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制度介绍

2024-07-16

廉租住房制度介绍(精选11篇)

1.廉租住房制度介绍 篇一

廉租住房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同时,认真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规范化考核要求,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适用于负责廉租住房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三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范围:

1.有明确的廉租住房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包括中长期、的);

2.办事效率考核,是否做到高效、有质量、准确、及时; 3.办事公开考核,工作人员是否做到“阳光作业”; 4.对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考核; 5.对办事人员工作态度的考核;

6.对申请保障家庭是否做到“应保尽保”的考核; 7.对工作能力、业务学习态度的考核。

第四条 为了体现制度的执行力度,相应地建立公平合理的奖惩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每一名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准确的评价,以此带动整个科室的创优争先,营造出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大家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条

加强目标考核,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加大工作检查、督办和考核力度,既要考核工作完成时限,也要考核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 各级领导要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围绕廉租住房全局工作中心,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高水平完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2.廉租住房制度介绍 篇二

一、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及发展情况

廉租住房的实行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政府广泛采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起源于解决住宅短缺问题和居民的住宅公平问题。政治安定、社会公平等因素是国家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基本前提。“居者有其屋”是廉租住房政策的具体体现, 廉租住房是让中低收人家庭来分享国家财富和国家发展的利益,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 不仅解决了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 而且还实现了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宏观调控目标。通过廉租住房的建设, 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提高了经济自主发展能力。通过廉租住房的供应, 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上涨。随着廉租住房政策的逐步发展和完善, 国外廉租住房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逐步由对住宅供应市场的干预转向现金补贴, 出现了“补砖头”向“补人头”的转移趋势。这种现金补贴支持方式, 更具有选择性、针对性和高效性, 更能保证政府的补贴真正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避免对住宅市场自身运行规律和效率干预, 从而减少政府的住宅开支, 提高存量住宅的使用效率。二是各国政府都对廉租住房建设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采取建房贷款支持、财政预算安排、政府住房补贴等形式, 对廉租住房提供稳定的的财政支持。三是廉租住房的收益对象广泛, 不仅减轻了生存的压力, 而且还降低了劳动成本。四是充足廉租住房房源, 一方面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 另一方面对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产生影响, 使得房价相对保持平稳。

我国传统的住房实行实物分配形式,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提出了“廉租房”概念, 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家庭租用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同时, 取消了福利分房制度, 住房被推向了市场, 开始实行货币化。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 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同时存在一些问题,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 政策措施还不配套, 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2005年5月1日,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规定, 廉租住房租金要实行政府定价, 租金调整必须向社会进行公示, 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 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国六条”以及“十五条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总体目标是力争到“十一五”期末, 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要坚持立足国情, 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 分步解决;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统一政策, 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 市县抓落实。

甘肃张掖市从2007年开始启动廉租住房的。根据初步调查, 全市城镇符合政府规定的人均8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有3800户, 其中无房户或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有1828户。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根据国家、省上的相关规定, 结合张掖市实际, 制定了《张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从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退出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详细地规定。

按照职责分工, 由财政部门牵头, 房管、建设、民政等部门积极配合, 共商筹资、建设管理等办法, 廉租住房制度如期启动, 运行顺利。从资金安排上, 实行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 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捐赠资金等办法筹措。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政府收支预算管理, 专项用于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等。借鉴国内外的经验,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保障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连续享受低保待遇1年以上,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县区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等条件。截止2007年10月底, 我市已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81万元, 对近1800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了租赁补贴, 并积极组织房源, 以实物配租形式解决了29户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住房问题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加快建立适应全体居民需要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尤其是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是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只能从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入手, 分步解决。

(一) 保证资金来源, 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各级政府要以关注民生、为民服务为出发点, 制定科学合理的廉租住房计划,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三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四是转让适用经济住房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 补缴收益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五是积极争取上级廉租住房保障的各种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维护。

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 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三是对于捐赠的廉租住房, 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应由政府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确定。保障对象要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 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保障面积标准要以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实力的增强, 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

(二)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 多渠道拓宽房源的供给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廉租房供给机制。从目前形势看, 可以通过收购、改建以及鼓励住房租赁、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必要时可以考虑新建部分住房, 来弥补其不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 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要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优先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 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可规定开发商按总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廉租住房, 政府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三) 逐步实施货币直补, 健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要逐步实施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的货币直补住房保障方式, 把补贴资金直接发到低收入家庭手中。简单地说就是“一保两补”。“一保”就是重点保障低收入家庭。“两补”就是实施租赁住房补贴和购买住房补贴两项货币直补, 用市场化的办法, 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具体就是用政府补贴形式, 直接补助到困难户, 由他们从市场上自主购买、租赁住房, 变“暗补”为“明补”, 变“补砖头”为“补人头”。这样最大程度地给予低收入家庭自主选择权。符合条件的家庭, 可以自主选择, 宜买则买, 宜租则租, 实现群众、政府、市场的“三赢”。同时, 要辅之以一定规模的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重点考虑孤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等特殊情况家庭。

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状况, 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供给范围, 明确廉租住房适用对象, 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期满要求续租的经重新审查, 凡符合条件者准予续签续租。当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水平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 应当让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发租金补贴。同时, 建立起一套相应的廉租住房规章制度, 如申请审核制度、住房轮候制度、收入申报制度等, 规范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通过公示、评议等方式, 让广大群众参与管理, 促进有限的廉租住房得到公平合理分配。

(四) 制定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法规, 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并完善廉租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 以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 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等, 确保这一制度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 制定廉租住房保障配套性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和配套性规章制度的建立, 为廉租住房制度的运营提供法律支持, 确保这一制度规范实施。

各地政府对解决本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 将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纳入政府的政绩考核当中, 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相关部门廉租住房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 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向人民代表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建立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和廉租住房监督委员会相分离的制度。前者负责租住者的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 后者负责监督管理机构和承租者违法行为的查处。

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在我市是一项新的工作, 更是一项民心工程, 财政作为资金筹集管理的主要部门, 责任重大, 管好、用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是体现财政工作为民服务的重要方面, 各级财政必须紧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准确掌握信息, 全面贯彻党委、政府的部署, 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事办实、办好。

参考文献

〔1〕焦建国, 郎大鹏.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由来、问题、借鉴与改进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 2005 (76) .

〔2〕赵燕菁.廉租房建设与国家宏观经济〔J〕.城市发展研究, 2005 (3) .

〔3〕刘晓风, 莫连光.廉租房政策的国际经验及我国的选择路径〔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2007 (05) .

3.廉租住房 篇三

(一)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的无住房人员。

(三)灵活就业及外地来津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四)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并复垦或被征地拆迁后,无住房的“农转非”居民家庭。经区住房保障中心审理,符合首批摇号条件的申请对象有1262户(人)。

为提高公租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住房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现将符合摇号条件的申请对象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反映,公示时间为公示期之日起7日内。

举报电话:47589177。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低保部份一)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试行)》(江津府办发[2011]120号)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62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城镇家庭,可以申请享受江津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均取得本区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必须是户口上具备条件的低收入人员,同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履行义务);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不含400元)的居民家庭;

(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均无产权房屋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含13平方米)以下;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为提高廉租住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住房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现将部分镇(街)经初审后符合我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情况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反映,举报电话:47589177,公示时间为公示期之日起七日内。

4.廉租住房配售合同 篇四

出卖方:

法定代表人:

买受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六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

[2009]63号)及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2009年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澧政办发

[2009]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买受方和出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廉租住房配售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一、买受方所购廉租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方配售的廉租房(以下简称该廉租房)位于廉租住房号楼单元层号房。

该廉租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混合结构。

该廉租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共分摊面积的构成以具有测量事务资质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方与买受方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廉租房价款。按廉租房建筑面积和楼层差计算房价款,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千百拾元角分。

三、付款方式

买受方在签订廉租房配售合同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配售款。

四、产权性质与处置

买受方在付清全部房款后,持《廉租住房配售合同》和发票等资料办理房屋权证手续。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在权证上注明:禁止自由上市交易(包括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继承),法定产权人死亡后,其家庭成员以《澧县城区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售申请审批表》所确定的家庭成员为准,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总价款回购。

五、税费缴纳

1、配售房屋免征契税。

2、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由县住保办统一办理,每证按50元收取。其中,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用由县住保办缴纳,房屋共有权证办理费用由配售户缴纳。

3、配售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县住保办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缴纳。

六、违约责任

买受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保办收回其所配售廉租住房,配售款计算房屋折旧后退回配售户,所添置的不动产设施不给予任何补偿。

1、隐报、虚报家庭实际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的;

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3、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属行政合同类,应将《澧县城区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售申请审批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住保办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5.廉租住房合同 篇五

第一条 乙方承租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对本合同条款及房屋坐落、范围、房屋状况、租金、租赁期限、维修范围和责任等所有相关事项均充分知情并确认,不持任何异议。

第二条 房屋的月租金标准根据《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厦门市其他有关廉租住房租金的规定确定,租赁期限内如《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厦门市其他有关廉租住房租金的规定被修订、修改,则房屋的月租金标准相应调整。

租赁期限内,如政府或廉租房管理部门通过其他文件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则本合同的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相应调整。

乙方每月月底前按实收租金数缴纳当月租金,乙方可申请厦门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委托银行代扣房租;未申请“一卡通”代扣的,可持《房租缴交凭证》到公房管理中心或房屋所在地的公房服务站缴交房租。逾期未交者,甲方将按有关规定每日加收应缴房租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乙方逾期缴纳房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如房屋结构、配套、用途等变更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需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乙方承租上述房屋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乙方承租上述房屋的用途为住宅,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空置、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房屋交其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产。

第五条 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进行年审,年审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租,最长租赁期限由甲方根据情况确定。

第六条 租赁期限内,如乙方的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或乙方不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在半年内腾退廉租住房。乙方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甲方同意,可以按基数租金续租,最长租赁期限由甲方根据情况确定。

租赁期限内,如乙方的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对仍属于廉租住房承租对象的,甲方可重新调配相应的廉租住房或重新确定乙方应享受廉租住房的面积,并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对已不属于廉租住房承租对象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在半年内腾退廉租住房。乙方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甲方同意,可以按基数租金续租,最长租赁期限由甲方根据情况确定。

第七条 在租赁期间,乙方对所承租的房屋应予以爱护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自行修复或委托甲方代修,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

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擅自扩建、改建、加层、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进行装修,乙方违反约定从事前述活动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乙方因居住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前应经甲方同意。

因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期限届满,甲方依法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乙方的装饰、装修甲方不给予补偿。

乙方在使用所承租的房屋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且不得妨碍或损坏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合法、合理使用房屋及其房屋内固定装置。

第八条 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原有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义务。甲方应保持房屋主体结构牢固,屋面不漏,沟道畅通,确保房屋能正常使用。乙方对甲方的房屋安全检修、维修应予配合和支持,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因乙方不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配合甲方检修、维修而造成意外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进行装饰、装修增加的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由乙方承担。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出现危险隐患时,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书面报告国土房产管理部门。

租赁期间,若房屋出现损坏,应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若因乙方未及时报修或其他原因引发意外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若因维修需要乙方暂时搬离的,乙方应予以配合。房屋确实无法维修需搬迁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配。

第九条 租赁期间,租赁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 第十条 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安置、赔偿乙方,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新的安置住房仍属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租赁的房屋若因落实政策需归还业主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终止后,乙方持本合同到房屋管理部门领取退管证明,办理停租相关手续,并可根据落实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退管安置房或保障性。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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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试论廉租住房监管机制 篇六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1]。作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手段,廉租住房制度具有调控住房市场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它与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相衔接,形成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加快房地产市场化的进程,解决住房问题上的“市场失灵”,符合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我国的廉租住房管理体制尚待完善,从目前全国各地廉租住房运作情况看,管理体制存在较多问题:管理机构未能理顺;廉租住房分配审批不严、廉政同步监察不力;廉租住房资金挪作他用等现象。

监管就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廉租住房监管是政府对廉租住房市场实施的一种政府管制行为。廉租住房运行的监管不仅仅是颁布几条法律、法规或成立一些监管机构,而是一个涉及法律、经济、房地产市场和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协调的系统工程,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促使廉租住房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下面就以廉租住房配租模式为依托,从各个阶段来分析如何加强监管。

2 廉租住房审批阶段的监管

根据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资质审查制度。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管理工作,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公告及配租后的复核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登记、配租、协调管理等。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局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廉租住房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审批过程中,重要的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收入不透明,无法规范个人租赁廉租住房行为,一些城市出现“投机”,中低收入者不能享受到政府为他们提供的住房保障服务,加剧了低端住宅市场的供需矛盾。首先,制订《个人信用报告法》,以立法的方式规范信息的收集、提供、使用和管理,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规范发展,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和正确利用。另外,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制度。

对违背个人信用制度者进行制裁,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对于有违约记录的人,应实行全社会共同监督,联合制裁的方法,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及不良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并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提高违约者的成本,从而促进信用观念的提高,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

3 廉租住房配租阶段的监管

廉租住房按照供给模式可以划分为: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租金补贴还贷购房四种,见图1。以下将逐个分析如何监管。

3.1 实物配租模式的监管

我们按照廉租住房制度运行当中所采用的不同模式进行划分,可分为:政府集中购建廉租住房和政府分散购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房租收入有限,不能靠房租弥补自身运行需要,否则存在大量资金缺口。为了确保资金来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2 租金补贴模式的监管

租金补贴模式分为限定性租金补贴模式和非限定性租金补贴模式[2]。由于租金补贴模式能满足不同廉租对象对住房区位、房型以及周边环境的多样化偏好,且由于该方法的易执行性,退出成本较低,所以目前这种配租方式应用最广。

对于限定性租金补贴模式,政府要监督廉租对象,看是否专款专用,还要帮助和监督廉租对象寻找适合的廉租住房。对于非限定性租金补贴模式,政府无需监督廉租对象如何使用补贴租金的费用,只要帮助和监督寻租。承租人对所使用的住宅设备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租、转借、转让他人;对租金拖欠者,收取滞纳金。如果接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擅自转租、转让使用权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

3.3 租金核减模式的监管

租金核减模式:政府对已经租住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廉租对象按照配租标准减免其已交房租中的超额部分。该模式由于已经界定了廉租对象,配租标准,所以只有在定期核查的时候,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监督承租人是否有擅自转租、转让使用权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已经超过当地制定的最低保障线,如有这种情况存在,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租金核减,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

3.4 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模式的监管

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模式:针对拆迁地区的最低收入家庭在购买安置房时,通过用政府为其提供的租金补贴,偿还部分购房贷款。租金补贴还贷政策的实施,可以使大量原本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在购房时得到政府低息贷款的金融支持。按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购买的住房,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如遇特殊情况需转让住房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收购。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定时审查财务数据,对于购买家庭月人均收入连续一定年限内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根据其收入水平调整租金补贴还贷额,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4 廉租住房腾退阶段的监管

当配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定年限(根据当地政府实际情况制定年限)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有住房已被列入动拆迁范围内的家庭;人口情况发生变化,人均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以上三种情况都要涉及到廉租住房的腾退问题[3]。对虚报、隐瞒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享受政策的配租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两年内不得申请并执行相关的经济处罚规定。

除了强制性的监管措施外,因地制宜的制定廉租住户申请主动退出优惠政策,鼓励廉租户自行置业,促使条件转好的廉租住户申请主动退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廉租住户自觉主动退出廉租福利后,能得到政策性优惠,提供低息购房贷款、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税费减免等。这种激励机制能够使条件转好的家庭主动退出廉租住房,减少监管成本。

5 结语

廉租住房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有很多优点,如用地较少、成本较低和可反复使用等优点,是住房保障制度中最经济、最公平、最能满足城市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的制度。但廉租住房制度还处在襁褓中,因此需要法律、经济、房地产市场和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使得它能为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带来福音。

参考文献

[1]刘晓君.廉租住房纵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3-4.

[2]王吓忠,巫月娥.廉租房相关问题研究[J].城市问题,2006(6):61-64.

7.廉租住房建设保障汇报 篇七

工作总结

市住房保障中心: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的大力支持和亲切关怀下,在市保障中心业务上的精心指导下,我们坚持解放思想,狠抓落实,争资金、争项目,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打造最佳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的新千阳。2008年使我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取得很大成绩,现就我县具体做法作以汇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008年1月22日市政府与我县签订了城市建设管理目标责任书以后,县政府及时召开了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把此项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首先,组织发展计划、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统一思想,端正态度,提高认识,把民生八大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惠及百姓的七件大事牢牢抓在手上,记在心中,落实在行动中,特别将争资金争项目,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写在政府工作报 —1—

告中,列入岗位目标任务考核。经过反复认真学习讨论,研究、落实,使大家明确了目的,端正了态度,提高了认识,为今年我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起步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狠抓落实

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把#######直管公房原有土地实行划拨,用来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该宗地东西宽79米,南北长105米,总占地面积8000多平方米(约12亩),规划建设四栋砖混结构六层住宅楼,总建设面积31000平方米,总投资3000万元。设计户型以两室一厅和两室两厅,建筑面积有66.35平方米和74.8平方米,防火通道宽8米,小区道路宽4米,楼宇间距大于16米,容积率2.5,绿化率35%以上,建筑密度25%,整体规划设计以人性化的思路,主要围绕廉租住房面积的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外观新颖,结构合理,经济实用,深受青睐。设计方案经县政府会议审定后,县建设局及时组织房管所制定起草建设方案和招商引资策略。并以邀请函的形式向县内外有资质、信誉度好、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函报名,结果有七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上门了解,现场视察,实际洽谈,最终以招投标的形式,是宝鸡市九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标,实施启文巷惠民家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2—

建设。

该区原住居民、农户共21户,普遍房屋陈旧情况困难,县上便迅速组织力量,对该区21户居民农户积极宣传政策,上门做工作,按照拆一返一的原则,经过两个多月时间,全面平稳顺利地完成了后窖惠民家园的拆迁安置工作,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了土地保证,土地划拨手续(土地证)已经办理齐全。今年5月15日举行了隆重的开奠基仪式,目前该工程进展顺利,正在紧张施工,2号、3号楼10000平方米已完成主体封顶(其中廉租住房5000平方米);1号楼完成了地下煤房,达到了正负零;4号楼正在大开挖基础,主要原因是同时开工,场地小,加之砖、水泥供不应求的原因,致使小区建设工程进度比较缓慢。与原计划有些拖延。本小区预计于2009年5月建成交付使用,可容纳安置解决住房260多户(套)住房问题。其中经济适用住房230套,廉租住房27套。这一建成使用可暂缓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也为我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创了新的局面。

三、建立健全制度,促进保障稳步推进

为了建立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工作,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立足实际,制定出台了《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 —3—

法》、《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两个套配细则,同时还印发了《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价)住房实物配售、实物配租、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和廉租租金补贴实施细则》,还出台了《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目前,我们正在开展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县财政拨付办公经费1万元,县民政、建设、城关镇、社区联合组织机构对享受低保待遇的1064户进行申请、公示、复审、审批。年77.6万元的租金补贴于年底已发放到最低收入家庭人口手中。总之,制度的建立为稳定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了政策保证。

四、加强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县政府成立了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建设、国土、财政、地税、环保、电力、水利、公安、气象等部门及城关镇主要负责为成员,切实加强了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成立了县住房保障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与县房管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机构已报市编办待批。截止目前,我局建立了廉租住房户享受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花名册及相关档案,制作各种制度,管理流程,承诺等牌面15个,打印表格、登记册上万 —4—

份,资料宣传单2000多份,各种规定程序正在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做到了电子网件,及时准确上报,无差错。为了全面保证完成年初任务,县政府与县建设局、国土等部门签订了责任书,切实靠实了职能部门的责任,同时,县政府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作为今年10项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实行县级领导包抓落实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程顺利实施。县政府督办室坚持把此项工作作为日常跟踪督办的重要内容,经常了解,掌握和反馈工程实施情况。保证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管理长效机制有序运行推进。

总之,我们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面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上级组织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决心以这次考核活动为动力,进一步增添工作措施,细化工作责任,圆满完成市上下达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考核任务,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低保保障对象当中,为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2009年工作设想

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奋力拼搏,使我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具体设想是:改进工作措施,明确任务,争取资金和项目,—5—

加大两房建设力度,一是从2009年初,着手南塬东院直管公房区改造项目,修建3500平方米,70套廉租住房,投资420万元,力争四月份前完成拆迁,现场三通一平整理,地基勘探,规划设计,五月份实施工程动工建设,保证年底完成主体及外粉。期间,继续抓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工作。使各项工作全面实施开展。二是2009年下半年起积极启动在*****路和******路之间规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20亩10栋30000平方米,总投资3600万元项目工程,及早立项、审批,借助国家、省、市配套资金和县财政力量,为我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批450套精品工程,逐步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体系,使更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得到实惠,安居乐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更大胜利。

8.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 篇八

|来源:原创作者:zhanglin最后修改时间:2011-03-10 17:26:40编辑:zhanglin审核:王高和|

依据: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办理条件: 凡持有我市三年以上常住户口城市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

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报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公示

办理时限:2个月-3个月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 可在本单位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 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中心

办理地址: 忻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忻州市新建南路5号)

联系电话:(0350)2026010

邮政编码: 034000

网上表格下载: 不可以

9.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浅探 篇九

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它是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真实记录, 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的真实反映, 是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 也是对开展廉租住房情况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因此, 做好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是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及其档案部门的重要职责。

随着近几年各地廉租住房保障从最低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扩大, 各地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建档量增大;二是档案内容的变动调整量增大;三是实施保障对档案资料的依赖性增大。鉴于此种情况, 笔者认为各地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适应其扩面后带来的变化与挑战, 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下面,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 对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谈点自己的认识。

1. 提高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

目前, 绝大部分地区都成立了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作为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部门, 但大多挂靠在住建局或房产局;政府部门虽然给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核定了编制, 但人员基本上都是从住建局或房产局内部调剂, 并没有作为独立机构配置专职工作人员。这致使上述部门不得不将廉租住房工作当成一项临时性工作, 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兼职, 无法专心对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工作, 常常处于一种应付状态, 不仅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也影响了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特别是廉租住房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因此, 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以强化认识为先导, 使各级领导、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切实认识到建立开展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形成利于档案工作开展的良好局面。要加大经费投入, 充分保证档案工作开展所需的人力、物力;要给予政策倾斜, 协助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并定期检查档案工作的开展情况和相关部门和人员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2. 完善制度, 规范档案管理

因为廉租住房工作是近几年的新生事物, 在工作方法、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上都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阶段, 所以个别地方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或多或少地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为此,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使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要加强对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使一线人员掌握档案材料在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方面的要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也要发挥作用, 定期检查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保证档案管理工作与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同时布置、检查和验收, 提高档案工作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3. 强化收集, 确保齐全完整

廉租住房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区域廉租住房保障

工作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具体包括:申请材料, 廉租住房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审核材料, 廉租住房审核表, 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 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 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实施保障材料,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通知单, 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 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 租金补贴变更、停发通知书, 房屋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或实物配租合同,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等;复核材料, 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 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另外, 廉租住房档案的搜集、填写、审核、整理、汇总等工作中也应做到总体内容齐全、填写数据规范、逻辑关系正确、审核盖章完整、政策符合规定, 从而在整体上保证廉租住房档案的质量。

4. 适应需求, 进行动态维护

廉租住房档案属于动态档案, 每年都在发生增减变化, 但一些地方对廉租住房档案的增减变动不及时, 造成实际发生情况与档案变化在时效上严重脱节, 不能很好地实现动态管理, 这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档案的功能和效用, 使档案的价值不能很好地发挥。为此, 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必须采取切实措施, 及时纠正上述问题, 做好廉租住房档案的动态维护工作。一方面, 要认真开展房屋调查工作, 摸清底数, 及时掌握本地住房困难家庭的人数、户数以及准确真实的建成住宅房屋数据 (如房屋是楼房还是平房, 房屋为砖木、混合、简易结构的哪个种类、房屋的建成年份) 等基础数据, 为今后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另一方面, 要按照廉租住房的政策要求, 对新建、购买、改建廉租住房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并将相应信息充实进档案之中。

5. 应用科技, 实现信息化管理

10.廉租住房先进事迹 篇十

2010年以来,大名县建设局严格按照《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冀建保„2009‟634号等文件要求,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建设廉租住房400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户数扩大到533户,有效解决了部分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实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是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有力保障。为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我局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各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局廉租中心,及时研究解决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难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廉租租房建设快速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目标。一是在廉租住房建设上,为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进度,局领导亲自带队,安排专门人员24小时轮流坚守在工程一线,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了工程进度。目前,广元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300套,一期75套已完工,其余225套正在建设;东关新村配套廉租住房100套,已完成主体工程,正在进行内、外装修。预计2010年10月底400套廉租住房可全部完工,交付使用。二是在住房补贴发放上,新增保障户数232户,新增保障人数589人,数据繁琐,容易出

错,我局组织廉租中心精干人员组成数据核对小组,认真细致地计算、核对数据,没有出现任何失误和延误,确保了住房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2010年第一、二季度533户、1386人的住房补贴全部发放到位,补贴住房面积19860.65平方米,补贴金额178746元。

(三)及时督导调度。在廉租住房建设上,实行督导调度机制,通报进度,限时督办,及时召开专项会议,集中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找出应对措施、解决办法,确定下一步工作努力方向,必要时进行人力、资源调整,确保工程快速顺利进行。

11.廉租住房制度介绍 篇十一

关键词:PPP模式,项目融资,廉租住房

一、引言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 (单位) 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 向具有本市非农业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由于廉租住房的社会公益性和福利性特点, 使得廉租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仍以财政拨款、社会保障等纯政策性资金为主, 资金来源单一、数量有限且供给不稳定, 成为制约廉租住房建设的瓶颈。鉴于此, 本文引入了目前国际上流行的PPP模式, 并对该模式在廉租住房建设的方面的应用进行了分析, 以有助于解决廉租住房开发和运作过程中的资金问题。

二、PPP模式简介

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模式, 即公共私人关系, 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形式, 这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 其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有效运营。

PPP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 包括BOT (建设-经营-转让) 、TOT (转让-经营-转让) 、服务协议等多种模式。

PPP模式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 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 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 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 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按照英国的经验, 适于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卫生、公共安全、国防、公共不动产管理等。

三、PPP模式在廉租住房项目中的应用渠道分析

PPP模式在廉租住房项目中的具体应用渠道可以有以下四种:

1、当以集中构建模式1或以分散构建模式2大规模新建廉租住房时, 一般所需的资金较多, 可引入相应的PPP模式融资。

该渠道采用的是典型的公私合作模式, 即指国家主导、私人房地产公司积极配合参与的形式, 各方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该渠道对应的具体PPP模式可以为BOO、BTO、BOT、BOOT、BLOT等。

2、将现有私人机构开发项目中部分新建积压房产或二手房市场上的房产调整为廉租住房, 即以分散构建模式提供廉租住房。

对于私人新建但空置、积压的房产或二手房产, 政府和私人达成合作协议, 在给私人预留利润的前提下由政府以低于消费者个人购买的价格购入, 然后将其转为廉租住房出租给低收入人群, 在将商品房积压问题解决的同时也可以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一定的房源。该渠道对应的具体PPP模式可以为PUOT、PUO等。

3、政府腾退现有公共用房并经过一定的改建、维修提供给租户。

该渠道对应的具体PPP模式可以为LUOT、PUOT等。

4、私人投资者参与的现有廉租住房的改建、维修和物业管理, 即指政府对一些旧的、已不适合居住房屋利用私人资本进行修复与改建, 或者进行公共房屋的物业管理。

该渠道对应的具体PPP模式可以为Service Contract、O&M等。

四、廉租住房PPP项目运作的两个关键问题分析

1、私人投资者“有利可图”。

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私人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廉租住房作为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效应, 相应的经济效应比较低。目前, 各大城市对实物配租家庭收取的月租金一般在每平方米0.5~2.5元之间。如按月租金1.5元/m2测算, 每年的租金仅为18元/m2, 根据我国现行建筑市场现状, 普通砖混结构建筑物造价约1, 050/m2 (不含土地取得费用) , 不考虑后期管理及维修费用, 投资者要收回成本需要50多年, 项目投资回收期过长, 投资效益比较低, 仅依靠项目本身收益难以满足投资回报。因此, 政府可以考虑通过给私人投资者税收优惠、贷款担保及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 以增加廉租住房PPP项目对私人投资者的吸引力。

2、合理的风险分配策略。

在廉租房项目中应用PPP模式是否能够成功最主要的因素是项目的风险分担是否合理。政府部门在设计风险分担结构时要考虑项目方案的吸引力, 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是一个项目方案是否具有吸引力的关键。PPP模式分配风险应注意的问题有:

(1) 由对引发风险的事件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方对某一风险最有控制力意味着他处在最有利的位置, 能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发生时的损失, 从而保证了控制风险的一方用于控制风险所花费的成本是最小的, 同时由于风险在某一方的控制力之内, 使其有动力为管理风险而努力。

(2) 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回报相匹配。主要针对PPP项目存在的一些双方都不具有控制力的风险, 如不可抗力风险。对于双方都不具有控制力的风险, 应遵循承担的风险与所得的回报成正比的原则。

(3) 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该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实施阶段, 项目的某些风险可能会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变化或风险带来的损害比之前估计的要大的多, 出现这种情况时, 不能让某一方单独承担这些接近于无限大的风险, 否则必将影响这些大风险的承担者管理项目的积极性。

廉租住房PPP项目涉及到土地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建设和开发风险、外部性风险、市场运营风险、金融风险、意外风险等诸多风险, 在项目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风险分配原则做好风险识别和分配, 制定风险分配策略, 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图1)

五、结束语

廉租住房项目引入PPP模式将有助于改变“廉租住房建设以财政拨款、社会保障等纯政策性的资金安排为主”的局面, 推动廉租住房建设市场化进程, 促进我国住房分类供应体系的完善, 使更多公民特别是低收入公民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参考文献

[1]王乾坤, 王淑嫱.PPP模式在廉租房项目中的应用研究[J].建筑经济, 2007.10.

[2]王灏.PPP模式的轮廓与创新[J].投资北京, 2004.10.

[3]刘新平, 王守清.试论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原则和框架[J].建筑经济,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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