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印发的通知(8篇)
1.中央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一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
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
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以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具体指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等)、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中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局和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铁路、民航系统和军队所属的各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就上党费收缴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2.中央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5月3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 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 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 一) 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 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 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 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二)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 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 五) 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 六) 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 七) 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 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 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 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 三) 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 四) 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 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3.中央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三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近年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中央财政绩效评价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直属垦区,下同)工作层面进行绩效评价;
(四)建立完善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加强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根据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五)向财政部报送省级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七)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4月底前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
(二)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但最迟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省级对项目县上一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附1略)。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省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2(略)自行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附1略)。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省级财政(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4.中央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四
【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7〕国管财字第199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的管理,严格控制电话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一)正、副部长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二)正、副司(局)长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第三条 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安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
保密电话按有关规定办理。
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安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
第四条 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规定限额、超额自付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第五条 正、副部长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110元;
正、副司(局)长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80元;
个别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行政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50元。
第六条 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后,个别负责外事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主管行政领导批准,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凭据报销。
第七条 安装有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从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或停止报销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工作变动后新任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单位应予收回住宅电话;如果本人愿意保留,可按现行市价的60%交纳安装费,电话过户给个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 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人员,自己联系安装的,接邮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安装费,电话单机购置费按300元包干使用。
第九条 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因故离开本单位或去世,由单位收回住宅公务电话。如个人愿意保留,可按现行市价的60%交纳安装费。
第十条 住宅区与办公区接近的单位,住宅公务电话应利用电话总机安装分机,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应低于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 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宅公务电话限额费用不属于补贴、津贴性质,不计入个人的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5.中央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五
(2004年6月17日国管财[2004]120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解决公务用车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以及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保障公务活动需要,加强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和稳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第七条 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购置、调换、借用车辆。
第八条 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职工实际居住地与工作单位的距离远近,发放适当的班车补贴。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不得使用公款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
第九条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由国管局商财政部另行确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海关、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车辆购置要通过政府采购,车辆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6.中央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六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1月8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这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继往开来、团结奋进的大会,对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回顾和总结了过去5年的工作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奋斗历程及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提出了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确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对新的时代条件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同志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作的《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党和国家事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八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工作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一批经验丰富、年富力强、德才兼备、奋发有为的同志进入中央领导机构,实现了党的中央领导集体的又一次新老交替,充分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兴旺、薪火相传、后继有人。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满怀信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奋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首先要认真研读党的十八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的主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这是党的十八大的主题,鲜明回答了我们党举什么旗帜、走什么道路、保持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目标继续前进的重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也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改革开放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2.要深刻领会过去5年和10年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七大以来的5年,是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奋勇前进的5年,是我们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5年。过去5年的工作,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10年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10年,我们紧紧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战胜一系列重大挑战,奋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到新的发展阶段。这10年,社会生产力、经济实力、科技实力迈上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迈上一个大台阶,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迈上一个大台阶,国家面貌发生新的历史性变化,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民主不断健全、文化日益繁荣、社会保持稳定的时期,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得到实惠更多的时期。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我们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面对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居安思危,进一步认真加以解决。
3.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回答,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面向未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全党必须更加自觉地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必须更加自觉地把统筹兼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
4.要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90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最鲜明特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要牢牢把握以下基本要求: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坚持推进改革开放,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坚持和平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使之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信念。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要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扎扎实实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5.要深刻领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党的十八大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要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新的要求,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6.要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在经济建设上,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打胜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场硬仗,把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提高到新的水平。在政治建设上,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在文化建设上,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国民素质,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在社会建设上,必须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还对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丰富“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继续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等方面作出重要部署。
7.要深刻领会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三、认真做好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宣传
要全面准确、深入系统地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使之更好地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
1.切实抓好学习培训。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班,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将于年内举办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中心内容,制定系统学习培训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力求学深学透、融会贯通。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分期分批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轮训一遍。基层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注意抓好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学习,抓好偏远地区农村党员的学习,抓好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中党员的学习。要抓好党的十八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把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
2.集中开展宣讲活动。从现在起到明年初,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党的十八大精神宣讲活动。中央将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宣讲团,赴各地开展宣讲。各地要参照这一做法,抽调有演讲能力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组成宣讲团,深入城乡基层开展面对面宣讲。要组织专门宣讲团到高校进行宣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以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群众的学习。
3.精心组织新闻宣传。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精心策划、集中报道,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宣传广大干部群众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成效新进展。要深入解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增强舆论引导能力。要推出一批有分量有深度的报道、综述、社论、评论和理论文章。要结合“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组织新闻工作者深入基层一线,推出一批来自群众、生动鲜活的报道。
4.积极开展网络宣传。要组织网络媒体通过系列报道、在线访谈、论坛跟帖等方式,开展具有网络特点的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网上舆论,有效回应网民关切,形成网上正面宣传强势。注重运用微博客、社交网络和移动多媒体等新技术新手段,调动网民参与积极性,增强网络宣传的实效性和影响力。
四、坚持联系实际、推动工作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联系广大干部群众思想实际,与深入调查研究紧密结合,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体现到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和安排好明年工作之中。
1.要落实到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来。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应对世界经济波动冲击。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找准深化改革开放的突破口,明确深化改革开放的着力点,不失时机地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继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继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体制改革,不断在制度建设和创新方面迈出新步伐,不断促进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相适应,促进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相协调。
2.要落实到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来。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解决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让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过上更加美好生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着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3.要落实到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上来。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按照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突出抓好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点任务,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进一步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加紧建立健全保证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抓紧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党员干部要自觉做坚定理想信念的表率,自觉做认真学习实践的表率,自觉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自觉做弘扬优良作风的表率。
4.要落实到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上来。准确把握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内涵和条件的变化,充分认识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十分艰巨,着力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坚定必胜信念,积极开拓进取,全面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防范各种潜在风险,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努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全党全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专题部署,提出具体要求,着力抓好落实,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热潮。要着力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各级组织、宣传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组织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宣传部门要扎实做好党的十八大精神宣传工作,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浓厚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
2.牢牢把握正确导向。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着力用党的十八大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要及时了解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密切关注社会舆情,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加强对敏感问题和热点问题的正面引导,解疑释惑,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绝不给错误思想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3.不断创新方式方法。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形式载体,探索方法手段,努力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吸引力感染力和针对性实效性。善于运用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方式,采取富有时代特色、体现实践要求的方法,在拓展广度深度上下功夫。善于运用新科技手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扩大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7.中央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七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54号)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修订了《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彩票机构财务行为, 加强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障彩票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54号)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 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等规定, 结合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彩票机构是指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 和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 。
第三条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彩票市场发展客观规律和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彩票机构年度预算, 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按照规定归集、结算、解缴、划拨彩票资金, 保证彩票发行销售正常进行;依法组织收入, 努力节约支出, 切实降低彩票发行销售成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加强经济核算, 实施绩效评价,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彩票发行销售和彩票机构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及监督, 防范财务风险;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
第五条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 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彩票资金归集与分配
第六条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 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具体提取比例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彩票品种和游戏、彩票发行销售方式归集彩票资金。
第八条彩票奖金是指彩票机构按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 用于支付给彩票中奖者的资金, 包括当期返奖奖金和调节基金。
彩票机构应当将彩票奖金存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确保资金安全。
彩票奖金的管理按照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彩票发行费应当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
第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 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 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 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 将上月提取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彩票代销者销售费用, 由彩票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可以按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 从彩票代销者缴交的彩票销售资金中直接抵扣。
第十三条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不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的上缴、分配和使用管理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彩票机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 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 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 以及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彩票机构预算是指彩票机构根据彩票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彩票机构决算是指彩票机构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彩票机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 单位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和决算, 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 彩票发行机构预算和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彩票销售机构预算和决算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彩票机构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业务费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 以及上一年度收入结余情况等, 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彩票事业发展需要、财力可能、资产状况等, 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彩票机构年度预算应当全面反映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八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预算编制的要求, 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预算, 并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财政部根据下一年度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开展需要以及中央财政专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结余等情况, 在批复预算之前可以下达部分预算指标。
彩票销售机构编报年度预算, 应当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财政部在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中安排部分资金, 专项用于彩票市场调控方面的省际之间彩票市场均衡发展以及优化彩票品种及游戏结构等支出。
彩票发行机构在报送下一年度预算时, 应当根据彩票市场运行调控需要, 结合中央财政专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结余等情况, 提出本机构安排的彩票市场调控资金数额及其分配方案申请。财政部批准后, 通过中央财政专户将该项资金下达至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 以及彩票机构业务费上缴情况,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向彩票机构拨付资金。
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需要, 彩票发行机构在年度预算批复前, 可以按照财政部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编报用款计划, 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 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根据彩票事业发展需要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支出的, 彩票机构应当按规定于每年9月底前, 提出调整当年预算申请, 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未拨付的彩票机构业务费, 专项用于支持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以后年度彩票事业发展, 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彩票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 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 加强决算分析和管理, 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入是指彩票机构为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彩票机构收入包括:
(一) 事业收入, 即财政部门核拨给彩票机构用于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业务费收入。
(二) 上级补助收入, 即彩票机构从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彩票机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 经营收入, 即彩票机构在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广告收入、租赁收入等。
(五) 其他收入,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彩票机构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彩票机构应当加强收入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组织各项收入, 及时分类入账, 严禁坐收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支出是指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一) 事业支出, 即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1、人员支出,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不包括应当在“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相关人员经费。
工资福利支出, 即彩票机构为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开支的各类劳动报酬、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即彩票机构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2、日常公用支出, 即彩票机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 (护) 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支出, 即彩票机构用于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设备、大型修缮等发生的支出, 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办公设备购置、大型专用设备购置、业务用交通工具、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2、发行销售业务支出, 即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所需的费用, 包括彩票研发费、彩票销售渠道建设费、彩票印制费、彩票物流管理费、检验检测费、广告费、市场营销费、市场宣传推广费、彩票销售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费、技术服务费、专线通讯费、开奖费、公证费、市场调研费、彩票销毁费、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其他业务支出等。
(二) 经营支出, 即彩票机构在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即彩票机构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 其他支出,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查处非法彩票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彩票机构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彩票机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彩票机构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彩票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彩票机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彩票机构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 或者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彩票机构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经完成, 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的资金。
彩票机构结转和结余包括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和结余, 以及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
第三十四条彩票机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形成的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 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 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彩票机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是彩票机构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应当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预算, 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相关支出。
第三十五条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事业基金是非限定用途的资金, 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支持彩票事业发展。彩票机构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管理, 统筹安排, 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彩票机构应当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资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彩票机构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 职工福利基金, 即彩票机构从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余中提取, 或按照相关规定转入, 专项用于彩票机构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二) 彩票兑奖周转金, 即从彩票机构业务费中计提, 专项用于彩票游戏奖池、当期返奖奖金、调节基金不足以兑付或弥补彩票中奖者奖金时的垫支周转资金。
(三)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 即按不超过上年度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提取, 专项用于弥补因彩票市场变化导致的坏账损失,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的资金。
(四) 其他基金, 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彩票机构应当加强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 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十一条彩票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彩票发行销售量, 当期返奖奖金、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的规模, 以及奖金兑付情况等因素, 提出彩票兑奖周转金提取、垫支和返还方案, 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对彩票兑奖周转金的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垫支并及时返还。
第四十二条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年末余额超过当年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时, 下年度不再计提。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彩票市场变化以及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使用等情况, 调整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彩票机构使用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时, 应当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 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
第四十三条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计提时, 应当冲减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 在财政专户中专账核算, 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科目下单独列示。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资产是指彩票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彩票机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库存彩票、存货等。
库存彩票是指彩票机构购进的已验收入库的彩票, 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存货是指彩票机构在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是指彩票机构库存的物资材料、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 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十七条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当按时清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彩票应当按彩票品种分别核算。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彩票出入库制度, 按彩票游戏建立库存彩票明细账和台账, 定期或不定期盘点, 定期核对库存彩票明细账、台账与总账,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库存彩票, 彩票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九条彩票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 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条彩票机构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 在预计使用年限内, 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五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摊销。
彩票机构转让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彩票机构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 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彩票机构对外投资必须是与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有关的项目, 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彩票机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四条彩票机构出租、出借资产, 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五条彩票机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管理, 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负债是指彩票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七条彩票机构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预收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彩票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款项, 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彩票奖金、应付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等。
暂存款项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等。
应缴款项包括彩票机构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彩票机构业务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预收款项包括彩票代销者预交的彩票款项、彩票购买者购彩预存款等。
第五十八条彩票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 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九条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彩票机构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彩票机构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六十三条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彩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54号) 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并报财政部备案。
8.中央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八
为加快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2013年9月24日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负责编制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Ⅱ型项目)规划;在此基础上,水利部、财政部组织编制全国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小Ⅱ型项目)规划,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和增补。
重点小Ⅱ型项目包括:
(一)水库完成注册登记,坝高10米及以上且总库容2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溃坝后对下游乡镇、村庄、基础设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经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价结论为三类坝的小Ⅱ型水库。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小Ⅱ型病险水库。
未列入重点小Ⅱ型项目的小Ⅱ型病险水库为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小Ⅱ型项目)。
第三条 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国小Ⅱ型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Ⅱ型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重点小Ⅱ型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原则上由各地自筹资金。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重点小Ⅱ型项目的资金补助从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
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分年度予以补助,对全面完成小Ⅱ型项目任务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控制。
控制总额=各地纳入规划重点小Ⅱ型项目个数×平均每座水库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原则上按平均每座重点小Ⅱ型项目不超过240万元控制。项目投资额较高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小Ⅱ型项目补助,先按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的95%控制,在各地完成全部纳入规划的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后,再安排剩余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的5%。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奖励,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各地小Ⅱ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资金拨付到各地财政部门后,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一个月内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预算下达文件或拨付资金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 各地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洪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影响大的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地方积极性高的项目。
第十一条 各地在全面完成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前提下,中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须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结余资金情况,经审批后,结余资金可用于其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资金如有不足,由各地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中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在目标建设期终了,对各地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中央专项资金应补助金额和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完成任务的,将兑现全部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并适当奖励;完不成任务的,扣减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对于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中央专项资金等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年度中央专项资金或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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