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习生实习报告

2024-09-02

法院实习生实习报告(精选8篇)

1.法院实习生实习报告 篇一

毕业实习总结报告

2007年11月13日到2008年2月1日间我在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差不多2个月的毕业实习,短短2个月时间,除去周六周日,实际呆在法院里的时间只有四十多天,但这四十多天来却感触颇深。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我们大四快毕业这半年必须进行2个月的实习。在曹庭长的安排下我被分在了民一庭,这对我是有点难度,在民商这一块我以前学的都差不多忘光了,特别是在民事程序这方面,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可法院里似乎没有哪个部门需要偏重宪法的,别人都说学法学的,得民法者得天下,看来这法学这一块,我还是得重新学起了。

在民一庭实习的2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帮助民一庭7位法官整理卷宗44份,其中系列案件3件,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区人民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高难度的,到11月底已经立案待审的案件就有三百多份,民一庭7位审判员(平均每人有案子40多件,几乎每天都有2-3个庭要开,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以前在学校认识到的庭审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法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速度比较快,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4、校对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2个多月里,曾帮书记员校对过不少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虽然判决书都是由法官们仔细写的,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避免不了一些错误,有些错误是语句出现了些混乱,或者是错别字和资料登记错误, 但自己由于不小心总是忽略了,记得有位书记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后来每次做校对的时候总是小心翼翼,不放松,不分神,但是由于水平问题还是出问题,真是应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法官书记员到其他地方发送传票,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法官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跟着法官们出去办案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尤其是跟随他们到监狱开庭,让我好好见识了监狱的状况。

在法院里呆了差不多个月,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挨近过年的近2个月,离婚案件大概占了总案件的一半左右。曹庭长审理过一个67岁的美籍男人和56岁的本地女人离婚的事。美籍男人和女人结婚后为她妻子办了绿卡,女人成功移民到美国后消声匿迹,不但美籍男人找不到她,连她的家里人都找不到他,于是男人提出离婚。在这种涉外民事案件法官们都仔细分析,但是案件审理过程比较困难,这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而且一方当事人一直无法联系到,最后只能发出公告。法院审理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传召出庭都只能照常开庭,根据最后判决支持离婚。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经过平时和法官们的探讨以及一些自己听过案子,看过的案卷,我发现现在离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点:①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②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30岁以下的离婚的占多数 ③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离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这反映出当今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妇女地位提高 ④一方不出庭,诉讼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增多 ⑤因家庭矛盾引起离婚较多,多集中于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节前提起离婚。

2、财产分割纠纷。其中很多的遗产分割问题特别复杂,因为很多遗产的数额相当巨大,涉及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经过了很多的转移,需要法院一一进行调查确定,而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数量相当多,他们的住所国籍繁多不同,有不少更加是港澳和欧美的华人,加上他们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和争论,更加给法官们的审理增添了不少的难度。但法官们也只能耐心一点点地去调查审理,一起争论分析,结合各种法律法条和案例给继承者一个合理的裁判。这使我深刻认识到,要做一个资深的法官,除了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以外,还需要长期判案的经验和冷静敏捷的头脑。另外在这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合伙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也相当多,合伙人之间本来是互相合作信任的关系,但是往往就是财产纠纷令他们反目成仇,恶言相对,甚至大打出手。在审理一些合伙人之间财产纠纷案件时,经常出现对骂的情况, 记得还有一次我亲眼看到案件开庭后2个当事人居然就在法院楼梯里打了起来,害的法警连忙出动才把2人分开。

3、劳动合同纠纷。这个是我在法院里看到最多的案件,估计是临近春节,很多出来打工的外来工由于收不到自己的工资于是把雇主诉上法庭。特别是新的劳动法的出台,雇主们为了避免自己的损失强令工人从新签定合同,工人签了就等于把自己以前的工龄都给丧失了,当然不愿意签,这就让不少的打工一族失去了工作,这让我深思,新的劳动法对劳动者而言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在法院听了几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后,发现在辩论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强调是雇佣关系,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审理这类案件还要涉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要认定工伤的提起赔偿的话要先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争议案件要提起诉讼一般有个先决程序,就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总结一下有这几个特点:

1、并非行政机构,因此如果对其仲裁裁决不满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其是社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组织,专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3、其设立和管理主要有劳动部门负责,仲裁员也多为劳动部门人员,因此具有半官方性质。

对经常提到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庭审后我也做了如下整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法院里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把全国三百多所开设法学的院校比做一个瓶子,北大人大武大就是那个瓶子的盖子,我们的学校就是那个瓶子的底,现在法学没有专科生了,我们就成了垫底的,原来我总以为法院里的法官素质都很差,我现在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总以为基层法院里法官们学历低,在法院呆了2个月后,才了解到,原来法院的的法官都是基础扎实久经沙场的高手!深入了解了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其实自己什么都不懂,现在本生满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种底层学校出来的,原来心里总想着毕业后能找个待遇好的工作,这不想干,那个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法院实习,做错了什么事,法官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法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法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前提是要公证,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院专门有审判监督庭,专门负责错案追查制,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2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法官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2.法院实习生实习报告 篇二

网络购物在当今中国已然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购物方式, 这种购物方式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 获知相关的货物或服务信息, 然后通过在线交流的方式发出预定货物的请求, 之后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方式向卖家付款, 而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邮寄给消费者的一系列过程。自1998年网络这种便捷的购物方式第一次在中国完成之后, 中国的网络购物交易即成为世界零售贸易领域的一匹黑马, 呈现出无人可挡的的势头, 截至2014年6月, 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经达到3.32亿, 相较2013年底增加2962万人, 半年度增长率为9.8%。与2013年12月相比, 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提升至52.5%。与此同时, 手机购物在移动商务市场发展迅速, 用户规模达到2.05亿, 半年度增长率为42%, 是网络购物市场整体用户规模增长速度的4.3倍。

然而繁荣的网络购物市场之下, 却潜藏着各类危机, 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下,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文选取某基层人民法院的3个典型案例为例, 对其进行分析、整理, 从中梳理出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

二、从典型案例看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

(一) 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

2014年9月某市某区的施某通过一网站买了一双“阿迪达斯”运动鞋。网站店主保证是正版阿迪鞋, 每双只要79元, 且保证假一赔十。施某立即下单, 订购了一双该鞋。几天后施某收到货物, 发现鞋子的问题很多, 有明显被穿过的痕迹, 而且鞋子的号码竟然不一致, 一只是35码, 另一只却是39码。施某立即致电网站, 卖家此时才承认该鞋不是“阿迪达斯”的正品, 而是广东某厂家的仿制品。后施某数次要求网站退货, 但均没有得到回应。无计可施的施某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购物网站在销售过程中谎称“仿制品”为“正品”, 构成销售欺诈;给消费者邮寄了无法实现其性能的号码不一致的鞋子, 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今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判决该网站赔付施某原购买商品价格的4倍, 共316元, 因为该数额低于新消法所规定的最低500元的限额, 施某最终可以拿到500元的赔偿。

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中最为根本的一项, 消费者做出的所有关于购买或不购买的决定和选择都以知情权为基础。但由于网络购物的复杂性和远程性, 消费者无法实际地接触到商品的质地、性能等特性, 而只能根据网络卖家对对商品的描述以及发布的图片等做出自己的判断, 商家往往利用网络购物的这种特性, 在购物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商品的性能、恶意仿造名牌产品, 误导、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网络购物中基本无法得到保障。加之, 有些耐用商品, 只有在消费者使用一段时间之后, 才能辨别真假, 商品的性能才能显现, 这给消费者维权之路又增加了一道屏障。

(二) 诉讼管辖法院难以确定

案例:2014年3月, 某市某区李某在淘宝网上一家注册地址为上海某区的手机销售商店购买了一款价值5066元的苹果5s手机, 收货地为某市某区。收货后李某发现手机外壳上有划痕, 边角有被碰撞的痕迹, 信箱中还存储了曾经收到的短信, 各种迹象发现手机并不是全新的。李某随即联系了卖家要求退货, 均遭到拒绝。李某只好向淘宝网投诉, 但淘宝网的答复依然不尽如人意。因为手机价格较高,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已是一笔数额较大的损失, 李某无奈于2014年4月一纸诉状将卖家告到某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但上海的该卖家并未直接应诉, 而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其称有关合同纠纷诉讼, 若未在合同有受诉法院的书面约定, 则应该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在本案中应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 以卖家所在地或发货地即上海某区为管辖法院。法院依据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审理, 判决如下:原、被告之间经网信息交换的方式订立了合同,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支付了货款, 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交付了货物, 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 由买卖双方默认选择使用支付宝支付货款, 则《支付宝处理规则》对双方同时具有约束力。该规则中有所规定:对于合同的履行地, 买卖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以买家在网站注册的信息中预留的收货地址为准。因此, 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买家在网站注册时注明的收货地址。故该基层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对本案的管辖异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纠纷管辖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构性, 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常常难以确认。加之, 网络购物中存在邮寄、运输等环节, 网络购物中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更是难上加难。而且在线交易中卖方和买方多签订格式合同, 并未另行签订有针对性的合同, 所以并不会另行约定履行地, 这使得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又增加了一道的障碍。

(三) 小额诉讼存在障碍

案例:2014年6月, 某市某区的张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500多元的玉石项链、翡翠玉镯等首饰。到货后, 张某发现淘宝卖家发错了货, 将价值338的玉镯发成了价值218的玉镯, 另一款价值267的玉石项链有多处裂痕。张某立即联系卖家, 双方多次协商, 未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张某将买家告上了法庭, 由于涉案金额较小, 在某区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下,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以原告退还货物, 被告返还500多元货款的方式结案。

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所涉的标的额一般较小, 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如果走普通程序, 则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起诉、立案、审理, 造成诉讼时间、诉讼资源等的浪费, 也给当事人及时维权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 标的额较小的网络侵权案件往往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消费者经常需要“委曲求全”才能获得赔偿, 这样的结案方式对于发挥保护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极为不利。如果该类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对纠纷的解决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基本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该制度对有效化解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减少诉讼时间、减轻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 就小额诉讼所规定的各地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大多不一, 且该数据常处于变动之中, 再加上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 使得小额诉讼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 其在化简网络纠纷中小额诉讼的作用更是让无法期待。

三、完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整体而言, 我国现行有关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 内容多有缺失且散乱无章, 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 无法达到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目的。结合相关司法实践, 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 要建立完善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我国现行的有关网络交易纠纷中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见于这些法律、法规中, 立法层级不高, 且无法形成统一的体系。而且,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现实交易, 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适用网络交易。介于网络交易规模逐年猛增, 网络购物人数不断上升, 其中涉及的消费者群体利益不容忽视, 我国有必要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 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该法应当明确网络购物中的责任主体、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虚假宣传的后果、退换货制度等详细内容。

(二) 建立网络购物纠纷解决的在线法庭

如前所述,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初步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但该制度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其该有的作用, 针对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的不同特征, 我国应尝试建立有针对性的解决网络购物中小额纠纷的在线法庭。通过建立在线法庭这一快捷、便利的方式对于解决网络购物中小额纠纷大有裨益。在网络购物中产生的纠纷, 其证据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互联网数字交换而产生的, 在线法庭恰恰可以借助话联网的特性, 在线审理案件。在线法庭的形式可以极大地降低诉讼的金钱、时间成本, 大大降低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纠纷的门槛, 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高效地解决网络购物纠纷。

(三) 完善网络商家的信用体系

虽然我国的网络购物业的发展呈现出令人惊讶的速度, 但在网络行业本身的信用体系建设上却严重滞后, 这主要是由于网络店铺相对于实体店铺的准入门槛较低造成的, 从而使得网络购物市场上的违规操作十分普遍。毋庸置疑, 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中, 如果网络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网络购物市场上的经营活动将无法得到规制,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将成为一纸空文。在完善网络商家信用体系的过程中, 网络商家的真实信息注册是重中之重, 其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等信息应像实体经营者一样得到核实或者到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合理、系统的信用体系不仅对防范市场风险、肃清网络购物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 而且对于诉讼中的明确被告的确定、受诉法院的确定也极有帮助。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形式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 这种购物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便利了我们的生活, 但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复杂性, 消费者购物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本文通过对某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有关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3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从司法实践中厘清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类型、特点、成因等。最后提出有益于建立健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以使消费者权益的得到有效保护, 促进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侵权

参考文献

[1]张君州.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分析与法律对策[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2012 (9) .

[2]王京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 (6) .

[3]徐喜波.基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研究[J].中国商贸, 2014 (6) .

3.报告人民:法院如何与代表交流 篇三

在2011年“两会”前,云南高院各位领导在云南省“两会”前赶赴各地召开座谈会,提取各地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主动向人民汇报一年工作,真诚请教人民。“望、闻、问、切”,倾听群众的心声,了解群众的想法,与群众得到了良好的沟通,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年末,是各部门盘点总结的忙碌时刻。一年来的工作是否问心无愧?一年来的工作是否做得漂亮?一年来工作有哪些有特色和问题?我们期待能打多少分?我们到底有多少宏大的、细小的机遇和挑战得到了把握和改变?近日,云南高院各位领导带着这样一些问题,带着一年法院工作的业绩赶赴各地召开座谈会,提取各地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这是第一次在“两会”前,法院主动向人民汇报一年工作,真诚请教人民。反映很好,收获很大。

法院向人民报告工作,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是一年工作的重头戏,是理所应当的份内职责和重大检验。走出去的“望、闻、问、切”我们学到了不少东西。面对人民,法院是在赶考,代表是在给分。如何提高新时期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之间的交流沟通?如何让人民满意,容我一说。

就目前双方的交流沟通看,存在着“三种不良倾向”:一是交流方式老化而减弱了沟通的效果。好的内容,需要新颖的形式来表达。传统的文来文往的方式不足以表达更为全面与丰富的认识,面对面的交流对话更为生动鲜活。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倾听常规化,形成例行制度,态度亲和化,与代表交流以诚为主,以真为主。现在的状况基本上是平时交流不足,不沟通,或者仅有的交流、沟通就仅仅停留在纸面材料的寄送上,文件的往来上,基本上属于见字不见人。每年的“两会”是大考、大露脸,是“重头戏”,于是大家就把交流放在此时,把一切力量都用上,有点临时抱佛脚的味道。不了解、不交流、不沟通,就难以充分把握信息,就难免会把一些问题说歪。人大代表只有看得透才能说得准,只有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建议献策才能充分行使,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支持效果也才不会大打折扣;二是缺乏公关意识而固步自封。人民法院审案判案是常规性工作,在实践中,很多法院还没有意识到与人大代表的沟通的重要性,缺乏公关意识,不会主动、积极地提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支持,甚至还有些人还轻视、鄙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只有真正的危机来临时,才会主动寻求支持和帮助。时代发展了,我们得意识到,人民法院工作关乎国家全局,处理的每一个案件,特别是敏感、复杂争议案件都会牵动各方的情感,涉及一些人的利益诉求,受到关注天经地义,处理不慎不当甚至错误,带来的后果就是社会性、灾难性的。法院要有公关和防范的意识和技巧,适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交流,主动让人大代表全面客观地知道真相,并真心把意见反馈法院。对一些民众意见大、反响大的问题,法院要及时、主动地报告,讲明讲清其中的法理、道理。法院不要认为仅仅只要审判好案件就万事大吉,切实法院还有责任向社会推行某种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还要向民众推销无形的正义产品,不公关,法院的工作无人知晓,精品也就难以有人认同;三是避免因缺乏诚意而痛失支援。一些法院,在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交流中,公事公办、照本宣科、缺乏有效的交流,缺乏基本的换位思考的能力。开座谈会“交”不起来,“汇”不在一起,听不到真话,场面冷,效果差。没有内心深处的尊重,没有对本职工作全面了解,重要的是没有对问题真诚解决的态度和决心,就不能得到代表的真诚认同。

一旦缺乏真诚和信任,就有可能导致人大代表在与法院的对话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三个不良倾向”: 一是因为不了解法院工作而“噤声”;二是因个别问题而否定全局;三是因避免怕得罪人而不愿直言。

人大代表对法院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沟通需要智慧,交流需要技巧,新时期,加强人大代表与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倾听常规化。任何人生活在社会中都需要沟通。法律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同时社会关注较高的工作,更需要沟通交流。倾听对话是一种沟通,一种交流,一种互动,一种感染,要赢得人大代表的沟通,必须加强常规化的交流与沟通,形成例行制度。比如,一年一报告、半年一走访、季度一交流,时时有沟通。随时让人大代表理解法院工作的情况。在此次走访活动中,来自武定的省人大代表刘寿梅一早就从县城出发赶到楚雄参加座谈会,会后又坐3小时的车赶回武定,但她觉得这样的机会很难得,也希望将此项工作常规化。全国人大代表、大理州卫生局副局长王瑛认为省高院用这种活动把自己置于代表委员的监督中,践行了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并建议法院今后要加大这样的沟通交流形式。楚雄州人大主任卢显林主任说,省高院对代表委员意见的听取越来越广泛,报告工作更加贴近代表、贴近委员、贴近基层。由此可见,将与代表的沟通方式常规化、制度化非常必要。

二是路径多元化。在我们常规交流沟通经验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沟通方式的新颖性,要避免因交流方式老化而减弱沟通效果。好的内容,需要新颖的形式来表达,在此次到大理的走访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省高院首次走访活动就给予了高度肯定和欢迎。楚雄州人大代表、州水利局工程师姜进荣说:过去从来没有接触过法律、法官,当代表这两年通过审议法院报告,初步有所了解。而通过这次走访,她更近距离地了解了法院,看到了法院报告背后更生动的法院形象和内容。为此,我们应该注意方式的新颖性和路径的多元化,千篇一律的方式,只能让人望而生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可以多种形式开展,比如采取邀请人大代表走进法院,旁听案件审理等方式,体验司法工作;采取联合举办法制讲座、座谈会、论坛等方式,加强代表与法院的交流与沟通。此外,我们还可以尝试用新的科技手段来进行交流,比如网络远程交流,开通微博等形式来进行。

三是态度要诚恳化。真诚为做人之本,也是我们与人大代表之间沟通的法宝。真诚的态度,务实的精神,才能赢取信任。法院工作方方面面,会出现各种问题,这是不可避免的,法院要怀揣一颗真诚之心,坦荡之心,对问题不倾不避,直面问题,就能赢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反过来说,直言进谏是人大代表风采与智慧的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为之敬佩、敬重的高贵品质,是互动交流的坚实基础。人大代表与人民法院都应当是胸襟开阔之士,在对方身上看到自己,修正自己。

法官适用法律,有如供养父母;裁判案件,即是抚育孩子。我们对父母的每一次触碰和拥抱,已经感受到了怀里幸福的感激和依偎;我们对于孩子的情结,已经注定是生死不离的守望。向人民报告,报告人民,我们有充分的自信考出了好成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在监督和关怀中的进步与发展。面对共同的社会和人民,民众的信任、支持已经足够回敬法官一年来的默默耕耘。

我们无需停步,我们还得加油。

4.法学毕业实习报告-法院实习报告 篇四

作为法科学生,我们除了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之外,还需要在真正的实践中得到学习的提高,了解到更多的实务方面的问题。“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

08-09学年的这个寒假期间,我主要通过旁听案件接触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来提高自己对课堂上学到法学理论的理解,通过对案件的旁听,学习法官在法庭上对庭审过程的指挥,了解法庭审理民事案件各个阶段,进一步加深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了解,和具体的适用情况。同时,我也从法院的相关部门了解到学习有关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各项活动,制作并送达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了民事判决书、及各类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将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融入到社会实践工作当中。在法院的几次旁听过程中,我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以下谈谈我在本次实践中得到的一些体会。

一、法院旁听案件中的发现的问题

在几次的旁听过程中,对我印象比较深的是两个案子,一个是有关《会计法》规定移交会计凭证的问题,一个少年犯的问题。在第一个案子中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普及法治教育的重要性,不仅仅需要我们仅让人民知道法律文本,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

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那么我们可以知道普及法律的难度之大。同时我也看到,法律人存在的意义,对社会来说,可以帮助很多人解决不必要的问题。在第二个案子中,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90后的。我想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现在社会的风气过于浮躁,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我们有必要对少年进行中国传统儒家教育,学习“礼”之道。从社会的大氛围上加强儒学教育,提高人民的道德教育,利用儒家的优秀思想指导我们,儒家思想的群己,人伦观强调个人的义务性,强调熟人社会,重亲情,重自然情感的思想,为此,我们在强调构建法治的同时,绝不能忽视以人性道德培育为重要体现的儒家思想的精神性。

在旁听的过程中,又看了几个简易程序完成的刑事审判,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天长市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二、法院旁听过程中发现的基层法院的不足之处

1.基层法院的庭外和解较少。在询问法院的有关工作人员时候发现,法院庭外调解的情况较少,特别是在不发达地区,人们开始更多地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争议,但是判决只是法官基于法律的一种判断,是一种依证据而为的行为,在很多的情况下,并不能彻底地解决民事争议,所以法院应当在实践中,更多运用庭外调解的方法,以最小的司法资源的消耗,以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节约司法资源。

2.审判压力繁重,编制数量不足,审判人员难进易出,司法人员严重短缺。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运行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近几年各种纠纷案件不断上升而在我国的基层法院方面,法官的人数的不足,也是造成基层法院工作压力过大,效率低的一个原因,在案件较为多的地区甚至可能会造成案件的积压。所以在法院的改革当中,应当把增加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数提上日程。

3.现有法官队伍素质与经济发展后所面临的审判工作任务、形势不相适应,思想观念落后、知识结构单一,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不强,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别是在基层法院,不少的法官是之前的退伍军人所担任,本身就不具有法学的基础,并且其学习新的知识的速度慢,驭审判活动能力差,审判过程中不以法言法语说明问题。

4.在与法院的工作人员交流过程中发现,执行的问题依旧是目前法律难以得到贯彻的重要问题。在新的民事诉讼法颁行后,为我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开辟了全新的局面,但是由于基层法院的公信力,法官的的素质,以及公民的法律素养等方面的原因,执行工作依然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案件仍不在少数。执行工作依然是令人堪忧。正如上述所言,判决只是法官基于证据而为的一种法律上的判断,因此要想真正较为彻底地解决争议,除了需要提高法官素质、法院的公信力外,还应当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作用,也许在实践中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解决。

法院里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把全国三百多所开设法学的院校比做一个瓶子,北大人大武大就是那个瓶子的盖子,我们的学校就是那个瓶子的底,现在法学没有专科生了,我们就成了垫底的,原来我总以为法院里的法官素质都很差,混了这么多年都没过司法考试,我现在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不是法官不想学,是他们没有时间去学,整天被案子压着。

5.法院实习报告 篇五

时光荏苒,转眼间大学生活已经度过了两个春秋,大三如期而至,随之而来的还有我们的实习。这次实习我们班共分成五个小组,分别被派往五个实习单位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我们组被派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虽然我们的专业并不是法学,但考虑到有一定的专业相关性,比如关于劳动纠纷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还是有一定的意义的。希望通过这次实习学习更多的专业相关知识、处理社会关系的技巧,增强社会适应能力,而这些往往是我们在课堂上学不到的。

虽然这次的实习时间只有一个月,除去双休日甚至只有二十天,但是这短短的二十天却让我感触颇深。

我被分在了行政庭,我们办公室里有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这一个月来就由她们来指导我的实习工作。刚来到办公室的第一天我就向老师请教了关于法院的基本状况,了解到由于金水区算是郑州市管辖范围比较大的一个区,因此金水区法院平时的工作较其他法院会比较忙,其中尤其以民一庭为最忙,每年接的案子都要有几千数之多,民一庭主要负责像离婚之类的民事纠纷,民二庭则是负责处理经济纠纷,而我们行政庭则是负责处理行政纠纷,也就是我们说的“民告官”,此外还有处理申请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的职能,这样的性质也决定了行政庭的工作比较清闲;除此之外审判庭还有刑事庭和少年庭,还有负责执行的执行局及法警队,其他职能部门还有负责立案申请及审查的立案庭、审理监察的审监庭、负责处理信访案件的信访科以及从事技术鉴定的技术科等,此外金水区法院下属的还有柳林法庭和祭城法庭。这就是金水区法院大致的组织职能,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才能使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而这些对于法院的基本状况在没有来到这里实习之前是完全不了解的,这次实习的确使我受益匪浅。

在行政庭里,必须协助书记员和法官的工作,即使在这里的工作并不是那么忙,但还是感到充实而有益。以下是我做的主要工作:

(一)整理卷宗

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副卷是合议庭对案件的讨论意见理由等等,是给法院内部看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绝对看不到的;正卷里包括起诉书、票据、原被告身份材料、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材料、答辩状、法院传票及公告、庭审笔录、判决书、送达回证以及上诉状、上诉移送函、上级法院的判决书及回复等等,正卷是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卷宗不能带离法院,阅卷完毕后应及时送还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卷宗的整理包括按顺序排列内部文书、填写封面、装订成册、张贴封条、书记员盖章等工作。这项工作看起来是一个简单体力劳动,但是,在整理卷宗时,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要求,熟悉并掌握卷宗的整理方法,才能将这些案件材料整理成工整有序的卷宗。在学习整理的过程中,书记员文老师手把手教导,我秉着不懂就问的精神,向她请教了许多整理过程遇到的问题,例如:缺少票据是怎么回事?送达回证缺失怎么办?多余的证据怎么整理?„„经过文老师的指导和自我的学习操作,我摸清了整理卷宗的一系列要求,并能够独立的整理卷宗,但不足的是,我整理卷宗的速度太慢而且在粘封皮时总是粘的皱巴巴的,不过所谓熟能生巧,在整理了好几份卷宗之后,这也不成问题了。

(二)打印文书、送达文书

打印文书同样要细心,因为司法文书是正式的文件不能有错别字和不当语句。我首先将文书在电脑上打出来,然后检查打出来的文档,修改错字和不当措辞,然后通过法院内部的即时通讯软件将文档传输给打印室的工作人员打印出来,然后去取回打印出来的文件,发给法官。送达文书和票据一般都是当事人接到了通知,到法院来领,这就提高了工作效率,票据主要退诉讼费,送达文书还需要按照规定填写送达回证。除此之外,每份打印的判决书等都要盖有“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的章,并且要到办公室盖法院的公章,使我更加清晰了法院工作的严谨和程序性。

(三)旁听庭审

通过旁听案件,我对行政案件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行政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因为行政庭审理案件的性质,多数为某人状告某局(厅)或者某单位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这就应该是为老百姓提供了一个申诉的平台,在审理过程中就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老百姓着想。这就要求法官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应该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四)拟写并校对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

整理校对庭审笔录和合议庭笔录的工作也是相对比较简单的,主要发现有无缺页、错别字、不当措辞等。除此之外,有时需要自己拟写这些笔录,由于笔录一般上都是当事人自己说的原话,是作为证据的,不能对其进行概括总结,因此,这项工作其实也就是在开庭时将当事人的话记录下来,而一般上法院对于这些也是有固定格式的,所以在开庭之前就可以把基本信息先在电脑上写好,这是比较简单的,因此这项工作我也能很容易完成。在运用电脑编排这些文字中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在我们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

(五)拟写判决书

如果前面的工作只能是一些体力上的劳动的话,那么拟写判决书应该是最有技术含量的一项工作了。判决书前面的内容比较容易,原被告、委托人、第三人的个人情况还比较好写,因为这些内容是现成的,直接写上去即可。案件案由和法院审理情况这一段有着固定的格式,按照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来写即可。

判决书后面的内容比较多,写起来也比较困难。原被告与第三人对案情的陈述以及相关理由等内容必须从起诉书和答辩状中整理出来,要保持与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一致,对其中不当的措辞语句进行修改,并适当精简不必要的内容,这是一个比较困难的过程。剩下的内容是“经审理查明„„”和“法院认为„„”,这是最重要的内容,因为这是法院调查和审理的最终结果,事关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不能有一丁点儿马虎。由于这个内容是专业方面的知识,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还是不是很懂,所以通常是姚老师拟好的稿,只要按照她的拟稿打上去就好了。之后姚老师认真修改了我写的判决书,并对我进行了指导,指出了我拟写时的不足之处,使我受益良多。

在实习过程中,除了做上述的基本工作之外,我也认真翻看过整理成册的卷宗,结合自己专业,发现其中确实是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和研究的。

一、关于劳动纠纷和劳动安全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我经常会接触到劳动纠纷案件,比如有关于社保局申请强制执行某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者入职以来双倍工资、罚款和每日工资3%的滞纳金,还有劳动者状告某单位未履行缴纳五险一金义务的案件、状告社保局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以及各种关于工伤的案件等等,对此我也有一些想法。

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社会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内频频出现拖欠工资、强迫劳动、不提供应有的劳动条件等各类劳动纠纷,而劳动者几乎百分之百处于劣势。因此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与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同时,劳动者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劳动合同进行内容审查,即审查劳动合同中有无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存留合同防范风险。劳动合同都是一式两份,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单位盖章后交给劳动者的合同,劳动者必须保存好,虽然相关法律规章中明确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依法裁决,但从证据效力上,劳动合同的证明力更强。其中劳动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永恒主题。劳动安全问题是经济建设中必然会遇到,也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尽管我国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劳动安全问题,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措施,也确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从总体上讲,劳动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和影响着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也严重影响着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我觉得劳动安全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安全问题在立法上存在着空白和矛盾,在执法上存在着严重不足,尤其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或业主不重视劳动安全,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而劳动者又缺乏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进而提出了应对措施,即要按照依法治国方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劳动安全方面的法律体系,并要强化这些法律规范的实施,使劳动安全问题真正得到落实,从而达到劳动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关于派遣公司的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想法要从一次外出送达说起,实习的某天,有个当事人过来让我们帮他送达判决书,他是残联的,他想解决的问题是依照法律规定残疾人应该被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接收,这是对残疾人的一种就业保障,如不接收就要向当地残联缴费,而他状告的是一家小型的中介公司,而这种中介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多少员工,这要怎么来计算成为了一个问题。由此也引发了我对另外一个问题的思考,就是派遣公司的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该由谁来承担?他们的权益要如何来维护?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的一种用工模式。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互分离。劳务派遣公司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它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与其它概念相区别: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没有充分进入政府政策的视野。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劳务派遣运作中暴露出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社保问题是不容忽视的焦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强调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然而,现实中大部分被派遣劳动者还是不能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社保待遇。

(一)派遣公司中的社保问题

通过资料收集与总结,发现较多劳务派遣公司中主要存在的社保问题有以下几个:

1、劳务派遣公司社保业务外包影响到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缴纳,侵害到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入保和变更办理不及时。大部分派遣公司承诺在被派遣劳动者工作三个月后为其补缴社保,但是否及时有效地补缴就不得而知。

3、退保和注销办理不及时。如果不及时办理减员手续,新的用人单位将无法办理参保增员手续。如果由此影响劳动者在新单位参保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监察力度不够从而形成应付劳动监察,实际工作却不断拖延的现象,使得更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5、劳动者个人信息易于泄露,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实务操作中的违规做法。在社保实务操作中最为普遍的违规做法就是要求劳动者承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

(二)以上社保问题的原因分析

1、经营地位不明确,经营的业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经营资质没有审批,劳务派遣单位的登记注册,收入核算以及税法方面无详细规定。

3、混业经营问题,造成大规模裁员,甚至使一些企业减少或不用固定职工。

4、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具体问题就有劳动合同问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跨地区就业的政策衔接问题、劳动者的其他权益问题和其它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等。

(三)劳务派遣公司社保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于解决劳务派遣公司的社保问题,应当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让劳务派遣业享受有关就业促进的优惠政策,成为促进就业安置的重要渠道。

1、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制度。鉴于劳务派遣业涉及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开办劳务派遣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原则下,通过实行行政许可和控制进入门槛,合理控制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

2、不同经营对象、经营领域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置不同的注册资金等要求。除非特批,否则,必须坚持分业经营,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同时经营劳务承包、劳务中介和劳务代理。同时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审核,人员专业素质的审核等。

3、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如制定劳务派遣业的税收制度。规定以劳务费扣除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以外的收入为税基,实行较低税率。尽快制定劳务派遣企业工商登记的类别,使其法律单位明确。涉及到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收问题,应改进目前社会保险的缴费制度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派遣公司出具正式的缴费凭证。

4、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派遣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单位(包括家庭)。针对家政服务点多面广现有的劳动保护监察力量手段不够的情况,可考虑通过对派遣公司的专管员、督导员进行劳动法律政策培训,使其持证上岗的方式,让其担当一部分监督职能,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劳务派遣市场准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工商和税务部门设置一套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核备案制度,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市场准入门槛,淘汰不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从而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如在劳动力市场管制放开的情况下,对不同就业形式的差别政策对劳务派遣有重要影响。劳动立法、劳动制度和政策对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高,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低,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就会越高。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

三、关于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产生的劳动纠纷问题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基于我看到的一个案件,是一个工伤保险的案件,一个59岁的老清洁工在工作中受伤,根据法律要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也不能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法律保护,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那么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离退休人员再就业产生的一系列劳动纠纷该如何解决也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目前,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引发诉讼较多,案件处理时对法律适用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退休人员再就业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如离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了,则有关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目前常见的问题是,很多劳动者处于“退”而不“休”的状态,在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和才能,由此,他们也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他们的合同效力应当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难题,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无论有关劳动者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他的合同都应在他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日终止,这是法定终止条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这样,此类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就更加明确了。因此,对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后劳动仲裁部门不能受理,离退休人员应直接通过诉讼解决。综上,《劳动合同法》针对的劳动者,已经不包括退休后工作的人员,这些当事人和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建议离退休人员,在参加工作前不妨与单位签订雇佣或者劳务合同,明确并细化工资、福利、奖金等具体内容,并把加班费、休息日等内容约定清楚。这样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来维权了。

而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首先需要认定该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应由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这方面有这样三个条例我们需要了解:

一、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现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

二、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结语

实习,就是实实在在地学习,实习中我深深地体会到这一点。我学会了如何整理卷宗并装订归档,学会了如何拟写判决书,了解了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熟悉了行政审判流程,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次实习,可谓收获颇丰。实习在给了我启发的同时,也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理论与实践脱节,无法将理论熟练地运用,专业知识不扎实,对于专业知识的学习有待于加强。

6.法院实习报告 篇六

实习人 赵丹学 号: 06053102018

实习地点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 两个月

2008年1月8日到3月8日间我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毕业实习,短短两个月时间,除去周六周日,实际呆在法院里的时间只有五十天,但这五十天来却感触颇深。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我们大三快毕业这半年必须进行两个月的实习,学校不做统一安排,要我们自己去找。7号一下火车,就自己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去联系实习单位。第一次进法院的门,心里砰砰直跳,该去找哪个领导呢,在门口向值班的法警问了一下,应该去找法院的政治部。上了五楼,递上学校开的介绍信,政治部的主任热情的接待了我,在了解了我的来意后对我来实习表示欢迎,并给我讲了些法院的一些工作纪律,主要是关于保密方面的。

我被分在了民二庭,这对我是有点难度,在民商这一块我以前学的都差不多忘光了,特别是在民事程序这方面,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别人都说学法学的,得民法者得天下,看来这法学这一块,我还是得重新学起了。

在民二庭实习的二个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帮助赵法官整理卷宗14份,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很大,民二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到三月底已经立案待审的案件就有六百多份,民二庭十几位审判员平均每人有案子40多件,几乎每天都有两个庭要开,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法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讨论案子时都是用济南方言,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

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亚伟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两个月里,曾帮赵法官草拟过民事裁定书以及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赵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

在法院里呆了个把月,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有一对刚结婚不到半年的小夫妻也闹离婚,法院对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规定的那几种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一方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夫妻分居满两年的等等这些强制规定的,一审都是经调解无效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如果半年后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离婚的,法院审理时如果调解无效一般都会判决支持离婚,所以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经过平时和法官们的探讨以及一些自己听过案子,看过的案卷,我发现现在离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点:①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②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30岁以下的离婚的占多数 ③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离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这反映出当今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妇女地位提高 ④一方不出庭,诉讼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增多 ⑤因家庭矛盾引起离婚较多,多集中于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节后不久提起离婚。

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共性:一是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案件增长幅度大。二是原告索赔数额高,原告胜诉率高,获赔数额相对较少,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唯有一件因受害人死亡,法院才支持了原告方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三是车辆及人员的流动性,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增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四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这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

3、劳动合同纠纷,在法院听了几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后,发现在辩论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强调是雇佣关系,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审理这类案件还要涉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要认定工伤的提起赔偿的话要先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争议案件要提起诉讼一般有个先决程序,就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总结一下有这几个特点:

1、并非行政机构,因此如果对其仲裁裁决不满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其是社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组织,专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3、其设立和管理主要有劳动部门负责,仲裁员也多为劳动部门人员,因此具有半官方性质。

对经常提到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庭审后我也做了如下整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法院里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原来法院里的法官素质都很好,每个人都过了司法考试,他们懂的知识面非常广,整天被案子压着,还总能挤出时间去学习。深入了解了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其实自己什么都不懂,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法院实习,做错了什么事,法官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法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法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前提是要公证,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院专门有审判监督庭,专门负责错案追查制,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对我的将来有着极大的帮助。

7.法院实习生实习报告 篇七

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一方面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进入企业实习并获得实践经验,保障了他们在毕业时就业压力下的利益。另一方面,学生因实习环节安全隐患等因素而受到意外伤害的概率在增大,随之而来,学校、合作企业、学生及其家庭的风险成本也陡然增加。应建立一种有效防范和处理实习生在企业实习环节中伤害事故发生的机制,并使之成为良好的运行机制,这样才能保障学生的根本利益,保证校企合作有序发展,充分发挥“2+1订单式”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认定

2010年,全国有611万高校应届毕业生,其中高职毕业生近300万,这300万学生都将面临企业实习。根据2008年在广州举行的“全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会议”资料可知,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2173万人,当年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96万人,意味着工伤人数占参保劳动人员的比例为7.886‰。2009年,将有300万高职学生踏上实习岗位,若套用上述工伤事故人数比例,可能会有2.3659万名学生在实习环节中受到意外伤害。采用“2+1订单式”培养模式进入企业实习的学生,由于他们将有整整一年时间在企业实习,较之其他的毕业实习生,可能发生意外伤害的概率更大。

由于实习生参加的是顶岗实习,虽然有现场师傅带教、教师指导,但其劳动强度和劳动要求并不会低于企业正式员工,因此他们所承受的劳动意外风险也不亚于企业正式员工。虽然目前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说明全国每年有多少高职学生因在企业实习受到意外伤害,但因实习过程造成伤害导致的诉讼和家庭悲剧却常见于媒体报道,实习教学的效果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虽然在企业实习环节中学生参加了实际劳动,但其身份依旧是学生,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由学校安排,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不是劳动雇佣关系。在企业实习过程中,学生一旦出现意外伤害事件不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无法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一般模糊的民事侵权来处理,实习生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学校对企业实习教学环节中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在企业实习过程中,学生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接受“订单”培养、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往往是诉讼和要求支付赔偿的主要对象。一旦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单纯将责任推卸给合作企业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培养模式中企业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当前国家提出的“保就业、促增长”政策也带来不利影响。在“2+1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由学校安排学生去相关企业特定岗位实习是教学计划的安排,理论教学知识在实践岗位中的延伸,是学校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在这个教学环节,虽然学生人在实习单位,学校仍有教育、管理、风险监管等义务。这些义务并不会因为学生到了实习岗位而免除。学校应对学生在企业实习环节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一)健全企业实习教学环节管理制度

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和保障部门学校管理层应设置专门机构来管理和保障学生在企业环节的实习安全,制定各种与实习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企业共同设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实习生安全保障规范及其过程管理、考核等内容。

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应对将要参加企业实习的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对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和相关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系统的介绍。强调实习的纪律性和严肃性,对违反安全纪律的危害性应作充分说明,让学生在进入实习岗位前有心理适应期。

加强日常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应定期检查实习内容落实情况并建立实习管理档案,将每一次检查的学生人数、时间、岗位、指导内容、实习活动是否与教学计划衔接等一一记录在案,并由学生、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确保教师指导工作不流于形式。对实习指导教师加强业务培训,使教师能及时处理实习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实习的正常秩序。

建立与企业的联络机制学校实习管理部门成员或实习指导教师在组织、检查学生实习过程中,若发现实习企业环境、实习岗位有明显的或者可预见的会危害实习生人身安全的事件、隐患应予关注,及时联络合作企业,迅速采取合理、有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预防措施。

(二)建立实习质量监控体系

对合作企业的监管选择参与本培养模式的合作企业应慎之又慎,精选出若干合格的企业成为合作伙伴。学校若发现合作企业未按教学计划实施实习教学,甚至提供的实习岗位具有危险性,考虑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教学要求,在与企业沟通后企业仍不改正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对上述企业应从校企合作单位中淘汰。

对实习生的监管建立对实习生的质量监控,使学生明了实习期间各种规章制度。明确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和工作范围,并在实习期间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及时沟通,了解学生情况,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使实习计划真正落到实处。学校采取的上述措施已经做到了安全监管、教育、管理的职责,对企业起到了必要的协助义务,尽到了学校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依据当前各地法院相关实习生伤害事故判例,即使学生不幸发生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院校也可免责。

合作企业对实习教学环节中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学生进入实习岗位虽然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但是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事件,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不承担任何责任。依据目前的相关判例,企业往往承担这些伤害事件的主要赔偿责任。为了实习生的人身安全,也为了避免不幸事件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企业应做好积极的预防措施。

(一)做好岗前培训工作

安全意识教育实习生在校期间已经接受过相关安全教育,通过了通用性安全防范规范甚至是合作企业规章制度的理论考核,但是实习生在面对企业真实生产环境时,以上教育并不能让学生完全理解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企业应在真实环境中再次对学生进行安全实务方面有针对性的培训,培养学生全面的安全意识观。

岗位操作技能和设备培训企业实际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远比实习生校内的模拟实训环境复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会出现模拟环境中不可能出现的困难,学生若对生产设备和岗位操作技能熟悉可避免各种困难,反之,学生会因慌乱引起误操作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在岗前培训期间,应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操作习惯,杜绝违章作业和不良的工作习惯。

(二)高效带教制度和健全安全制度

企业应安排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带教师傅,全程跟踪并负责实习生在企业实习环节的工作。企业应针对实习生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制定实习管理制度,在严格执行企业日常管理制度的同时,将实习生安全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和带教师傅工作内容之中并对其考核,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障实习生在实习环节的安全。

(三)与学生签订保障性协议

在目前实习生未受到《劳动法》保护的情况下,在实习生入岗之前企业可参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人道关怀和安全保障为出发点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其重点应为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实习过程意外伤害事件的责任、缴纳商业保险金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实习生安全的同时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实习生在实习环节发生意外事件处理的措施

实习生发生较为重大人身伤害事件后,企业和院校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相关事件及其造成的不良影响。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巨大的费用是事件后续要处理的最大问题,目前,除却诉讼途径外,可采取2个措施来应对此类事件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新医改方案对相关实习生的基本保障2009年3月公布的新医改方案把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范围,医保的最高报销额度为全国年人均收入的6倍。2008年中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81元人民币,依据新医改的方案,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的报销最高额度为94686元。这笔费用将构成实习生在实习过程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基本保障。

商业保险对相关事件的保障若学生在参加医保的同时也参保商业保险,一旦伤害事故发生的费用超过医保的最高报销额度,在办理完医保报销后,剩余未报的部分可以获得商业保险的赔付,商业保险将承担对实习生辅助保障的作用。为了维护实习生的权益,帮助学校和企业规避相应的不良后果,应由企业或学校承担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

就“2+1订单式”培养模式而言,实习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发生重大意外人身伤害事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对此应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如果处理得当,不仅学生、学校、企业三方的权益可得到正当维护,还可保证整个教学环节的顺利实施。

摘要:“2+1订单式”培养模式是满足企业人才需求、解决就业问题的一种较为成功的人才培养模式,但这种培养模式使学生在企业实习时间长达一年,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容易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对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各方的利益,文章针对实习过程中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认定,以及学校与合作企业就事故预防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实习生,企业实习,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防范

参考文献

[1]黄亚妮.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初探[J].教育发展研究,2006,(6).

[2]史旦旦,应继慧.职校实习生伤害事故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教育与职业,2006,(24).

8.法院实习生实习报告 篇八

1前言

临床实习是医学专业学生学习的重要环节,没有实习的大学学习是不完整的学习,只有理论和实践很好的结合在一起,才能算是真正完成了大学教育。我对114名河南科技大学2008届实习护理专业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旨在找出影响护理专业学生实习效果的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提高实习效果。

2方法

2.1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问卷如下表:

河南科技大学护理实习生实习效果因素问卷调查表

1、实习后你对护理工作的看法理想不太理想非常反感

2、实习时你的人际关系很和谐一般难以相处

3、你认为实习时的人际关系对实习效果的影响很大影响影响不大没有影响

4、实习时你每日上班提前到达按时到达迟到早退

5、你实习时在工作中的态度积极主动等待安排拖沓抱怨

6、你认为实习中的态度对实习效果的影响程度很大影响影响不大没有影响

7、你认为自己所学的护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的联系程度非常吻合基本吻合差距较大

8、你认为自己所学的护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的联系程度对护理实习的影响程度很大影响影响不大没有影响

9、你觉得以下带教老师的哪种态度对实习更有帮助主动讲解被动讲解不管不问

10、你认为以下哪种形式对护理实习更有帮助出科考试病例书写操作能力

2.2对调查问卷整理分析。

3结果

经过整理分析的得出以下影响护理专业学生实习效果的因素:

3.1实习后对护理专业的重新认识社会上很多人对护理工作存在偏见,而且,每天面对单调、又脏又累的护理操作,学生对护理工作的向往大打折扣。学生实习后对护理专业的重新认识显示:认为护理工作理想的学生54人(占47%),不太理想的51人(占44%),非常反感的10人(占8%)。在与学生的交谈中,不少同学抱怨病人看不起实习生.不愿让实习生操作,甚至说话很难听,这些现象可能影响到学生的实习热情甚至毕业后的择业。

3.2人际关系学生从人际关系简单的学校一到临床,接触众多陌生的医护人员、病人及陪护人员,在交往中逃避和缺乏信心。甚至不敢主动与老师、患者、家属交谈,这种状态可能会进人恶性循环.必然影响实习效果。调查显示.认为能够处理好日常人际关系的为35人(占30%)、一般的77人(占67%)、有隔阂的3人(占2%)。

3.3在校所学与临床应用的差距学校所学知识与临床实际应用有一定差距,教学有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调查中示74人(占64%)认为在校所学理论、技能知识与临床应用基本吻合。41人(占36%)认为差距较大。

3.4带教老师工作情况、水平、带教态度等均会对护理专业学生实习效果造成影响调查中,有89人(占75%)反映带教老师能做到主动示范讲解,有27人(占23%)反映带教老师对实习生不管不问。这说明有一部分带教老师对工作不负责任。

4讨论

经过调查分析,我们提出了以下几条提高护理实习生实习效果的建议:

4.1加强专业思想教育护理专业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实习期间是职业道德和专业思想培养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时期。学校应通过各种活动和手段加强护理专业学生的职业思想教育。

4.2加强心理疏导护理专业学生从学校来到医院实习,角色不适应,心理应对能力弱,缺乏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普遍存在紧张、焦虑的心理。因此,护理专业学生到科室实习,带教老师首先要以积极热情的态度对待他们,使护理专业学生感到被重视和受欢迎。

4.3縮小在校所学与临床的差距学校应和医院结合,经常邀请临床医生到学校开讲座和座谈,传授临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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