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24-07-06

绵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共8篇)

1.绵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一

招商引资奖励的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开发区全方位、宽领域大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1、凡从开发区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所有一、二、三产项目,并在开发区注册纳税的均为奖励项目。

2、本办法所指引荐者包括邢台市开发区区内区外所有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团体。

3、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 第一引荐者的认定

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先到开发区招商局登记备案的确立为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在登记后6个月内项目无进展的,则取消第一引荐人资格。

第三条 奖励原则及标准

项目签署入区协议并开始投资建设后开始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产业类别,按项目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的1‰-4‰分四个类别进行奖励。跨年度的项目依照本年度的投资完成总额进行奖励(另见《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类 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外资项目、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按4‰进行奖励;

第二类 引进加工制造类项目按3‰进行奖励;

第三类 引进商业、酒店等三产类、高效农业类项目按2‰奖励

第四类 引进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类项目按1‰奖励。

第四条 奖励程序

1、申请

凡在开发区招商局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后均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每年度申请奖励的日期为当年的12月20日至次年的1月20日。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管委会不再追发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区招商局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

(1)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开发区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第三条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区书记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2)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3、兑现

每年3月底之前兑现上年度奖励资金,奖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第一引荐者并由奖金发放单位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奖金来源

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列支,不影响项目单位享受优惠政策。

2.保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二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各种组织、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保山的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山市成功引进市外资金、设备、技术等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引资者),均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市内副处级以上党政在职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及对口业务范围内争取项目、资金的个人不属于引资者,不适用本办法。但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处级领导干部,由市政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一并给予奖励(具体办法见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本办法所称“引进市外资金、设备、技术”是指利用各种合法方式和关系,将市外国内、国外的项目、资金、技术引入保山市。其形式是:带入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投入资金与市内企业合资、合作、合伙经营;以兼并、购买或委托经营方式向市内企业注入资金;以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项目转让、入股;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参加企业管理,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凡引进市外资金已到位,不附带任何条件直接投资的,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对其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一)投资于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二)凡投资于收购、兼并市内国有、集体企业的,按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的实际出资额奖2%。

(三)外来投资者承包经营市内现有国有、集体企业或整体租赁企业厂房、设备、设施的,合同承包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缴费第一年缴纳的承包费或租金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外来投资者对承包租赁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比照上述

(一)款给予奖励。

第四条 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经有关合法的机构评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按实际验资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给予奖励。第五条 引进设备的,属国外投资商以设备作价投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其价值,属国内投资商以设备作价投资的,其价值由合营双方确认或有关合法机构评估后,按设备价值依照第三条引资奖励办法,对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金支付办法

(一)引资者在引资前或引资过程中,先持项目单位意向引资证明到市、县(区)招商部门备案。引进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填写《保山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在外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15日内出具的书面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的验资报告,到市、县(区)申报引资奖励。

(二)市、(县)区招商部门受理到引资者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确认后,批复通知申请者。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三)同一个引资项目涉及多个引资者的,从中自行推荐一个主要引资者申请奖励,获奖后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份额。

(四)奖金兑付。引资者持批复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市县(区)招商部门按项目实际引资进度领取奖金。

第七条 引进国外资金在100万美元,引进市外国内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引资者,除给予引资奖励外,对引资者由市政府颁发表彰证书,对市外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保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凡列入市级重点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和实际引资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奖励资金,从市、县(区)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款中支付;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奖励资金从企业收取的费用中列支;凡列入省级重点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外资到位后,除按本办法奖励外,还要依据云政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申报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金用人民币兑现,引进国外资金的奖金以汇入之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引资奖励对象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第十一条 对出具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收缴所得奖金,并依法追究受奖者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的适

3.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篇三

泰 发[2003]5号

为贯彻落实《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泰政发[2001]21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简称引荐者)积极招商引资,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和资金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奖励引荐者。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无偿资金落在市本级(含市高新区)的,由市财政奖励(项目落在市高新区的,奖金由市高新区财政提供);落在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奖励。

本办法对引荐者只进行一次性奖励,客商在泰安再投资的,不再奖励引荐者。

第二条 市外投资项目是指市外客商以独资、合资和合作等方式(包括股权购买)进行的项目投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债转股项目投资)。

无偿资金是指向计划、财政等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部 门、单位争取的无需偿还的项目资金(不含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和无偿资金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在项目完成后,可按市外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奖励;也可按自纳税之日起,第一个完整会计投资企业纳税形成的实际地方税收的10%(合资合作企业按外来投资者持股或投资比例),给予奖励。

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及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根据项目情况,按上述标准,适当上浮奖励,最高不超过50%的上浮幅度。

(二)引进公益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引荐者奖励。

(三)本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对单位实行以奖代补,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引荐者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四条 引荐者或其委托人填写《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见附表),于每年二月底前向招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确认引荐者身份、形成固定资产或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对多个引荐者共同引荐同一项目的,须提供参与各方奖金分配协议。

引荐者是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外来投资者取得联系、向市内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并积极协助项目落实的单位或个人。对引荐者的确认以外来投资者证明为主。

第五条 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申请奖励的,须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效证明。

按纳税形成地方税收申请奖励的,须提供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纳税原始凭证。

按引进无偿资金申请奖励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

第六条 招商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七条 招商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提报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研究认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 引荐者持身份证明,到受益财政部门领取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引进外资的,按资金到位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

(一)款中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由招商管理部门和科技局根据当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有关政策规定确认。

“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招商管理部门在对项目投资规模、外来投资者知名度和项目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大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价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确认。

第十一条 引荐者对有关认定和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同级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或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招商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司法等部门追回奖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给予有关人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原有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4.阿拉善右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四

发布: 2009-10-27 16:24 | 作者: alsyq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106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旗投资创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方针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旗境内的资源、产业和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对国内外开放,国内外客商来阿拉善右旗投资合作、进行科研技术开发和创办公益事业,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在我旗境内新办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返还给企业,以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在我旗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企业,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上述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

(三)我旗境内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根据《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税收减免条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改造我旗亏损企业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可根据现行税法相关规定,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一些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税费减免上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

第四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政府可视情况予以扶持。

(四)鼓励支持旗内外投资者在我旗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受益。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限期为50年,并可申请续期;利用农牧区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建设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同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第五条 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一)缴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有关证照只收工本费。

(二)投资于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优势产业及我旗鼓励发展的重点项目,免交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条 引进技术、人才优惠政策

(一)以专利发明、高新技术等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出资各方又有明确约定,并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无形资产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

(二)旗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在我旗设立科研基地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关键性技术人员和博士以及获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优先调入。

(四)凡是来我旗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只要具有一定得投资规模、经营期限、固定住所和生活来源,要求在我旗落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落入我旗城镇户口。对学科、技术带头人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国家级中青年专家或确有特殊专长和技能的,能够为发展我旗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起重大作用的人才,实行“特事特办”的办法,在住房、报酬、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第七条 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企业时,如资金暂时有困难,经企业申请,资本金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只要达到注册资本金的20%,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缴足。

第八条 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三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金在6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第九条 对客商投资项目审批、注册、登记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制度。需要到上一级部门审批的,由旗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条 投资于第三产业的企业和项目,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拉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阿拉善右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自治区和阿盟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自治区和阿盟政策执行。

阿拉善右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 2009-10-27 16:39 | 作者: alsyq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87次

为适应招商引资工作社会化、市场化的需要,鼓励社会各界引进资金和项目,加快阿拉善右旗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程度,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旗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旗内公务人员奖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招商引资上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条 从阿拉善右旗区域外引进的资金都属引进资金的范畴。从国家、自治区、盟争取的政策性资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以及BT、BOT等方式参与工程建设的资金不在引进资金的范畴之内。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按照引进项目的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确定。

(一)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凡促成旗内现有企业新建项目(不包括技改和扩建项目)带动其它相关产业发展的,也按以上条款的标准对中介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 引资人的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引资人,是指在项目投资各方之间或在项目投资各方和政府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最终促成项目在我旗建设完成的引资单位或个人。引资人必须经引进企业认可。

第五条 引进资金的确认

引进资金额以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为准,由旗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经济局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奖励资金兑现程序

(一)引资人填写《招商引资人登记表》,并提供投资商信息,由旗发展和改革局审核认定引资人的资格,并报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审核,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招商引资项目在进行签订协议后,引资人将协议书报旗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实施后由引资人向旗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受奖申请,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引进资金协议书、银行进帐凭证、设备价值评估报告、上缴税金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奖励资金由旗财政提供,并由旗财政局统一兑现。

(四)奖金采取分步兑现的办法,项目开工后兑现20%,建成投产后兑现40%,实现税金后兑现40%。

第七条 引资获得奖金后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旗财政局代扣代缴。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领取奖励的,经旗监察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财政局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旗发展和改革局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关于旗长、副旗长、副调研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发布: 2010-3-10 11:47 | 作者: alsyq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1091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旗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旗长、副旗长、副调研员工作分工如下:

刘晓东旗长 主持旗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分管监察局、审计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黄朝宏副旗长 协助旗长负责政府常务及财税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政府办公室、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统计局、卫生局、信访局、法制办、扶贫办;联系人大、政协、纪检委、工会、工商联、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雅布赖国税分局、工商银行、红十字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路养护工区、养路费征稽所、运管所、路政四队。

孟和副旗长 协助旗长负责农牧林水、民政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务局、民政局、民族事务局、产业办、供销社;联系残联、农业银行、信用联社、气象局。

李奎副旗长 协助旗长负责综合经济方面的工作。分管发改局、经济局、教育体育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粮食局;联系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个协、邮政局、电力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石油公司、烟草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中华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大地保险公司。

祁玉江副旗长 协助旗长负责政法、文化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联系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团委、妇联、边防大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科协、广播电视网络公司、754发射台。

张国强副调研员 协助旗长工作,侧重经济财税等方面的工作调研。孟和吉日格勒副调研员 协助旗长工作,侧重农牧林水等方面的工作调研。高飞旗长助理 协助旗长工作。

关于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发布: 2010-3-10 11:56 | 作者: alsyq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691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巴彦高勒园区管委会,旗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魏治国 主任,主持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人事、财务和党组文件的初批工作。图布新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法制、采购、翻译、蒙古语文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行政审批中心。

仲文善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政府文件初批、政务、文秘、会务、督查、信息、调研、保密、办公自动化、档案管理、车辆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金融办、督查室、信息调研室。

李华龙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办公室文件初批、信访、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主持旗委、政府信访局工作。

5.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篇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8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对全市代理招商引资(外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代理招商引资是指引资方或投资方将拟寻求合作的项目委托给境内外的中介人,要求中介人按照双方约定促进项目合作,政府根据项目利用外资的成果给予中介人一定物质奖励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中介人是指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为重庆市利用外资工作牵线搭桥,引荐国外、港澳台侨商来渝投资的法人、自然人以及重庆市设在境内外的代理招商引资机构。上述对象不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五条中介人的资格条件

(一)与境内外投资者有较广泛的联系;

(二)熟悉招商引资工作;

(三)有固定的地址或住所;

(四)信誉良好。

第六条委托关系的确定

(一)本办法所称委托含投资方委托中介人寻求投资市场的委托关系和招商引资方委托中介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委托关系。

(二)招商引资方包括重庆辖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和拟招商引资的重庆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机构。

(三)委托关系的存续是界定中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明确代理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成功后政府奖励对象的要件。

(四)委托关系以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中介人)的书面协议而确定。

第七条对代理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

(一)代理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代理引进的项目已完成各项审批和注册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定期公布不实行代理招商引资的项目。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拟引进项目属于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重大投资项目的,中介人持项目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的委托介绍证明向市外经贸委备案;属于区县引进的项目,中介方持投资方或引资方与其签订的委托介绍证明向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外经贸部门备案。

(二)项目实施后,中介方持外资到位的有效证明(以实物出资的,实物要实际抵达接受单位且验收合格,出具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及资产价值鉴定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以资金出资的,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物所的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经外经贸部门查验符合奖励条件的,中介方持外经贸部门的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

第九条实施奖励及标准

(一)奖励依据:根据中介方实际引进的外资支付奖金,外资指按国家商务部最新统计制度明确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出资部分和外方股东以自有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

(二)奖励标准:以资金投入的(包括外商购买企业产权投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给予奖金;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海关估价、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后,按其实际价值的3‰给予奖金;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6‰给予奖金。

(三)按照“谁受益、谁出钱;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凡引进项目直接落户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的,由该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财政向中介方支付奖金。

(四)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市级重大投资项目利用外资的,其奖金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付应付奖金的50%,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财政支付应付奖金的50%。

(五)奖金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汇率按支付奖金当日汇率计算)。

(六)支付期限:奖金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引进项目按合同、章程规定全部到位外资后,支付应付奖金的80%;第二次为引进的项目全部到位外资后3年内无撤资行为的,支付应付奖金的20%。

第十条中介方获得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从其所获奖金中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中介方应得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委托协议到重庆市外商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应予核发的奖金,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由投诉中心督促应支付奖金的单位兑现。若仍不能兑现,中介方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有弄虚作假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提请有权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投资方与中介方之间就代理招商引资按国际惯例实行代理佣金制,即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投资方在代理项目成功后按照约定支付中介方一定佣金。

第十三条中介方按照第十二条领取代理佣金后,不得再按照本办法领取各类招商引资奖金。

第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其奖励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具体付款方式在引资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只适用对引进外资的奖励,对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奖励,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开发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6.绵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六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50%,二类项目按30%,三类项目按20%,直到奖完为止。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4、县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确认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不征收土地的,本着短期“零税收”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增值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增值税的10%),按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3年。

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所得税的20%),按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3年。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按由县财政以奖励的形式,将企业2年内上缴的数额全额奖励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三)收费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短期:零收费“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实行免、减、缓优惠。

1、对下列收费项目,自办清征地手续开始,按项目类别实行免收优惠。第一类项目免收3年,第二类项目免收2年,第三类项目免收1年。

⑴行政管理局:私协会费

⑵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签证、档案保存管理费

2、对下列行政性收费,按照项目类别实行一次性减收优惠(中央、省、市共享部分除外)。第一类项目减收50%,第二类项目减收30%,第三类项目减收20%。

⑴建设局:城市配套费、旧城改造费

⑵水利局: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

3、人防办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可缓交。

(四)优化发展环境

1、严格执行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受理制”和服务“零距离”的原则。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3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有关手续,不能办结,实行逾期默认制,责任由办理部门负责。需报国家部委、省、市审批的事项,没有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全部办结。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全程跟踪领办督办。

2、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进行“零干扰”责任制,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优化环境第一责任,立足全县发展大局,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化解矛盾,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相应职责,全力配合项目建设。

3、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县政府与相关部门、乡镇(处)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项目审批、进场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要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全程跟踪、协调、督办,确保项目顺利进场施工。

4、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主体地位。对新建项目实行封闭建设,挂牌保护。在项目建设期间,非经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场检查、干扰项目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加重企业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材料。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盗窃、抢劫、寻衅闹事以及破坏生产、生活设施等不法行为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5、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招聘和人员录用方面享有自主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招聘,不受地域限制。

6、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政策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守纪,正当经营。

三、鼓励企业扩规模、上水平

为促进县内现有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增后劲、促发展,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企业技改扩建规模达到上述3类项目的,如需征地的,享受“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如不需征地的,新增规模增加的税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之间购并、重组,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

3、对准备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实行特殊培植,以更加优惠的政策,实行一企一策。上市后,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评为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奖励10万元;被国家科技部门认定为重大科技攻关产品的,县政府奖励5万元;被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县政府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对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县政府奖励3万元;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且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奖励2万元。以上企业各项评定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并由有关部门严格确认。

四、鼓励发展第三产业

为重点发展农业服务、山区开发、商贸流通、旅游开发、现代物流等第三产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积极鼓励山区林业开发,根据“谁造林、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签订长期山区开发合同,按照“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原则,推进山区林业开发,每年奖励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期限10年。

2、对从事旅游开发类的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奖励其运营后3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其运营后3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奖励其运营后2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项目,可免交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契税)10年(含建设期)。

3、对市场建设等一次性投入的项目,其涉建、涉售、涉租的县级行政性收费(劳务费、工本费、建设营业税除外)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4、对新办第三产业的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减半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建设可自主确定。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信贷支持。

五、引资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为我县引进企业、资金、项目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单位及个人均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于引进县外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确定奖励金额;对于引进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确定奖励金额;对于引进500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确定奖励金额。

2、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乡镇(处)积极引进上级专款的,奖励以当年为基数,基数内按1%奖励,超上年部分按超出部分的5%奖励;对引进国家、省、市规定应分配我县份额以外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确定奖励金额,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确定奖励金额。

3、县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引进国家、省、市规定应分配我县份额以外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确定奖励金额。

(三)引资确认

1、引资确认的程序:引资人要与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资奖励协议,确定引资人资格,双方的责任、义务,奖励金额等事项(奖励金额可按上述条款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此作为引资到位后兑现奖励的依据,同时报商务局备案。引资到位后,由项目单位或引资人带有效证件及引资手续提出申请,重点项目办公室牵头,商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采取实地查看与查验有关材料原件及查帐方法进行,并将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审批。

2、引资确认的依据: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确认以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直接资金到位,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间接资金到位,提供银行部门转帐凭据或进账单证明;境外设备、物资

到位,提供海关和商检部门证明;国内外设备物资到位,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引资人和受益企业共同出具);县直单位或乡镇(处)争取上级资金凭财政文件或入库单确认。

(四)奖金来源

1、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招商引资人员(或单位)的奖励。

2、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引进资金的,由受益企业或资金使用单位支付奖励金额的50%,县财政支付奖励金额的50%。引进独资企业资金的,奖金全部由财政支付。

3、争取上级有偿资金的县直有关部门,奖金全部由县财政支付。

(五)奖励兑现

1、各项引资奖励,均在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兑现。

2、引资如有外币,奖金按资金到位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兑现。

3、获奖的乡镇(处)和部门所获奖金的10%用于奖励乡镇(处)和部门党政一把手,20%用于奖励其他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其余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和补充办公经费。

4、招商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绵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七

2011-07-07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资金和技术,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创业,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区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来我区投资的国内外客商,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支持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三产服务业项目;支持和发展煤焦、电力、冶金、化工四个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项目;支持和发展装备制造业、煤化工、新材料、新能源、医药、食品、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光伏及电子信息等行业的新兴产业项目。

实行“政策孰优制”,凡是中国境内各级政府正式发布的、有法律效力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可提供其他地方政府正式发布的优惠政策文本或其他凭据,或是外地签订正式合同约定的政府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经长治市郊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可后,给予落户我区的项目和企业同样的优惠待遇。

山西省被国务院列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凡在我区投资上项的,享受“综改区”的一切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凡属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2.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财税贡献大、产业带动强的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区政府按土地出让金留区部分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对投资规模超过3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区政府按土地出让金留区部分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来我区投资的,且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5.投资工业、商业、旅游、服务业等项目的用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鼓励资助。投资农牧业、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的用地,根据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6.对使用原有国有建设用地即存量土地的,可以“急事急办”,先行运作。

7.对占用非耕地,又符合规划的企业,可以先予立项,快速报批。

8.凡占用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参与入股的,可以先行运作。

9.参与新农村建设,在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时,从快从优,且可以在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时,给予优惠。

10.对原来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将土地收回,在不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外来投资企业使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

11.对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且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12.对符合享受税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1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核定并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14.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免征增值税。

15.在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在区内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财政扶持资金

18.设立招商引资发展基金。区财政每年拨款2000万元,作为招商引资发展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19.在区内投资新办企业, 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在200万元以上;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年缴纳增值税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其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部补贴企业。

20.区内工业企业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区财政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21.在区内投资新办企业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区财政奖励10万元。

(四)其他优惠政策

22.在招商引资项目所需的环境容量问题上,按照“有限容量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容量。

23.区环保局征收的排污费,重点用于支持入区项目企业的污染治理。

24.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25.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26.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27.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壮大,采用动产抵押方式,帮助企业筹措资金,盘活有益资产。

28.凡在郊区投资创业的客商及家属、子女,其落户、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区内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29.鼓励各类人才来郊区兴办、领办企业,全日制毕业的博士、硕士来郊区满三年的,获得专利在区内投产达效的,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区财政一次性奖励博士5万元、硕士3万元。

30.凡投资数额较大,并对我区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友人,在物质奖励的同时,授予“长治市郊区荣誉市民”称号,特邀出席我区的重大庆典和会议。

31.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聘请担任区政府经济顾问。

(五)服务保障措施

32.对入区重点项目企业实行“四个一”跟踪服务机制(一个项目、一名区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和“一对一”帮扶制度(一个项目企业、一名区领导)。

33.实行一站式服务,设立企业服务中心,实行“六公开”工作模式,即: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服务时间公开、收费标准公开。

34.对入驻区漳泽新型工业园项目,由区工业园区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开工前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暖、通讯、电视网络及场地平整建设,达到“七通一平”的标准。

35.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对企业进行任何名义或形式的检查、评比、收费、罚款。凡刁难、干扰、推诿影响企业发展的,给投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从严查处。

36.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发现企业违规行为,在经过纠正后不会产生重大危害或影响的,执法机关只纠错、不罚款,以教育为主,帮助整改。

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1.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为我区提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或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含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奖励对象不受职业、身份、地域、国籍限制。

2.凡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外来投资到我区建设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达到最低投资奖励标准(一产项目2000万元、三产项目3000万元、二产项目5000万元)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均可申请奖励。

(1)中介人是指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以及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共同确认的,最初与我区项目单位或有关方面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推介客商并促进投资成功的人员。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或数个人。

(2)有功人员是指接到投资信息后主动联络投资商,采取积极有效办法促进项目签约、落户的主要单位和个人。有功人员可以是数个人,一个单位或数个单位。

(二)奖励标准及分配办法

1.奖励标准:

(1)引进项目依据不同类别,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按《长治市郊区招商引资奖励标准》(见下表)给予奖励。

(2)对引荐并促成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子公司、研发总部、研发分支机构、办事处的,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除按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另追加奖励50万元人民币。

(3)对引荐并促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端研发机构落户我区的,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除按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另追加奖励50万元人民币。

(4)对引荐并促成国内500强企业落户我区的,除按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另追加奖励10万元人民币。

(5)除政策性下拨资金以外,凡向上级争取回来的项目资金、部门在职责以外向上争取计划下拨之外的资金,按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2.分配办法

(1)中介人与有功人员奖励的比例。对于未全程参与项目引进洽谈,仅与我区项目单位或有关方面最初建立联系,推介客商的人员,且所推介客商最终在我区投资成功的,授予招商引资中介奖,中介奖占项目奖励金额的20%-80%。具体奖励标准为:提供信息并介绍投资方一般工作人员与引进方结识的,中介奖占20%;提供信息并介绍投资部经理及公司副总层次客商与引进方结识的,中介奖占30%;提供信息并介绍投资方总经理或董事长与引进方结识的,中介奖占50%;全程参与引进洽谈,对项目推进起重大作用的,中介奖最高可占80%,其余部分为项目有功人员奖金。

(2)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引进项目所获中介人和有功人员奖励,属中介人奖励的,可以全部奖给中介人;属有功人员奖励的,40%留交单位作为工作经费,60%由有关有功人员分配。

(三)奖励程序

1.备案。所有招商引资项目或资金在引进洽谈的同时,须到区招商局登记备案,并填写《长治市郊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确认招商引资主体。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备案,没有备案的项目不予认定。

2.申报。所引进项目或资金符合认定条件后,须填报《长治市郊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表》(附件2)申请认定。并向招商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项目基本资料。引进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项目立项备案审批通知书等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引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合同协议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进展情况图片或影像资料。

(2)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引资项目到位资金额的证明材料以银行进账单、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有效证明材料为准;合资、合作企业到位资金的认定,按照区外投资人或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认定到位资金;引进设备的项目,以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部门出据的评估报告、原始发票等复印件认定价值;续建项目按当年实际投入的资金计算到位资金额。

3.审核。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招商引资主体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4.确认。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在区电视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兑现奖励。

(四)奖金兑现

1.引进项目资金的奖金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受益方兑现奖励。

2.引进社会公益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开发项目的奖金由财政部门兑现奖励。

3.奖励时间。在项目竣工投产或投入运营、缴纳税收后,原则上于次年三月统一兑现奖励。

4.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标准兑现(无论引资人为一方或多方,同一项目只对由用资方和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的一方支付奖金)。

5.兑现奖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提交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由受益单位或区财政办理。

6.引进资金的奖励款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7.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追回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相关规定

1.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凡属自主创业的,在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自主创业有关优惠政策。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扩建的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2.中介人已在投资方或项目承办单位领取中介费的,不再对其进行奖励。

3.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4.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特许经营等进行招商的项目,不属奖励的范围。

三、附则

1.本办法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提请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8.绵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八

渝府发〔2003〕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8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对全市代理招商引资(外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代理招商引资是指引资方或投资方将拟寻求合作的项目委托给境内外的中介人,要求中介人按照双方约定促进项目合作,政府根据项目利用外资的成果给予中介

人一定物质奖励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中介人是指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为重庆市利用外资工作牵线搭桥,引荐国外、港

澳台侨商来渝投资的法人、自然人以及重庆市设在境内外的代理招商引资机构。

上述对象不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五条 中介人的资格条件

(一)与境内外投资者有较广泛的联系;

(二)熟悉招商引资工作;

(三)有固定的地址或住所;

(四)信誉良好。

第六条 委托关系的确定

(一)本办法所称委托含投资方委托中介人寻求投资市场的委托关系和招商引资方委托中介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委托关系。

(二)招商引资方包括重庆辖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和拟招商引资的重庆市各级政府及其

工作机构。

(三)委托关系的存续是界定中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明确代理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成功后政府奖励对象的要件。

(四)委托关系以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中介人)的书面协议而确定。

第七条 对代理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

(一)代理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代理引进的项目已完成各项审批和注册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定期公布不实行代理招商引资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拟引进项目属于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重大投资项目的,中介人持项目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的委托介绍证明向市外经贸委备案;属于区县引进的项目,中介方持投资方或引资方与其签订的委托介绍证明向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外经贸部门备案。

(二)项目实施后,中介方持外资到位的有效证明(以实物出资的,实物要实际抵达接受单位且验收合格,出具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及资产价值鉴定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以资金出资的,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物所的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经外经贸部门查验符合奖励条件的,中介方持外经贸部门的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

第九条 实施奖励及标准

(一)奖励依据:根据中介方实际引进的外资支付奖金,外资指按国家商务部最新统计制度明确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出资部分和外方股东以自有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

(二)奖励标准:以资金投入的(包括外商购买企业产权投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给予奖金;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海关估价、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后,按其实际价值的3‰给予奖金;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6‰给予奖金。

(三)按照“谁受益、谁出钱;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凡引进项目直接落户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的,由该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财政向中介方支付奖金。

(四)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市级重大投资项目利用外资的,其奖金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付应付奖金的50%,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

财政支付应付奖金的50%。

(五)奖金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汇率按支付奖金当日汇率计算)。

(六)支付期限:奖金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引进项目按合同、章程规定全部到位外资后,支付应付奖金的80%;第二次为引进的项目全部到位外资后3年内无撤资行为的,支付应付奖金的20%。

第十条 中介方获得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从其所获奖金中代扣个人所得

税。

第十一条 中介方应得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委托协议到重庆市外商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应予核发的奖金,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由投诉中心督促应支付奖金的单位兑现。若仍不能兑现,中介方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有弄虚作假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提请有权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投资方与中介方之间就代理招商引资按国际惯例实行代理佣金制,即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投资方在代理项目成功后按照约定支付中介方一定佣金。

第十三条 中介方按照第十二条领取代理佣金后,不得再按照本办法领取各类招商引资奖金。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其奖励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具体付款方式在引资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只适用对引进外资的奖励,对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奖励,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开发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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