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的学习心得

2024-11-05

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的学习心得(精选10篇)

1.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的学习心得 篇一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学习心得范文1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篇分为:第一章总则,共5条、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共5条、第三章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共5条、第四章任前事项报告共2条、第五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共4条、第六章专项检查共5条、第七章离任检查共3条、第八章问题核查共3条、第九章责任追究共7条。全文针对监督检查的相关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监督检查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是防止权力变质的保证,一是增强党员干部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努力营造“人人接受监督,人人自觉监督”的氛围。二是这次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是依法保障人民对党和国家及其工作人民监督的权利。三是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制度、设立专用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做到专人管理、专人接访,方便监督。四是完善监督措施,促进监督转化,提高监督的效果。落实好监督检查办法有利于政府工作的透明化,提升政府威信度;有利于进一步开展政府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有利于透明化干部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肩负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实施的重要责任。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不仅关乎着党风民意。而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通过发现和培养一批又一批优秀干部来承担历史使命。只有严格的监督检查,我们党才能人才辈出。因此在干部选拨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克服监督主体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想监督,不能监督的不良心态。要努力提高监督客体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加强学习培训,树立正确的名位观、权力观、监督观,奠定自觉接受监督、从严规范自身行为的思想基础。明确监督责任,使监督主体充分认识到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既是职权,又是职责,促使监督主体敢抓敢管,敢于碰硬,不断增强监督主体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共同营造风清气正、民主健康的良好选人用人社会氛围。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学习心得范文2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内容、机制、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监督,强化纪律和规矩约束,全面加强和系统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制度成果。

新时代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加强全方位管理,加强党内监督,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在关键时”。新时代的干部监督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主动分析新形势、新问题,切实增强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推动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构建科学的干部监督体系,打开干部监督工作新局面。

进一步建立完善干部日常监督制度体系,扎紧制度笼子,强化监督重在防范的理念,抓在时时事事处处,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提升制度的刚性约束力,以此来约束干部的权力和个人行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干部个人的党性修养,特别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持续为干部补充精神上的“钙”,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制度笼子”中工作生活,推进干部队伍由不愿被监督向自觉被监督转换。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学习心得范文3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一直以来选什么人用什么人,是广大干部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为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树立了正确的方向。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来制定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为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

我们要认真做到,《办法》中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办法》明确指出对干部的任用,提升了标准,要求干部遵纪守法,坚持正确工作、人生、生活方向,选出来的干部要让组织放心、干部服气、群众满意。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好干部,要德才兼备,品德和才能都要具备。

我们要认真学习并做到《办法》中的,“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当担的干部。”干部的选拔任用,要具备品德和才能的同时,要坚持任人唯贤,以新时期好干部的标准作为方向,既要有能力,又要讲规矩、讲政治、讲纪律,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守好廉洁关,做忠诚干净担当的领导干部,为人民群众谋福祉,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2.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的学习心得 篇二

等文件学习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明确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随着公开选拔的经常化、制度化,今后公进的力度将愈来愈大,公选干部在干部任用牛的比例会愈来愈高,参加公选和公选落岗的干部会愈来愈多,公选落岗者的开发利用课题也就愈来愈迫切地摆到了各级组织部门的面前。对此对公选成果开发利用我有以下体会:

一是提高公选效益的迫切需要。由于公选程序的特殊性、内容的广泛性、组织的严密性、参考人员的不确定性等原因,每次公选组织部门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选拔为数不多的岗位目标者,众多的报名者与极少的上岗者形成了“千军万马过公选独木桥”的强烈反差,导致了公选的投入与产出比明显失衡。

二是保证公选工作正常开展的动力源泉。随着公选结果的公布,一大批报考者纷纷落选。由于没有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少数干部群众对落选者有的冷嘲热讽,有的背后议论,有的对落选者的能力水平表示怀疑;部分准备不充分的落选者自己也觉得技不如人,情绪低落,甚至一些距最终胜出只有一步之遥的考生,也有“败军之将,何以言勇”之感。据调查了解,有相当一部分参加过公选的同志,对公选的关注度降低,信任度下降,同时也使得他们周围的亲朋好友对公选也产生了怀疑观望的态度,如果任由这种情况继续发展,将直接导致公选报考者的减少,而报考者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到公选的质量,影响到公选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拴心留人的重要举措。人才具有流动性、共享性和社会性的特点,近几年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向经济发达地区聚集现象日趋明显。

四是选拔后备干部的有效载体。近几年,不少地方采取了公开选拔后备干部的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在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由于公选的成本较高,这项工作一时还难以推开。如果在参加过公选的优秀年轻干部中,挑选

一批进入后备干部人才库,既可选出后备干部,也能降低选人成本。

五是完善公选环节的有益补充。目前,公选己基本形成了宣传发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格检查、组织考察、决定任用、任用公示和岗前培训等九个环节,开发利用作为公选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拓展公选内容,提高公选效益,使得公选整个过程环环相扣,浑然一体,起到了补充和完善公选环节的作用。

3.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的学习心得 篇三

【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抓好《办法》学习贯彻,是各地区各部门在当前的首要任务,要力求将《办法》学懂、学透,要将其纳入支部“三会一课”、党员“菜单式”全覆盖轮训学习的主要内容,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选拔干部任用条件,选拔任用的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综合素质越高、纪律性越强、意志力更加坚定,因为监督检查将要时刻提醒着领导干部。

真正把《办法》的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做到认真学、重点学,并切实运用到干部管理的方方面面中去。要推动《办法》落地生效。要以扎实有效推进为目标,突出真学实做、做到知行合一。要突出问题导向,对照《办法》的相关要求查找本级、本地区、本部门选人用人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持续整改提高,确保上级政策在基层生根落地,营造风清气正选人用人环境。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利剑”下,造就了一支本事过硬、素质过高的干部队伍。

【篇二】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内容、机制、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自2019年5月13日起,各级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都将成为实施对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三是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四是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五是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

责任追究的内容: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得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防止“带病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难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提到:对被提拔的“带病”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追踪,对存在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等情形严肃追责问责,各责任主体要落实好工作责任,建立起措施有力的防范机制。凡是发生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都要追究到位、问责到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都要担当作为、履职尽责,要旗帜鲜明讲政治。

【篇三】

在我看来,中办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体现,严格按照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并且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从各方面细化了监督检查工作和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举措,让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工作越来越完善。

第三章中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是此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监督机制包括了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俩大块,二者结合起来,监督检查工作覆盖了干部选人任用的全部过程。组织监督目前已经比较完善了,而群众监督渠道是比较少的,这方面比较薄弱,在这个办法中也提到了要认真的核查与及时的处理群众在平台上反映的问题,自觉的接受群众的监督,并且要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信息化受理的水平。提高群众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度,是体现民主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组织对优秀干部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第二章第七条中,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让能者上,庸者下。不断的提高组织在选人用人方面的公信度,才能培养和造就更多的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将更多的真心实意干事的干部提拔到更重要的岗位上来,其中注重客观公正,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那些长期在偏远的基层中默默无闻工作的干部,更要去格外的关注,从基层发掘出优秀的好干部。

完善监督体系,是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中的最有效的办法,考察和识别干部,更要在平常生活中下功夫,不能只走形式的考察,干部考察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足够长的时间才能更好的考察和了解。要净化组织的选人用人的生态环境,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而是必须长期的坚定不移的去执行这一办法,保持持之以恒的韧劲,更进一步的去严格落实具体的监督措施,有效的完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体系,全面的推进选人用人监督工作更加合理公平、更加行之有效。

在新时代的今天,在偏远基层服务的干部越来越受到组织的重视,无论是待遇上还是晋升上,都比之前有显著的提升,这也充分的体现了组织对广大基层干部的厚爱,坚持把培养干部的主阵地放在基层,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选好干部,凝聚人心。

【篇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办法》中指出,“要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管理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横向方面,首

先的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明确分工,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具体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其次,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纵向方面,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做好统筹全局的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办法》中强调,选拔任用干部出现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要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责任追究,领导班子要认识其重要性,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为前提,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尽心尽责为党和人民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办法》的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的确实到位执行,真正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篇五】

5月13日起施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共有十章四十二条,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也规范各地在选人用人上要更加严格标准。

《办法》对于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规范性地解释了干部怎么选的问题;通过规定程序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方法性地解决了“怎么选”的问题。《办法》规定了更为具体、可操作、接地气的五项监督制度。这就是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专项检查制度、离任检查制度和问题核查制度等。比如,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中,具体规定了11项需要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情形。这些情形基本概括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形。这些情形过去往往在事后发现问题以后再进行监督,生米已经煮成熟饭,给解决相关问题留下了很大的阻力。现在这些情形需要事前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就可以进行事先监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的状态。比如,主要领导人即将离任的时候,有的会突击提拔干部,这个时候就容易出现问题,就需要事前报告。在过去,给领导当秘书,或者在领导身边工作往往是干部升迁的“终南捷径”,引发了很多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在《办法》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情形,需要事前汇报,也可以在事前加强监督。

有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保驾护航,会大大约束少数领导干部“任人唯亲”的思想,从根源上解决干部选拔的公平公正。干部们也会真正扑下身子干工作,不再盯着位子跑关系,突击提拔、带“病”提拔、裙带提拔等现象将无处遁

形。办法解决了干部怕提升不公的后顾之忧,从而大大提高工作积极性,找准自己的定位,更加努力地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

【篇六】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选人用人,离不开制度保驾护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是在《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后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其目的就是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对干部不仅有监督作用而且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从而营造良好的机关氛围、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强化政治监督,树立正确导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办法》从注重围绕干部选拔任用体系建设设计监督制度,聚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完善监督措施,构建了事前有报告、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检查、失责有追究的全链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监督更规范、更有力、更有效。《办法》着眼上下协同、内外协调,形成了监督合力,有利于推动织密齐抓共管的监督网。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群众关切及时回应、违规失责及时处

4.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的学习心得 篇四

为强化监督、规范管理、严肃纪律,保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央、省、烟台市、招远市等各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公务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贻误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对我市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和责任相适应、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被追究责任的过错责任人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整改过错行为,避免或尽量减少不良后果和影响。

二、追究责任的行为范围

1、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对按规定应纳入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仍在原单位办理,或对已纳入并完全授权市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仍实行“双轨制”办理的;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或对已依法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许可的;不按规定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服务承诺事项的;擅自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或环节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未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推诿扯皮或刁难行政许可申请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

2、在实施收费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不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而进行收费的;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对已废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收费、借年检之机搭车收费,或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擅自把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业务变为有偿服务并实施收费的;违反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或截留市委市政府给予项目、企业优惠政策和待遇的;以行政手段通过中介组织、协会、学会等向管理服务对象收费的;其他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收费行为;

3、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处罚过程中,无法定依据或不按照法定依据实施执法检查、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处罚的;违反规定对企业滥执法、滥检查、滥处罚,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对企业进行调帐检查,调帐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借审批、执法、检查之机,刁难勒索项目单位和企业的,其他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执法检查、处罚行为;

4、在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挂牌和持证上岗制等工作制度,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便或影响工作的;工作不负责任,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或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给项目、企业造成延误或损失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利用职权在项目单位、企业报销不属于项目单位、企业支出的费用,或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回扣的;利用职权强

制项目单位、企业购买商品,向项目单位安插人员,插手工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参与、组织或怂恿他人强买强卖、强包强建、强装强卸,对企业围门堵路或阻挠项目的建设、拆迁的;利用职权向项目单位、企业摊派钱物、借人、借款、借物、拉广告、违规推销报刊、杂志的;对管理服务对象有吃、拿、卡、要行为的;违反规定对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考核、评比、达标、表彰,违背管理服务对象意愿组织参加会议、培训、学术研讨、参观考察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其他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政事务管理行为;

5、在推行政务公开中,未将政务公开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未按规定内容、时限、程序进行政务公开,且未在限定时间内加以改正的;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欺骗群众和上级组织,逃避监督的;违反政务公开管理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6、在行政收费和执法检查、处罚管理工作中,向基层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指标、罚没指标的;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引发基层和群众集体访、越级访,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软环境造成影响的。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三、投诉案件的受理和查处

1、投诉受理的原则: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投诉受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投诉,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

2、投诉案件的查处:

(一)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受理的投诉案件,一般要在5个工作日处结;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及案情复杂的,可上报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处理;

(二)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的一般性投诉案件,可视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向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结果。不能如期处理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并向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按期办理,但最多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对较复杂的案件,由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调查处理,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处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对实名举报投诉的,要向投诉人反馈结果;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转办、交办的投诉案件推诿或拒不办理的,按规定给予承办部门和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实施

凡被投诉并经查证属本暂行规定中“追究责任的行为范围”所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其所在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同时,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根据其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于情节较轻,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后果和影响较小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培训,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对于情节较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告诫1次,责令换岗,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内被有效投诉2次或行政效能告诫2次的,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对科室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对于情节严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连续两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对科室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效能告诫1次,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取消

单位的评先资格。损害后果和影响特别严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四)违反党纪政纪条规的,给予纪律处分,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行政执法案件被认定错案的,对有关人员的追究适用《招远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招政办发[2006]74号)。以上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对垂直管理的单位,按上述原则,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对过错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和单位应与被告诫的对象进行诫勉谈话,并以《行政效能告诫书》的形式送达被告诫对象,责成被告诫人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给予待岗培训、责令换岗或辞职、予以辞退的,按照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纪律处分权限,由具有处分权的机关进行处理。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和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的学习心得 篇五

通过学习(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使我们全体教师受益匪浅。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提升办学水平,我校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了深入地学习和宣传。现将学习活动心得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活动。

1、学校自学习以来,通过专题会议、座谈会等形式,认真组织教师学习《责任追究办法》的内容,明确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规范从教行为。在学习研讨基础上,每位教师写出了学习体会,并上交存档。

2、学校通过召开全体教师会、学生会、家长会等,使教师、学生和家长都了解了《责任追究办法》的内容,提高了知晓度和认同度,进一步形成了关心、支持、参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良好格局,为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积极安排了自查整改活动。学校建立了办学行为自查整改制度,对办学行为风险点提前排查,防患于未然。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对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把《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追究责任的违规办学行为作为自查整改的重点,认真开展了办学行为自查整改行动。

二、活动取得的效果。1.组织严密,工作有序。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精心设计了活动方案,保证了学习活动的扎实开展。

2.抓好了几个结合,突出了活动实效。学校将《责任追究办法》学习宣传活动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实施幸福教育工程”的目标要求结合起来,对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进一步拓展和加深了学习《责任追究办法》的广度和深度,较好得做到了学以致用,教师的工作态度明显转变,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6.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篇六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公司责任型企业文化,强化领导责任意识,优化各级领导队伍建设,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门、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办事处业务经理、部门经理和各级总监、高层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直接责任人外,将启动领导责任机制:

1、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2、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营销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引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5、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产品、服务批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市场危机发生的;

7、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六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八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一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停职;

4、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5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80%-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十四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

第十六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7.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篇七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各级领导、各单位、部门安全工作责任,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部制定了本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终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为了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有关责任追究。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可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凡发生以上四类事故,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参建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责任,实施经济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全体参建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发生上述四类责任事故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小组,公司安委会组织本公司安全、技术、设备等相关人员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

5、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地方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6、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发生事故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管理和法律责任。

①施工过程中,编制的各类专项安全方案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不健全、不完善或无安全技术措施、无重大事故预防监控措施、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懈。

③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投入不足,无法满足施工安全需要,安全设施严重缺乏的。

④安全生产责任不分解,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否决权未确立的。⑤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整改,没有提供整改资金保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⑥未制定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未对员工实施安全教育,未对作业人员办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

⑦未按照国家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导致事故发生或使事故后果变重的。

⑧未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省交通厅等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7、项目副经理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①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无方案、无措施,安全管理松懈的。②项目部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应尽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③项目部安全工作计划未能实施和落实的。

④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导致重复事故发生的。⑤项目部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安全管理上存在盲点、盲区或漏洞的。

⑥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生产作业未及时制止,未对相关人员和单位采取惩罚措施的。

⑦未认真履行集团公司规定和本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⑧对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认真执行,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未跟踪检查导致事故发生的。

8、项目安全员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管理责任。

①未认真执行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实施安全培训教育的。

②未按照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管理规定配合技术部门对作业人员、施工队伍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的。

③对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认真实施现场监督导致事故发生的。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操作未及时整改和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⑤未认真执行项目部安全生产例会精神,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定的。

⑥未及时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⑦未认真贯彻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的。

9、项目部总工(副总工)负责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①未按照工程施工需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拟定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拟定的方案有误造成事故的。

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拟定,未进行相关验算造成事故的。

③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的。

④未向作业人员、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

⑤对新工艺、新设施未及时向职工讲解施工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

10、各施工队长负责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主要责任。

①未落实班前、岗前安全教育制度的。

②不执行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遵守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

③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造成事故的。

④未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在岗前告知现场危险因素、避险措施以及未配合技术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的。

⑤未按照项目部落实特殊工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规定的。

⑥未落实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⑦未执行日常安全巡视制度,未能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后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11、班组长是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直接责任。

①职工上岗前未向职工进行安全操作、安全注意事项教育的。②未落实项目部、施工队各项安全管理规章的。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

④作业前未对本次作业所需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⑤未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标牌按规定设置,导致事故发生的。⑥未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向职工讲解操作岗位安全知识及现场危险因素和避险措施的。

12、岗位职工是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直接责任。

①未贯彻执行项目部、施工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②未执行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④不服从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管理,野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的。⑤不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⑥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导致事故发生或加重事故后果的。

13、项目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好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发生事故后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实事求是反映情况,确与职责有关的,按本制度给予责任追究,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法律制裁。

1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主要领导、安全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伤员,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对事故调查取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凡在事故发生后和处理过程中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挠、干涉调查工作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必须给予严厉处罚。

15、各类人员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分工上与上述条款交叉的,按其分工范围进行责任追究,如因工作原因,人员发生变化或履职岗位发生变化,调整后的人员、岗位对应本制度相关规定,按其工作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16、凡发生国务院439号令中规定的一至三类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定事故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提请有关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司法追究。

17、发生国务院439号令中规定的第四类事故,由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挥部、集团公司、项目部联合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定事故责任,按集团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参照本制度执行追究和处罚。

8.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的学习心得 篇八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

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9.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篇九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组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组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组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组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组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少数党委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以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组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发。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组会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10.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的学习心得 篇十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省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责任,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0年4月28日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取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用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五)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发现、制止、查处,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

(三)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级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审批的;

(五)明知建设项目用地违法,仍然办理该项目土地登记申请的;

(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等相应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为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为其通水、通电、通气,房产部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为违法用地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报送审批《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的,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并经调查属实;

(二)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并已查实:

(四)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

(五)工作检查、干部考核、巡视工作结果;

(六)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要求。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责任追究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认为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日。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15日内,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责任追究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后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其个人及所在单位本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贵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都在接受责任追究调查的同时,应当主动配合并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其配合调查及整改情况作为从重或者从轻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源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土地管理 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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