选择方式。

保险经纪公司与具体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同,属于居间人范畴,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能包含为客户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设计保险方案、协助安排保险、协助处理事故和保险索赔事宜。由于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是专业技术服务,因其工作失误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与其它行业经纪人从被服务对象收取佣金不同的是,按照国际惯例,只要协助客户安排了保险,保险经纪人佣金来自保险公司,除非客户另外约定。可以说,聘请保险经纪公司对于客户既提升了保险价值,得到更有保障的保险服务,又不增加成本支出,可谓一举两得。

国内保险经纪行业起步于新千年,短短六七年来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日渐加重,许多成功案例都体现了其专业价值,聘请经纪人公司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相信以后也会大展宏图,为国内道路运输企业保驾护航。

与其它行业经纪人从被服务对象收取佣金不同的是,按照国际惯例,只要协助客户安排了保险,保险经纪人佣金来自保险公司,除非客户另外约定。可以说,聘请保险经纪公司对于客户既提升了保险价值,得到更有保障的保险服务,又不增加成本支出,可谓一举两得。

4.海上运输保险分析 篇四

王晓丽

13号

复习思考题:

1.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③ 保险标的物; ④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⑤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⑥ 保险期间; ⑦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合同订立的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就与具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2.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答: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其中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二)海上损失与费用,而海上损失又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以及部分损失中的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而海上费用又包括:施救费用,补助费用。还有就是外来风险与损失等,以上保险的原则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3.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有几种险种?

答:“协会货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

(1)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ICC(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经英12-2班

王晓丽

13号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其中,A,B,C是主险,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和恶意损害险条款为附加险,前五种险可以单独投保,第六种险不能单独投保。

4.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5.简述代位权与委托权的区别是什么?

答: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的一切权力转移给吧现任,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的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而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损失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方提出赔偿。

实训题 经英12-2班

王晓丽

13号

一 判断题

1.海上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事故,仅局限于发生在海上的意外事故(×)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损失属于海损。(√)3.船舶失踪达到半年以上可做推定全损处理。(×)4.单独海损是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的一种损失。(√)5.共同海损的损失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6.共同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货船损失。(×)7.在发生保险承保范围内事故时,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而花费的费用叫施救费用。(×)8.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平安险都不保。(×)

9.一切险并不承保一切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一切损失。(√)

10.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可以单独投保。(×)11.战争险的责任起迄和3个基本险的责任起迄相同,都采用仓至仓条款。(×)

二.多选题

1.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属于自然灾害的风险有(ABCD)A.恶劣气候;B.雷电;C。海啸;D.地震。经英12-2班

王晓丽

13号

2.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属于意外事故的有(ABCD)A.搁浅;B.触礁;C.沉没;D.碰撞。

3.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ABCD)

A.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B.保险标的物丧失已无法挽回;

C.保险标的物发生变质,失去原来使用价值; D.船舶失踪到达一定时期。

4.在海运保险业务中,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AB)A.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

B.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识和合理; C.必须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D.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5.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能够独立投保的险别有(ABC)

A.平安险; B, 水渍险;C.一切险;D战争险

6.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哪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ABCD)经英12-2班

王晓丽

13号

A.交货延迟;B 被保险人的过失;C.市场行情变化; D.货物自然损耗。

7.若按CIF条件出口,如保下列险作为保险条款,哪个妥当?(AD)

A.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B.水渍险,受潮受热险; C.偷窃险,战争险,罢工险; D.平安险,偷窃险,战争险。

三.案例

1.上海浦东开发区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荷兰某船运公司运到上海。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运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上海。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问:(1)船运公司应负何责任?

答:(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该厂是否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经英12-2班

王晓丽

13号

偿?

答:(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应该投保何种险种比较好?

答:(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2.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输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仪器部分仪表损坏。问对该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经英12-2班

王晓丽

13号

5.运输保险练习 篇五

一、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推动外贸出口,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各地分支机构是开展该业务的唯一单位。

二、除了政策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区别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的主要区别还在于承保的对象和风险范围不同。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三、出口企业为防范以上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可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9%。买家拒付、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它的为90%。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

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五、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一个是保信用的险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保货物的保险,不同的,有不懂的加我Q:36341817.我就是做这个的 答案补充 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以食物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险有以下不同

1、经营目的不同

2、经营方针不同

3、经营机构不同

4、费率不同

5、投保人不同

6、适用范围不同

问题1: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问题2: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意思?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承保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其中商业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拖欠货款、拒付货款及破产等)和买方银行风险(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中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根据实际情况,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出口信用保险确保收汇

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虽然能增加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但风险也相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为你收汇增加安全系数。

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已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中广泛采用,并且比重呈逐渐增加的趋势。中国出口商如果继续一味地坚持L/C结算方式,势必会将自己置于不利的竞争位置。但采用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出口商要承担的风险又太大,比如存在买方商业信用风险等问题。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外国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对象、以出口企业在执行出口合同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类别

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贷款、买方拖欠货款;政治风险包括: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国家进口管制、买方国家撤消进口许可证、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战争,**或革命、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按照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信用期限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两大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期限在180天以内,最长不超过365天,采取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如D/P、D/A、OA等方式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确保收汇、出口融资和进行买家调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出口。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与展望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始于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接受政府的委托正式开办机电产品出口的信用保险业务,并在随后的几年里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受保市场达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我国的外贸出口开辟了提高竞争力的新途径。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成立,并开展了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在内的各项业务,从而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家共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局面。2001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合并以上两家机构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为我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是我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全新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深化金融保险与外贸体制改革,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过10余年来的发展,已积累了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到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从保单条款及单证制定到业务人员的上岗培训;从国家风险、买家风险评价研究到承保诸环节如信息调查、限额审批、赔款处理和欠款追讨等方面的实际经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更是取得了迅猛的增长,市场覆盖面不断扩大,渗透率指标大幅度提高。仅2003年上半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金额就超过21亿美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4亿元,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共获得银行融资7.1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60亿元。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近3天就向“大连国际”支付3328万元巨额赔款,到日本“禽流感”事件中成为遭受封关损失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及时雨,再到最近为中化和成达两家工程公司以BOOT方式投资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提供1亿美元的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出口贸易的发展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作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许多省、市、自治区也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如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财政厅也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获按应缴并实际交纳保险金额的50%的专项资助。可以肯定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各类外经贸企业的共同努力,出口信用保险对提高我国外经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防范结算风险的作用将日趋明显。

6.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须知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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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须知

核心内容: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开始计算。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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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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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六十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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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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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技术路线更易“拔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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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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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海损构成要素 http://s.yingle.com/l/gj/720277.html 无船承

代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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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http://s.yingle.com/l/gj/720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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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运201轮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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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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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运输保险练习 篇七

关键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创新创业,教学模式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社会越来越关注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而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有赖于创新创业教学模式的建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简称《国际货运保险》)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学习《国际货运保险》这门课的最终目的是在外贸工作中形成实践能力,所以有必要构建《国际货运保险》课程创新创业教学模式,使学生更快更好地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过渡,从而适应社会的需求。

一、构建《国际货运保险》创新创业教学模式

创新创业教学模式是根据创新创业教学的需要,建立起来的一种优化创新创业教学的方法论,它为创新创业教学的具体实施提供选择路径和操作方法,是为创新创业教学课程服务的平台。

1.《国际货运保险》课程创新创业教学模式的框架

《国际货运保险》课程创新创业教学模式主要是指以《国际货运保险》课程为核心进行专业训练,以国际货运保险基本理论与技能为依据,形成动态的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在掌握适当专业理论基础的同时培养学生基本技能、基本素质,为进一步培养学生专业应用能力奠定基础,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保留适度空间。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国际货运保险》课程的特点,探索构建以“一个目标、一个引导、一个主体、两个基地、教学方法和手段多样化、管理监督制度化”为核心内容的《国际货运保险》课程创新创业教学模式。具体来说,一个目标指《国际货运保险》课程创新创业教学模式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教学目标;一个引导指创新创业教学以教师为引导,通过建设一只“双师型”师资队伍,切实起到引导的作用;一个主体指创新创业教学以学生为主体,在创新创业中自我约束、自我培养;两个基地指校内实训基地与校外实训基地的建立;教学方法和手段多样化指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目标,不断探索和尝试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管理监督制度化指完善各种创新创业教学文件,加强创新创业教学管理,同时通过创新创业教学质量评价与监督体系,确保创新创业教学的质量。如下图所示:

2.《国际货运保险》创新创业教学模式的特点

(1)以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为支撑

《国际货运保险》课程创新创业教学模式的重点是探索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和创新创业教学的结合,创建网上共享创新创业资源。根据《国际货运保险》课程的特点,我们在实验室进行网上创新创业教学平台的建设,选用适合不同层次教学要求的教学软件进行仿真在线教学。我们充分利用国际贸易中心配备的国际贸易模拟操作软件的相关部分,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模拟操作环境,将国际货运保险各环节在计算机实验室的模拟环境中得以实现,使学生掌握投保、缮制投保单和保险单,申请损失检验、索赔等国际货运保险操作技能。网上创新创业教学平台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学生可通过互联网登陆的方式完成实训任务。实训结束后,通过软件管理系统,完成实训成绩的上交、查询。教师在网上完成实训成绩的批阅和自动汇总,实现实训成绩的网络化管理。该平台准备于2017年应用于《国际货运保险》的创新创业教学。

(2)确立学生主体地位

现代社会是终身学习的社会,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却是阶段性的,因此,创新创业教学除了为学生提供最前沿的专业引导,使学生能够承受现代社会竞争的压力,适应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还要重视提高学生对专业发展的自我适应能力,以满足学生毕业后自主学习的需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工作需要。因此,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是创新创业教学精神的体现。《国际货运保险》课程创新创业教学的主体是学生,为充分发挥学生这一主体地位,使其在创新创业中自我约束、自我培养,在创新创业教学中要紧密围绕《国际货运保险》的理论知识体系,以学生的能力培养、素质教育为教学目标、以学生的行为为教学形式的中心开展创新创业教学。

国际贸易业务在工作实践中分工较细,发展迅速,不同的岗位要求不同的知识技能。在具备相同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知识专长,呈现多样化、广泛性的发展特征。我们必须根据创新创业教学内容为他们选配合适的创新创业项目,以满足学生需要,使学生的知识结构呈现多元化发展。

(3)加强教师的引导作用

《国际货运保险》课程创新创业教学模式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引导作用。教师设定几个方向性题目,引导学生查阅相关资料,积极思维,自己确定题目,并在教师引导下创设实训内容,充分发挥学生潜能,培养其创新能力。在实训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自己动手完成实验,并积极引导学生提出问题。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既要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又要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操作技能,即建立一只“双师型”教师队伍,才能达到创新创业教学的目标。为此我们组织教师开展社会调查、对教师进行特色培训、聘请有丰富创新创业经验的专家作为兼职教师等。

(4)改变单一的讲授方式

对于学生来讲,创新创业教学是国际货运保险知识的应用过程,培养的是其应用国际货运保险知识的基本能力和专项技能。因此,对于教师来讲,要根据既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积极采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整合知识和经验,并通过解决创新创业问题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独立人格。同时,要加强现代教学手段的应用,充分利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探索和创新。

二、《国际货运保险》创新创业教学模式的实施

在《国际货运保险》课程创新创业教学模式框架下,我们具体制定了创新创业教学实施方案。一方面,在课堂教学中理论与实践并重,创新教学方法,使学生在理论基础上,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另一方面,校内、校外实训共进,按照应用性大学培养目标,培养学生操作技能,使其在社会中更具竞争力。

1. 教学方法不断创新

(1)研究性教学方式

在创新创业教学过程中我们致力于创设一种类似研究的情境,使学生在学习中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行积极的探索,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最终能独立思考、判断、评价、选择、创造,视野开阔,即所谓的“研究性教学”。研究性学习使学生自觉端正学习态度,在探索求知的学习过程中,将外在知识转化为内在经验,从而增进学生的思考能力、分析能力和动手能力。研究性教学突破了单一的理论知识传授,通过问题意识的形成把学生引向社会创新创业。问题意识的形成、累积与扩展,这就是研究性教学的根本所在。具体操作采用布置创新创业作业、安排社会调查、论文或实习等方式。

(2)案例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是一种对未来工作和社会实践的体验方式,通过案例创设一个真实的环境,将学生置身于国际货运保险实务中,处理各种复杂的创新创业问题。学生将接触各式各样、各种类型的案例,以当局者的身份解决问题。这是一种在教学过程中以实际发生的各类国际货运保险案例作为资料,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对其进行理解、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并在师生之间、同学之间进行探讨、交流的教学形式。案例教学法一改学生被动、消极地接受知识的状况,通过让学生尝试解决问题的方式,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内化知识、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和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可以通过多媒体设备用案例解释某一知识点,也可以播放国际货运保险综合案例,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3)合作学习方式

合作学习是以目标设计为先导,以小组活动为基本教学形式,以团体成绩为评价标准而进行的创新创业教学形式。例如,在《国际货运保险》课堂上让学生扮演国际货运保险实务中的角色,模拟实务流程,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一组学生扮演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填制投保单,申请损失检验、保险索赔等创新创业模拟,另一组学生扮演保险人进行承保、理赔等创新创业模拟。合作学习方式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成绩,改善班内的社会心理气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增强学生的合作意识,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社会技能。

(4)课堂演示方式

课堂演示方式是通过一定的教学媒介演示和解说实务操作过程的创新创业教学形式。如通过展示真实的投保单、保险单等演示讲解各种保险单据的填制;通过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软件的演示;观看国际货运保险业务教学录像片等。演示方式一方面有利于学生建立感性认识,提高教学内容的直观性和可理解性,另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注意力,从而提高教学效率和效果。

2. 整合校内外创新创业教学资源,建立了国际货运保险实训基地

(1)校内实训基地

校内实训基地主要设在实验室,为学生校内实习提供了良好的软、硬件配套设施。我们准备在国际贸易实验室进行国际货运保险业务模拟实训;在商品交易中心进行国际货运保险条款的拟订实训;在语言培训中心和语言环境模拟中心强化训练学生的国际货运保险商务英语。通过校内模拟实训,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进行岗位模拟训练,业务能力明显提高。

(2)校外实训基地

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是实现创新创业教学作用的重要途径。目前学院正积极联络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建立稳定的协议式的校外实训基地,为学生和企业架起了一座共同发展的桥梁。组织学生实践教学、现场训练、就业实习,积极开展诸如投保、索赔等业务,让学生比较深入地了解和熟悉国际货运保险业务的工作环节、流程等实际情况,达到理论与创新创业的融会贯通,并满足了岗位技能的训练以及企业对国际货运保险业务知识的要求。走向社会,了解本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方向,鼓励学生为社会、企业服务,锻炼并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

总之,选择一种课程创新创业教学模式,意味着选择了相应的课程理念、课程目标和课程开发方法,意味着带来新的学习和施教取向。它不仅影响着实习设备的配置和布局,而且直接影响着创新创业教学效果,进而影响着教育质量和特色的形成以及改革和发展的走向。我们将构建并进一步完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课程创新创业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吴乐.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的教学实践与思考[J].课程教育研究,2012,(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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