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方案(共8篇)
1.安置帮教方案 篇一
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邪教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
(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
(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 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 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安置帮教方案 篇二
蓝天教育基地综合评估, 顺利回归社会
滨海蓝天教育基地是一个特殊的地方。它是对即将刑满释放的新区籍服刑人员进行回归社会前改造的场所。在出狱前的三个月, 他们将在这里完善职业技能, 接受心理辅导, 过渡性地回归社会。
滨海蓝天教育基地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与港北监狱联办, 2011年2月底, 揭牌投入使用。基地是对即将刑满释放的新区籍服刑人员进行回归社会前改造的场所。通过职业技能培训, 使他们掌握谋生本领;通过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 使他们出狱后能够尽快适应和融入社会。新区籍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三个月接受系统测试, 对其认罪悔罪程度、心理健康状况、政治文化素养、遵守监规监纪及掌握劳动技能等情况做出判断。
为让服刑人员顺利走向社会, 基地首先完善了监狱教育改造与社区矫治工作的“无缝衔接”。通过组织服刑人员书写“新生历程”、召开回归立志座谈会、评比优秀学员、收集“新生寄语”、举办英雄模范讲座以及实施“一帮一”短信帮教等措施, 用温情、亲情感化他们, 增强服刑人员重新走向社会的信心。
其次, 通过对服刑人员平日的认知, 以及对其刑满释放后可能面临的生活问题、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等进行综合评估之后, 针对其个体特征进行强化教育, 重点是思想道德和职业技术课程。在技术教育方面, 基地开设了服装、电脑、汽修、电气焊等多项课程, 由服刑人员根据兴趣自行挑选, 学习相关课程, 掌握一技之长。聘请法制、心理咨询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老师, 讲授法律法规、人文伦理道德以及滨海新区发展形势, 同时开展心理辅导。
此外, 滨海蓝天教育基地还为安置帮教工作提供有效的对接资料, 实施无缝衔接、分类管控、教育疏导和困难帮扶。为安置帮教工作的科学发展, 维护和促进滨海新区社会和谐稳定, 在对即将刑满释放的新区籍服刑人员衔接帮教工作中, 重点突出回归教育, 细化衔接帮教等环节, 使他们能够适应出狱后的生活。
阳光培训中心学习技能, 为新区建设出力
“隆隆隆……”伴随着轰鸣的车床声, 一张张精致的铁制罐用材料被整齐地碾压而成, 在一旁操作机床的, 是假释人员小王。“过往的犯罪经历让我非常后悔, 在这里, 我能够重新学习生存技能, 鼓足融入社会的勇气, 从而得到内心的平静。”小王是滨海阳光培训中心的学员之一, 他现在每个月凭自己的劳动可以获得1000元的收入, 居住、饮食、医疗等都有了保障。
滨海阳光培训中心的服务对象是已经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群。该中心拓宽了刑释解教人员和重点帮教对象安置就业渠道, 搭建了开放式管理劳教人员试工和劳教、戒毒人员技能培训的平台。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以座谈会、报告会、演讲会和文艺联欢会等形式开展联合帮教活动;协调有关部门, 帮助服刑人员解决家庭生产生活和子女就业、就医、就学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促使服刑人员安心改造。滨海阳光培训中心依托板桥劳教所下属企业———津港印铁制罐厂建立, 在厂区内建起的阳光培训中心是一家集食宿、教育、培训于一体的特殊企业, 主要承担起刑释解教“三无”人员过渡性安置、改造、帮助和教育等工作。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 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之后, 生存和发展能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就业谋生、基本生活保障面临较大困难和压力。开展过渡性安置, 使刑释解教的“三无”人员的就业和生活得到妥善安置, 可以有效防止其因生活压力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可以在阳光培训中心过渡性安置三至六个月, 安排他们从事安全系数高、劳动强度低的手工项目, 并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阳光培训中心遵循“人格上尊重、精神上鼓励、工作上帮助、生活上照顾”的原则, 协助刑释解教人员平稳过渡、回归社会。
走进培训中心, 一楼是四人一间的宿舍, 淡黄色的床单和蓝色的被子显得干净整洁。隔壁是法律援助室, 定期有法律援助团体来到中心, 为安置在此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文体活动室摆有乒乓球台、台球桌;而在不远处的阅读室里, 摆满了技术知识、人生哲学、历史名著等书籍, 甚至有武侠小说可供阅读。
在这里接受培训的不只是刑释解教人员, 还有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 阳光培训中心以教育改造为主, 包括心理矫正、心理辅导、宣讲政策法规、劳教人员现身说法、干警授课、法律咨询以及观看教育片等。今年, 滨海阳光培训中心将为滨海新区全部794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轮流培训。目前, 已有第一批30名学员成功走向社会, 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随着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阳光培训中心还与蓝天教育基地联手, 将开发果树种植、蔬菜大棚、鱼塘等项目, 聘请农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采取服务外包方式增加安置岗位,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使这些“特殊人员”顺利地融入社会, 参加新区经济建设。
心语热线用心沟通, 大墙内的倾诉空间
为帮助即将回归社会的服刑人员释放压力, 缓解紧张情绪, 滨海蓝天教育基地和滨海阳光培训中心特设了专业细致的心理疏导与咨询服务。
持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女狱警卢靖, 是滨海蓝天教育基地“心语热线”的负责人, 她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 还参与服刑入监时的改造取向评估。“特别是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 回归社会后有很多不适应, 通过心理辅导可以让他们重拾信心, 对未来的生活充满希望”。卢靖说, 心语热线共有3名咨询师, 并且都是女性, 服刑人员习惯称她们为姐姐。她们也确实像服刑人员的姐妹一样耐心倾听他们的心声, 疏导化解他们的苦恼, 引导他们培养积极的生活态度。
当服刑人员有倾诉的想法, 会找到主管队长, 预约心语热线, 由咨询师通过网络系统与服刑人员视频聊天。“恋爱矛盾、感情裂痕、急于重回社会、惦念父母和孩子……服刑人员聊起的话题多集中在这些方面, 这时候, 我们更多的是倾听。让他们道出心中的苦闷, 再适时地宽慰他们, 亲人般的关心、轻柔的话语会令他们烦躁的情绪安静下来, 心情豁然开朗。”做了多年的心理咨询工作, 卢靖清楚服刑人员的诉求多是需要社会的认同、亲人的关怀, 大墙内的他们比任何人都更渴望得到关爱。
除了电话和网络, 传统的书信也成为服刑人员与咨询师联系的纽带, 通过“服刑指导信箱”写给卢靖等咨询师的信源源不断, 不少倾诉者从视频改为写信, 将家长里短、人生感悟、人生计划写给咨询师。通信往来过程中, 服刑人员又会收到一封封充满鼓励、洒满阳光的励志信。令卢靖感动的是, 不少人走向社会之后仍寄信来汇报自己的近况, 获得自由的他们并没有忘记向大墙内的心理咨询师问一声好。
3.安置帮教方案 篇三
工作方案
2011年,我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力度,建立健全四级安置帮教网络;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大安置力度,积极创建过渡性安置实体,广泛开展创建“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活动”,全面实现“组织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经费落实”的总体要求,确保帮教率达到100%,安置率达到100%以上,三年内累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内。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实现安帮工作规范化
各级安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组织领导,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实行齐抓共管的格局。要把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方法。乡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安帮工作管理机构的投入和管理,并建立一支由派出所干警、综治办人员、司法助理员、驻村干部与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为骨干的帮教队伍,形成县、乡、村、组四级帮教网络,切实开展好安帮活动。各安帮组织机构要进一步
明确职责,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有序地开展安帮工作。要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认真做好刑解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与安置帮教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
二、加强舆论宣传,开展理论研究,形成安帮共识
各地要强化舆论宣传,争取全社会各界会人士都能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种现化宣传媒体,对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模范事迹和刑释解教人员中守法、护法、依法勤劳致富的典型,进行深入宣传。要积极开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搞好安置帮教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撰写理论文章,及时发现和总结安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做法和新经验,特别是如何加强对外出打工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
三、争取优惠政策,狠抓安帮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创办和管理好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
今年安置帮教工作要突出几个重点:一是要继续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和排查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和排查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监控工作。二是贯
彻落实中央八部委文件精神,按照即将发出的全省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优惠政策,扶持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就业,并结合实际创办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三是进一步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帮教制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按照中央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政策。安置帮教办公室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主动与民政、劳动、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协商,参照社会福利企业,提出便于操作的具体的扶持、优惠政策。继续发挥乡、村企业在安置工作中的作用,努力开辟安置工作的新领域。对农村刑释解教人员要落实好责任田土和山林,帮助解决必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要积极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刑释解教人员到私营企业从业牵线搭桥,鼓励私营企业吸纳他们,努力为其自谋职业和从事各种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有利案件。城镇和农村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有经济实体的建设。年内有1个以上定点安置企业。要积极创办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以确保所属范围内刑释解教的“三无”人员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能基本得到妥善安置。要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经济实全的管理,安帮办要及时与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搞好管理工作。
四、努力实现安置帮教工作“四化”要求,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今年,要在全乡开展创建“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活动”。乡和村委会实现无重新犯罪,切实把重新犯罪的比例降下来,为了达到上述要求,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1)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文件精神,积极协调区直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我区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优惠政策,扶持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多条途径就业。
(2)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和排查工作。乡安置办要向村委会安置帮教站下发安帮通知书,乡安帮工作站每季度进行一次排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管失控。
(3)严格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帮教制度。指导乡、村组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三帮一”或“二帮一”制度,做到安帮工作站、基层组织和刑释解教人员亲属逐一签订帮教责任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违法犯罪。
4.安置帮教方案 篇四
近年来,我市各级安置帮教部门在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以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和谐城市为目标,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制化”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三无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水平。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今,全市回归刑释解教人员1915人(其中:帮教刑释解教人员1880人,帮教率达98%,安置刑释解教人员502人,安置率为26%)。
在安置帮教工作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刑释解教人员都有弃旧从新的。
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一般帮教与重点帮教相结合;要遵循“组织工作网络化,档案管理规范化、就业安置市场化、帮教服务社会化”的安置帮教工作总体思路,逐步建立和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网络。为了在工作中达到上述要求,本人结合目前全市安置帮教工作的实际,对安置帮教工作怎样开展提出如下思路:
一、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全面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一方面要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在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力量对他们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安置帮教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普法依法治理的目标,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抓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关键在各级政府。政府应当转变行政工作理念和思路,提高重视程度,全面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政策、体制和制度,逐步建立起由政府主抓、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各成员单位和乡村、社区基层组织主办,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各部门分工配合和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关爱,积极开展送法工程和送温暖工程,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巩固回归社会的信心,扬起生活的风帆。各级安置帮教职能部门和组织要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不断提高认识,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党委政府、社会家庭、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注重社会实效。
二、要加强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使安置帮教工作有法可依,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在安置帮教工作中,我们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以提高全社会平安意识和法制素质,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目标和出发点,以安置帮教“四化”建设为核心,依法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目前,在全国人大没有制定专门的《安置帮教法》、国务院没有制定相关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我们应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符合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方面的地方性规章或管理办法,规范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侵害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产生。政府规章或管理办法的制定,应当包括安置帮教的立法思想、性质、帮教对象和范围、部门间衔接的登记办理程序、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法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工商税务机关、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以及安置帮教组织的职能分工和工作程序,具体的安置措施和办法以及用人单位的义务等内容。这样作,可以使安置帮教工作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都有章可循,长效机制得到落实。
三、要加强组织创新,完善安置帮教组织体系和队伍建设,为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5.安置帮教制度 篇五
一、安置帮教小组负责学校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缓刑、管制、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预监外执行)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对两劳释放人员实行二帮一的方法,每季回访一次,并做好回访记录。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尽力做好安置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监控和管理工作,落实一名帮教人员实施帮教。
四、定期对刑满释放人员和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法制教育,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得少于一次。
五、要随时掌握帮教对象的活动情况和思想状况,发现新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向镇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汇报总结情况。
6.安置帮教典型材料 篇六
安置帮教典型材料阿斯卡尔·阿布都拉今年43岁,是我乡的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于2006年6月刑满释放。**领导小组在对阿斯卡尔·阿布都拉开展帮教工作过程中了解到其家有无劳动力五个孩子和妻子,现出狱后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针对阿斯卡尔·阿布都拉的情况,乡**领导小组经过讨论决定从扶贫解困、思想帮教、引导就业两个方面着手对阿斯卡尔·阿布都拉实施帮教工作。一是针对阿斯卡尔·阿布都拉较困难的家境,乡在听取村委会领导的汇报后决定特事特办,协调民政办为其办理了困难救助,给予他一定的生活补助,解决了生活上的燃眉之急。二是**小组指定专人与阿斯卡尔·阿布都拉进行沟通,在宣讲法律知识的同时,向其介绍党和政府的**工作政策,化解他思想包袱,鼓励重新做人,**工作人员语重心长的对他说:你还年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定要抵御住不良朋友对你的影响,为自己的将来考虑,要自食其力,堂堂正正做人,希望你不要辜负这么多关心你的人对你的期望。经过多次的教育沟通,**对自己曾经所犯的罪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表示今后一定会好好做人,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并愿意以自己的亲身教训现身说法,帮助周围群众增强法律意识,聘请为小队长。在阿斯卡尔·阿布都拉司法所的帮教下,阿斯卡尔·阿布都拉的思想、道德以及法律素质明显提高,致富不忘乡亲们,他在这两年积极参加乡党委人民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
7.安置帮教制度 篇七
一、及时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填表建档,落实帮教责任人。
二、对列管帮教对象要采取措施落实安置和帮教,及时掌握他们思想和行为动态,外出务工、务农须切实掌握去向,及时落实异地帮教措施。
三、每年年底排查分析一次。将辖区内生活困难、思想不稳定、恶习较深、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列为重点对象,落实重点帮教措施。
四、每年年底对辖区内帮教对象进行一次思想、行为等方面的全面评析,按较好、一般、较差三个类别分别登记备案。
五、刑释解教人员自建档之日起,帮教期限分别为二年和三年,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帮教。
8.安置帮教工作汇报 篇八
今年,我县的安置帮教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通过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分工协作、加强齐抓共管等有效措施,安置帮教工作开展良好。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徽县”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截止11月底,我县共有刑释解教人员XX名,其中刑释XX人,解教XX人,全部进行了衔接,落实了“三帮一”帮教措施,帮教率达到XX%,就业安置率达到XX%,无重新犯罪。现将我县安置帮教工作汇报如下:
一、组织健全,落实责任,帮教安置工作基础扎实
一是落实机构。成立并及时调整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顺生亲自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县司法局局长、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长、劳动局长、担任,综治、法院、民政、工商、团委、妇联、工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基层股负责日常工作;全县XX个乡镇、各社区成立了帮教工作站,落实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县共建立帮教安置工作机构XXX个,专兼职帮教人员XXX余人,奠定了坚实的帮教安置工作基础。二是落实责任。每年我们与县综治办通力配合,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年度综治工作的考核内容,通过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促进安置帮教各项内容、措施落实。
三落实制度,做好衔接,确保刑释解教人员不脱管不漏管。
1、日常工作制度化。定期召开会议,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研究,调整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工作重点,提高了工作水平。
2、明确工作职责。为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给成员单位转发了安置帮教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形成了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坚持衔接登记制度。县安置帮教办公室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和《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后,及时登记并通知各乡镇、社区,由他们在规定的时间深入刑释解教人员家中,了解撑握第一手资料,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帮教安置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4、坚持排查制度。每年对所有帮教对象进行摸底和调查,对回归的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工作台帐,分类列入、统一管 理,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对于因种种原因未到公安机关落户的刑释解教人员,工作站坚持做好排查工作,做到掌握情况、了解去向,以敦促他们尽快落户。对于排查到的遗漏人员,帮教工作迅速跟上,确保做到不脱管、不漏管,认真落实帮教衔接管理工作。
5、对重点帮教对象实行走访制度。定期不定期地上门走访重点帮教对象,了解情况,切实为他们解决一些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时时处处体现出党和政府的关心。
6、按时上报安置帮教季度报表。
二、集中排查,认真清理,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 为了全面掌握了解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我县每年都要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排查摸底。今年按照《关于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后续工作的通知要求》,专门召开会议做了安排部署,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各所认真开展了排查。经过查实的,司法所登记造册,并及时落实帮教措施;不能查实的,报本地派出所负责查找;派出所确实查不到的,也另外登记造册;遇有刑释解教人员出生年月不符的,现已改名的,人户分离的,司法所也都一一做了登记。通过专项摸底排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漏管、脱管现象。
三、因人施教,制定措施,真正将管理和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为了更好地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增强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主要采取了以下帮教形式:
一是开展谈心活动。对回归人员由所在的帮教工作站对其开展一次谈心,提出要求和希望,同时根据此人在谈话中的性格、情绪、爱好等表现,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措施。
二是建立帮教小组。各乡镇司法所对每个回归人员都认真查询、核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详细地址,然后与社区、村联系,建立帮教关系。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行政村和回归人员家属组成的“三帮一”帮教小组,采取定人员、定对象、定任务、定措施的“四定”责任制,把帮教工作管理落到实处。
三是真情召唤,贴心帮教,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
1、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坚持以就业防脱管这一工作主线,争取相关单位配合,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自食其力创造条件。
2、更新观念。刑释人员往往个人思想包裹较重,加上社会上一部分人“老眼光”看问题,很难使他们树立起生活工作的决心和勇气。对此,在安置帮教工作中,我们一方面重视对刑 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工作安置,另一方面重视全社会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观念的转变。通过宣传,做到“三不”、“四个一样”(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罪过;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工作上一样信任,生活上一样关心)等一系列的措施,努力转变社会各界对刑释人员的看法,增强了释解人员重新走上社会、重新就业自信心。
3、积极探索市场化、社会化的安置途径: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坚决落实各种优惠政策;对有一技之长的,鼓励其自谋职业;对农村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鼓励其外出务工,但以落实帮教措施为限;对城镇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积极帮助、引导、扶持其搞第三产业;对丧失劳动力又无亲属的给予适当救济;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家庭就业、临时就业、阶段性就业等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如:江洛高楼村的刘某某多次进行帮教,使其重新建立了生活的信心,帮教人员又联系工商部门,帮助刘某办了一家服装店,现在日子过的红红火火。水阳乡新寺村水沟社王某某,因犯抢劫罪刑满释放后,在帮教及有关部门的帮教下,他上驾校并取得了汔车驾驶证,乡村干部又积极为他协调关系,为别人驾驶车辆跑运输,年收入达1.6元。嘉陵镇镇徽县火车站铁路职工夏文新、杨六益、彭先楷等人,因吸毒被 铁路公安部门劳教三个月,现已解除监管,后来,在铁路部门帮教组织的耐心帮教下,已远离毒品,在未重吸,并由铁路部门重新安排了适当的工作,表现一直良好。
四、发扬成绩,补不足,认真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我县的安置帮教工作在上级的高度重视和各乡镇的大力支持下,虽然做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
一是对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认识上还不能完全到位。
二是各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在运作中衔接和和方面互相配合上不够密切。
三是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乡镇和协调单位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四是按照省市要求,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提请相关部门应加快协调落实。
五是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还要加快进展。
六是相关协调部门对生活困难的刑释人员实行社会救助和享受低保需要进一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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