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测试(带答案)

2024-10-04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测试(带答案)(精选10篇)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测试(带答案) 篇一

C13010 境外成熟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介绍

测试一

一、单项选择题

1.香港金融市场中,A类专业投资者一般不包括(A)。

A.投资者赔偿公司、投资银行

B.交易所、结算所

C.拥有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港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

D.财务机构、保险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2.欧盟金融市场中,默认专业客户一般包括(ABC)等。

A.一定规模的大型企业

B.国家和地方政府、管理政府债务的公共部门、中央银行

C.国际组织和超国家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

D.金融机构

4.加拿大《共同基金业协会投资者适当性指引》规定了进行产品适当性评估应考虑的三个方面,包括(ACD)。

A.投资目标适当性

B.产品质量的规范性

C.投资期限适当性

D.风险容忍度适当性

5.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关于销售复杂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要求》报告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标准和要求中,投资者适当性的适用范围包括(ABD)。

A.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

B.办理全权委托账户

C.向金融机构推荐产品

D.向客户推荐产品

6.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规定了产品适当性评估应当满足的三项标准,包括(BCD)。

A.产品发行人和产品提供方或者生产者的经验和声誉

B.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

C.客户在财务上能够承担与其投资目标一致的任何相关投资风险

D.客户拥有必要的经验和知识,可以理解交易或其投资组合管理所涉及的风险

三、判断题

8.在中国台湾对参与金融市场的客户的分类中,专业机构投资人是总资产不超过新台币5,000万元的法人或基金。(错误)

正确

错误

9.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的一套保护投资者的制度。1990年,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自律规则中首次确认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错误)

正确

错误 测试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加拿大金融市场的客户分类中,机构客户一般不包括(A)。

A.管理的证券少于1,000万加元的机构

B.可接受的对手方、可接受的机构

C.证券经营机构

D.受监管的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

4.按照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观点,中介机构应当关注复杂金融产品的投资者的适当性的主要原因包括(ABCDE)等。

A.与传统的或普通的金融产品相比,复杂的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可能使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难以对该产品进行估值,尤其是在该产品仅有有限的二级市场或者不存在二级市场的情况下

B.某些复杂金融产品的风险来自于交易具有多个对手方,这一事实并不容易被潜在客户发现和理解

C.仅仅强调信息披露而不考虑客户的投资经验、产品的适当性可能会在客户保护方面达不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尤其是在销售复杂金融产品时

D.在某些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会倾向于鼓励其销售人员向客户销售并不适合客户的复杂金融产品

E.2008年金融危机表明,产品的复杂程度和条款、结构的不透明会影响潜在客户对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理解

5.境外成熟市场通常严格要求非专业投资者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原因主要包括(ABCD)。

A.非专业投资者难以充分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

B.非专业投资者无雄厚资产实力来聘请专业人士,容易对证券公司的推荐和顾问意见产生依赖

C.非专业投资者缺乏承受投资风险的财务实力

D.非专业投资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不足,缺乏金融投资经验

6.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关于销售复杂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要求》报告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标准和要求中,投资者适当性的适用范围包括(ABD)。

A.向客户推荐产品

B.办理全权委托账户

C.向金融机构推荐产品

D.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

三、判断题

7.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包括了解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财务状况、与复杂金融产品相关的投资经验和知识等等。(正确)

正确

错误

9.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2011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基于了解的“客户投资概况”,对客户进行个案判断,应当有合理理由认为所推荐的证券或投资策略适合每一个客户。(正确)

正确

错误

10.在中国台湾对参与金融市场的客户的分类中,专业机构投资人是总资产不超过新台币5,000万元的法人或基金。(错误)

正确

错误

测试三

一、单项选择题

1.香港金融市场中,A类专业投资者一般不包括(B)。

A.交易所、结算所

B.投资者赔偿公司、投资银行

C.拥有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港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

D.财务机构、保险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E.与传统的或普通的金融产品相比,复杂的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可能使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难以对该产品进行估值,尤其是在该产品仅有有限的二级市场或者不存在二级市场的情况下

4.欧盟金融市场中,合格对手方一般包括(ABCD)等。

A.投资公司、信贷机构

B.受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C.保险公司、集合投资计划以及此类计划的管理公司

D.养老基金以及此类基金的管理公司

5.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关于销售复杂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要求》报告提出,中介机构在销售复杂金融产品时,应当了解产品的多项信息,包括(ABCD)等。

A.产品的相关风险(例如对手方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

B.复杂金融产品是如何构造和定价的

C.产品发行人和产品提供方或者生产者的经验和声誉

D.产品的基础资产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6.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关于销售复杂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要求》报告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标准和要求中,要求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职责(ABCD)。

A.诚实信用职责

B.专业服务职责

C.公平交易职责

D.管理利益冲突

三、判断题

8.台湾要求金融商品的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程度等级相匹配。例如,证券商向一般客户提供结构型商品交易服务,应综合评估一般客户的风险承受程度,至少区分为三个等级(包括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错误)

正确

错误

10.对于非零售客户、机构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境外成熟市场通常不严格要求或者不要求金融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正确)

正确

错误

测试四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2.金融工具(产品)的分类主要包括(ABCD)等。

A.货币市场工具

B.在受监管市场或欧盟承认的其他市场交易的股票

C.债券和其他形式的证券化债务(不包括含衍生品的债券或证券化债务)

D.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

5.加拿大《共同基金业协会投资者适当性指引》规定了进行产品适当性评估应考虑的三个方面,包括(BCD)。

A.产品质量的规范性

B.风险容忍度适当性

C.投资期限适当性

D.投资目标适当性

三、判断题

7.证券公司的产品适当性评估工作可等同于产品的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匹配。(错误)

正确

错误 测试五

三、判断题

7.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2011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基于了解的“客户投资概况”,对客户进行个案判断,应当有合理理由认为所推荐的证券或投资策略适合每一个客户。(正确)

正确

错误

9.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对复杂金融产品的界定中,复杂金融产品包括传统股票、传统债券、普通单位信托和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衍生合约。(错误)

正确

错误

5.欧盟对非复杂金融工具(产品)的分类主要包括(ABCD)等。A.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 B.货币市场工具

C.在受监管市场或欧盟承认的其他市场交易的股票

D.债券和其他形式的证券化债务(不包括含衍生品的债券或证券化债务)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篇二

尽管目前相关协会关于《管理办法》的配套细则并未正式公布,多家券商资管等机构人士表示,摸索先改,互相参考,都在等指引出来,到时候再根据指引更改。

上海另一家大型券商资管业务人士说,对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来说,制度、标单的设计很重要,比如买一个产品,要搜集客户信息七个方面,那么表格怎么设计,需要填写什么信息,还包括投资者承诺函,适当性管理新规对与风险承受能力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果投资者买一个产品的风险等级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就需要一个明确的承诺函,而这种表单过去是没有的。

该人士还表示,客户分类是一个基础性工作,专业投资者主要是金融机构,但你要证明是专业投资者,就需要很多材料来佐证,后面在进行产品投资就方便了,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要买一个产品就需要提交很多材料。

《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市场首部专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适当性管理的部门规章,完善了适当性管理的制度体系,统一了适当性管理的基本标准,突出强调了经营机构所要承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义务和责任。

“肯定影响客户体验,但宗旨是保护投资者。”上述券商资管业务人士表示,工作细致也是对机构自身的保护,制度、工作流程和表单的修改,包括硬件采购和软件的升级改造,还要与代销机构提相应要求,每一家券商资管都在做,但目前都没有完全结束或者准备充分。

据了解,按照新规的要求,券商资管、公募基金产品的全套直销系统都要做改造。比如,对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客户,只能买风险等级最低的一档产品,直销系统就要从技术上去杜绝这类投资者购买其他四档风险等级产品。

据知情人士透露,服务商提供的TA系统改造进度不一,目前部分基金公司都在进行内部测试了,券商资管还在等待,由于升级是统一的模板,目前券商资管还没有拿到新的系统,但估计也会很快拿到并进行测试。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测试(带答案) 篇三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第五条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订。第六条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第七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创业板市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流程中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定,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工作,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会员管理的要求,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自律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措施,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方面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测试(带答案)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会员对委托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第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试点办法》、本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包括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送本所。

第五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试点办法》和本指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会员与个人投资者签署港股通交易委托协议前,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有关评估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会员对个人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时,应当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第七条 会员应当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港股通投资风险。

第八条 会员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向个人投资者明确告知评估结果、留存评估记录。

第九条 会员接受个人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认其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从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会员接受机构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认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从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 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告知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主要风险,提示其审慎参与港股通交易,并要求其签署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本所规定的必备条款。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记录留存。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港股通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投资者教育专栏等方式,向投资者全面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风险,并提示投资者关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与港股通投资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资者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督促投资者遵守与港股通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切实加强对港股通投资者交易、结算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

第十七条 本所可以对会员落实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5.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测试(带答案)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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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债字„2011‟244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债券

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

办法

通知 分送:办公室,债券业务部,法律部,存档。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11年12月23日印发 打字:费 琼 校对:王建国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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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交易,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特性的债券交易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会员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债券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交易,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二章 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管理

第五条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第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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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

(五)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

(七)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分离债;

(五)符合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的公司债券;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七)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的范围。

第七条 拥有或租用在本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三)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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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四)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

(五)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会员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服务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本所债券市场的产品及相关规则,提示参与债券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制定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并报本所备案。

会员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档案,记载客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债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谨慎审核专业投资者资格申请,制定《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交-4- 易风险。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对于非个人投资者,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范围作出限定。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则对客户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督导,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配合本所对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所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会员,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会员的适当性管理,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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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一、【总则】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交易。

三、【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四、【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放大交易风险】投资人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七、【标准券欠库风险】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八、【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6-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债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债券上市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债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注:除以上列举的各项风险外,会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订的《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中对债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6.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测试(带答案) 篇六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

第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五条 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法宝联想: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第六条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七条 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八条 客户不配合会员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九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持续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规则对客户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三条 本所对在创业板市场从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会员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要求和措施,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本所可以限制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本所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的交易进行监控,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本所要求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所报告。

第十六条 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整改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及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7.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测试(带答案) 篇七

1.《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要求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专业投资人,以下条件正确的是()。

A.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B.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C.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D.具有3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描述: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的匹配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以下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说法,说法错误的是()。

A.《办法》核心逻辑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B.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C.《办法》的一条基本思路是要督促引导经营机构实现适当性管理理念的转变

D.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规定和底线要求,不适用于新三板

描述:《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每()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A.3个月

B.半年

C.1年

D.2年

描述:内部控制制度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自律组织的适当性管理职责,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各交易场所应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B.行业协会应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供经营机构参考

C.行业协会应制定《办法》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

D.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低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描述:自律职责

您的答案: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出发点是基于适当性管理实践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A.分散立法

B.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差异

C.标准不一,无底线要求

D.权责不明,约束力不强

描述:《办法》出发点

您的答案: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6.《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投资者的基本分类,将投资者分为()。

A.高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

B.普通投资者

C.专业投资者

D.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

描述:投资者基本分类

您的答案: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描述:适当性义务的风险揭示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本质上讲,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即为投资者保护制度。()

描述:《办法》起草背景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机构要参考行业协会制定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高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描述:规定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的基本要求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描述:适当性匹配的内部管理制度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结核病培训测试题-带答案 篇八

[单选题]

1、以下哪个不是一线抗结核药物?

A、利福平B、异烟肼 C、乙胺丁醇 D、氧氟沙星 标准答案D [单选题]

2、医疗机构对于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应于几小时内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

A、城镇医疗机构6小时 B、农村医疗机构12小时 C、2小时 D、24小时 标准答案D [单选题]

3、2015年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我国结核病发病人数居世界第几位? A、第四位 B、第三位 C、第二位 D、第一位 标准答案B [单选题]

4、结核菌素试验广泛应用于?

A、结核感染调查 B、结核病密切接触者筛查 C、肺结核患者临床辅助诊断 D、以上都是

标准答案D

[单选题]

5、第一个用于治疗结核病的药物是?

A、利福平B、异烟肼 C、链霉素 D、乙胺丁醇 标准答案C [单选题]

6、结核病的主要传染源是哪类病人?

A、痰菌阳性的肺结核病人 B、痰菌阴性的肺结核病人 C、结核性胸膜炎病人 D、肺外结核病人 标准答案A [单选题]

7、卡介苗接种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A、对所有类型的结核病都有保护效果 B、对重症儿童结核有保护效果 C、只对耐药结核有保护效果 D、无保护效果 标准答案B [单选题]

8、我国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主要方式是?

A、住院治疗 B、前期必须住院治疗 C、隔离治疗 D、在医务人员和家属督导下的不住院治疗 标准答案D [单选题]

9、肺结核患者初次就诊一般检查需要留取哪几份痰? A、即时痰、夜间痰和清晨痰 B、夜间痰、清晨痰和午间痰 C、夜间痰、午间痰和即时痰 D、即时痰、清晨痰和即时痰 标准答案A [单选题]

10、正在治疗的学生肺结核病患者可以继续上学吗? A、不可以 B、症状消失就可以 C、边吃药边上学 D、传染性消失后,根据结核病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上学 标准答案D [单选题]

11、肺结核病人什么时候传染性大幅度降低? A、服用抗生素后2周 B、经过2周的正规抗结核治疗后 C、肺结核中断治疗后 D、不需要治疗 标准答案B [单选题]

12、控制结核传播最主要的措施是什么?、注意环境卫生 B、及早发现病人、治愈传染源 C、预防用药 D、接种卡介苗 标准答案B [单选题]

13、耐多药结核病的危害主要是?

A、传播时间长 B、治愈率低 C、死亡率高 D、以上都是 标准答案D [单选题]

14、初、复治涂阳肺结核病人在疗程满2个月时痰菌仍为阳性者,应在治疗满几个月时增加查痰一次。

A、3 B、4 C、5 D、6 E、7 标准答案A [多选题]

1、肺结核治疗失败的常见原因是什么?

A、化疗方案不合理 B、药物剂量不足 C、不规则用药 D、疗程不足 标准答案ABCD [多选题]

2、复治涂阳肺结核病人在治疗的过程中什么时候需要送检痰标本复查? A、2月末 B、5月末 C、6月末 D、8月末 E、12月末 标准答案ABD [多选题]

3、结核病治疗常见的副作用有哪些?

A、皮肤瘙痒 B、恶心、呕吐、胃纳差 C、转氨酶升高、黄疸 D、关节疼痛 标准答案ABCD0 [多选题]

4、抗结核药物造成肝损害的表现是什么?

A、转氨酶的升高 B、恶心、呕吐、胃口差 C、黄疸 D、皮肤瘙痒 标准答案ABCD [多选题]

5、耐多药肺结核的危害有多严重?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测试(带答案) 篇九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规范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制度。究其含义,就是指证券公司在向其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匹配,不得将高风险产品或服务推荐或销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而导致客户利益受损。因此,就其本质而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一项投资者保护制度。

一、营业部亟须加深理解和认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理念

对营业部而言,“适当性”的内涵更多属于营业部为投资者主动提供的一种服务,是营业部应当承担的一种义务和责任。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方可内化为证券公司的自觉意识和自主行动,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目的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是适当性制度的目的,但这只是对证券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最低要求,是底线。相比较而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有更高的商业道德诉求,它不仅强调客户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而且还进一步敦促证券公司要以客户利益为优先,要尽量为客户最佳利益着想,对我们的良知、道义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适当性制度是平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利益诉求的有效制度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虽然同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但二者的市场地位和角色却迥然有别:证券公司是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投资者是购买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消费者。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这种弱势特征更为明显和突出。

在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利益诉求的平衡方面,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是制约证券公司短期利益冲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剂良方,也是维护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信心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尤其在金融产品种类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交叉销售日渐频繁的当今资本市场,投资者更迫切地需要适当性规则的保护。

三、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对证券公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有着完善适当性制度的国家,不履行适当性义务,将可能使证券公司面临高额的财务损失或负担。

其次,不履行适当性义务,将使证券公司的声誉受损,并由此有可能带来流动性风险和其他偿付风险。

最后,随着我国投资者权利意识的觉醒,维权行为的频率和力度逐步提高,如果证券公司不做好适当性工作,投资者不但会质疑证券公司的诚信水准,受损失的客户还会通过各种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四、投资者适当性具体工作要求,建议做好以下几点:

1是坚持产品和业务创新与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将创新发展权利与风险防范责任相挂钩,建立和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风险责任机制,层层落实到每一个人,强化重大违规风险事件问责,形成全员风控机制。

2是不断健全各项业务制度,建立和完善营业部有效的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3是建立并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合规风控覆盖所有业务,贯穿各个业务环节,不留盲点和空白,强化对创新产品和业务风险监测监控,及时甄别和处置潜在风险,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10.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测试(带答案) 篇十

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

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4.证券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后,认为其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应当加强市场风险提示,劝导其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对明显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客户,应当提醒其予以纠正。对不配合适当性管理的客户,经劝导无效后,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7.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

二、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与查询数据服务

《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服务具体如下:

1.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

(1)《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股票”是指:

a.包括所有A股和B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

b.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2)《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交易”是指:

a.股票的买入或卖出;

b.不包括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ETF申赎,但包括其转换后所得股票卖出;

c.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

d.不包括非交易过户,但包括其所得股票卖出。

2.中国结算向证券公司提供的数据范围及统计口径

存量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新增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查询日前一交易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数据统计口径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时,证券账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不发送相关信息。同一客户的不同证券账户的交易信息不作合并统计处理。

3.数据发送

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D-COM系统向各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批量发送深圳市场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首次股票交易日期数据,本次发送数据的账户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已经申报了账户使用信息的A股账户及有托管余额的B股账户,各证券公司自行加载后使用。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把上海市场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数据放至A股PROP公告板->工具箱栏目中,各证券公司自行下载后使用。

4.数据查询与交易经验认定

对存量客户数据的查询,各证券公司加载或下载中国结算发送的存量客户数据后,可自行对存量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数据进行查询,并可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交易经验进行认定。

新增客户数据的查询,证券公司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系统查询新增客户账户在深圳市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实时开户系统以电子数据形式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服务时间段为工作日的8:30-17:00。证券公司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PROP综合业务终端-账户资料管理系统查询新增客户账户在上海市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系统将以电子数据形式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服务时间段为8:30-17:00。5.客户查询

证券公司的客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的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查询方式见中国结算网站的查询指南,中国结算的网址为:http:///。

6.数据接口

数据接口见附件。

三、风险揭示书签署与交易开通

1.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所有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自然人客户本人或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到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特别申明。营业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客户经理等作为经办人,见证客户签署过程,并对客户抄录申明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对。

2.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的客户,营业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讲解风险揭示书内容,提醒客户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客户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的,营业部应严格要求其在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和特别声明,同时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对相关工作进行确认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签章。

3.对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客户,证券公司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上载明原因及具体签署地点。

4.对于跨证券公司转托管,在甲公司提出申请但未开通交易期间发生的转托管,投资者到乙公司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开通。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转托管,投资者可向乙公司出具在甲公司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复本,乙公司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5.因继承、离婚分割等情形被动成为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在发生涉及权益处理,包括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优先配售、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收购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等事项时,证券公司在审核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请及必备材料后,可在上述事项的截止日当天,提前为该申请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应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交易经验核查结果及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

1.证券公司应当拟定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和内容做出安排,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客户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及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非现场交易投资者、新入市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板风险教育和提示工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创业板知识服务,设立咨询电话及时答复客户有关创业板业务的咨询。

2.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园地等处增设创业板专栏,并及时更新专栏内容。对本所发布的创业板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及时张贴在专栏内。3.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创业板培训,并对公司创业板相关营销、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对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相关员工及时、充分了解创业板相关知识、规则和制度。

4.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会员业务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联系,并负责将证券公司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于2009年8月1日前报送深交所备案。上述报送内容应包括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证券公司自2009年8月1日起一年内每季度首月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报深交所,工作总结包括开展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成果及经验、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等。其中,首次总结报告报送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前。

6.前述报送材料请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上传”通道上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电话:0755-2591 876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咨询电话:

深圳分公司:400-883-3008 上海分公司:400-883-8058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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