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补助发放会议纪要

2024-06-16

值班补助发放会议纪要(精选10篇)

1.值班补助发放会议纪要 篇一

森林抚育又称林分抚育,是指从造林起到成熟龄以前的森林培育过程中,为保证幼林成活,促进林木生长,改善林木组成和品质及提高森林生产率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除草、松土、间作、施肥、灌溉、排水、去藤、修枝、抚育采伐、栽植下木等工作。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森林抚育补助的发放通知吧。

森林抚育补助发放通知范文一:

各相关乡镇林业站:

根据《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通知》(莆财农〔2016〕55号)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6年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工作的通知》(仙政办〔2016〕37号)的精神,按照2016年度县林业局组织全面自查验收的中央财政森林抚育验收结果以及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到位情况,为及时兑现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拨付2016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80.2万元(具体详见“xx县2016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发放一览表”)。请做好发放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xx县林业局

2017年2月24日

森林抚育补助发放通知范文二:

大港头林业工作中心站、黄村林业工作中心站、xx林场: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5〕246号)、《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5号)、《关于做好2016年彩色健康森林、木材战略储备林项目和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林办造﹝2016﹞14号)和区林业局《2016年彩色健康森林、木材战略储备林项目和中央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等精神,现将2016年中央和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资金300万元拨付给你们(详见附件),其中包括15万元(按照总数5%提取)的森林抚育间接费用,用于各业主单位的作业设计、工程监理、检查验收、专家咨询和培训等方面。请各业主单位按照合同协议遵照执行,任务未完成的请抓紧时间完成。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xx市xx区林业局

xx市xx区财政局

2017年9月18日

森林抚育补助发放通知范文三:

财政局农业补助资金专户、林调院:

根据湘财农指〔2015〕308号文件精神,现下达2016 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共计200万元,其中直接费用190万元下达至财政局农业补助资金专户,间接费用10万元下达至林调院。请相应列入 2016年支出功能科目“2130205 森林培育”,支出经济科目“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请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尽快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xx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

2.加班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篇二

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开支,规范XXX聘用(借调)工作人员加班补贴发放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聘用并与之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及因工作需要借(抽)调到镇里工作的人员等。

第三条 坚持节约原则,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应提高工作效率,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尽量不加班,少发加班补助,建立节约型机关、单位。如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工作人员,应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推诿,不得虚报谎报加班骗取加班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部门领导安排承办的各项工作,及由单位(部门)安排的各项值班。未经镇领导或部门领导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第五条 工作人员加班应有镇领导或部门领导的书面通知,加班通知按照统一格式制作(详见附件),应注明加班事由、人数、地点和预计加班的时间,并有部门领导及镇分管领导的审核签名。临时安排工作人员加班,不能及时填写加班通知的,应在加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通知一式两联,一联由部门下发给

— 1 — 加班人员,一联留作存根,加班通知的存根每个月由相关部门交由党政办统一存档。

第六条 加班时间以加班通知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每位工作人员每月的加班时间累积不得超过十天;加班人员按照个人的日均工资的标准发放加班补贴;如遇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则按日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给予发放加班补贴;如遇双休日安排加班,则按日均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给予发放加班补贴。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长期借调到镇里的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及其他聘用人员,由XXX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不再重复发放其他生活补贴。长期借调人员需要加班的按照加班流程办理加班手续,并按照加班补贴发放标准发放加班补贴。

第八条 加班及长期借调人员的补贴由XXX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办理发放。负责报销人员应填写报销凭证,并附上领取加班补贴的人员名单和补贴数额以及加班通知,按镇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第九条 加班补贴按月发放,最迟不超过次月十日。第十条 严肃加班补助发放纪律。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加班时间、数量,非特殊情况不能随意安排加班,要严格加班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更不得弄虚作假,编造加班事项。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XXX纪委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XXX年 X月X日起实施,如上级颁布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值班加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为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根据相关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加班原则上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夜间值班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值班补助。

三、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须经相关负责领导批准,方可安排加班。加班后原则上安排补休,对于加班后无法安排补休的,经相关负责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四、值班补助标准

1、日常夜间值班,每人每次补助10元;

2、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五、加班补助标准

1.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干部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每人

每次按2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就餐。

2.休息日(周六和周日)安排干部职工加班的,每人每天按5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就餐。

3.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干部职工加班的,每人每天发给100元补助。

六、对出差、会议和单位组织社会活动占用节假日的,不执行本办法规定。

七、发放值班加班补助,采取办公室汇总申请、分管负责领导审核、局长审批的办法,按月进行发放,每半年统计公布一次。

八、相关负责领导要加强对值班加班工作的管理,从严控制值班加班补助发放。

4.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实施细则 篇四

生活补助发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赣教助字〔2011〕12号)的文件精神及县教体局关于转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的管理,结合我镇小学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与任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加强我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确保寄宿生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的发放到最急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手中。

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评审小组 组

长:周振河

副组长:蒋名华

员:蔡仕景、肖有仪、张高羽、肖悦、蒋绣谷、各班班主任。

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评定标准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7、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财政供养人员的子女、城镇和农村较富裕农民的子女不属于资助对象。

四、规范工作程序

1、公开信息。学校通过大会、通知等形式公布资助信息,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条件、申请方式、审批程序、监督措施。

2、申请。1)每学年初,学校根据教育、财政部门分配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名额,参照贫困寄宿生档案库情况将名额分解到各年级和班级,由班主任宣读补助政策,组织科任教师、宿舍管理员,初步确定补助对象,然后发放《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2)学生领取、填写《申请表》后,向学校提交《申请表》及户籍所在地(村、乡委会)出具的贫困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3)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每学年核定一次。按照“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的原则审核发放。

3、审查。

1)学校领导、评审小组对申请受资助对象按照本细则第三点共11项条件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并按分配的指标,确定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受助人数及名单。

2)由班主任组织本班经审查后确定的拟受助学生的身份证、学籍号、发放金额、监护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一卡通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班主任、宿舍管理员核对签字后,通过年级将《汇总表》交学校。

4、公示。学校将审查后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通知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并拍照留存。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应予以取消。

5、资料报送。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装订成册的受助学生《申请表》1份和学生签名的《汇总表》一式4份(教育、财政、银行和学校)提交局财务股。

6、补助金发放。县财政部门将资助金直接打入“一卡通”内。

五、建立家庭贫困寄宿学生档案数据库。

学校要建立专门的台帐,详细记录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的人数、名单、数额,以及相关文件、申请表、发放表、评审记录等各种档案,档案按学期装订成册,并加目录、封面存档,以备上级核查。相关资料由学校存档保存5年。

六、监督和检查

学校要对贫困寄宿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贫困寄宿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对于部分贫困寄宿生的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并能承受子女的上学费用的,要在下一期停止向其发放补助费。对于弄虚作假写申请,学生本人生活铺张浪费、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将终止补助。

学校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我校举报电话:0796--5214160

5.值班补助发放会议纪要 篇五

针对农村原民办、代课老师晚年收入来源没有保障,生活比较困难的实际,作为河北首个试点城市,秦皇岛正式启动相关方案,将在2011年12月21日至31日首次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使他们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秦皇岛市共有离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一万余人。按河北省政府要求,发放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5∶5的比例分担;非直管县按照省、设区市、县2.5∶2.5∶5的比例分担。

秦皇岛规定,凡年满60周岁、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是农村户籍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此次养老补助。

该执行标准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龄补助按每个工龄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所在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据悉,从今年1月1日起,这项惠民举措将在河北省全面推开。关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认定办法的指导意见

为妥善做好我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工作,根据秦政[2011]204号、昌政[201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和任教年限的认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范围

凡年满60周岁、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户籍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此次养老补助。

二、审核认定办法 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从教年限认定的依据: 1.县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2.县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等资料。

3.原任教学校及其乡镇或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民办教师证书(代课教师证书)、教师任用通知书、聘书、资格证书、师生合影、工资(工分)或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个人荣誉证书及其他学校工作档案资料等。

4.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人员,需提供同期原任教学校或其主管部门3人以上的证词(证明人须是所任教学校的原任领导、同事及现在有公职的原所教学生),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确定。

三、审核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提交个人申请,填写《昌黎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如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经本人签字、按手印)

申请中需写明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家庭住址、户口类别等基本情况;何时在何校任教,任教何年级、何学科,校长是谁,同事是谁(分、分学校注明);什么时间,什么原因离开教学岗位,自离开教学岗位至今是否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及住址。个人申请须经所在村初步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2)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证明(证明是否农村户籍)。

(4)原始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始凭证需提供原件、复印件;相关证明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要说明被证明人任教学校、起止时间、任教科目等情况,同时要注明证明人的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

(5)由村委会出具没有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有效证明。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登记、初审核实。

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登记,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建立个人档案。对材料不完整的要联系本人补齐材料;对不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要由专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采取查阅资料、走访证人(核实书面证词)等办法;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所有证明、证据材料复印件必须有提供单位的公章和核查经办人签字;跨县任教人员原则上还应提供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3、初审公示。公示期为7天。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认定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按照“被举报人举证”的原则,凡本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其他人员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由被举报人补充证明材料。

然后由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对被举报的人员进行查证核实,并将查证核实的信息再次进行公示。对公示仍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报县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查证核实。

公示无异议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个人公示信息上签字后,乡镇工作小组将辖区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相关信息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县认定工作小组。4.县专项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认定。县专项认定工作小组对各乡镇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并受理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复核结果反馈到各乡镇,再次在乡镇、村、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

5.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符合发放养老补助条件人员名单。县教育局将经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后的人员信息进行存档、上报。6.发放名单报市教育局、财政和人事部门核准,并报省教育、财政和人事部门备案。备案后将备案名单再次在乡镇、村、校进行公布。

三、其它相关问题

1、年满60周岁时间截止至2011年10月31日。

2、任教时间有间断的可以累计,任教年限一律按照周年计算,累加后尾数不足一周年的按一年计算。

3、如发现上级档案中有涉及申请人的相反证据时,证明申请人所述经历不实,可直接认定申报人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被取证对象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的,按相应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规定处理。

6.寄宿生生活补助金发放承诺书 篇六

第一条承诺要把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成立寄宿生生活补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条承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定制具体的寄宿生生活补助金实施发放办法,建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长效机制。

第三条承诺发放的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必须是在校住宿的学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2.孤儿、烈士及残疾人家庭学生;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承诺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书、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金收支凭证和工作情况资料分建档备查。

第五条承诺在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金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保证学生全额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金。

第六条承诺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切实加强对补助金的管理。寄宿生生活补助金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资助工作过程中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寄宿生生活补助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学校(盖章):承诺人签字:

7.值班补助发放会议纪要 篇七

一、为什么给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河北省委、省政府站在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推进和谐河北建设的高度,经过反复调研,制定了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决定为我省不在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

二、此次发放教龄补助涉及到哪类人员?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现为河北省内户籍。2、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3、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三、到什么年龄领取教龄补助?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四、哪类人不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五、按什么标准执行?

每月养老补助=现行农村基础养老金+教龄×20元

六、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七、如何认证?

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1、符合政策人员到本村小学领取《兴隆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新农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任教身份及教龄原件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原任学校及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等有效信息资料,如村或校民办(代课)教师任用证明、任教的荣誉证、领取工资凭证、任教学生毕业照片、学校的分工或考勤表及其他能说明工作经历的证明等材料)。本人准备两个档案袋,一份装材料原件,一份装复印件。

2、乡镇认定工作组初审核实,报县认定工作组审核。

3、县认定工作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5、审核后的名单报承德市核定,并报省批准。

6、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此次认定采取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认定工作的方式进行。逾期未申请上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5月26日至6月15日为本人申请时间,6月16日至6月30日为资格初审时间,7月1日至7月15日为组卷上报时间)。在上报工作结束后,将不再受理。请广大群众相互转告,确保此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八、户口迁到外乡镇、县怎么办?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乡镇、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协助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九、谁来发放教龄补助?

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月发放。

十、责任追究

由于此项工作的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值班补助发放会议纪要 篇八

凤凰街道广场社区的居民:

2012年第一季度的保健补助即将发放,为了确保老年人保健补助能够准确的发放到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居民手中,我们将对您的信息进行确认。

保健补助的标准:

70岁—79岁:20元/月;

80岁—89岁:50元/月;

90岁—99岁:100元/月;

100岁以上:600元/月。

登记方法:

一、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广场社区进行登记。

二、之前入户没有登记到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居民,请自行到广场社区进行登记,参照第一种登记方式。

登记时间:

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月21日

上午 8:00-11:30;下午 2:30-5:30(节假日除外)

申报条件:

一、70岁—79岁:

1、户口在红塔区境内,2、没有固定收入,3、常住于广场社区辖区范围内(时间为2年以上)。

二、80岁以上:

1、户口在玉溪市境内,2、没有固定收入,3、常住于广场社区辖区范围内(时间为2年以上)。

凤凰街道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

9.值班补助发放会议纪要 篇九

2014年春季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贫困寄宿生补助工作,规范我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根据《壶关县教育局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工作的落实和领导,我校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永庆

副组长:王红伟 赵海庆 成 员:牛广平、王庆国、李书孝

二、补助对象

桥上中学在校寄宿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

2、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残疾生或长期身患重大疾病学生。

4、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残疾家庭子女。

5、农村特困户、低收入家庭子女。

6、因重病贫困家庭子女

7、受灾户的家庭子女。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资助标准及人数

根据财政局、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农村贫困寄宿学生的补助标准为每生625元。

四、工作程序

1、宣传发动:学校将通过召开全校师生大会、办宣传专栏、校园广播等形式,对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进行宣传。

2、签领资金:学校收到资金后,组织受助学生签领生活费补助资金,填写好生活费补助领取花名册,由受助对象本人、家长(监护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3、公示:学校根据教育局下达的资助贫困生人数,确定贫困生资助名单,在学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将受助名单报教育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学校将通过召开全校师生大会、校园广播等形式,对学生生活经费补助等惠民政策进行宣传。

2、规范操作。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局文件精神,认真审核、落实、公示、上报等工作程序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相关签领手续,坚持“阳光操作”。

3、严格管理。学校加强对生活经费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寄宿学生。把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经费补助与改善学生生活条件结合起来,按照标准按时足额把生活经费补助资金落实到受助贫困生手中。

4、加强监督。学校要严格资助资金的过程监督管理,让学生和家长参与监督。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和克扣、挪用、贪污贫困寄宿生生活经费补助资金的行为,将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10.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总结 篇十

实施贫困生救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把好办实,实事办好,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宣传发动:我们首先认真学习了有关上级文件精神,广泛宣传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政策和意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我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实施

1、制定“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方案。

2、组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领导小组。

3、确定“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范围和对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范围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并优先考虑以下几类:

A、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

B、父母一方已亡,生活十分困难的;

C、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D、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E、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区别不同贫困程度,采用农民人均纯收入或扶贫部门确定的贫困标准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范围和对象进行界定。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或贫困线标准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均属于“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每学期界定一次,不搞平均分配,不能优亲厚友,不搞轮流享受。

4、我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运行程序

A、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村委会核实的材料;

B、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贫困学生数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资助条件确定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C、公示无异后,学校组织受资助学生填写《义务教育贫困学生申请表》,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教育局计财科。

三、发放程序。

受助学生确定后,制定花名册报送教育局计财科,计财科在报送财政局,财政局将补助金一次发放到学生家庭的两补卡上,受助学生的家长在收到补助金后,填写反馈卡交到学校存档。2011年,我校共有230人次享受了补助生活费,共计发放1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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