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2024-10-30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精选9篇)

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篇一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车间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第三条车间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车间定期限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车间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车间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车间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八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五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对特种设备车间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第二十九条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第三十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第三十一条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第三十三条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第三十四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第三十五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三十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篇二

据特种设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为稳步推进分类监管和管理标准化工作, 在2011年部分省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 2012年在全国开展此项试点工作, 就是要不断完善和验证此项工作的相关方法及准则, 为建立该项工作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此次试点主要面向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在10万台以上 (以2011年统计数据为准, 含10万台) 的省 (直辖市、自治区) , 每省至少选择20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试点, 同时开展分类监管和管理标准化工作。试点单位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使用、充装类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每类至少2家) 。其他省试点单位的数量和类型可以自行决定。

此次使用单位分类方法是应用基于风险的评价准则, 采用基于风险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关键技术研究课题 (“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的研究成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评价打分表》 (试行) 。为了减轻各地工作量, 特种设备局还组织专家编写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评价系统软件及其使用说明。各地可采取企业自评、监察人员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复评的方式利用软件进行试点分类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进行总结, 完成试点实证分析报告。管理标准化工作采用的使用管理标准是该局组织部分省市编制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 。特种设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推进管理标准化工作时, 各地可与当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相结合, 根据实际情况, 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 的基础上, 通过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细化要求, 推进使用单位达标。

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篇三

关键词:特种设备 使用管理 定期检验 合法使用

1.引言

近年来,随着特种设备的发展,特种设备事故也有所增加的趋势,特种设备事故的产生有其自身的内在原因,主要是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也有安装、使用操作等外在因素的制约,因此,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合法、有序、可控,国家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到使用管理等一系列关键环节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范、监督检验规程、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最高要求是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新版为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文件,从2009年5月1日开始执行。《条例》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及重要法规依据,从总体上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各类特种设备依据《条例》又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制造许可规则、定期检验规则、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制度,使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形成规范化管理。

特种设备普遍存在于石油、化工、能源、钢铁等领域,对企业而言,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验、登记、使用管理到报废的整个过程,均需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2.特种设备的前期管理

依据《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企业在购置特种设备时务必选择有相关特种设备设计资質、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活动;在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时,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存档备案,并到当地质量监督监察机构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相关活动,安装改造后须经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监督检验报告,办理注册登记后方为合法使用。

3.特种设备的基础管理

钢铁公司的特种设备种类比较多,一般有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做好特种设备设备的基础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及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依据国家法规,制订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4)确定企业特种设备专(兼)职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专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落实,并定期向监督检查机构反馈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年度检验等情况。

(5)新装特种设备须逐台进行监督检验,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到当地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用的特种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定期检验。

(6)企业予以停用或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

(7)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以便从总体上掌握特种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及定期检验工作。

(8)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逐台将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作单位、质量证明书、使用维护说明及安装技术文件、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归档,按要求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并编号,与台帐对应,做好特种设备资料管理工作,以便需要时有档案可查。

(9)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每台特种设备均需按照使用及管理要求编制与之相应的操作规程。

(10)操作牌制度。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机动车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统一制作机电类特种设备操作牌,组织使用单位加装机电类特种设备专用钥匙控制箱,将钥匙与操作牌拴在一起,作为该台设备操作使用的唯一凭证,无操作牌不得操作设备。

(11)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各单位须加大特种设备的自行检查工作力度,每月至少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对于生产用的重要特种设备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须进行重点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及设备使用状况,并存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上报。

机电类特种设备需根据企业的相关要求,对传动机构、控制装置、机械部分及制动装置等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5.定期检验

实施定期检验是企业确保特种设备合法使用的重要途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以“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为标准,严格要求,认真管理,制定定期检验计划,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合法使用。

冶金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起重机一般每两年检验一次;电梯与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根据安全状况等级判定检验周期,一般3至6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达到合法使用条件,投入运行。

锅炉与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需结合检修或年修时间进行。锅炉在进行内部检验时需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在停机状态下进行的,需对设备进行焊缝打磨、探伤、无损检测等工作。企业往往由于生产原因,无法在特种设备有效期到期时停机,这就要求企业与监督检验机构沟通,充分利用设备检修时间进行调整,完成定期检验工作。

对于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还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每年一次的在线检验,即年度检验,可由监督检验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校验记录需存入技术档案。

6.结论

特种设备是企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设备,其安全状况关系到生产建设及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因此了解特种设备,关注其安全状况,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合法使用,对保障企业生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

[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年8月31日

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条例》中也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生产、使用单位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础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使用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因此,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根据特种设备各自的使用特点,逐步探索和适应其运行规律,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减少和避免人为影响因素,消除企业内部之间、上下之间、管理与生产之间的不协调因素,有效地克服不讲责任、职责、工作效率与经济效果地不良现象。因此科学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落实执行,这是管理好特种设备的重要条件,是降低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

由于特种设备各有其特点,使用范围广,使用单位错综复杂,使用单位从十几万人的特大型企业到个体私营业主,管理层次、管理形式不同,制订的规章制度也有所不同,但不论怎样,都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注册登记、报废制度,定期检验制度等)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4)、事故应急救援

(5)、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6)、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二节、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在我国,在推行全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应负的安全责任,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具有法定的指挥权和决策权,同时,也承担着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定义务。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伤亡事故。

二、企业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

企业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a)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参与和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按照制度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在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其主要职责为: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挥,保持本岗位设备的安全和清洁,不随意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c)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国有集体经济为主,多种经济形势共同发展的今天,特种设备的所有者既可能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是个体私营者,特种设备的管理已趋向多元化发展。因此,安全管理机构对不同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有其不同的内容。就其企业管理而言,都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专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及技术状况,安排具备特种设备专业技术知识、懂得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近、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也是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更新报废的根据。通过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可以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其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能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

二、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等,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应将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并在有效期内安全使用。

三、特种设备报废制度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必须到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篇五

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电梯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安装过程中应随时接受质监部门的现场监察,安装完毕后经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电梯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监检证书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五、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六、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八、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至少每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九、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篇六

一、案例

1、“4·18”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

2、上海“8·19”中交三航局起重机械事故

3、丹江“7·18” M900塔式起重机事故

二、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

(一)总则

1、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第549号令修改)。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令)。

2、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549号令第3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用语的含义:

国务院第549号令第99条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总局第92号令第43条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TSG Q5001-2009第40条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限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TSG Q7015/7016第2条

监检机构,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使用安全管理

1、选择适应使用条件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2、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起重机械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5)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3、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通称施工)。(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注意区别建设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资质)

(2)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注意:不能由建设部门的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监督站)检验,更不能由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3)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4、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规定,进行首次检验申请。

5、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6、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令)。(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

8、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9、作业人员职责

10、单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11、起重机械的出租与承租

(1)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2)禁止承租未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3)承租单位或者出租单位,必须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操作、维修、指挥司索人员。

12、起重机械拆卸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施工单位。

13、起重机械跨区使用

1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15、起重机械报废

(三)使用登记和变更

1、填写《使用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置存。

(四)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1、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按照TSG Q5001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

2、日常保养重点

3、自行检查内容

4、全面检查内容

5、检查周期

6、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的实施。

(1)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有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

(2)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3)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三、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16-2008)

1、起重机械的施工监督检验(简称监检)范围

(1)TSG Q7016附件A。

(2)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安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3)所有的起重机械的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实施监检。(4)制造监检机构与安装监检机构的分工。

(5)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不实施安装监检,使用单位应负责其安全性能。

2、施工单位许可证及许可的范围。

3、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告知书式样TSZS002-2003、TSZS003-2003)

4、施工单位告知后,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检。持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3)施工合同(复印件)(4)施工计划

(5)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4)、(5)项资料将退回。

5、施工监检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6、施工单位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责。监检机构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7、附件B、附件C

四、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2008/2010第141号第1号修改单)

1、定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第2条)

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范围(第3条、附件A)

3、定期检验周期

4、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附件B)

5、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6、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7、定期检验前的工作

(1)自检(第10条)(2)准备工作(第11条)(3)首检准备工作(第12条)

8、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第14条)

(1)GB/T 25196.1-2010 起重机械 状态监控 第1部分 总则

(1、3.1、3.2、3.3、3.4、4、5、6.1、6.2等部分)(2)GB/T 20863.1-2007 起重机械 分级 第1部分 总则(3)GB/T 23724.1 起重机 检查 第1部分 总则

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篇七

特种设备在为企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 也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 把不同行业的两个主体, 即企业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 旨在形成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和谐氛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新疆兵团工业化产业步局也在加快调整, 特种设备必然会不断增加。而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则不可避免的凸现在人们面前。作为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 要牢记职责, 认真检验。作为被检验单位, 要积极配合, 服从检验并认真听取意见。一般讲特种设备的危险性主要存在于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影响两个部分, 设备本身存在的危险主要表现在:产品的质量、设计的缺陷, 材料的优劣等。设备外在因素影响主要表现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不当, 安全装置失效、安装维修操作指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违章作业等。为了促进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 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 应积极发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职能作用, 并要抓住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严把特种设备的准入关。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首选国家知名产品, 其制造单位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许可。二是严把特种设备审批关, 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并将安装项目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部门申报。三是严把特种设备检验关, 安装单位安装项目完成以后, 须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报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检验。四是严把人员培训关, 特种设备的维修、操作、指挥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安全培训, 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从源头上消除特种设备本身和外在的不安全因素。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的目的, 实现特种设备检验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和谐统一。

2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主动定位于为特种设备安全服务

服务意识淡薄一直是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薄弱环节。因此, 也限制了检验机构的事业发展, 检验机构必须树立从被动检验到主动服务的观念。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不仅要做出特种设备的检验结论, 而且还要指出特种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 提出整改措施。特别在整改措施方面, 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人员, 要正确树立为被检单位服务的观念, 要提倡开展“五大员”作用, 即:增强学习意识, 耐心细致的为被检单位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增强责任意识, 科学公正的为被检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检验员”;增强宗旨意识, 主动周到的为被检单位做好相关业务的“服务员”;增强安全意识, 认真仔细的为被检单位做好事故隐患的“检查员”;增强大局意识, 准确及时的为被检单位做好监察部门的“报告员”;要以这些务实有效的措施, 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支持, 才能为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也才能不断开创出检验检测工作的新局面。

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8.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鼓励二手特种设备进入特种设备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未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三)未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发现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锅炉房建筑工程,其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锅炉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及标明与相邻建筑距离的图纸,应当在锅炉安装前报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种设备,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的气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或者强制拆除、销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9.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篇九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我单位承诺做到: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所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率、重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率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隐患整改率达100%。

二、按照福建省《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和《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等制度,并将标准规范的要求一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中。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三、确保本单位所有在用的特种设备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由取得许可的有资质单位制造,并经制造、安装监检程序,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证。

四、定期对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和校验,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严格按照检验规程等要求完成定期检验工作。

五、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六、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

允许其从事相应作业。

七、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数据库、管理记录和台帐,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各项相关资料齐全并及时核对更新。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开工告知、监督检验手续;新增设备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停用、报废、拆除设备及时按管理要求落实有关措施,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备或注销,停用设备重新启用前经过检验合格后方投入使用。

八、对在用特种设备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消除,属重大问题的及时向监察机构报告。对监察和检验机构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落实整改资金投入,确保整改到位并及时反馈;未按规定整改的设备,不投入运行,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及时报废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设备,在整改期间认真落实监控安全措施和相关责任人。

九、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要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十、积极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对使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进行投保。

十一、自觉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或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十二、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质监局和重点使用单位各执一份。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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