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提货委托书

2024-07-16

进口提货委托书(精选5篇)

1.进口提货委托书 篇一

致:EVERGREEN LINE(EMC, ITS, EMU, EMS & EGH)

深圳永航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或雇用人

船名航次: 提单号码: 收货人 : 注:提單英文收貨人

我司作为上述记名提单/海运单/电放文件(以下通称“提单”)项下的收货人和/或提单持有人已取得上述提单项下的货物权利。现因我司业务需要,我司授权并委托以下受委托人前来办理该提单的换单(D/O)和该提单项下的货物提领手续,并在提货单(D/O)上注明收货人为受委托人,请贵司为其办理换单手续并将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我司该受托人。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實際中文收貨人

请贵司接受我司的上述请求,我司为此向贵司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我司确认贵司因我司的请求所做出的上述安排视为贵司已向我司完全履行了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义务。

2.我司受托人在提单或有关文件上背书、换单或提货不视为我司转让该提单项下货物权利的行为。3.我司同意承担由于此项请求和安排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并自愿和无条件地承担贵司、贵司代理人或雇用人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

4.若贵司、贵司代理人或雇用人因此被起诉,我司将随时提供并承担足额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法律费用。

5.若贵司船舶或财产因此被扣押或滞留或遭受此类威胁,且不论前述扣押、滞留是否合理,我司将向贵司提供所需的保证金或其它有效担保以解除或阻止前述扣押或滞留并赔偿贵司由此所受一切损失、损害或费用。

6.我司作为该提单项下的收货人同意并接受该提单正面和背面所有条款和约定并作为履行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条件和前提。

7.我司同意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该货物超时提领、拒绝提领、无人提领或被行政机关扣押、拍卖或处置而给贵司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和赔偿。

8.我司同意因履行本保函而产生的争诉适用中国法律并接受中国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9.本保函有效期为2年,从贵司收执之日起算。

(公章)(公章)(受委托人公司公章)提单收货人/委托人名称(中文)

提单收货人/委托人名称(英文)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委托进口代理协议 篇二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沈阳格莱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业务,主要为进口国外奶粉。由甲方直接向国外公司订货。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交给乙方关于此次委托进口货物签字确认的清单,并保证实际进口货物及其价值与清单及发票相符。

2.对进口货物提供必要的产品解释及技术解释。

3.负责办理进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以及国际、国内保险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

4.甲方负责办理进口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仓库后的接货验收等事宜,并对进口货物品种、数量负责。

5.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支付乙方各项费用,以便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6.及时向乙方通报与本协议执行有关的信息,以便乙方及时、正确的行使代理权。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产品清单,办理进口机电产品许可审批手续。

2.接受甲方委托与国外卖方认真谨慎签定本协议项下的进口合同,其条款由甲方与国外卖方确定。

3. 收到甲方相应预付款项后,根据甲方要求及合同条款办理对外付款的有关手续。

4.乙方负责办理货物到港后接货,报关,纳税,商检等,清关事宜。关税,增值税及相关的清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进口货物在抵达北京口岸时如发生错发、缺损等情况应配合甲方完成检验、索赔工作,出具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乙方向甲方收取进口合同总额的1.5%代理费(最低收费人民币1000元),对外付款的银行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负担。

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精神予以协商

解决。

五.若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情况有所变化,需对本协议进行更改补充,须经双方协

商后以书面方式确定,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份。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签字起3个月

补充条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此协议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五万元(50000.00)整作为合作的代理的保证金,此保证金在甲方顺利进口奶粉到岗时由乙方从代理费中扣除,如奶粉由于甲方责任导致不能进口,则乙方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余款。如乙方责任导致奶粉不能进口则全额退还给乙方。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3.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格式 篇三

5.本协议及进口合同所规定的应由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承担的其他义务;

6.甲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和责任,在乙方已购买国内运输保险的情况下,在取得乙方书面授权后,甲方可代理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7.因进口合同产生的数量、质量、发运和滞期费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2.乙方所进口的商品就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法规等);

3.本协议及进口合同所规定的应由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承担的其他义务;

4.乙方承诺承担委托采购商品的所有经营风险和责任,并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5.乙方保证所委托的代理商品及报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若进口合同发生纠纷,需要委托甲方通过司法途径过外进行交涉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因乙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7.乙方负责承担进口货物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理采购商品的全

4.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篇四

签订地点;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在上海口岸代理进口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具体内容如下;

1. 品名;详见发票;

2. 有关产品的规格、牌号、型号、产地、制造商、数量、单价等以实际进口合同为准。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一下工作;

(1)进口代理(2)申请一般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3)进口检验检疫申报、报关货委托报关(4)购付汇。

三、费用及结算

1.结算标准;乙方需支付甲方进口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为每单进口发票金额(以CIF上海计价)的%,最低代理为元人民币。

2.结算标准;甲方于次月初向乙方提供上月代理费及代付代收项目结算清单,乙方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哪确认或书面提出异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则视同乙方确认),并在收到甲方发票后八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购、付汇方式

1. 在外汇管理局规定许可下,甲方办理乙方委托甲方进口业务的购、付汇,在银行确认购、付汇资料齐备后,乙方应将足够额汇款划至甲方帐户,甲方收到购付汇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委托甲方办理进口业务购付汇时,需向甲方提供该次购付汇的书面委托书,如收款方与原合同发票抬头不一致,需在书面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五、本协议书系双方根据中国外贸代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在任何情况下双方之间不产生外贸代理进口之外的非经双方确定的其它合同关系,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如确因本代理关系项下需要双方签订的其它合同等与本协议由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清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商务部、海关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办理。

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后由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协议任何一方均由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7天终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终止代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应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5.委托进口代理合同 篇五

合同编号:GDZR-GDZH-2012-001(AM)签订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签订时间:2012年02月20日

甲方(受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乙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甲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守:

一.委托范围

乙方委托甲方,甲方同意作为乙方的代理人为乙方代理进口如下商品 供应商:GLENCORE SINGAPORE PTE LTD

商品名称:MIXED AROMATICS(混合芳烃)

产地:以进口合同为准(进口合同编号:5727834,以下简称“进口合同”)数量:49,000MT(+/-10%)At Seller’s Option

单价:CIF中国东莞,USD1135.00/MT

交货时间:以进口合同为准

滞期费率:按实际租船合同规定

装运港:JEBEL ALI,UAE

卸货港:广东东莞

付款条件:提单日后90天付款,提单日计为0。

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以装港检验证书为准

上述合同原则条款及商品质量均以具体执行的进口合同内容为准。进口合同已经过乙方审核,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以甲方名义与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本协议委托范围的规定,甲方按受乙方委托以甲方的名义,及时跟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进口商品的报批手续,甲方负责提供通关材料并协助乙方办理通关手续;

3.在国外供应商不履行进口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甲方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4.甲方依据进口合同之规定负责办理本协议委托范围所规定的商品的进口手续;

5.本协议及进口合同所规定的应由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承担的其他义务;

6.甲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和责任,在乙方已购买国内运输保险的情况下,在取得乙方书面授权后,甲方可代理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7.因进口合同产生的数量、质量、发运和滞期费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2.乙方所进口的商品就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法规等);

3.本协议及进口合同所规定的应由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承担的其他义务;

4.乙方承诺承担委托采购商品的所有经营风险和责任,并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5.乙方保证所委托的代理商品及报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若进口合同发生纠纷,需要委托甲方通过司法途径过外进行交涉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因乙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7.乙方负责承担进口货物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理采购商品的全

部货款及因此产生的进口关税、增值税、保险费、报关费、码头靠泊费、装卸费、商检费、仓储费、代理费等所需一切税费。乙方支付费用的方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价款结算

(一)代理费、保险费和银行手续费、报关费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货值金额的作为代理费(代理费率以对外付汇的实际汇率为准)。

2.甲方收到海关关税和增值税税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开具全额的增值税票给乙方。

3.在进口报关过程中所有费用(包括关税、增值税、港杂费、清关行政性规费、商检费、仓储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二)外汇

进口合同对外结算的货币为美元(USD),一切与进口合同有关的外汇事宜,由甲方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售汇,结、售汇所需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支付,开证费、改证费由甲方承担。若乙方申请银行押汇,押汇所产生的利息由乙方承担,另外再签订补充协议。

(三)付款

1.在签订本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进口合同货款总金额等值人民币(汇率暂约定为6.3)10%的保证金,甲方在确认全额收到乙方的货款保证金(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须扣除甲方支付的贴现利息)后3个工作日内按进口合同开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2.货物到达卸货港前3个工作日内,乙方接到甲方开出的支付税款通知书当天向甲方追加支付第二笔进口合同货款总金额等值人民币(汇率暂约定为6.3)11%的保证金作为关税、增值税税款。

3.置 广东东莞九丰油库),甲方拥有全部货权。货物入库时,乙方经验收后向甲方开具书面接货证明,确认货物数量及质量。货物入库后货物风险即由甲方转移至乙方,货物仓储期间的一切变质、短损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货物仓储期间

自货物入库时始至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货款、代理费、税费时止。

4.货物在乙方仓库存储期间,乙方可分批付款提货,但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先付款后提货,甲方确认在收到乙方货款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等货值货物的货权转移手续,在提单日(提单计为0)后80天内,乙方需付清进口合同项下所有货款、税款、代理手续费,开证保证金和税款保证金作为货款一并结算,在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货款后,由甲方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结汇、购汇按银行实际付汇的汇率。

5.如乙方未能如期支付货款,必须在信用证议付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付款申请,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因延迟付款或延期提货所产生的相应银行利息、银行费用、滞期费、仓储费及其他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在收到男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后三日内付到甲方指定帐户。如甲方不同意延期付款的,乙方必须按时付清全部货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代理进口货物,若甲方自行处置货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因甲方原因延期付款,由此所产生的银行利息由甲方承担。

7.在乙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因为市行情变化导致国内市场价格低于进口合同所约定的货物单价的10%以上时,或由于汇率变化导致甲方进口成本比市场价格增加10%以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把市场价格与本合同价格的差额作为增加的保证金补交给甲方,并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否则,甲方有权处置和出售该批货物,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全陪承担责任。

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当事人订立协议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意外事故,从而导致协议的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遇上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在7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日内,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文件、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期履行的书面材料,双方协商后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延迟履行合同、终此合同。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应全额支付甲方为乙方代理进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进口代理费,并支付甲方相当于总货值金额3%的违约金;

2.如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则进口该批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

3.因进口合同供应商的原因导致本代理协议不能执行,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全额代理费。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以方均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一致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文本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书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公章后生效。

八.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2年02月17日至2012年07月31日;

2.本协议相关的所有通知均应收书面形式作出。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采用书面方式确认。一方以邮寄方式向对方寄送通知的,以一方按本协议列明的对方地址向邮寄机构寄交后第7日视为已向对方送达。

3.若甲乙任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时均应通知对方,若因未通知造成对方损害的,责任方需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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