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周期的财政政策的财税论文

2024-07-16

论我国反周期的财政政策的财税论文(共8篇)

1.论我国反周期的财政政策的财税论文 篇一

摘要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以及世界性的资源能源匮乏,环境破坏等问题的涌现,许多国家把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国家长期发展战略确定下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仍相对滞后,产业秩序混乱,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为应对国际文化产业竞争,我国必须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优化文化产业格局,充分利用文化资源,积极参与到国际文化产业竞争中。在此进程中,财税政策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从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两个方面加以研究分析。借鉴国外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经验,结合我国文化产业财税政策实践,提出适合我国文化产处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基本内容、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

第二部分文化产业与财税政策作用机理分析。该部分阐述了文化产业的属性;分析了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作用机理。

第三部分我国文化产业财税政策运行状况。该部分分析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运行状况,指出了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财政方面,对文化产业投入不足,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在税收方面,缺乏完整、连贯的税收体系,税收政策缺乏针对性,税收优惠措施单一,文化企业税负较重。

第四部分国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及经验借鉴。首先,从财政、税收两方面,分别介绍了美国、韩国、日本三个国家的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然后,分析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基本经验:从法律高度、财税政策角度,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五部分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借鉴国际经验,针对我国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运行状况,提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在财政政策方面,要加大财政支出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构建文化产业融资环境。在税收政策方面,要健全文化产业税收体系,增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财税政策的综合运用,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结论可靠,所提建议可行。

在分析财税政策作用机理时,采用了理论分析的方法。在分析我国文化产业财税政策运行状况时,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在深入分析文化产业与财税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了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由于经验所限,本文本着重要性原则,对文化产业财税政策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进行研究。如何建立完整系统的文化产业财税政策体系,还有待于深入研究。

关键词:文化产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目录

1 引言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意义

1.2研究文献综述

1.2.1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1.2.2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1.3研究内容及方法

1.3.1研究内容

1.3.2研究方法

1.4创新与不足

2 文化产业与财税政策作用机理分析

2.1文化产业及其属性

2.1.1文化产业的界定

2.1.2文化产业的属性

2.2文化产业财税政策作用机理分析

2.2.1财政政策作用机理分析

2.2.2税收政策作用机理分析

2.论我国反周期的财政政策的财税论文 篇二

改革开放后, 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 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促使消费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满足生存需要的基本消费品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不断降低, 享受型和发展型的消费品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但是, 相对于投资和出口, 我国的居民消费依旧不足, 主要表现在:

(一) 居民消费率持续下降

统计资料显示, 1981年我国居民消费率为67.5%, 1991年下降到48.5%, 2005年达到38.2%, 2006年继续降至36%左右。据《世界银行发展报告 (2003) 年》的资料显示, 中国居民家庭消费占GDP的比重比全世界平均数61%低13个百分点。下面是1991—2005年我国居民消费率统计资料: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年鉴》各年统计数据计算整理。

(二) 居民消费水平低于人均GDP的增长

居民消费水平是指按人口平均计算的居民消费额。近些年来, 随着我国人均GDP的增长, 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但居民消费水平却明显低于人均GDP的增长。统计资料显示 (见表2) , 1991年我国人均GDP为1879元, 2006年增加到16084元, 每年平均增长947元;而我国居民消费水平1991年为932元, 2006年增加到6111元, 平均每年增长345元。可见, 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明显慢于人均GDP的增长, 这说明我国广大居民依旧不能充分享受经济增长带来的消费水平的同步提高。

注: (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2007年) 中的统计数据计算整理。 (2) 人均GDP和居民消费水平是按当年价格计算的。

(三)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长迅速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长迅速。1991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为9241.6亿元, 1995年底达到29662.3亿元, 5年增长了20000亿元。为此, 我国政府在1996—2002年间曾8次下调银行存贷款利率, 以减少居民储蓄, 增加居民消费, 促进经济增长。但居民储蓄增势不减。2003年末, 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突破10万亿元大关;2004年末为11.96万亿元, 2005年末为14.11万亿元, 2006年末达到16.16万亿元。这表明我国居民拥有很大的潜在消费能力, 只是目前没有得到有效释放。

居民消费不足对我国经济增长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首先, 居民消费不足制约了消费对投资的拉动作用, 使投资的增长失去了终端消费需求的支撑, 制约了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其次, 居民消费不足使大量社会产品价值难以实现, 使投资形成的生产能力得不到充分利用, 社会生产能力闲置浪费;再次, 居民消费不足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进而带来下岗失业人员的增多, 制约着国内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二、影响我国居民消费的财税原因分析

我国居民消费不足的原因有很多, 除了中国的传统文化、社会结构、家庭观念等因素的影响, 财税政策调控不利是重要原因之一。

(一) 税收政策方面

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对调节个人收人作用有限, 不利于促进居民消费。首先, 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收入占总收入的近60%, 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制则以所得税为主体。所得税不仅反映国家税收的增长, 还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 从而形成购买力拉动消费;流转税则不考虑公民收入高低、企业盈利多少, 如果流转税增长而企业亏损、个人收入下降, 则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抑制消费。其次, 现行税种设计不够合理, 许多与居民消费息息相关的税种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尚未开征, 而土地增值税等抑制居民住房消费的税种尚未停征, 这对拉动居民消费极其不利。再次,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存在不利于消费的因素。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而非综合所得, 免征额过低、扣除范围不明确等, 使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流, 减少了其可支配收入, 降低了其消费水平;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的调整方面不够及时, 不能体现国家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倾斜;营业税对旅游业、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规定的税率较高, 没有体现政府对消费热点的支持, 不利于进一步刺激居民消费。

(二) 收入分配政策方面

消费是收入函数, 居民收入主要取决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政策。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 如果分配比例向消费倾斜, 居民收入和消费就会增加, 反之就会减少。建国以来, 我国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一贯注重积累而轻视消费, 因而居民收入和消费增长相对缓慢。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过程中, 税收和政府转移支付的调节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高收入群体“逃税”或“避税”行为极为普遍, 中低收入者反而成了纳税主体, 低收入阶层则由于政府投入不足, 难以获得有效援助。此外, 再分配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逆向调节”现象, 有些分配政策向高收入者倾斜, 突出表现在住房、医疗等福利分配体制。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 减少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抑制了整个社会消费需求的扩张, 对此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 社会保障制度方面

20世纪90年代以来, 随着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国的社会保障进入全面改革阶段, 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从目前来看,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金短缺、保障水平偏低、覆盖范围有限等问题, 致使居民必须考虑自己下岗、失业、生病、老年以后的生活, 从而增加预防性储蓄, 不敢或不能大胆进行即期消费。另外, 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均衡,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 农民缺医少药的状况依然突出, 再加上子女教育支出的不断增加, 农民消费捉襟见肘。

三、刺激我国居民消费的财税政策

(一) 调整税收政策, 强化调控功能

配合新一轮税制改革, 重视强化税收的调控功能, 综合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消费税等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 调节居民可支配收入, 促进居民消费。对个人所得税制, 可在目前分类所得税制基础上, 改为混合所得税制, 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 (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 , 将个人所得税调节重点放在高收入阶层, 以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和消费能力。为鼓励消费, 还可以考虑允许纳税人的教育支出、个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用品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对消费税和营业税等进行改革, 调减小汽车、非含铅汽油、柴油等的消费税率, 促进汽车消费;调低部分行业 (如旅游业、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等) 的营业税率, 体现国家对消费热点的支持;改革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 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征契税和印花税, 以促进房地产开发和交易, 刺激住房消费。此外, 开征遗产税与赠予税, 引导居民进行消费特别是将财产向公益慈善事业、低收入者流动, 形成现实的有效需求, 刺激经济发展。

(二) 加大收入分配政策的力度, 提高全社会的消费倾向

收入分配政策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和消费状况。就我国目前来看, 加大收入分配政策的力度, 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采取收入增长政策。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使分配比例向消费倾斜。通过逐步放松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 促进劳动力流动, 实现人力资本化。只有人力资本化, 预期稳定, 消费者才能理性地按“生命周期”来配置其收入, 从而使消费和收入的分割稳定化, 抵御“消费紧缩”或边际消费倾向下降。同时, 要建立起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 确保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明显高于物价水平的增长速度, 让更多人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 改变当前居民收入预期、促进我国居民消费的增长。对农民来说, 政府应该提高粮食收购价格、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和建设小城镇, 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增加其消费需求。二是完善收入调节政策。通过税制改革, 综合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消费税等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 调节居民可支配收入, 促进居民消费增长。

(三)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增加居民即期消费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改善居民心理预期、增加居民即期消费。首先, 扩大社会保障范围, 逐步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等纳入保障之内, 增加其消费意愿。其次,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对失业人员进行必要的经济帮助, 保证其基本生活消费。同时, 政府要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上, 通过各种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 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多渠道的职业介绍, 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恢复其长期消费的信心。再次, 建立与消费价格指数相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改善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消费状况。另外, 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和教育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解除农民消费的后顾之忧, 提高农村居民的消费能力。

摘要:目前, 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下, 我国经济面临下行的压力。如何将居民潜在的消费能力释放出来, 以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本文从分析我国居民消费不足的财税因素入手, 提出刺激我国居民消费的财税政策。

关键词:居民消费,财税政策,收入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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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决我国失业问题的财税政策探究 篇三

一、我国目前失业问题现状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增长使得劳动年龄人口处于上升趋势,劳动力供给量过大,且长期持续快速增长。根据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失业率在1994年时,为2.7%,经过十年,2004年达到了4.4%。虽然失业率在2005年以后上升比之前略低,但是在相对较长的时间段内,中国面临的就业压力依然沉重。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今后几年,我国城镇每年的失业人口在2500万左右,而所相对的就业岗位只有1300万左右,供大于求,出现了十分突出的就业矛盾问题。近几年来,我国失业人口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下:(1)体制转型,隐形失业转为显性失业。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为了解决严峻的失业问题,国家实行了安置就业政策,人为的在国有企业安置了众多职工,提高了就业的数量,但不注重就业的质量,形成了“高就业,低工资”的局面,虽然增加了社会的就业率,但是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本身的有效需求。(2)科技进步影响了社会就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知识经济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但同时技术进步是把双刃剑。在生产行业中,先进的生产技术对就业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同时也减少了就业者的数量;再者,科技进步代替了传统的人力劳动,在这个层面上也减少了就业者的数量。(3)城乡差距增大对农村就业者的影响。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所占的比例非常大,而土地资源却十分有限。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出现。由于城乡收入差异,进而导致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的概率增大,而受其掌握的技术与技能的影响,这些劳动力不能有效地向其他部门转移,也造成失业比例增加。

二、财税政策对解决失业的效应

财税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缓解失业压力和促进就业过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

1.财政支出对就业的影响

(1)以工代赈,通过投资性的支持增加就业岗位。政府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通过政府的拨款集中力量干大事。比如修建高速公路、进行小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基础项目的投资。这样既为百姓的生活增加了便利,提供了更好的生活环境,又为失业者增加就业机会,提供就业效率。(2)政府通过财政政策,通过全国自上到下的公共购入,拉大对商品的需求和劳动力的需求。在这个层面上,政府的购入行为刺激了社会的生产,增加了企业的就业需求,为更多的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3)政府通过各种转移性支出,增加社会成员的收入,这些收入按一定的比例转化成消费和储蓄,从而增加对社会商品和劳务的需求,间接增加就业岗位。(4)政府进行宏观的调控,增加财政支出,在就业方面进行大力的支持。根据现实的就业情况,政府制定相应的就业培训政策,免费为社会人员提供就业培训;通过与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健全的就业服务;采取财政补贴,改变产业结构调整。这样就增强了失业者的就业能力,减少了失业者重新就业的时间,减少了就业中的阻力。

2.税收政策就业效应主要通过税收对劳动供求的影响来体现

(1)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税收参与社会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劳动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如果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征税对劳动供给是激励作用,它促使人们增加工作、增加劳动;如果收入效应小于替代效应,征税对劳动供给就会形成超额负担,人们会选择闲暇,而减少劳动。

(2)税收影响劳动总需求量。税收对劳动总需求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运用税收调节,刺激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税收对私人投资刺激效应,是通过调整税种、变动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措施实现的。

三、进一步完善解决失业的财税政策

1.实行有利于就业的财政支出政策

(1)加大财政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根据社会统计资料显示,世界各发达国家在财政对就业支出中都有一定的比重,基本上相当于GDP的1%左右。我国虽然不是发达国家,但是面对国内严峻的就业形势,也应该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投入。根据当前国内的失业问题,我国应该采取财政拨款,对失业者进行再就业培训,通过与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健全的就业服务体系;再者,政府部门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应该加大企业的规模投资,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岗位。

(2)增加财政对公共项目的资金投入。失业、就业、经济增长,是一条相互关联的线条,牵一发而动全身。经济增长的快慢,影响到向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的多少,经济增长是社会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基础。国家应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财政支出,拓展公共投资项目,刺激需求,保持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地较快发展,从而提高经济对就业的吸纳能力,增加工作岗位,促进社会就业。

(3)加强专项基金项目的启动,加强对创业的支持。国家要推动失业者再就业工作,仅仅依靠传统的国有企业安置是不行的。要增强创新在就业中的作用,加大创业的力度。

2.实行有利于就业的税收政策

(1)完善税收政策,使之为促进就业作出贡献。要想为失业者、未就业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就要从经济发展抓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就业这方面也不例外。只有经济基础这一前提打好基础,才能拉动社会发展,带来更多的就业岗位与经济效益。我国要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完善支持科技进步的政策,使之为产业带来更多的改变。利用合理的税收政策,根据税收的功能,为经济发展带动就业作出贡献。

(2)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及其他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吸纳劳动力较多的领域,据统计,到2013年底,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1亿,年均增速超过9%,吸收79%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要秉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大对个体经济及其它非国有经济的支持,国家要对新型的个体创业者就行扶持,制定免息贷款政策,以及启动创业资金投资。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发挥计划和市场的双重作用,将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社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3)加大对再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一些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有关增值税、营业税的政策减免,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得企业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录用一些社会失业人员,促进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同时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我国政府应该继续研究出台一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化税收审批程序,使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这样,企业更愿意录用失业人员,既增加了就业,也使企业能够享受到减免税政策,促进生产的积极性。

四、结语

社会人员失业问题是我国社会问题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问题的严峻性已经关系到国计民生。为保证社会人员的成功就业,我国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国家从上到下,制定了合理的扶持政策。采取政策性的倾斜,加大力度进行财政投入支持。加大财政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增加财政对公共项目的资金投入。加强专项基金项目的启动,加强对创业的支持。完善税收政策,使之为促进就业作出贡献。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及其他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对吸收劳动力较多的第三产业采取进一步税收扶持政策。政府从上到下,贯彻落实积极的财税政策,积极为我国的失业问题作出努力。

作者简介:陆娜(1983.4-),女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在职研究生,所学专业:财政学 。

(作者单位: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

4.我国循环经济财税政策研究(精) 篇四

2008年8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进入依法管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已有26个省市开展了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共有33个产业园区,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等84个重点行业,再生资源利用、再生资源加工基地、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等34个重点领域,也开展了循环经济的试点工作,推动了绿色经济发展。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及其效果

(一)优化财政投入方式,通过以奖代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近年来,国家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逐渐加大,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专项中以奖代补越来越多地成为一种普遍应用的模式。2005年,我国政府启动了十大节能工程。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范围内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模式,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具体办法是对工程中的节能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项目改造后每形成1吨标煤节约能力,东部地区奖励200元,中西部地区奖励250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为调动企业积极性,按企业报告节能量先预拨60%的奖励资金,等项目完成后,再根据审计的节能量进行清算。

(二)利用资源价格走低,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政府积极应对,利用当时资源产品价格走低的时机,实施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资金引导,促进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200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了《紧急落实新增中央投资工作方案》,在新增的中央投资中,“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重点流域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共安排25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涉及468个项目。这些项目基本上都是企业投资项目,国家只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通过实施上述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带动企业和社会投资约370亿元。此外,中央财政第二批和第三批分别下达以1300亿元和700亿元财政资金。据统计,2006年-2008年,我国政府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36亿元、中央财政资金505亿元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节能环保的能力建设。这些措施使全国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149万吨,新增燃煤脱硫机组容量9712万千瓦。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4.59%,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减少4.42%和5.95%。

(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推动社会资源综合利用

除了工业领域的节能工程之外,居民生活的日常消费用品也是大量产生废弃物的领域,尤其是家用电器和汽车这两个领域。中央政府通过节能惠民工程、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现资源化和再利用。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了70亿元资金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福州、长沙等地,开展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试点。对交售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原则上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分品种确定最高补贴额度;对回收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定额补贴。

(四)通过税率调整,加快企业节能减排

为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关税等领域进行全面推进,鼓励企业使用废旧资源进行生产,尤其是高耗能行业高污染行业三废资源的再利用。

2005年,调整了部分应税品目资源税的标准,调高了河南、山东、福建、云南等15个省市(区、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普遍调高了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并陆续提高了锰矿石、钼矿石、铁矿石、有色金属等应税品目税税额标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税率由0调至10%。2008年底,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通过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以及先征后退以所得税、关税的减免等措施,从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多个环节等领域引导和激励企业节能减排。

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我国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第三产业比重上升,2009年上半年,第三产业比重同比提高0.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比重同比下降0.8个百分点;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节能减排给我国的带来的影响正在逐步显现。从宏观指标来看,截至2009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在一季度下降2.89%的基础上,累计下降3.35%,降幅同比提高0.47个百分点。

全国单位GDP能耗逐年逐季降低,2006年下降1.79%,2007年下降4.04%,2008年下降4.59%,3年累计下降10.1%,节能约2.9亿吨标准煤。全国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不断降低,2007年分别下降4.66%和3.14%,2008年分别下降5.95%和4.42%,“十一五”前三年累计分别下降8.95%和6.61%。

与此同时,实现了环保、经济、社会多重效益。以旧换新带动汽车家电消费,可以促进汽车、家电生产、营销、物流、售后服务行业的发展,安置大量回收拆解企业人员就业。据估算,2009年可带动以旧换新汽车100万辆以上、家电500万台,直接拉动市场消费1000-1200亿元;节能160万吨标煤,回收利用各种资源近230万吨,其中,废钢铁150万吨,废有色金属17万吨,废塑料25万吨,废橡胶近20万吨;稳定和扩大就业近5万人;此外,对家电的财政补贴还带动了市场销售的上升。自2009年6月1日实施以来,能效等级2级以上的高效节能空调销售比重由5%左右一跃上升到15%左右。

循环经济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深层次制约因素

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少排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自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中央共下达财政资金3800亿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优化产业结构,通过提高对于两高一资行业的资本金比例,提高准入门槛,改善投资结构。存在的问题:一是地方政府财力有限,配套资金不到位,制约了项目的进展;二是中央财政资金闲置,或被挪用;三是政府资金的投入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据调查,2006年-2007年41户被调查企业共投入168.89亿元用于节能减排,其中,企业自筹165.83亿元,财政及国债投入3.06亿元。可见,财政资金只是企业节能减排资金的一小部分。另据统计,2009年,中央财政支出450亿元用于节能减排,但这些资金分散到地方之后,投入强度不足的问题就明显的显露出来。例如,2007年上半年,湖南列入“国家千家节能企业”共有28家,技术改造项目150多个,需要资金上百亿元,但大部分资金没有到位。

与此同时,资源税对于节约资源和降低污染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提高。现行资源税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征收主要在开采环节上,企业可转嫁到生产企业,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因此,企业对于资源开采缺乏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二是征收范围过窄,不能对所有的资源形成有效的保护。三是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率太低,难于反映企业对于资源与环境的使用成本。

制约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

(一)高增长高消耗与生态环境矛盾长期存在,且短期内有激化的趋势

自2003年我国进入新一轮经济周期的上升期以来,以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为主的高耗能工业加快发展。这使得发展循环经济所带来的正面效应不断被抵消。同时,我国对于能源利用的技术发展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完成的,通过技术进步降低能源消耗也是不现实的。因此,由于发展阶段的约束,目前的一些节能减排措施不仅实施难度较大,而且效果大打折扣。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效益最大化与社会公民责任的矛盾,需要政府支付改革成本

发展循环经济是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但是,发展循环经济不仅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而且需要对于现有的产业组织形态的变革。这需要企业增加投入,购买环保设施,实施技术改造。一些地方和企业也由此出现了产品成本上升的问题,即所谓“循环不经济”的现象。在管理上,对于循环经济缺乏一个系统的政策、实施和绩效管理机制。一些地方对于循环经济发展大多停留在行政推动的基础上,如建立循环经济发展基金,通过各级财政补贴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

(三)分税制条件下财力分配中地方与中央的利益博弈导致了政策执行软硬有别

分税制之后,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依赖于地方企业,而地方企业中短期效益最高的是能源性行业,即所谓的“两高一资型”工业。在利益驱动下,各地大力发展钢铁、煤炭、铝、电力等资源性产业,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资源和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对于环境保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的偏差导致发展循环经济有可能成为一厢情愿。同时,通过财税政策增加财政专项和减免税收,是对地方和企业的一种货币补贴,但从目前的管理制度来看,能获得这些补贴的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很难享有。

进一步完善发展循环经济财税政策的建议

(一)加强财税引导,建立和完善资源与环境补偿机制

随着建设财政向公共财政的改革,政府的工作重心也会由项目建设逐步转向公共服务领域,资源与环境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一些地区还成立了循环经济专项基金扶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但对于如何修复企业污染导致的环境损害,特别是跨区域的环境损害补偿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下一步改革需要建立中央的纵向转移支付和与地方横向转移支付共同作用,建立超越行政地域的财政补偿机制。

(二)深化资源税与环境税改革,建立全面协调的财税调节机制

一是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在目前扩大征收范围的基础上,深化征收方式,针对资源产品的不同特性分别实施从量和从价征收,如对于价格弹性低的准公共产品石油、天然气和水资源等,可以采取从量征收;而对于完全市场化的,如矿产资源等,改为从价征收。二是在目前费改税的基础上,取消排污费,代之以环境税,并将碳税作为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三是平衡现有税种之间的关系,可按照国外发达国家一些作法,开征碳税与其他税种,减少或抵扣企业所得税等,减少企业负担,激励企业保护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工具的调节作用。

(三)进一步拓展财税政策作用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长效机制

5.论我国反周期的财政政策的财税论文 篇五

20工信部牵头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1—)》此规划清晰和具体的描述了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其中,在财政上要加大补贴力度,2011-的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开展电池回收,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在税收上要加大减免力度,2011-20,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1-20,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新能源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构建了一个有利的财税政策环境,为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及提升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

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建议(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推动新能源汽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还不成熟,未形成具有规模的产业链条。而且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大,成本较高,单纯依靠汽车生产企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政府财政补贴就成为推动其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有力武器。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实施直接价格补贴,对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和技术等因素,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对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进行专项补贴,推动国内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组织生产。

(二)加大政府公务车采购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约公务用车数目较多,每年消耗经费较大,政府汽车采购每年递增的速度较慢,占政府采购总量的比例不高,而且采购的汽车多数为大排量汽车。因此,政府采购公务车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出台更有利的实施细则及标准,把新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中。不仅要采购新能源出租车和公交客车,而且要把新能源轿车纳入公务用车的采购清单中。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免税、减税带动产业的发展首先,应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展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大生产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次,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地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帮助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和使用量。最后,完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特定税种,免征纯电动汽车、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普通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对于新注册纯电动汽车和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普通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等。

[1]陈柳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中国市场,2010,2.

徐丽红.发挥政策功能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国财经报,2010,11.

刘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陷入两难境地.中国能源报,2010,10.

6.论我国反周期的财政政策的财税论文 篇六

总体说来, 我国收入分配有四种表现形式:第一, 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第二, 行业收入差距悬殊;第三, 城乡之间人均收入差距明显;第四, 地区差距逐渐拉大。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备是主要原因, 首先, 政府缺乏限制垄断、鼓励平等竞争的有效政策;其次, 政府缺乏打击、遏制违法非法收入的政策;再次, 没有完备的再分配领域及税收和社会保障政策。收入分配领域的不公平现象必然会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 难以拉动消费, 经济容易出现负增长, 必然会引起政治的不稳定, 最终导致社会的动荡。因此, 利用财税政策调节我国收入分配不公是一个丞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 就利用财税政策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谈一些看法和意见。

1978年以来, “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居民收入单一, 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的利益格局, 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劳动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 由分配不公带来的收入差距过大, 贫富悬殊的现象也相伴而生, 具体表现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城乡之间个人收入差距明显, 并且逐步拉大。

目前, 国际上通用“基尼系数”[1]来反映个人收入的差距, 大致标准为:当基尼系数>0.2时, 收入差距“绝对平均”;

当0.2<基尼系数<0.3时, 收入差距“比较平均”;

当0.3<基尼系数<0.4时, 收入差距“较为合理”;

当0.4<基尼系数<0.5时, 收入差距“差距较大”;

当基尼系数>0.5时, 收入差距“相当悬殊”。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 改革开放前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处于绝对平均状态, 1978年以后, 收入差距有明显拉大的趋势。

此外, 城乡人均收入水平差距也在逐步扩大, 见表2。

由以上两组数据我们可以肯定, 由分配不公导致的地区、行业、部门的个人收入差距, 必然会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当前, 我国作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 政府的重要职责是针对收入分配格局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促进经济的增长, 具体做法有:

(1) 加强宏观调控, 规范市场秩序, 抑制垄断性经营收入和非法收入。 (1) 建立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 增加市场开放度, 加强对经济活动中垄断成分的限制和管理。 (2) 要建立特许经营制度, 规范垄断收益分配, 对各种领域的国家特许经营机构征收特许经营权收入税, 采取规范的办法将留归部门和企业的垄断收益收归国家财政, 从而调节因垄断造成的不合理的行业收入差距, 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2) 强化对居民收入的宏观调控,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1) 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的调节政策:保护合法收入, 同时加强治理整顿不合理收入, 规范价格行为和收费行为。 (2) 对各种体制漏洞和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 要通过改革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整。 (3) 还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对侵吞公有财产、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牟利行为, 必须依法严惩。 (4) 要通过立法规定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 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 完善税法, 加强征管, 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条件与环境。

(3)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大社会保障投入。 (1) 政府应继续提供和增加对就业技能要求低的公益性岗位, 帮助下岗职工度过难关。 (2) 加大培训投入力度, 提高知识水平。各级政府要投入一定的资金, 采取各种形式, 加大对普通劳动者, 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使他们尽快掌握就业的基本技能和必备知识, 扩大就业机会和空间。 (3) 鼓励民间投资, 扶持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特别是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支持劳动密集型和能源低耗型的第二产业发展, 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 使城镇居民的总体收入水平得到提高。 (4) 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 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劳务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和招聘广告等市场化网络, 增加劳动就业机会。 (5) 要在税收减免、小额贷款、再就业培训补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以增加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

(4) 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 提高人口素质, 缩小贫富差距。财政应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支出力度, 改善公共教育的支出结构, 逐步改善对义务教育投入力度小于非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对农村教育支出水平小于对城市教育支出水平的现状, 特别应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 努力改善农村教育。 (1) 加大科教投入, 建立教育援助制度。加强对落后地区和贫困群体的科教投入, 实行科教扶贫。财政在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供给的同时, 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 增加城镇居民受教育的机会, 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增强他们的就业和竞争能力。 (2) 建立教育援助制度, 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教育基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 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 以帮助那些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3) 为落后地区培训必要的师资, 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资, 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缩小收入差距。 (4) 全面落实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在加强医疗制度改革的同时, 完善和建立城镇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 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 扩大救助范围, 提高救助标准。严格审批程序, 确保城镇低保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众到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能够按规定享受到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5) 建立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加大经济适用房和低价廉租房建设。 (6) 筹备应急救助基金, 建立应急救助机制。财政应该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并吸收社会捐款, 建立应急救助基金, 用于解决群众因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7) 鼓励发展社会慈善机构, 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从政策上、税收上、法律上鼓励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献爱心, 将社会爱心的涓涓细流汇集起来, 形成强大的社会救助力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积极开展全国范围的社会捐助活动, 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 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参考文献

[1]冯海法.综合调节体系缓和个人收入不公[J].经济研究参考, 2007-07-02.

[2]资料来源于国家统计局[Z].1994.

7.论我国反周期的财政政策的财税论文 篇七

在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中,由于存款准备金的效果比较显著,当它产生微小的变化的时候,就会造成货币供给量的巨大变动,被称为“巨斧”、“猛药”,我们认为存款准备金政策不宜作为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实际上,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存款准备金工具存在的自身缺陷和公开市场业务的替代,国外的中央银行一般已不再将其作为常规性的货币政策工具,但是如今我国对存款准备金率的快频率微调的调整方式已经完全背离了国际趋势和颠覆了传统理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对冲外汇占款引起的流动性过剩。存款准备金政策只有在流动性偏紧的时候才能成为巨斧工具,而我国的银行流动性体系却是具有不断积累的持续的流动性过剩,因此我国高频率的使用存款准备金政策。其次,我国具有存款准备金政策发挥作用的条件。我国目前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由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还不发达,并且二者的发展存在严重的市场分割、极不均衡,货币政策的市场传导机制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情况下,我国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政策,通过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传导,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这一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最后,我国间接融资所占比重高。根据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原理,存款准备金政策发挥作用的条件必须是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占业务比重大,且通过存款类金融机构所产生的间接融资量占总融资量的比重大。在我国,间接融资所占全部融资的比重非常高,这就直接决定了我国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效力非常高。

一、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应对经济周期波动的有效性的理论分析

经济周期的波动是指各宏观经济变量波动的综合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投资需求对我国经济周期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表现在其对产出波动的冲击力度较大,时滞较短,解释力度较大。因此,影响我国经济周期性波动的主要原因就是总需求即投资需求的波动。总需求主要包括投资需求、消费需求、政府需求和国外需求。

在经济周期的扩张阶段,调整存款准备金政策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有以下几点。首先,银行通过降低贴现率和在公开市场收购证券来扩张信用。企业对利率下降反应特别敏感,从而可以增加借款,扩大存货以及订货,由此引起生产的增长。这又引起收入与支出的增长,需求会扩大,价格会上升。企业存货减少时,会进一步增加借款,因而扩大存货与订货。由此连锁的螺旋式推进扩张到一定程度时,中央银行为了防止严重的通货膨胀导致至货币制度的崩溃,因此急剧地提高利率,使信用扩张终止和萎缩。在周期的收缩阶段,由信用收缩开始,循环以上步骤,从反方向上连锁的累积下降。

由于对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调整,说明了国家强烈的货币政策的基本态势和政治意图。人们会依据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调整状况,从而改变自己的支出希望。这一措施从理论上说是很强烈的,但是,在我国实际情况中并没有产生非常强烈的冲击度,这是因为与其他政策性工具相比较,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告示效应更为直接和有效。人们根据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变化判断出经济的走势后,就会付诸相应的活动,从而导致政策过度,造成经济的过度波动。

调整存款准备金政策势必会带来货币供应量的增减变化,从而导致利率的升降。根据国际金融理论,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将导致货币乘数的下降,货币供给减少势必会抬高利率。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国际资本将追随相对高利率的货币,涌入国内,导致我国汇率上升、国外需求下降,加剧了经济的紧缩;反之,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会导致国外需求的上升,易引起经济过热。

所以,每调整一次存款准备金政策,一方面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的量,进而对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产生影响,也破坏了准备金需求的可测性和稳定性,不利于中央银行自身的对短期利率的影响和公开市场操作。同时,一旦中央银行对外宣称提高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一定会大量的收缩投资与贷款,进而会收缩存款。商业银行这种投资规模的和迅速压缩贷款的反应,极易引起经济的不稳定。

二、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应对经济周期波动的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由表格可以看出,在2005年-2006年间,存款准备金率提高的政策效应并没有显现,紧缩的政策是在政策开始实施年之后的2007年左右逐渐显现,加之国际金融形势日趋紧张,GDP增长率才开始回落。当2009年世界经济陷入低迷,各国政府纷纷着手准备救市之时,我国的存款准备金政策才开始转向,而此之前的紧缩政策效果还在显现,这将使GDP向下波动更大,经济复苏更是雪上加霜。但是,2010年以后随着M2的变化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略微加快。从表格的数据可知,M2变化率与GDP变化率大致上有正向的线性的关系,即随着M2的增加的加快GDP增加也加快。

随着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货币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日益明显, 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直接导致货币乘数的变动,从而带来货币供应量增减而直接关系到经济波动的剧烈程度根据数据可以得到我国2005年到2013年GDP增长率与货币供应量(M2)增长率的关系: 货币供应量增长率一般情况下是大于GDP增长率, 而且GDP的波动幅度一直大于M2增长率的波动幅度,两者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只是GDP的波动更明显。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并不是直线上升的,而是波动上升,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规律。在2002年以前,我国经济波动和货币供应的波动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每个货币波动周期都相应着一个经济周期,只是GDP的波动较M2的波动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2002年以后,我国货币供应量的波动则呈现出明显的反周期性的特征。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尤其是政策时滞带来的影响,货币政策并不能每次都达到熨平经济波动的效果。更多的时候,货币政策的过于频繁变动反而成为了经济波动的触发因素之一。endprint

下面建立计量经济模型,初步讨论M2和GDP之间相关性。

1.建立模型

我们假设拟建立一元回归模型,利用以上数据,采用Eviews软件对这些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并计算结果。得到一个计量经济学线性回归模型,并根据回归模型中得到的数据写出如下回归分析结果:

Y=119553.9+0.0495X

(6.88) (17.81)

R2=0.9845 F=317.0639 D.W.=1.25

其中括号内的数为相应参数的t检验值,R2是可决系数,F与D.W.是有关的两个检验统计量。

2.模型检验

①拟合优度:从回归估计的结果看,模型拟合较好。可决系数R2=0.9845,表明我国GDP变化的98.45%可由我国对M2的投放量的变化来解释。

②经济意义:从斜率项的t检验值看,每年M2每增加1亿元,GDP平均增加0.0495亿元。

③方程的显著性,F检验:由模型结果及其F统计量的伴随概率可知,P=0〈0.05,则方程整体上线性关系显著,即M2与GDP是线性关系显著的。

④变量的显著性,t检验:由回归系数t统计量值及其伴随概率可知,P=0〈0.05,则该解释变量M2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⑤模型的自相关检验:由D.W.=1.25可知,模型本身不存在序列相关性,即我们所选取的数据是有效数据。

通过以上的计量经济模型分析,我们可知货币供应量与GDP的增长是有很高的相关性的,这说明,货币政策对经济的波动具有很大的影响。

按照经济理论,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相应产生的影响机制为:存款准备金率变动→部分存款转化为准备金→影响货币乘数和信贷量→影响货币供应量→利率变动→投资变动→产出变动。因此,当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时候会对货币供应量产生巨大的影响,从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对经济周期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结论

首先,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会影响货币乘数,然后会间接影响到货币供应量的变动,因此,存款准备金率的微小变动将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巨大波动,这容易对经济形成不良的后果,与此同时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带有很强的告示效应,对于货币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可见宏观经济调控的代价很大, 特别是我国存在的反周期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在很多时候并不是真正反经济周期的,而是为下一次的经济波动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由此提醒我们,当政府在利用货币政策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处理好短期和长期的关系,尤其是要避免因调控而产生新的市场扭曲, 从而引发新一轮的经济波动。

注释:

[1]黄达,《货币银行学》 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8.论我国反周期的财政政策的财税论文 篇八

一、政府财税政策推动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理论分析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永恒的主题, 与之相伴随的“硬币的另一面”, 则是地区差距这一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控制区域差异扩大、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困难主要集中在市场与政府两者之间的关系上。一般来说, 在经济发展初期, 生产技术差异不大, 市场机制的作用有限, 区域差距并不显著扩大。当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市场机制的作用使要素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及其放大效应凸现, 政府又多是选择促进发展的战略, 差距的扩大难以避免。当经济发展步入高水平平台, 要素流动的屏障基本消除, 市场机制的完善和补充又可以减弱其负面作用, 前一发展阶段所造成的区域差距扩大导致的社会问题这时又已引起政府的重视, 政府也积累起相当的财力致力于区域协调发展, 于是区域差距可能缩小。上述综合作用的结果在直角度标系上会表现为地区差异从扩大到缩小演变的一条“倒U曲线”。世界各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历程和经验表明, 在区域差异扩大和弥合的过程中, 市场机制和政府政策都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机制作用下的要素流动, 既可以扩大差异, 也可以缩小差距, 但主要体现为使要素向直接效益最高的区位流动而扩大差距, 单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通常是不可能的。政府政策的作用在于根据市场机制的作用情况, 适时弥补市场的缺陷, 实现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的有机结合和相互补充。如果政策选择正确, 能够实现与市场机制的互补和互动, 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反之, 也可能导致区域发展差异的扩大。由此可见, 区域协调发展的机制实际上就是在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政府政策的选择机制。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基于统一的开放市场和边际报酬递减的假设, 对市场经济持乐观态度, 认为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 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会使区域间要素价格趋于一致, 从而使区域间的差距自动消缩。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市场经济及“二元经济”条件下, 区域经济 (增长) 发展必然伴随着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非均衡 (增长) 发展, 市场机制并不能使区域间的差距自动消失。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冈纳·缪尔达尔认为, 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 因各地区的自然及外部影响要素不同, 就会出现地区间的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在“循环累积因果关系”的作用下不断加强, 使得较先进的地区进一步发展, 而落后地区更加落后。这是由于发达地区要素生产率高, 价格高, 不发达地区的生产要素就流向发达地区, 而对生产要素 (特别是对劳动力) 的吸收是有选择性的, 这样, 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落后地区高质量的生产要素不断流失并向发达地区集聚的过程。这被其称为“倒流效应”。随着贫穷引起要素“倒流”, 贫困地区就更贫困, 而更贫困就更“倒流”, 如此反复“循环累积”, 使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越拉越大。据此, 缪尔达尔主张当某些先起步的地区积累起发展的优势时, 应采取非均衡发展战略, 通过各种政策倾斜, 优先发展这些地区, 求得高的投资效率和较快的发展, 但地区间差距不能太大, 为避免“循环累积因果关系”的影响, 防止两极分化, 不能消极等待市场力量自发作用, 必须由政府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刺激和帮助落后地区快速发展。新经济地理理论认为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及流动方向并非像新古典增长理论所假设的那样, 仅受由稀缺性所决定的价格影响, 除此之外, 还受制度性障碍以及其它因素的影响。如劳动力的流向除受工资待遇影响外, 还受制度、文化差异、就业的信息成本、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资本也并非总是从剩余地流向稀缺地, 其流向会受到产业聚集和外部性所形成的递增收益效应的影响。因此, 要素的自由流动并不会自动纠正区域发散趋势, 亦即不能自动纠正区域间发展的差距。政府的政策和制度会影响要素流动方向, 不同的区域政策和制度, 会导致区域的不同发展。因此, 大国要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制定适当的区域政策并使之法律化以保障其实施就尤为重要。新制度学派将制度要素引入到区域经济分析之中, 认为政府干预是导致空间转移的主要力量!", 政府可以选定应当支持的部门, 并由这些部门的分布来影响区域经济的空间结构, 提高地区经济竞争力, 改善地区贸易结构, 为此国家应通过财政政策进行转移支付, 帮助落后地区发展, 缩小地区差距。

区域财税政策, 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集中分配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 它作为一种投资、消费和就业的信号, 通过影响区域经济主体的行为, 最终引导资源、要素和产品在区域之间重新调整, 以缩小由于资源禀赋、历史原因及市场机制自发作用而形成的地区经济差距, 因此区域财税政策对于区域经济的干预不是取代市场, 而是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 针对市场机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失灵领域进行调节和引导, 是旨在发挥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保持发达地区经济持续增长、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区域经济协调的重要工具。有效的区域政策要求仔细地设计和实施各种协调政策, 主要包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协调和行政管辖区域间的协调。每个层次的组织都需要将其不同的政策与其他层次的组织实施的政策相适应。有效地协调区域政策与非区域政策, 意味着必须明确地考虑各种政策变化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以决定哪种政策变化是最值得优先安排的。例如, 减税可以刺激对商品和服务需求的增加, 但一种类型减税可能比另一种类型的减税给欠发达区域带来更有利的影响。其他方面一样的话, 越有利于落后地区的减税就越适合。财政政策除了通过影响经济中的需求水平从而影响区域状况, 还可通过对商品和服务采购的差别化的财政政策方式来实现区域目标#"。

我国主体功能区划是引导和约束中国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城镇化格局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总体方案, 将对中国规范空间开发秩序、优化空间结构产生长远、重大的实质性的影响。在空间的层面上做好公平与效率、开发与保护的文章, 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一种新思路。主体功能区必然会使未来的空间结构两极化, 相应地, 空间管制方式也就会形成“让发展 (经济) ”和“不让发展 (经济) ”两种取向, 这就在空间层次上的公平和效率的处理上升到新的境界:鼓励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 限制或禁止某些区域发展, 都是在空间结构上体现全局、整体的效率。显然, 在这样的空间结构和秩序中,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就决不是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而是要鲜明地转为在各地区贯彻不同功能取向的框架下,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因此, 政府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政策的目的, 是纠正市场机制造成的国民经济空间结构的某些缺陷, 以达到经济增长和区域经济均衡发展两个相互关联的总目标。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包涵着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战略意图, 能从指导资源宏观配置、产业空间布局的实施、区域经济格局的形成等多方面发挥作用, 矫正经济活动中企业和个人的不合理行为, 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水平, 同时又要维护不同区域间必要的公平性。

二、推动我国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总体框架

(一) 我国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目标定位

财政是“以政控财, 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 区域财税政策追求的目标, 应以国家区域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为准。政策目标涉及客观和主观两大方面因素:一方面, 确立区域政策目标要以社会的事实或客观条件为出发点和依据;另一方面, 区域政策作为政府对区域政治经济生活的干预措施或解决问题的手段, 政策目标应该是什么 (即要达到何种理想状态) 关键取决于全社会及社会成员个人的价值判断或价值观。在决策中, 需要把某种现实的状况与理想的境界 (或期望状态) 加以比较, 并确定理想境界的指标或尺度, 进而排列出目标值的优先顺序, 而顺序的排列具有主观性, 不同的个人或利益集团具有不同的排序。肯尼思·阿罗不可能定理$"认为:不可能从个人的偏好顺序中推导出社会的偏好顺序, 因而实际上不存在每个个人都认可的、统一的社会价值判断, 而仅仅存在部分人或某些利益集团的价值判断。奎德%"指出:如果在政策目标上存在争论, 即人们在目标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或无法确定目标时, 就应努力寻求一个能取得共识的更高一级或更一般性的目标。所以我们认为区域政策目标本身不宜定得太细、太具体, 其对于区域经济发展所要起到的作用是诱导、促进区域间的协调, 服从于、服务于国土开发, 生产力布局总体而言的公平与效率的合理权衡方案。效率与公平在某种程度上讲, 是“鱼和熊掌, 不可兼得”, 因此在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上, 要追求西蒙!"提出的令人满意或次优的标准, 而不是最优化的标准。从全国和地区的不同角度而言, 今后, 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的设计在全国范围内是更多地追求公平, 而在各“区域”内应当更多地追求定位范围之内的效率。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要求, 财税政策目标#"应包括:一是使四类功能区的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财税政策的关键是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实现财力在国土空间和功能区之间的重新分配, 保证所有地区的财力都能支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尤其是中央政府在促进四类功能区协调发展方面具有发挥作用的巨大空间, 包括提供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引导区域合理分工、促进区域合作等方面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财税发展规划, 引导要素向财税政策的目标区域转移;也可以运用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支持主体功能区的社会事业发展。二是引导资源要素合理向目标功能区流动, 体现为引导资本、劳动力和技术向鼓励、优化开发区流动, 防止狭隘的地方利益膨胀, 使市场信号扭曲, 误导资源和要素的流向;引导人口从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迁出, 推进生态移民;引导优化开发区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推进产业在国内合理转移等。一个健全而又有优势的经济体系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平衡区域利益分配和资源流动格局的关键所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税政策好比是产业发展的风向标, 各级政府可通过对财税政策的指向及其程度进行调控, 引导资金合理布局。一方面可健全主体功能区经济体系, 在区域内形成基本完整而合理的产业循环;另一方面, 财税优惠又能将人、财、物有效地导向某些优势和重点产业, 在此基础上努力扩展和深度挖掘区域内的消费市场, 使本区域产品在区域内大量销售的前提下, 进而寻求区域外、甚至海外市场, 从而增强抵御外部经济冲击的能力, 并获得产业利润和行业附加值。三是引导市场主体和居民节约资源、重视环境保护。政策着力点是, 使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行为支付必要的成本, 通过成本影响市场主体和居民的行为;支持采用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技术的企业提升竞争力, 使企业不至于因为致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而处于不利地位;逐步建立起生态环境的跨区域补偿机制, 有效纠正外部性。四是解决行政区域和经济区域一体化发展问题, 打破行政区划界限, 创造优良的开发环境。通过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和协作范围的拓展来扩大市场、保护环境、提高生产和组织效率, 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上统筹安排, 在财税制度选择和优惠取向上综合协调, 彻底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 是区域间加强合作的目标追求。同时, 各地区要积极融入全球分工体系, 积极参与跨国区域合作。从四类功能区角度看, 财税政策目标要与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要求相一致, 即促进优化开发区域实施自主创新, 优化经济结构, 转变增长方式;促进重点开发区域调整经济结构, 促进经济增长, 承接产业转移, 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支持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生态环境建设, 实施产业转型, 实现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适度发展, 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禁止开发区域生态环境建设, 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 我国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 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加强薄弱环节、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 逐步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 东中西良性互动, 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趋向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因此, 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财税政策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区别对待、分类引导的原则。

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 市场机制尚未健全, 政府的财力、管理能力和手段有限, 所有这些将直接影响主体功能区差别化政策的力度, 而且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目标取向存在很大差异, 这更增加了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的设计难度, 因此, 在设计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时要在充分考虑和反复斟酌这些因素的基础上, 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 坚持区别对待、分类引导的原则, 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导向和趋势实施更细致、更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财税政策, 从而增强区域财税调控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实现对不同类型的主体功能区区别对待、分类引导的政策目标。

2. 坚持服务均等、配置效率的原则。

我国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根本目的不是单纯缩小区域间生产总值的差距, 实现地区生产总值的均等化, 而是要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使生活在不同区域的人民享有大体相当的生活水平和公共服务, 使全国人民能呼吸新鲜的空气, 喝上清洁的水。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等财税政策, 进而保障那里的人民群众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并与全国同步不断提高水平。与此同时, 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是政府对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设计和总体布局, 体现了国家战略意图, 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完善财税法律法规和区域财税政策, 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手段, 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定位。

3. 坚持突出功能、空间均衡的原则。

我国主体功能区建设充分考虑了区域的多样性、区域发展的特殊性和空间资源的互补性特征, 把经济布局、人口分布、资源环境在具体地域上统筹起来, 创新了我国空间开发模式, 为空间资源优化配置, 为空间的双重价值在整个国土范围内实现最大化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给通过空间秩序再造, 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一种有效途径。因此, 推进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设计必须以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和切实突出区域功能定位为出发点, 以人为本、集约开发、尊重自然、城乡统筹, 建立区域良性财政税收互动机制和分类指导的区域财税政策, 根据区域的自然、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特征, 提出区域开发方向和发展潜力的分异规律, 谋求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缩小地区公共服务的差距, 实现空间上的均衡发展。

4. 坚持上下互动、分级调控的原则。

我国区域类型多样、差异显著, 自下而上的主题功能区划分必然由于各省不同的原则、标准、指标体系和利益权衡而形成各不相同的区划方案, 中央政府难以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区划方案并实施有效的配套财税政策。因此, 主体功能区划应坚持上下互动的原则, 总体上坚持自上而下的技术路线, 同时允许部分省市先行试点进行自下而上的探索, 为全国的主体功能区划提供基础性信息和示范性样板。与此相对应, 推进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设计坚持上下互动、分级调控的原则, 中央政府应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定位, 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配套财税政策措施, 以构架国家层面主体功能区的分类财税政策体系。省级政府则可以根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特点要求, 在充分考虑本省经济发展实力、行政和经济管理水平、技术和人才支撑等现实基础之上, 制定和实施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的灵活自主而又具可操作性的分类财税政策。

5. 坚持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由于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牵涉到优化开发地区与禁止开发地区、重点开发地区与限制开发地区、开发方与保护方、受益者与受损者等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 而且开发受益范围及外溢效应又很难精准确定和计量, 因此, 构建推进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不可能一蹴而就, 必须坚持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在时间和空间上按轻重缓急有序地进行。财税政策设计和财税制度安排应当从全局利益出发, 谋求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最大化。站在着眼全局和长远的战略思维角度, 财税政策的调控思路应从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全局利益兼顾局部利益出发, 前瞻性地谋划我国未来十几亿人口、几十万亿经济在国土空间上的分布, 主动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自然环境相适应, 协调好地域空间有限性与需求无限性的矛盾, 这对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与生存极为重要。不仅如此, 推进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应与人口、土地、投资、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做好分步实施的战略协调和相互配套, 以增强整体财税政策效果, 提高国家财税宏观调控能力。

总之, 我国主体功能区分类政策的设计既要考虑财税、投资、产业、土地、环保、人口等多种政策手段的组合, 还要突出四类主体功能区的政策重点差异, 逐步形成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手段多样、现实可行的财税政策体系。按照重点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 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 确定财政的转移支付;按照引导各个区域的产业转移和布局, 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 调控人口总量, 引导人口有序流动, 逐步形成人口与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机制设计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制度。优化开发区域要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自主创新等的评价, 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重点开发区域要对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以及相关领域的自主创新等实行综合评价;限制开发区域要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的评价, 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评价;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三) 我国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工具选择

主体功能区的财税政策可以选择以下五种政策工具:

1. 税收政策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调节可以通过选择性、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来体现, 在某些特定区域通过对全部或部分企业实行一定范围的税收减免, 为该区域的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进而实现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

近年与西部大开发配套的税收优惠和增值税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工业城市的率先转型, 可以为今后实施与不同功能区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积累调控经验。

2. 转移支付政策。

基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 国家为了实现主体功能区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 应积极采取适当的转移支付政策。它直接调整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 以财力再分配促进实现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今后应该加强中央政府对主体功能区经济发展的转移支付调控力度, 并进一步合理发展发达区域对欠发达区域的横向转移支付, 促进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公共服务以改善落后区域环境。

3. 公共投资政策。

财政及其引导的投资在各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分配, 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影响极大, 它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影响经济布局:一是投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诸如解决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供电、供水、住宅等方面问题, 改善区域投资环境, 为工业化、城市化创造必要的条件;二是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在一些重点区域布局和建设一批企业, 以谋求生产力布局优化、产业升级换代和地区间经济相对均衡发展。

4. 政府采购政策。

使用财政资金对政府所需物品的大宗购买行为, 往往具有巨大的市场影响力, 采购公共物品与服务, 也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政策工具。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 可综合考虑政府采购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通过制订政府采购政策、选择采购对象等, 积极运用公共采购资金, 影响供应商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以及投资选择, 促进各主体功能区政府的多种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的某些特定物资、服务支持, 也可由高端政府或发达区域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来提供。

5. 公债政策。

今后应探讨主体功能区地方政府在经常性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 为了满足区域建设和地方公益事业发展需要, 在一定制约条件下, 通过规范程序向社会发行债券。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 都不同程度地运用发行地方债券来增强地方筹措资金的能力。我国虽然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但前些年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的变相发债已大量发生, 中央长期建设国债也有少数可观的部分转贷给地方使用, 在今后的发展中探索我国地方政府用举债方式筹集某些地方基本建设资金是有必要的, 它可以增强地方财政实力, 减少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拨款的需求, 推动地方经济及公用事业的发展。主体功能区地方政府在常规的非举债条件下难以解决自身的财力问题时, 可以探索通过适当规模的举债筹集必要的资金, 以满足地方政府履行经济建设职能的需要。

(四) 我国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类型选择

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并非指区域发展的无差异化, 而是指在明确各区域比较优势的基础上, 寻求各区域的功能互补与互动, 跨上整体发展的新水平。划分主体功能区即明确包含此意, 但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国内不少区域的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快的趋势下, 各类主体功能区的差别化政策制定和成效保障确实面临巨大的挑战。首先, 我国已经加入WTO, 国民待遇和普惠制等原则已经成为基本前提, 主体功能区划的分类政策设计不能违背WTO的基本要求。其次,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 计划经济时期的资源配置手段和区域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主体功能区划的分类政策设计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导向和趋势。再次,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实力、政府管理能力等因素将直接影响主体功能区差别化政策的力度, 而且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目标取向存在很大差异, 更增加了主体功能区划分类政策的设计难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配套政策, 则主体功能区规划难以有效执行和落实。财税政策有必要针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形成不同的政策类型 (见表1) 。

1. 主要针对优化开发区的创新型财税政策。

近年来中央明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设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 以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首先有望在优化开发的功能区作出表率。这些已形成较强大工业化、城镇化基础, 而国土开发密度已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开始减弱的区域, 当务之急是转变增长方式, 以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提升其参与全球分工与竞争的层次, 相对应的财税政策便应以鼓励创新为基本导向和特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区域协调发展的互动机制”, 对于优化开发区, 核心是要进一步健全市场机制, 通过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实现资源在空间上的优化配置。创新型财税政策框架, 也首先是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消除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各种制度和人为因素, 通过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升级、优化。同时, 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政府还要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

2. 主要是对重点开发区的激励型财税政策。

重点开发区是一些已具备一定“经济起飞”条件, 亟待激励其发挥巨大潜力较快形成新增长极的区域。财税政策应当通过特定的作用方式和工具组合, 注重以经济参数 (经济杠杆) 来重新调度和倾斜配置一部分经济利益, 起到引导、激励和约束当地政府和企业加快经济起飞和形成新兴中心区域的作用。财政激励通常有三种基本类型:筹集资本低于市场利率;减免税收;对商品或服务, 诸如土地、劳动力培训或管理咨询给予直接补贴!"。而对贴息、BOT、TOT信用担保等手段, 应积极、稳妥使用。

3. 主要针对限制开发区的支持补偿型财税政策。

限制开发区是虽有一定开发空间但潜力已不大, 重点在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的区域。财税政策应当对这类区域加大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 并发展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财税政策包括: (1) 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国家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 可认为是补偿功能区因保护生态环境而牺牲经济发展的机会成本。在今后的财政转移支付改革中, 可以增加生态功能区因子和现代化指数等因子, 以便使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强化其生态补偿功能。 (2) 生态建设和保护性投资政策。主要适用于支付生态功能区因满足更高的生态环境要求而付出的额外建设和保护的投资成本。 (3) 地方同级政府的财政横向转移支付, 适宜用于跨省界流域下游对上游、城市饮用水源地和辖区由小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补偿。 (4) 税费和专项资金。以优化改进的资源税和适时征收必要的环境生态税, 并整合现有相关资金渠道, 建立专项资金 (基金) 用于国家履行生态补偿的责任和限制开发区内扶贫责任。

4. 主要针对禁止开发区的保障—补偿型财税政策。

禁止开发区是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 必须杜绝各种开发活动, 但地方政府履行其管理职能仍然要发生一定的行政成本, 其牺牲发展的机会成本要比限制开发区更高。对此类区域, 财税政策的定位是以转移支付等保障地方政府的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加大生态补偿的力度。

(五) 我国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实施要点

1. 优化开发区财税政策实施要点。

要综合运用多种财税杠杆, 在成本摊提、加速折旧、技改贴息、投资的税收抵扣以及增值税转型等方面!", 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加强其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的协调性, 实现经济增长从速度型向效益型转变、产业经营由粗放型到集约型转变、资源利用由浪费型到节约型的转变, 形成导向明确、协调一致的联动效应, 促进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的发展,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国家“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所确定的主要指标和优化开发区域的产业结构特点, 针对优化开发区域的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状况, 应提出比其他区域更高标准的产业效能要求和资源利用水平目标, 并制定相应的财税奖励政策;要特别注重加大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引导和支持, 对高科技产业和新技术运用推广提供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 包括加大对新能源开发和节能新技术利用的支持, 对节能设施改造和技改提供补贴, 对新能源开发设置产业引导基金;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力度, 进一步加快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 支持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实施以产业优化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良好的税收制度环境;全面推行政府绿色采购, 引导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扩展排污费征收范围, 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研究征收煤碳税的可行性, 并逐步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体系和节能配额交易体系;在经济和技术条件成熟的地区, 率先试点开征不动产税, 为基层财政提供稳定财源的同时, 引导部分资金和要素向重点开发区流动;对于土地集约利用强度高于全国平均标准的企业还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有序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制度, 考虑预先安排部分挂钩土地周转指标, 允许在整理 (复垦) 形成耕地前使用。

2. 重点开发区财税政策实施要点。

财政投入主要用于重点开发区支持发展产业集群, 壮大经济规模, 以及传统产业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经济活动;税收减免主要用于加强产业配套能力, 包括吸收优化开发区转移来的产业;基础设施投资主要用于加大交通、能源、水利、水电供应、教育、医疗卫生、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 为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创造条件。因此, 应在重点开发区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 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地方债试点, 为重点开发区的发展提供更为灵活的资金来源;不断加强财政预算资金、专项拨款、基础设施定额补贴等方式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建设, 国债投资项目要向重点开发区适当倾斜;运用财税杠杆调控资本市场, 通过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 将国内外各类资本引入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和重要产业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工业园区布局需要、与当地产业发展有紧密联系、能吸纳较多就业、为重要产业配套等项目的用地;对于国家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布局项目的控制性工程, 在税费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在重点开发区域优先布署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实施加速折旧、贴息等优惠措施;对列入重点开发区域鼓励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可在一定的期限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国家对重点开发区域科技创新投入的支持力度, 鼓励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为外来人口提供与当地居民同样的公共服务, 同时, 加大对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生活设施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力度;采取政府支持、社会承办、企业参与的方式, 鼓励和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的适岗和创业培训, 提高就业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 并择优提供政府信用担保和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3. 限制开发区财税政策实施要点。

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提升限制开发区的公共服务水平, 增加对生态环境补偿的转移支付, 逐步使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减免税收主要用于发展限制开发区的特色产业;基础设施主要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设立专门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用于限制开发区域的生态修复和维护;对于直接受益主体收取适当费用来充实相应生态补偿基金, 考虑采用从水资源费、水电费、旅游收入等渠道筹集受益者补偿资金, 加快建立按照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量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机制;进一步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法》, 可明确规定用于全国限制开发区域经常性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增长速度要略高于中央财力增长速度;探索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机制;设立稳定的生态移民专项基金, 逐步提高生态移民的补助标准, 考虑分阶段免除地方的配套比例;加快完善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术培训机制, 建立培训网络, 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有效提高限制开发区域劳动力的就业能力;继续加强义务教育发展, 重点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教育, 不断提高劳动力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调整资源税征收模式, 实行以储量与价格计征, 同时适当提高矿产资源赔偿费的征收标准, 使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成本尽可能内部化。

4. 禁止开发区财税政策实施要点。

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保障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转移支付, 加强生态修复, 逐步实施必要的生态移民和使当地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完善禁止开发区中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等管理体制, 有关管理费用和人员经费要设立专门的财政预算科目, 保证其稳定的资金投入;加强省级政府对省及省以下自然保护区的垂直管理, 其人员工资和运转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同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自然保护区予以补助, 补偿对因保护重要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遗产而造成的农牧业生产损失和收入减少;包括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人口搬迁提供经费支持, 在搬迁人口的房屋修建、生产转型、就业培训等方面提供专项资金, 在税收、土地和社会保障方面出台配套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移民搬迁各项工程, 使其成为弥补国家投入不足的有效途径;加大对保护区内不需要搬迁居民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信息、技术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支持。

三、构建我国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新机制

我国传统的区域利益协调主要靠中央政府的行政手段, 而对市场力量利用不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政府职能发生了转变, 因此推动我国形成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 应当建立新型的财税政策机制, 基于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 协调区域利益互动。这种财税政策机制应有利于地方优势资源或项目的开发与利用, 打破地区封锁和分割, 增进地区间的交流合作, 充分依靠市场机制引导要素流动, 尽可能消除人为原因造成的价格扭曲, 使环境保护成本、社会保障成本和资源补偿成本都得到充分的反映, 并合理引导产业转移。我们认为, 新型的财税政策机制可由财税收入归属机制、财税生态补偿机制、财税政策扶持机制、财税争端解决机制和财税信息共享机制五大机制构成:

(一) 构建财税收入归属机制

财税收入归属机制是用来协调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各种税收和非税收入分配方面的一系列规则。财税收入归属指的是在财税制度中明确某一项收入归属于某一地区并在该地区入库, 在此基础上不同层级政府再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该项财税收入进行划分。从经济学看, 地区性资源共享是对区域公用性资源与独有性资源经济效率的选择问题, 即资源如何分配, 又如何利用, 使得双方都能受益。如果一个区域认为排他性地使用资源比共享资源获益更大时, 那么该区域可能寻求资源使用的独有权, 否则需要寻求有效的共享途径。可见, 是否与地区内其他区域共享资源的决策取决于放弃独有资源的预期利益是否大于成本。因此, 如果区域性资源共享能够使双方付出的成本和损失小于共享后所得到的利益, 那么两区域就能够合作, 原来的资源独有方将因共享而有利可图, 而资源共享的另一区域也会从共享中得到收益的增加, 区域之间增进协调发展。由此可见, 当区域之间存在竞争时, 有选择地与竞争对手进行合作和共享资源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 从而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这就要建立科学的财税收入归属机制。总的来说, 市场经济的经验是个人所得税实行居住地原则征收, 公司所得税常常按照来源地原则征收, 营业税大多按原产地征收!"#。国外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国内不同地区之间归属问题的时候内在地秉承了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税收归属与税收来源相一致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 企业生产经营涉及到的不同地区之间相互尊重共享的税收归属权, 而不是简单地将全部税收归属权由总机构所在地一方独享。国内地区之间贯彻税收归属与税收来源相一致原则的具体方式则体现为两类:一是彻底地将联邦 (或中央) 所得税立法权收归联邦 (或中央) 政府, 并将其全部收入也归属为联邦 (或中央) 政府。这实际上是以“国家”为单位, 税收来源于“国家”, 税收收入也归属于“国家”, 在“国家”层面上实现了税收归属与税收来源的一致。二是部分国家允许州 (或省) 政府拥有所得税立法权, 但是对跨地区经营公司所应缴纳的州 (或省) 所得税对应的应税所得在不同地区之间采用因素法所定公式进行划分, 使不同地区都享有相应的税收归属权。这实际上是以“地区”为单位, 税收来源于该“地区”, 税收收入也归属于该“地区”, 在“地区”层面上实现了税收归属与税收来源的一致。这一点特别值得我国借鉴:在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地方共享情况下, 由地方掌握的部分 (现为40%) , 也应由各有关区域 (既包括注册地, 也应包括生产地) 按一定公式分享。

(二) 构建财税生态补偿机制

财税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 根据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 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 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财税环境经济政策。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公平与效率的协调, 使生态服务实现以社会公平为目标的有效率增长, 因此, 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核心应当是解决生态服务在辖区间的外溢效应问题。按照福利经济学家庇古的理论, 要解决外部性问题, 必须由政府进行干预, 通过征税或补贴的方式使外部成本内在化, 即对生产和消费使他人受损的行为, 采取征税的方式, 即政府应从受益者那儿取走一部分用于补贴相应的利益受损者。半个世纪以来, 庇古的税收—补贴制度已经在许多国家的环境领域得到了推行和应用, 实践证明它对解决外部效应问题是有效的, 由此也确立了财税政策在环境保护领域不可或缺的作用和地位。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推动完善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投入机制, 按照事权划分原则, 将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管护能力建设和基本管护费用, 以及扶持保护区内原住居民进行生态移民的费用纳入相应层级的政府财政预算, 推动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专项资金, 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 并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另外, 应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建立矿山生态补偿基金, 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历史遗留和区域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补偿问题, 以及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现亟需改革现有矿山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和收费制度, 将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费用列入矿山企业的生产成本。并应积极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重点用于流域上游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恢复补偿, 并可兼顾上游突发环境事件对下游造成污染的赔偿。

(三) 构建财税政策扶持机制

扶持机制是上级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和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下级政府,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 使其财政支出可以支撑当地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与此相配合的还有互助机制, 即在上级政府的指导协调下, 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结成对口支援的帮扶对子。财税政策扶持机制的建立, 还应当有利于在欠发达地区适当扶持地方优势产业的发展, 和增进区域之间的合作, 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这样就可以形成以一个或者几个产业为主体, 多个产业同步协调发展的新的合理的区域产业布局, 促进更大区域经济整体效益的提升和搞好投资环境的综合治理等。

(四) 构建财税争端解决机制

目前, 我国还缺少鼓励和规范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的必要的法规和仲裁制度。在合作中存在利益分配不公和种种利益冲突问题时, 需要建立区际财税争端解决机制。这方面的市场经济国际经验值得注重。比如, 美国跨州交易所产生的税收争议, 多由美最高法院裁决, 为防止各州征税所增税负, 对跨州商务形成阻力, 美最高法院根据美宪法中的商业条款, 规定各州征税的四项标准!#$:征税的商务活动必须与该州有实质性联系;必须在有关各州间公平分配跨州所得;有关各州为此提供的公共服务必须对此项商务活动都是公平合理的;对各州间商务活动无歧视待遇。必须同时符合此四项标准, 各州所征税收才是合法的。上例第二项标准尤为重要, 为此, 最高法院曾裁定多种分配所得的公式不合法, 如因各公式所选定的分配因素, 以各有关州的资产、资本、雇工等以及应加权的方式, 仍会造成重复征税或都不征税。对此美最高法院最终决定:各州税收是否公平分配必须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内部一致性, 指税制能保证在每一州均征同样税种时, 不会产生多重征税, 亦即在各州征税的总税负和纳税人在一个州就总所得统一征税完全一样。二是外部一致性, 指各州对应税行为的认定, 在整个跨州业务行为中, 只就和本州有实际联系的部分所产生的所得征税, 换言之, 征税结果必须能反映在各有关州应税所得是如何产生的。以上说明, 美最高法院对此类诉案的裁定, 是从问题产生的整个来龙去脉来考虑的, 包括涉及的内外所有因素, 这些颇值得我们借鉴。

(五) 构建财税信息共享机制

由于各种原因, 现实中地区与地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对于某一事件的信息掌握总是不完全的, 也是不对称的。信息经济学认为, 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状态的条件是信息完全。因此在地区合作过程中、在地区与地区、中央与地方之间应尽量争取财税信息分享中的透明与对称, 尽量避免因信息占有不同而导致的猜忌, 乃至采取不合作或敌对态度。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和共享政府财税信息, 进而对政府财税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的财税管理和便捷、公平的财税服务, 实现政府财税部门、企事业和居民三方的良性互动, 提高财税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节约行政成本。为了规范和推进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 建立财税库信息共享机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 联合印发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这标志着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正式启动, 建立新的财税库信息共享机制已经为期不远。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通过系统自动审核后, 生成电子应税信息并通过系统发送给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电子指令, 税款将直接从纳税人开户银行实时划缴国库。与传统方式相比, 税收收入电子缴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化、自动化取代手工作业, 以网络化、集成化取代业务处理的分散性和无序性。同时, 通过横向联网系统, 实现了纳税、审核、缴库等各个环节的电子化操作, 大大提高了财税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 有利于简化业务操作, 方便纳税人缴税, 提高税款入库速度, 实现财政、税务、国库间信息共享, 为相关部门加强税收征缴管理和进行统计分析及预测提供有力支持。

四、我国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配套设计中的若干要点

(一) 积极建立健全区域发展的财税法规体系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 为了区域协调发展, 政府往往运用财税政策等手段扶持落后地区发展, 而这些政策手段的法律化就是区域政策实施的法律手段。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依据, 则各方之间有可能会陷于无休止的讨价还价和效率甚低的协调过程之中。因此, 在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区域发展过程中, 也必须高度重视财税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努力依靠法律手段对影响区域发展的分散决策予以规范, 从而达到对区域发展进行有效协调的目的。区域财税法规体系的建立应重在形成制约机制、保障机制、促进机制, 注重规范运作过程, 一是要尽快针对区域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专门的财税法律法规, 来约束和规范区域内各利益主体因各自利益而产生的不利于区域整体利益的行为;二是要加速研究制订明确区域发展主要原则框架的财税法律法规, 为能动的区域协调提供财税法律保障;三是要建立区域财税立法协调机制, 包括经济区域之间的立法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四要加强对地方性财税法规的备案审查, 通过事后监督保证国家财税立法在各地方得到统一、协调的贯彻和执行。

(二) 理顺和规范财税收入归属机制

理顺和规范财税收入归属机制必须遵循税法优先的原则, 行政协调不能强制介入;必须坚持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原则, 保证资源地税基的稳定与完整;必须坚持生产地财税利益优先保证的原则, 以确保资源地的财税利益不受损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合作开发各方利益共赢的原则, 跨区域投资者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获得投资的利润回报, 而资源地依据税法赋予的税收管辖权获得地方财政利益。在上述原则指导下, 具体的要点是:一是规范增值税收入归属机制, 针对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在地区之间进行合理划分。其基本的方法应当是筛选关键因素, 科学确定权重, 形成规范透明的收入划分公式, 选择适当的征缴方式, 来保证不同地区政府的合理税收权益。二是规范营业税收归属机制, 在应税活动发生地原则和机构所在地原则难以完全统一、不可避免发生矛盾的情况下, 必须兼顾不同地区政府的税收利益, 完善跨地区应税劳务营业税的分配方法, 确定相应的跨地区应税劳务的关键因素, 依此确定分配公式, 对跨地区应税劳务营业税在地区之间进行合理的划分。三是规范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机制, 参照国外的做法, 选择各机构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营业收入和财产价值等主要因素并赋予一定的权重, 建立规范、透明的分配公式, 将汇总计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公式确定的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 由各机构据此计算各自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法如果允许母子公司通过一定形式实行汇总纳税, 那么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所在地之间也应该做出类似的制度安排。至于采取何种具体的申报缴纳方式来实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收入归属权, 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一是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按事先确定的比例预征, 最后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算清缴;二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按上述公式确定的比例, 计算出各自应纳所得税额, 并就地缴纳。

(三) 整合现有的区域合作及协调机构, 建立起高效的区域协调组织机制

在“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促进中部崛起战略”和“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战略”同时实施, 形成“四大板块”联动的战略布局后, 更需要国家对不同地区的政策优惠 (支持) 程度、政策工具的运用、不同政策的先后时序等有一个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的安排。目前, 我国已经设立有“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简称“西部办”) 、为促进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而成立的“国务院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简称“东北办”) 和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办公室 (简称“中部办”) 。为了提高国家区域政策的有效性, 可考虑整合现有的“西部办”、“东北办”和“中部办”, 设立一个包含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等“四大板块”在内的区域政策协调办 (或委员会) , 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权威机构, 负责制定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协调不同区域与主体功能区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执行全局性的区域政策, 并监督国家用于区域协调发展的各种资金的使用。具体职能包括:一是召集、组织国家各部委间的协调会议。二是加强中央与部委、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横向和纵向联系与互动, 对于发现的问题, 及时沟通、共同研究, 相互协作、尽快解决。三是落实、指导、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责任制, 达到确保区域经济的各项协调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和监督执行;减少扯皮, 提高决策效率。另外, 建议在人大 (立法机构) 设立区域发展委员会。借鉴欧盟国家网络状治理结构的特点, 中央的区域协调机构应吸收地方代表, 反映地方的利益诉求。同时对目前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和驻京办事处“跑部钱进”的体制, 必须改革。

(四) 优化税制结构设计, 逐步实现征税重点由流转税向能源环境税的转型

根据受益区域来安排财政结构的逻辑, 是为了使人们能够“购买”并享用那些能满足他们偏好的公共服务水平及结构组合。因此, 需要课征全区域的 (全国性的) 税收, 从而为全区域性的服务提供资金;同样, 也需要征收地方性 (某一有限地区内的) 税收, 为那些由地方政府在本辖区提供的服务提供资金。由于各种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受到空间上的限制, 所以每种服务应当由获得利益的辖区范围来决定, 并在该辖区范围内支付费用!"#。这需要完善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税收制度, 健全惩罚和激励机制。也有必要开征新税种, 如逐步推出不动产税、环保税、探索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税等。导向上, 应分层级地启动“绿色税收转型”, 逐步实现征税重点由流转税向能源环境税的转移, 把绿色税收调节范围由工业扩大到建筑、交通、公用事业等领域。一方面, 开征综合性和专门的能源环境税, 提高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使之成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减少排污的有效激励机制和重要资金来源。另一方面, 相应降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税率, 逐步减少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收, 削弱地方低水平扩张的经济动因 (流转税主要来自工商业投资项目扩张) 。

(五) 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政府绿色采购就是在政府采购中善意选择那些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国际经验证明, 绿色采购制度是政府有效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政策。可以成为引领和推动可持续消费和绿色市场形成的重要手段, 也有助于我国克服绿色贸易壁垒, 增强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对照西方国家经验, 人均GDP在达到1000-3000美元阶段, 消费开始升级和转型, 社会进入生态需求阶段!$#。2006年我国人均GDP已超过2000美元, 正处于消费升级转型的关键阶段, 推行具有集中式规模特点、政府示范作用明显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时机已经成熟。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采购时, 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 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逐步淘汰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危害的产品。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高科技和环境保护产品, 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 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对绿色采购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完善相关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绿化”政府消费行为的首要措施。可考虑制订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条例》, 以对政府实行绿色采购的主体责任、绿色采购标准和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和发布进行明确规定, 为政府绿色采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大政府采购制度对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和自主技术创新的激励力度。应当明确规定, 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都要优先采购清洁生产企业的产品、资源再利用产品。政府优先采购的支持和激励, 不仅有利于减少废弃物排放, 而且能够催生一批新型的资源再利用企业, 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对清洁生产技术、节能降耗技术的研发起到带动作用, 特别是促进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六) 规范和改进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形成不同主体功能区, 需要国家加大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 在不同主体功能区推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与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 一套科学完善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最终是能够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应结合制定转移支付法, 积极规范和改进中央、省级的转移支付制度。应根据因素建立科学的、能够量化的指标体系, 并对多种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归并调整, 适当减少专项转移支付, 力求建立一个更透明、合理、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

(七) 建立区际生态基金模式的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可以借鉴德国以州际财政平衡基金模式实现横向转移的方法, 在我国经济和生态关系密切的同级政府间建立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 通过辖区政府之间的相互协作, 实现生态成本在区域间的有效交换与分担。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由特定区域内生态环境受益区和提供区政府间的财政资金拨付形成, 拨付比例应在综合考虑人口规模、财力状况、GDP总值、生态效益外溢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来确定。各地方政府按拨付比例将财政资金缴存入生态基金, 并保证按此比例及时进行补充。基金的缴付要体现“抽肥补瘦”、共担责任的目的。生态基金必须用于绿色项目, 包括生态服务提供区的饮用水源、天然林、天然湿地的保护, 环境污染治理, 生态脆弱地带的植被恢复, 退耕还林 (草) , 退田还湖, 防沙治沙, 因保护环境而关闭或外迁企业的补偿等等。其中适合产业化经营的绿色项目, 应通过招标来选择专业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 以保证资金投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建立这种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并不是要否定通过中央财政纵向转移财力来实现生态补偿的重要作用, 只不过二者的分工不同、操作方式不同、互为补充而已。前者是以区域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 用于区域性生态服务的补偿, 而后者则是采用专项补助的方式, 对全国属性的生态服务进行补偿, 比如整个西部地区的退耕还林 (草) 、防沙治沙工程等等。当然, 如果实行区际生态基金的区域内有国家级的生态保护工程, 中央政府也应在生态基金中拨付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管护费用的补偿。此外, 在特定流域的上、下游之间, 生活用水的水源地和使用地之间, 还可通过上级协调、专家参与谈判, 建立“一对一”的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八) 逐步加大对生态补偿的公共预算投入比例

财政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是最直接的生态补偿。近年来, 我国财政环保支出逐年快速递增, 但从支出结构看, 与政府大搞生态工程建设相比, 对生态恢复的研究和投入很少。而事实上很多地区的生态保护实践证明:只要能充分调动广大贫困地区农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并尊重自然规律, 一些地方已经退化的生态系统恢复起来要比想象的更快些, 花钱也比自上而下的生态工程建设要少得多。因此, 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尤其是“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环境保护, 有许多应当以生态恢复 (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封山封草场封荒地等) 为支撑, 而不是人工生态建设唱主角。建议今后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环境保护的支出应加大投入生态恢复的比例, 资金要重点投向:一是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恢复、环境治理与保护;二是生态移民安置及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当地企业进行搬迁补偿;三是扶贫帮困、发展生态农业、增加当地居民收入;四是对生态恢复价值核算、补偿标准计量等基础性研究以及相关环保技术的应用研究等方面。

(九) 探索针对特殊类型和功能区域征税和发行公债

美国的经验是, 为了解决区域性的交通、环境、安全等问题, 划定各自明确的区域并配套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这些特殊功能的区域范围有大有小, 既可以在一个行政区域内, 也可以跨行政区域。值得注意的是, 可以针对这些特殊区域设定特种税收, 也可以发行公债, 获得的资金用来保障配套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以及用于这些特殊区域内服务的供给和问题的解决。比如, 美国洛杉矶社区重建局在全市确定的34个重建区内征收特殊的房地产交易税并发行公债!"#, 筹集资金用于社区重建中的道路、管网建设并满足社区重建局的基本运转经费。我国制定的许多区域规划以及设立的各种类型的特殊功能区, 包括生态保护区、污染防治区、基础设施共建区等等, 往往规划制定之后, 实际执行中缺乏约束性手段, 更缺乏资金的稳定支持, 导致许多功能区不能维持原有的功能定位。因此, 现有各种特殊类型功能区以及将要开展的主体功能区, 可以考虑借鉴美国针对特殊类型区域征税和发行公债的办法, 选择一些条件适合的特殊类型功能区试点, 为维持特殊类型区域的功能提供资金支撑。但是, 要对区域的范围确定、征收的税种、发行公债的规模等方面制定严格的程序和管理办法, 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既大胆探索又稳步推进。

(十) 在属地管理基础上建立跨区域税收征收管理新模式

跨区域征收模式是高度依托信息化发达水平实施的现代征收模式, 它要求打破现有行政区划界线, 每个税务所 (分局) 都成为涉税处理中心, 纳税人可以在任意一个涉税处理中心便捷、高效地办理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建立跨区域征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网上办税, 网上纳税将是承担跨区域征收的主体征收方式。建立跨区域征收模式后, 税收管理将高度集约化、专业化, 相应要求管理方式更加专业化、现代化, 计划执行进度监控、决策确认论证、跨区税源转移、异常税源监控、经济与税收相关性分析, 都将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这对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工作技能以及管理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即以构建“网上全程办公体系”为载体, 以对外实施网上办公全程服务, 对内实现网上办公全程管理为途径, 大力加强网上税务局建设, 以全方位地实现政务公开、信息互动、网上办公、网上监管和网上互联互通工作目标, 以构建“应税税源管理系统”为核心, 通过信息采集、数据整合、分类比对、预警管理, 推进税源管理直观化, 核定税额自动化, 税务评估检查针对化、纳税评估的数字化进程, 以高度的税源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提升区域应税税源分析和掌控能力、管理水平。这种新模式有利于在发展各类主体功能区和加强区域间协调的过程中, 方便纳税人, 加强税源管理和提高精细化水平, 值得积极努力探索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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