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如何制定(共10篇)
1.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如何制定 篇一
注:XXX为企业自填内容。括号内均为参考文本提示信息,请勿出现在正式文本中。
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
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
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
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
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负
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
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
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
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
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
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 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 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议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
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
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
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
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
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0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
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2.新公司法章程制定原则 篇二
尽管新公司法非常强调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这种自治肯定是相对的,都要遵守这么一条法定原则,即“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因此,新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另外,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权扩大的同时,国家必然也会逐步建立起相应的信用监控体系,以防止一些不怀好心之人滥用公司自治权利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企业想健康持续发展,自治权的行使最终还是需要回归到合乎法律的框架内。
(二)与公司治理有机地结合
我国公司实行“三权分立”,公司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
对于股东会,主要是规定明确、详尽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其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及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由于股东、股东(大)会权利义务间的博弈是章程最为核心关键的部分,因此,妥善解决大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分配问题,要求章程对该部分的规定尽可能详尽、可操作。既不能让大股东“一股独大”,也不能让小股东过分干扰公司正常经营运作。
对于董事会,一是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界限,做好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的权力平衡;二是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三是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细则、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现董事会规范运作;四是强调董事勤勉和忠实义务,防止内部人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等损害公司利益的发生。
对于监事会,主要是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
(三)条款设计要切实可行
我国不少公司都容易忽视章程内容的作用和义务,不少地方语焉不详,甚至把章程束之高阁,很多时候违反章程而全然不知。其实,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对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因此,我们在设计章程内容时,除了表述详细外,还要考虑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可操作。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司章程内容,我们首先应当分清章程内容性质。根据《公司法》赋予的权限不同,公司章程条款可分为如下四类:
1、强制性条款
即相关内容完全由《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允许股东自由约定。例如我国《公司法》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实行强制记载。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7项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11项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2、限制性条款
《公司法》好比一个箩筐,界定的是权利义务边界,至于当中的具体内容,则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当中具体细化和明确,例如:
指定范围——《公司法》第十三条框定了一个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即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三者之中选其一,授权公司章程自行约定;
指定期限——《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第四十五条同时限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又如: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定期送交各股东,保证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但同时又授权公司自行约定财务会计报告的送交期限。
指定权限——《公司法》第二十五、三十七、四十六、五十三条等都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具体职权,同时又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补充其他职权。
3、除外性条款
《公司法》非常注重公司自治,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在《公司法》做出规定的情况下,仍允许公司章程通过自由约定方式排除公司法相关规定。此类规范的通用表述方式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以第一至第三款详细规定了股权转让的规则,包括程序性规定和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但同时在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任意性条款
即《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内容,股东可以自由约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设定有关条款,例如公司相关文件冲突的效力顺序、公司股权转让、分红权、股东名册等。
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 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无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无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定稿)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七条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举为公司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经理行使以下权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公司设监事,其成员人,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的兼任监事。聘任为公司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的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终了以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股东亲笔签字
5.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法人独资) 篇五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名称 身份证明号 出资方式 认缴额 实缴额及比例
投资者名称 证照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 实缴额 比例
第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任命执行董事和监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定:(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执行董事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任命执行董事;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八)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九)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资人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任命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十四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出资人聘任监事一人.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委任。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年会计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为期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出资人批准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由出资人负责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贰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出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6.一人公司章程 篇六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 公司股东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 资 出 资 持股比例 或姓名(万元)方 式 时 间(%)
货币或非货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一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股东规定的其他职权:(12)
第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股东规定的其他职权:(11)(12)
第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股东规定的其他职权:(8)
第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监事。但股东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除外。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股东规定的其他职权:(6)(7)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股东规定)。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决定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股东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 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7.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如何制定 篇七
本章程系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下载的外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格式化文本制订,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提示需要删除或允许修改的文字和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投资者: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等;个人投资者包括姓名、国籍、住所等)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 区 路。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投资方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100%。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不低于15%),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投资者即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 股东职权范围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3-13人)。董事会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或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或第六章 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1-2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或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 7 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8.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八
章 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河北勤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在: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沙口集乡集西村。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设计;委托生产电子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其辅助设备、家用电器;设备安装、维修(需行政许可项目除外);验光、配镜;仓储服务;提供劳务服务(不含中介);组装计算机;手机及移动通许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与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摄影摄像服务;设备、电子产品、车辆租赁;销售家用电器;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文化用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品)、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家具、金银珠宝首饰、避孕器材(避孕药除外)、(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由股东决定聘请或解聘。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先例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自行担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决定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个股东 篇九
三、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使用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
四、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入资的时间)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注:成员人数应为3-13人),由股东决定产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1-2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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