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共8篇)
1.就业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篇一
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
从业单位是指在兵团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驻地监理工程师、计量工程师;试验单位试验检测工程师;招标代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兵团交通局负责全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组织制定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
2.指导、监督各师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3.审核发布从业单位及人员变更信息; 4.审核发布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5.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
6.负责信息数据的存储、安全与维护。
第七条 各师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审核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信用信息;
2.发布本辖区公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3.发布本辖区在建公路建设项目督查情况,已验收项目的验收结果;
4.对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兵团交通局。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1.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2.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3.资质、资格情况;
4.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5.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6.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第十条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毕业院校及专业;
2.从事专业、职称、资格证书; 3.近5年承建的项目主要信息。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实施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师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实施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质量、安全、工期、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质监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信息指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建设管理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或兵团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 1.从业单位进入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必须按规定填报单位及主要人员信息,对真实性负责;
2.从业单位首次登陆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需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后提交注册,由师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登陆,每个企业能且只能拥有一个账号;
3.从业单位注册账号后,需自行录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信息须真实、完整。基本信息录入完成后,携带经由公证部门公证后的影印件提交师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
4.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携带书面报告及变更内容提交兵团交通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5.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师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6.不良行为信息由师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建设管理单位提供。
7.信用评价信息由师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录入,提交兵团交通局审核后发布。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录入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兵团交通局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
各师交通局均可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需发生变化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兵团交通局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各师交通局及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五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师交通局及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应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交通运输部、兵团要求,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兵团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个人身份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1.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2.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3.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或者信息不全的,均可向负责公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兵团交通局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负责公布信用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通过审查进入兵团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仅限第二条规定从业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就业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篇二
公共就业问题涉及到了社会、高校、再就业人群等方方面面的利益, 因此对其进行信息化建设就成为了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涵盖的范围和内容比较广泛, 所需要的服务水平和信息化程度较高, 导致了建设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出现, 针对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
一、目前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 当时由于网络刚刚在我国开始普及使用, 信息化建设程度比较原始, 所包含的功能和内容比较单一, 主要的方面就是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发布和人才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 通过网络来进行相对应的匹配工作。随着时间的发展, 原有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程度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 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一) 信息建设不完善。由于各个地级城市人力资源市场或人才市场之间长期缺乏统一的管理, 对就业服务信息的建立采用各自为政的态度, 使各个人力资源市场之间以及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市场之间的业务无法进行沟通, 对求职信息和招聘信息不能进行有效的采集和共享。各个人力资源市场或人才市场在网站建设时对就业服务信息的定位形式比较较单一, 内容更是千篇一律, 没有网站应有的文化特性、缺乏新意, 不能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而许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于就业服务信息的建立和完善, 大部分都是基于本部门的规定与要求。
(二) 信息管理水平不足。一些发展水平较低的城市由于信息化管理工作的不足, 导致了其就业服务网站的使用受到了较大程度上的限制, 这种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部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尚未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 对于信息的收集量不足, 导致网站上就业服务信息的更新速度很慢, 对求职者或招聘单位的使用要求无法满足。其次, 网站防范虚假信息手段能力不足, 部分招聘单位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 影响求职者的择业机会, 通过招聘来虚张声势, 全面包装企业, 以达到宣传的目的;最后, 对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不能进行安全有效的保护, 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对这种信息安全管理上的不足有非常大的担忧, 使其不能在网络上很好地进行交流。
(三) 网站就业服务功能单一。由于多数城市的发展水平普遍偏低, 就导致了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认识程度不足, 造成了当地就业服务网站的功能及内容千篇一律, 除了国家相关政策的发布和当地就业指导意见等, 对用工企业和求职人才的关注度较低, 其信息收集和整理还不完善。就业服务网站的信息化功能单一, 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就业形势的缓解要求, 不仅浪费了地方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 还阻碍了当地就业水平的提高, 对城市运营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四) 信息交流不广泛。大部分就业网站的特点就是针对自己网站的需求进行创建和录入, 不能实现各个地级城市就业网站之间的信息交流。由于信息不联通, 企业想要的人招不到, 劳动者向往的企业进不了, 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有人无业就, 有业无人就”的困难局面。
二、新时期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方面
(一) 数据中心建设。通过对区域内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资源和系统整合, 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 对区域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资源设备进行整合, 集中使用, 统一维护和管理, 保证整体系统的有序运行。数据中心的建成, 可以充分将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统一管理, 通过实时更新的方式发布到网络平台, 利用数据中心集中管理本区域内的各项数据和系统, 包括服务于各级公共就业机构的应用软件和设施设备。
(二) 信息网络建设。以数据中心为中心, 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有的局域网为基础, 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基础上, 通过互联网连接本区域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形成网络平台。通过网络中心将各个服务机构有效地整合在一起, 信息发布采取多种方式来进行全面的覆盖, 保证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传达到需求者手中, 支持跨地区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作, 横向联接地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纵向联接下属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的广域网络系统。
(三)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站由于具有多样性, 这就导致了需求者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进行资源的收集和信息的发布, 不仅浪费了相关企业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也加重了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可以将区域范围内的就业网站等进行整合, 简化业务流程, 完善就业服务的功能和内容, 通过干净整洁的操作界面来进行信息的发布, 资源的采集, 为使用者提供最大化的便捷服务。运用互联网来进行属地范围内的就业服务工作的全程管理, 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 通过系统功能的进一步细化, 将整个系统向乡镇覆盖, 保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传达到覆盖的区域, 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拉动就业水平, 调整信息资源的合理分配, 最大化发挥公共就业信息服务管理系统的便捷高效性特点[1]。
(四) 公共就业服务网站的建设。网站市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主要信息获取的途径, 因此就业服务网站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网站的建设过程中, 主要注意的方面为以下几点:
1.做好网站页面设置。网站页面是就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群体的脸面, 关系到了就业服务机构的形象, 因此网站页面的设置就必须尽可能的简单高效, 能够使人清晰地找出重点, 凸显出就业服务网站的特点, 保证自身的社会形象能够有效的树立。
2.创建信息审计体系。目前各种公共就业服务网站虽然对就业服务提供了便利, 但是由于信息审计体系的不完善, 使网站上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会出现一定数量的虚假信息, 例如学生在网上投递虚假的求职简历, 一些企业谎报招聘信息。因此保证公共就业服务网站的有效就要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就业信息的审核体系。对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求职者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和统计, 为就业服务的对象提供有效保障。
3.注重就业服务功能的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网站面向的主要群体就是广大的用工企业和高校毕业生、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群体。由于各个群体具有不同的特征, 这样就需要在实际的就业服务功能的选择上要具有针对性, 保证各个群体的利益能够在就业网站上得到完整的体现, 功能的完善建设, 是保证就业服务网站良好运营的基础, 对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缓解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
三、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措施分析
(一) 制度化规范建设。由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涉及到的利益方较多, 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 这样就必须加强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来保障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 对其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确保此类行为不再发生, 约束和规范建设过程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确保树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良好的对外形象和公信力, 为我国就业提供基础的服务支持。
(二)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中项目的管理。项目的招标和软件的采购维护工作都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管理, 保证其项目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来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充分运用社会第三方监管机构来对自身项目管理行为进行监管, 保障自身的运行能够出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 保证共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 公共就业服务流程规范化管理。通过制定《公共就业服务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工作规程》, 来确保网站发布信息的流程从采集—编辑整理—审核发布到日常更新的全程均有专业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采取的操作行为均有章可循, 保证流程的管理处在规范的环境下进行。逐步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组织管理体系, 确保信息的发布流程全程都能够合理科学的进行。
(四) 公共就业服务发布信息的管理。由于公共就业服务网站每天都需要发布最新的就业信息, 海量的信息中难免就会出现虚假信息、就业欺诈等违法行为。这样就需要针对这些信息中存在的违法性信息进行整理和清除, 以保障就业服务的健康环境。针对信息发布机构进行信息采集, 通过与社会其他本门沟通, 了解企业相关信息, 继而保证其发布信息的合理有效性, 避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站发布的虚假欺诈信息流入到就业领域, 为广大的用户经济利益负责[3]。
结束语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了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对其进行建设已经成为了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使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求职者能够得到简便、快捷的高效服务。建立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使就业服务管理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巍.浅谈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C].中国航空学会管理科学专业委员会2013年中国航空学会管理科学分会学术会议论文集, 中国航空学会管理科学专业委员会, 2013:5.
[2]宋大志.工业集中区社区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系统设计[D].电子科技大学, 2013.
3.浅谈劳务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篇三
关键词:劳务市场;建设;管理
一、前言
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力供需市场,劳务市场在近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进步。研究劳务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内容,能够更好地提升劳务市场的多方面水平,推动劳动力供需的良好衔接。本文从介绍劳务市场建设的必要性着手研究。
二、劳务市场建设的必要性
1.解决劳务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发挥劳务市场信息功能的需要。要解决摩擦性失业的难题,就必须加快劳务市场建设,特别是强化劳务市场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传递功能,尽可能使不同市场主体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的差异性相对缩小,从而逐步消除信息不对称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为实现充分就业创造必要的信息条件。
2.提高劳动力的流动幅度,扩大异地就业的需要。劳务市场建设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劳动力流动总量的增加和频率的加快,个人的职业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劳务市场化程度的影响。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没有劳务市场,国家通过高度统一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户籍管理等行政手段,对劳动力在不同工作单位和经济部门之间的流动加以严格控制,劳动力的流动率是很低的,已经严重阻碍我国劳务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影响我国劳务市场与国际接轨,也不利于我国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的有效解决。
3.缓解摩擦性失业的社会压力,实现充分就业的需要。摩擦性失业几乎在所有国家的劳务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过在我国问题尤为严重,表现为一定时期内某地某种劳动力严重短缺,而另一地此种劳动力却大量过剩,处于失业状态。这种由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形成的摩擦性失业从根本上说是在劳动力总供求基本均衡状态下的失业,其解决路径主要是劳务市场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劳务市场信息的完备和对称。而后一方面问题已越来越成为摩擦性失业问题得以缓解的制约因素,有必要作为我国政府当前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性问题加以解决。
三、劳务市场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马路变身劳务市场,埋下交通安全隐患
劳务市场多地处城市繁华路段,众多务工者拥挤在路边、甚至占用路面,影响正常的文通秩序。而且很多务工者找活心切,一旦发现有用工者出现,就一窝蜂式地围上去.全然不顾前后左右飞驰的各种机动车,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2.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严重影响市容
在劳务市场上每天有百余人聚集在这里,到了高峰期,人群混杂,打架斗殴现象时有发生,公共设施也时常遭到毁坏。由于民工不注意保护环境卫生,乱扔烟头、纸屑。每天光打扫他们丢弃的垃圾就得清理好几次,更有人随地大小便,严重影响市容。
3.没有劳动合同,民工权益没有保障
劳务市场未经任何部门认可,市场无人管理和监督,交易行为无序,劳资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资、工伤事故等纠纷,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各自的权益。一些人利用求职者迫切心情,进行非法职介活动,破坏了劳务市场秩序。
4.政府管理整治面临极大困难
对于政府建立一个正规的农民工劳务市场,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因为多数农民工学历低、缺乏从业技能,只能做一些短期零活儿,工作的随意性和流动性太强,很难组织管理。另外一些用工单位“怕麻烦”,不愿和农民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因此也就不愿意到正规的劳务市场招工。
四、劳务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导致劳动力需求结构变化
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不断调整变化的,一般由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要和关键时期,这一转变促使传统产业对劳动者的需求减少,新兴产业对劳动者的需求增多。不同产业对劳动者的技能、知识、经验上的要求是不同的,因而,原来从事传统产业的人员如果无法对自身各方面素质及时作出调整或没得到相应的培训,就不能顺利转入新兴产业,这就突出表现为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导致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结构包括工种、技能、技术、知识、经验等发生了变化,而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不能相应发生变动而引起的结构性失业,这会出现大中城市普遍就业饱和状态下的某些类型职位空缺
2.教育水平的提高速度,快于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速度,使“民工荒”和“大学生失业”并存
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造成了高教育水平的年轻劳动者迅速增加,而市场无法消化;同时,中低教育水平的人口在绝对数量上和相对数量上都有所下降,市场供给不足。“教育产业化”提高了私人教育投入,推高了对教育回报的预期;使得年轻人向往高收入、轻体力的劳动岗位。另外,教育结构与劳务市场需求结构脱节。我国高等教育层次结构不合理;我国高等教育专业设置不合理,致使我们培养了一大批劳务市场上不需要的大学生,使他们毕业即面临失业。许多企业主10万元高薪雇不到高级技工,而进行了二十多年人力资本投资教育的研究生去争抢一个“卖猪肉”的岗位。
五、规范劳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措施
1.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成建制劳务企业制度的建立需要政策的倾斜与支撑。由前面分析得出,其他雇用模式向成建制劳务企业转化的关键在于缺乏经济原动力。为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相应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其他非制度化形态向制度化形态的转变。降低成建制劳务企业的准入门槛,降低其成本费用,具体说如降低企业注册资金、消除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双重上缴营业税的问题、财务制度应允许劳务企业留有一定比例的“活动空间”,在税收扶植、减免行政管理费、工程发包等诸多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为劳务企业制度建立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健全配套法规,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
应制定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符合实际、竞争有序的分包格局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使市场准入界定、分包交易、劳务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合同规范以及劳务培训制度、待证上岗制度等有法可依。对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适时适当的修改,如《建筑法》规定:“总承包企业必须自身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等条款作出修改,促进大中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尽快向管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型,尽快剥离企业所属的和依附挂靠的劳务分包队伍,引导其向成建制劳务企业转化,以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参与劳务分包市场的竞争。
3.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监管
建立劳务分包有形交易市场,从规范总包企业工程分包管理入手,制定建设工程分包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明确分包工程交易规则,为建设工程总分包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平台,使工程分包交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一方面要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交易市场进行资质登记备案,淘汰那些无资质的包工头式零散用工、超资质承包工程等行为,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另一方面要求总承包企业必须使用在交易市场进行资质登记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防止劳务分包企业的垫资、施工企业的任意压价、拖欠劳务费等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通过劳务交易市场的建立来规范总分包交易行为,遏制交易双方不签订合同、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杜绝违法分包、暗箱操作等情况的发生。
六、结束语
通过对劳务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的相关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目前条件下,造成劳务市场建设与管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关人员应该从劳务市场的客观实际出发,充分研究其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最为切实可行的建设与管理方案。
参考文献:
[1]魏欢,孙文建.劳务市场治理结构探讨[J]建筑经济.2010(12):88-89.
[2]严和平.建筑施工劳务分包机制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2011(04):102-103.
[3]戴国琴.关于发展建筑劳务经济的思考[J].建筑经济.2013(06:69-72.
[4]黄志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劳务市场健康发展[J].建筑施工.2012(02):90-92.
4.就业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篇四
“农贸市场”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自治县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
(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
(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
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
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政府支持城镇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等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第十二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就业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篇五
(一)建立和完善有形建设市场,实施“阳光合同”机制,制约违法合同的产生。
把合同管理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之内,并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对待,从而净化建设市场的合同环境,避免无效合同、违法合同的产生,提高履约率,进而进一步净化建设市场秩序。
(二)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三)、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综合治理。
参与监管的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各自对市场进行管理,形成统一有效建设市场合同监管体系的重要保证。
(四)、严格招标过程的管理。
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以查处串通招投标等非法行为为突破口,实现监管职能到位。一是实行年度备案登记制,严把入口关。
凡有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扣分并网上公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清出招投标市场。二是实行人员身份识别制和其它证件查验制度。明确要求法人授权代理人为在本公司注册的项目经理,并提供投标单位为该代理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上年度社会保障金凭证,同时对参与投标的企业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进行身份证识别,对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网上审查。
三是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投标保证金采取基本帐户往来转帐方式,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汇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提交。招标完成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退回原帐户,中标单位的工程款也直接转入其备案时所提供的基本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从而以此来进一步限制借用资质。
四是变资格预审为“后”审,改变过去工程建设招投标“资格预审”的做法,原则上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五)、加强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对中标的工程,建立了一套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会同纪律监察、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对300万以上工程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形式进行施工现场检查。
一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企业去交易中心签订合同,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施工承包合同予以严格审查备案,确保合同与招标结果一致,确保其施工管理班子与招标结果一致;
二是严查施工人员到位。项目经理及“五大员”一律实行押证施工,一名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个与其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中标人必须将项目负责人及“五大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暂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严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切实做到施工人员与中标人员一致,中标人员与备案人员一致。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必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批准。
三是严查转让或肢解转包中标项目。施工单位必须自行组织完成主体结构施工,不得违法分包。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业主单位认可。
四是加强对招投标项目资金的监管。工程进度款接受财政监督后直接转入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严禁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拨付项目资金。
(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舆论监督和市场导向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七)、强化监督手段。
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从事纪检监察、公检法司工作及新闻媒体人员等为特邀监督员,参与对重大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及重大招标决策的制度,并对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完善制度,提倡合法分包。
鼓励发展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九)理顺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多部门齐抓共管。
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牵头,监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标后监督小组,牵头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十)发挥业主在防止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发生的重要作用。
(十一)搞好监督信息管理。
监督信息管理薄弱工,监督信息少,项目受监情况、质安监管情况等都要及时进入网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自我考评情况(原《警示制度》执行情况)、各阶段执法检查情况、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等都要形成汇报材料及时报送市站。
(十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管理
1、项目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确保工期按时完工。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人。
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强化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并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监督,特别是监督各施工项目部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实名制管理和考勤。
(十三)、落实项目招标投标制,规范项目造价管理
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检察院须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取消或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资格。
各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的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监理不到位、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业主方建立健全内部监 3 控机制,努力形成外部监管和内部监控的监督合力,促进合同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严格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管理,严防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十四)、加强标后监督管理,严查资质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投标承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重拖延工期的施工单位及建造师,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十五)、建立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为强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采取在市政、道路工程中先行试点,对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第三方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方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县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各参建单位的履责情况、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受任何部门干预,独立开展监管工作。
要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推进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突出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监管,常抓不懈。
通过召开工地例会,举办民工安全培训学校、开展“质量安全知识下工地”活动等方式开展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提高民工安全意识。
改进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采用摇控、视控等先进手段进行监控;加强过程控制,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十六)严把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关。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质量安全有关的施工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坚持事前预控、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设计文件图纸逐级会审制度,重点工程由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审核,一般工程由专业工程师审核,每份图纸必须经过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程序、施工工艺,坚持“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业,实行先试验、后示范的样板工程引路制,强化现场检测管理,使每个技术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
(十七)强化动态监管。
加强建设类企业尤其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动态管理,凡发生死亡事故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暂扣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改,对发生较大事故的,还要同时暂扣、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组织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资质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
对在建工程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控,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组织开展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企业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八)推行差别化监管。
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和不良行为记录较多的企业、个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其行为即时与企业的招标投标和资质管理挂钩,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制,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诚信经营。
(十九)强化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对各类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乡镇工程等要全面覆盖,进行重点检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在安全报监和质量报监环节,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确保重大危险源全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二十)建立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
要把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纳入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凡是工程质量安全行为较差的,要及时对其资质资格和投标资格作出限制,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多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对采取带资、垫资、5 合作开发等形式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尤其是外地进入施工企业要严格管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市场。
(二十一)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登记、建档等工作,建立应急救援资源定期报备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随时调用。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防火、大型设备损毁等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逢节假日、重大节日等敏感时间以及高温酷暑、暴雨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二十二)分工负责
合同分包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责任单位:招标站)强化巡查监管,全面掌控建设工程动态
1、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
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验证核对,重点查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情况,发现问题责令纠正;问题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2、施工过程监管。
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3、工程变更监管。对建设单位提出,经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签章认可后报请备案的工程变更,予以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招标站)
4、竣工验收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责任单位:质监站)
(二十三)强化违法查处,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1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等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未经竣工验收或验 6 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决(结)算的;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因管理不当,造成工程严重滞后的。(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法制监察科、质监站、招标站)
2、施工单位有转包、资质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现场项目负责人(监理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或在某单位任职、兼职的;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安全标准操作,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提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整资料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或拖延施工人员工资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报告的;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法制监察科、质监站、安监站、招标站)
3、查处中介机构以下违法行为: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实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查机构未按规定承接业务,不按有关法律、标准、规范、规定及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的;未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盖章或出具虚假内容报告的;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和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人员未取得岗位证书、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法制监察科、质监站、安监站、招标站、审批科)
(二十四)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对列入重点监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定期进行联合抽查,现场联合抽查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合同备案及履约、监理履责、劳务人员 工资及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业人员资格、各方主体资质等。
(二十五)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在采取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仍难以制止到位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建筑业管理科启动联动执法机制。建筑业管理科要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通报相关科室和单位,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责令责任主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十六)处理各环节问题,综合治理。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用户监督
用户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从住户中推选有一定建筑技术及建筑管理经验的人成立“住户监理小组”,监理小组发现施工中施工企业违反合同规定,粗制滥造,有权通告施工企业改正或暂停施工,开展工程质量有奖举报活动,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构建防范与查处的工作体系建立。
工程现场、保险市场、建筑市场三场合作,形成一组良好的市场调节机制。现场预控层面,加快职业责任的三个转变,实现数字化工地,各个单位对各自负责的环节承担责任,检测机构对来样负责、对现场检测对象负责,监理单位对业主负责、对整个工程负责,形成现场预控诚信链。
完善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管措施
单一现场监督要走向综合监督,由工程实体向参建各方行为延伸,各方责任人的质量管理责任应上升到社会责任,由营造过程质量行为向控制竣工备案后质量责任延伸。正确处理质量、安全与工期的关系
建设施工项目进度应与质量安全相协调,工期进度的有效控制与质量安全的程度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因此,控制工期是保护建筑工程质量工程的途径。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
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
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
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
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转。改善建设市场要素,增强建设工程质量转化能力,保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
改进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
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提高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对策
2.1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全面质量监督管理的告知制度,提高建筑工程监督执法的社会及行业内的高透明度,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
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项目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和鞭策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受监督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规则约束性,使其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2.2 建立全方位的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加强监督执法的科学性。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全方位的集体监督机制,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2.3 建立预先预警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和谐服务严格执法。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预警,把质量问题控制在萌芽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于不可避免的质量问题,尽最大可能控制在最小范围。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2.4 建立行为监督与事实监督并重的质量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事实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并特别注意工程建设各方的衔接部分的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划清各方衔接的质量界限,分清责任,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
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提高全体建设单位的质量意识。
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以工程质量为中心的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充实必须的测试手段。
1、改进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和手段。
一是重点项目设立专项监督小组,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指导把关。一般项目采取巡回监督,逐步改变对每一个工程项目都平均使用监督资源的常规做法,以优势力量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逐步实现分类监督的新模式;
二是实行监督对象差别化。按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资质、人员及设备,诚信程度不同区别对待。
2、加大对工程巡查和抽查力度和频率。
为改变目前人员被动地预约检查的一面,突出以巡查和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质量监督与巡查交叉进行,互为补充,提高成效,以便更真实、准确地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3、突出对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主体结构的优劣涉及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
4、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影响了社会的诚信与和谐。使建设工程各方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诚信服务的管理理念。
5、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引向深入。
为有效抑制质量问题的发生,减少因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提高居民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我们推行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6、加强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利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
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
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
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围绕三大分布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 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
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
6.就业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及水利行业规章,对自治区境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AAA级,信用分值达到4000分以上,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分值在3001-4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高;A级,信用分值在2001-3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分值在1001-2000
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分值在1000分以下,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差,失信。
第六条
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应恪守守法、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七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供行业支持。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行为记录、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认定、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施工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施工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
7、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
8、外省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注册建造师、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质量负责人名单及岗位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施工单位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信誉和安全生产证明(原件)。
第十条
监理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监理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6、监理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
7、外省监理单位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和监理员人员名单及岗位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监理单位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市场信誉和安全生产评价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资格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在本单位注册的水利造价工程师及其他人员执业证件或职称证书(若无则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证明聘用关系的材料;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
6、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6、勘测设计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7、外省勘测设计单位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的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
原件收复印件),勘测设计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市场信誉和质量安全评价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时,除提交以上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应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实行定时申报和集中认定制度,每年集中认定一次,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不合格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合格申请材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
第十七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信用等级认定决定前,初步评审认定结果在宁夏水利建设管理网公示公告栏中公示(http:///js/),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章 信用等级认定和取消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分首次认定、晋级认定、重新认定和延续认定。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的首次认定按本办法中首次认定的评分标准,以评审委员会成员赋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7人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认定的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200分)
1、专业职称人员数量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标准赋分200分)
总人数达到资质要求的得100分,每少1人扣10分,扣完为止;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达到资质要求的得100分,每少1名扣20分,扣完为止。
2、注册建造师人数是否达到相应资质要求;(标准赋分500分)
注册建造师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500分,每少1人扣100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名加50分。
3、三类人员持证书上岗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人数符合资质要求的得200分,每少1人扣50分,扣完为止。
4、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3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300分,工程技术人员及建造师,每少1人扣50分,扣完为止。
(二)资产状况(标准赋分200分)资产负债、净资产能否维持企业正常运转;
资产负债率小于50%的,得100分;每增加5%,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净资产为正值的,得100分,净资产为负值的,本项不得分。
(三)信誉及业绩(标准赋分600分)
1、近3年的产值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平均产值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得200分;每少5%,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每增加5%,加10分,最高得分300分。
2、近3年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200分)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2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四)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赋分700分)
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2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常,得100分;一般状况得50分;较差不得分;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施工质量(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无工程质量事故,未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3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经查实,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3、安全生产(标准赋分200分)
连续3年无安全生产事故,未受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2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五)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
代表工程的业主方给予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A为300分,B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六)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首次认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200分)
1、总监、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高级职称人数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800分)
总监、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高级职称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800分,每少1人扣50分,每多1名加20分。
2、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4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400分;总监、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中、高级职称人员每少1人扣50分。
(二)信誉及业绩(标准赋分800分)
1、近3年的监理业绩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300分)
近3年年均业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得300分;每少5%,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每增加5%,加10分,最高得分400分。
2、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300分)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3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三)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赋分700分)
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2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常,得100分;一般状况得50分;较差不得分。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工程质量(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3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经查实,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3、安全生产(标准赋分200分)
连续3年无安全生产事故,未受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2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四)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
代表工程的业主方给予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A为300分,B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五)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企业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首次认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500分)
1、专业人员能否达到相应资质要求(标准赋分1000分)招标师、造价师、取得技术职称的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800分,每少1人扣50分,每多1名加20分。
2、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5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500分;招标师、造价师及技术人员每少1人扣50分。
(二)信誉及业绩(标准赋分900分)
1、近3年的代理业绩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500分)
近3年年均业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得500分;每少5%,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每增加5%,加10分,满分600分。
2、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200分)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2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3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
常,得200分;一般状况得100分;较差不得分。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四)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业主方给予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A为300分,B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五)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首次认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200分)
1、注册执业人员及取得技术职称人数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800分)
注册执业人员及取得技术职称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800分,每少1人扣50分,每多1名加20分。
2、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4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400分;技术人员每少1人扣50分。
(二)信誉及业绩(标准赋分800分)
1、近3年的勘测设计业绩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300分)
近3年年均业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得300分;每少5%,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每增加5%,加10分,最高得分400分。
2、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300分)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3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设计进度、质量和服务等纠纷的,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三)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赋分700分)
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4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常,得200分;一般状况得100分;较差不得分。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设计质量;(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未发生设计质量事故,未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3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受到项目法人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四)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
代表工程的业主方给予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
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A为300分,B
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五)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测单位首次认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200分)
1、注册执业人员及取得技术职称人数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800分)
注册执业人员及取得技术职称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800分,每少1人扣50分,每多1名加20分。
2、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4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400分;技术人员每少1人扣50分。
(二)检测能力及信誉(标准赋分800分)
1、检测能力是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300分)检测能力能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得300分;每少1项,扣50分,本项扣完为止。
2、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300分)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3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
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三)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赋分700分)
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3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常,得200分;一般状况得100分;较差不得分。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检测质量(标准赋分400分)
连续3年未发生检测质量事故,未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4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受到项目法人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四)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
按代表工程的业主方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
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A为300分,B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五)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信用等级晋级认定、重新认定、延续认定,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原信用等级证书(原件);
2、近期履约情况证明;
3、最新业绩证明;
4、人员变更和社保缴费情况证明。
第二十六条
从业主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晋级认定。
1、依照《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信用分值累计达到晋级标准的;
2、连续保持相同信用等级达3年的。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一年内累计扣分达降级标准,或因行政处罚取消信用等级再次恢复从业的,信用等级需以首次认定的方式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八条
信用分值一年累计达不到降级标准,资质等级按延续认定。
第二十九条
因被吊销资质或连续12个月无水利建设市场业绩,从业主体信用等级自动取消。
第四章 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信用等级分书面和电子两种记录载体。电子载体为宁夏水利建设管理网(http:///js/)《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记录》;书面载体为《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信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每年对从业主体的信用等级认定结果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从业单位资质等级、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信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从业行为的记录和上报工作,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
信用管理与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挂钩,信用等级作为水利建设招投标和单位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认定为C级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暂停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活动,处不少于3个月的停业整顿。整顿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恢复市场活动,信用等级自动恢复至B级。自停业整顿期开始,12个月内未通过整改审查的,其从业资质自动注销。
第三十五条
从业单位要如实上报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资料,积极配合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凡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误报信用资料的,一经查实,从业信用等级一律按B级记录。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规配套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7.就业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篇七
就业信息平台是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设的就业交互式网站, 与传统的就业方式比较它的优势是:其一, 信息量大、时效性强;其二, 针对性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根据需求, 针对性地在网上进行双向选择;其三, 无地域限制, 增加就业机会;其四, 信息反馈速度比一般交流方式快得多。所以当就业信息平台投入使用将大大提高高校就业部门的工作效率。
二、我院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与实现
(一) 就业信息平台系统功能分析
首先根据就业信息平台的使用情况, 把用户角色分为以下三类:
1) 管理员:负责院校信息发布, 审核企业招聘信息, 学生和用人单位资料的导入等。
2) 学生用户:学生用户可以浏览平台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并发送个人简历。
3) 单位用户:发布需求信息, 查看学生用户信息。
(二) 就业信息平台信息处理流程
就业信息平台对招生数据库的原始数据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管理员权限导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每位学生的学号产生用户名和密码, 然后可以让学生登陆系统进行诸如职业测评、职位查找、向用人单位发送求职意向等活动。用人单位有需求时可通过用人单位服务模块提供的注册、登陆功能成为会员并发布用人信息, 系统管理员将通过打电话, 发传真等其它方式进行审核, 只有审核通过以后的需求信息才能发布到公告栏, 供毕业生用户参考。
(三) 就业信息平台实现的关键技术
1. Ado.ne t数据连接
连接字符串“Server=MyServer;Database=jy;User ID=MyID;Pas s w ord=s a”由两部分组成, 服务器识别部分和用户验证部分。服务器识别部分为:“Server=MyServer;Database=jy”。也可以添加Instance, “Instance=MyInstance”。更常见的是Ins tance名和Se rve r名在一起声明, 例如:“MySe rve rMyIn-s tance”或者“ (local) MyInstance”后者表明没有单独的设立数据库服务器。用户验证部分为:“User ID=MyID;Password=MyPass”理解SQL Se rve r的安全SQLSe rve r有两种安全模式:Window s集成验证和SQL Se rve r验证Window s集成验证:“Trus te d conne ction=true”或者“Integrated Security=true”SQLServer验证:“user=usernam e;pas s w ord=pas s-w ord。1) 建立和要连接的数据库的conne ction对象 (建立连接对象) /conne ction conn=…;2) 建立s qldataadapte r对象/pre pare ds tate m e nt ps=…;3) 由s qldataadapte r产生数据集datas e t对象数据集/re-s ults e t rs=ps.e xecute () ;4) 建立datagrid控件对象, 把datas ource设置为第三步时产生的dataset对象/遍历rs;5) 双击form写代码sqldataadatper1 (sqldataadatper的in-stance) .fill (dataset11) /rs.getstring (strfrom db) ;填充数据库对象集。
2. 模块化层次化设计
模块化设计不仅代码更清晰、可重复使用, 同时代码的可维护性和系统的稳定性得到保证。本系统中使用的用户控件, 使用了Asp.net的代码与内容分离技术, 实现了事件处理代码的重用, 其中主要包括三组控件:1) 使用主控页面技术将顶部和底部的导航栏制作成主控页, 把用户页面放入HeaderControl;2) 用人单位填写需求信息时有大部分的内容将在就业信息发布栏内出现, 所以将自定义成Info-Control;3) 毕业生求职模块中搜索定义成Se archControl, 这些控件不仅使每个页面结构更加清晰而且增强了可用性。同时在系统中, 将常用的操作封装在不同的.cs文件, 对其进行编译后, 在不同的类中用using加以引用。此外, 在设计中我们把常用的数据库访问封装为存储过程, 然后针对主要功能模块进行了类封装, 这样每一个功能页面的代码都作为最高层来设计, 页面就会变得非常简洁。
三、就业信息平台的网络管理
(一) 信息处理
就业信息不仅是就业信息平台的生命线, 也是毕业生求职择业的前提和必备条件。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信息时代, 就业不仅是实力的竞争, 也是信息的竞争。高校的毕业生就业部门作为就业信息平台的建设者和管理者, 在就业网络平台建成以后的工作主要是一个信息收集、分析、验证、发布、回馈的过程, 因此就业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就业信息的主要特性。积极主动的收集就业信息, 并认真细致地分析、筛选、整理这些信息, 从而做出准确的处理, 把握选择的主动权。由于就业信息时效快、数量大、品种多、范围广, 在对其进行处理时必须做到:
1) 加强信息的筛选是最为关键的, 要针对本校毕业生的数量、生源情况, 专业设置筛选就业信息。用人单位向高校就业部门发出的需求信息函大部分是针对该校应届毕业生的, 而在人才市场和报刊杂志上获得的需求信息, 大多是面向全社会的, 往往都要求就业人员具有几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不适用于应届毕业生。
2) 加强可靠性。为了对广大毕业生负责, 要把用人单位发来的需求信息进行审核, 包括要求用人单位传真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向其所在的地方主管部门调查等方式, 保证就业信息的可靠性。
3) 就业信息有很强的时效性, 收集到的信息分析处理后, 应尽快通知毕业生并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
(二) 系统的安全管理
就业信息平台建设完成以后, 网站的安全建设至关重要, 如果没有严密的安全机制, 建成后的平台会出现很多漏洞, 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 针对安全问题主要分为以下方面:服务器安全, 边界安全, IN-TER-NET的安全。防护分为三道防线, 安装防火墙是网站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步防范措施是安装网络安全扫描及漏洞检测系统, 第三道防线是安装网络安全评估系统。
摘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是通过Internet信息平台结合本地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就业信息管理, 本文对其建设模式和设计流程进行探讨, 提出平台的部分建设和管理方案, 使就业信息平台更好地服务于高校的就业管理工作。
关键词:就业信息,平台,数据
参考文献
[1]郑淼.基于WEB的高校毕业生管理系统设计[J].常州工学院学报, 2007.
8.就业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煤矿;经营管理;平台建设
近年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采供、销售、财务、人力资源、办公等专业信息平台,在提高各个专业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互通不够、集成不高、共享不足等“信息孤岛”问题,特别是与内部市场化经营管理协同上,缺乏各个环节的信息集成共享和动态管理,迫切需要搭建一个上下贯通、左右互联的内部市场化经营管理平台。
一、煤矿企业内部市场化经营管理平台的基本内涵
煤矿企业内部市场化经营管理平台应以效益效率最大化为导向,以内部市场运行体系为主线,以可控成本全要素管理为重点,以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以经营计划、核算、结算、监督、考核、分析等环节为服务对象,以实现煤矿经营管理事前预算控制、事中过程监督、事后即时反映与过程规范透明。
二、煤矿企业内部市场化经营管理平台建设的主要路径
1.健全完善组织体系
煤矿企业应统一构建内部三级市场管理框架,制定内部市场运行规则,划定市场主体范围,明确权利与责任,确定具体运行方法,健全完善定额价格、结算、考核三大体系,形成网络一体化组织机构。
2.推行业务模式创新
(1)优化煤矿内部市场运行模式。在职能优化调整上,根据内部市场化管理层次,应本着机构扁平、职责清晰、流程高效的标准。在科学定岗定员上,坚持“满足安全生产、符合最低数量”原则,应体现经济、科学、合理、系统化,实现所有岗位、人员的有效配合。在日常基础性业务上,各类日常业务单据、信息系统、数据库应统一化、规范化。
(2)创新实施材料全面超市化管理。煤矿企业应借鉴大型超市的商业管理理论,在各矿建立井口材料供应超市,运用条形码技术,对煤矿所需各类材料进行条形编码、仓储、发放管理。全面推行集中采购、集中供应、集中仓储,取消矿井基层单位“二级库”。在此基础上,实行材料网上全面预算管理,所有日常业务全部通过内部市场化管理平台进行报批、录入、生成、核算、控制。
(3)推行內部市场化工资结算流程再造。煤矿企业应依托内部市场化管理平台,对工资结算流程进行再造,全面压缩工资结算的中间环节,使得员工每班后就能知道班组整体绩效、个人劳动所得,并能在公开查询系统进行显示。
(4)实行设备及大型材料网络定置化管理。煤矿企业应全面推行网络定置化管理,通过管理平台系统能即时显示设备及大型材料的使用、回收、库存等动态情况,利于设备及大型材料的调配,便于设备租赁费的准确结算,减少库存占用。
(5)推行非标加工件标准化管理。非标加工件是煤矿自制加工的内部使用产品,长期以来标准不一、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煤矿企业应加强标准化管理,组织编写网络信息系统程序,定义条形码,制作加工件图纸,编制定额价格,调整优化加工件生产运营流程。
(6)推行修旧利废信息化管理。修旧利废工作是煤矿企业深挖内潜、降本增效的有效途径。应在内部市场化管理平台上增设修旧利废信息化管理模块。包括:定额、回收、发放明细表、修旧利废汇总表。
3.明确平台的主体功能定位
(1)明确管理平台的主要功能。煤矿企业应在开发管理平台前,组织进行现状调研,确定需求计划,明确包括四项主要功能: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规范管理与信息共享功能。
(2)科学设计开发平台。系统设计应从用户角度出发,做到界面美观、使用方便、录入高效、培训简单、易于掌握。系统模块应包括五大模块:定额价格、验收、预算结算、统计分析和设备物资管理。
(3)确保管理平台链接集成。注重内部市场化管理平台与现有其他专业平台的对接共享。一方面,能够提取外部数据源,如,生产工程作业计划,ERP的物料设备信息、井口超市条形码信息、人力资源系统的员工信息等;另一方面,内部市场化管理平台数据可以供其它系统调用共享。
4.建立管理平台的配套机制
运用煤矿内部市场化管理平台,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煤矿企业应构建长效机制来推进实施。
(1)综合调控机制。一是指标调控。层层分解、逐月下达各类指标,并调动各级各层面的积极性。二是工资调控。增收节支,全额奖罚,直接计入结算工资,实行工资调节政策及存贷款制度。三是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内部市场运行的真实性、安全性、公平性、有效性。四是人力资源调控。建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及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2)循环调整机制。以持续改进的精神,分析内部市场运行现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及影响因素,按因素主次关系,制订并实施有针对性计划和措施,及时调整优化运行方式方法,确保内部市场的高效有序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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