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协议管理(共8篇)
1.医保协议管理 篇一
临汾市城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14定点医院服务协议学习
第二部分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努力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时,乙方首诊医生应主动提醒、询问患者是否为参保人员,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发现人、证不符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将门诊处方姓名、性别、年龄等填写正确清楚,不一致的应拒绝刷卡结算,扣留医疗保险证、卡,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推诿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也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乙方不得以甲方指标控制为由,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病人催赶出院或自费住院。
在出院15个工作日内(除特殊情况外)给参保人员办理再次入院,视为分解住院。
乙方因拒收危重病人所造成的病情加重、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保待遇,按自费病人处理。
乙方对参保人员的住院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住院期满三个月时,乙方要为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如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重新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在收治住院服务对象时,应加强住院管理保证住院服务对象24小时在院率,杜绝挂床住院,除以下时间段(11:30-14:00,17:30-19:30)参保人员不在院的,按挂床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就诊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 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就诊记录及住院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妥善保存备查;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使用理由、目的。乙方应做到票据、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记录)和病程记录等“五吻合”。
第十六条 乙方应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及时向参保患者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建立自费项目参保患者知情确认制度。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部分自费或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须逐项填写《医疗保险病人自费自付项目同意书》,在执行前向病人或家属解释清楚,签字确认后方能使用(抢救及术中用药可事后补签)。凡事前未签字或填写内容不全不准的费用,甲方和参保
人员均有权拒付。
乙方不得要求住院患者到门诊缴费或药店购药。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时乙方收取住院押金不得超过预计医疗费总额的30%。出院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向乙方支付按政策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乙方应开具专用收据。
第十八条 乙方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禁止在参保人员尚未痊愈时,乙方为病人办理多次出院、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首诊负责制,严禁因为经济原因,而非本身病情需要而推诿、拒收医保病人(特别是危重病人)住院及频繁转院的现象。否则造成参保人员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应对参保人员在甲方确定的其他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化验结果,实行互认,充分予以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条 乙方应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参保病人门诊就医时,应允许参保人员持乙方执业医生开具的医保处方(外配处方)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并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其中,手写的外配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并应加盖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印章;采用电子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为参保人员打印纸质处方,并应加盖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印章。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异地就医管理流程,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人员按相关政策结算,纳入甲方监管和考核范围。异地就医非联网结算人员应按本地参保人员管理要求,为其提供合理医疗服务。出院时需提供住院费用发票、费用结算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注明联系方式)。乙方应配合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有关医疗费用情况。
乙方不得无故拒收异地参保患者,不得拒用异地社会保障卡结算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签订医保定点医师服务协议。没有与甲方签订协议的医务人员与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的,甲方拒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医疗保险培训、学习,确保医保医师熟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乙方负责对本院意外伤害参保住院病人的受伤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如实记录意外伤害病人门诊和住院病历致伤原因,对因工伤、交通事故、刑事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蓄意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等不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意外伤害参保人员,不得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它
经调查认定后,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意外伤害人员住院、结算手续仍通过网络办理。办理住院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上报甲方。乙方没有按照上述条款执行或在此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开虚假证明等行为的,甲方拒付相关费用,情节严重者处2-5倍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为生育保险定点机构者,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产妇或家属要求剖宫产的,按顺产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不能出租、承包科室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擅自将协作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
第三部分 目录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入院检查应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常规检查项目,检查应根据需要进行,不允许进行“套餐式”或无目的的“拉网式”检查,以及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确因诊疗所需增加其它检验项目或在诊疗过程中因病情必须进行检查、检验项目的,应在病历中记录检查、检验的原因和目的,并在检查后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
第二十九条 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挂钩。
第三十条 乙方应准确做好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的对照
工作,不得将目录外药品串换成目录内药品; 对药品目录中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乙方应严格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据便于甲方核查。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和用药原则,不得用于超出药品说明书以外的病症。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要求医保医师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并且按照逐级用药原则,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选择药品。尽量不用或少用自费药品,禁止开与疾病无关药品,并将用药情况告知参保病人。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用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所售药品价格不能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对高出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50%;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百分率不超过30%,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在术前三十分钟至两小时内给药,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得超过15%。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中,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乙方只能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
得超过15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4个。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第三十四条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保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高血压等门诊大额慢性病患者,可放宽到一个月量。不得开人情方、大处方,不允许搭车开药。乙方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保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并向甲方备案。
第四十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的有关规范指标控制。
行业主要规范指标:参保住院病人使用抗生素进行耐药菌株及药敏试验检查率≥30%、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比例≤48%(中医院≤58%,精神病医院≤56%,传染病医院≤59%)、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70%、病人自费药品占药品费用比例(三级医院≤15%,二级以下医院≤10%)、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术前诊断和术后(病理)诊断符合率≥90%。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为了控制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比例而让参保人员外购药品,否则由此引起的费用及其它纠纷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及时准确上传参保病人住院信息(包
括科室、病区、床号、疾病名称、处方医生信息等)及费用明细。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将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控制在98%以上。由乙方责任造成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不符合的,甲方拒付所涉及参保病人的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全部医疗费用。
第七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对其下达《违约整改通知书》并通报批评:
1、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
2、未按规定验证患者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诊的;
3、不配合医保工作,不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甲方检查中要求其提相关资料的。相关资料包括完整的病历、处方,费用明细清单,药品、检查治疗、医用材料价格单等。
4、不保障参保人员知情权,不为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出院病情证明等结算资料的;
5、敷衍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的。
第五十八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对其下达《违约整改通知书》,所涉及的违规费用不予结算,并核减2—5倍的费用。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求,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超适应症用药;违反物价政策、分解收费等情况;
2、要求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门诊或另设自付帐号交费;为了控制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比例而让参保人员外购药品的。
3、诊疗时出现“五不统一”现象(票据、住院医嘱、病程记录和、费用清单治疗记录)。
4、应用乙(丙)类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未让参保人或家属签订《医疗保险病人自费自付项目同意书》的;
5、向享受门诊大额疾病补助的参保人员超量售药或不合理售药的(注:每次售药量不得超过1个月,月累计售药量不得超过参保人员月用药量,年累计不超过用药量)
6、纳入医保支付的高额医用耗材相关信息存在虚报瞒报的;
7、床位重叠使用的。
8、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五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对其下达《违约整改通知书》,根据违规情节中止协议关系1-3个月。主要责任在科室或医护人员的,将暂停科室或医护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资格。所涉及的违规费用不予结算,并核减3-5倍的费用(涉及大额基金结算的,甲方全额拒付)
1、发生上述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情况,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乙方不配合甲方对其监督检查的;
3、无指证应用化学药物治疗或违反禁忌症实施化学药物治疗 的;
4、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的,串换医保目录内外项目,虚假申报、申报与实际使用不符的;
5、违反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执业、诊疗规定超范围经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6、无肿瘤治疗资质擅自开展恶性肿瘤治疗的;
7、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并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第六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对其下达《违约整改通知书》,根据违规情节中止协议关系4-6个月,主要责任在科室或医护人员的,将暂停科室或医护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资格。所涉及的违规费用不予结算,并核减4-5倍的费用(涉及大额基金结算的,甲方全额拒付)。违规情节极其严重、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终止协议并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同时取消相关责任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资格:
1、存在冒名顶替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的;
2、存在冒名顶替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或住院冒名顶替造成基金损失的;
3、伪造住院病历或医学检验及影像学资料、伪造医疗费用单据、涂改或销毁原始医疗资料,恶意套取医保统筹基金的;
4、替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代刷医保IC卡结算的;
5、为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
6、、伪造虚假医疗文书或凭证等,骗取医保基金的;私自联网并申请结算有关医保费用的。
7、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其他机构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且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聘用无证人员从事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
9、被卫生、医药监督、物价、工商等行政部门通报处理的;
10、未经批准擅自联网进入医保结算程序的
11、推诿参保患者造成其不能及时救治而死亡的;
12、伪造参保人售药信息及费用单据套取现金或骗取基金的。
13、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物价 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擅自纳入医保结算的;
第六十一条 乙方的执业医师或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医保规定的,可处以警告;对情节严重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处以警告处理外,可取消其医保医师的资格,对其提供医疗服务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
1、外伤患者病史记录不清楚的;
2、滥用药物、无指征或重复检查、滥作辅助性治疗等造成医
保基金损失的;
3、协助非参保人员冒充参保人员就医,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4、串通参保人员伪造或篡改处方或医疗费用收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5、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甲方在医疗服务监管中如发现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管理等法律法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医保协议管理 篇二
1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面临的新环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 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的通知》 (国发[2009]12号) 明确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近期总体目标之一是“到2011年,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主要的任务包括:“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 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 (合) 率均达到90%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到全国所有困难家庭。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保障为重点, 逐步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 2011年起, 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完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减轻城乡居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1)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在保障基本医疗、广泛覆盖、合理分担、统账结合、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新制度框架下, 我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了三个大的转变, 即从主要福利型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险型保障, 从企业保障和自我管理转变共济和社会化管理, 从国家、企业的完全责任转变为承担有限责任, 相应增加个人责任。城镇参保人数达3.9亿, 比2008年增加7200万人。医保支付的范围不断扩大, 支付额度不断提高。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步推进, 覆盖人群迅速扩大。
2002年提出在农村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来, 覆盖人群迅速扩大, 到2010年底, 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达8.3亿, 政府对参保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医保补贴标准从原来的40提到了80元。
(3)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正式推行。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 国务院决定, 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 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 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1.4新的医改方案指导思想明确。“公益性”是新医改指导思想的关键词, “以药养医”将退出历史舞台, 大医院主要承担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医学教育和科研、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人员四大职能。要整合现有城市卫生资源, 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部分公立医院将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从医院面临的医保管理新环境分析, 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一是全民医保后的医疗市场需求加大, 国内医疗市场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二是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系统的供应能力间有巨大差距, 供给相对不足;三是大医院门诊量将缩水;四是产权制度改革, 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五是收入增长的有限性, 成本控制重要性突显。
2全民医保给医院管理带来的挑战
医疗保险制度的深入改革、全民医保的逐步实施, 给医院的发展增添了动力。 各级政府为了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返病、因病致病”的问题, 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全民医保时代的到来及医保基金的低支付水平, 使医院医保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1) 管理难度加大。
全民医保, 所有服务对象均是医保病人, 面向政策部门的各项政策措施, 社保管理机构拒付制, 管理机构的行政垄断, 医院变为弱势群体, 使医院的管理难度加大, 管理成本增加。
(2) 市场竞争加剧。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更多的介入医院管理, 人们择医行为改变, 病人自主选择定点医院, 使医疗市场的竞争更加公开、公平;同时, 基本医疗保险是从“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出发, 它限制了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 要求医院必须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才能满足病人的需求, 并获得合理补偿。
(3) 医保管理规定与最佳救治原则矛盾。
按医保规定的药品使用, 从低到高的用药原则, 可能贻误最佳治疗时间;医院处于病人无限医疗需求与医保有限支付能力的矛盾中, 控制费用易得罪病人, 医疗纠纷呈增长趋势, 以及救治结果与医疗纠纷风险由医院独自承担, 给医院质量管理及质量成本管理带来的巨大的压力。
(4) 服务成本增加, 成本管理难度较大。
尽管定点医院基本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进行诊治, 但由于医疗保险制度对医院的定额控制指标定得很低, 使各医院因医疗费用超支而被医保管理机构拒付的情况仍常常发生;同时, 改革开放以来, 其他行业相继市场化, 各种产品实现自主定价, 与医院关系密切的药品、医疗器械价格明显上涨, 医疗成本费用已明显上升, 而此时医疗服务项目还是执行低于成本收费的价格政策, 要素价格上涨而医疗服务项目定价相对偏低, 处于不对等交换状态, 导致医院政策性亏损较大。再加上虽然政府对医院的财政补贴有所增加, 但占医院支出的比重却一直在下降, 已远远跟不上社会成员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
(5) 医保管理对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计算机网络和医院信息系统不仅是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必要技术支撑, 也是加强医院管理、改善医院服务的重要手段。作为医保定点医院, 必须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纳人医院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参保人员的范围扩大, 对医院信息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 必须及时予以调整、改造和完善。门诊就医采取IC卡付费, 提供门诊和住院病人费用明细, 供患者查询及向医保中心上报等, 需要医院建设完善的信息系统, 而建设大型网络风险大, 一旦瘫痪将影响整体门诊病人就诊及住院病人的费用信息存贮。医务人员也要不断提高信息化操作水平, 要能及时从系统中获得医保相关信息, 进行正确的操作, 否则将影响整个医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转。
(6) 医疗保险制度强调“公平与效率”并重, 强调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深入改革和全民医保的逐步实施, 处于医-保-患三方关系核心地位的医院, 将面临着来自社会各方的监督控制, 主要是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保险管理机构, 作为行政管理部门, 围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收费等, 对医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通过控制医院经营行为、规范医师服务行为, 对医院加强管理, 强化监督;医疗保险管理复杂医疗保险管理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 差异性大,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医院的限制多、审核严格, 医院若违背规定, 轻则遭到通报批评, 扣除违规费用;重则取消相关责任医师的医疗保险处方权, 取消医院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参保人员, 作为医疗服务的缴费群体, 由于个人经济责任的增加, 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质量更加关注与了解, 对医院的制约力不断增强。
3加强医院管理, 积极配合医保
面对医疗卫生制度改革, 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让医保政策成为医院的良性发展动力, 使医院在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中立足, 是当前每一位医院管理者成功把握医院运营重点和发展方向的前提。
(1) 转变思想观念, 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
全面医保的发展方向, 使医院管理者必须转变思想观念, 充分考虑医保关系各方的利益,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 全面参与竞争。在管理上, 要树立正确的绩效观、发展观;在服务上, 要坚持以人为本, 病人至上。在保持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同时, 将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围绕促医院发展, 让医保关系各方满意来开展工作, 最终实现各方共赢的和谐局面。
(2) 转换经营机制, 提高医院收入含金量。
随着医保制度的改革发展, 医院现行的以药养医、以高精检查治疗收入补偿为主的补偿机制将难以维持生存和发展, 惟一的出路是提高医疗收入的含金量。医院要强化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降低药品和高精设备检查治疗收入的比重, 逐渐增加劳务收入的比重;要把握市场需求, 开展特需医疗项目, 鼓励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 寻找最具有发展潜力和最具有突破可能的领域, 把握经济增长的新契机。
(3) 广泛宣传教育, 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学习理解。
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方, 为使医疗活动正常运作, 使广大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到医保服务, 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首先, 必须加强对广大医护人员的宣传教育, 要制定医疗保险工作手册, 强化培训和监督;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要指导他们正确进行医保相关诊疗行为的操作。其次, 要加强对参保病员的宣传教育, 要指导和提高病员的理性消费意识;要设立医保病员人咨询专窗, 及时解释医保问题;要认真接待医保投诉, 减少矛盾纠纷, 不断提高医保病员综合满意度。
(4) 强化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服务质量是医院工作的核心, 医院要通过强化自身监督, 杜绝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避免医保拒付、医患矛盾等现象。首先, 要规范诊疗行为, 按病种实行定额处方, 控制医师用药权限, 定期抽查处方、病历,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其次, 要强调知情同意, 对医保病员的病情、治疗、用药情况, 自费、部分自付的药品、检查、医用耗材等的收费情况都要知情同意, 必要时签字同意;此外, 通过严格控制平均住院日、药占比等指标, 与科室收入增减直接挂钩, 加强科室成本核算等方法, 强化对科室的监管。
(5) 完善部门管理, 发挥医保管理科室的作用。
医院的医保管理科室是协调医、保、患三方关系, 维护三方利益的桥梁, 在医保制度执行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医保管理科室应充分发挥医保管理与医院管理紧密衔接的优势, 做好以下一些工作:要贯彻和执行医保政策, 完善各项医疗保险工作制度;要深入分析医保工作存在的问题, 探讨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及时整改;要做好医保政策和制度的宣传, 强化培训和监督;要理顺工作流程, 方便患者就医, 及时解答患者疑问, 帮助解决医保问题。
(6) 加强内涵建设, 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实现这一目标, 医院的管理者必须树立优质、高效、低廉的管理思路, 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这一核心, 加强内涵建设。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培育良好的医院文化, 树立先进典型, 发扬德术并举、病人至上的医院精神;要大力开展人性化服务, 改进服务态度, 改善诊疗环境, 便捷就医程序, 完善院务公开, 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7) 强化双向转诊, 大力发展社区医疗卫生。
面对“三级医院人满为患, 社区医疗门厅冷落”的现象, 要发挥价格和自付比例的调节作用, 调整患者合理流向, 使广大患者树立“小病去社区, 大病进医院”的观念;还必须发挥行政、制度的约束作用, 制定合理的定点医疗和转诊制度, 强化梯度性医疗, 正确定位各层次医疗机构的诊疗任务, 社区卫生服务主要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 三级医院主要负担疑难杂症的诊治, 从而促进各层次医疗机构的合理发展。
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提供方, 是医疗保险关系的交汇点, 是医疗保险制度的落实载体, 是医疗保险改革的关键部门。随着医保制度的深入改革、全民医保的逐步实施, 医院应抓住契机, 面临挑战, 深化内部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实现医、患、保三方共赢局面。
参考文献
[1]雷海潮.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关键问题探讨[J].卫生经济研究, 2008, 5:3-5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1〕8号)
3.医院医保中财务管理现状 篇三
随着政府对公民健康的投入逐年加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医疗参保人员大大增加,同时医疗体制的改革也促使医疗保险工作了较大的变化,比如定额医疗、单病种项目的增加、门诊医保患者的定额管理等等,这些客观因素的变化对医院医保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对同处医改当中的医院财务管理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在医院医保中财务管理如何平衡参保人和医院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医院利益同时又能保证医保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讨论,本文通过对医改形势下医院医保的财务管理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医院医保财务管理的现状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和医院财务管理方法不对等。当前定点医院与社会医疗参保人的医保结算,在结算过程是可以完成的,特别是在实行信息系统共享后,这种实现财务管理实时化和便捷化,甚至在个别发达地区出现了异地报销。但是另一方面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医药结算与定点医院的结算方式却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等现象。在现有医保体系中社会医疗保险金任然是属地化管理,而医院中参保人员的医药报销却是在时刻发生,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医药结算对定点医院的结算却是事后完成的。具体从医疗保险设置上,医疗保险受益者主体参保人,而不是就医医院,定点参保医院是当地政府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认定的受委托方,当定点医院依据双方委托协议完成与医保参保人的医药费用结算,并垫付医保报销費用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回款却不能实时完成。同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针对不同缴费基数参保人群进行多层次管理,在医保偿付标准、报销病种、报销比例等诸多方面有很多不同,这就要求医院医保必须不断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进行衔接,为此医院财务管理必须做出来更多的调整,细化医院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财务管理中的资金运用关系。
医疗保险内容对医院财务管理难度加大。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医保基金是有限的,在医药费报销过程中对于参保人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加大了检查的力度,这就要求医院的医疗行为既不能超范围也不能超标准,既要符合医保规定还要相对保证医院收入,部分医院的经营难度有所加大。如果参保人出现超标检查和费用医保资金拒付,这其中包括超定额部分,随着医保目录逐渐放宽和实际医疗费用的上涨,医保拒付额也在不断增加,医院垫付的医疗费用无法短时间回笼,造成对医院资金的占用,加大了医院财务管理的难度。
医保财务人员与医院财务会计分属不同专业,给医院财务管理造成不便。 我国推行社会化医疗改革以来,医保政策有了较大的变化,作为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既熟悉医保政策又熟悉医院经营范围,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同时也得掌握一般常见病诊断名称治疗方式以及及医疗设备材料收费标准,因此成为一名合格的从事医保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精通多方面的知识。而事实上,医保财会人员很难独立完成医保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与医保办审核监管等管理人员密切配合才能完成医保财务管理工作。医保财务涉及财会专业技能、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知识和与医保有关部门的医疗常识。政府及医保经办机构和财务管理管理部门,应对从事医保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实行医保财务会计准入制,以规范医保财务管理。在医院医保财务管理上必须统筹医保基金、理清自负费用的结算比例和社保资金结算比例,财务人员对门诊费用结算、每日对账、月年对账、回款分账、住院召回,超支预算等进行财务核算,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在医保实践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和修订。
二、加强医院医保的财务管理措施
强化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网络化核算体系,强化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做到熟悉医院的财务流程及经济控制目标,确定完善资金预算控制措施。同时对医院的资金使用情况了如指掌。
强化医院财务成本控制。这里所说的医院财务成本控制并非简单的人力资源成本、药品成本、器械采购成本、医院行政支出的管理成本,而是在医保制度改革的医院适应市场化需求的社会成本和风险收益的全部成本,在当前医疗保险体制变革要结合医患者个体病情的差别,摒弃少数人钻公费医疗制度空子,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真正实现全社会的医疗群体公正的医疗待遇,而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提倡的是基本医疗和基本用药,针对个别确实需要花更多的钱才能医治的患者给予更多的帮助,比如特病管理和单病种管理等等,而即便就是针对特病和单病种管理也存在不同病人区别对待的原则,如定额核定给付原则,针对各种病人患病得程度给付不同的定额。政府的医疗保险中心在核定不同患者的需要救治情况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比如对合并症的核定以及对单病种的核定等等。虽然现在仍然有许多医疗人员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定额管理忽视了个体差异,但是我们仍然应该看到现有的医保制度仍然给予个体差异做出了最大的调节。其次针对各医疗科室进行综合指标评定。
引进现代财务管理和分析的方法改革财务管理模式。 现代财务管理是对资金的科学合理的调配和运用,通过财务核算得出客观的数据,揭示医院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从医院经营的全角度资金变化,从而促使医院改变过去“重收入轻支出、重数量轻质量、重投入轻产出”等的资金粗放管理,加快资金使用效率,促使资金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在财务管理上通过编制和运用现金流量表了解医院现金流量净额的构成情况,使之反映现金流量的主要来源和去向。医院医保核算体系中财务人员了解医院正常运用成本和收支的矛盾关系,确保医院资金流的正常运行。同时财务人员改变原有的收入费用观念,规范现金使用流向,从而建立新的成本控制的概念。将医院收入中包含医疗保险超支费用进行分离,避免出现虚假的收入沉淀,保证医院医疗保险费用合理使用,在实现医院社会公益前提下,合理保证医保支付资金,减小医院资金压力。
4.医保协议管理 篇四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
协 议 书
甲方:阳城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25号)、《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晋医险[2017]9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17】399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较好的用药服务,乙方须是通过零售药店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单位,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以门店为单位签定)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
乙方应制定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健
全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设置夜间售药窗口,做到夜间售药服务),确保供药及时、安全、有效。
乙方要实行店长为医保责任人,将医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成立工作领导组、制定内部医保管理措施及学习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阶段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建立处方购药登记本、非本人持卡购药登记本;每季有组织全店员工学习医保政策的记录;保证员工熟悉医保政策、主动宣传医保政策。
乙方要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对参保人员的购药进行指导,属于处方药的,必须严格执行处方制度购药,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要为本店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甲方参保人员在乙方购药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现金支付。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编号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投诉箱、举报电话、购药服务流程,以方便患者购药。
乙方要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定点零售药店”的社会公开评价制度,接受社会评判监督。
第五条:乙方严格执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建立处方核对制度、药师责任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药师要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对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字迹不清,涂改及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同时记录在案,并通知医保经办机构。对外配处方实行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对参保人 2
员购药服务的处方及相应资料,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所提供的药品品种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发生短缺,应积极联系外购,实行专程服务。
第七条:乙方严禁摆放销售化妆品、生活用品、食品,严禁用社会保障卡兑换现金或刷非目录药品,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回收药品,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停用医保刷卡系统,对已发生销售的费用给予追回。
第八条:慢性病费用报销管理:乙方在为甲方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专用处方配药时,要严格按照定点医院医师所开据《慢性病专用诊疗手册》处方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给予配药,在处方上填写清楚单价、金额及划价人和药师人的全名,在结算联上左上方填写患者姓名加盖印章,并进行登记存根联实行专档保存,以备查用(取药联处方保存两年)。乙方在为甲方慢性病参保人员服务时,凭参保人员的《慢性病专用诊疗手册》开具发票(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上要打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销售信息,不准乱开、虚开购药发票,如需补打报销发票要在处方上注明原由并经甲方待遇科签字方可补打。发现违规行为一例,甲方从结算费用中扣除违规费用3倍金额,在年终考核扣3分。
第九条:乙方有以物代药的行为,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以物代药的金额5倍;在年终考核扣10分,情节严重的终止服务协议;有出售假药的行为,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出售假药的金额5倍,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条:乙方为参保职工提供虚假发票或用其他方式帮助参保患者套取医保基金的;发现违规行为一例,甲方有权首先对已发生套取的医保基金给予追回;其次在结算费用中扣除1000元;其三在年终考核扣5分。
第十一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情况,或派人赴乙方查询调用调剂记录、处方、账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时,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不配合或阻止甲方监督检查的,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乙方按规定每月1-5日向甲方上报上月刷卡数据资料,6-20日审核、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有义务对参保人员提供个人帐户查咨、政策解释等服务。
第十四条:乙方向甲方上报刷卡数据审核的费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将责令限期改正或并终止服务协议。
(一)向参保人员出售假药、以物代药。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变相加价,经查实者,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费用的300元,在年终考核扣3分。
(三)对药品不进行明码标价或不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经查实者,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200元,在年终考核扣2分。
(四)因操作不当造成医保数据丢失和数据异常的;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造成医保基金流失3倍,在年终考核扣10分。
(五)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其它行为。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造成医保基金流失2倍,在年终考核扣2分。
第十五条:乙方要加强医保网络信息管理,确保网络安全万无一失,严格遵守甲方网络信息管理的各种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医保网络无专人维护、管理、在医保专用机上安装游戏软件和上网,造成数据丢失或影响网络安全的,甲方有权首先关闭刷卡系统;其次从结算费用扣除损失医保基金3倍,其三在年终考核扣10分。
(二)有提供虚假数据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扣除虚假数据基金3倍,在年终考核扣10分。
(三)医保专管人员未经医保中心培训上岗、其他工作人员随意操作医保刷卡系统的,发现一例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扣除300元,在年终考核扣3分。
(四)不经参保人员本人同意,擅自对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修改密码的,造成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上资金损失,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扣除300元,在年终考核扣3分。
第十六条:乙方要安装相应的管理软件,对药品及其它商品的进货、销售、库存盘点等进行计算机系统管理,杜绝手工记账,与医保软件系统进行对接联网。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经营场所、名称等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有关单位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乙方不得将柜台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经营;不得为非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提供医保刷卡结算业务;发现违规行为一例,甲方从结算费用中扣除违规费用的5倍金额,在年终考核扣10分,暂停医保系统。年内第二次发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停用医保刷卡系统,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协议,取消定点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1)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擅自将分支机构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联网,利用社会保障卡套取现金的;
(3)摆售日用百货、副食品等生活用品的;
(4)违反医保政策规定,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因严重违规收到相关部门处罚的;(6)考核为不及格的;
第二十条:乙方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行为
(一)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可刷卡支付费用的范围包括:
1、药品、中药饮片、药材 ;
2、家用医疗器械 ;
3、“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
4、国家批准的具有“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的保健品。
(二)乙方规范社保卡刷卡购药行为
乙方要严格遵守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规定,建立药品、医疗器械、6
消毒用品、保健品等货物的出入库台账,保证销售数据真实、准确,坚决杜绝违规刷卡、虚假购药、套取现金等行为。乙方的药店销售系统要与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实时对接,在未做系统接口改造之前,要按时上报每月的销售明细及库存(电子版),否则甲方不予结算乙方刷卡费用。
(三)乙方以下行为列入甲方重点监控、检查范围:
1、使用社保卡刷卡支付医保规定范围以外的商品费用的;
2、参保人员与药店串通,采取虚假刷卡购药、购买家用医疗器械等方式,将社保卡个人账户基金兑现或变相提取现金的;
3、在经营场所摆放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等物品的;
4、单次刷卡金额超过2000元的;
5、短期内出现多次刷卡记录,且累计金额超过3000元的;
6、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有在定点零售药店大额刷卡购药行为的;
7、有其他违规刷卡、异常刷卡行为的。
(四)甲方对乙方违规刷卡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1、对乙方违规刷卡行为的处理:
甲方首次发现乙方违规行为暂停医保服务系统,整改三个月;二次发现违规行为的暂停医保服务系统,整改六个月;再次发现违规行为的取消医保定点资格,两年内不再批准定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2、对乙方违规刷卡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乙方要组织本店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切勿以身试法,违法经营,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将乙方当年12月份费用20%金额作为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依照晋市人社函【2016】15号文件执行。
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单位,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考核得分在80分至90分(不含90分)的单位,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按90%返还;考核得分在70分至80分(不含80分)的单位,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按70%返还;考核得分在65分至70分(不含70分)的单位,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按50%返还;考核得分不满65分(不含65分)的单位,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部扣除,本协议自动终止,停用医保系统。
第二十二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 8
定,向同级人社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如甲乙双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 2018年01月0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七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甲方:阳城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乙方:
5.医保管理其他制度 篇五
1、医保统筹外项目知情同意书书写管理制度
1.1经治医师对参保病人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优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因病情或医疗需要使用“三个目录”外的药品和治疗项目,必须征求患者或家属意见,签字同意后使用,并填写《统筹外项目知情同意书》。
1.2《统筹外项目知情同意书》书写要做到内容完整,书写规范,项目正确,必须同时由患者(或家属)与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1.3《统筹外项目知情同意书》属知情同意书的一项重要内容,装订留存在住院病案中,纳入住院病案管理。
2、医保医用耗材使用管理制度
2.1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应了解和熟悉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政策,知晓限价耗材、分段累计报销标准以及高值耗材审批备案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2.2因医疗需要使用限价耗材或者耗材累加超过分段自负起付线,经治医务人员应将耗材的价格、性能、及支付限价、自付比例告知参保病人或家属,由病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填写《统筹外项目使用知情同意书》
2.3因耗材使用填写《统筹外项目使用知情同意书》,如主要因为使用特殊高价耗材超出起付线由经治医师具体办理并签字:仅因使用常规一般性耗材超限价或超起付线,也可以由护理人员具体办理并签字。2.4临床业务科室要及时掌握本部门医用耗材库存情况,要各有不超限价的基本型医用耗材供参保病人选择使用。
3、医保单病种结算制度
3.1经治医师应熟悉医保单病种目录,根据疾病名称和治疗方式确定是否为单病种病例,并在登记表上注明“单病种病例”或“非单病种病例".3.2纳入单病种管理的病例因治疗方式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情况需退出单病种管理的,经治医师填写《单病种管理变更(退出)备案表》。
3.3纳入单病种管理的病例,严格临床路径操作,规范收费,医疗费用要控制在定额标准以内。
3.4重视医保单病种管理工作,扩大单病种结算的种类和数量。单病种结算的病例,医保资金单独核算,不占用科室资金指标。
4、迎接医保稽查稽核制度
4.1全院各相关科室都应重视医保管理部门的稽查稽核工作,积极迎接监督检查。
4.2稽查人员出示证件或亮明身份后,科室人员要积极迎接和配合检查,实事求是答复问询内容,井按工作人员的要求确认签名。
4.3医保稽查所有被检查科室,要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院医保科。
6.医院医保管理细则 篇六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门诊接诊医保病人规定
1、医生接诊医保病人时,必须先检查“三证”,对人证不符的患者,不能开医保检查单及处方,同时应扣留其医疗保险证并及时通知医院医保科,并由院医保科及时通知医保局,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开单医生赔付。
2、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发生的费用由开单医生赔付。(如患者为多种疾病,必须写明多种诊断)。
3、杜绝妇科医生为男性患者开药和小儿科医生为医保病人诊疗,如发生费用,由开单医生赔付。
4、医保处方不能开滋补品。(详见2005年版医保用药目录)。医保处方不能开小儿药品。否则,发生费用由医生和司药各50%赔付。
5、与生育有关的医疗不属医保范围。如妊娠试验、透环、上环、取环、人流、胎儿超、早孕反应、不孕症、接生婴儿费等,不能用医保处方。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生赔付。
6、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交能事故、自杀致伤、工伤、美容、矫形术、扁平疣、痤疮、腋臭、镶牙、性病等不属医保范
围,不能用医保处方。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生赔付。
7、各辅助检查科室和各门诊治疗科室,对医保检查和治疗病人,必须验证医保证,出现违规检查和治疗者,所发生的费用,皆由检查、治疗科室及检查、治疗医生各赔付50%。
二、住院部接诊医保病人规定
1、严格掌握收住院标准,杜绝人情住院或非必要和高风险者的收治病人,望大家慎重对待各个参保病人并作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可请病人到医管科了解详细的医保政策,否则,所发生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2、收诊医保病人的医生和护士,一定要检查病人是否与保险证上相片相符(病人带相片的保险证应留在病区护理站或院医保科,病人出院结算时返还)。如发生冒名顶替,其住院费用全部由该科室承担。
3、经治医生要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执行首诊责任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所有检查和治疗要有医嘱,有记载,有报告。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病程、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扣医生和科室各50%。
4、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必须由家属或病人签具知情同意书并由病人自付费用,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应签具知情同意书并先办理审批手续。违规所造成的损失,科室、医生各扣50%。
5、医生要严格掌握医保药品范围,尽量使用范围内药品(如病情需要用范围外药品,应向病人解释清楚并签具知情同意书,由病人自付药费,并请病人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字,注明自付,出院结帐时,作自付处理,或开门诊现金处方,让患者或家属自行门诊取药)。如果医生开具医保目录外药品未征得医保患者书面签字同意且目录外药品超过总药品费用的7%,所发生的费用扣医生和科室各50%。
6、部分控制药品,若病情紧急作为抢救用药(如白蛋白、脂肪乳等),一定要签具知情同意书并有科主任签字,否则,作违规处理(平诊病人严禁使用控制性药品)。医保病人输血血费全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允支付。
7、医保患者出院后需继续治疗的,按照一般疾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周量(结核病除外)的原则带药(针剂不得外带),否则,所发生费用由医生全额承担。
8、医保病人入院后三天内未办理住院审批手续者,若因医务人员原因导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因病人原因所致,出院结算时核减相应费用;办理住院审批手续三天之后入院,医务人员应督促其再次办理入院审批手续,否则所发生费用扣医生和科室各50%。
9、各科室要坚持医保病人住院外出请假制度,每天不能在早8点到11点半治疗的医保病人,经科主任同意,向院医保科请假并记载,如外出超过3天,必须结清本次医药费,否则,所发生费
用扣科室和医生各50%。
10、医务人员应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医保病人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故意拖延住院时间;两次住院之间要间隔十五天以上(15天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严禁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办理家庭病床、冒名顶替住院、为医保患者家人或亲友开搭车药等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同时,医护人员要及时配合财务科进行催缴住院款。否则,诊疗费用作违规处理,由科室承担(特殊情况需立即向医管科报告)。
11、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交能事故、自杀致伤、工伤、美容、矫形术、扁平疣、痤疮、腋臭、镶牙、性病等不属医保范围,不得按医保病人处理。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生赔付。
12、由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参合患者,如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保不得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否则,转出后医保局核减的医疗费用由转出科室及经管医生承担。
13、各科室要实行大额医疗费用预警报告制度,对单次住院发生费用25000元以上或住院时间1个月以上的要及时向医保科报告。
14、参保人员在医院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相关责任人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通知医院医保科,医保科在24小时内通知市医保局医管科。
15、住院终结时,医务人员要督促患者到医保科办理结算手续
7.医保协议管理 篇七
一、整合设区市医保管理职责和机构
在设区市财政局加挂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市医保局)牌子,将分散在人社部门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生育保险的管理职责,卫计部门的新农合管理职责、药品集中采购的管理职责,物价部门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职责,统一交由市医保局承担,实行集中管理。各设区市在整合医保管理职责时,同步推动医保经办体制“三保合一”,成立市级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市医保中心),作为设区市政府所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委托市医保局管理,机构规格相当副处级,相应核定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在县(市)设立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作为设区市医保中心的派出机构。原市、县两级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连人带编制划给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
二、领会精神,切实把市级医保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到位
整合医保管理体制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一是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把握市医保局设立的模式和实行相对独立运作方式不走样,明确市医保局业务工作受市政府直接领导,并由市政府分管医改工作的领导直接负责。二是要按照省委编办文件要求,各地组建的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新增加了药品采购配送结算、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疗救助等职能。根据新的职能,应进一步组建、充实、完善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落实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职工医保管理中心、卫计部门的新农合基金管理中心现有的人员、编制全部划入市医保中心的任务要求,并明确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市医保中心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三、精心策划,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在组建医保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各地也要衔接好当前的业务工作。一是要在改革市县医保体制过程中,同步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在此基础上,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目录,即统一用药目录、诊疗目录、服务目录、服务标准,同时应根据筹资水平的不同,制定差别化的报销比例。二是要根据省里统一部署,整合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将目前新农合使用卫计部门的信息系统、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使用人社部门的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系统依托的民政部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改造,最终建立全省统一的医药、医疗、医保“三医联动”的医疗保障信息服务平台。
四、严守纪律,明确责任分工和整合原则
8.医院医保管理工作的语言艺术 篇八
【关键词】医院;医保管理;语言艺术
随着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对健康医疗的要求也逐渐增高,如何让自己的健康医疗有所保障,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基本医疗体制,我国实行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度。通过让群众享受医疗保险制度以降低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其对参保人员的生育、外伤、疾病等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此费用由个人、工作单位、国家三者一起承担。专门设立医保报销单位予以实施监管报销。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开展和实施,相应的矛盾也随之出现,这就要求医院医保管理工作者不仅要熟练掌握医学知识和医保政策,还要懂得管理和计算机方面知识,并且要具有很强的费用意识,更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语言艺术修养。古人云:“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半句六月寒”,可见语言之重要。医保管理离不开语言,其技巧与艺术体现在说与写中,蕴涵于沟通和协调之内,语言艺术运用得如何,对医院医保管理工作的成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对全院员工的医保政策宣传培训
目的:让员工掌握医保政策,重视医疗保险,让医生对医保政策从了解到掌握再到熟练应用。
1.1压力类语言掌握医保政策是医生上岗条件,不懂医保政策,无法为医保患者服好务,熟练掌握医保政策是避免医患、医保矛盾发生的根本条件。
1.1理解类语言病人需求心理逐渐提升,维权理念逐步增强,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都集中在医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出现医疗问题都倾向于弱势群体——患者。纷繁复杂的医保政策给医保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工作压力,协调好“医”、“保”、“患”的关系存在一定难度。
1.3解释类语言医生的职责是为患者治病,医生要理解患者的想法、满足患者需求,研究如何把患者的病治好;医生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要清楚医疗费用的使用和支出情况,并向病人耐心做好解释。
1.4忠告类语言医生如果因为不掌握医保政策而出现问题,后果要由医生来承担。这就要求医保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和医保精神。
1.5技巧类语言对患者要仔细倾听他们的意见,要耐心予以解释,要学会对患者讲病和说病。接诊时对病人完善检查,更不要急于安排入院,让患者做好心理准备。
2对患者咨询和投诉的解答和解释
2.1患者询问“急诊费用如何报销?”等,如果你工作正忙着,可以礼貌回答:“请您先看宣传栏,如果哪里不明白我再给您解释”;如果你有时间,就要热情接待,认真解释,语言要诚实可信,态度要友善。
2.2患者詢问“医保住院自己要花多少钱?”等,可以笼统解释,留有余地,不给自己的工作增加麻烦;如果患者拿出单据,那就要仔细地按照项目讲解明白。
2.3个别患者误解医保政策而质问“急诊费用为啥不给报销?凭啥不给往外地转诊治疗?”。遇到这样问题的患者,工作人员要态度和蔼,语言谦卑,语气柔和,语调要低,语速要慢。①对理性较强的患者,只要把政策解释清楚,对方都可以满意。②对经济条件差、医疗花费高的患者,要有同情心认真解释医保政策。③对于不理解、蛮不讲理的人要耐心、细心地给予理解和安慰,医保政策解释准确,逻辑严谨,拿出文件与患者一起查阅,必要时予以复印。
2.4对待患者的抱怨不满和投诉的谈话①倾听并且做好登记,以便总结经验,更好地完善医保管理制度。②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讲话,让患者有亲切感,拉近彼此间的距离。③调查处理:很多矛盾经过调查才得出真实结果,避免矛盾的升级。④给说法:对无理投诉或误解要解释清楚,争取做到让患者满意;对医院确实存在问题要予以纠正并表示歉意,承揽过错,并向医院领导汇报。⑤禁忌:抵触和生冷语言,通过语言的艺术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升级。
3院内科室间沟通协调
3.1职责不清的工作,要用谦虚和请教的语言让对方对工作任务理解认同。确实存在沟通困难可以通过主管领导出面,困难问题可以迎刃而解。
3.2职责明确是其他科室范围内的工作,可以协助对方,并在适当场合、领导面前肯定兄弟科室的工作成绩。
4与上级医保管理机构的语言艺术和技巧
4.1争取政策合理调整。用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说话。
4.2争取政策性补偿。拿出政策超支报告,用数据说话。
4.3对违反规定被扣罚处理的申辩,语言要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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