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通用7篇)
1.洗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篇一
新编洗选煤生产新技术实用手册
详细目录:
第一篇 选煤工艺流程的选择与选煤优化第一章 煤样的采取与设备第二章 筛分第三章 破碎
第四章 选煤和筛选工艺流程的编制第五章 选煤工艺流程的选择第六章 用户对煤炭量的要求第七章 选煤优化
第二篇 选煤石煤质的测定与化验第一章 煤质分析的一般规定第二章 煤质化验室的分析化验第三章 煤的水分测定第四章 煤的灰分测定
第五章 煤的挥发测定、固定碳含量的计算和工业分析仪
第六章 煤中全硫的测定第七章 煤炭发热量的测定第八章 煤的真相对密度测定第九章 辐射煤灰分仪第三篇 选煤工艺试验第一章 煤的筛分试验第二章 煤的浮沉试验第三章 煤的可选性
第四章 煤炭碎选性和泥化特性第五章 煤的其他物理特性及其检测方法第六章 可选性曲线的绘制及可选性的评定第四篇 选煤厂工艺流程的计算
第一章 工艺流程计算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第二章 煤质资料的综合第三章 准备作业的计算第四章 选煤作业的计算
第五章 选后产品的煤泥水处理作业的计算第六章 水量流程计算第七章 介质流程的计算
第八章 跳汰选煤工艺流程计算示例第五篇 选煤厂生产工艺设备的选型及计算第一章 工艺设备选型的原则第二章 筛分的选型和计算第三章 破碎设备的选型与计算第四章 分选设备的选型与计算第五章 介质系统设备的选型与计算第六章 脱水设备
第七章 煤泥水沉淀和浓缩设备的选型与计算
第八章 浮选矿浆准备设施的选型与计算第九章 辅助设备的选型与计算第六篇 跳水选煤新工艺新技术第七篇 重介质选煤新工敢新技术第一章 重介质选煤原理第二章 重悬浮液第三章 重介质分选机第四章 重介质旋流器第五章 悬浮液密度自动控制第六章 悬浮液的回收净化第七章 重介质选煤工艺流程第八章 重介质选煤经济效益的评定第八篇 浮游选煤新工艺新技术第一章 浮游选煤基本原理第二章 浮选剂第三章 浮选机第四章 矿浆准备器械
第五章 影响县法院选过程的因素第六章 浮选工艺效果的评定第七章 浮选流程
第九篇 其他选煤新工艺新技术第一章 斜槽选煤第二章 摇床选煤第三章 干法选煤第四章 动筛跳汰机第五章 水介质旋流器第六章 螺旋分选机第七章 风力分选机第八章 电磁选煤第九章 造粒
第十篇 选煤厂自动化新技术
第十一篇 选煤厂产品脱水、干燥与煤泥处理新工艺新技术
第十二篇 选煤厂供电安全操作技术第十三篇 选煤厂生产关键技术的检查第六章 选煤厂生产工艺流程大检查第七章 选煤厂技术检查计划的制定第八章 技术厂经营管理第十四篇 选煤厂生产管理
第十五篇 选煤厂环境污染及防治措施第十六篇 选煤厂生产技术经济评价第十七篇 选煤厂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方法
煤炭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全四卷16开精装定价:999元
2.洗选公司辞职报告范文 篇二
尊敬的领导: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来到洗选公司三个多月了,时间虽然不长,但在这里我学到了很多。首先感谢各位领导的教导和照顾,尤其是耿厂长,是您给了我一个又一个的学习机会,让我完成了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但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我必须离开公司;对于领导对我的细心栽培,我在这只能说:谢谢!
由于长期和女朋友两地分居,以及工作地点的的原因,我不得不决定回来工作;可能是由于我自身意志力不坚定的原因吧,适应不了这份即属于本专业又具有良好升迁机会的工作,被那坚强的现实所打败了;离开了中煤集团这个大型央企,内心些许会有一丝遗憾,但重要的是再回来的那一刻我认识到了什么才是我真正想要的生活,找到了在以后的日子里的奋斗目标,这辈子不求大富大贵,只希望安稳固定。不论以后的成功与否,我头始终一直往前看的。在炭窑渠这一百天的时光里,厂里的领导以及员工们对我都很照顾,提起将要离开,我真的有点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们的关心与照顾,舍不得厂长的和善与信任。
我考虑在11月1日离开公司,希望公司尽快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真的很遗憾不能为洗选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洗选公司在以后的日子里业绩一路飙升!祝愿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以上所述,因个人原因,现正式向公司提出辞呈,希望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辞职人:刘东洋
3.洗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篇三
机械维修中心 ###
我叫###,我于1990年4月来到神东公司参加工作,先后工作于神东公司维修中心一厂,神东公司生产服务中心以及洗选中心机械维修中心。工作中我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我,经过实践的磨练,我已经从一名年轻的员工成长为工作经历丰富、业务能力突出、创新意识强的老员工。
由于在多家单位工作过,我具备了多方面的素质,对工作的各个方面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和了解。在多年的工作中我有幸在“师带徒” 中与徒弟结成对子,成为许多年轻员工的师傅。带徒弟的目的是我要在工作中通过“传,帮,教”的形式传授给徒弟关于洗煤厂设备故障的判断及处理,如何熟练掌握设备检修技术,如何在工作中发挥创新作用等内容,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教学活动,手把手的将我所掌握这些知识传授给徒弟。
“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师傅等同于父母,足以见得他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有多么的重要。我也很荣幸的带过很多徒弟当过很多人的师傅,我还把自己的为人处事,工作中那份认真的态度,丰富的工作经验等毫不保留传授于他们。让他们获得了很多学习机会,让他们对工作充满热情充满动力,使他们能更好的投入到这份事业中去。其中,有些徒弟现在已经走上了管理岗位,石圪台洗煤厂厂长李文利就是他们中的一员,他通过自己的努力现在已经是一名优秀的管理干部了。
还有两个徒弟我认为是我作为师父最引以为豪的事。2007年我有幸与张小强和康卫卫结为师徒,由于学历不符合招牌要求,张小强和康卫卫都以临时工的身份来到我公司工作的。虽然是劳务工出生,但他俩有着非常执着的特质,对工作一丝不苟,且善于专研。这期间我时常教导他,刚进入单位,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又在现场言传身教地教导他们作为一个维修钳工,要怎么做才能能更好的完成检修工作。在我的精心指导下他们一直全身心的琢磨着如何才能做好每一样检修工序,遇到问题如何才能解决等等。比如学会了在班前会时要认真,听从安排,工作中我时刻提醒他要穿戴好劳保用品,注意安全。自参加工作以来他们一直在我的严格要求下,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自身很好的为自己定位,尽管工作条件很艰苦,但对他们年青人来说,也不失为一次锻炼自我,挑战自我的机遇。
理论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更应该还原回到生活,在这样的一个环境,还有许多值得他们来发现的好东西,值得他们来深究学习的地方。2007年9月,在公司提倡技术创新的环境下,我和我的两个徒弟对多个项目进行了技术创新。其中有大柳塔洗煤厂233块煤溜槽改造项目,这一改造项目使得刮板机堆煤现象大大减少,提高了生产效率,节约了成本。还有大柳塔洗煤厂429筛机复合簧改造项目,此项改造技术使得筛机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延长了筛机的使用寿命。如今,许多技术都已经得到了广泛地推广和应用。凭借着这些突出成绩,我的两个徒弟张小强和康卫卫都从临时工转成了正式工,经过不断地努力,现在张小强成为了洗煤厂的技术员,康卫卫也成为了一名优秀的班长。
如今,作为机械维修中心的一名老员工,我也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将理论与实际的工作很好的结合在一起。在工作中不断地改变自我,我也会适时地对他们提出不同的要求,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升自身工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以及适应社会的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提高自身的素质,让自己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同步,以满足工作的需要,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师傅。
4.洗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篇四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需要技术支撑,需要以煤炭洗选为源头、以煤炭高效洁净燃烧为先导、以煤炭气化为核心、以煤炭转化和污染控制为重要内容的技术体系。
煤炭经洗选后,可充分发挥源头净化作用,实现高碳能源低碳排放,减少煤炭环境污染,提高煤炭综合利用。
根据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的有关数据,每洗选1亿吨原煤,可排除灰分约1300万吨、硫分近35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达49万吨,排除1800多万吨煤矸石。
同时,利用洗选煤为燃料,可提高燃煤效率10%~15%,每洗选1亿吨原煤,可节约1000万吨~1500万吨煤炭。若我国煤炭全部洗选使用(2014年原煤产量为38.7亿吨),每年则可节约3亿多吨煤。
那么,如此利好的洗煤业目前处于什么状况?市场煤是否也给行业带来冲击?如何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报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入选率能达到70%以上吗?
为促进煤炭洗选发展,我国《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到2015年,原煤入选率要达到65%以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我国原煤入选率要达到70%以上。
此外,我国《煤炭产业政策》要求,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2005年,我国选煤厂数量为961座。‚十一五‛期间,平均每年新建选煤厂能力接近1.9亿吨。截至2013年,我国规模以上(30万吨/年及以上)的选煤厂就达到了2000多座,原煤入选能力达到23.5亿吨。
‚近年来,我国原煤入选率稳步提高,目前整体达到56%,离任务目标还有一定距离。虽然煤炭入选率还不高,但因为体量大,我国是世界上煤炭入选量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煤炭未入选量最多的国家。‛中国矿业大学教授李中和介绍说。
◇洗选业自身是啥水平?
据了解,我国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欠发达省区。但由于经济发展较慢,煤炭需求低,大多原煤输出,洗选业发展较慢,大型现代化洗选企业较少。同时,由于湿法洗选耗水较大,也限制了当地洗选煤的大发展。
而我国中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煤炭消耗量较大,洗选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规模和技术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像平朔安家岭选煤厂、淮北临涣选煤厂、山东新矿龙固选煤厂等,规模均达千万吨以上。
‚我国煤炭分选企业布局不合理。随着煤炭开采业的发展,本来储藏不丰富、分选行业发展较好的东部地区表现出局部‘产能过剩’,一些煤炭分选企业需要外调煤源。今后,要关停小规模、低效小型厂,控制新建项目,控制原煤输入。‛煤炭市场专家李朝林认为。
此外,我国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的选煤厂所占比例不到一半,多数选煤厂技术水平落后,不能根据用户要求及时调整产品质量,造成精煤损失大、产品灰分高、分选效果差,尤其是地方和乡镇民营选煤厂最为突出。
北京煤炭协会徐亮博士介绍说,政策鼓励催生了相当规模的小型选煤厂。像山西晋中地区,多为整合性煤区,未自备洗煤厂,导致大量民营小资本介入和盲目投资,采取‚收、洗、卖‛手段,追求‚短、平、快‛节奏,建设了一批小型选煤厂(大多拥有游泳池般大小的洗煤池)。同时,由于洗选粗放,不能对煤矸石、煤泥、污水等妥善处理,环境欠账越来越多。
‚小洗煤厂拿到客户订单后去找煤备货,然后根据要求洗选、配比,最后向客户交货。‛李朝林对流程非常熟悉,小型选煤厂占比较大,直接关停将导致原煤洗选能力的不足,改造又带来资金投入较大的双向矛盾,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煤炭分选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贵州某煤炭企业总经理张明华了解,一些地方的洗煤废水违规排放对环境破坏非常严重。‚根据目前的《GB50359—200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要求,只有‘选煤厂必须实现洗水闭路循环’这么笼统的一句话,洗煤后的废水怎么处理?添加剂使用了多少?哪些添加剂可以使用,哪些不能?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罚等都没有细化。‛
◇煤价下行有什么连锁反应?
据预测,到2017年,我国煤炭消费量在43亿吨左右,按70%入选率计算,入选的煤炭总量为30.1亿吨,意味着要加大选煤厂的建设力度。
自2012年始,煤炭市场低调运行,作为煤炭加工企业的洗煤厂是否经受了市场低迷的洗礼?
据了解,山西省介休市曾有160多家洗煤厂,目前主动停产歇业的已经过半。
‚主动关闭的都是小厂,大厂多在艰难支撑。以前,小厂每吨精煤能挣30~50元。现在大多选择临时关闭,部分为了能与客户保持业务往来,只要不亏钱都会去做。船小掉头快,很多方面比决策机制冗长的大企业要灵活。‛李朝林说。
那么,大型洗煤厂的经营到底处于什么境况? 四川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始建于1967年,属原煤炭部94户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之一,现有9对生产矿井,两座选煤发电厂。
随着公司原煤入洗量增大和难洗煤增多,原有跳汰——浮选工艺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自2007年始,公司先后投入近亿元,对两选煤厂的选煤工艺进行重介技术改造,原煤入洗能力达到270万吨/年,选煤效率达到98%。
‚现在精煤售价不断下跌,销售困难,入洗量大幅下降。‛公司宣传部杨涛一脸忧虑地告诉记者说,高投入改造后的两座洗煤厂都开工不足,越洗越亏。同时,下游精煤用户——钢厂不景气,拖欠精煤货款极其严重。两方面的原因,致使公司举步维艰。
而距此数千里之遥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双欣矿业公司,在遭遇2012年煤炭市场‚寒冬‛后,煤价也断崖式下跌:4200大卡的洗精煤平均售价从最高点的260元/吨跌到124元/吨。‚双欣一吨炭,挣包方便面‛成了当地的笑谈。
作为一线工作者,徐州矿务集团环保部主任许祥左也认为,现在,很多选煤厂不敢满负荷生产,甚至不开工,成了摆设。
而华能集团安保部主任郭爱国则指出,我国洗煤厂处境很尴尬,一句话概括:1/3在开工,1/3在停工,1/3在新建。如何破解当今煤价下跌对洗煤业的冲击?河南平顶山某煤矿总经理刘凌云认为,要加快煤电一体化建设,才能缓冲市场带来的相互影响。‚目前,煤是市场定价,而电则是政府计划定价。如果煤电一体,当煤价上涨,发电亏损时,可用煤炭利润抵消发电亏损。当煤价下跌,面临亏损时,可用发电盈利来抵消。这样,才不会造成上下游产业的尴尬,实现可持续发展。‛
◇动力煤入选率为何不到50%?
按用途划分,煤炭分为动力煤、炼焦煤、化工煤三种。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炼焦煤、化工煤已全部为洗选精煤,虽然动力煤(2013年占我国煤炭总产量的79.1%)也在大规模洗选调质,但入选比例还很低,不到50%。
李朝林认为,动力煤入选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现有标准已落后于经济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虽制定多个用煤标准,但大多只是指导性、推荐性,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因此,许多企业仍在使用原煤,而不愿使用洗选动力煤,造成严重的燃煤污染、用煤设备的加速磨损和大量运力的浪费。今年1月1日起,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希望能促进用煤市场的良性发展。据了解,动力煤主要包括发电和建材用煤(以水泥用煤量最大,其次为玻璃、砖、瓦等),约占80%,其余20%主要作为一般工业锅炉和生活用煤。
环境保护部的资料显示,每年工业锅炉、家庭取暖、餐饮用煤等‚散煤‛消耗量在6亿~7亿吨,排放二氧化硫接近1000万吨,与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齐平;排放氮氧化物320多万吨,位列第三,仅次于电力和机动车。
‚这些分散使用的‘散煤’,占煤炭总量近1/5,大多低空排放,比集中燃烧造成的污染严重的多,无法与火力发电一样,采用环保装臵脱硫、脱硝、除尘。因此,点多面广的工业锅炉和农村取暖等‘散煤’污染是治理重点。相较煤改气、煤改电投资大、周期长,加快精煤用户终端的推广,无疑是控制燃煤污染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李中和认为。
◇清洁煤能卖出好价钱吗?
徐亮表示,据了解,像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仍存在原煤销售行为。今后,应继续通过国家环境政策严格推进,逐步禁止直接销售和使用原煤,促进燃煤质量的提高:矿井(包括改扩建)生产原煤全部入洗,远距离运输前全部入洗,这样才能从源头和运输环节上做好防范。
‚要实现70%的洗选率存在一定难度。但难度不在洗选工艺、技术、装备上,而在于燃煤用户对洗后优质煤的需求并不强烈,洗选煤不能优质优价,其核心是燃煤排污的环境成本和监管力度问题。‛他说。
李中和认为,发达地区可采用购买环境服务方式,用经济杠杆推动清洁用煤。同时,要对使用原煤的用户终端加强处罚。‚原煤洗选为精煤后,价格提升了近一倍,像北京地区优质煤价格在1100元/吨以上,而劣质煤600~700元/吨,这是许多小企业和散户居民使用时的经济考量。‛
日前,北京市制定了‚农村优质无烟煤替代‛规划,拟于2017年实现劣质煤的全部替换,市财政将按每吨200元给予补贴,各区县也将相继出台配套补贴办法。届时,用户成本预计将与现在持平,部分区县价格可能还会下降。‚居民得实惠,环境得效益,这是双赢举措。‛李中和说。
但像北京市采取减煤换煤财政补贴的毕竟是少数地区。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在《关于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政策实施力度的提案》中提出,目前,工信部、能源局等主管部门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产业扶持政策尚未出台。相较每年可再生能源的电价补贴(超出200亿元),国家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财政扶持微乎其微。
5.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篇五
一、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职责
1、负责驾校的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根据驾校安全生产情况,审核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7、主持召开驾校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通知驾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整改事故隐患和确保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9、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
1、对本驾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审定本驾校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9、确定本驾校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0、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11、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驾校存在的安全隐患。
12、定期组织和开展驾校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13、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14、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驾校事故。
15、任驾校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驾校安全生产现状,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三、总教练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对教练员工在执教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指导和督促员工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具。
3、负责对新工人、转岗、复岗人员进行教练员级安全教育,对不合格的工人不安排上岗工作。
4、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提出分析和奖惩考核意见。
5、亲自指导和组织教练员、专、兼职安全员在每班班前会上根据工作环境及职工身体和思想状况等具体布置安全工作。
6、检查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和防护装置,保证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7、负责教练员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能解决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上报,做好工作和交接班记录。
8、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对已、未遂事故和违规违纪都要及时分析,做到“四不放过”。
9、抓好教练员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做好各项安全生产记录。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工作,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违规行为。
2、精心操作,严格按教学规程执教。
3、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培训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消除的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事故如实反映。
4、爱护和正确使用消防用具。
5、参加驾校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有关安全合理化建议,搞好训练场卫生,环境要整洁,实现文明培训。
五、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安全职责
1、协助负责人各项工作,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培训工作中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2、保证安全措施经费的使用和所用物资的供应。
3、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保障驾校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驾校的安全情况。
4、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总教练的指导下,协助领导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2、按规定要求对驾校范围内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工作环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教练员合理使用各种防护用品。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为了在发生突发性重大事故时,能以最快的速度,有序、有效的抢险抢修,实施救援,从而达到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降低事故损失、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辅、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本驾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驾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人员 总 指 挥: 联系电话: 副总指挥: 联系电话: 应急分队及成员: 队 长: 成员:应急联系电话:
119(消防)
120(紧急救护)
总指挥:主要负责组织指挥企业应急救援。副总指挥:
主要职责是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2、组织方法及分工
当接到火灾警报后,指挥员应冷静沉着,首先组织抢救组人员迅速准确地弄清起火区域和部位,了解燃烧的物质,火灾的大小,然后根据掌握的情况,分析判断调动力量配置灭火器,下达灭火指令。各小组应根据指挥员指令和自己担负的职责,迅速准确、有条不紊地同时地展开工作。
3、外援力量的组织协调
当有外援力量到达后,通讯联络组应负责接待工作,应弄清外援力量的人数,是否携带灭火器具,携带何种灭火器具,是否有灭火战斗的经验等等情况。然后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布 置其工作。现场全体抢险人员一定要听从现场指挥员的命令,不能我行我素。
4、各种具体火灾的扑救方法
〔电器火灾的扑救〕发生电气火灾时,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电器火灾。严禁用泡沫灭火器或水、包括湿被等进行灭火。当暂时无法切断电源时,灭火者应身着耐火并绝缘的鞋靴、服装,防止触电。然后用 CO2 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直接向电气着火源喷射灭火剂灭火,并应尽快设法切断电源,然后全面灭火。〔大面积着火的扑救〕一旦发生火灾,要以自救为主。尽可能把火灾控制在初起阶段。但一旦火灾面积较大,很难扑救时,应采取以下程序扑救。A 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报警电话 119)并报告上级公司。B 指挥车辆迅速驶离。
C 由驾校灭火总指挥组织在场人员利用现有消防器材扑灭火,最大限度地防止火势蔓延。
D 消防车一到,立即配合消防队按预定方案投入灭火战斗。〔邻近单位失火时的防卫〕当邻近单位或公路上发生火灾时,应停止营业,立即报警,保持冷静。驾校负责人应迅速动员在场人员,做好准备,根据火灾特点与风向等不同情况,组织驾校人员,调配灭火设备,划定警戒线,按预定方案进行防卫。经判断分析火灾有可能危及本校时,切断电源;同时清点、集中灭火器材,将它们布置摆 放在重点方向、部位上,驾校内人员也相对集中做好临战准备;在确保驾校安全的情况下,全力支援邻近单位或邻居灭火。
5、灭火注意事项
(1)发现火情后,各教练员应立即停止工作,按照分工及主要任务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向有关部门报告、求援时,应说明单位、火情、地址、燃烧物质、报警人姓名。
(3)灭火战斗中一定要贯彻“速战速决,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思想,坚持“救人重于救火,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4)火灾现场。各小组应各司其职,听从命令。先侦察火情、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火势蔓延的方向。是否有人员受到火势的威胁,如有弄清人员的位置、人数,研究出抢救的通道、方法。判断有无爆炸、毒害、触电或房屋倒塌等危险。火势是否威胁重要的物资、设备、档案资料等。弄清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及毗连情况。火情侦查应不少于两人,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人身安全。
6、灭火后的情况处理(1)清理现场,清除残火,防止复燃,临时划定危险区域。并派人对现场进行监控。
(2)驾校进行讲评,总结经验,吸取教训。(3)分析事故原因,写出材料上报主管单位。(4)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5)根据灭火战斗情况适时修改灭火计划。
7、其它
(1)加强消防预案的学习和演练。驾校职工要掌握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熟悉人员分工和各自主要任务,定期进行演练,使教练员都能达到“四懂”“四会”的要求,力争使火灾、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认真落实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各种消防器具应登记造册,并注明配备数量、摆放地点、检修日期、承包人、主要使用场所等内容,加强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消防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3)加强明火管理。认真执行明火管理要求,加大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6.生产班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篇六
一、全面贯彻落实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尽职尽责,抓好本班的安全生产。
二、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杜绝职工违章现象发生,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隐患立即处理或按时整改处理。
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如实及时汇报事故,积极协调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四、熟悉选煤生产工艺、运行原理,处理常见故障,确保不影响生产。
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做到持证上岗。
六、抓好文明生产,做到岗位卫生整洁,职工文明礼貌,实现文明生产。
7.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篇七
第一章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带头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指示、指令,抓好安全教育学习,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第2条 制定企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贯彻执行,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要亲自批阅和签发,大型的安全活动要亲自布置和参加。
第3条 按时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参与重大安全隐患研究处理,对矿井的长远规划、企业奖惩、安全生产动态要不断进行分析确定。
第4条 负责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组成,并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群防防治制度,确定安全生产目标。
第5条 审核安全措施计划及培训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按时到位,逐步改善工人的劳动环境,装备先进的安全设施,努力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
第6条 抓好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部学知识和业务技术素质,监督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负责组织指挥矿井重大事故的抢救、分析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8条 负责制定安技措工程计划,按规定对安技措资金提取并制定投资计划,保证安措费及安全费用的及时提取,做到专款专用。
第9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监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督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0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11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稳定职工队伍,确保安全生产。
第12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查体。
第13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超通风能力等违规组织安排生产。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人员指挥抢救,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董事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
第16条 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17条 在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董事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董事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董事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董事长给予降职或撤职的处分。
第22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4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26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的工作时,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能充分保证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董事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或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董事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监察、安全审查中,董事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董事长负领导责任。第3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总经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经依法经过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可持证上岗。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灾害预防预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部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部技含量。
第9条 总经理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第13条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定期向董事长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物资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总经理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
第25条 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总经理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6条 在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罚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总经理给予降职或撤职的处分。
第31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的工作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组织编制灾害预防预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对每日的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未能充分保证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总经理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的,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41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或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的,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42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3条 按照矿长负责批准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44条 按照总经理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按照总经理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为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未定期向董事长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总经理负领导责任。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5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党委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各部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 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第5条 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7条 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煤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煤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13条 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煤矿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煤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煤矿党委书负直接责任。第16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煤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件中,煤矿党委书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在煤矿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部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7条 每旬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计措工程。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 现象及违规行为的出现。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部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生安全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察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计措工程,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26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计措工程计划。
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分管的有关部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5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计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分管的职能部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会主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煤矿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煤矿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矿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工作,认真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3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4条 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7条 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8条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9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10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1条 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14条 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煤矿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七、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经营副总经理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经营副经理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经营副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货物使用等工作。
第3条 加强对相关部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4条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 经营副经理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 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矿长负直接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经营副矿长分管的有关部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矿长负领导责任。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八、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第9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部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富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到撤职的处分。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而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接责任。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援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九、机电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副总经理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机电、运输系统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经理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加强对分管部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5条 组织编制机电设备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9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
第11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2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3条 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4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 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部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分管的职能部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 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30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3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6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8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9条 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量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 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一通一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27条 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理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机电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第3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8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第9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机电、运输专项措施进行审批。第10条 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11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2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类。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13条 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设备的防爆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4条 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第15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机电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21条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机电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系统、各类保护合理可靠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机电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分管的机电、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是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矿井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因素;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必须对所分管的工作熟练掌握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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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总工程师及生产部长的领导下明确责任,对所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条 鉴定井下施工场所的各种大小地质构造,并及时上图。第三条 对巷道过断层、石门揭露煤层时正确判断其层位关系。第四条 及时收集井下各种有关地质、水文资料,为巷道掘进、采区生产提供准确地质依据。
第五条 对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存档。
第六条 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了解出现的各种地质构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八条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第九条 每年必须组织两次对防水闸门的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条 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第十三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必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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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须有防、堵、疏、排措施。
第十四条 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防治水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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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未对防治水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防治水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编制“雨季三防”等防治水计划有缺陷或失误,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分管的防治水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安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部长是安全部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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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 参与其它部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第5条 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建议。第7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 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第15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第18条 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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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安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部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安全部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部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负直接责任。第26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按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及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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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安全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安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积极配合安全部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部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 在安全部长未在岗位时,安全部副部长应承担安全部长职责。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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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安全部副部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0条 发现本煤矿或本部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部副部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安培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安培中心主任是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并协助搞好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1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煤矿安全技术生产方针,全面负责安培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上级的决议和指示,全面完成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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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拓进取,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第3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制定长远规划和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和实施。
第4条 加强学校和实验室的标准化建设,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对教学设施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渠道。
第5条 有计划的安排教师进修和实践,不断提高教师和职工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技术素质。
第6条 经常深入基层,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7条 加强后勤管理,增收节支,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8条 定期主持召开办公会。不断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9条 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
第10条 抓好文明建设,搞好环境卫生,加强治安保卫,认真做好医疗保健等工作。
十六、安培中心副主任岗位责任制及职责
安培中心副主任应积极协助好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培中心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 全面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决议,协助主任做好教学培训工作。第2条 抓好学员报到和平时管理,组织实施教学和实验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第3条 认真学习教育理论,钻研业务知识,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4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定期听课,经常了解教师的教学和学员学习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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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主持拟定教材,图书和实验设备、仪器的购置计划,领导教学部室开展正常的工作。
第6条 抓好教师的进修、实践、调研和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资质量和教学实验水平。
第7条 负责分管部门人员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对分管教职工和学员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8条 主持召开教务会议和教学工作例会,布置检查教学管理工作。
十七、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生产(技术)部部长是煤矿生产部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以及其它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和配合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组织编制煤矿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5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部研攻关。
第6条 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第7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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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参与灾害预防、应急预案、反风演习工作。第9条 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10条 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11条 按规定组织本部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第12条 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对煤矿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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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生产技术部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由生产技术部部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因生产技术部部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技术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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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 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第4条 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第5条 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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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 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部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机电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部部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领导机电部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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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部部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 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部部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配合有关部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 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 定期组织本部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 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3条 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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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 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部研攻关。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部部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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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机电部部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7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3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部部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7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38条 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时,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39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机电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机电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机电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部部长开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第3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部副部长可立即组织整改。
第4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5条 机电部部长未在岗位时,机电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7条 及时向机电部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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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机电部副部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部副部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机电部副部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部副毛遂自荐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通防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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