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独资)

2024-09-09

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独资)(共9篇)

1.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独资) 篇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2.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 篇二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赣州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赣州市客家大道20号金域蓝湾B区西座;

邮政编码:3410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1、负责中心城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周转住房、新进公务员、大学生公寓和新市民公寓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

2、参与中心城区的危旧房拆迁改建、棚户区改造等旧城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

3、负责中心城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周转住房、新近公务员、大学生公寓和新市民公寓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融资业务。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赣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所:赣州市文清路37号,证件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5000万元,总认缴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8-19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3.独资公司章程 篇三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4.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篇四

法人独资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以下是法人独资公司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X年X月X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景洪市XX路XX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X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XX区XX路XX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53XXXXXX。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独资) 篇五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免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6.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独资) 篇六

XXXX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

(仅供参考)

股东XXXX拟独资设立的XXXX有限公司,决定委派XXX担任XXXX有限公司的首届执行董事(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加“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派XXX、XXX、XXX担任XXXX有限公司的首届董事会董事),任期XX年;委派XXX担任首届监事(或者委派XXX、XXX、XXX担任XXXX有限公司监事,并与职工代表监事XXX共同组成本公司首届监事会),任期XX年;聘任XXX为经理。

股东:XXXX(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该股东决定仅适用于有限公司(法人独资)。请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决议的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或经理)之后,增加“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若公司设董事会,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应将“聘任XXX为经理”删除,另补充一份关于选举(委派)董事长、经理的董事会决议。

7.国有独资建设有限公司章程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单独出资、由XXX市XX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省X大齐核心示范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XXX市XX开发区CBD大厦11层1105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建设,受政府委托经营国有资产,滩涂治理,房地产开发,污水排放及供排水设施管理维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人民币亿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认缴

实缴

XXX市XX区财政局

货币、实物

2011年

月 2日

100%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  董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出资人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监事)提议时;

4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他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被委托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经理的产生办法及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监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5人。监事会中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出资人委派,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签属法律文件;

2、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重大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栽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栽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十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议,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60%。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长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出资人盖公章:

8.有限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 篇八

荆门市你好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张三单独出资,设立荆门市你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并遵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荆门你好商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17号 第三条 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张三,身份证号码:***011,认缴出资额为50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全部缴付到位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行使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决定任命或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股东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九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以上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的清算组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股东从清算组成员中指

定。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后,分配给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9.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样本 篇九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自订,本章程仅供参考)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州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州政府和州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州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是xx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州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及期限:xxxxxxxxxxxxxxx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四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州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核、审批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六)审核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审批公司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七)批准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九)审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州政府批准;

(十)审核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审批公司投资、担保项目,并监督实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州国资委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州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州国资委按有关程序委派,职工董事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X人,由州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州国资委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州国资委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州国资委负责,依法自行或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州国资委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州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州国资委批准;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州国资委审核;

(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报州国资委审核和备案;

(五)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州国资委批准;

(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州州国资委备案;

(八)决定公司投资、担保事项,并报州国资委批准;

(九)审议公司财务预算方案,报州国资委审核;

(十)审议公司财务决算方案,报州国资委批准;

(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州国资委批准;

(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州国资委批准;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州国资委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有关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州国资委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州国资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每至少召开二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州国资委要求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其中涉及报州国资委或州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人选由州国资委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州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七)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州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名成员由州国资委按有关程序委派,×名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州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本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州政府和州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议事程序:

(一)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三)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按有关程序确定的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州国资委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每一会计结束后九十日以内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州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州国资委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获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州国资委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经州国资委批准的办法规范投资、担保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州政府及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州国资委应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决定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州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五)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应在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州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维护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省、州政府有关规定修改,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公司章程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州国资委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公司董事会提议修改章程并经州国资委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章程修改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报州国资委批准。州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公司应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章程所称“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按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拥有50%以上(不含50%)表决权或其他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州国资委批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应依照本章程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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