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广东)(共9篇)
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广东) 篇一
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以及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特指危险(危害)程度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预先存入资金专户,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风险抵押金的本金和法定利息归企业所有。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监管。由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实施分级监管。
中央在浙及省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省安全监管局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市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县(市、区)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其所属的不同行业领域及生产安全危险(危害)程度、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以下额度存储:
(一)从事木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规模缴纳风险抵押金,各类不同企业的具体存储数额按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二)从事前款规定以外且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规模按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30万元人民币存储。
(三)上述各类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次年按不低于每死亡1人增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0万元人民币存储额。事故后连续3年未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所增加的风险抵押金予以退还。
单一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和缴纳: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额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核定。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及省级相关部门核定;市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核定;县(市、区)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由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核定。
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分支机构可以选择按总公司统一核定或按各级分支公司分别核定,但本系统内只能选择一种核定方式。
(二)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为有利于统一监管和促进服务,全省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的代理银行经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商议确定为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包括其下属分支机构)。企业可自主选择共其分支机构作为开设专户的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按照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企业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办理账户开立手续。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规定通过该专户支取现金。账户开立时,代理银行应与企业签订账户及资金管理协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企业接到《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核定通知书》(详见附表2)后1个月内,到确定的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足额存入风险抵押金,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在所在地确定的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存入风险抵押金,并同时报省级和当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企业按时储存风险抵押金确有困难的,报请核定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分期储存,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五)跨市、县(市、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行存储风险抵押金。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施工期间,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并到工程所在地银行存储风险抵押金。完成施工项目并澈离浙江省的省外施工企业可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撤销申请书》(详见附表6)申请撒销账户并退回所缴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进行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以及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负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自行支付有关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确需动用缴存的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申请书》(详见附表3)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支付手续。代理银行应凭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申请书》为企业办理相关费用支付。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的需要,将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赘金,代理银行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通知书》(附表7)支付部分或全部风险抵押金: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死亡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三)企业破产、关闭后因未及时对其原料、半成品、成品、商品等进行有效处置而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监管
第十条 代理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工作。代理银行应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签订有关代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的个月内,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补存通知书》(详见附表4)补足应交纳的风险抵押金额度,并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增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如企业的规模、安全生产状况等发生较大变化,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于下一第一季度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度调整通知书》(详见附表)通知企业补存(支取)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实行关闭、破产或者转产其它行业的,由共提出申请,并经过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核实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度调整通知书》重新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或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撤销申请书》退还风险抵押金。企业部分退还风险抵押金时,代理银行应凭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度调整通知书》,将有关资金转入企业账户。企业全额退还风险抵押金时,代理银行应凭经批准的《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撒销申请书况根据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此账户的撤销手续,将有关资金转入企业账户。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制度赴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后2个月内,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将上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一、目的:
为真正树立人人关注安全、事事先抓安全、处处确保安全、与企业共发展的理念。充分体现风险同担、利益共享奖惩分明、全员管理的原则。为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思,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稳定发展,实现安全目标。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根据岗位不同、安全责任大小、缴纳数额的不同。特制定本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审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与发放。
2、行政人事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
3、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
1、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每人每年缴纳5000元。其他公司高层领导每人每年缴纳4000元。
2、公司部门经理和副经理每人每年缴纳3000元。
3、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0元。
4、公司各部门生产、后勤班组正、副组长每人每年缴纳200元,生产、后勤员工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财务部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帐户。
2、每年一月之前由综管部汇总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表册,参加安全风险抵押的员工将安全风险抵押金交到部门办事人员统一交到综合管理部后交财务部。财务部将收到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进行核算,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清单,抄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六、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1、公司全年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爆炸事故、无人员死亡事故。各类轻伤事故(评级)控制在10人次。
2、微伤事故控制在60起。
七、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管理规定:
1、目标考核:
(1)公司全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爆炸事故、人员死亡事故,扣发全体员工缴纳的风险金。
(2)公司全年各类评残工伤事故超过10起的,扣除个人缴纳的风险金5—10%。超过微伤指标的部门扣除30%风险金。
(3)因为安全原因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行政处分的员工分别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5%、10%、20%、25%。
(4)因职务调整或其它原因应退、补交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由行政人事部提供资料,综合管理部在分段计算范围内按规定及时统计、汇总报总经理签字后通知本人,给予调整。调整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补齐安全风险抵押金,否则,按未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处理不享受奖励,同时,按相应交纳本金承担风险。应退回风险抵押金而未退回的,按新在岗责任对待。
当职务发生变动时,行政人离资源部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按规定调整安全风险抵押金数额
(5)新入职员工从正式上岗月份算起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及承担相应安全岗位风险。
(6)通过年度安全指标(未超)考核,享受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一倍奖金。
未完成安全指标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依照规定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以个人缴纳额为限)。
(7)年度结束,开除、撤职、辞职、病假超过90天等提前退回安全风
险抵押金人员,一律不享受年度安全风险抵押奖励。
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广东) 篇三
押金考核办法
一、实行全员安全抵押金制度的目的。
(一)合理调整分配结构:效益工资由实现利润挂钩,调整为实现利润、安全生产双挂钩,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分配力度。
(二)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责任考核,在员工中树立我要安全的意识;建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
(三)实现员工收入合理增长,逐步实现与同行业市场价位工资接轨。
(四)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什么岗位承担什么责任,享受相应待遇。
二、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范围
(一)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单位为公司属各采、掘、机、运、通、基层区队、地面各生产厂点、机关全体工伤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三产承包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人员为矿属各单位2005年已签定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
(一)管理人员分九档,标准为:
第一档:公司领导班子正职5000元,公司领导班子副
职4000元;
第二档:矿长助理、副总1500元;
第三档:各采掘区队的正职1000元;
第四档:采掘区队副职、井下生产辅助区队的正职800元;
第五档:井下辅助区队副职、煤质管理科正职600元; 第六档:机关科室、制品厂、印刷厂、农厂正职、煤质管理科现场经理500元;
第七档:机关科室、制品厂、印刷厂、农厂、煤质管理科副职,生活公司、宾馆正职400元;
第八档:生活公司、宾馆副职350元;
第九档:其他管理人员300元。
(二)操作人员分四档,标准为:
第一档:井下采掘操作人员、安监员500元;
第二档:井下辅助操作人员、井下测工400元;
第三档:地面生产操作人员300元;
第四档:服务人员200元。
四、安全风险抵押形式及兑现:
(一)矿成立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书记
副组长:生产矿长
成员:其他副矿级领导各副总工程师、生产口科室的科长、劳资科长、财务科长、企划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科。每月根据各单位的工程质量、轻重伤、三违人数、工伤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通报情况等提出奖罚兑现标准,经矿长签发后发放。
(二)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个人缴纳,各单位汇兑,报安监科审批后备案,上交财务科统一管理。经考核扣罚本金的下一月重新缴纳本金。扣罚的本金列入安全风险抵押金基数。
(三)当月各单位、区队完成安全考核指标,个人无违章、违规行为,按安全风险抵押金的100%进行兑现。
(四)当月出现死亡事故,扣罚全矿所有抵押人员的抵押本金,进行重新抵押,事故单位本季度不予兑现。
(五)基层各区队出现一次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一次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而责令停产整顿的,工长以上班子成员及包片干部不予兑现,当班其他人员按50%兑现。
(六)井下出现重伤1人次,地面轻伤1人次,当月该单位全体人员不予兑现,并扣罚本金的50%。
(七)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专业最后一名,责任单位工长及以上管理人员不予兑现。
(八)每月平时抽查一次不达标,当班出现安全隐患,班组长、安监员、工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按50%兑现,班组成员按80%兑现。
(九)每月平时抽查三次不达标,班组长、安监员、工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和包片负责人不予兑现,班组成员按50%
兑现,队长、书记停职检查,全队职工停工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
(十)连续三个月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都是最后一名,撤换基层班子成员,全队及包片干部不予兑现。
一)按集团公司《三违处罚办法》中的规定:
A级三违一次,开除矿籍,扣罚本金。
B级三违一欠,不予兑现,两次等同于A级。
C级三违一欠,兑现50%,两次等同于B级。
(十二)单位出现重大未遂事故,当月不予兑现,并扣罚该单位所有人员抵押金的本金,下月重新抵押。
(十三)基层计件区(队)员工当月得绩效奖,且本人无“三违”,班组无事故,当月兑现风险抵押金的100%,无绩效奖不兑现。其他员工旷工一天,缺勤三天本月不兑现。
(十四)发现三违者,当班班组长、安监员、工长扣罚本金20%,区队长扣罚本金的10%,本单位自抓三违只扣罚本人。
(十五)有下列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者除按规定处理不予兑现抵押金,并扣罚本金。
1.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给予降级处分;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因伤、病需休息、休养的,必须由集团内医院出示诊断证明,且经过本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
可享受工伤、病休的有关待遇,否则,按旷工论处。
3.公司、科队两级劳动纪律整顿领导小组要经常性地开展劳动纪律检查工作,查脱岗、漏岗、工作时间打牌喝酒等现象,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4.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任务或工伤任务的,除扣罚工资奖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分。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伤安排,不听从指挥,出工不出力,完不成生产任务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6.工作时间干私活,除按占用材料、工具、设备费用加倍罚款外,当班不予记工,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7.偷盗或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私拿公物、监守自盗,除追回原物加倍罚款外,给予记过、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凡偷盗爆炸物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均应予以开除。
8.工作失职或违章违纪,造成事故或使材料、工具、设备损坏、丢失,除按责任大小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一次性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或给予降级和撤职处分。
9.严禁虚开伤病证明,利用休假时间从事经营活动,牟取额外收入,一经发现查证落实后,除追回其病伤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外,假期按旷工论处。
10.对不按组织程序反映问题,越级或聚众群体上访或故意制造借口、寻衅滋事,无理纠缠领导、不听劝阻,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或损害企业形象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分。
11.对从事与企业生产、安全、供应、销售密切相关工作的人员,又从事与本职工作一致的第二职业的,劝其停止第二职业,劝阻不听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12.对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者,要给予其主要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13.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要给予开除处分,并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14.以上规定未尽事宜,参照集团及矿相关政策规定。
五、公司领导班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兑现,为年薪的组成部分,结算时从年薪中等额扣除。
4.电费回收管理及风险抵押考核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邹平县供电公司营销工作总体部署,依据《电力集团公司电费回收预警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电费回收管理,确保时限内全面完成公司电费回收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邹平县供电公司营业区内的电费回收管理工作。第二章
措
施第三条
供用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必须签订风险抵押协议,明确电费缴纳日期、缴费方式、电费违约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使电费收缴工作依法开展。第四条
公司与供电所负责人签订《电费回收承包责任书》,将电费回收任务层层分解,责任承包到人,确保电费百分之百回收。第五条
为确保电费回收,农电工必须提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作为电费担保人,以保证在发生农电工拖欠电费款等情况时,由担保人支付被担保人所欠电费。第六条
与企事业单位(有产权变压器)签订电费《抵押合同》,保证《供用电合同》的顺利履行,重点确保电费的按时回收。当企事业单位发生拖欠电费或面临破产丧失偿还电费债务能力等情况时,债权方通过依法行使担保权,处置欠债方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以及时挽回经济损失。《抵押合同》在办理新装、增容、更名、过户等业务时与客户逐步签订并完善。第七条
新装高压用户,必须安装预付费装置;对于有欠费历史和欠费倾向的用户,必须安装或补装预付费装置。第三章
职
责第八条
成立电费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
长:赵长水副组长:张
勇成员:郑贵升
赵红雨
二、工作小组组
长:张勇副组长:郑贵升
赵红雨成员:郭曙光
刘宝增
韩兆民
孟
光
李东升
孙连亭
张来顺
宋宗伟
柳晓宁
李俊峰
张新民
张爱国
石
军
马
涛
马方水电费回收工作分工实行突出重点、上下结合的分级管理,对重点户进行集中管理,由分管经理统一指挥协调,客户中心主任、电费回收负责人、供电所所长以及电费催缴专责人分别承担各自管辖范围内客户的催费任务;一般客户由农电工实施常规催费。第九条
电费回收重点户催费分工按照各供电所上报客户中心《电费催缴分工统计表》落实执行。第十条
其他客户按常规催费分工。按照谁抄表谁催费的原则,由农电工对其负责抄表的其它客户进行收缴催费。农电工每天收缴的电费,必须全额上交供电所,并由电费核算员与电工共同存入银行帐户。第十一条
欠费统计及其它管理职责的划分。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欠费统计工作,供电所于每月12日和次月2日与公司进行电费结算,并书面上报欠费客户及其欠费金额,客户中心电费收缴窗口人员负责欠费数据统计,欠费明细信息按客户类别、欠费金额、欠费时间长短、催费责任人等项目进行分类整理,生成电子文档后备存并转发供电所经济责任制考核专责人进行考核;对重点欠费户采取的催费措施由供电所长以书面形式上报客户服务中心主任,通过对欠费信息、催费措施等情况的监督、审核最终形成考核意见。第四章
电费回收考核第十二条
当月电费回收情况考核工作从供电所与公司结算日起(一般5日抄表,12日结清电费;20日抄表,次月2日结清电费),截止时间为欠费户结清电费债务之日。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为除公司认可的特殊客户外每月电费必须按时足额回收,即电费回收考核标准为电费回收率100%。特殊客户为经公司领导综合考虑后认可的客户。第十四条
欠费分类考核额度1.到期未收回的欠费,对重点欠费户的催费专责人及管辖供电所所长进行全额电费抵补。1.1.10000元以下的欠费,抵补方式以扣发催费专责人奖金补交电费,待电费结清后全额返还。1.2欠费金额超过10000元的重点欠费户,扣发所长及相关催费专责人月度奖金用以补交电费,待欠费户结清电费后将所扣奖金返还。1.3欠费金额超过50000元的重点欠费户,扣发客户中心相关人员、供电所所长及催费专责人月度奖金用以补交电费,待欠费户结清电费后再将所扣奖金返还。1.4跨月度欠费的重点用户,扣发所跨月度且符合上述情况相关人员的全部奖金,待欠费户结清电费后将所扣奖金全额返还。1.5一般客户欠费到期未收回电费,对专管农电工或相关责任人扣发当月(跨月度扣发相应月度)工资用以补交电费,待欠费户补交电费后将扣发工资返还。2.未采取到位措施或虚报采取到位措施,到期未收回电费的,对相关供电所及责任人加倍考核。对重点欠费户未按要求采取到位措施的,按照《邹平县供电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考核。3.形成跨陈欠电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加倍考核。第十五条
电费拖欠管理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月末应收电费管理,实时监督催费情况,并及时与相关单位、部门沟通核对,确保各项数据的一致性,按时统计打印相关报表及数据资料,及时汇报电费回收相关情况;客户中心主任及营销专工负责该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以及相关协调工作。对长时间、恶意拖欠、面临破产单位的欠费情况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积极制定相关措施或通过法律途径追缴电费。第五章
电费回收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5.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广东) 篇五
村辖各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及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强化我村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众泾村经济建设的繁荣、稳定及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村家具生产经营企业内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事项如下:
一、依据的第三十五条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我村企业主要领域是家具生产、储存、销售,加上有十多家化工厂及两家电镀企业,存在较多的危险源及高毒源,各类火灾和工伤、生产伤亡事故屡有发生,通过实行这一制度,进一步强化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托安全管理网络,使生产安全得到有效监控,促进我村经济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此篇文章来源于好范文 wenmi114.com--好范文 wenmi114.com-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
二、实行范围。全村各家具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家具生产配套企业都必须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实行,明确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家具企业、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实行标准。以各单位生产经营场所面积、生产职工人数为依据,具体为:1.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或厂房面积在200M2以下,每个(户)企业上交5000元;2.职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厂房面积在200M2以上、500M2以下,每个(户)企业上交10000元;3.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厂房面积在500M2以上、1000M2以下,每个(户)企业上交15000元;4.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厂房面积在1000M2以上,每个(户)企业上交20000元的标准收取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由村安全科统一收取。
四、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与考核。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的银行帐号,任何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村在年终时对各类家具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并将考核的结果情况对各家具企业进行公布。
实行家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是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的一个方面,主要是努力打造讲安全、创品牌、树形象的良好氛围。各家具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望各家具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6.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篇六
(1995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粤府函〔1996]299号修订,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驻粤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 医疗机构除从事医疗活动外,同时应承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县以上(含县,下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范围,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并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一)设置一级医院以及农村管理区卫生站,由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置二级医院和不满100张床位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市(不含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设置三级医院和100张床位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以及省属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军队所属单位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军队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在申请前还必须先经军队各军兵种驻粤最高领导机关的卫生主管部门或武警部队省总队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后再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四)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八)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
第十三条 申请在农村管理区设置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
第十四条 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七)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八)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其本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七)人员、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有关设置条件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不予批准的,应用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内容,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一)诊所:6个月;
(二)门诊部:1年;
(三)不满200张床位:2年;
(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年;
(五)400张床位以上:4年。
其他医疗机构的有效期,由批准机关参照上述相应的规模确定。需延长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置为本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不需申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但设置单位必须在决定设置医疗机构后报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执业前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由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联合诊所、农村卫生站和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供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名单、资格证明、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和体格检查表、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公民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
(四)服务方式、服务时间;
(五)诊疗科目;
(六)工作用房面积、床位;
(七)服务范围(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或向社会开放);
(八)从业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抽查考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其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二)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不得冠以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名称,个人设置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等还应在识别名称后冠以“个体”字样;
(三)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军队单位代号、番号或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心”等字样;牌暖和印章不得刻制军徽标志。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准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招聘社会医务人员,必须经登记机关进行理论和临床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资格证书后方准聘用。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使用的各种印章,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刻制;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案本册以及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等。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站、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使用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卡片、证明由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印制。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处方、收费单据、收支帐目、证明存根等资料保存5年以上,住院病历保存30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病人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积极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救治。对限于设备、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不得延误病人治疗。
第三十二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农村卫生站以及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仅限配备与执业科目范围相应的供配方使用的常用药品和必要的急救药品;禁止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物理制品;如确实需要使用上述药品的,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加工供本单位使用的制剂。
严禁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
严禁从事药品批发零售业务。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刊登医疗广告,需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其专业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再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疗广告内容只限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电话号码、诊疗科目和诊疗时间。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医师诊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文件;不得为未经助产人员、医师亲自接产的婴儿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专业文件必须真实。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现场实物封存、保留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基建外,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交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定期进行校验。一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评审合格证书》。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评审不合格;
(三)停业整顿期限未满;
(四)不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五)配备药品种类超过批准设药范围。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登记的项目执业。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服务范围等内容,必须向原登记机关中请变更登记。
变更执业地址,在本县辖区内迁移,按本条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跨县、市、省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分立或合并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监督员,其管理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实行周期评审制度,一级以上医疗机构3年为一评审周期;其他医疗机构1年为一评审周期。
第四十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设立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等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六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擅自跨县、市、省设置医疗机构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聘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 擅自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或未经批准擅自配制药品或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直接责任人是个体医务人员,暂缓校验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范围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人来我省开设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7.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广东) 篇七
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省财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我省依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办法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含深圳市)。
第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公开公正、突出重点、专款专用、防控风险。
第四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拨付;会同省金融办审核申报材料,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金融办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开展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评审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村金融加快发展。
第二章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涉农贷款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以优惠利率和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补贴数量核算。
(一)涉农贷款数量核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的统计标准,以上各季末涉农贷款平均余额计算。
(二)贷款损失数量核算。以上按贷款五级分类列入“损失”类、已向法院起诉且执行期已过、确实无法追收的贷款量计算。
(三)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度核算。
1.银担合作项下的贷款量、担保责任额度核算。以上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含)的实际贷款额、担保费率不超过1.5%(含)的实际担保责任额度计算。
2.银行机构直接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额度核算(不引入第三方担保)。以上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利率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含)的实际贷款量计算。
第八条 补贴标准。
(一)涉农贷款补助额,不超过涉农贷款核算量的2%,单一小额贷款公司此项补助上限为50万元(含)。
(二)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额,不超过贷款损失核算量的10%,单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风险补偿上限为30万元(含)。
(三)银行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直接提供贷款的补助额(不引入第三方担保),按贷款核算量的0.5%*贷款期数计算,单一银行机构(即省级、市级分行或法人机构,下同)此项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含)。(贷款期数=贷款月数/12,以12个月为1期,下同)
(四)银担合作项下的补贴额。银行机构按贷款核算量的0.25%*贷款期数计算补助,单一银行机构的此项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含);融资担保公司按担保责任额核算量的0.35%*担保期数计算补助,单一融资担保公司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含)。(担保期数=担保月数/12,以12个月为1期)
第九条 以上所列小额贷款公司、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各类补助或风险补偿,每年的总额度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当年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额为限。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贷款损失以及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的当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额度、涉农贷款核算总量、贷款损失核算总量以及融资、担保责任额度核算等因素,综合测算决定,每年有所浮动。
第三章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监管部门要求的统计标准,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核算其涉农贷款量、贷款损失量;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核算其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数量、融资担保责任额度。
第十一条 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或担保服务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逐笔业务开展情况应到所在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备案;对未备案的可不受理其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于每年2月末前,填写《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一),连同申请报告,向县级监管部门申报补贴。
(二)县级监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出具初审意见,上报所在地级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出具复核意见。由市金融局填写《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二),连同申请报告,上报省金融办。
(四)省金融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各市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在收齐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填写《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三),送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对《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
报汇总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拨付补贴资金,并向省金融办抄报拨付情况。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年2月末前,填写《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四),连同申请报告,向市级金融局申报补贴。
(二)市级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出具初审意见,由市金融局填写《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五),连同申请报告,上报省金融办。
(三)省金融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各市上报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在收齐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填写《广东省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六)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对《广东省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机构(省级、市级分行或法人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总公司)拨付补贴资金,并向省金融办抄报拨付情况。
第四章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及其他各类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监管
部门报送季度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监管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补贴资金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申报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不定期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上级相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或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应于每年3月末前将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县级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内容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意见建议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机电队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篇八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贯彻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的通知》精神,按照公司和我矿的要求,打造“无隐患矿井、无隐患区队”,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目标。结合我队实际,特制定机电队安全风险实施办法。
一、机电队安全风险评估领导小组 组 长:黄永、刘海龙
副组长:闫书东、袁长勇、赵利军、王继峰
成 员:申举、张丕发、曹升升、朱惠民、胡金、赵晶
二、安全风险评估指导原则和目标
指导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定“零”理念不动摇,牢固树立“责任有我,我必负责;安全有我,我必安全”理念,以创建“无隐患地区,无隐患区队,无三违班组”为目标,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我队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重要工作,倡导先进的班组安全文化,健全完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班组安全教育和规范化管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评估目标:持续有效地加强和改进风险评估,提高防范事故、保证安全的五种能力:抓好班组长选拔使用,提高班组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班组职工自觉抵制“三违”行为的能力;强化班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的技能培训,提高业务保安的能力;严格班组现场安全管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能力;搞好班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防灾、避灾和自救等应急处置的能力。通过提高班组安全生产能力,使班组员工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实现班组安全生产,为全队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三、完善制度建设
(一)、严格班组安全生产定员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班组定员标准,保证班组安全生产基本配置,建设班组安全网络小组,实行现场“限员挂牌”制, 严格控制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二)、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班前会制度;(2)班组长跟班工作制度;(3)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制度;(6)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7)事故分析处理制度;(8)安全检查与奖惩制度;(9)班组学习培训制度;(10)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制度;(11)交接班制度;(12)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制度;(13)安全举报制度;(14)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15)安全绩效考核制度;(16)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制度;(17)隐患汇报、三违举报制度;(18)班组互保联保制度。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班组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实行班组长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制。安全检查员、质量监督员、群监员和瓦斯检查员按职责做好班组相应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推行班组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实行风险超前预控,提高员工对生产作业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目标控制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把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实行班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效益结构工资制,加大安全构成比重,严格考核奖惩,将安全生产作为班组、班组长和班组员工推优评先、效益工资分配的“一票否决”指标。
(六)、加强班组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班组信息管理系统。班组要做好班前会、班评估、班后讲评工作,并有记录;认真填写出勤、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班组井下员工到岗、培训等信息,提高班组安全信息基础管理水平。
机电队将进行月总结考评,制定奖惩办法,对好的班组进行奖励,差的
班组进行处罚。
四、班组现场管理
(一)、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把开好班前会作为现场管理的第一道程序,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针对当班生产任务,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布置好当班安全生产及各岗位应协调处理的事项。明确工作中注意的问题,识别不安全因素,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到安全注意事项不讲明不下井、责任不明确不下井。
(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特殊岗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它人员现场交接班;要填写好交接班日志,必须把相关安全生产原始记录一一交接清楚,防止问题不明、措施不当而危及安全生产。
(三)、充分发挥群监员的作用。明确职责,坚持把查找隐患、制止“三违”,特别要把制止“习惯性违章”作为群监员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班组长不违章指挥、班组成员不违章作业、所有人员不违反劳动纪律。对“三违”现象要当作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并将“三违”人员纳入到考核中去,严格兑现奖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监督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的落实,严禁违章作业。
(四)、把“两述两化”纳入考核内容。大力推行“手指口述、岗位描述,质量标准化、准军事化”管理,班中操作前,进一步安全确认,规范职工行为,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文明生产;每班要对作业现场检修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验收和评估,实现动态达标,积极创建安全精品工程。
(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抓好隐患排查,实行班组隐患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对作业场所、电气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安全隐患,隐患没有排除之前,班组长不得组织生产;对限期治理的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有序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
(六)、突出班组长现场指挥权力。班组长对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有安全生产决策权和组织指挥权;有检查职工安全作业情况、抵制上
级违章指挥权;有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安全评估验收权;在安全隐患没有排除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权。切实落实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
(七)、各班组要制定班组安全建设的目标、措施和考核细则,并积极组织实施,将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到班组,定期检查考核。同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无班组安全建设规划,不得参加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的评比。
五、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
(一)、加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切合实际、形式多样,体现班组特色的安全文化活动,强化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培养安全生产价值观,培植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落实职工群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和举报权,增强安全生产内在动力,实现“我要安全”。培养和弘扬班组团队精神,做到工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工序衔接协调无误。
(二)、全面落实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教育职工正确行使“十项权利”。十项权利:(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2)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5)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6)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7)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8)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10)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班组安全知识、岗位技能培训,严格新招录员工的岗前培训,做到应知应会;班组长和班组所有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加强班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建立班组应急预案,加强模拟演练,熟悉防灾、避灾路线,增强自救处置能力;加强对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培训,适应安全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汲取事故教训,增强事故防范意识;以师带徒、安全伙伴等形式,提高员工安全自保互保联保意
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促使班组员工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术,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积极开展班组安全技术革新。鼓励员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等安全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实践活动;鼓励员工立足岗位进行技术创新,努力营造学技术、钻业务、争先进、保安全的浓厚氛围。
六、考核奖罚办法
队领导小组每月对班组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要将班组安全风险评估与员工绩效考核工作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报技术组;机电队考核小组每季度对各班组安全评估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及处罚;一季度一小结,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评比、表彰奖励及处罚,对全年工作成绩突出的班组,除队内奖励外,将推荐参与矿和上级“优秀班组”荣誉称号。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机电队
9.XX车间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篇九
为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强化我车间安全管理基础,规范安全管理行为,规避和化解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定XX车间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一、实施标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三点共识”,牢牢把握“三个重中之重”要求,认真落实“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思路和“五讲”、“五严”要求,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保证,突出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超前防范,最大程度降低安全风险,使我车间安全生产工作更具超前性、针对性和主动性。提升车间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风险受控、在控。
二、实施内容
从作业风险入手,结合车间各班组、岗位实际,从行为、设备、环境、管理四个因素,发动全员参与风险辨识,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关键岗位风险防控手册,优化管理手段,通过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及技能培训,让每一名职工熟知岗位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臵办法,有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达到防范和降低安全风险的目的。在抓好作业风险的同时,积极推进设备风险辨识防控。全面控制安全风险,实现安全
生产经营目标。
三、实施办法
1.车间安全风险管理
车间安全风险管理以车间主任为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车间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全面管理工作。同时车间设以主管生产的技术员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
具体职责为:
(1)组织学习风险管理知识及方法,探索适用的风险辩识方法和评价手段。
(2)制定培训计划对车间管内干部职工进行风险管理知识普及教育。
(3)制定安全风险管理目标及推进计划。
(4)有计划、有步骤开展风险辩识、风险评价活动。
(5)建立健全风险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6)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督促严格落实。
(7)制定风险评价考核办法,有效推进车间安全风险管理。
(8)阶段性对安全风险管理进行分析总结,不断改进提高。
2.班组安全风险管理
各班组要以工长为第一责任人,认真组织职工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开展动态安全风险辨识,岗位标准培训等学技练
功活动,强化风险意识及应对能力,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风险防控及应急处臵措施。
3.风险数据库动态维护。
遇以下五种情况时需重新开展风险辩识:
①发生风险失控造成事故、故障时;
②新增风险因素;
③发现标准、措施、制度或预案不适应时;
④设备设施发生变更时;
⑤涉及班组关键岗位人员变更、作业环境变更的,由工区重新辩识。
4.检查监督。各班组要坚持安全管理规范化,严格按照安全风险控制检查监督数据库明确的要求对规对标,车间要坚持严抓、严管、严考核,强力推进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标准化,将安全风险控制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及作业环节,做到明责、落责、尽责,牢牢盯住现场、卡住关键,实现“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保证“标准全面落实、风险源点受控”。各班组要充分利用班前布臵、班后总结及月度安全分析会,准确评价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及改进情况。
5.安全风险问题分析。班组发生风险问题,工班长必须组织全体职工进行认真分析,防止同类风险问题重复发生。风险问题分析,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①原因、责任分析不清不放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班组管理原因未分析清楚、相关责任人不明确不放过。
②教训不明不放过。
③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不放过。没有及时修订风险点,动态维护风险控制措施不放过。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纳入“安全问题库”管理,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④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到责任追究不放过。责任追究导向必须体现监管、传递压力,把安全和利益紧密结合,对责任者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对规对标落实考核,对管理人员按照逐级负责制规定逐级追究,严肃处理。
6.风险失控追责。发生风险失控导致事故、故障按《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管理考核体系实施办法》追责考核;发生I、II、III、Ⅳ级风险问题分别按《安全管理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广通工电段安全风险控制监督检查办法》中安全风险问题通知书考核办法追责考核。
四、实施原则
1.各工区要在既有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关键项点控制基础上,结合安全生产过程管理,班组的作业实际,运用安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对现行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融合,加以规范,使之更加理性和科学。
2.安全风险管理要从作业人员的素质、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环境影响等方面,全面排查,把安全风险的管控责任落实到、各岗位,做到全面、全员、全过程管理。
3.要抓住当前制约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围绕现场作业等高风险环节,实施系统管理、过程控制。要按照循序渐进的要求,结合实践持续改进完善,逐步实现全面覆盖,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4.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把风险管理融入到安全生产全过程,切实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5.各工区在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的职责,日常加强沟通,主动作为,确保全员参与,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五、实施流程
1.确定风险点。从“人员、设备、环境、管理”四个方面,使用风险辨识鱼刺图或树图,找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频率高发事件的危险因素,排查确定具体的风险点。根据确定的风险点,人员方面主要从人员搭配、标准掌握、责任意识、作业强度四个方面进行确定;设备方面主要从安装工艺、维护保养、日常检测、专项整治四个方面进行确定;环境方面主要从气候影响、异物侵入、设备基础、治安防范四个方面确定;管理方面主要从规章标准、目标方针、控制措施、问题管理四个方面确定。
2.动态管理。遇有下列情况时,须及时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和研判:
(1)发生严重故障和连续发生同类故障。
(2)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发生变更。
(3)新设备投用、新线开通、运行图调整、天窗变化。
(4)作业环境、作业方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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