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9-03

材料-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共6篇)

1.材料-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一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引号:SM00100-1500-2009-00071文号:明政文〔2009〕209号生成日期:2009-12-31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明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明市建设局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予以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规章,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政府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做为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介入。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拆迁的组织工作。

未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和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工作。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实施方式;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拟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情况;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测算;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六条 拆迁人到位资金必须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并存入银行专户,其余部分应制定资金到位计划;属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可根据拆迁进度以及安置用房购建情况,提交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拨款计划。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银行、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签订资金监管使用协议书,共同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依法检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时,拆迁人应当提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清单。拆迁人原存入金融机构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能满足补偿安置需要或者被挪作他用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足。

第七条 房屋的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房屋拆除前拆迁人应与负责拆除工程的企业签订拆除合同,办理安全监督、劳动安全保险手续,并在拆除施工前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上述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一)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

(二)产权不明确房屋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情况适时制定《三明市区房地产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房地产交易指导价格。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及所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被拆迁房屋合法所占用空地应予适当补偿,其补偿额应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土地性质、基准地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二次装饰评估,按照估价时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房屋装饰工程定额标准结合成新考虑。二次装饰评估不包括可拆移而基本不损坏使用的项目和设施。二次装饰的成新确定遵循快速折旧原则,根据装饰项目的耐用年限,家庭装饰不长于8年,非家庭装饰不长于5年。

第十四条 为推动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拆迁人可以先行建设安置用房,建设费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列入该项目土地收储成本。

第十五条 安置房面积应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采取就近上靠的原则;被拆迁人应按照最接近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则选取安置房。

第十六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可根据签订协议及搬迁时间、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具体的补偿安置和按时搬迁奖励标准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的《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为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统一拆迁项目的搬迁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为准。

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拆迁时仍在营业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1990年4月1日前延续至今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及1990年4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原始档案或者记

录等证明材料,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及时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及时出具办理或不办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不予以认定的,但房屋产权人已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将房屋做为经营性店面自营的,需提供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经营纳税证明;若将房屋出租经营的,需提供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经营纳税及房屋出租证明,且被拆迁人主动配合拆迁并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搬迁完毕交付房屋,具备上述情况的,可在按原使用性质补偿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再予适当补助:

(一)1990年4月1日至1994年12月8日期间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补偿金额=经营面积×(假设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市场评估单价-按住宅用途的补偿单价)×50%。

(二)1994年12月9日至2002年11月30日期间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补偿金额=经营面积×(假设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市场评估单价-按住宅用途的补偿单价)×30%。

经营面积以工商管理部门档案登记的面积为准,工商管理部门档案未登记经营面积的,根据一层沿街第一自然间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不含卫生间、厨房和楼梯间),以实际丈量为准。

第十九条 在拆迁范围内,拆除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拆除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以前,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可按规定给予拆迁补偿和安置。

(二)1984年1月6日至2005年1月1日期间建造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未经行政部门处理的,经公示确认如未影响城市规划,且被拆迁人主动配合拆迁并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一律视为住宅),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偿:

1.1984年1月6日至1990年3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80%给予补偿。

2.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50%给予补偿。

3.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30%给予补偿。

(三)2005年1月1日之后,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本办法实施前,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章建筑,不论年限,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被拆迁房屋在三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是其唯一居住用房,且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含50平方米)新旧房差价可以减免,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拆迁方案规定的价格购买。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为残疾人家庭,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及搬迁费按标准提高20%发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材料-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二

索 引 号:530100-008981-20090615-0036

发文日期:2009-6-15

名 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

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五华区沙朗乡、厂口乡;盘龙区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西山区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官渡区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和其他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偿安置指导价。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拆迁范围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后,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第四条建立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进入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通过抽签方式参加主城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评估。具体评估管理和备选库管理办法,按照《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对国有土地按照土地性质分别给予补偿。

(一)划拨土地

1.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土地,按25万元/亩进行补偿;

2.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昆政发〔2006〕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出让土地

1.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2.原通过协议出让的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过的原出让价扣除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

(三)属于“8?31”完善用地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

2.已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已缴纳的规(税)费凭交费凭据,由国土部门核准后计入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据实补偿。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补偿。

(一)经核实建设用地是经营性出让用地,规划批准的是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并严格按房屋登记用途使用的,按“收益法”的原则,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

(二)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如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规划用途为非盈利性办公楼,但被拆迁人将建筑物作为商场使用,实际上将建设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建筑物规划用途被改变为商业建筑),按“重置成本”的原则评估补偿。

(三)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按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减去补办完成全部产权手续费用所需费用作为实际评估价。

(四)属于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

(五)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按建、构筑物实际价值评估补偿。

(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公司、业主(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被拆迁人进行四方签字认可。

(二)被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土地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

明的用途为准。

第八条市统计局和市房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主城区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供房地产估价机构参考,以便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应当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1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2搬迁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每户600元,采取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1200元。

3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商铺60—40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三)搬迁奖励费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为鼓励搬迁,对分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户奖每户不超过3万元。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

(四)特困补助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2.城市低保户,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五)面积奖

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面积奖。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面积奖。

(六)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条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进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在拆迁现场公布,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值的确定时,不得擅自提高或减低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作出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拆迁矛盾。对群众有拆迁改造愿望、大多数住户同意拆迁的区域,可积极探索模拟拆迁等方式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解决拆迁纠纷。对经充分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可由区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向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统一全市房屋拆迁

政策和补偿标准,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凡房屋拆迁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市中心一环以内6500元/平方米

一环至二环之间550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4500元/平方米

北边片区4500元/平方米

东边片区3500元/平方米

南边片区4500元/平方米

西边片区4000元/平方米

本参考指导价有效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之后评估参考价格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材料-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三

明农〔2009〕27号

为认真贯彻中央、全省、全市农村、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业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和省农业厅2009年农资打假护农行动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全市将集中开展“构建和谐放心农资市场,保障农业投入品有效供给”为主题的农资打假护农行动,为落实农资打假护农行动各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农业、做特农业”产业发展部署,围绕粮食基础工程、优势产业工程、五新入户工程、防控安全工程等农业全局性工作,坚持为农执法促发展,把消除危害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保护农业优势产业健康发展、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和农资业主的合法权益作为农资打假工作的根本目的,按照质量与安全并重、治劣与扶优结合、正面引导与严厉打击并进、日常执法与专项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实现源头治理、全程监管和促进放心农资供应三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农资执法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二)工作目标。以“打假、护农、增效、保安全”为目标,以提高农资打假对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能力、对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促进能力为着力点,通过市、县两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推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不断深入,农民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放心农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

(三)工作重点。按照省厅部署,以突出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开展放心农资护产业执法活动,加强对危及本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健康发展的农资产品整治为亮点,在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冬种等重点农时季节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加强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重点农资的整治力度;将粮食主产区、茶菌果等园艺作物主产区、水产品和畜禽产品主产区以及农资主销区作为打击假劣违禁农资的主战场;重点加强对三元、梅列两区,以及永安、大田、尤溪、建宁、宁化等县(市)农资市场的监管,对信誉差、屡查屡犯以及全省重点监控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要强化日常的执法检查。

二、工作措施和任务

(一)加强许可管理,严格农资生产经营市场准入

全面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农资生产经营审批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的生产、经营许可及产品登记、审定等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一步提高农资行政许可的服务水平,营造公开、便民、规范的办事环境,不断规范市场主体,实现快捷准入。积极引导农资市场主体沿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发展,大力支持农资连锁经营方式,扶持有利于农业农村科学发展的企业做大做强。

加强无证经营查处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仍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实施分类整治,引导无证经营户办证合法经营。

(二)开展市场日常巡查,规范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以农资集散地、农资批发企业、农村农资零售门店以及农机经销点为重点,围绕市场主体资格、产品许可证号、产品标签标识、产品购销渠道、经营管理制度和违禁农业投入品等方面,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市、县两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继续下移监管重心,将执法范围向乡(镇)、村延伸,特别是在农事季节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大对农村农资市场的巡查力度。

种子巡查重点:在审定公告、引种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的区域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通过相邻省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经营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的;种子经营者未向购买者提供文字说明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文字说明的;种子经营者提供的文字说明内容与品种审定公告、引种公告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拆包销售依法应当包装销售种子的;不按法律规定制作和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

肥料巡查重点:突出对利用肥料标签标识夸大效果、欺骗和误导农民的行为,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农药巡查重点:甲胺磷等5种高毒禁用有机磷农药,未取得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未粘贴防伪标识杀鼠剂,毒鼠强等禁用鼠药,产品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扩大到非适宜作物,标注未经审查核准的商品名,毒性标识、用药量、用药次数、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内容与登记批准不符的农药。

兽药巡查重点: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兽药,违禁兽用药品,兽用原料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兽用麻醉药品,兽用抗病毒药品,假借中试名义非法制售的疫苗,走私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未按规定标注停药期和夸大适应症的兽药,加强对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供应单位的执法检查。

饲料巡查重点: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以及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化合物的行为,对触犯刑法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开展假劣饲料的打假办案工作,坚决打击制售假劣饲料的违法行为,查获的假劣饲料要100%销毁。农机巡查重点:以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为重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投诉和打假工作,确保补贴机具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水平。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具的行为。

(三)开展农资执法抽查,阻击假劣违禁农资产品流入市场

进一步推进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和标签抽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厅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对重点农资产品实行抽检监测,依法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公布一批质量信得过企业和产品,处罚一批经营假劣产品的企业,曝光一批不合格产品。实行“六统一”的农资质量抽检制度,统一抽样,统一送样,统一检验,统一送达检测报告,统一公布假劣产品,统一查处经营假劣产品行为,进一步提高抽检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1、质量抽检。2009年省厅安排我市质量抽检任务81批次、个,其中农药35批次、个,肥料36批次、个,兽药10批次、个。农药、肥料质量执法抽检任务将统一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各县(市、区)大队配合共同实施。所抽检样品代表的货值金额必须在2千元以上。要利用质量执法抽查行动,做好产品确认工作,严厉打击假冒行为,规范正常流通秩序;经执法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要依法及时予以没收,避免假劣产品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各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质量执法抽检工作中应严格遵守

有关的法定程序,规范抽样,并及时将抽检样品送到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集中统一送检。

⑴农药质量执法抽检重点是本地区果类、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及水稻生产、制种等重大病虫害防治用农药,并有针对性地抽查列入省厅重点监控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在我省流通的产品,以及生产规模小、质量不稳定的小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所抽检的产品应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有效成份及含量抽检以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为主,主要安排在3-5月份;非标明成份抽检以使用于果蔬、茶叶等经济作物的农药产品为主,安排在3-5月、9-11月。若抽检中同一产品有多个批号的,并且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所有批号应同时抽检。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将于5月下旬和10月下旬前集中样品并送省农业执法总队。

⑵肥料质量执法抽检重点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三个肥料品种为主,并适当针对含中、微量元素肥料、水溶性肥料。

⑶兽药质量执法抽检重点以农业部质量通报中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和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产品。抽检任务由市里统一安排(附表),各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实施,并及时将抽检样品送到市畜牧兽医水产相关执法部门,由市畜牧兽医水产相关执法部门集中统一送检。

2、标签抽查。2009年我市计划安排标签抽查任务1200批次、个,其中,种子600批次、个,农药600批次、个。各县(市、区)农业局要按照《三明市2009年农资产品标签抽查任务安排表》(附表)要求,完成抽查任务。农资产品标签抽查要按照统一格式(《福建省农资市场巡查登记表》)做好记录工作,要结合标签抽查进行市场主体资格、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标签抽查工作要进行专题总结并上报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农资产品标签违法行为,要根据违法性质轻重,行为轻者以教育整改为主,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农资产品标签严重不合格的违法行为。通过对农资产品标签及生产经营情况抽查,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资生产经营者档案。

(1)种子标签抽查应重点针对种子终端零售商,重点查对品种名称、生产商名称、生产年月、质量指标、产地、许可证号、检疫证号和审定证号等项目。同时,在检查每一家生产(经营)企业时,重点查对以下内容: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其证号;是否建立生产(经营)档案,以及档案是否完整;是否销售散装种子。种子标签抽查时间安排在上、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安排在春耕备耕期间的3-5月份,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种子,于5月10日前完成,下半年安排在10-12月份,主要针对冬季蔬菜种子,于12月5日前完成种子标签抽查工作。

(2)农药标签抽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公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内容,重点针对乡(镇)、村一级农药经营单位,查对农药名称等十项内容,对抽查认定标签严重不合格的农药要做好产品确认工作。农药标签抽查工作要在8月15日前完成。

(3)兽药标签抽查主要针对兽药批准文号、未按规定标注停药期、夸大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有效成份名称等项目,并加强对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供应单位的执法检查。

(四)开展农事季节农资专项执法行动,确保粮食稳定安全生产

要以保障用种、用肥、用药安全,切实解决影响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紧扣农时,在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冬种等农事季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在2-6月期间重点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9-12月期间重点开展秋冬季农资打假保安全促增收专项行动,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拉网式巡查,强化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产品质量抽查、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宣传引导等工作,及时阻击

假劣违禁农资产品流入生产领域,努力防止因假劣违禁农资致使农业减收绝收、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故发生。

(五)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工程,构建和谐农资市场环境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结合全省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建设工程,适时实地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经营网络建设,引导大中型农资企业利用现有的农资网络资源,发展直营、加盟等多种形式的连锁,创建一批放心农资示范店。通过建设,着力提高农业部门的农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农资企业的规范经营和服务农业的水平,健全、完善反应快捷、监管高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指导到位、便利群众的农资服务机制,渠道畅通、诚实守信的农资供应体系,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六)抓好大要案和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工作,提高监管权威

注重收集违法线索,加强非法产品的追根溯源,严肃查处非法制售假劣、违禁农资案件和无证制售农资的小作坊及黑窝点,集中力量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办大案。对于情节恶劣、影响范围大、给农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予以彻底查清、查处、查实,实现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100%。通过对具有代表性大要案的查处和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和警示氛围,达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提高监管效率和权威。

继续发挥“969155”农业服务热线和农资投诉电话牌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农资打假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弥补市场检查的空白,确保消费者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顺畅沟通,及时查处经调查核实的各种坑农、害农农资案件。以农资购销渠道为切入点,在市场巡查中更加注重检查农资供应单位情况,对于来路不明的农资产品,要及时与所标称的生产企业联系,进行产品确认工作,发现假冒产品要严厉查处并彻底追查。

(七)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打假护农舆论氛围

各级农业部门既要做好农资打假工作又要做好打假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因特网等宣传媒介,加强对制售假劣违禁农资产品违法行为的宣传报道。按照“突出重点,把握时机,营造声势,教育群众”的要求,适时宣传农资打假工作的成效和进展,曝光典型案例,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氛围。一是要结合市场巡查、质量执法抽检等行动,邀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导。二是要结合大要案查处工作,选择一批典型案件,邀请新闻媒体提前介入予以曝光,适时召开农资打假情况通报会,让社会和群众及时了解进展情况。三是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和农业科技人员举办现场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农资选购和维权常识,指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要注意索证索票,提高农民自我保护能力。四是建立统一的农资监管信息平台,以县(市、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为单位,并与市支队、省总队联网,互通有无,实现农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八)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采取奖励举报、换购、排查等多种措施,广泛深入开展毒鼠强等剧毒鼠药的清缴活动,严肃查处经营未取得登记证和没有防伪标志杀鼠剂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一旦发生毒鼠强中毒事故,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防止蔓延。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召开2009年全市农资打假工作会议。拟于2009年3月初召开全市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视频会议,部署全年农资打假工作。

(二)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保春耕行动。从2月起到6月份组织开展全市农资打假护农保春耕专项行动。突出整顿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

(三)召开全市农资打假情况通报会。拟于10月份召开全市农资打假情况通报会,向社会和群众通报全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情况。

(四)开展秋冬季农资打假促增收行动。从9月起到12月份组织开展全市秋冬季农资打假保安全促增收专项行动。

(五)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2009.1-2009.12)

(六)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2009.2-2009.12)

(七)开展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2009.2-2009.12)

(八)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2009.1-2009.12)

(九)开展饲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2009.2-2009.12)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认识农资打假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抓好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中央、省、市农村农业工作会议和全省农资打假工作会议精神的实际行动,要继续调整充实由一把手挂帅的农资打假领导小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具体抓,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统一组织指挥,统一调配力量,统一协调行动,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要认真研究分析本辖区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打假行动,做到有的放矢,确保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到位,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二)加强综合执法,提高市场监管效率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

[2008]2号)的部署要求,把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作为农业部门能力建设的大事来抓,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经费支持,加大农业执法投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增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查处能力。在属地管辖、部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资打假执法联动机制,做到上下协同、内外协作,提高农资监管效能。各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查获假劣违禁或者无证农资产品时,必须查清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充分挖掘案件线索,并对辖区内生产经营涉案产品的单位进行追溯查处。对假劣违禁或者无证农资产品案件线索,无论案值大小,应及时上报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和畜牧兽医水产相关执法部门。对上级督办的案件,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查处,适时上报涉案产品来源流向和查处结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1、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全年工作计划,保证全年农资打假工作及各专项整治开展到位。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农资打假工作,确保各地履行职责,顺利完成农资打假护农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市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分赴全市各地,深入基层指导和督查农资打假工作,及时发现问题,严厉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

决打掉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不法行为的“保护伞”。

2、做好工作总结和报送工作。要按照省、市部署和有关要求,及时总结各专项性、阶段性农资打假工作,研究分析农资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整改提高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做好全年、半年、春季和秋冬季等阶段性以及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等专项治理材料上报和每月报表统计工作。

附表:

4.材料-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四

三明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行业

第七届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游局:

三明市第七届“创文明行业、满意在三明”竞赛活动现已全面展开,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市旅游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不断提升旅游行业优质服务水平和文明程度,按照省旅游局、市文明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旅游行业工作实际,特制定《三明市旅游行业第七届(2012~2014)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明市旅游行业第七届(2012~2014)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三明市旅游行业第七届(2012~2014)

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市文明委第七届“创文明行业、满意在三明”竞赛活动的部署,全市旅游系统开展以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为重点参赛单位,以“共铸诚信平安旅游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创建文明行业竞赛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旅游局要有创建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个部门各负其责的组织领导体系。健全文明行业创建目标管理责任机制,三明市旅游局制定新一届(2012-2014)创建实施方案,对全系统创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下达责任书。各县(市、区)旅游局和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也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确保创建活动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

(二)改进行业管理,实现规范服务。结合旅游行业开展的“讲诚信、促发展”、“旅游服务质量大提升三年行动”、“客家美食烹饪大赛”、“游客满意度调查”等一系列活动,向社会公布诚信经营公约,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管力度,重点对旅行社经营行为、导游队伍管理、星级饭店服务质量、旅游区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重点整顿。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推进服务

经营信誉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提高社会信誉。杜绝旅游活动中“不诚实守信”、“欺诈游客”和“服务态度冷漠”等问题。星级饭店有无障碍设施,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明码标价,消防安全设施完好,客房干净无异味。旅行社的导游出团要佩戴胸卡,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服务规范。通往旅游景区的道路名称、公共图形标志规范,设置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完善便民利民工作制度,健全群众诉求渠道,方便群众投诉,建立群众意见反馈机制。

(三)加强环境建设,营造文明氛围。要结合创建第七届旅游行业精神文明示范单位的工作力度,重视服务环境建设,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率;要围绕职责、立足岗位比文明比奉献比满意,积极开展主客双向交流活动,引导服务对象遵章守纪、文明礼让,践行“国内旅游文明公约”和“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树立文明游客良好形象,形成良性互动。

二、实施计划

第七届文明旅游行业创建活动实行届期制,三年一届,届中开展优质服务指数测评,每年一次,届末总评,分类考核。优质服务指数测评由市文明委组织开展,占总成绩30%;总评由省文明委组织开展,占总成绩70%。市旅游局建立示范点动态管理和巡查制度,对示范窗口服务质量实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6月底以前)。各县(市、区)旅游局要认真总结第六届创建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第七届创文明行业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工作措施,抓好动员部署,努力营造创建氛围。

(二)督促检查阶段(2012年7月-2013年12月)。各县(市、区)旅游局要精心组织,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创建活动,不断创新载体、创新机制,要积极推广参赛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积极配合做好每年年中的服务指数测评工作。

(三)考核总结阶段(2014年上半年)。按照省、市文明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届终考评。各县(市、区)旅游局要认真组织、精心准备,做好总结工作,并认真做好竞赛活动先进单位(集体)、个人推荐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旅游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切实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各级领导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在工作落实中,要有创建方案、有目标责任、有落实措施,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动员,广泛参与。各县(市、区)旅游局要广泛宣传,层层动员,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和新闻媒体等宣传阵地,形式多样地宣传创建文明行业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大力宣传创建中的先进典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三)统筹工作,搞好结合。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既是旅游行业建设的需要,也是三明自身城市发展的需要。各县(市、区)旅游局要自觉以此为契机,紧密结合诚信旅游建设和旅游系统行风评议等各项工作,提高对开展诚信教育、规范服务、打造服务品牌等创建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组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狠抓落实。切实优化行业服务,确保在创建文明行业竞赛活动中取得成效。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创建文明活动行业通知

抄送:省旅游局,市文明办。

5.材料-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五

(温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办法。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当地政府负全责的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3.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县(市、区),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3年过渡,2006年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7年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8年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2009年起全部到位。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各地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6.要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8.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当年应保未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9.从2006年4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尚未达到8%的县(市),从2006年4月1日起要统一提高到8%。

10.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11.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4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1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

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条件。凡不符合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纠正。

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3.“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后,同下)执行。

14.“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温政〔1998〕7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1年3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4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15.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温政〔1998〕7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温政〔1998〕7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1年3月31日前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4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16.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17.2006年3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18.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温政〔1998〕7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年。

19.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按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执行。2006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浙劳社老〔2006〕154号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4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的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

20.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

21.对1997年12月31 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6年4月

1日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8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6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继续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22.“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中人”2011年3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2011年4月1日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3.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退职)年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24.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中断缴费的人员;

(2)退职人员;

(3)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4)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25.企业职工失业后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6.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从2006年4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4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各县(市)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对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年提高,最终达到8%;市区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4%。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当年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4)做实个人账户指导性意见及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27.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五费合征”,努力提高征缴率。

28.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29.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出台调整计发办法的政策。

30.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31.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32.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维护基金的安全。

33.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34.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政策。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35.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

36.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规定执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

37.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38.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9.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基本实现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40.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

41.要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42.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的建设,规范社保经办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43.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44.本办法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6.材料-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六

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垦利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县政府同意《垦利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1— 垦利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和《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起由政府组织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覆盖全县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有效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经济风险能力,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总体目标是,2007年底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60%以上,2008年达到80%,2009年达到100%。

二、参保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纳入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户籍管理和乡镇派出所管理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2 —

(三)本县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四)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三、基金筹集和补助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按不同的人群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县、乡(镇)政府按一定比例承担。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或者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按下列标准筹集:

1.中小学阶段学生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市政府补助30元,县政府补助30元;

2.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市政府补助30元,县、乡(镇)政府补助30元;

3.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市政府补助55元,县、乡(镇)政府补助55元;

4.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60元,市政府补助35元,县、乡(镇)政府补助35元。

(二)城镇居民中重度残疾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筹集:

中小学阶段学生中的重度残疾人员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元,市政府补助45元,县政府补助45元;少年儿童中的重度残疾人员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

—3— 集。其中,个人缴纳10元,市政府补助45元,县、乡(镇)政府补助45元;其他城镇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员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市政府补助105元,县、乡(镇)政府补助105元。

(三)享受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筹集:

1.中小学阶段学生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元,市政府补助45元,县政府补助45元;

2.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元,市政府补助45元,县、乡(镇)政府补助45元;

3.老年城镇居民及重度残疾人员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元,市政府补助110元,县、乡(镇)政府补助110元;

4.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市政府补助105元,县、乡(镇)政府补助105元。

(四)以上涉及各乡镇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的县、乡(镇)政府补助资金,由县、乡(镇)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五)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

四、缴费办法

(一)参保登记。凡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于每年10月底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中小学阶段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办事处、乡镇政府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城镇参保居民进行身份认定,并进行公示。

(二)缴纳医疗保险费。每年10月1日至11月20日为申报缴费期限,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年10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1月20日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年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推迟到下一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并以参保时的标准补缴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小学阶段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代缴,其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负责代收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将收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指定银行。代收代缴单位负责汇总《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编制《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保花名册》,按要求于11月20日前将报表及电子版报县医保处,由县医保处汇总后报市医保处。

(三)参保人应当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

—5— 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补缴期间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满5年,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

五、待遇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使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审核报销。

六、基金管理

(一)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本金利息全部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医保处设立基金收入和支出专户,各乡镇缴纳的财政补助资金暂存收入户,与县财政补助资金一并划拨市财政专户。由卫生部门转入的参保人员的结余基金也转入此收入专户,可充抵县财政拨款。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台帐,如实记载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管理制约机制和合理的费用结算办法,提—6 — 高基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浪费。

七、职责分工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

劳动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督促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县医疗保险事业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工作;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社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组织好辖区内居民参保缴费,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参保缴费任务。同时,各乡镇政府要做好本乡镇补助资金的测算、安排、拨付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安排启动经费和正常业务经费,做好补助资金的测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城镇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阶段学生及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并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民政部门负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的身份认定;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户籍的认定,切实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新立户口审查,保证所有参保家庭全员参保;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器

—7— 械质量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广电部门负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家喻户晓。

八、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精心部署,宣传动员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县政府建立垦利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名单附后)。各乡镇、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稳步实施。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面广,各乡镇、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加大培训力度,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举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培训班,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程序等进行培训。

(四)强化督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县政府专项督查内容,各乡镇、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8 — 重视,迅速分解任务,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县政府督查局和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重点督查有关单位每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工作成效。

九、本方案未涉及内容按“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和“东劳社办〔2007〕50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垦利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9— 附件

垦利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总召集人:阎继方召集人:孙永清成 员:夏之林—10 — 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英伟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

王建林

县人事局局长 高瑞珉 县财政局局长 李春河 县监察局局长 邓 镇 县审计局局长 孙宝利 县卫生局局长 田永和 县物价局局长 商 岩 县社区管委会主任 刘永民 县残联理事长

张纪荣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冯政钧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梁东光 县劳动和保障局副局长 高玉鑫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梁海玉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青东

县公安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日常工作,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张英伟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主任:梁东光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冯政钧

高玉鑫 杨向明 刘树民 袁洪文 李家聚 梁海玉 李青东 周建华 王俊林 张桂香 张文泽 盖九春 崔秀珍 周 玲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县人事局副局长 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审计局副局长 县物价局副局长 县民政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教育局副局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社区管委会副主任 县残联副理事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县医保处主任

县财政局支付中心主任 —11—

主题词:劳动和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27日印发

上一篇:建筑设备口工作总结下一篇:建筑识图实训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