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殡葬管理规定

2024-08-25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规定(精选8篇)

1.哈尔滨市殡葬管理规定 篇一

晋江市殡葬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坚持殡葬服务的基本公益属性,树立科学健康、生态环保、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泉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管理、殡仪服务和丧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我市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所受其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监委、发改局、公安局、民宗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文体新局、卫计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侨务局和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改革和管理的行政、执法、宣传、监督等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属地管理,组织指导村(居)修订、执行丧葬移风易俗村规民约,组织协调市直部门驻基层所站共同做好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自治组织和其它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监督其成员按照本规定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 遗体和骨灰处理

第四条

本市辖区全面实行火葬,严禁土葬及骨灰“二重葬”。如违反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市国土局、农业局等部门对违法占地或毁林占地、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进行查处;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第五条

外国籍、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国内安葬者,按民政部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执行本规定并在市殡仪馆(火葬场)火化遗体的,火化基本费用全免,包括遗体火化、遗体运输、三天以内冰棺及装尸袋费。

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重点优抚、革命“五老”和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持晋江居住证生活困难人员死亡后在三日内火化的,除免除以上费用外,增免一个骨灰盒(200元以内)、三天以内遗体冷藏费、一辆大客车等费用;公安部门开具火化证明的“未知名遗体”,均予增免上述费用。

第七条

骨灰应在骨灰堂、公墓区等合法场所寄存、安葬,或以其它不占土地的方式处理,倡导海葬、树葬、草葬、花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法。骨灰处理方式未确定前,必须暂存殡仪馆内;在公墓区安葬的,应报市殡葬管理所批准。第八条

遗体运输由市殡仪馆或镇级殡仪服务站运尸专车运送。除殡仪专车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接送尸体。公安、卫生部门处置的遗体统一由市殡仪馆专用车运输,不得擅自将遗体外运。

第九条

佛教寺庙焚化僧尼遗体、开展骨灰寄存业务,须经民政局、民宗局等部门审批核准。寺庙焚化仅限合法登记备案的僧尼及教职人员,不得扩大到其他佛教徒、信众和社会人士。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及穆斯林丧葬处理根据实际情况由民宗、民政、伊协协调处理。

第三章 丧事活动秩序管理

第十条

把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与尊重传统民俗、注重慎终追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丧事活动秩序管理,倡导文明、环保、节俭、守序的丧葬新风和厚养薄葬的孝道理念。举办丧事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城市管理规定和当地村规民约,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

第十一条

村(居)应将禁止丧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列入村规民约。

第十二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没有亲属的,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承办人应在12小时内通知村(居)民委会、卫生部门、镇级殡仪服务站或市殡仪馆,预约火化时间,办理火化手续。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对其出具的死亡证明负有法律责任,必须确保死亡时间等证明事项真实可靠。发生舞弊行为的,由卫生部门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丧事承办人及其委托者应按本规定办理丧事;村(居)民委员会和承揽丧葬服务的机构、个人负有告知义务,必须将本规定全面、准确地告知丧事承办人。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办丧时长。在本市辖区正常死亡人员丧事,一律不得超过5日,倡导3日;因非正常死亡等特殊原因需延长办丧时间,应由镇(街)审核、市民政局与文明办联合审批,延时一般不得超过2日。

市民宗局应加强宗教协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引导相关人员开展移风易俗自律工作;各镇、街道应加强属地管理,打击宣扬封建迷信、破坏殡葬管理的违法活动。

卫生部门应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严厉处罚非法为遗体采取防腐措施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主次干道两侧等重要公共场所暂置冰棺、搭设灵棚、焚化遗物。镇(街)应指导村(居)规范冰棺暂置点、丧事办理点、遗物焚烧点。对违规暂置冰棺的殡仪服务机构和人员,由民政部门处置;对违反本规定在市区核心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违规搭设灵棚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禁止送殡队伍步行进入主次干道。镇(街)应指导村(居)明确灵车和送殡人员接运车辆在灵堂设置场所就近上车的停靠点。接送送殡人员的大客车不得超过2辆,其他车辆不得超过5辆。对违反定点停靠制度的殡仪服务机构和人员,由民政部门处置;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由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擅自从事遗体、送殡人员等运输业务的,由市公安局、民政局协同处罚。

第十七条

禁止丧事活动沿途抛洒纸钱、非法燃放鞭炮,使用高倍音响设备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市民政局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市民举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殡仪服务专用车辆统一标识和GPS技术监控手段。对在丧事活动沿途抛洒纸钱的、在居民区使用高倍音响设备、非法燃放鞭炮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公安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或治安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禁止殡仪礼炮车驶入市区核心区。对违规殡仪礼炮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由公安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市民政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丧事仪仗规模。出殡“阵头”包括乐队原则上控制在3个以内,出殡队伍人数除孝眷外控制在60人以内;送殡“阵头”等仪仗不得进入主次干道,不得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市文体新局应加强殡葬仪仗经营性演出团体、民间游散艺人管理;公安部门应协同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取缔低俗淫秽表演和严重扰民的演奏、演出。

第二十条

严厉打击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严禁以守灵为由提供场所聚众赌博。对利用丧事场合聚众赌博的组织者、参与者和为赌博提供场所的丧事承办人及其委托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事活动,取消遗体火化基本费用减免政策:

1、未经批准超期办丧,或者突破批准时长超期办丧的;

2、在主次干道两侧及其它城市公共场所等重要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的;

3、送殡队伍步行进入主次干道的;

4、在居民区使用高倍音响设备,送殡队伍沿途抛洒纸钱、燃放鞭炮的;

5、雇佣殡仪礼炮车驶入市区核心区的;

6、丧事场所聚众赌博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殡葬服务机构和个人,由市公安局、民政局、卫计局、物价局等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

1、帮助丧事承办人或其委托人编造死者亡故时间,变相拖长丧期的;

2、私自为超期丧主提供冰棺等防腐设施及相关服务的;

3、不按村(居)统一规划的场所暂置冰棺的;

4、不按村(居)统一规划定点的灵车和送殡人员接运车辆停靠点的;

5、使用无牌、无证、报废车辆接运遗体、送殡人员的;

6、擅自增设殡葬服务项目、违规收取费用的;

7、其他破坏殡葬管理和丧事活动秩序的情形。

第四章 殡葬设施及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区、骨灰安放处等殡葬设施由市统一规划,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镇级殡仪服务站、骨灰楼(堂)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殡仪服务整体水平和社会效益。

镇级殡仪服务站实行市民政局和镇(街)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日常管理由镇(街)负责管理。市殡葬管理所负责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站应按本规定和其他业务规范开展工作,确保守法、依规、安全、高效运营,并负责监督丧事承办人按本规定处理死者骨灰。

公益性骨灰堂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镇(街)、村(居)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骨灰楼(堂)日常管理和监督,健全骨灰存取登记等档案管理,市殡管所负责行业监管和指导。严格遵守殡葬法规、政策,完善规章制度,确保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到位。

凡发现骨灰存放机构为丧事承办人出具假证明、为骨灰“二重葬”创造条件等行为,由市殡葬管理所予以处罚;违反治安、土地、林业等法律、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村(居)在符合基本规划和环境政策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库房、厂房和空地等空间资源改造成公益性、固定性、共享型丧事场所。

第二十六条

生产、制造、销售殡葬设备及丧葬用品,应遵守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履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民政部门行业管理,不得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等违禁用品。违反殡葬设备及丧葬用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殡葬服务单位收费管理。殡仪馆、经营性公墓、镇级殡仪服务站等单位提供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并明码标价,接受物价、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殡葬管理和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优质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购买殡葬用品和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收受财物。对违者由纪检监察委、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已列明外,其它事项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泉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党员和公职人员举办丧事活动违反本规定的,除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同时按党规政纪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7年12月实施的,2009年11月23日修订的《晋江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备注:主干道: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与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市内主要干路,集会中心,市领导机关所在地,商业繁华街点,重要生产区,外市活动及游览路线。

次干道:又叫区干道,为联系主要道路之间的辅助交通路线。次干道是城市的交通干路,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与集散主干路交通。

市区核心区:由和平路、双龙路、晋宁路、长兴路、世纪大道、福兴路围合的区域。涉及双龙路、和平路、梅岭路、泉安路、湖光路、阳光路、塘岸街、南山路、新华街、东华街、迎宾路、崇德路、世纪大道、长兴路、文景路、福兴路等相关主次干道。

2.哈尔滨市殡葬管理规定 篇二

传统意义上的殡葬档案管理是僵化的、封闭式管理模式, 即“保管好现成的资料”。管理模式呆板, 存在诸多弊病, 一方面档案工作人员视野狭窄, 不主动汲取殡葬工作信息资源, 认为殡葬档案只是殡葬工作的附属, 不需要主动采集, 因此坐等殡葬档案资料送上门, 这种方式导致大量殡葬档案流失。另一方面, 对殡葬档案的认识模糊, 定义狭窄, 仅仅局限于文字材料与建筑图纸的收集, 而其它大量殡葬文化、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的档案资料未纳入采取范畴。

作为一种特殊行业, 殡葬档案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殡葬档案的管理范围和内容也较多。因此, 围绕殡葬改革课题, 结合殡葬改革实际, 经常和有实效地宣传殡葬档案重要性, 以服务为导向, 从多方面收集、研究和使用殡葬档案, 将是我们改进殡葬档案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

一、殡葬档案的职能定位

在殡葬档案管理的工作实践中, 殡葬档案管理的职能定位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殡葬档案管理要体现规范严谨,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逐步开展规范性管理工作;二是殡葬档案要实现“资源共享“, 在殡葬行业内部或一定社会范围内, 定期公布相关殡葬档案, 加强行业内部档案信息交流, 扩大殡葬改革成果宣传面, 强化殡葬改革的实效性;三是加强对殡葬档案的分类管理, 为殡葬改革成果的推广铺路搭桥, 为各级领导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四是践行科学发展观, 引进高新技术, 实现数字化殡葬档案管理, 为本单位、为整个殡葬行业和全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二、殡葬档案的“与时俱进”

在新时期, 殡葬工作从“注重成果”向“注重民生”方向转变, 把“提高服务质量, 减轻丧家负担”视为全部殡葬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适应这种变化, 殡葬档案工作也要体现“四个转变”:一是档案工作地位从“二线信息提供者”向“一线信息服务者”转变, 以往殡葬档案工作只是被动的信息提供, 居于二线, 充当殡葬改革的“旁观者”。按照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 殡葬档案信息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殡葬档案工作地位前移, 成为推进殡葬改革步伐的“生力军”;二是从“唱独角戏”向“联合作战”转变。地位发生变化, 角色也相应改变。殡葬档案在行业内部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和互动性。因此, 档案工作要敢于出头, 积极争取领导重视。部门配合、科学整合各项信息资源, 实现各方共赢;三是档案工作内涵以“单纯保管型”为主向“综合服务型”转变。以往档案工作偏重于资料收集, “缺啥补啥”。档案使用时也是“干啥用啥”, 缺乏广泛性。随着殡葬改革工作的推进, 殡葬档案的基础性作用得到体现, 在实施殡葬发展战略。殡葬事务公开、殡葬信息查询等方面体现出全体覆盖、适度普惠、均等服务的性质;四是档案服务对象从有限特定人群向服务社会成员转变。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殡葬工作领域不断开拓, 殡葬信息已经成为社会总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遗产继承、房产公证等诸多领域, 殡葬档案服务对象逐步覆盖社会各个角落, 不断惠及全体社会成员, 日益体现出鲜明的开放性。

三、殡葬档案的规范管理

第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进一步贯彻档案法律法规, 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殡葬档案人员档案法规意识, 用出色的服务促进殡殡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二坚持学习, 提高素质。殡葬档案管理者应将学习列入日事议程, 做到信息灵通, 耳聪目明, 随时掌握国家和民政部关于档案工作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学习掌握并熟练运用档案管理的规程和方法, 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培养档案管理者的敬业精神, 档案管理者要热爱事业, 积极思考问题, 勇于提出改进档案管理的意见和设想, 而且不满足于一日之功, 固步自封, 不断进行档案工作的探索和创新。

第四培养求实的科学精神。档案工作者要准确把握所面临的新形势和自身发展的新情况, 学习总结一切创造性的先进做法和成果, 用求实创新的精神把握档案事业发展规律, 勇于探索和实践, 有效的开创性的开展工作。

殡葬档案管理工作是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是一项功在当代, 惠及后世的长远性工作。只有用科学发展观引领档案管理工作, 开拓进取, 扎实工作, 才能使殡葬档案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更好的为殡葬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晶婧:《加强学习推动民政档案编研工作科学化、系统化》, 《中国民政》, 2010.7;43。

3.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____《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殡葬设施,从事殡殓、骨灰安置及殡葬用品制作、经营等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全面推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节约殡葬用地,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原则。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济南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土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葬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殡葬设施应当按下列规定报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它手续:

(一)建设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在市区内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其他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六条

不得将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出售给当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墓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禁止建立宗族墓地。

第八条

墓穴占地单穴不得超过___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___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___米;少数民族土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___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___米。

第九条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当事人应当与公墓主办单位签订骨灰安葬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___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十条

在本市死亡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火化,禁止私自土葬;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经市殡葬管理处批准。

第十一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丧事承办人应当在死亡者死亡后三日内到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

第十二条

殡仪馆(火葬场)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殡仪馆(火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接运、冷藏、防腐、整容、设立告别厅等殡葬经营服务。

第十四条

遗体应当在殡仪馆(火葬场)存放,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三日,传染病遗体和腐烂遗体应当立即火化。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火葬场)之日起三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火葬场)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殡仪馆(火葬场)根据

隶属关系报民政部门批准后火化遗体,并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回骨灰。遗体存放、火化等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或有关单位负担。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或有关单位应与殡仪馆(火葬场)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殡仪馆(火葬场)应当根据死亡证明火化遗体;遗体火化后,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无名遗体火化后六个月内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火葬场)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活动。办理丧事活动或扫墓需用的花圈,可以在殡仪馆(火葬场)、陵园内租用。

办理丧事活动禁止抛撒、焚烧纸人、纸马、纸钱等封建迷信祭品。

第十七条

提倡和鼓励采用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不设纪念性标志的安置方式。丧事承办人要求设置纪念性标志的,标志高不得超过___米,宽不得超过___米,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禁止使用棺木安葬骨灰和乱埋、乱葬骨灰。

第十八条

购买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时,应当出具火化证明,并签订购买合同。购买者应当按穴号、塔位安葬,不得随意变更位置、改变样式、扩大基地和增加其他设施。

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制作寿衣、骨灰盒、遗体包装物、墓用石制品及其他殡葬用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殡仪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销售寿衣、遗体包装物等殡葬用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殡仪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取得《殡仪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条

《殡仪服务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经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殡葬用品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制作、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___倍以上___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二)制作、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二)建立宗族墓地的;

(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私自土葬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殡葬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死亡后回本市安葬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4.殡葬管理职责 篇四

2、掌握全县殡葬改革情况,提出建议,拟定殡葬改革规划;

3、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确保火化率达到100%;

4、检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5、加强殡葬行业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6、做好火化管理、公墓管理和丧葬用品市场管理等日常工作;

7、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协助街道、镇(乡)制止和处理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殡葬法规。

(2)在县殡葬管理所的监管指导下独立开展经营管理和接待服务工作。

(3)负责全县遗体运输、存放、火化以及骨灰寄存等项殡葬业务。

(4)负责为丧家提供殡仪服务场所及设施。(5)负责殡葬用品和祭品的销售。

(6)负责运灵车辆的使用以及馆内出入车辆的管理。(7)负责馆内安全保卫工作。(8)负责物资进出库管理。

(9)负责完成市殡葬管理所交办的其它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

2、推行全县殡葬改革,拟定殡葬改革规划;

3、检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4、加强殡葬行业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5.金坛市殡葬管理 篇五

1982年6月成立金坛县殡葬管理所,负责全县殡仪馆、公墓建设和规划县境内殡葬设施建设等。1996年全面开展平坟还田工作,推行公墓地下葬、壁葬、骨灰存放等方式。1999年金坛市被省政府授予无坟头市(县)称号。至2007年,全市共建有29个公益性公墓。

第一节 殡葬改革

1988~2007年,金坛死亡71144人,除国家法定的10个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口外,全市(县)遗体火化率一直保持在100%。1996年10月,市政府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殡葬用地管理制止乱埋乱葬的通告》,在全市开展清理墓葬用地,制止乱埋乱葬现象,平坟还田由此在全市全面推开。至1999年,全市累计平坟286841穴,还耕土地38公顷。2002年,市政府发布10号通告,禁止骨灰装棺土葬。2004年,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发文禁止在医疗机构太平间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同时禁止在市区街道、公路两侧和社区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地进行丧事活动,由市殡仪馆接管市人民医院太平间。2007年,为满足城区丧户治丧,殡仪馆内将原来的1个灵堂增至5个。

第二节 殡葬设施

一、金坛市殡仪馆

1988年1月,位于顾龙山的金坛火葬场迁移至三里桥,更名为金坛县殡仪馆。全馆占地面积16650平方米,1993年经过改造,被评定为三级殡仪馆。1995年,金坛市殡仪馆创建成国家二级殡仪馆。1998年,殡仪馆又逐步投入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通馆内所有灯火,对骨灰寄存室、办公室进行加顶,建设第一个供城区居民存放遗体和吊唁用的灵堂,修缮塌倒的围墙,扩大停车场。2001年7月,市殡仪馆向社会公开招标,批准8辆灵车上路运输。2002年又增加灵车4辆。2004年,新建开票室、遗体解剖室和5处供市民治丧的灵堂,配套建设供治丧用的餐厅。2007年,市殡仪馆灵车增至14辆。

二、金坛市公墓

又称花山公墓,是金坛惟一的经营性公墓,位于薛埠镇常溧公路和扬溧高速公路交汇西北方向处。经3次扩建由原来的占地11988平方米扩大到28638平方米,共分16个墓区。2003年,市公墓新建办公室,为两层5间。至2007年,市公墓共安葬骨灰盒8120只。

1996年,全市开展平坟还田活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迅速发展,以乡镇为单位建设,呈网状分布。至2007年,全市共有29个公益性公墓,另有2个村级骨灰堂,共占地面积194793.07平方米,安葬壁墓11867格,地墓34873穴。

三、金坛塔陵茅山安乐园

位于薛埠镇夏宵村花山上,始建于1996年,占地21105.54平方米,主塔高9层56米,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1996年3月由薛埠镇政府申请立项,与常州市电子电讯厂联合新建。1997年4月,薛埠镇政府在未经省、市、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在全国引发一系列问题,民政部、省民政厅及常州市民政局进行整治。安乐园法定代表人张俊良潜逃莫桑比克,经公安部追捕归国,于2001年6月8日被金坛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3年。市民政局一边接待全国各地的上访群众,一边着手研究解决方案。2008年,金坛市成立妥善处理塔陵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金坛市公墓办事处成立金坛市茅山福承陵园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对茅山安乐园预售格位进行回购,回购格位18954只,支付金额1835.98万元,收回佣金69.4万元,接待塔民4401人,对不愿回购者仍保留其格位使用权。

6.哈尔滨市殡葬管理规定 篇六

1 现行殡葬方式的特点

不同的丧葬仪式和殡葬习俗最能体现行殡葬的特点, 主要特点如下。

1.1 喜庆的丧事气氛

婚礼和丧礼在民间被合称“红白喜事”。婚礼是大家常识中的红喜事, 越热闹越好。丧礼又称白喜事, 亲人离去, 难过不舍, 生者以丧礼的形式, 告慰逝者。但民间的丧礼有鞭炮焰火、乐队唱歌、道士诵经, 悲伤的气氛瞬间被吹拉弹唱、炮竹烟花而取代, 这被很多人不接受和不理解。

1.2 繁杂的丧葬仪式

我国很多偏远山区的丧葬活动相仿, 仪式繁琐, 概括起来有五个步骤。第一, 提前准备老人死后的一些物品, 包括做棺材和寿衣。采访得之, 老人尚在人间, 棺材早就做好让在家中显眼的位置是子孙孝顺的表现。第二, 当老人处于弥留之际, 所有的后人须回家送终, 否则, 逝者会死不瞑目。第三, 老人撒手人间时, 家人给逝者换上提前准备好的寿衣, 告知亲友去世的消息和丧礼的时间安排。第四, 请入殓师将逝者装入棺材, 扎花圈, 搭棚设灵堂, 请锣鼓队、演唱团、乐队、道士来敲锣打鼓和诵经超度。第五, 择吉出殡, 然后等逝者下葬的那天就得大办酒席。这样纷繁复杂的仪式要持续到一个黄道吉日, 逝者上路安葬才结束。

1.3 异化的殡葬心理

古人举办丧事活动的唯一目的是尽孝道。但经过调查得知, 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慰藉生者的悲痛心情变少, 丧礼更多的是对逝者的报答, 丧礼的隆重代表了自己报恩的诚意。殡葬发展到现在还包含了巨大的攀比心理, 丧礼会因死者后人的社会背景、经济条件而呈现出不同, 花费也不同。调查结果如图:

2 现行殡葬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丧葬有着维系家族、教育后代的社会功能, 为了更好的发挥丧葬的积极意义, 必须对其不合理的部分进行规范和改革, 目前殡葬改革的主要问题如下。

2.1 入土为安的观念, 与生者争土地

土葬:取“入土为安”的语意。土葬过程中, 每家择一处“风水宝地”, 福荫子孙之意。不仅存在着死者与生者争用越来越紧缺的土地资源, 还出现乱埋乱葬, 坟头林立的情况。这是推行火葬的主要原因。

访谈得知:有悖“入土为安”殡葬观念的火葬, 在老人看来是残酷的, 只有犯了大罪的人才会被执行这种封建时代的酷刑。“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让生者想方设法不火化, 必须火化也会骨灰装棺后进行二次土葬。

例证:家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寡老人, 宁愿沿街乞讨, 捡破烂为生, 也不享受国家低保政策, 询问后得知:“享受国家的福利后怕死后会被火葬”。

2.2“孝道”的外衣, 浪费的心

丧葬文化中有种“死孝”的说法, 又称“厚葬薄养”。生时得不到很好的尊重和赡养, 死后, 在孝道的外衣下, 攀比心理, 浪费观念, 出现了让人汗颜的厚葬场面。

实地考察发现:一个丧礼大搞排场, 挥霍钱财达3~10万元不等。基本的仪式还进行了扩大化;墓地、寿衣、棺材奢华化;出殡仪仗庞大化;连传统的答谢助丧者也变成了大宴四方宾客, 桌席越多越好;甚至歪曲出焰火、乐队样样不缺, 才能体现气派和子孙的昌盛和孝顺的“怪”现象。

2.3 殡葬市场混乱, 难以管理

火葬是殡葬改革的主要形式, 比土葬简洁。火葬相对土葬进行了程序和形式上的简化, 但是火葬配套设施的不完善, 使得殡葬的费用增加。首先, 火葬后二次土葬, 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火葬成本。其次, 由于殡葬市场的混乱, 火葬配套要求的墓地价格, 出现几千至几十万的价格差距;骨灰盒由于材质不同, 比如, 红木、石头、黑檀木, 价格出现大的波动。没有统一的标准, 殡葬市场难以管理。

2.4 殡葬政策不完善, 执行困难

1) 在执法中, 执法者也不愿冲撞过世之人, 并且死者家属容易将悲愤的情绪转移到执法者身上, 所以执法不到位, 更容易加深政府与人民间矛盾。殡葬“三乱” (乱埋乱葬、乱搭灵堂、乱经营丧葬用品) 的现象无法根除。

2) 执法部门间的不协调。殡葬执法作为综合执法, 涉及城管、国土、林业、卫生等多个职能部门, 在实际执行中, 由于多种因素, 导致部门责任没有落实到位, 没有形成合力。

3) 执法没有力度。各地《殡葬管理条例》表明民政部原来一直不是一个完全的执法主体, 而只是一个殡葬事务的主管部门。

3 殡葬文化视域下的殡葬改革途径

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 推行火葬, 逐步限制土葬, 最终完全用火葬代替土葬。我国殡葬改革三大重点是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推行绿色殡葬和殡葬服务标准化。

3.1 充分尊重信仰, 殡葬民俗化

在民间, 殡葬文化更多是一种观念的信仰, 一种带有愚昧性的传统孝道文化。要转变“死要面子活受罪”厚殓厚葬的土葬孝道思想, 完全靠政府的强制措施和行政命令, 易导致民怨。殡葬改革更多的需要思想观念的逐步取代, 提高政治、科学、文化素质, 开化思想, 摆脱旧的传统观念束缚、破除迷信, 建立厚养薄葬的新风尚, 促其改革。

3.2 适当简化仪式, 殡葬标准化

殡葬改革需要有标准大框架的殡葬仪式要求, 因为殡葬仪式能够准确的表达感情, 还能让子孙以尽孝道。现在的殡葬仪式繁琐, 浪费严重。火葬推行到现在, 也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可, 但是大部分地区在火葬的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土葬。调查得知:普通群众也不赞同繁琐的丧葬仪式, 希望无论土葬、火葬, 还是其他的殡葬方式, 都形成一定的简单标准仪式, 不仅能表达孝心, 还不累心, 也能节约。

3.3 合理控制成本, 殡葬惠民化

目前由政府调控殡葬市场价格, 对殡葬用品价格进行规范, 使其控制在殡葬用者接受的范围内。由于殡葬事业是大众所需, 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 目前政府需要尽快提出具体的费用标准, 从宏观上对殡葬成本进行控制, 使殡葬费用惠民化。

3.4 严格政府执法, 殡葬政策化

加大执法力度, 发挥执法部门的威慑作用, 显示政府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决心。同时完善举报制度, 处理好举报案件, 做到有报必查, 查有结果。

3.5 加强宣传, 推行绿色殡葬

4月份是殡葬宣传月, 多种宣传方式, 例如: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路牌、灯箱、墙体、横幅等形式, 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转变传统殡葬观念, 形成厚养薄葬、简易办丧的新理念, 将殡葬改革与中国传统的“孝”文化有机结合起来, 这样既符合老百姓的意愿, 让老百姓从思想和心理上自愿接受火葬, 又极好地促进了和谐社会的进步。

同时大力推行绿色殡葬概念。绿色殡葬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节俭办丧事, 不参杂封建迷信的仪式;二是运用火葬将骨灰回归自然, 比如说花坛葬、江葬、海葬、植树葬等等让骨灰回归自然。

绿色殡葬在尊重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 相对于传统的土葬, 占地少、“环保”, 也为家庭及社会节省了大量资源, 同时礼待逝者, 是殡葬改革的新方向。但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绿色殡葬, 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宋悦华.我国殡葬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法制与社会, 2011 (4) :83-184.

[2]朱勇.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3]窦玉沛.坚持科学发展主题促进现代殡葬新跨越[J].中国民政, 2011.

[4]汲怀远.火葬不“火”:灵魂信仰视角下的农村殡葬改革.理论探新, 2010 (11) 275.

7.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汇报 篇七

关于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汇报

xxx殡葬管理所自2011年成立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和县民政局的悉心指导下,不断加强殡葬管理,逐步推进殡葬改革,认真贯彻《殡葬管理条例》,按照中省市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攻坚克难,使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多措并举,加强完善殡葬管理。

一是不断完善殡仪馆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我所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完善殡仪馆基础设施,先后购置两台冰棺、一台尸体存储柜和一台殡葬专用车;完善礼宾房、祭奠厅、礼乐房、餐厅、客房等内部设施;改造院内外水路、电路,绿化院内外及公墓周边环境,使殡仪馆面貌焕然一新,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称赞。

二是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行风建设。我所始终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以“形象统一、服务高效、管理精细、公开透明、便民利民”为目标,加强干部员工日常管理和纪律约束。通过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对内完善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升了队伍素质,对外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有效地推动了内部管理和行风建设。

三是不断提高丧事活动管理和服务水平。我所紧抓干部员工学习,提高干部员工思想认识、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尤其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充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落实整改任务,完善了殡葬服务流程,提高了工作积极性,改进了工作作风,满足了社会不同群体和阶层的丧葬需求,为丧葬家属提供了优质的丧葬服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推进殡葬改革步伐。

推行殡葬改革,是破除千年陋习,树立文明祭祀的新风尚,是促进丧葬文明,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更是保护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县推进全域旅游、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我所每年在清明、冬至等祭祀活动集中的传统节日中,积极组织干部上街宣传,发放宣传单,同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宣传。连续两年在清明节期间开展“鲜花换纸钱”活动,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在《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意见》的专项宣传活动中,发放宣传资料7000余份,全县党员干部基本人手一份,真正做到了使殡葬改革的新理念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加大殡葬执法力度,提高殡葬执法水平。我县属于土葬改革区,群众思想观念较为保守落后,殡葬执法难度较大,我所以全县创建全国卫生县城和文明县城为契机,加大殡葬执法力度,有效治理乱埋乱葬,严禁在龙山公园景区、210国道两侧和可耕地内私自建坟建墓,基本杜绝了城区、景区乱埋乱葬行为。同时对殡葬用品市场秩序进行了专项整治,规范了县城内8家殡葬用品商店,对迷信用品进行了清理,规范了殡葬用品市场,改善了县城环境,收到了良好成效。同时注重殡葬执法队伍建设,目前我所人员不足,大都身兼数职,已有三人办理了行政执法证,随后要统一配备执法制服,加强殡葬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执法能力和干部素质,使殡葬执法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8.全县殡葬管理工作简介 篇八

大洼县殡葬管理所

1996年

从1996年3月初开始,我县集中开展“殡葬法规宣传周”活动。一是制作大型展板将1985年2月8日,国发(1985)1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盘锦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13日颁布的《盘锦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等殡葬文件法规进行公示。二是在县城人流集中地方设置咨询台,由县殡葬管理所人员向群众宣传解释殡葬法律法规政策。三是开展殡葬法规宣传进街道活动,将宣传资料送到街道,直接在群众中进行宣传。

清明节过后,在全县广泛开展平迁坟的宣传工作,集中一个月时间对全县的主要公路、铁路、生态养殖基地、旅游区等重点地段摸底逐乡镇的落实任务,除主动迁出和平毁的坟头外,重点地段联合有关部门和人员集中平毁,共平毁坟头1870盔其中平掉1240盔迁出630盔。

1997年

为了规范大洼县殡葬用品市场的经营行为,加大对封建迷信用品的查处力度,我县殡葬管理所会同县工商、城管等部门于3月26日至3月31日对大洼县的殡葬用品市场进行了为期3天的突击检查。检查范围主要是针对大洼镇,田庄 台镇、田家镇等地区的经营殡葬用品的经营点,共查处了5户出售封建迷信用品的经营户,收缴了冥币5000余张封建迷信用品纸牛、纸马等13个(件)。严厉打击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整顿了殡葬用品市场的秩序。

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8月20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宣传贯彻<殡葬管理条例>的通知》面对国务院新法规出台,以及民政部通知文件精神,9月28日,我县殡葬管理所牵头举办全县殡葬服务单位负责人学习班。各乡镇(街道)分管殡葬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县殡仪馆馆长、县殡葬管理所全体成员共50多人参加了学习班。系统学习了《殡葬管理条例》文件的精神。

10月份,我县殡葬管理所大力宣传《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的发布,借助新闻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讲解《殡葬管理条例》。针对群众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努力使《殡葬管理条例》的内容家喻户晓,推动人民群众更新丧葬观念,自觉规范丧葬行为,提高依法实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

1998年

1998年5月27日辽宁省政府令第94号颁布了《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我县殡葬管理所一方面学习和宣传《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另一面加强了对殡葬市场的检查,规范殡葬用品业主的经营行为,加大对封建迷信用品的查处力度,6月25日上午,由县殡葬管理所牵头,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集中对我县大洼镇、田庄台镇等多家经营殡葬用品的商户进行了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无证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对商户们分别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补办;处理非法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户3户,检查人员对其非法商品26件予以了没收、销毁,并责令业主停业整顿。通过这次检查,一方面规范了我县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另一方面对从事这类违法行为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对我县的殡葬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平(迁)坟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民政厅的统一安排,我县1998年秋季平(迁)坟工作于9月初开始,此次秋季平(迁)坟工作的重点是将公路和铁路两侧、耕地、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以及水库、堤坝上的坟墓全部迁走平掉。共平毁坟头1670盔其中平掉1340盔迁出330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展工作。对平而复起的坟头,采取坚决措施,并按照《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9年

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将进一步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为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保障。同时,县殡葬管 理所继续强化丧葬用品市场的整顿、治理、规范和监督,4月初开展了清明节市场检查,着力净化殡葬用品市场。本次清查行动对大洼县境内的26家花圈、寿衣经营商店进行了检查,发现了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冥币6000余张及纸人、纸马10件,殡葬管理所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没收销毁。

加大查处私埋乱葬力度,严厉打击和遏制地下公墓等各种殡葬违法行为,切实搞好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领导,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殡葬管理力度,促进大洼县殡葬事业健康发展.2000年

在清明节到来之前,我县集中开展“殡葬法规宣传周”活动。将印发的法律法规宣传单送到街道,直接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殡葬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收到良好的效果。

清明节后,就如何做好今年的春季平迁坟工作进行详细的安排和布置,今年全县平迁坟工作主要任务是高速、铁路、庄林路、盘营路、风景区、旅游景点等附近的坟头限期迁出和平毁。在各乡镇近一个月时间的共同努力下,重点地段共平掉坟头1600余盔,其中迁出900余盔。

殡葬管理所于5月初开始,加强了对大洼县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集中清理和打击非法销售的冥币、纸牛纸马等封建祭祀用品的行为。检查中,销毁水泥墓10个,砸毁石碑6 块,销毁违禁的小棺材5个,通过对殡葬市场的加强管理,有效的遏制了殡葬市场的不法行为。

县殡葬管理所在执法的同时,也加强了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定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每个执法人员都会都懂法律条文,办案程序,办案调查取证,会制作法律文书。通过行政执法,维护了广大丧户的消费利益和合法利益,限制了殡葬市场的不法行为。

2001年

清明节前,在全县广泛开展平迁坟的宣传工作,集中半个月时间对全县的主要公路两侧、铁路两侧、生态养殖基地内、旅游区附近等重点地段的坟头开始清理,主要涉及到5个乡镇,重点地段联合有关部门和人员集中平毁,共平毁坟头1580盔其中平掉1070盔迁出410盔。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001年8月14日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盘锦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结合我县实际情况,9月底,县殡葬管理所在县城人流集中地方设置咨询台,由县殡葬管理所人员向群众宣传解释殡葬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将要实施的《盘锦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并开展殡葬法规宣传进社区活动,将宣传资料送到街道,直接在群众中进行宣传。

11月份,殡葬管理所加强了对大洼县殡葬用品市场的管 理,集中清理和打击非法销售的冥币、纸牛纸马等封建祭祀用品的行为。检查中,销毁水泥墓8个,砸毁石碑4块,销毁违禁的小棺材2个,收缴冥币5000余张、封建迷信用品纸牛、纸马等13件,并做了集中销毁。通过对殡葬市场的加强管理,有效的遏制了殡葬市场的不法行为。

2002年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平(迁)坟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民政厅的统一安排,我县2002年春季平(迁)坟工作于3月初开始,此次春季平(迁)坟工作的重点是将公路和铁路两侧、耕地、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以及水库、堤坝上的坟墓全部迁走平掉。共平毁坟头1140盔其中平掉830盔迁出310盔。

民政部2002年4月22日,颁布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目前具体情况,暂时还没有正规的经营性公墓,但还有很多需要规范的非经营性墓地,5月20日开始,根据相关规定,殡葬管理所逐步检查和规范现有的非经营性墓地,检查中发现有个别乡镇的农民存在私自出售墓地的情况,在自家果园或耕地出售墓地,查明情况后,县殡葬管理所根据相关规定,限期将坟头迁出,恢复原地貌。

8月份,殡葬管理所加强了对大洼县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检查中,查处违禁的小棺材5个,收缴冥币8000余张、封建迷信用品纸牛、纸马等23件,并做了集中销毁。处理 非法经营户5户,通过对殡葬市场的加强管理,有效的遏制了殡葬市场的不法行为。

2003年

为落实省厅相关平(迁)坟文件精神,我县2003年春季平(迁)坟工作于3月中旬开始,此次春季平(迁)坟工作的重点是将公路和铁路两侧、耕地、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以及水库、堤坝上的坟墓全部迁走平掉。共平毁坟头1440盔其中平掉1030盔迁出410盔。

4月份,殡葬管理所对大洼县殡葬用品市场进行了集中清理,检查中,销毁违禁的小棺材4个,收缴冥币、纸元宝等6000余张(个)、封建迷信用品纸牛、纸马、纸别墅、纸汽车等13件,并做了集中销毁。通过对殡葬市场的加强管理,有效的遏制了殡葬市场的不法行为。

2004年

为落实省厅相关平(迁)坟文件精神,我县2004年春季平(迁)坟工作于3月中旬开始,此次春季平(迁)坟工作的重点是将公路和铁路两侧、耕地、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以及水库、堤坝上的坟墓全部迁走平掉。共平毁坟头1840盔其中平掉1430盔迁出410盔。

大洼县的殡葬改革工作一直紧抓不松,全县每年火化率保持100%。但火化后遗体乱埋乱葬,二次入棺土葬较为严重,丧葬市场管理混乱,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丧事大操大办现 象时有发生。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大洼县加大执法力度,严禁沿街沿路乱设灵堂、抛撒纸钱,燃放烟花爆竹,播放演奏音乐等扰民行为。严禁骨灰二次入棺土葬,禁止乱埋乱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和树葬、水葬回归自然的葬法。殡改整治带来葬礼葬法改革新局面,全县范围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教育群众厚养薄葬,文明治丧,积极倡导先人骨灰回归大自然等活动。通过以上举措目前全县丧事大操大办、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现象正逐步得到遏制,移风易俗丧事新办蔚然成风。

5月份,在全县范围内对丧葬用品商店进行摸底检查,检查中,销毁违禁的小棺材8个,收缴冥币、纸元宝等8000余张(个)、封建迷信用品纸牛、纸马、纸别墅等25件,并做了集中销毁。处理非法经营户5户,通过对殡葬市场的加强管理,有效的遏制了殡葬市场的不法行为。

2005年

为落实省厅相关平(迁)坟文件精神,我县2005年春季平(迁)坟工作于3月初开始,此次春季平(迁)坟工作的重点是将公路和铁路两侧、耕地、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以及水库、堤坝上的坟墓全部迁走平掉。共平毁坟头1640盔其中平掉1260盔迁出380盔。

4月份,利用3天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对丧葬用品商店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中,销毁违禁的小棺材4个,收缴冥币、纸元宝等8000余张(个)、封建迷信用品纸牛、纸马等18件,并做了集中销毁。处理非法经营户3户,通过对殡葬市场的加强管理,有效的遏制了殡葬市场的不法行为。

2006年

按照市民政局3月31日会议要求,大洼县春季平(迁)坟工作于4月初开始启动,我局殡葬管理所及时召开了各乡镇民政助理会议,部署和落实了2006年的春季平(迁)坟工作任务,及时间要求,同时下发了《大洼县春季平(迁)坟工作通知》,会上强调了在平坟工作开始前,各乡镇必须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把平(迁)坟工作传达到村、到户,重点地段设置标志牌发布平(迁)坟通知内容,具体位置主要有盘营公路、霍田公路、高速公路、铁路、305国道、干渠两侧、养殖基地、旅游区附近的坟头。此次平坟涉及区域较多,任务较重,全县共平毁坟头1840盔其中平掉1460盔迁出380盔。

5月初,我们联合市殡葬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的配合,对我县殡葬市场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工作。检查中销毁违禁的小棺材12个,砸毁石碑5块,收缴冥币、纸元宝等8000余张(个)、封建迷信用品纸牛、纸马等25件,并做了集中销毁。处理非法经营户5户,通过对殡葬市场的加强管理,有效的遏制了殡葬市场的不法行为。

6月初,召开大洼镇社区主任会议,主要解决自取消太平间后,尸体依然有存放居民家中问题,通过社区宣传殡葬 政策,逐步杜绝城区内沿街沿路乱设灵堂、抛撒纸钱,燃放烟花爆竹,播放演奏音乐等扰民行为。

2007年

3月初加大了殡葬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印发了殡葬法律、婚姻法、以及倡导阳光殡葬-骨灰撒海的宣传单18000余份,下发到全县各乡镇及社区,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认识殡葬改革的意义,提高认识。

按照省厅明传电报精神和市、县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2007年春季平(迁)坟工作于4月4日即着手开展,对主要乡镇、重点地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现场落实平(迁)坟工作任务,同时由各乡镇利用新闻媒体、公告牌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让广大群众认识到平坟工作的重大意义,在近一个月的共同努力下,除村民主动迁出或平毁的坟头外,在重点地段共平掉坟头343盔,其中迁出94盔。

在清明节期间,我们联合市殡葬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的配合,对我县殡葬市场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工作。检查中销毁水泥墓13个,砸毁石碑8块,收缴尸体冷藏箱2台,通过对殡葬市场的加强管理,有效的遏制了殡葬市场的不法行为。

今年清明节过后,按照市局的要求,印发了倡导阳光殡葬-骨灰撒海活动的宣传单6000余份,参加了市里在5月20日组织的盘锦市第八次骨灰撒海活动,全市共有14家,我 县有4家参加了这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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