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教学方法(精选8篇)
1.适用的教学方法 篇一
各种开发方法的优缺点及适用场合
1、结构化系统开发方法(1)优点
从系统整体出发,强调在整体优化的条件下“自上而下”地分析和设计,保证了系统的整体性和目标的一致性; 遵循用户至上原则;
严格区分系统开发的阶段性;
每一阶段的工作成果是下一阶段的依据,便于系统开发的管理和控制; 文档规范化,按工程标准建立标准化的文档资料。(2)缺点
用户素质或系统分析员和管理者之间的沟通问题; 开发周期长,难于适应环境变化;
结构化程度较低的系统,在开发初期难以锁定功能要求。(3)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结构化程度较高的系统的开发。
2、原型法(1)优点
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规律,系统开发循序渐进,反复修改,确保较好的用户满意度; 开发周期短,费用相对少;
由于有用户的直接参与,系统更加贴近实际; 易学易用,减少用户的培训时间; 应变能力强。(2)缺点
不适合大规模系统的开发;
开发过程管理要求高,整个开发过程要经过“修改—评价—再修改”的多次反复; 用户过早看到系统原型,误认为系统就是这个模样,易使用户失去信心; 开发人员易将原型取代系统分析; 缺乏规范化的文档资料。(3)适用范围
处理过程明确、简单系统; 涉及面窄的小型系统。(4)不适合于
大型、复杂系统,难以模拟;
存在大量运算、逻辑性强的处理系统; 管理基础工作不完善、处理过程不规范; 大量批处理系统。
3、面向对象开发方法(1)优点
分析、设计中的对象和软件中的对象的一致性; 实现软件复用,简化程序设计; 系统易于维护; 缩短开发周期。(2)缺点
不易于大系统的开发(3)适用范围
在大型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中,面向对象开发方法和结构化系统开发方法相互依存,不可替代。
2.适用的教学方法 篇二
一、知识型员工的概念界定
知识型员工这一概念的是美国管理大师德鲁克提出的, 知识员工是指那些掌握和运用符号和概念, 利用知识或信息工作的人,他们生产的不是物质产品,而是知识和思想。也可以这样说,知识员工是指以知识为载体、具有较强的职业个性、不断为自我价值的增值和实现而追求的个人。包含了专业人员、管理层和技术人员等。他们一般都有较高的学历, 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 并且能把这种专业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实践中去, 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创新, 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绩效。
二、知识型员工在个人特质、工作特点、心理需求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得企业管理者激励知识型员工的难度增大
他们的特点不同于一般员工,这表现在:
1. 独特的个性特征。
知识型员工的工作大多是大脑复杂的思维过程, 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更没有确定的流程和步骤, 这也要求知识型员工要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不从众、自主性强, 独立能力强、要有足够的自信, 游刃有余的运用自己的各方面知识和能力, 迸发出灵感, 给企业注入创新的血液。
2. 超强的创造性。
超强的创造能力是知识性员工的另一素质要求。知识型员工从事的是思维性和创造性工作, 他们通过对旧知识的领悟, 对新知识的探索, 产生对新事物创造的欲望, 把迸发出的对企业的灵感运用到实践中, 从而推动企业技术的进步和产品的创新, 带动企业的发展。
3. 较高的团队合作能力。
知识型员工从事的工作的科技含量较高, 需要多学科的综合应用, 一般情况下不是一个人单独能够完成的这就要求知识员工在实际工作要有团队合作精神, 能集众人之长而常与众人。团队合作更能激发他们的创造性、自主性。
三、激励知识型员工的因素分析
个体在组织中存在三种期望,即维持生活、发展自我和承担社会责任。这三种期望均存在于每个组织和每个个体之中,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从知识型员工的特点来看,他们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发展自我和承担社会责任上。如果借用马斯洛需求层次论来解释,则他们已上升到了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高度。金钱本身对他们的工作表现并没有产生很重要的激励作用,他们追求在工作中给自己和别人带来意义。对知识型员工来说,金钱虽然不是第一位的激励因素,但仍是重要的激励因素之一。这并不是说高报酬就可以达到激励的目的,报酬是一种保健因素,有它并不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但如果没有它或不能保证公平支付就会导致员工的满意度下降。在当今知识资产倍受重视的时代,知识型员工的货币收入本身就已经比较高,其生理层面上的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同时,知识型员工需要在人力资本方面进行大量投资,以掌握更为先进的知识和技能,其本身有一股强烈的愿望和冲动,要把所学的知识、技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有更强的自我实现需要。所以,在重视薪酬水平的同时,更应强调内在激励因素的作用。因此对知识型员工应该采取灵活的激励制度,内在激励与外在激励结合,注重内在激励。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知识型员工激励因素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他们发现,与其它类型的员工相比,知识型员工更加重视能够促进他们不断发展的、有挑战性的工作,与成长、自主和成就相比,金钱的边际价值已经退居相对次要地位。也就是说,对知识型员工的激励除了金钱以外,更重要的是其成长、自主和成就。
四、构建合理有效的知识型员工的激励机制
美国企业家巨子艾科卡说过:“企业管理无非就是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这正是管理激励的主要内容。
1. 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人性。
“以人为本, 尊重人性”作为现代管理理念, 强调把管理的最终目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放在人的背后, 管理行为不再是冷冰冰的命令型、强制型, 而是贯穿着激励、信任、关怀、情感, 体现着管理者对人性的高度理解和重视。特别是在知识型员工占多数的高科技企业, 管理者不能把员工视为单纯的“经济人”, 以满足其生存需求和物质利益为管理契机, 而是要注重对员工的尊重、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提供创造性的工作, 建立起企业的经营理念, 将外部控制转化为自我控制, 使每个员工自发地形成对企业的忠诚感和责任感, 进而使员工的个人价值实现与企业的生存发展统一起来。
2. 充分授权, 委以重任, 提高知识型员工的参与度。
对知识型员工的充分授权要求建立相应的授权式组织结构:一是上级管理者要有一定的超越性, 将经营管理权充分授予下级, 让其充分自治;二是将下级转变为领导者, 赋予他们领导职责;三是扩大非上级干预的业务流程, 增大知识含量, 让下级知识型员工按照任务要求, 自行制定解决方案, 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此外, 委以重任也是激励知识型员工的重要途径。
3. 实施全面薪酬战略, 给知识型员工以充分的激励。
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 员工的薪酬不再是简单的收入分配问题, 而成为知识型人才价值实现的一种形式。企业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 不仅是吸引和留住一流知识型人才的前提, 也是人力资本不断增值的重要基础。为满足知识型员工的薪酬要求, 目前发达国家企业普遍推行一种称为“全面薪酬战略”, 即公司将支付给雇员的薪酬分为“外在”和“内在”的两大类, “外在薪酬”指为员工提供的可量化的货币性价值。比如, 基本工资、奖金等短期机理薪酬, 股票期权、认股权、购买公司的股票、股份奖励等长期机理薪酬、退休金、医疗保险等货币性福利, 以及公司支付的其它各种货币性开支, 如住房津贴、俱乐部会员卡、公司配车等。“内在的薪酬”是指给员工提供的不能量化的货币形式表现的各种奖励价值。两者的组合即为“全面薪酬”。
4. 开展教育培训, 加强人才培养和选拔。
管理大师德鲁克说, 员工的培训与教育是使员工不断成长的动力与源泉。在知识经济时代, 培训与教育也是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条件。为此, 企业应将教育与培训贯穿于员工的整个职业生涯, 使员工能够在工作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随时学习到最先进的知识与技术, 保持与企业同步发展, 从而成为企业最稳定可靠的人才资源。随着事业的发展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倚重将不断增加, 许多知识型员工将从单纯的技术岗位和局部性工作, 转向承担更具综合性的管理和领导。技术专家与管理者身份的融合将成为企业对人才需求的新趋向。为使优秀的知识型人才尽快成长, 从企业内部选择领导人才是许多成功企业经验即我们常说的选聘领导的“内升制”。好处一:有利于公司内部员工的职业发展, 使优秀人才获得充分的成长空间。好处二:内部选拔的接班人熟悉公司的运作程度, 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便于很快进入工作状态;好处三:从内部提升领导人有利于公司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5. 采取宽容式管理, 实行弹性工作制, 为知识型员工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
大部分知识型员工, 非常重视私有的工作空间, 也更喜欢独自工作的自由, 以及更有张力的工作安排。而由于知识型员工的工作过程难于监控, 传统意义的监督管理对他们来说既不适宜, 也非必要。因此, 对于知识型员工只需对其工作结果提出要求和考核, 而无需对中间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因此, 企业可酌情对知识型员工实行弹性工作制。
在知识经济日趋激烈的21世纪, 企业经济管理之间的竞争重点在知识、资讯、科技的综合体——知识型人才之间的竞争, 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在于知识型员工, 企业的竞争、知识的创新、利用与增值, 最终都要靠知识的载体——知识型员工来发展和实现。企业中的知识型员工是公司价值的创造者, 是公司中最有价值的资源, 从而对于知识员工的激励效果如何, 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在这里,我们分析了知识型员工的特点,以及他们所适用的激励方式,其目的就是提高知识型员工的生产力为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而做出参考。
摘要:在知识经济日趋激烈的21世纪, 新型员工即是知识型员工。知识型员工成为企业的重要资源和主导力量。由于知识型员工的特殊性, 对知识型员工的激励除了金钱以外, 更重要的是其成长、自主和成就。从知识型员工的特点和激励因素出发, 提出了应从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两方面激励知识型员工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知识型员工,激励政策
参考文献
[1]肖光强:如何管理知识型员工[J].企业管理, 2000-7
3.法律方法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 篇三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漏洞;利益衡量;权利质押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102-02
引言
指导性53号案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是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第二是权利质权如何实现,这两个争议焦点运用法律条文都无法得出合法合理的法律决议,因此在法律实践中需运用法律方法来对其解释、分析与论证,才能得出一个符合公平正义,符合法律规定的决议。那么法律方法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具体应用呢?笔者将在本文中对此进行解析。
一、法律方法概述
为什么我们需要去研究法律方法,这是在学习法律方法时所首先应清楚的问题,如果法律方法的发生不具必然性,那么,我们对法律方法的探求就变得多余。我们为什么需要去研究法律方法,郑永流教授将其原因概括为“事实与规范不对称”,指因规范的确定性不同,事实与规范之间存在着不同适应程度的问题,因规范的不确定性,而导致需要运用法律方法来使规范与事实相适应。陈金钊教授对法律方法下定义,认为为了解决合法性问题,为法律学人提供对法律规范的发现推理、理解解释、论证论辩、修辞说服以达致合法性的为法律方法,通过对法律和法律方法的把握,使人们感受到自己的行动是可以预期的,就是法律方法。我们研究法律方法,最主要的是与实践相结合,学会在具体案例中进行运用。本文选取了最高法指导性案例53号进行法律方法适用的具体分析。
二、案例争议焦点分析
指导性53号案例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第一,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第二,如果质押成立,质权如何实现?
(一)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
关于焦点一,应该从两个部分来考虑,其一是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是否属于质押的客体,其二就是要考虑该质押协议是否生效了。
我们先从立法者的目的来看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质押的实质内容,对于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是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其中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而其收益权,则属于经营者的权利。本案中,由于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并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所以案件争议的以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实质上系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押。对于污水处理的收益权,我国法律并未将其列为独立的财产权利,但性质上属于债权,故我们应当寻找关于债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因签订合同时为2005年,而我国的《物权法》是2007年出台的,所以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而关于权利质押这一块,则应适用我国《担保法》第75条中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但担保法中也没有写明污水处理的收益权可以质押,我们可以继续尝试用体系解释法的方式来分析。
运用体系解释,我们发现,尽管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可以质押,但其性质与公路收益权的性质十分相似。而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公路收益权适用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即明确公路收益权属于担保法中的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出质,那么与其类似的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也应当可以出质。同时,在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一则《实施意见》1中首次明确了可试行将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进行质押。所以本案中,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与长乐亚新公司(以下简称“长乐公司”)、福州市政公司签订的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的担保协议是成立的。
从我国现行《物权法》的角度出发,污水处理的收益权性质上属于债权,而债权的质押应当具有确定性,本案中约定质押期间为2005至2018年,其特许经营权的运营期至2030年,则该收益权的行使期间以及金额均可确定,因此其性质是特定化了的将来性的金钱债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第4条规定将未来金钱债权纳入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本案污水处理收益权可以归入“应收账款”中,且《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属于可以出质的权利。
经过以上解释,确定了污水厂的特许经营权可以质押,但该权利质押能否生效,还需进一步运用法律方法来分析。对于担保物权中的权利质权除应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外,还应对质权进行公示。《物权法》中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本案中的质押合同签订时,本法并未出台,我国亦未建立统一的公示登记系统,因此需用到法律方法中的体系解释对其分析。本案中的质押合同的公示应参照当时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其主管部门了解该收益权是否存在质押之情况,该权利即具备物权公示的效果。本案中,长乐市建设局在质押协议上盖章,且明确约定“长乐市建设局同意为原告和福州市政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出质登记手续”,因此可认定此案中的污水处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已知晓并认可该权利质押情况,有关利害关系人亦可通过查询了解有关权利质押的情况。由此,可以认定本案中的权利质押已经设立生效。
(二)权利质权如何实现。
经过前面分析,本案中海峡银行与长乐公司、福州市政公司签订的质押协议成立并生效,但海峡银行在行使质权时又遇疑难。因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对权利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进行规定,仅对质权的实现方式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对《担保法》第71条和《物权法》第219条进行文义理解,在权利质权没有规定时应当适用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定,即海峡银行可依协议将质物折价或依照法律对质物进行拍卖、变卖,且这也是海峡银行的诉求之一,但本案中按文义解释得出的拍卖、变卖质物的结论并不合理。由于福州市政公司及长乐公司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其在经营期间对相关不动产、设备享有所有权,其亦雇佣人员具体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如若拍卖、变卖则对福州市政公司及长乐公司非常不公。因此,此处可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通过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来取得相应价款的优先权。由于可质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权利)通常并非直接体现为金钱价款,需通过转让的方式才可获得对价款,但收益权属于将来获得的金钱债权,因此本案中可以通过直接向第三债务人收取金钱的方式实现质权,本案中的第三债务人为长乐市建设局,由长乐市建设局向长乐公司、福州市政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因此海峡银行可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服务费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法律方法在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通过前述的论证,可以看出来法律方法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十分重要,而本案又是比较典型的案例,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运用了多种法律方法,我们可以大概总结一下适用规律。
(一)法律解释。
本案中主要运用到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首先,在质权如何实现部分,笔者先对物权法以及担保权法的法条规定进行了文义解释,但根据文意解释,无法得出比较合理的结果,所以又需要运用其他的法律方法来进一步分析。其次,在认定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质押的实质时,先采用的是主观目的解释,探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对权利和义务的区分,权利可以放弃、转让,但义务不可以,于是将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划分成两部分来区别看待,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属于经营者的义务,不能转让,但因经营和维护而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则属于经营者的权利,其性质上可以转让,这就将一个具有争议的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的问题定性为收益权的质押问题,有利于我们对案件的进一步分析。第三,对于前面定性的污水项目处理收益权能否质押问题还运用了体系解释的方法,在当时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通过对其他法条、法规的研究,寻找类似的情形对该案具体情形进行认定。如本案中司法解释对公路收益权的规定就与污水处理收益权相类似,又如在权利质押的公示问题部分,也采用的体系解释。最后,在整个案例中,新颁布的《物权法》都对整个案例起到了借鉴作用,虽然在民事法律规范上,一般不存在法的溯及力,但是本案中由于质押合同签订时《物权法》并未出台,所以不能适用《物权法》为本案的判案准则,但我们可以研究《物权法》中对该种情形相类似的规定,来判定本案中污水处理收益权的质押行为是有效的。
(二)法律逻辑与法律推理。
本案在分析过程中也充分运用到了法律逻辑与法律推理的法律方式。在证明污水处理收益权能否出质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条逻辑线,第一条逻辑线是确定性的债权可以作为质权的客体,而本案中的污水处理收益权属于确定性的债权,所以该污水处理收益权属于确定性的可以质押的债权;第二条逻辑线是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债权可以质押,本案中的污水处理收益权属于应收账款,所以本案中的污水处理收益权可以质押。
以上的两条逻辑线又分别有法律推理三段论的方式予以证明。第一条逻辑线中,大前提是我国的民法理论,对于债权质押,出质的债权应具备确定性的特征;小前提则是本案中的污水处理收益权具有确定性,即该收益权是经营权人基于经营服务而请求付款义务方支付服务费的权利,本案中的特许经营权截止2030年,确定的期间可对该债权的金额进行预见和确定;因此得出污水处理收益权具有确定性的法律结论。第二条逻辑线中,大前提是我国《物权法》第223条,明确“应收账款”属于可出质的权利,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中将“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归属于应收账款。小前提则是长乐公司和福州市政公司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由长乐市建设局向福州市政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的收益权是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债权事实;因此可以得出污水处理收益权属于“应收账款”,并且可以质押的结论。
(三)法律漏洞的探寻。
如何判定是否存在法律漏洞,笔者翻看了各家理论,也没有查询到一种比较统一的说法,只能见仁见智了。对于本案中,应当认定存在法律漏洞,案件中海峡银行与长乐公司、福州市政公司签订污水处理经营权质押协议的时候,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对污水处理的经营权能否质押的问题进行明确地规定,所以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只能运用自己的智慧以及各种法律方法来寻求一个相对合理的决定。同时,在对权利质权实现的问题上不论是原先的法律还是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中都没有对此有明确地规定,在适用动产质权对质权实现的一般规定过程中也会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此处也存在着法律漏洞,但是笔者认为此处的漏洞是我国立法者在现在技术水平下可以解决的漏洞,可以经过司法解释来进行填平。
(四)利益衡量原则的适用。
本案从利益衡量原则角度出发,判处海峡银行与长乐公司、福州市政公司三者之间的质押协议有效,因为本案存在一个社会事实,即银行给像本案中这样的企业贷款事件十分常见,而使用某些权利进行权利质押,也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因此本案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由于司法平等原则,本案的判决对于类似情形的案例也具有指导作用,若本案判处所涉质押协议无效,那么我国大量的以同样方式进行贷款的行为只要提起诉讼也会被判定无效,将会导致银行信贷不安全的局面产生。本案在权利质权实现部分,也采用了本原则,驳回了海峡银行要求变卖、拍卖质物的请求,我国《物权法》虽规定在质权实现的时候可以采取拍卖、变卖质押物的方式,但本案中,因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属于将来金钱债权,且收益权均附有一定负担,其经营主体特定、以及经营过程中经营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均非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依其性质均非可拍卖、变卖的对象。若强行将质物拍卖、变卖,一方面会出现无法执行的情形,另一方面也会对福州市政公司及长乐公司非常不公,因此本案采用协议折价的方式,约定由海峡银行对长乐市建设局直接收取服务费并行使优先受偿权。
参考文献:
[1]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 第3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03.
[2]宋保振,《法律解释方法的融贯运作及其规则——以最高院“指导案例32 号”为切入点》,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03 期。
[3]杨建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编民事案例的变化》,现代法学,2010年7月第32卷第4期。
[4]陈金钊,《解决“疑难”案件的法律修辞方法——以交通肇事连环案为研究对象的诠》,现代法学,2013年9月第35卷第5期。
[5]郭明瑞、瞿灵敏,《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与适用问题研究》,江汉论坛,2016,03.
注释:
1.《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4.适用的教学方法 篇四
适用于疲劳驾驶检测的人眼跟踪方法研究
在基于人眼的疲劳驾驶检测技术中,对人眼进行实时地跟踪能够缩短定位人眼的时间,提高检测的效率.Mean Shift算法利用梯度优化方法实现快速目标定位,但忽略了目标的`运动方向和速度信息,在受到外界干扰时容易跟踪失败,而Kalman滤波可以准确预测目标的位置和速度.将这两种方法合理结合起来.对目标空间运动位置进行预测,保证了目标运动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作 者:龚荣 甄轶佳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 刊 名:科技信息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9 “”(16) 分类号:U4 关键词:驾驶疲功 人眼跟踪 Mean Shift算法 Kalman滤波5.试问资产评估的三种方法的适用性 篇五
13财审2班 12296042 *** 1
前言
在资产评估中,评估方法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方法自成体系却又相互联系,不同种类的资产可能对应着不同的评估方法,也可能对应着相同的评估方法,一种评估方法也可能对应着多种资产,但是总有一种方法是最合适的。这就要求我们要能够根据所要评估的资产的属性,资产评估申请人的目的来确定使用何种评估方法。
关键词
成本法 市场法 收益法 目的 属性 体会
目录
1、前言……………………………………………………………………………….2
2、关键词…………………………………………………………………………..2
3、三总评估方法的使用前提……………………………………………4
4、从评估的目的对资产进行评估……………………………………6
5、从资产的属性来进行评估……………………………………………7
6、这三种方法并不互相排斥……………………………………………7
7、资产评估实例……………………………………………………………….8
8、心得体会……………………………………………………………………….9
9、参考书目……………………………………………………………………….93、三总评估方法的使用前提
成本法
成本法比较充分的考虑了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贬值,因而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都是适用的,是资产评估中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以下情形普遍运用成本法评估资产的价值:(1)、通货膨胀造成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价比历史成本大幅度提高。(2)、社会技术进步因素导致被评估资产,尤其是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出现较大的无形损耗。
(3)、因对现有资产进行技术更新或改造,使被评估资产的使用效应大幅度提高。
(4)、因对被评估资产使用年限的估计偏大或偏小,而使被评估资产计提的折旧通资产的自然损耗不相吻合。
(5)、被评估企业财务管理混乱,造成被评估资产的账面价值历史成本失实。
成本法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原则上说,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适用。具体而言,除单项资产和特殊用途资产外,对于那些不易计算未来收益的特殊资产及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的资产评估业务都可用此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
(1)、现行市价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现行市价法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因为评估过程中的资料直接来源于市场,同时又为即将发生的资产行为估价。
评估价值=[全新参照物市场价格-(全新参照物市场价格/预计使用年限)×资产已使用年限]×调整系数
(2)、现行市价法主要适用于单项资产交易价格的评估。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
(3)、公开市场上存在在功能、面临的市场条件上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资产及交易活动(参照物),且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时间间隔不长。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
(4)、参照物的基本数量至少为3,参照物成产成交价格必须真实,参照物成交价应是正常交易的结果,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之间大体可替代
市场法只适用于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评估业务。只要满足市场法的3个前提条件就可以运用市场法。但下列情况不宜采用市场法:1)因资产具有特定用途或性质特殊,很少在公开市场出售,以致没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如专用机器设备,或无法重置的特殊设备都不宜采用市场法;2)对于大多数无形资产而言,因其具有保密性、不确定性及不可重复性等特点,所以其交易价格资料往往不对外公开,评估人员无法收集其价格资料,因此不宜采用市场法。
收益法:
(1)、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要求被评估资产与其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着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
(2)、资产的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是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或者能够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者无法重置的特殊资产的评估活动,如企业整体参与的股份经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兼并、重组、分立、合并均可以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单独计算收益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以应用此法。
4、从评估的目的对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目的是指评估委托人要求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评估后所要从事的行为。资产评估目的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要进行资产评估,这是资产评估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后首先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最通俗的例子就是,企业破产之后与破产之前对其所拥有的设备进行评估的目的是不一样的,目的不同,因此其资产的评估值是不一样的。企业运营正常是,企业的目的可能只是单纯的核算其实际资产的多少,但当企业濒临破产时,其目的可能是为了清理设备来还债还钱,此时便会是清算价格。与之前不同,两者只差可能会悬殊好几倍。
5、从资产的属性来进行评估
正如前言中所说,不同的资产类型对应着不同的评估方法。比如说,对于机器设备,最好的方法就是成本法,机械设备在各个方面的费用项目记录都是很全面的,而且有很多的功能相似价格相差不大的同类型产品,这样一来成本法是最好的途径;房地产,市场法比较合适,房地产的市场很大,而且价格变化很不稳定,应用成本法的话,开发商没有最大利润,而收益法从消费者角度来讲,也不适合。因此向房地产这一类的资产最适合用市场法;而证券等,则应该选用收益法,一般来讲证券这一类的资产,具有时间效益,因此最好的要选收益法。
6、这三种方法并不互相排斥
同一的资产可以运用多种评估方法,或许结果大同小异,不过理
论上说的通。三种基本的评估方法并不相互排斥,它们是相辅相成的,组成一个紧密的资产评估系统。重置成本法适用于过去时间的基准日,市场大适用于现今的基准日,而收益法着眼于将来的某一天以作为基准日。三种基本方法贯穿于时间,涵盖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各种可能发生的资产评估形式的解决方法,所以说,三种方法存在着很紧密的联系,而并非相互排斥。
7、资产评估实例
就以我的笔记本电脑作为评估对象。一般来说,要是不运行大型的3D游戏软件和经常下载BT文件的话,笔记本电脑一般可以用六年左右。我的电脑用了将近两年,当初买它的时候他的价格为4000。以重置成本法来计算。
计算公式为: 资产评估值=被评估资产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资产经济性贬值
目前来看,资产实体性贬值大概等于800,,资产功能性贬值大概等于800,资产经济性贬值大概等于600 那么,资产评估值=4000-800-800-600=1800 以现行市价法来计算。计算公式为:(1)、直接比较法
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X评级对象特征)/参照物特征
或:资产评估值=参照物合理成交价格(2)、类比调整法
这里主要采用成新率价格法 计算公式为:成新率价格法
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X(评估对象成新率/参照物成新率)那么,资产评估价值大概为: 资产评估价值=4000X(50/100)=2000 因为评估的是二手电脑,所以这里不适合使用收益法来估算价值。
8、心得体会
通过对自己的电脑的评估,可以看出,资产评估途径有:市场途径、收益途径、成本途径。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因此,资产评估需要规范进行。资产评估在我们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9、参考书目
6.适用的教学方法 篇六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是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存在安全、质量、进度等问题时,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整改的指令性文件。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是一个非常严肃工程文件,带有强制性和指令性,并且要实行闭环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且整改完毕并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经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才能关闭。
所以监理工程师在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时候,对存在问题的描述一定要详细、准确,要求整改的范围及内容一定要清晰、完整。
但监理工程师在什么情况下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怎样编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这是考验监理工程师水平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现场监理工作的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适用范围
1.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于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安全措施不当问题、安全违章行为及文明施工问题,均可通过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1.2施工进度问题
对于施工现场的某个部位或整体进度滞后而影响里程碑节点或合同工期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或增加人员、材料、施工机械投入,或加强施工管理,或改进施工工艺,或改变施工工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将滞后的工期抢回来以实现里程碑节点或合同工期目标。
1.3施工质量问题
施工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①不按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②施工材料不符合图纸或规范要求;③施工质量或施工材料不符合施工合同要求;④施工工艺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图纸或规范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11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但通过多年施工现场的经验来看,监理工程师使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时要掌握一个“度”,即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不能用得太泛,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使用过度,就取不到应有的作用。
对于施工现场出现一般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可以通过口头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但对于施工质量缺陷多次口头通知整改而未整改,或严重不符合图纸或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工程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图纸或合同要求、施工工艺不符合图纸或规范要求等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编写的基本方法及注意事项
从一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可以看出一个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及工程管理水平。从一个监理项目部所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从侧面可以反映一个监理项目部乃至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和整体水平。因此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应该认真负责地编写每一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以体现一个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2.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编写的基本方法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有标准的格式(《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5-2000)附录B1表),由事由、内容二部分组成。
2.1.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事由”编写
事由(即标题)应是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中心内容,事由应该用简洁、严谨的词汇来突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主要内容。
2.1.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内容编写
内容是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主要部分,一般应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内涵:①对现场存在问题的描述;②指出依据的标准规范;③整改内容。
现场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部分监理工程师在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时,对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意见非常简单、对存在的问题描述不详细,有数据时不用数据说话,也不指出依据的标准规范,这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说服力不强。
⑴对现场存在问题的描述一定要清楚、准确、详细。如出现问题的系统或部位,是什么样的问题。对问题的描述,除文字描述外,有数据的一定要用数据,有条件或有必要,也可以附相关的照片资料。如果一个系统或区域有多处问题,应该分别描述。
⑵对于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一定要找出相关的标准或要求的依据,这样对问题的说明更具说服力。如是不符合图纸要求,应将图纸的图号及与图纸不相符的细节描述清楚;如不符合规范或其他条文要求,应将规范或条文名称、章节及与规范或条文不相符的细节描述清楚;如不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应将施工合同的名称、章节及与施工合同不相符的细节描述清楚。
用于检查工程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图纸、施工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⑶整改内容包括对问题的处理意见,整改范围及完成整改的时间等。对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定要以标准为依据,使处理意见具有可操作性。
但在提出整改意见时,应根据问题的性质、产生原因、出现频率、问题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施工机械或设备的性能、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或技术等级等问题进行分析,找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施工。如一个低压焊工去焊高压管道,焊缝质量肯定是不合格的,出现这样的质量问题时,除要求将不合格的焊缝进行整改外,还要更换电焊工,只有高压焊工才能去焊接高压管道。
2.1.3使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注意的问题
(1)在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时,应注意整改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并能使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能够关闭。例如:根据规范要求,管子两个对接焊缝的距离不宜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150mm。但如果某个部位由于设备及现场位置原因使管子焊缝间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对这样的质量问题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而施工单位无法整改,因此这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就无法关闭了。
(2)在签署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时,还要注意时效性。通常在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签署时间时,一般只写年月日,但对于时间要求很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将签发时间详细到时、分。
(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该抄送建设单位。
(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发出后,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该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5-2000)附录A6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格式进行报验。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后,应对现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签署监理意见。经过这个程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便关闭了。
但现场的实际工作中,有时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不积极整改、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有的甚至根本不整改。出现这样的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应该向总监汇报,总监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支付工程款的办法来制约施工单位,以维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严肃性和指令性,实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闭环管理。
结语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是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常用的一个工程文件,也是国家赋予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等问题下达整改指令的权力,是其他工程文件不能替代的。笔者曾参加某电厂工程机组的整套启动前的质监检查,在检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关闭情况时,发现某项目监理部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不是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而是用工程联系单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这种做法既不规范也起不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强制性和指令性。因此我们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规范使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7.适用计算机专业的就业指导方法 篇七
1 计算机专业就业存在的问题
1.1 自我定位存在偏差
学生容易在职业期望和职业方向选择上出现错误定位。职业期望中, 对薪水期望过高, 对于就业区域限制过窄, 会对就业形成不良影响。职业方向上, 很多人不考虑自己的知识技能储备, 不能有的放矢的寻找合适的就业机会。
由于IT产业的造富效应, 使得计算机类人才对自身的职业终极定位就相对较高。在某普通高等院校的计算机专业2013届、2014届学生中抽样调查, 学生对毕业时薪水预期普遍在3000元以上, 其中15.53%的同学薪水预期在5000元以上。又因为计算机专业的职业多种多样, 专业技能需求不同, 收入也不同。部分同学为了追求高收入, 或者追求大城市就业, 丢弃自己的专长, 盲目选择流行但不适宜自己的职业。职业方向上的定位偏差增加了就业的困难。很多同学面对五花八门的就业信息, 不知道如何挑选, 盲目求职, 造成企业需求和个人素质不相容, 无法成功就业。
1.2 专业技能薄弱, 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计算机专业是新兴学科, 知识的更新和发展迅速, 学科知识爆炸式增长。目前计算机专业就业范围所涵盖的职业分工种类繁多, 各种细分职业所需要的就业技能也不尽相同。目前的本科教育为了使计算机专业学生能更广泛的适用于社会, 开设了较多的课程。由于课程多, 学时少, 实践环节少, 造成学生的实际知识运用能力不足, 面面俱到却无法精通。
在实际就业过程中, 往往学生储备了多方面的计算机知识, 却在就业时没有突出的专项技能而无法适应企业需要, 形成岗位和人才无法对接。
2 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就业指导
在实际工作中, 通过灵活运用按需求职的就业指导模式和人职匹配的就业指导模式, 实现较好就业。
2.1 按需求职的就业指导模式
将职业需求和专业学习对应起来, 在职业规划导向下进行学习, 促进就业。
目前计算机专业的就业职业主要分为3大类:1) 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2) 互联网/电子商务/游戏开发;3) 计算机硬件, 每一类又对应了多种职业。
计算机软件类有如下职业:软件工程师、研发工程师、需求工程师、软件测试员、软件UI设计师/工程师。系统集成类有如下职业: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集成工程师、系统工程师、系统分析员。对于其中的数据库及目前的数据仓储、数据挖掘等, 还有数据库开发工程师、数据库管理员、ERP技术/开发应用、ERP实施顾问等类型的职业。这些职业对于专业知识主要需求为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系统结构方面。而这些职业中牵涉到嵌入式开发的岗位则需要嵌入式方向的知识和实际能力。
互联网/电子商务/游戏开发相关职业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运营管理、运营专员、网站编辑、产品经理/主管、产品专员/助理、电子商务/SEO、电子商务经理/主管、电子商务专员/助理、网络管理员、网络工程师、互联网研发工程师、系统管理员、系统分析师/架构师、网络与信息安全工程师、语音/视频/图形开发、工程师、网页设计/制作/美工、UI/UE设计师/顾问、三维/3D设计/制作、Flash设计/开发、游戏设计/开发、游戏策划师、游戏界面设计师、特效设计师、视觉设计师。这些职位需要软件方面的基本能力和数字媒体方面的技能。
计算机硬件方面的职业如高级硬件工程师、硬件工程师、硬件测试人员、计算机硬件维护工程师等, 则对于计算机硬件基础和电子电子方面有较高要求。
综合国内多所本科院校计算机专业的培养计划对比发现, 计算机专业除了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相对一致, 在专业课的设置上差异较大。目前计算机学科大类所涉及的各种课程, 其中不同细分方向侧重的课程差异显著, 大体分为嵌入式方向、软件方向、计算机系统结构、信息安全、数字媒体几大块。
对于职业需求而言, 学生并不需要精通所有的专业技能, 只需要在原有知识基础上, 加强具体职业所需要的技能, 就可以实现较好就业。将专业技能和职业关系对应起来, 如从事计算机系统工程方面工作则强化模拟电路、计算机体系结构、计算机接口与通讯、计算机EDA设计、X86汇编程序设计、计算机控制、分布式系统原理、电路分析、人机交互等知识。这样根据需求引导学生针对职业岗位提早准备, 按需发展, 强化职业技能, 增加就业竞争力, 使计算机专业学生的职业发展思路更加清晰。
调查表明:虽然个人就业意愿差异较大, 选择的职业差异大, 但学生对个人能力方面评估差异不大[2]。这反应了目前专业教育属于基础知识储备完善, 学生整体素质提高, 但终端技能及实践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的情况。对于就业技能薄弱的现实, 要根据职业要求, 结合计算机专业知识结构, 指导学生补缺补差, 密集学习以达到职业要求。
2.2 人职匹配的就业指导模式
从个体出发, 找出与个体最为吻合的职业岗位, 这种人职匹配就业模式更加人性化, 能带给求职者本体更大的满意度。
针对定位失衡的问题, 在进行就业指导过程中, 首先要帮助学生进行一次自我评估, 做出较为客观的能力水平判断, 找出学生对于专业方向的偏好。
对学生的薪水期望, 要结合其专业知识水平, 做出合理建议。在就业中攀比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攀比就业造成的无法就业情况, 要让学生看到别人有的优势而自己没有具备的特质。当学生认识到知识水平、人际资源等自己与别人的差距时, 就会自然降低攀比的心理, 回到比较现实的就业中。
对于专业定位问题, 要找准学生的专业特长和兴趣偏好。学生对某个细分职业的兴趣, 对于其职业发展是很有利的。在寻找专业特长和偏好的过程中要避免出现“成绩判断”的误区, 即不分析各种职业所需的技能, 仅仅凭学生不同科目的成绩高低, 判断该生适宜以高分科目知识为主体需求的职业。
对于学生的偏好或者强势方面要总结归纳, 概括出学生本人各方面的优势特长, 结合其所有优势, 寻找以特长为主体需求, 求职者本体素质可以覆盖其他需求的职业岗位。如2013届毕业生S同学, 对于多媒体技术方面有所偏好, 其本人爱玩游戏, 有个最大的特长是文字写作能力强, 社会交往能力强, 曾为某网站供文学稿。正逢某知名IT公司需要一个游戏部推广文案, 需要对视频音效有一定专业知识, 文笔好, 会玩游戏的人。S同学顺利签约。
由职业定位回溯专业技能的按需求职指导方式适用于一对多的职业指导, 尤其适用于早期的职业规划。由求职者个人特长着手寻求人职匹配岗位的职业指导适用于一对一指导, 更适用于求职阶段。两种职业指导互相配合, 对于推动计算机专业大学生就业有良好效果。
摘要:近年来计算机专业人才需求量大, 而计算机专业的学生的就业形势却不乐观。本文分析目前计算机专业学生就业中出现的问题, 结合实际工作探索了按需求职和人职匹配两种职业指导方式。从计算机专业就业岗位及所需技能详细分析, 对职业规划中的岗位与技能匹配进行专业角度的解析。
关键词:计算机,就业,人职匹配
参考文献
[1]麦可思研究院.2013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R].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 2013.
8.适用的教学方法 篇八
关键词:半导体;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新产品;同样的产品
一、我们半导体产业的专利申请现状
半导体领域,因其产品具有高技术性、高创新性和短周期性等特点,使专利保护成为维护行业利益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根据美国汤森路透社(Thomson Reuters)公布的2012年知识产权调查报告,我国在该领域的专利申请数量每年都有稳步增长。这一方面显示了我国半导体企业在世界竞争中对创新技术的保护意识逐步增加,另一方面,在这些巨大的专利申请量背后隐藏的信息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觉和思考。
由于半导体领域的产品具有上述特点,发明专利的申请比重尤为巨大。同时,就笔者所了解的,在电路设计、器件制造和芯片封装等一系列行业中,design house 和 foundry制造厂的地位不分伯仲,因为产品设计和制造方法的技术创新都可以给半导体领域带来行业地震,因此产品专利和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同样重要。
但现状却是,半导体领域的产品专利备受追逐与重视,相比之下,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往往是作为产品专利的附带申请,除了个别极具创新性的制造方法之外,其余的授权与否并不受到多大的重视。这种现状的出现也是专利申请人衡量了成本与收益之后做出的一种无奈选择。那么我们就分析一下这种选择是如何做出的,以及在现状之下是否有可改进的期待。
二、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保护性
所谓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即对一种具体产品制造方法的工艺流程申请的专利。针对半导体芯片制造业,可以理解成在foundry所进行的从衬底和外延的形成,以及利用掩模版进行刻蚀、离子掺杂、扩散和淀积等一系列器件制造的过程。这其中,掩模版个数、温度控制、离子掺杂过程和方式等都会对半导体器件的可量产性和良率高低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如果一种能降低制造成本和简化工艺流程的制造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对企业将会是一道坚强的保护屏障。
此外,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保护有其特殊性,因为其具有“延伸保护”。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所谓“延伸保护”即保护的不仅是“制造方法”,还有“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据此,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更广更受欢迎,但为何又会出现如此的现状?
三、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成本性
我们知道,专利权人可以利用一项专利权,包括对该专利权的获取、维护和利用。因此,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成本最初即包括专利申请和授权之后每年的年费这两项不低的费用。除此,在对专利权的利用过程中的成本,才是最让半导体企业无所适从的部分。
当一个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想对一个疑似侵权人提起诉讼时,他必须要考虑且要证明如下问题:按照自己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否是新产品?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按照自己的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是否是同样的产品?只有证明了这两个问题,在诉讼中才可以提请举证责任倒置,即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然而,上述两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证明过程中的困难却是巨大的。
(一)、是否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
由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只针对的是新产品,因此对于已知产品的具有创新性的制造方法并没有落入其范围之内。即对于一个已知产品的新的制造方法,原告专利权人无权提请举证责任倒置,即需要原告自己证明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与他的专利权相同的专利方法。我们知道,由于foundry生产制造流程和方式的不可公开性,想要取得这些证据无疑是天方夜谭,即便可行,也需要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这对于一些中小型半导体企业来说,显然是无法负担也是不可行的。
对于如何证明按照自己的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我国专利制度对“新产品”的界定可谓变化多端[1]。其中,就“新产品”针对的是本国市场还是世界市场,北京市高院2001年《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新专利法详解》(2001)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都做了不同的解释。直到2009年“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一改以上仅强调“产品”的态度,增加为“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对此,针对“新产品”和“新方法”的证明看似简单了,有利于专利权人,实则背后又有不少的隐患,此将在后面做出讨论。
(二)、是否是同样的产品
在专利权人证明了按照自己的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之后,还要继续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此处所涉及到的问题更为繁琐。首先,“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是其制造的最终产品?还是也包括其制造的中间产品?其次,何为“同样的产品”?是完全相同?还是大部分相同?再者,司法鉴定的依据是什么?这些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做出限定。而笔者认为,是否是“同样的产品”并不能一概而论,因其在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同产品之间的区别和判断标准并不是一致的。例如在化学和医药领域,不同产品之间的区别可能是由分子量级而论的,而在半导体领域,不同产品之间的区别可能是由其结构和功能综合判断,也可能是由微米纳米量级上得到的结构不同而论的。因此,作为原告专利权人的半导体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创新型企业,要去做出一份全面的并且可以被法院接受的证明并取得相关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四、对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相关政策改善的期待
正是由于上述讨论的原因,使得大多数半导体企业衡量了成本和收益的前提下,选择放弃了对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重视和利用。但是,专利法第一条即言,制定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此,为了推进制造方法专利的实施和保护,必须让可能的专利权人有更多可以期待的价值。
笔者的观点认为,可以一方面明确规定扩大制造方法专利“延伸保护”的范围,不必只是限定“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否参考美国专利法,综合考虑当该“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作为中间产品使用或者作为原材料使用时,在疑似侵权产品的“组分、构成、质量、性能或功能”方面起到的作用,來判断该疑似侵权产品是否侵权。这样可以提高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维权的积极性以及避免故意利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作为中间产品稍作加工而牟利的情况。进而另一方面,在举证责任倒置时,被诉侵权人不仅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还要给出由原告证明的对其产品起关键作用的“中间产品”不同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样可以简化和缩短原告专利权人的维权路径和链条。(作者单位:1.斐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2.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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