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07-04

卫生监督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精选9篇)

1.卫生监督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篇一

附件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第三条 在本市设立的动物诊所,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设立的动物医院,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120平方米。

第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第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诊疗管理制度。

第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二章 病历管理

第九条 病历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历档案。

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动物建立标识号码。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十一条 病历书写应当符合有关动物诊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并由相应执业兽医签名。

第十二条 执业兽医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告知动物主人有权要求复制或者查阅病历。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病历管理,防止病历毁损和丢失,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

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的,病历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系统应当显示实施诊疗的执业兽医的签名,并可打印纸质版本。

第三章 处方管理

第十五条 兽医处方笺应当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执业兽医应当在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

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动物诊疗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前记包括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动物主人姓名、病历号、动物种类、年(月)龄、性别、体重、数量、临床诊断等;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后记包括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执业证书编号)和签章、开具处方日期等。

第十八条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动物主人保存。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从合法供货单位采购药品,对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留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每批药品的供货凭证。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购进和用药记录。购进记录应当载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购入数量及日期等内容;用药记录应当可追溯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并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存放。

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应当由专人保管,采取双人双锁专柜保存,凭单独处方领用,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动物主人姓名、动物种类、病历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开具处方执业兽医、处方编号,经办人等。

特殊药品只能用于诊疗正当需要,由执业兽医单独开具处方,并直接使用于动物,严禁非执业兽医人员使用。

废弃、过期的特殊药品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五章 手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安全用药、手术物品清点等制度,防止发生诊疗差错与事故。

第二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通过有效的空气质量控制、环境清洁管理、医疗设备和手术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无菌技术操作等措施,降低发生感染的危险。

第二十五条 执业兽医在术前应当向动物主人书面告知手术的重要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取得动物主人的同意,并签订手术协议书;术后应告知动物主人护理注意事项。

第六章 住院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动物进行住院登记,并与动物主人签订住院协议。

第二十七条 患有传染病的动物应当与其他住院治疗的动物隔离饲养。

第七章 医疗废物处置

第二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医疗废物处理及暂存设备条件,并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处理。

(一)污水处理设备;

(二)暂存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的专用设备;

(三)暂存废弃的医用针、手术刀、玻璃器皿等医用锐器的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

(四)暂存被动物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过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以及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等医疗废物的防渗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的暂存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三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并建立委托处理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种类、数量或重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

第八章 医源性感染控制

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医源性感染控制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动物诊疗机构消毒操作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有效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第三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地消毒;对诊疗室、手术室、隔离室、化验室等感染高风险区域应定期进行消毒;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动物一用一消毒”。

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的进入动物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动物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第三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其职业安全。

第三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源性感染控制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总结分析与反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档案管理室或档案柜,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许可材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各项规章制度文本、设施设备清单;

(二)人员档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三)病历档案:病历、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与协议、动物住院登记记录和住院协议等;

(四)各项记录:处方、药品购进、兽用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登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和人员培训等记录。

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第三十八条 动物诊疗病历、处方、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少3年;兽用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保存至少5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卫生监督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192号) 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 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 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 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正本、副本) 》 (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 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 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正本、副本) 》 (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 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五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 单位 (性质) 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三)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四)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规章制度, 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 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 单位改制, 资产出租、出借,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财政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如未按照规定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受理部门、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节 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 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占有登记) 》, 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 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 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四)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五) 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 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六) 涉及对外投资的, 应当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

(七) 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 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占有登记) 》, 除提交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 还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 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 以及单位名称、单位 (性质) 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发生变化, 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20% (含) 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变动登记) 》, 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 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 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的批复文件;

(三)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 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七) 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 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 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 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九) 涉及资产处置的, 应当提交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十) 涉及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变动的, 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十一)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注销登记) 》, 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 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 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批复, 以及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注销备案公告;

(三) 单位的清算报告;

(四) 单位的资产清查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 事业单位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 应当提交有偿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经相关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

(六) 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七)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八)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九)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十)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节 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 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 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 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 财政部门依据审定合格的设立、变动、注销情况予以核发、换发或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状况以按照规定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时财政部门审定的数额为准。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更正, 拒不更正的, 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 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二)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 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

(三)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九条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补办产权登记时, 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如实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被注销时, 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 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注销产权登记后, 应当及时收回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第四节 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单位财务数据和年度资产产权变动的资料、法定批复文件等, 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于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 单位国有资产存量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 用于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四) 单位资产价值量、主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变化情况;

(五) 单位资产处置情况;

(六)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清查核实年末国有资产情况, 准确申报国有资产数据, 如实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年度检查) 》, 并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于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四个月内, 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于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后六个月内, 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财政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 应当督促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 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不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未通过的, 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 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 暂停办理其相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

第三章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 理顺企业产权关系;

(二) 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

(三) 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 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 监督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 在汇总、分析基础上, 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规章制度, 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 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第三十一条由两个 (含两个) 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辖的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 按照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改制上市、国有股权评估以及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出具《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二节 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立企业和已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占有登记) 》, 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 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 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 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三) 本企业章程;

(四) 由企业出资的, 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 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 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 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其中以货币投资的, 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 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 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 应当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占有登记) 》, 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 (一) 款至第 (五) 款规定的材料, 以及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 本企业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 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四)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 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企业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 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变动登记) 》, 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 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 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 事业单位追加投资的, 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三) 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

(四) 由企业出资的, 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其中, 国有资本出资人应还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 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 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 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 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

(七)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八) 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九)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的, 应当提交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十)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 转让全部国有产权 (股权) 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 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 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注销登记) 》, 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 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 出资人母公司获上级单位批准的文件, 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批复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三) 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 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 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 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 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八) 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九) 企业的资产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十) 企业改制、破产或撤销的职工安置情况;

(十一)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节 登记程序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 并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企业 (一级企业) 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经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经其上级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审核意见的, 财政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对审定合格的企业, 办理产权登记事项, 并依据审定的设立、变动、注销情况予以核发、换发或收回《企业产权登记证》, 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意见。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以按照规定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审定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更正, 拒不更正的, 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 填报产权登记表的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二)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的, 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

(三)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对外投资、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 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情况。

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如实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报告。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 已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的资产用于投资或产权转让的,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否则不予登记。

第四十五条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依法被注销时, 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 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 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 应当提交企业设立和自企业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历次产权变动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依据财政部门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企业法人登记后三十日内到财政部门领取《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 应当及时收回被注销的《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第四节 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已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的基础上, 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在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 企业经营收益和国有出资人收益情况;

(三) 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情况;

(四)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办理年度检查应当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年度检查) 》, 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 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

(二) 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 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五)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 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 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 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

(四) 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五) 企业及其子公司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

(六) 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等涉及国有产权分立、合并、改制上市等重大情况;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 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 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财政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 应当督促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 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不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未通过的, 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 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 暂停办理其涉及资产管理的财政审批事项。

第五十四条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代替产权登记。

第四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各类产权登记表, 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是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的重要手段, 是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对产权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和《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如有遗失或者毁坏的, 要及时在主要媒体公告或出具经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认定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领。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 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整理成卷, 附加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的, 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因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改变导致管理级次发生变更的, 由原同级财政部门将该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在办理产权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信息等, 导致《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登录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事业单位或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并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产权登记, 按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并且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产权登记, 按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按照本办法中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事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按照本办法中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境外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办法,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行业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 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 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 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

第六十九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3.试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 篇三

近年来,随着学校办学资金来源的多元化,购建形式呈多样化,并且随着国家宏观教学资源的优化,学校的调整合并,固定资产管理变得更为复杂。因此,在新形势下,学校应该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对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

一、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

1固定资产购置缺乏计划性和有效的制约机制,随意性较大

学校目前固定资产盲目购置、计划外自行购置或重复购置现象比较严重,这必然造成部分固定资产浪费或损失,其应有的使用效益不能很好地得到发挥;必然使有的固定资产大部分时间被闲置,甚至很快被沉淀下来,固定资产的有用性得不到保证。

2家底不清,账实不符

长期以来,许多学校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没有开展经常性对账工作,使会计账面余额与管理台账余额不相符。此外,学校内部有关部门配合、协调性较差,造成账卡之间、账账之间、账实之间也不符。更为突出的是没有将固定资产的购入、使用和退出各环节置于有效的财务监督之下。有的固定资产购入后先交付使用,后办理入账手续;有的已报废,但未及时销账。这种种不规范的做法,使固定资产存量不明,家底不清。

3资产管理存在重钱轻物现象,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现象严重

不少学校非常重视现金管理,收支严格,保管妥善,出了差错及时查找纠正,但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入的办公家具、固定资产等管理不严,保管不善,资产损失现象严重。

4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求大求新

由于求大求新,重复购置资产、购入资产闲置不用、资产使用效率低等现象普遍存在。另外,教学实验材料等低耗品采购分散,库存管理不科学。

5现行管理体制不能适应资产管理发展的要求

过去学校资产靠财政拨入经费购置,学校只管用,不管效益,学校国有资产由总务后勤处、设备管理部门等多头分管,缺乏统一归口的强有力的管理协调机构,使资产管理工作交叉重复,部门之间遇到问题相互推诿。使用部门只管用,人员更换调离时,其名下的物品也随时间的流逝不知去向。同时,资产的账目也不全面,有的资产购置多年,财务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却未入账,有的早已报废却仍挂在资产账上。

二、学校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审计的基本思考

1加强对固定资产配置预算的审计,实行事前监督

对固定资产配置预算的审计监督,首先要根据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根据当前教学科研以及师生生活的需要,做好固定资产配置的论证,力求配置决策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这样才有利于学校统筹规划,提高配置效益。对固定资产配置的论证,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拟购置的固定资产,要进行技术论证,充分考虑学科发展的趋势,保证购入的固定资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科学性,满足现代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2)坚持经济上的合理性

在技术上满足教学科研及学校发展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不计资产成本,不讲投资效益,一味地追求高、精、尖产品,而是要坚持经济上的合理性,努力降低资产的购置成本。

(3)坚持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

要尽量配置教学科研通用的固定资产,实现教学科研等环节固定资产资源的共享。

2加强对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

(1)加强固定资产购置过程的审计监督,实现固定资产购置与付款的过程控制

①要督促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的申请和审批制度。学校各部门需添置固定资产,要根据教学科研等计划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内审部门复审,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应严格控制超预算和预算外购置项目。

②要坚持实行固定资产招标采购制度。招标采购是一种高效科学、有组织、规范化和透明度高的交易运作方式,是以竞争方式通过招、投、开、评和定标等步骤来确定中标方并订立采购合同的制度。固定资产购置引入招标制度,能扩大采购选择面,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增加经费支出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有效防止采购中的各种腐败行为。同时,有利于学校利用有限的资金选购到性能更好、价格更优的高性价比产品,达到高效节约与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

③对于固定资产的验收和付款环节的审计监督。加强验收报账环节的审核,对固定资产和一些消耗材料的验收报账一定要特别重视,坚决杜绝对设备不见物就验收的现象发生。主要是要督促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制度和付款审批制度,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原则,确保采购与付款业务、采购与验收及相关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2)强化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审计监督

①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发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定期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摸清家底,做到账、卡、物相符。通过清查,查明固定资产的分布、使用状况和完好程度。

②利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考核。第一,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主要分析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人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人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利用率等指标。第二,分析计算固定资产的结构和各类固定资产所占的比重。第三,运用对比法分析以上指标的变化。通过纵向与以往年度对比,横向与兄弟学校对比,找出差距,分析产生差距的原因,促使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挖掘潜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如将校内各部门的仪器设备和其他资产统一调度,合理配置,打破条块分割,实现资源重组和共享。特别是常规性仪器设备和其他资产,如计算机、实验室、田径场、图书馆、食堂等,坚持综合利用,减少积压和闲置。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的考核制度,考核各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成本和效益,并与使用部门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从而增强广大教职工的成本意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3)加强对事业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计监督

第一,要坚持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严格按制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实行有偿占用。对于投入创收和经营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计提折旧费,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从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二,对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随着后勤社会化进程的推进,大量的事业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学校应对这部分资产做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明确其最终所有权为学校主办者,学校法人对这部分资产享有资产收益权,采取类似于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实行有偿使用,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4)重视固定资产处置过程的审计监督

通过审计监督,促使学校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的固定资产处置制度,规范处置程序。第一,对于出售以及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要做好技术鉴定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或投资价值,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不法行为。第二,对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合理估计残值的价值,确保变价收入及时入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加强对固定资产保管的审计监督

内审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和财产清查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岗位职责。要协助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和盘点,及时发现固定资产的短缺现象,找出短缺的原因。对于因部门或个人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损失,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于清理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入账,防止固定资产体外循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综上所述,通过内部审计,从制度上发现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缺陷,促使学校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田红,封建林,加强高校仪器采购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丽水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4):111-113

[2]教育部教审字(1997)2号,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4.卫生监督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篇四

为切实加强我州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规范使用行为,按照《青海省XX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州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全面动员和组织兽药监督业务人员,认真扎实的开展了以兽药监督、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和管理为重点的兽药监管工作。近半年来,通过广大业务干部的共同努力,我州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特别在兽药市场的监管、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方面比以往有了很大的转变,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现开展全州XX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做法

兽医药物监管工作是法规性、业务性极强的一项工作,兽药质量的好坏不仅事关一个地区畜牧业是否健康稳定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分工明确、落实责任的同时,针对近几年由于缺乏兽药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造成兽药市 场秩序混乱,生物制品使用管理不当等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方案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在组织上、工作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为全州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迈出了新的一步。

二、取得的成绩

全州现有兽药经营单位10家,在今年的工作中,通过兽药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兽药市场秩序逐步得到了改善,全州清缴兽药市场共3次,对养殖户进行安全用药宣传和指导4次,印发宣传资料280份,检查各类兽药品种达337种,出动人员58人次,查处违禁药品1种、不合格药品(超过有效期)3种,进行了销毁处理。同时,加大了兽药监管方面的法制宣传力度,为制止和根除违法经营兽药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在搞好兽药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加强了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强化相关知识的学习,并相继制定了生物制品运输、储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县乡两级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明显减少了生物制品实效和浪费等不良现象。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兽药市场监督管理

工作经验不足,通过实际工作积累更好的管理办法,才能结合实际开创性的开展工作。

2、加强学习,要进一步提高业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以便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使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成效再上一个新台阶,确保畜牧业发展和人体健康。

5.卫生监督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篇五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我所在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于2011年逐步开展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全面落实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根据《安顺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所从2011年5月中旬开始组织实施。计划历经宣传发动、理论培训、现场指导、申报审核、授牌公示五个阶段,现已进行到现场指导阶段。

一、取得的成绩

1、领导重视

为做好我县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县卫生局将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卫生工作重点,依据《关于印发2011年安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安市药监字[2011]108号),出台了《2011年紫云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年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重点是中小学、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和县城稍大型的餐饮业、宾馆、饭店、招待所。

2、强化培训

(1)监督员的培训:

卫生监督所内部根据《安顺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自学和内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学习,8名卫生监督员统一接受了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全员培训。通过理论学习,使监督员的理论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对开展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在工作进展中,我所于8月份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对我所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指导,为我所能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奠定了基础。

(2)监管单位的培训:

6月22-23日,举办了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培训班。全县共有67个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的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培训班,约占全县餐饮单位总数的52%。

培训会上,分别就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的工作方法、开展形式、申报程序、评定标准、时间安排等以及我县目前的食品卫生现状等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对餐饮业户提出的带有共性的如硬件、申报等级和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解难。并针对不同单位的不同特点,一一给予了分析,提出了建设性的申报意见和建议。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对于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认同和积极踊跃参加,使我所增强了工作的信心。

3、加强指导

大多数餐饮单位、学校、托幼机构的领导根据量化分级管理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评分,找出不足并立即进行整改,具体落实每一项工作,通过对硬件设施的装修和添置,达到量化分级工作的要求标准。

我所根据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加大对各餐饮经营户的指导力度,对于硬件设施已经基本到位的,主要是落实从采购进货到食品加工,从食品售卖到剩余饭菜的处理,从餐具消毒到库房管理,从灭鼠灭蟑到餐后垃圾处理等管理工作。

对于硬件设施不到位或限于布局难以调整的,主要是指导企业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积极筹措资金,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添置必备的设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大可能地做到流程由生到熟的合理布局。

4、公平、公开、公正评审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关系到餐饮业户的切身利益以及事业的发展,关系到规范餐饮行业、净化餐饮行业、保护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等等一系列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仅能充分调动广大餐饮业户的诚信自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也能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扎实、长期地开展 下去,更便于让广大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消费选择。

二、存在的问题及明年工作的基本思路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县政府、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我所开展的此项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

1、无专项工作经费

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在行政许可收费范围,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政府目前没有划拨专项经费,监督所财力有限,制约了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大力推进。

2、量化分级的进度发展不平衡

全县餐饮企业,集体食堂近200户,经过初步估计,能通过B、C级评审的单位仅占25%左右,数量仍然不足,特别是今年要求完成的95%的覆盖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3、实行动态科学管理

在食品原料的供货中,对于鲜活水产品,海产品,限于目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我所的工作条件,还没有一种快速的检测方法,供货方也无法提供卫生质量的承诺。在餐饮业、食堂制餐中主要依靠规范的操作加以控制,因此,必须强调生熟分开的基本原则。

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

6.卫生监督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篇六

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书GY01JL7.39-01(建设单位签字、盖章)2份

2.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完毕的(竣工验收手册

TY-05-P110)开工报告(申报时可以没有)

3.勘察、设计的资质证明文件。施工、检测单位的《基建工程市场准入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以上四证必须在有效时间内)

4.工程项目批复(计划)文件(或投资计划通知书)。

5.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备案表GY01JL7.9-05。(投资1000万元以上重点工程)

6.招标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应招标项目非招标审批表”(GY01JL7.20-02)。

7.施工、监理、检测合同。

8.实施监理的项目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人员组成9.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记录。

10.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证

11.特殊工种人员操作证(有效期内-电工、电焊工、起重工、锅炉工等)

12.施工中使用的所有原材料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复印到A4纸上)

13.100万元以上工程,施工单位要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要由

建设单位提供审批表(竣工验收手册TY-26-P132)要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有监理的项目,还应有监理签字。1000万元以上项目还要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修订)备案表GY01JL7.9.2-01。

7.卫生监督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篇七

关键词: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思考

目前, 我国的卫生事业单位绝大多数要通过财政补贴、贷款及自筹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购置固定资产, 在资产的归属上属于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是卫生事业单位经营的本质,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设备的优劣代表了单位的经营水平。管理好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 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在其发展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但是, 在现实中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存在很多问题, 如重钱轻物、重买轻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内控制度不健全;产权不清;利用率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不力;员工对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等。加强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是目前卫生事业单位加强经济管理工作的重大课题。

一、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制不健全

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职责、权限不明确;相互之间沟通不够, 缺乏制约, 存在相互扯皮现象;分级管理方面出现脱节问题, 造成固定资产账账、账实、账卡不符。如部分卫生事业单位只在财务部门设立总账, 未设财产会计、无实物明细账, 有些即使有明细账, 也常因管理不严, 未能及时与总分类账对账, 从而使总分类账与明细账不符;管理人员更换时, 不能完整交接账簿, 甚至不交接账簿, 造成资产总账和明细账不符;在设备购置时, 无专人验收且技术资料不能及时归档;资产管理人与使用人分属不同科室, 盘点发现账实不符现象, 因分工不明确, 不能及时协调解决, 盘点过后就无人过问此事;有的卫生事业单位大楼已投入使用多年, 但仍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 财务无法入账, 造成资产盘盈;资产使用后, 因管理不善, 卡片丢失, 不及时补办, 造成账卡不符;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意识不强, 部门间出借或转移手续不完备,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负责人变动或调动时不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以上这些情况都将导致资产实物脱离账、卡的监督, 资产损坏或丢失时无人问津, 从而造成资产流失。

2、管理混乱

捐赠、上级拨入、外单位赠送、购设备时配备或赠送的设备, 入库不及时、人为不入库、入库时验收人员不到场, 造成部分设备被遗漏验收入库, 管理混乱。用政府或财政部门拨入的科研经费购入的固定资产难以全部入库, 往往科研课题完成, 课题组解散, 部分资产如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手提电脑等变为私有财产, 使单位和国有资产流失。

3、资产使用率低下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许多卫生事业单位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都在不断地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和添置、更新仪器设备, 但往往只注重设备的先进性, 对其实用性、重复性关注不够, 在缺乏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 相互攀比、盲目购置, 使高投入无回报或高投入低回报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卫生事业单位在没有充分了解大型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使用的必要条件, 甚至是在培训人员还难以达到操作技术规范的要求时, 就购入仪器, 结果造成仪器设备闲置, 利用率不高, 随着技术损耗和自然损耗, 很快被淘汰报废, 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4、财务处理不规范

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 但许多卫生事业单位购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不完全, 往往不计入运输、装卸、安装等费用, 只按发票价入账;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 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加改、扩建的支出, 减改、扩建过程中发生固定资产被拆除、更换部分的价值及变价收入后重新对固定资产定价, 但许多单位简化手续将其作为维修费用直接列支。

5、资产处置随意

有的卫生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调拨时只由双方约定, 不经任何法律手续, 资产随意转移, 容易导致资产权属不清, 责任不明;有的单位资产出售时不审批、不评估、不公开;有的单位因设备的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不注重日常维护, 在使用的过程中, 对其性能和操作规程掌握和使用不当导致设备不同程度的损坏, 尚达不到报废程度就人为地报废;有些资产入账、卡不全, 或被保管人拿出单位, 用于个人目的, 随意申请报废。报废后对资产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由单位自行处理, 如把关不严, 极易造成资产流失。

6、资产使用率底下

一直以来卫生事业单位各部门申请购入的资产、设备基本上终身在该科室使用, 直至报废或丢失为止。很少有人关心使用部门是否还在使甩该项资产, 或是已闲置不用、根本无须再用, 导致单位内某些资产、设备在部分部门闲置, 而同样的资产、设备却又被另外的部门申请购置, 浪费现象严重。由于已购置的资产、设备缺乏流动性, 导致单位的部分资产、设备利用率低下。

二、改善上述问题的思考

为了有效地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使用效率高, 保证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制定和完善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是卫生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通过完善制度, 使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杜绝管理中的漏洞,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可以建立相应奖惩机制, 以加强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监管意识。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实行层层把关、多级管理制度, 即除了财务部门必须设立固定资产相关账目之外, 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还需分设固定资产备查账, 使用人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及时登记该项固定资产的维护情况。每个人对其名下的固定资产管理并负责, 每个部门都应设有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对部门名下的固定资产管理并负责。采取分级对账的形式, 定期定人进行账、卡、物核对,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财务部门对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监督的责任, 应有专人管理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单独设立资产管理中心, 对此项业务进行全面管理) , 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同时财务部门有责任对总务、设备部门及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地培训, 使他们能理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掌握必要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知识。

2、完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方法

借鉴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增设“折旧”科目。“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可以真实地提供固定资产增、减值的情况。增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反映固定资产在出售、捐赠、报废、毁损等情况下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及出售收入、变价收入、保险赔偿等, 真实反映其损益状况。增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科目, 反映资产价值的减值情况。卫生事业单位的设备技术含量高、更新速度快, 发生资产减值是必然的, 单位应当在各会计期末对大型、重点设备的减值情况进行资产评估, 当出现可回收金额小于账面价值情况时就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这样既能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又为管理者决策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

3、建立固定资产授权批准制度

各卫生事业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 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不准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审批人的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 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 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建立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制度

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卫生事业单位要区别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 对外购、自行建造、接受捐赠、上级拨入、随购买的仪器设备配备或赠送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 并与购货合同、发货单、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资料进行核对, 办理验收手续, 并及时登记人固定资产账薄。

5、建立国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是卫生事业单位各类固定资产完成其使命的最后阶段, 也是固定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卫生事业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处置小组, 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工作;对一些金额不大、数量不多的资产处置活动, 可由资产处置小组独立完成;在清理时财务人员要与财产管理人员到现场核对实物是否与固定资产报废单的名称、型号、规格一致;对使用期未满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要查明原因, 以分清责任, 总结经验教训, 加强管理。及时进行固定资产报废和销账工作, 有利于正确反映单位资产的真实情况, 提高单位财务报告分析的准确性、有利于领导作出正确决策, 从而促进整个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健康开展。

三、后记

卫生事业单位的兴衰关键是看有无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财力。加强对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提高资产的利用率是保持卫生事业单位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建立良好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改变粗放的经营模式, 向企业化管理靠拢, 不仅是卫生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应遵循的原则, 也应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所借鉴。

参考文献

[1]、张伟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探讨 [期刊论文]-现代商业2008 (29)

[2]、王明丽 浅谈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期刊论文]-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 (02)

8.卫生监督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篇八

完善国资监管体系要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分别行使产权,专门机构监管,授权委托经营”的改革目标。

从横向看,国资监管体系主要是理顺与改革发展、财政、税务、组织人事、营运保障等部门的关系;从纵向看,国资监管的总体框架应按出资关系,以产权为纽带,明确划分责任和权利。各级国资委的工作重点是通过资本营运监管国有资产,而不是就监管谈监管。

要落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三项重大权利,即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资产收益三项权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各级政府对本级国资委该授权的应坚决授权,且应授权到位;应该划入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应及时划入。

完善出资人职责

从理论上讲,出资人职责到位,一是落实到机构,二是在机构里落实到人。在实践中除了县级以外,各地已有监管机构,但职责落实到人还需大力探索。从现有的模式和探索来看,落实出资人职责,重点是董事会制度建设。因为董事会制度建设是公司法人治理的核心。初步分析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法人治理结构失效。

从目前讲,我们可以从董事成员数量,独立董事的来源、数量和比例以及董事会议规则深入探讨。如董事会由决议制改为“票决制”,董事会内部机构不断完善,设立投资、薪酬、风险委员会等。

从长远来讲,出资人职责到位,即真正负责任,个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的公职人员,更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既是出资人到位的制度要求,也是防止法人治理失效风险的制度保障。

国资委成立六年来,出资人职责已基本到位,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阻碍了出资人职责的全面履行。因此,要全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首先,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实现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由行政命令式转变为产权管理式。

其次,各级国资委必须严格按照政资分开的原则,明确自身的定位。国资委是本级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唯一机构;国资委只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行使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全部职责,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权利到位、义务到位和责任到位。

第三,《国资法》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對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国资法》也强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最后,各级国资委要集中精力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能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不同于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

加快国企改革发展步伐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实质是搞活国有资本。《国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心城市要根据城市功能和实际情况,主要投资布局于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如水、电、气、地铁、轻轨、公交等;竞争性行业有序退出。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点:盘活现有的17万亿元存量资产;通过兼并重组、资产整合等手段内部消化;通过吸纳外资和民间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激活存量资本;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实现经济总量的迅速扩张。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原则:精、大、强。国有企业要少而精,精而大,大而强。国有企业数量要精。资本市场、资源市场和商品市场要大。强主要表现在推进产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提升企业软实力等方面。

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步伐亦是国资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针对各地国企改革的实际,需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步伐,努力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规范发展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入股,吸引外资外商,动员企业职工入股,生产要素作价入股,重点关注要素作价入股。规范职工持股,重点关注和引进机构投资者。

二是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改变董事会与经理层管理人员重合的现状。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公司实行外派监事和职工董事制度,使议事规则形成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三是深化人事竞聘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岗位改革。有条件的企业要在年薪制、持股制和期权制等方面上做创新性探索,重点是探索营运、技术、经营、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途径和方法。

四是妥善处理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在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清理债务、安置职工、社会保障和存续经营等方面,要认真做好企业改制新老政策的衔接,完善社会保障,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维护出资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改制遗留问题。比如在产权处置上的改革成本问题,在安置职工时政策协调衔接问题等。

五是加快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资产经营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工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和营运机制。从组织形式上看,除实体性的集团公司外,可以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和控股经营公司,充实金融功能,完善金融平台融资通道。

(作者为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党委书记,本文根据其在2009第五届城市国资论坛总结讲话整理)

9.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论文 篇九

一、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概述

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第一类是日常办公类,主要是指办公楼、应急车辆、办公需用的电脑等设备;第二类是指专用性的固定资产,此类资产是指实验室科研设备,卫生检验和检测设备以及相关的病情诊断设备等。由此可见,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数量多,金额大,需要管理层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重视。不断强化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不仅能够维持卫生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20xx年实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明确要求强化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首先对固定资产的范围、折旧方法以及核算方式重新界定,从而促进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保障会计信息的准确与完整,提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

二、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部门不协调

在有些卫生事业单位当中,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与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工作,固定资产的管理与固定资产的核算两类工作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部门的协调性问题决定了固定资产管理的质量。若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与账务处理相互脱节,则会出现采购的固定资产难以及时地记账,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情况也难以及时地反映在账务上,从而出现账实不符的现象。有些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难以落实,即使按时进行盘点,但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与盘亏情况不能及时的汇报到财务核算部门,从而进一步深化了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的问题。

(二)固定资产配置不够合理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发展进度存在差别,因此,财政部门对不同的卫生事业单位的资金和医疗设备的投入指标不同。有些卫生事业单位存在固定资产采购资金不足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固定资产的配置不够合理,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等固定资产管理上的问题。有些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与固定资产预算不够协调,甚至出现严重不符的问题,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和现实存量缺乏清楚的了解,因此,依据混乱的固定资产账务信息编制的.固定资产预算方案缺乏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三)固定资产折旧跟不上新会计制度的要求

20xx年实行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创新性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原则。新会计制度的实施,要求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对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很多卫生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不足,难以胜任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因此,有些卫生事业单位没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能跟上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将会阻碍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构建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机制

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混乱局面,相关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当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加强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首先,卫生事业单位应当逐渐完善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制度,明确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20xx年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对事业单位的具体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固定资产核算的相关内容,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基本内容,并迅速应用到实际的固定资产管理当中。在固定资产财务管理中,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专门的管理,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实现固定资产的账务清晰,资产产权明确。另外,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定期清查盘点制度,组织专门人员审查定期盘点是否得到切实执行,实现事业单位能够真实掌握固定资产的数量、盘盈、报废等情况,以便于及时确定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和报废处理。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的构建应当跟随时代的步伐,不断融入现代科技技术,创新性地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比如,在固定资产管理的账务处理上,可以尝试引进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从而提高人工处理环节比如记账、报账、审核等环节的工作效率,使得固定资产管理的数据与其他的财务数据结合起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现代化。同时,应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有助于掌握现有的固定资产规模、结构以及使用状况,以此形成的固定资产财务报表有助于事业单位实行正确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和维护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水平。

(二)设置科学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的配置在卫生事业单位的财务开支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卫生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的配置上要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需要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配置计划。在制定固定资产配置方案时,一定要杜绝盲目采购现象,避免固定资产配置的资金浪费。卫生事业单位的配置标准分为基本装备和推荐装备,基本装备是实施卫生事业单位工作所必需配置的设备,推荐装备是在基本设备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作需要以及未来的疾病流行发展趋势需要的医疗设备。另外,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要考虑卫生事业单位的医疗水平以及医疗器械等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

(三)学习新的会计制度,准确核算固定资产价值

卫生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新的会计制度,为了使得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财务信息能够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状况,新会计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新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要求是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重要举措,这不仅能够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且也有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对于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进行规范处理,对于更新较快的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当优先选择加速折旧法,这种折旧方式有利于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同时保障财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20xx年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因此,进一步落实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助于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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