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

2024-10-10

浅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通用8篇)

1.浅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 篇一

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摘要:本文就我国现阶段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考核制度中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形成的原因,以及防止公务员考核制度中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应采取的措施及方法,通过全文三大方面的阐述,同时结合自己的观念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加以深入的理解。

关键字:国家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

国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考核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成分,是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是人事行政的重要环节,是发现人才、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自从公务员考核建立实施以来,考核制度的作用愈加明显。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考核,为公务员的使用、培训、晋升、奖励等管理活动提供了依据,并为人事决策科学化合改进人事制度提供了指导,激发了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和效率的提高,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也有一定的弊端,由于考核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及操作过程中的不科学性,从而导致考核工作中存在着很多不如人意之处,应当给予探索并加以改进。

一、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中作中存在的问题

1、公务员考核存在一定的形式化,导致工作效率低。

2、公务员考核的奖惩制度不够健全及考核结果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3、公务员考核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4、公务员考核体系不够科学、健全。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的要求,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以内,85%左右的公务员考核被评为称职等次,极个别的公务员被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事实上,在大约85%左右的称职等次人员当中,有部分德才表现较好、工作实绩比较突出的人员,这些人的表现超出了称职的标准而离优秀的标准差距较小,也有部分是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一般的人员。然而,这部分公务员都被评为称职,享受同样的待遇, 没有任何差别,致使他们干好干坏一个样,从而产生了考核的大锅饭现象,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大大削弱。

二、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存在不公平现象的原因

1、公务员考核制度中“领导主义”观念较强。

2、考核者个人的素质高低对考核结果及结果的影响。

3、个别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甚至在考核过程中带有私心杂念。

4、考核的标准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

我国的公务员考核的考核指标比较概念化、笼统化,影响了考核效果。对公务员进行考核的主要标准有“德、能、勤、绩、廉”这五个方面,工作实绩是考核的重点,对于以上所说的五个方面的标准致使原则性的做出了规定,在《公务员考核规定》当中,对于这些标准都有一个简单而笼统的含义,比如说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

品质的表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方面的解释都是不明确,比如说某一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是什么,某一项内容的具体行为是什么,都没有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或文件做进一步的解释,由于没有这些具体解释与规定,考核标准也就无法做到量化,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考核机制的科学运用,量化考核方法等先进的考核方法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运用。我国的公务员考核,最终将公务员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如何合理的区分这四个等级也缺乏相应的规范。比如优秀与称职之间如何进行有效的评定,评定依据有哪些具体指标,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使考核结果得不到良好的区分,这种笼统的考核内容和标准,使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在实际运作中变成了一种模糊的定性考核,因此对公务员的考核如法做到应有的体现和实施,所以这就有可能造成公务员考核结果不准确,从而变成一种形式上的流程。

三、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措施的思考

1、建立健全的科学规范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完善考核的监督机制。

2、提高公务员的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能力。

3、提高公务员自身的素质,加强公务员考核制度体系。

4、明确考核制度中的惩戒方式。

5、加大平时考核的工作力度。

目前在很多部门,由于工作量的日益增加等各种原因,平时考核根本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部门从不进行平时考核,即使进行也仅仅是走走过场。然而,对于平时考核,一般公务员即可以从中及时

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也可以作为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部门领导可以从中随时掌握本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而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工作部署;通过平时考核,还有助于加强平时的沟通、反馈,将问题和矛盾在平时消化掉,做到有针对性可持续性。同时,平时考核在整个考核制度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良好的平时考核能为年终考核提供翔实、准确的资料,然而平时考核的缺失只会造成年终考核时凭印象打分的情况出现,从而影响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整个公务员工作的监督机制与效率评价都得不到理想化的标准。

6、特别强调领导成员之间交流的重要性,全面锻炼领导成员机能。

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核心标准之一就是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对公务员的考核,在健全内部考核机制的同时,加强社会监督与重视交流的重要性,将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纳入公务员考核范畴。尽管群众的评判可能存在种种缺陷与不足,但是群众的参与会产生一定的“金鱼缸效应”,国家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就像鱼缸中的金鱼一样无时无刻不在群众的监督和评判之下,加大了国家机关与群众之间的透明度,从而有利于促使广大公务员树立群众观点,强化服务,改进作风。有利于公务员在平时工作中的效率大大提高。要不断探索和拓宽群众参与的渠道,强调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与公众之间的沟通,锻炼与提高领导成员与群众的就交流,促进群众参与形式的多元化,如可以在机关的服务窗口大力推广银行等单位普遍使用的电子评价器等。

2.浅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 篇二

关键词:公务员,培训制度,完善

公务员培训制度是指通过为公务员提供培训和其他的学习机会, 促进公务员技能提高的制度。完善的公务员培训制度, 有利于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 让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有利于建立一个花钱少、效率高、服务好的行政机关;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 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个体素质和群体效益;有利于挖掘公务员潜在的聪明才智, 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培训制度。

一、制定完备的培训法律法规

我国可以《公务员法》为基础, 根据工作实际, 分批制定、出台公务员培训相关配套单项法规制度, 使培训工作便于实施和操作;可建立和完善各地各行业公务员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 坚持依法培训, 以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权威性与有效性。

二、设置合理的培训机构

首先, 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学院机构, 即培训公务员的主体机构, 主要轮训有一定层次的公务员, 培养造就高素质行政管理人才。其次, 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师资、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最后, 发展壮大各级干部管理学校。这是对行政管理学院培训的一个有力补充, 是市县两级公务员培训的大本营, 主要承担短期培训公务员的任务。

三、健全培训教学体系

1、改革教学方式

除了传统课堂灌输的教学方式外, 可针对广大公务员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 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但日常工作又较多的实际情况, 大胆探索并积极采用一些科学的培训方法和先进的教学手段, 运用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相结合的方法, 将业余自学、老师讲授、小组研讨、角色模拟、电化教学、案例教学和实地考察结合起来, 把学习理论与研究政策、交流经验结合起来, 充分体现公务员在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动参与的特点。积极推行“菜单化”选学改革, 逐步将比较成熟的选学课程增加到选学菜单中。

2、优化师资队伍

首先, 作为过去公务员培训主要机构的党校和行政学院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实现优化重组, 地区一级的和县一级的应采取合并、撤消等办法优化重组教学人员, 对省一级的党校和行政学院应重点加强, 投入更大资金、人力和物力。其次, 有计划地选拔一批素质较好的教师到国家行政学院、国内知名大学进行深造或出国进修, 学习国内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 拓宽教师视野,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从而促进公务员培训质量的稳步上升。最后, 在公务员培训中除了要搞好专职队伍建设外, 还应聘请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作为相关专题的主讲者, 并将他们纳入专家信息库, 使专家学者成为培训机构的兼职教授, 从而稳定和壮大公务员培训师资力量。

四、创新培训内容

1、按需培训

可以结合公务员个体需求, 设置公务员感兴趣的专题培训课程。一方面, 应在服从党和政府整体的长远的组织需求的前提下, 重视研究公务员个体培训内容需求, 设置其感兴趣的专题课程。[2]另一方面, 应当重视公务员个人的需求动机, 寻找他们最能够接受的培训内容, 设置专题课程。

2、按类培训

首先, 根据不同类别公务员的不同特点有侧重点地设置培训内容。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县处级以上公务员, 根据其职权大、责任重、需总揽全局等特点, 在脱产班次的培训学习中, 培训内容的重点应围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能力、增强战略思维能力等去开发设计。

五、转变培训观念

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首先, 应认真学习领会《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进行培训”的精神和《培训纲要》中“努力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培训”的要求, 从思想上确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其次, 要有长远眼光, 要深刻地认识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是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的科学选择, 并且这种选择会取得巨大的长期效益。最后, 应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绝不把公务员培训作为一种权宜之计, 要具有不断接受培训的思想准备。

六、加大培训经费投入

可以将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政府财政计划, 并且建立公务员培训经费项目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应包括立项审批制度、经费使用监管制度、效果评估制度等方面。立项审批制度应规定有关公务员的培训项目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若各部门要举办培训, 必须要填写申报表, 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分析说明该培训的必要性, 不符标准的, 主管部门不给予经费支持;监管制度应贯穿于培训的整个过程中, 以确保经费使用的正当性;效果评估制度则使上级主管部门了解该项培训的实际情况, 从而为未来进行经费配给的决策提供参考。

七、完善培训机制

1、规范激励机制

对新录用的公务员, 应经过入门培训, 方能上岗。另外工作单位在进行表彰总结、评选先进和提薪提职时, 也应充分参考受训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考勤考核结果, 并以此作为重要依据, 对在培训期间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可以及时加以提拔任用;而对按规定应接受培训而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期间纪律散漫, 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 则不参加评优、评先进, 甚至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2、健全评估机制

考试与考核这两种方法不仅是考试途径, 同时也是主要的反馈方式。因此公务员培训要真正实现经常化、法制化, 就必须建立规范的考试考核制度。其主要制度应该有:第一, 建立健全正常的考试制度。第二, 建立抽查抽考制度。第三, 建立公务员述学报告制度。第四, 建立健全培训学习档案制度。

总之, 虽然我国的公务员培训工作目前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 但是相信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公务员培训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将会更具生机与活力, 并能有力地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从而推动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茂:《新制度背景下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出类拔萃》, 2010 (2) P191。

[2]林永煌:《公务员培训新理念》, 《发展研究》, 2011 (11) P115。

3.对完善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探讨 篇三

[关键词] 中国公务员 考核制度 改进 完善

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目前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暴露出来的法律保障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确、考核内容不具体、考核标准不详细、考核方法不灵活、考核结果不明显等方面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环境因素、人为因素、思想因素等原因分析,笔者认为,为了使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得到健全稳固的发展,我们应该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中国公务员的考核机制加以改进和完善:

1 加强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的建设

人们常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才导致了诸多漏洞的出现。公务员考核制度也不例外,因此,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首先要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日本的公务员考核制度较为具体细致,除了《国家公务员法》外,还有《国家公务员工作评定规定》、《关于工作成绩评定手续与记录的政令》和《勤务评定的基本标准》等。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特点就在于评定内容多,规定严格,但程序复杂,而且评定结果并不能真正对晋升发挥作用。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采取“法中规”的手法进行法律的完善。2007年6月1日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就是对《公务员法》中惩罚章节的进一步规定。由此可见,在《公务员法》的规定范围内,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再颁布相关的公务员考核规章,对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标准、方法、结果的评定和使用、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一个方法。

此外,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地方差异影响到了管理制度,各地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公务员考核的办法或实施细则。

英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不求统一。英国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考核的方法、步骤都有所不同;考核的等次和考核结果的使用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归纳其特色有二:一是不搞一刀切,各有各的优势,较灵活;二是考核注重服务对象的意见,有利于公务员确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在中国即将实施的《处分条例》中可以发现与英国的相似之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加强执法,确保考核工作落到实处,严惩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量身定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将使公务员考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健全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内容

公务员考核的标准和内容应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职务、级别和业务进行确定,增强考核标准和内容的针对性。内容详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应借鉴法国的成功经验。法国的公务员考核实行分类考核。法国的《公务员总法》规定,每年公务员应在总评定的基础上写鉴定,以表明其业务才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整洁状况等14项,然后利用《打分平衡制度》进行项目考核的逐级打分,最后由行政首长写总评语。考核评分法的特点在于针对性和科学性较强,但计算比较复杂,且较注重客观条件,对实际能力的考核不太客观。《处分条例》中对收受贿赂,旷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等行为分别作出了规定。这可以视为公务员考核内容具体化一种方法。分析法国经验,中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可以进行相应的整改,例如,对一般公务员进行考核时以勤和绩作为考核重点,对领导层公务员而言,考核的重点则应放在德、能和廉上。而且公务员考核时要尽量减少主观化的标准,量化和具体化考核的标准能增加公务员考核的可操作性。党的十六大把“与时俱进”增写进党章总纲,公务员考核的标准和内容同样应该具有时代的精神和现代的气息。只有公务员考核的标准和内容跟上了社会发展的步伐,才能保证公务员不被社会淘汰。

3 全方位改进考核方法

考核方法的不灵活是阻碍公务员考核有效进行的关键。注重平时考核,引用全方位考核,不仅能保证公务员考核的顺利进行,而且能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

我们生活在信息时代,充分利用这个时代的特色将使公务员考核工作变得轻松迅速。平时考核不易进行的原因在于考核量大,内容繁琐,时间长。若能充分利用计算机记录公务员每日的工作内容、工作效果等日常工作项目,并生成公务员当日的工作记录表作为平时考核的资料。然后,只要通过网上纪录,就能迅速形成月度和季度的考核结果,为年度考核提供完整的依据。这不仅使得公务员考核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而且真正意义上做到了现代化。

平时考核落实后,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难点就在于年度考核如何做到全面、具体、有实效。笔者认为,360°考核法是行之有效的选择之一。所谓的360o考核方法也称全视角考核或多个考核者考核。这一方法由被考核者的上级、同级、下级和外部以及被考核者本人担任考核者,从多个角度对考核者进行360o的全方位考核。它包括了外部评议和内部考核,后者又包括了上级考核、下级考核、同级考核和自我考核四种。由于经过多个侧面的考核,其考核误差也就趋向于零,所以,该考核法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和敏感度。让被考核者的上级、下级、同事和服务对象都参与到公务员考核中,就能对被考核对象进行全方位的考察,避免了公务员的投机取巧和领导层的主观臆断。对领导层公务员的考核,还可以从工作圈扩展到生活圈、交际圈等范围,进行更加全面、深入、准确的考核。例如在《处分条例》中有具体规定到公务员的家庭生活、宗教信仰、个人娱乐习惯等方面,这就是一种跨越工作圈的全方位考核法的体现。

4 确保考核结果落到实处

把考核结果落到实处是公务员考核工作得以延续的关键。激励理论认为,激励是导致一个人努力的重要条件;工作的实际绩效取决于实际能力的大小,努力程度;奖励要以绩效为前提;奖励措施的满意感取决于被激励者认为获得报偿的公正度。这理论告诉我们,必须科学地设计公务员考核制度,提高考核的信度、效度、敏感度,确保考核结果科学合理地使用。有竞争才有动力,有奖励才有冲劲。在实际的公务员考核工作中,为确保考核结果,激励效用的体现应做如下改进:

4.1 增加公务员考核结果的等次

借鉴国外公务员考核的经验,将公务员考核结果的等次分成五级或七级(法国公务员考核的结果从特优到差共分七个等级),并且规定出每个等级的考核标准、各级人员的比例以及应享有的待遇,这样,考核结果的评定有拉开距离的空间,才不会出现“好坏一个样”的现象,

4.2 保证考核结果的兑现

对表现出众的公务员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如:晋升职务、提升工资等,还可以参考一些企业的做法,选送优秀的人员去国外培训;对表现一般、工作能力一般的公务员,应如实给予考核评价,必要时将其送到职业培训中心进行相应岗位的培训;对不合格的公务员,应敢于对其动真格,给予减少工资、降级,甚至辞退的处罚,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公务员考核的力量。在即将实施的《处分条例》中,将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个等次,并规定了明确的受罚时间。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可以与之相联系,对不合格的公务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等级的处分。

5 有效监督考核全过程

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在每一个群体中,都有不顾道德规范,一有可能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人;也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其潜在收益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极守信用的人也会违反规范。因此,有了行为规范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机会主义行为。”为了保证公务员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以保证。

以ISO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为例,审核员不一定要是专门人员,可以是企业里选派能力好的员工进行培训,取得认证后,平时在企业里还保持原职位,到审核期,就以审核员的身份对企业进行审核。公务员考核要在具有专业知识的前提下进行,考核的过程自然也少不了专业的监督。因此,行政机关内部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也可以选派优秀的公务员进行培训上岗。

有了监督小组,之后自然要注意到监控的过程和责任的追究。监控过程包括事前对考核的准备工作、考核对象的资格以及回避问题进行监控;事中对考核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考核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事后对考核的结果进行监控,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准确。在责任追究方面,应制定相关的律法,对没有依法履行监控职责,导致公务员考核过程出现不符合问题的监督小组成员,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失职责任。

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也处在初始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和完善。从眼前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来看,健全法律法规的保障,大胆的改革和尝试,有利于考核制度中新规定、新方法、新措施的发展;灵活借鉴和应用国外公务员考核经验及理论,切实把考核结果与职务、福利等联系在一起,加大公务员考核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保证公务员考核的与时俱进,并且能将流于形式的考核变成具有切实意义的工作。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以吸收人才,发现人才,有效促进公务员科学认识和掌握行政管理规律为目标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平台作保证,从而推动整个公务员制度走向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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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池松军. 关于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的几点思考. 集团经济研究[J],2005,(7):16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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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林惠卿. 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珠江水运[J],2006,(5):15-17.

[10] 何丽鹃,毛家琼,胡蓓.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技术与市场[J],2006,(10):39-40.

4.浅谈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篇四

新中国成立至九十年代中期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顺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推进,这一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原来的干部人事制度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在这种背景下,党和政府遵循邓小平人事改革思想,自八十年代开始进行人事改革,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和发展作了漫长的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诞生。通过各种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公务员制度是人类在工业文明时代不断探寻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真谛的理性产物,它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失灵,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施加强有力的干预、平衡。可以说,没有现代公务员制度,就没有现代高效率的现代政府。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自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至今已经历了十多个年头。在这十几年的过程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在这里我想就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谈一点自己的观点。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含义及意义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务员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原则与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程序等,对所属公务员进行考察、评价的制度。考核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制度的“中枢”,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评价和激励公务员的重要途径,更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和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公务员考核是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进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同奖惩、工资、职务升降、辞退等环节挂钩,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激起一汪“活水”。目前,全国行政机关98%的公务员参加了考核。近几年来,有208万公务员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也有4000多人因不称职受到降职等处理。我国自1994年3月8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同时我们也应发现,目

分配指标,有指标就可评优,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二是四舍五入的办法使人数少的部门获得的评优机会,反而比人数多的部门多。称职等级较容易确定,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也包括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比较差的公务员。然而,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没有任何差别,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2]。

3、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当,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但如果某一公务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那么,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同时,对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因为根据规定: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予以降职。而降职通常相应地还将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若“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将予以辞退。”相反,对那些因严重违犯公务员纪律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是不确定考核等次,即在一定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影响晋级增资而已。显然有点不公平。

4、考核内容缺乏量化指标,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准确。

注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需要重点考核的绩效无法落实。公务员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的实际绩效。而机关工作本身难以量化,考核指标难以确定,加之有些单位在实施公务员考核中往往偏重于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而仅仅凭印象、靠感觉,就会容易在考核过程中出现“晕轮效应”、“宽容与严厉误差”等现象。

以上种种现象,不仅会直接挫伤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考核不公平,会对公务员制度本身带来一定破坏作用。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作用在于:(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保证公务员素质优良,适应管理越来越复杂的 社会 事务的需要;(2)促进政府依法管理,公务员依法行政;(3)促进政府管理的 科学 化;(4)保证政府管理高效能[3]。如果考核不公平,考核结果不能反映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就起不到奖优罚劣的作用;用这种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依据,则难以选出优秀人才,其后果不见得比领导干部凭个人印象、好恶选人的方式更好;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的依据,还不能客观评价公务员的行为,依此树立的典型则不仅无法起积极示范作用,考核也就无法进行。这是导致考核中出现轮流坐庄现象的重要原因。

4、个别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甚至带有私心杂念。

在考核工作中,领导干部的责任是十分明确的。但有的领导干部因不愿意得罪人而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坚持标准;有的甚至自己想获得优秀等次,或希望将与自己亲近的人评为优秀,因此不想按原则按标准办。这两种情况都是导致出现考核不公平的直接原因。尤其是后者,其副作用比大锅饭更大。大锅饭是干好干坏都一样,而在主管领导存在私心杂念情况下进行的考核,则效果正相反,很可能与领导亲近者,即使干得一般也能评上,与领导疏远者,即使干得再好也评不上,这种由于领导者自身作风不正,对有些下属抱有偏见,不能实事求是一碗水端平,而造成的人为不公平,还会在群众中造成人际矛盾,甚至形成派性,亲近领导者与疏远领导者会形成对立,不仅严重挫伤下属积极性,还会使群体凝聚力下降,排斥力上升。对群众而言,可能容易谅解领导者能力方面的缺陷,却无法忍受领导者的不公正,从而对领导行为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甚至抵触。

5、考核方法简单化。

我国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重视考核方法的选择和把握,轻视平时考核,只重年终考核,甚至只重年终评优;不看工作好坏,一律按部门按比例四舍五入分配优秀名额;重定性考核,轻定量考核等,就是将考核方法简单化的突出表现,也直接导致了考核中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四、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1、澄清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与考核者对考核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失误、领导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深化考核,突破解决考核中的难题就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考核工作提高到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地位,只有把对考核的重视提高到推动和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考核才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为此首先要加强考核者的再教育,把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措施作为考核者任职学习的主要内容 ;并对被考核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考核关系到每个人的工作和前途,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配合考核工作的积极性,其次,把考核工作列入考核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范畴中,从机制和制度的高度来加强他们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并坚决有力地贯彻执行[4]。

2、要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意义,通过考核,对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做到功过、是非分明,既是识人、用人的基础和依据,也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公

【注释】

[1] 徐颂陶《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第2版.1页 [2] 庄垂生《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竞争机制》[J].《地方政府管理》2001年第3期 [3] 金太军《公务员制度与政府廉政建设》[J].《社会科学》1994年第12期 [4] 金太军主编《公务员制度创新与实施》[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4页 【 参考文献】

(1)徐颂陶《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第2版.1页;(2)庄垂生《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竞争机制》[J].《地方政府管理》2001年第3期;(3)金太军《公务员制度与政府廉政建设》[J].《社会科学》1994年第12期;(4)金太军主编《公务员制度创新与实施》[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4页,(5)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王菁《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D].中国政法大学 , 2005年版;(7)江泽民《关于讲政治》人民网.1996年3月3日;(8)《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M].国务院.1993年8月;

5.浅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 篇五

王友

管理科学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号:091442025

指导教师:毕铁居

内容摘要:本文就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总的概述加以分析、其中得出考核中的现状以及经常出现的几点问题,从而得出认为为杜绝公务员考核制度中问题的发生必须做出相应的对策。全文从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本现状概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 :公务员;考核制度 ; 对策;建议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并做出评价的有关规定的总称。客观公正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对于发现人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中流于形式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同时并存,影响着公务员考核 度的健康发展。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考核者(单位领导,考核小组成员,上级主要领导同执法监督人员,舆论工作者)和被考核者。考核人员中有的认为“考核年年搞,哪有精力搞”,考核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情面观念重,你好我好大家好,怕得罪人影响自己的宝座;有的不具备考核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素质低下,难以胜任此项工作,导致考核结果失真。而被考核者素质不高,敷衍了事,表现为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考核工作认识不深,宣传不力,许多人缺乏参与意识,把公务员考核等同于过去的年终评先进,优秀等次实行轮流坐庄,搞平衡,搞照顾或者搞论资排辈。出现两种极端的现象:一是部分单位领导虽然表面上履行了考核的规定程序,但考核中并不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而是个人说了算,凭个人的好恶搞内定,1

结果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二是部分单位领导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将优秀等次的确定交由群众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使一些政绩突出而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榜上无名,相反,一些政绩平平但“人缘好”的人却评为优秀。没有真正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二)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当,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但如果某一公务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那么,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同时,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因为根据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予以降职。而降职通常相应地还将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若“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将予以辞退。”相反,对那些因严重违犯公务员纪律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是不确定考核等次,即在一定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影响晋级增资而已。显然有点不公平。

(三)注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需要重点考核的绩效无法落实。公务员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的实际绩效。而机关工作本身难以量化,考核指标难以确定,加之有些单位在实施公务员考核中往往偏重于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而仅仅凭印象、靠感觉,就会容易在考核过程中出现“晕轮效应”、“宽容与严厉误差”等现象。

(四)缺乏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测评标准。

当前考核的考核体系中,仍存在着等次设置不合理,缺乏衡量干部实绩的具体标准等问题。而缺乏定量考核的支持,又会导致难以在实际操作中对考核要求和标准进行把握,最终影响了考核的质量。可以说,正是量化考核的“缺失”,才导致了考核标准的模糊和难以估量,进而导致考核等次差距拉不开,不称职的人难以评定出来等结果,影响了公务员考核所应起的作用。

以上种种现象,不仅会直接挫伤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考核不公平,会对公务员制度本身带来一定破坏作用。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作用在于:第一,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保证公务员素质优良,适应管理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事务的需要;第二,促进政府依法管理,公务员依法行政;第三,促进政府管理的科学化;第四,保证政府管理高效能。如果考核不公平,考核结果不能反映公务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就起不到奖优罚劣的作用;用这种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依据,则难以选出优秀人才,其后果不见得比领导干部凭个人印象、好恶选人的方式更好;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的依据,还不能客观评价公务员的行为,依此树立的典型则不仅无法起积极示范作用,甚至会起不好的导向作用,引起其他人的反感。当前不少单位存在一种不良现象,就是好的不香,坏的不臭,彼此浑浑噩噩,混一天算一天。这种社会风气的出现,与不公平考核不无关系。同时不公平的考核既无法帮助行政首长发现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也不能帮助公务员了解自己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及时改进和补救,更不能鼓励公务员之间相互比较,公平竞争,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这些,都无益于公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如果任其发展,不仅公务员制本身权威性会受到损害,而且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二、对策和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借鉴我国部分地区所试点实施的公务员量化考核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一套朝着现代考核制度方向发展的,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公务员量化考核制度。从而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最终达到不断提高每 个公务员素质水平的目的。

(一)积极推行“量化考核”的概念

充分发挥量化考核在考核过程中的精确性、规范性和易操作性等特点。在 量化考核测评标准时,通过将可实施量化考核的目标和内容进行量化,变“指标”为“硬指标”,并按照工作的轻重、难易程度合理设置权重。要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职位的要求,合理设置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工作实绩的反映形式,应尽可能具体清晰。针对称职等次平台过大的现状,可在现有的优秀与称职之间增加良好等次。在众多的公务员中的确有一部份人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都比较优

秀,但由于优秀名额的限制,只能评为称职等次,这一方面造成考核结果中称职等次比例过大,起不到考核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违背了考核的客观公正原则,不能实事求是地反映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和成绩。可增加20%-30%的“良好”等次,使大多数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得到肯定、激励少数后进公务员以压力,促进改进。

(二)将考核指标分解量化

详细地将考核指标分解量化,赋予一定的分值和加权系数,通过对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定。在明确了量化考核标准以后,不仅可以较为有效地解决考核标准无法准确衡量和估算等问题,还能避免因为单凭定性考核而产生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对于那些难以进行量化的考核内容,则应该将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方法相结合,通过分解考核要素,量化考核标准,并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联系实际逐项打分,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给考核带来的偏差,从而实现考核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必须要强调的是,在把握定性和定量的比例、细化考核要素及量化分数设置等方面,还需要各单位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能“照搬照抄”他人的经验。

三、对完善考核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公务员考核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激励公务员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方法。海安县所实施的百分量化考核提高了当地政府对公务员考核工作的“信誉”,增强了考核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量化考核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量化考核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不断创新、完善,才能发挥其更大的功效。因此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建立标准化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首先,要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设立指标。对每个机构的职位先进行工作分析,明确每个职位的具体职责,然后再结合该部门的战略目标和所属的系统设置指标。其次,要充分考虑政务类与事务类公务员之间的本质差异和管理需求差异,确立不同的评估维度。政务官的绩效主要以负责、公正、最大限度满足民众的利益要求等为核心;事务官则侧重工作效率、政策执行力、工作态度等维度的考察。

再次,要充分利用定量分析的手段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对“勤”、“绩”两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可以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或服务态度、出勤率、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和贡献等各方面明确分值。

(二)建立合理的指标

在量化考核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一些指标、权重设置的合理性。从量化考核测评体系的建立到评分定等和考核结果的使用,涉及到方方面面,会遇到许多具体情况和问题。在实施量化考核的过程中,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决好考核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在确定考核指标时,要力求具体,能用数据表达的决不用语言描述,做到易于衡量和测评,并能够被大家理解。同时,现阶段已经实施的量化考核工作还存在着民主化、公开化程度还不够高、在领导评价与群众测评的权重安排上往往偏重于领导测评等问题,因此,扩大群众参与度势在必行。在年度考核中可以吸收部分群众参加评议,适当加大民主测评的比重,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氛围,最大限度增加量化考核工作的“可信度”。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考核理念

量化考核要真正成为一种先进的、代表未来发展趋势的现代考核制度,除了要求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外,还需要在考核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实行“人性化”的考核管理。考核并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挖掘个人潜能,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关注每一个考核对象的价值与差异,理解、信任考核对象,并积极主动地做好考核过程中的沟通与交流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量化考核的重要作用。

总之,我们应以现实中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出现的不足为起点,寻找合理的公务员考核方案,以适应我国国情,提高社会及公务员本身满意度。

参考文献:

6.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改革研究 篇六

摘要: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制度化形式是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并逐渐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但是由于我国公务员管理体制方面的障碍、公务员自身特性的制约和政治文化环境的影响,目前在公务员绩效评估过程中,评估者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产生各种偏误,如不加以规避改革,势必影响公务员绩效评估的公正性,产生破坏性冲突,最终破坏政府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关键词:绩效考核激励改革

科学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是加强公务员有效管理的基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于广大公务员的考核与测评还有着许多不足。如何科学、客观、精确地分配绩效评估指标权重,实现对公务员公正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因而加强对绩效评估指标权重确定方法的研究对各级政府制定合理、公正的绩效评估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公务员绩效评估即公务员绩效考核,是指根据特定目的在一定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通过适当的方法和程序,有组织、有领导地对公务员的素质和表现进行的调查、衡量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培训、任用、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的制度。它是实施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对建设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增强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能力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公务员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一、目前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现状

根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规定,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标准客观明确,方法实事求是。其中主要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考核方式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考核等次则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等。

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缺少外部监督,民主化、公开化程度不高。考核程序是指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而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或阶段。但在公务员考核的实践中,却不是这样的,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大多数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首长权力集中,实际中,领导的评价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往往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同时被考核者的直接上司对人员考核也往往占有很大的权重系数,忽视了群众对公务员的评议和考核,领导评估与群众评估相分离,使公务员考核成为上司任人的合法途径,使公务员考核带有了很强的主观色彩。同时缺少必要的考核信息反馈。许多单位只是将考核结果简单通知被考核者,并没有进行必要的面谈;有的单位甚至没有把考核结果通知给被考核者,所以被考核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问题在那里,也就无所谓改进,从而使考核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测评指标体系不合理。我公务员绩效评估虽然明确强调要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但政府目标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使公务员的工作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以至于一些单位缺乏评估公务员的量化测评指标体系,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公务员都采用统一评估指标体系,对不同职位职责及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没有区分,公务员的评价依然是公式化、概念化、简单化,评估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这些都造成了评估效度不高,从而难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评估等次比例不合理。考核结果等次越多,区分度越高,考核的准确性就越高。在这个等次中,有德才和工作实绩表现好的,也有表现差的,他们享受同样的待遇,大大削弱了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

最后,奖惩不合理。对被评为优秀的公务员奖励不够,中间两档又几乎与利益无关,奖励档次没有拉开,很难引起评估者与评估对象的广泛重视,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过于严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就会予以辞退,这比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惩罚更重、更严厉,这就使得执行起来存在多方面的压力,较为困难,就容易造成放宽标准定等次。结果导致“平均主义”和“轮流作优”两种现象,即不管工作实绩优劣,表现如何,一律“利益均沾”,这严重挫伤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多数公务员就在这样平淡而又无可奈何的制度下混日子、等年头,公务员考核评估的激励作用得不到体现,没有鼓励,没有刺激,没有动力,最终导致公务员考核评估变得软弱无力、疲惫不堪。

二、应对绩效考核所采取的措施

1、选择合适的考核方法

考核的方法要简便易行,评估有成效。根据职务要求和考核目的,具体可选用三种考核方法:一是与认同目标相比的考核方法,如目标管理法;二是与工作标准相比考核方法,如评价量表法、关键事件法;三是在个体之间相比的考核方法,如一一对比法、强迫分配法。考核任务的繁重、复杂使得广泛应用计算机、网络、心理学等手段进行公务员绩效考核变得越来越必要。

2、信息公开化

要在制度建设上建立公示制度、告知制度。即要求评估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及时对内对外公示, 整个评估过程应在各方面的监督之下进行。还要把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估者,可以给被评估者一个申辩说明或补充的机会,同时也可以使其了解到自己的表现和组织期望之间的差距。只有实行有效的监督,才能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也才能使其发挥实际作用。还可以采取评估面谈的方法,面谈者与被评估者通过谈话,将评估意见反馈给被评估者,征求被评估者的看法,同时,就被评估者的要求、建议与新一轮的工作计划的制定等问题与被评估者进行广泛的沟通。

3、合理设计绩效评估指标

一般而言,评估指标应力求细致、量化、全面,避免粗枝大叶,建立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首先建立科学的职位分类制度,对每一个岗位制订职位说明书。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设立指标,明确每个职位的具体职责,然后再结合该部门的战略目标和所属的系统设置指标。其次,要充分考虑政务类与事务类公务员之间的本质差异和管理需求差异,确立不同的评估维度。再者,要建立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最后还要注意绩效指标的制定应由评估专家和评估对象共同参与。

4、培训评估者

加强评估者的培训对于提高评估者的业务能力,减少评估者人为造成的偏误。通过培训,可以增进考核者对考核目的和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考核者理解考核内容、维度和搜集被考核者信息的能力,养成考核者时时注意搜集有关被考核者的信息并做好记录的习惯,达到提高绩效考核的公正性,防止因评估者主观原因造成的各种偏误,进而达到有效地防止因评估者主观原因造成的各种偏误的目的。

5、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评估的法律体系

对政府行为的绩效评估,没有制度保障是很难进行下去的,制度化也是当前国际评估活动的趋势之一。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基础上,通过制定行政规范、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对《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绩效评估的规定进行细化,增强公务员绩效评估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将绩效考核主题的权力和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保障绩效考核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从制度上保障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顺利实施,并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6、强化公务员绩效评估的激励功能

绩效考核是依据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公务员在某一时期内履行职责或完成工作情况所进行的考察、评估和审定过程。通过分析公务员的绩效评估结果,根据结果合理公正的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和晋升等,让绩效评估充分发挥其激励功能,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

三、总结

总之,公务员绩效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探索,如对每个公务员能力、素质深层次评定,其个人自身的比较分析,不同岗位和不同单位同岗位公务员的比较分析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不能够为评估而评估,而应该以人为本,把公务员绩效评估作为党政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抓紧抓好,不断完善和提高绩效评估的方法,使之成为激励公务员奋发向上、督促公务员爱岗敬业、鼓励公务员提高素质的措施和手段,从而真正使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更充满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7.浅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 篇七

一、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中的几种怪现象

怪现象之一:考核的过场化。无论是考核组织者、被考核者还是单位主管领导似乎都容易陷入这一状态。“考核年年搞, 哪有精力搞”。考核是一项复杂艰巨、严肃的任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被考核者落实为“发发表, 打打勾, 签签字”, 有的不具备考核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 素质低下, 难以胜任此项工作, 导致考核结果失真。部分单位领导虽然表面上履行了考核的规定程序, 但考核中并不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而是个人说了算, 凭个人的好恶搞内定, 结果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而被考核者在年复一年的走过场中渐渐习惯于敷衍了事, 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年年一样, 人人相似”, 对考核结果漠然处之, 从而使公务员考核失去了奖惩、激励和评价的作用。

怪现象之二:考核的“极端公平”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都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类。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5%左右, 最多不能超过20%。为了照顾到大小不同部门, 一般单位的作法是, 按照各部门实际人数乘以20%的比例和四舍五入的方法, 将名额分配下去, 结果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不管部门工作优劣, 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 有指标就可评优, 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二是四舍五入的办法使人数少的部门获得的评优机会, 反而比人数多的部门多, 有的人数较少的科室常会出现两三年轮流一次优秀的非常“公平”的现象。由于称职等级较容易确定, 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 也包括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比较差的公务员。然而, 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 没有任何差别, 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

怪现象之三:考核的“福利”化。在部分单位, 对公务员的考核成为领导调节人员之众与晋升、荣誉机会相对较少矛盾的重要手段。为了获得本部门公务员, 特别是领导满意的人员的坚强支持, 领导常常通过“全盘考虑”、“搞平衡”、“劝让”等对通过民主产生的考核结果进行人为调节, 使“优秀”作为一种福利待遇分发给特定的人。例如某单位有领导器重的干部在整个系统中的竞争上岗中失败, 于是在领导的授意下, 该单位当年度包括考核优秀在内的全部荣誉都归了这位失败的同志, 以资安慰。以上现象, 不仅会直接挫伤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考核不公平, 会对公务员制度本身带来一定破坏作用。

二、公务员考核之怪现象的原因及危害

(一) 原因分析

上述不公平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两个方面:

1、制度层面的原因

第一, 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我国对干部的考核, 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往干部考核制度是为了适应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对纯洁和壮大干部队伍, 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要作用。实行公务员制度后的考核制度继承了过去干部考核制度许多优点, 但也沿袭了一些不适应新时期公务员考核实际的内容, 如考核内容定性成分多, 定量成分少, 追求全面性, 重点不突出等。这些内容作为对公务员的要求, 是正确和必要的, 但作为考核标准却显得过于笼统, 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 可比性差, 两个情况相差不大的人, 很难分出优劣。《公务员法》对考核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尽管《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对其作过较为详尽的阐释, 但普遍没有针对组织及职位特征建立具体的考核指标。由于各部门、各职位之间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差异大, 部门之间、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 考核者往往无所适从, 也是被考核者对考核失去了信心。

第二, 岗位职责不十分明确。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 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我国推行岗位责任制已经很多年了, 在政府机关, 每一个职位有一定职责应是十分明晰的。但有些部门还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 甚至个别单位至今也没有制定岗位责任制, 这就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事先未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考核就没有了标准和依据, 真正意义上的考核也就无法进行。这是导致考核中出现轮流坐庄现象的重要原因。

2、执行层面的原因

一是考核方法简单化。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对考核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 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重视考核方法的选择和把握, 轻平时考核、重年终考核, 重定性考核、轻定量考核, 甚至将考核片面理解为年终推优, 不看工作好坏, 一律按部门按比例四舍五入分配优秀名额, 完全忽视了考核制对公务员应起到的评价、激励和管理的作用。此外, 考核绝大多数采用的写评语的方法, 这是一种定向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强的一种方法, 很难保证考核的客观性。考核方法简单化直接导致了考核中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二是未考虑不同岗位的工作饱和度。公务员职位分类法要求每一等级中的职位虽然工作性质可以不同, 但其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 所需资格条件要大致相似, 所得报酬待遇也相同。但不少部门确实存在同一等级不同岗位之间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差别较大的情况, 如都完成了工作任务, 其他表现也差不多, 那么谁可在考核中评为优秀呢?由于考核指标的均摊, 往往使得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的岗位上的同志并没有获得与工作饱和度相匹配的评优机会, 而那些工作饱和度较低岗位的同志即使一年都碌碌无为也可轻松地被评为优秀。当前不少单位存在一种不良现象, 就是好的不香, 坏的不臭, 彼此浑浑噩噩, 混一天算一天。这种社会风气的出现, 与不公平考核不无关系。

三是个别领导干部对考核工作的非正常干预。在考核工作中, 领导干部的责任是十分明确的。但有的领导干部因不愿意得罪人而不敢坚持原则, 不敢坚持标准;有的甚至自己想获得优秀等次, 或希望将与自己亲近的人评为优秀, 因此不想按原则按标准办。这两种情况都是导致出现考核不公平的直接原因。尤其是后者, 其副作用比“极端公平”的大锅饭更大。大锅饭是干好干坏都一样, 而在主管领导存在私心杂念情况下进行的考核, 则效果正相反, 很可能与领导亲近者, 即使干得一般也能评上, 与领导疏远者, 即使干得再好也评不上, 这种由于领导者自身作风不正, 对有些下属抱有偏见, 不能实事求是一碗水端平, 而造成的人为不公平, 还会在群众中造成人际矛盾, 甚至形成派性, 亲近领导者与疏远领导者会形成对立, 不仅严重挫伤下属积极性, 还会使群体凝聚力下降, 排斥力上升。对群众而言, 可能容易谅解领导者能力方面的缺陷, 却无法忍受领导者的不公正, 从而对领导行为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甚至抵触。一旦这种情况出现, 考核就产生了与其立法主旨完全相悖的效果。

(二) 危害性探讨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其作用在于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保证公务员素质优良, 适应管理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事务的需要;促进政府依法管理, 公务员依法行政;促进政府管理的科学化, 保证政府管理高效能。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队伍的保健和激励因素是保证上述目标得以实现的核心手段。如果考核不公平, 考核结果不能反映公务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实际情况, 就起不到奖优罚劣的作用;用这种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依据, 则难以选出优秀人才, 其后果不见得比领导干部凭个人印象、好恶选人的方式更好;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的依据, 还不能客观评价公务员的行为, 依此树立的典型则不仅无法起积极示范作用, 甚至会起不好的导向作用, 引起其他人的反感。同时不公平的考核既无法帮助行政首长发现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 也不能帮助公务员了解自己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 并及时改进和补救, 更不能鼓励公务员之间相互比较, 公平竞争, 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这些, 都无益于公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如果任其发展, 不仅公务员制本身权威性会受到损害, 而且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三、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1、澄清思想,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近年来, 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与考核者对考核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失误、领导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 深化考核, 突破解决考核中的难题就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 把考核工作提高到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地位, 只有把对考核的重视提高到推动和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 考核才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为此, 首先要加强考核者和被考核者的再教育, 使他们正确认识到考核的意义和作用, 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配合考核工作的积极性。其次, 把考核工作列入考核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范畴中, 从机制和制度的高度来加强他们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并坚决有力地贯彻执行。

2、规范管理, 加强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化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通过考核, 对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做出公平合理的评价, 做到功过是非分明, 奖惩得当。所以, 必须高度重视公务员的考核工作, 加强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要把考核与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 在实行目标化管理过程中, 根据公务员岗位目标完成的情况来确定考核的等次。通过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是考核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从而使其既成为识人、用人的基础和依据, 也能鼓励先进, 鞭策后进, 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

3、考核标准要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在公务员考核中, 确立科学的考核标准至为关键。为此, 要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 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 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 以利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其次增强现行考核标准的针对性, 最好是每一个岗位都有相对应的考核标准, 而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笼统几条;再次要数量化。可参照其他国家计分考核方法, 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配合适分值。为体现重点考绩原则, 宜将考绩分值比例适当提高;为反映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要求, 德、能两个方面可实行按等级计分的办法, 而对勤、绩两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 则可以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或服务态度、出勤率、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和贡献等各方面明确分值。考核标准量化以后, 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 又便于分出高低, 就可以避免单凭主观意愿或随大流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了。

4、提高考核的功用, 充分发挥激励竞争机制在考核中的作用。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考核是与其升、降、奖、惩紧密挂钩的, 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激励竞争的功用。但如果我们只是出于激励公务员的积极性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需要, 出于对公务员的工作及其行为控制的需要, 把考核的功用仅用于这些方面, 为考核而考核, 极易引起被考核者的逆反心理, 使考核流于形式。我们知道人是社会中人, 他既追求经济价值又追求社会价值;既有低层次的物质需求, 又有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因此, 在考核中要充分注意到公务员作为人的社会价值追求和高层次的精神需求, 要从公务员自身的需要来制定考核的政策与标准, 把公务中的潜能开发, 绩效提高与个性发展引入考核目的中来, 即把考核结果公开用于满足公务员个人需要的各个方面, 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竞争机制在考核中的功用。

8.浅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 篇八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完善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34-02

我国《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总的来说,其权利从广义上可以一分为二:其一,是公务员作为人,与其他人同应享有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例如,平等权、人身自由、工作权、财产权、请愿、诉愿及诉讼等权利。其二,是一般人民所无法享有,而系公务员基于职位所生之权利。有学者认为,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公务员法规定或者认可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并要求他人做出某种行为或者抑制某种行为的权利和权力[1]。其实,公务员作为我国的一个特殊主体,被赋予了很多意义,虽然其实质上和普通群体一样是劳动者,但由于其是所代表的国家公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又不可避免地被视为拥有特殊权利的强势群体,因此,在谈及公务员权利救济时,公众往往表示出难以理解的态度和疑问,这与我国长久以来的“官本位”思想不谋而合,实则是重权利轻义务的传统思想荼毒不浅,所以,长期以来,公务员权利处分的救济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一、我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的时间并不长,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的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救济制度,而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公务员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但公务员内部处分的救济制度在现实运行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1.救济途径单一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90条中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申诉的途径十分单一,并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学界的通说认为对公务员的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不说内部行政行为一说,在学理上是否存在争议,单就受案范围的问题,公务员被处分所引发的不服实质已然对公务员所作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实质影响,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中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但其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2.救济力度不够,程序存在瑕疵

《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虽然存在一定的救济程序,但是乏善可陈,缺少听证程序。而听证作为我国规范行政行为的一种有力的促进手段,不仅仅是可以应用于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更加应当的作为一种内部救济或者说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其实并没有在有关救济的规定中有所体现,更为严重的是,所有对于公务员的调查、决定等程序并不公开,公务员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实则为形同虚设。

3.救济地带存在空白

在《公务员法》等关于惩戒及其救济的法律法规中,只规定受处分公务员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具体行政行为”可提出申诉,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却不可提出申诉,这就在法律救济上出现了空白和漏洞,而在现实中,抽象的行政行为对于公务员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但这一块“法治国阳光尚未照到的从林地带”[2]却不可因循其应有的途径加以救济,不得不说是立法的疏漏。

二、对外国公务员内部处分救济制度的考察

借鉴国外公务员不服内部处分的救济,可以得出,主要国家多可以采取行政上的救济手段和司法上的救济手段。

1.行政救济手段

法国的公务员不服纪律处分可以按照行政组织原则,向有纪律处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在特殊情况下,公务员还可向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最高委员会提出申诉[3]。德国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惩戒时,可以向联邦人事委员会申诉,联邦人事委员会的地位受法律保障,并且是独立的,只服从于法律[4],倘若不服委员会申诉决定,可以向联邦纪律处分法院起诉。美国的救济制度中规定,倘若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可向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有审理申诉经验的雇员或行政法官审理涉及公务员免职处分的案件,而且审理申诉应当举行听证。

2.司法救济手段

在法国的公务员制度中,行政机关处分公务员的权力,受到行政法院的监督,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的纪律处分,可依照法律的不同规定,向地方行政法庭和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在德国,对联邦纪律处分法院的非最终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对联邦纪律处分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美国法典(宪法与行政法卷)》第7703条规定,一个雇员或者雇员申请人受到功绩保护委员会的最后命令或裁定的不利影响或委屈时,可以获得对此命令或者裁定的司法审查,即为美国公务员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仍然不服处理结果,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我国公务员内部处分救济制度的完善

1.完善救济途径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在社会管理中扮演的是一个行政人的角色,而在接受内部处分时,他与自然人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影响本质上是一致的,可以说,公务员是一个行政人与自然人的双重身份持有者,立法不能因为其行政人的身份而钳制其作为一个自然人应受保护的权利,也不可因为公务员为行政机关之内部人士,而懈怠行政机关义务之履行,所以,在现有救济途径的基础上,应当增加司法救济,作为保护受处分公务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因为即使在行政机构行使活动中,公民仍拥有公民应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是机构内部控制的对象[5]。台湾地区目前受理公务人员权利救济(人事行政)的机关就包括对该公务人员作成处分机关之上级机关、考试院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6]。显然,排除司法救济,已然不适合当今法治社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公务员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理应受到司法的救济和保护,但为保证公务员权利之保障与行政机关之正常运转之间的平衡,也基于司法不过分干预行政之原则,应当确立司法救济为最终救济的原则,即当事人没有用尽行政救济以前,不得诉至法院要求司法救济。

2.加大救济力度,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在确保行政机关规范行使权力,保障相对人程序性权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内部处分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领域,应当借鉴和引入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缺失,往往会使本就薄弱的公务员陈述和申辩环节流于形式,更何况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君君臣臣等级本位的影响之下,公务员内部处分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就更加不会受到重视,这不但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政策相悖,更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宗旨,倘若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置都有失偏颇,程序欠妥,又怎能保障在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会严格依循法律,照章办事。

3.弥补立法空白,完善现行立法

成文法因其固有的滞后性,或多或少的会对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情况难以完全规制,现有的制度中对公务员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已远远不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些方面,许多抽象文件,也会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但立法目前对此尚未进行有效规制,而鉴于抽象文件的行政性和抽象性,司法机关又无法在其职能范围内加以过多干涉和审查,造成抽象文件侵犯公务员权利现象屡有发生,但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因抽象文件而受处分的公务员权利并未得到很好的保障与救济。另外,法律责任的缺失也是造成如今公务员内部处分随意性和偏差性较大的原因之一。在法治国家之中,不论公民权利的行使,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应当承担违法违规行使之责任与后果,即使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处分的行为,也应遵循这一法理。而现有立法中,仅《公务员法》第103条和第104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行政监察法》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立法层面的法律法规缺失,实属法律之空白与漏洞,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并加快立法的步伐。

参考文献:

[1]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351.

[2]胡逸文.我国公务员权益保障与救济制度的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9.

[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33.

[4]卫芳.试论公务员受到不利处分后的救济[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5]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M].朱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5.

[6]李震山.行政法导论[M].台北:三民书局,20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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