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2024-11-03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论文(精选8篇)

1.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2001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贸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如果并入企业收入先分后税,对个人合伙人就是35%),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四、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篇二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便确定了个人所得税制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方向;2006年这一改革方向被写入“十一五”规划;2011年国务院原则性地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草案。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过重及不均衡征收已经成为影响居民个人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在1994-2007年间呈现波浪式下降趋势。与此同时,以居民收入作为税基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无论是绝对规模还是相对比例均呈现高速增长态势。1994-2007年间我国居民收入仅仅增长4倍,而在此期间个人所得税增长近43倍。因此,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不仅对居民个人收入增长而且对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等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中存在如下具体问题:

(一)贫富差距扩大的现实愈加清晰

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以每年0.1%速度递增。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表示,基尼系数早在2006年就已达到0.49。从基尼系数看,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在有完整统计数据的150个国家中,基尼系数超过0.49的不超过10个。这一事实说明,我国居民收入呈现出巨大的贫富差距,而且差距有不断扩大之势。

(二)费用扣除标准、税收征收级距制定失当

2007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 000元,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级距为9级。客观地说,时至2011年2 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已经不能客观地反映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水平,而且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收入差距很大的国家来讲过于简单化,使得完全依赖工资薪金收入的中低收入阶层成为个税纳税申报的主体。工资薪金所得的9级征收级距,既增加了计算的复杂性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又不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三)非劳动所得的税负相对较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对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等)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对非劳动所得(如房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适用相对较低的比例税率,而当前高收入人群收入主体并非来自“工资薪金所得”,不会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申报纳税。若按照现行的税率制度,极易产生对居民收入的逆向调节问题,造成税负显失公平。因此,对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应该区别对待,针对非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理应高于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当然,由于我国目前针对非劳动所得的财产申报制度并没有建立与完善,这使得个人所得税在具体征管过程面临着诸多难题。

(四)个税申报没有充分考虑家庭负担

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比其个人收入也许更能全面反映其真实能力。由于赡养的非劳动人口数量不同,费用减除标准除了考虑其个人收入之外,还需要考虑其家庭中非劳动人口的数量。只有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体现家庭中非劳动人口的费用扣除标准,才真正实现了税收调节的公平公正。否则,个人所得税征管仍然无法有效缩减家庭间的实际收入差距。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由夫妻双方联合进行纳税申报,应是未来个税申报的发展方向。

二、调节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原则

鉴于我国目前居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多途径增加居民收入,调节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已迫在眉睫。这里仅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原则提出一点建议。

(一)区别对待原则

针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增长速度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不协调的状况,为了将个人所得税税负有效降低至居民收入可以承受的范围,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可实行差异化策略,即针对日常主要依赖工资薪金所得生活的中低收入人群,积极采用减税策略;同时针对高收入者适当增加其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各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这样不仅可以为国家税收做出其应有贡献,而且可以有效缩减贫富两类人群的收入差距,能够使得税收在某种意义上做到“相对公平”,与居民收入水平相协调,以达到有效调节居民收入的目标。

(二)查漏补缺原则

目前,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不断涌现出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收入形式呼唤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的完善。如果税法仅仅针对中低收入阶层是严刑峻法,而对于富裕阶层熟视无睹的话,那么税法的严肃性、强制性又从何体现?因此,要全面推进居民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利用收入实名制堵塞漏洞,以供税务机关乃至纳税人查询监督。

(三)灵活调整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特点,体现出税法的原则性。税法的原则性仅仅针对税收法律法规层面而言的,但是各省(市、自治区)具体征收政策却应是具有相当灵活性的,即大体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GDP增长速度)来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鉴于目前我国个税税负增长速度与各省GDP增长极不协调的状况,如何将个税税负有效降低至经济发展可以承受的范围,已经成为未来居民收入增长的必然途径之一。以浙江省为例,2009年GDP增长速度为8.9%,而个人所得税增长却是13.1%,而以往年份数据表明,个税增长速度均远远超过当年GDP的增长速度。因此,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灵活调整个税征收水平十分重要,对这一问题必须认真加以研讨。

(四)量能负担原则

公平公正是个人所得税税法针对每位纳税人都要做到的基本要求。在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体系所要实现的相互关联和制约的价值体系中,公平公正应该是贯穿于税收调节每位居民收入分配全过程的一个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在我国法治不完善、市场不健全且居民收入调查尚存有盲点的情况下,量能负担原则必须在未来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认真加以贯彻,否则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过快增长定会影响到居民收入正常的增长。

三、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思考

(一)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适当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税负

对依赖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中低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可采用5%-45%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为了贯彻“区别对待原则”,建议适当拉宽中低收入人群(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10 000元以下)适用的税收级距,减少征税的级数,降低每一个征税级距的适用税率,提高减除费用的标准,以有效减少中低收入者个税的应纳税额。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每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10 000元),适当增加税收级距,加大每一级距的税率(如可以加征50%),减除费用数额可与中低收入人群保持一致,以相应地增加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调整后的税率表在保证税收收入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既照顾了中低收入者,使其负担略有降低,又可体现对高收入者加强调节的指导思想。这样双向调节可以保持纳税人收入差距不至于过大,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切实考虑各省人均收入状况等因素制定费用扣除标准、征税级距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的税率并没有考虑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一刀切”的办法,看似公平合理,但这恰恰是税法最大的不公。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地区收入的差距合理划分个人所得税的不同征税区(如东部区、中部区、西部区),合理确定(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3 000元至5 000元一个范围区间),各省区可针对本地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兼顾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整体原则性与地区间的灵活性。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级距由9级降低至6级,可以大大减轻依赖于劳动所得的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提升我国内需消费水平。

(三)加大对于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征收,坚决抑制过度投机需求,均衡居民税后收入

建议针对财产转让所得采用劳动报酬所得的加成征收的办法。对于一次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低于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10成(可以考虑不减除速算扣除数)。

建议及时加征股票(债券)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但国税总局同时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我国资本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壮大,股民素质不断提升,对于资本利得的征管既是与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接轨,同时也是完善税收制度的重要一步。

(四)拓宽居民家庭收入个税的优惠范围,着力减轻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税负

据有关资料,2009年,美国共计有47%的家庭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家庭,有的是因为收入过低;有的收入不低,但他们享有足够抵税额、扣减额和扣除额,因此免交联邦所得税。其中,所得最低的40%家庭,因享有各种抵税福利超过应缴税额,这使他们不仅不需要向联邦缴税,相反他们还可以得到来自政府的退税。这种税制也导致美国最富裕的10%家庭承担了沉重的个税缴纳义务。早在2006年,平均年收入逾36万美元的富裕家庭,缴付了联邦政府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73%。其最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税收天平向有利于中低收入家庭倾斜,而不是倒向高收入家庭。近年来,美国政府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实行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低所得家庭抵税福利大幅提高,这使数千万美国家庭获益。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不妨尝试采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政策,尽力拓宽居民家庭收入个税优惠的政策范围,着力减轻中低收入居民群体税收负担。在个税申报主体上可以采取家庭夫妻联合申报的方式。夫妻联合申报对社会全体收入的调节和再分配相对更合理。同时,对赡养老人、抚养孩子和工薪阶层依靠银行贷款购买住房而承担的高额利息支出可予以作为费用税前扣除,这样可以充分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四、总结

国内有学者认为,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是一系列隐性制度安排的必然后果。如果我们不能从制度安排上(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加以缓解甚至扭转的话,我们所盼望的和谐社会就会如“镜中花”、“水中月”。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可以适当缓解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个税税负过重的现状,但也必须看到,只有真正调整过度依赖出口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优化经济结构以保证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也只有提高薪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居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使全社会最终形成居民收入呈现正态分布的(橄榄型)稳定的社会收入结构,我们社会才会真正迎来长治久安。

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篇三

摘 要 近几年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不断上调整体现了国家对于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期望,费用扣除额的不断上调的作用在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面前极其微弱,本文通过对此原因的探索,提出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收入分配

一、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与发展

个人所得税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其目的在于应付由于战争引起的庞大经费开支,有“战时税”之称。随后,法国、德国、美国等西方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也由于相似的原因相继确立了个人所得税。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發展,人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以及凯恩斯主义的盛行,个人所得税才逐步成为这些国家税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担负着保障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双重功能。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出现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个人所得税才得以真正施行,其主要目的在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贫富悬殊。

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跃式的增长,贫富差距也随之拉大,综合各类居民收入来看,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实。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自2000年起,我国的基尼系数就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1978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317,2004年则已升至0.465,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自1999年至今,城乡消费水平对比都未低于3.6。在国际上作为调节收入差距有效手段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却没有能够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有人甚至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一项“劫贫济富”的税收。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三、原因探究

1.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的缺陷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的有不同征收标准和方法。对占所得税主题来源的工资、薪金实行的是扣除一定费用标准后超额累进税率。这样的税制设计造成了实际税负的不公。

从分类征收这方面来说,该方法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个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且相对集中的个人要纳税或多纳税,无法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税收原则。并且,该税制使得纳税筹划的空间大大增加,很容易出现通过收入的分解和费用的多次扣除而少缴税的现象,更加加剧了实际税负的不公。除此以外,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也无法根据社会的通货膨胀(紧缩)率来及时的调整征税标准等。

从费用扣除标准的这方面来说。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费用扣除的内容制定的较为详细,但其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纳税人赡养人口、医疗费用、养老、住房、教育等负担因素的差异,忽略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公平税负原则,导致相同人口的家庭之间由于取得收入人数的不同而导致的纳税额的差异。同时,对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因素以及物价因素也没有能够考虑到。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不尽合理

由于征管体系的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现金交易频繁等因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这样虽然加强了工资、薪金收入的征管,但对于无人代扣代缴的收入,征管机构很难把握,这使得个人逃税的风险极其微小。并且,在这种征收方式下,工薪阶层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占到了60%以上。由于大量灰色收入、隐形收入等的存在,使得理应起着“劫富济贫”、保护中等收入者作用的“罗宾汉”税收在这种情况下却起着恰恰相反的作用。有关税务机关对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2001年中国内地十大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时发现几乎没有一位富豪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的非主体税种地位

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流转税仍然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占到了总的税收收入的60%以上。个人所得税作为辅助税种,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仅为6%左右。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发达国家为30%,即使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上也在10%~20%。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上的规模仍然相对较小,这无疑决定了其在调节收入方面作用的局限性。

4.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在我国,纳税氛围不浓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纳税义务与权利的不对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在很大部分体现了这一点。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对富人多征税,穷人少征税,也体现在社会的福利与保障体系的完善上。在后一点上,我国显然做得还很不够。比方说,在社会流动性极强的今天,无论你在何地工作,你都要缴纳相同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你却无法在全国各地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对于个人来说,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大大降低了纳税的积极性。

四、一些思考

个人所得税若要发挥其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需要在税制的设计方面有所调整,只有尽可能多的考虑到个人负担的公平性因素,才能得到其真正的突破。当然,这需要整个社会机制的配合,譬如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区域间经济发展的相对均衡,金融体系的完善等。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正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已成为我国的四大税种之一,相信其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其“均贫富”功能的发挥必然有所推动。

参考文献:

4.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篇四

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年月日全市财政地税工作会议上,全面布置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通过专项检查共查补税款万元,其中自查查补税款万元,重点检查查补税款万元。现将此次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领

导重视,宣传有力。

检查前,我局成立了由周时悌副局长及相关处室处长组成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召开各地税分局局长会议,明确“一税为主,各税统查”的指导思想,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重点,下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地税二〔〕号),印制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表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各地税分局也成立了以分局长牵头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进行了周密部署,并主动向当地区县领导汇报,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同时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工作,在纳税申报大厅悬挂标语、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公布税法咨询电话,利用有线电视网进行宣传等等。我们还深入各地税分局,原创:对税务干部普遍进行了业务培训,并成功举办了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竞赛,收到良好效果。各地税分局也根据代扣代缴单位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特点,对纳税户进行了多种形式的辅导。通过各方面的努力,确保了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方法明确,重点突出。

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确定了“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一税为主,各税统查”的方法。

(一)全面发动自查。从年月日至月日为自查阶段。要求所有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对年以来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表》,于月日前全部收回。各地税分局将自查情况汇总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通过自查,增强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熟悉程度,申报率大大提高,共查补税款万元。

(二)开展重点检查。从年月日至月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税分局认真组织力量,确保检查质量,重点检查面都达到或超过所管户的%。检查重点为:金融保险、房地产开发、证券市场、各类承租承包企业、邮电通讯、科研单位、新闻广播、广告、涉外企业以及自查无问题单位。重点检查中发现了一批偷逃税案件,对违法者进行了严肃处理,共查补税款万元。

(三)一税为主,各税统查。此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正值我市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之前,若单一布置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后又紧跟布置财务税收大检查,势必会造成重复检查,所以我局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融合到财务税收大检查中一并推动进行。各地税分局打破科所界限,保证每个检查小组中都有一名熟悉个人所得税业务的干部,这样各税统查,每查必查个人所得税,分别开立税票,保证检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税收收入。

三、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我们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通过各方面的努力,都已妥善解决。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征管漏洞较大。如对卫生系统进行检查时,发现大多数单位都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的单位甚至拒绝接受检查。针对这种情况,我局加大对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税法宣传力度,并向党政领导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并对一些事业单位提出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都耐心地给予解答。如司法系统对其特岗津贴征税问题存有疑问,我们多次向其解释政策,终得到他们的理解和配合。

(二)计算繁杂,工作量大。由于检查个人所得税时,要核算每个人的收入和税额,工作量很大,特别是对人员较多的单位,工作量成倍增长,检查人员力不从心。为解决这个困难,我们采取了“先检查,再辅导自查,最后抽查”的办法,即先对大型单位的某一部门进行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对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辅导培训,然后由他们在整个单位进行全面自查,最后由税务人员进行抽查。这样就大大减轻了检查人员的负担,增加检查数量,提高检查质量,也使被检查单位的办税人员进一步熟悉了税法和有关政策,提高了工作的准确性。

(三)某些行业征管漏洞较大。检查中发现,由于个人行医经营分散,收入隐蔽,不易控管,造成税收漏洞较大,我们及时研究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堵塞征管漏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出现了一些新兴行业,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成为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原创:如我市出现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我们在深入调查,认真听取纳税人和部分分局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相关政策,提高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增加了税收收入,取得较好效果。

四、奖罚分明,从严治税。

5.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篇五

为规范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根据鄂地税发〔2014〕64号文、武地税发〔2014〕40 号文、武地税发〔2014〕46号文规定,现将本地及异地建安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区建安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对于在我区成立的法人建安企业,在日常征管中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计算和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将企业所有人员(包括雇佣人员)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个人所得实行税查账征收,未能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除每月对其正式在编人员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外,应其未纳入全员全额管理的人员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按其经营收入的0.6%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补缴入库。

对于符合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报《本区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鉴定表》,经主管税务所调查核实后,盖税务所公章报至税政科,由税政科盖章确认后,才可对该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未走流程的一律视作核定征收。

二、异地建安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省内跨市(州)及省外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到我区代开发票,按文件要求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6%就地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申请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必须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附列资料,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填写《省内跨市(州)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鉴定表》及《省外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鉴定表》,上市的公司项目部或分支机构需提供上市公司盖章确认的《上市公司涉税事项证明》,其它企业需依情况提供市、州以上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建安企业涉税事项证明》。征收大厅向纳税人发放资料清单,税务所接收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核,由税务所及税政科盖章确认后,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可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注意事项

1、本地建安企业按填报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鉴定表,异地建安企业按项目填报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鉴定表,并报送相关附列资料。

2、对于异地建安企业但个人所得税一直在我局申报缴纳的,视同本地建安企业进行管理,填报《本区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鉴定表》,由税务所核实企业征管资料及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后盖章确认并报送至税政科。

6.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篇六

前言

一、调查目的

二、调查方式

三、调查时间与地点

四、调查小组成员

五、调查过程 1.个人所得税改革现状 2.问卷情况 3.分析问卷

六、调查结果

1.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积极作用

2.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与出现问题的原因 3.提出的建议

七、调查总结 1.总结

2.小组成员心得体会

关于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前言:

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状况和调节经济的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施行20多年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本次调查着重于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该案将个税免征额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由9月1日起实施。新个税法施行后将有约6000万人不再缴税,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群体将不涉及个税。

一、调查目的:

分析2011年9月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利与弊,了解个税改革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二、调查方式:

问卷调查、实地调查、网络调查相结合

三、调查时间与地点:

2011年9月26日至10月20日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附近、柳州五星街附近、柳州人民广场附近、柳州市民广场附近同时进行网上问卷发放

四、调查小组成员:

五、调查过程: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现状:

1.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工薪所得税率表由现行的9级简化合并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级距虽然仍是5级,但每一级距的金额都是以前的2至3倍。

4.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调整为1300元,总的减除费用标准维持4800元不变。

5.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到次月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一致。

(二)问卷情况:

实地发出调查问卷以及网络发出调查问卷共288份,收回有效问卷288份。

课间小组成员共同在学院附近对在校老师及同学发放问卷,在课余时间到市人民广场、五星街以及市民广场附近对周围工作人员以及路人发放问卷。

网络问卷发放时间从2011年9月26日截止至2011年10月20日。

(三)收集、整理和分析问卷:

通过对164份网上问卷及124份实地问卷的汇总整理,我们得到如下信息: 通过对收入来源的分析,我们得出被调查者的收入来源各占百分比,如下图:

被调查人员收入来源分类百分比60.00%50.00%50.43%40.00%30.00%21.83%18.21%20.00%9.15%10.00%0.38%0.00%工劳个费稿多资薪金务所得体经营所得酬让 财 所产特得租权等赁使转用种收入来源 由图可知被调查者收入来源最多的是工资薪金,而稿酬、特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等收入来源者很少很少。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级、税率区分工资薪金、个体经营所得、劳务所得等多种收

入来源,本问题可明了此次调查我们的局限性。

关于被调查者月收入则如下图:

被调查人员月收入百分比50.00%40.00%30.00%20.00%10.00%0.00%1000元以下1000元-2500元2500元-5000元47.86%26.58%18.61%6.95%5000元以上

由图可知被调查者月收入在一千元至两千五百元之间人数最多。关于被调查者了解个税改革渠道分析结果如下图:

被调查人员了解个税改革渠道人数***4544142110新闻媒体网络媒介报刊杂志税务部门宣传其他

由图可知被调查者中多数是从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介了解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情况,有此可看出对于个税的改革媒体方面表现出非常积极的态度,反应个税改革一直是社会的焦点。

关于被调查者对本次个税改革态度的分析结果如下图:

被调查人员对改革态度百分比100.00%80.00%60.00%40.00%20.00%0.00%8.30%满意可以再提高81.00%10.70%无所谓

由图可知被调查者中多数都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应该再提高的,或者是基于物价考量,或者是基于贫富差距考虑。

关于被调查者认为多少免征额是合适的,分析结果如下图:

被调查人员觉得合适的免征额百分比60.00%50.00%40.00%30.00%20.00%10.00%0.00%10.76%3500元3500元到5000元5000元以上59.50%29.74%

由图可知被调查者大都认为免征额可以在3500元的基础上提高,但最好是能控制在5000元以内。

关于被调查者认为本次个人所得税提高免征额对哪类人群有利,分析结果如下图:

被调查人员觉得提高免征额有利人群类型百分比50.00%40.00%30.00%20.00%10.00%0.00%9.52%高收入者工薪阶层低收入者48.78%35.45%6.25%不清楚

由图可知被调查者大都认为本次个税改革对于工薪阶层更有利,但也有人认为是对于高收入者更有利,这点还需要进一步的考证。

关于被调查者认为所得税应按什么来征收,分析结果如下图:

被调查人员认为个税征收来源分类人数***20012610110893物价涨贴家庭人数和工资总数地区不同工资数额

由图可知在个税征收来源上按照地区分类以及按照个人工资数额分类征收得到了较多被调查者的支持,而对于家庭人数和家庭工资总数这一项在调查过程中最容易引发被调查者的迟疑。

关于被调查者对个税政策的期待分析结果如下图:

被调查人员对个税政策期待人数***0加大收高比收例入者征14155修改次个和税税征率收级改进税式收征管方61增加纳目税扣除项6123逐步改制进所得税其他

由图可知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多数人还是觉得应该改进税收征管方式及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比例,似乎都只是些片面的看法,并没有深入研究。

六、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分析、网上搜索及综合讨论,我们得到以下三方面结论: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积极作用:

从此次调整的方案来看,有两个亮点值得引起关注:首先是免征额提高到了3500元,其次是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对于这两点而言,明显体现了对中等收入的一个倾斜,也显示出目前各方在个税改革方面的一个妥协。

1.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对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减轻是一个组合拳,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另一方面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2.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

3.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4.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到次月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一致,这个调整的内容对纳税人有利。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与出现问题的原因:

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初衷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还在于调节收入差距。但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来看,要想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起到有效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改革显然不是重点,目前而言,个税本身存在着不合理性,需要作出改革,而不能对个税改革能调节贫富差距抱有过多的期望。2011年的税制改革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由于此次改革只是“微调”,没有对税制模式、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通过调查、分析后我们总结出个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有:

1.税制模式存在弊端,征收范围不全面。

“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我国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却至今未见任何动静,与之相关的个人各类所得如何综合在一起,以及应不应该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免征额通胀指数化等问题统统绝口不提。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税收漏洞,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如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高收入者却缴纳较少的税,隐形收入和附加福利多的人往往少纳税,偷逃税现象严重等。

2.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要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目前已婚和未婚的负担不同,但收入相同则税负相同;大小城市消费水平不同,但收入相同则交税也一样多;需要赡养的人数不同,也会造成不同的生活负担等等,而我国个税征收时并未考虑这些。

3.税率设计不尽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两种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别划分过多,税率计算繁琐,程序复杂,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不利于征收与管理。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虽然普通民众都认为对高收入者多征税能使税收增长,实际上这制造了高收入者逃税的动机。

4.征收管理力度不足,个人纳税意识尚不强。

当前征管难度大体现在以下方面:(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2)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使征管效率难以提高。(3)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

再者,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申报纳税条件不成熟,操作不可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大致100个应申报人只有不到10个人在申报,10个申报者能准确申报的不会超过1个。要让被动代扣代缴纳税转为主动申报纳税仍有一个培育过程。

(三)提出的建议:

虽然此轮个税改革尘埃落定,但税改大幕却刚刚开启,从目前来看,我国尽快推进个税的“质变”已经逐渐成为各方的共识。针对个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逐步建立混合所得税制,远期应向综合制过渡。

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将分类征税和综合征税的办法混合在一起征税的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是推进个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目标的主要障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是要建立在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基础上,但我国目前的个税征管机制,仍停留在间接征收、截流管理的水平,也就是从源征税、代扣代缴。所以我们要在现有的分类征收模式基础上,对资本收入性收入如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继续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收,对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采用综合所得税模式征收。

2.建立以“家庭”为征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

国际上有类似于家庭实际赡养系数这样一个计算依据,这一概念有利于比较公平地计算个税应纳税额,但要求有更细致、更有支撑力的管理条件,需要核实各个纳税人的家庭情况。

3.优化税率,统一累进税率,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

各国实践表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反而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甚至阻碍经济增长。因此应减少税率级次,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制的复杂性与税收征管成本。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一适用降为五级的超额累进税率,降低最高累进税率至40%;统一税率、统一扣除、统一按月预征、年终结算方式,简化税收计算,利于征管,降低税负,预防纳税人逃税动机。

4.建立个人收入控制体系,强化税收征管力度。

现阶段,推进个税改革的目标需从四方面着手,第一是让所有的公民有一个税号;第二是所有收入完全货币化;第三是加强现金管理,大额的现金流动必须通过银行;第四是对税务、工商、企业、金融等进行联网,加大监察力度。

七、调查总结:

(一)总结: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但任重而道远,我们在认识改革的紧迫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它的艰巨性。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虽然个税改革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但改革后依然存在着税制及税率的不合理,所以这就需要决策者认真制定各项完善的改革计划和措施,同时还要号召全社会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以大局为重,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

(二)小组成员心得体会:

调查问卷样卷

您好!

我们是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电算会计化专业的学生,由于专业课程学习的需要,我们正在做一项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市场调查研究,感谢您能花两分钟时间帮助我们完成下面的问卷,您的意见对于我们了解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非常重要。谢谢您的合作。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的3500元,由9月1日起实施。

对于本次改革您的看法如何呢?

1.您一般从何种渠道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多选)A.新闻媒体 B.网络媒介 C.报刊杂志 D.税务部门宣传 E.其他

2.据您所知,您身边的人对待今年个税改革的态度大多为何?(单选)A.免征额在3500元刚刚好,再提高就影响税收收入,满足不了财政开支了

B.应该提高,因为物价上掌水平已经超过工资上涨水平C.应该提高,免征额低了,达不到调节贫富差异的目的

D.应该提高,需要保护低收入人群 E.无所谓

3.您觉得提高个税免征额对哪类人群有利?(单选)A.高收入者 B.工薪阶层 C.低收入者 D.不清楚

4.您认为个税免征额应为多少才是合适的?(单选)

A.目前的3500元就合适了 B.3500元到5000元之间 C.5000元以上

5.您个人认为所得税应该按什么来征收?(多选)

A.按物价涨跌 B.按家庭人数和工资总数 C.按地区不同有所区分 D.按工资数额

6.对于个税政策您还有什么期待(多选)

A.对高收入者加大征收比例 B.修改个税征收级次和税率 C.改进税收征管方式,增加收入透明度 D.增加纳税扣除项目 E.逐步改进所得税制 F.其他

7.您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什么?(单选)A.工资薪金 B.劳务所得 C.个体经营所得

D.稿酬 特使权使用费 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等 E.多种收入来源

8.您的月收入是:(单选)

7.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篇七

1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1 课税模式有失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模式, 对不同来源的所得, 采取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 首先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 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交税, 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 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其次, 多次扣除费用, 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 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1.2 费用扣除标准欠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 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 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 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20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 在国内居民扣除额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2800元。“入世”后的中国, 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 促进税收公平、公正, 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2000元, 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 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的因素;其次, 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及消费水平状况;再次, 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因素。

1.3 税率设计需完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 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税率结构, 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 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 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 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另外工薪所得45%的边际税率过高;税率越高, 纳税人逃税的动机越强;同时过高的税率, 也会严重限制私人储蓄、投资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从而一定程度上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

1.4 征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征收实行扣缴义务人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实践中基本上以代扣代缴为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1) 代扣代缴难落实。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 必须履行扣缴义务, 并做专项记载, 以备检查。但在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

(2) 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 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 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 导致个人的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 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

(3) 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 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 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 而且时效性很差。同时, 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 信息不能实现共享, 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 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 出现了大量税收漏洞。

2 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建议

2.1 正确选择税制模式

考虑到我国国情, 比较好的选择是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既能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 又能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 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得进行科学分类, 实行按年征收和按次征收相结合: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 如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 采取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算, 按月 (或次) 预缴, 多退少补;而对属于投资性的, 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 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则继续分项征收, 实行比例税率, 按次或按期计算上缴, 年终不再汇算。

2.2 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首先, 通过设置各种标准扣除和非标准扣除规定相应的个人基本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办法, 并实现中外人士扣除标准一致。另外在个人基本扣除方面, 可以考虑设置一个按照人头设计的基本生活扣除标准, 对超过60岁的老人、残疾人、儿童给予附加扣除。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 对学费、培训费、交通费可以分别设置一个允许扣除的限额, 财产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允许在一定限额以内据实扣除。在家庭生计扣除方面, 对每个被瞻养人给予一个基本扣除额;如果被瞻养人是超过60岁的老人、残疾人、儿童, 再给予一定数额的附加扣除;被瞻养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允许在一定限额以内据实扣除。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各种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进行细化, 可以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更加合理, 管理更加规范, 从而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科学, 更加人性化。

2.3 科学设计税率

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下,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作积极性, 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2-4档, 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25-30%。对同属于勤劳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同一累进税率征收。对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分项所得, 可继续实行20%的比例税率。

2.4 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

(下转168页) (上接83页)

(1) 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在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以纳税身份证号为基础的纳税人编码制度, 每个纳税人只有一个唯一的编码, 并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来推广纳税人编码在相关领域的强制性应用。

(2) 建立和完善个人财富实名制。在继续贯彻储蓄实名制的同时, 将实名制推广到涉及个人财富的更多领域。对于个人从社会取得财富, 特别是大宗财产, 都要用实际名字登记、存档。

(3) 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大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制, 扩大个人建档管理的覆盖面。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 将“双向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今后个人所得税检查的重点。

(4) 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 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 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

参考文献

【1】岳树民.个税自行申报制度:难点及改进建议【J】.财政与税务, 2007.4.

【2】曹贺, 赵莹.最低生活保障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计算方法探析【J】.财政与税务, 2006.4.

8.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篇八

摘要扣减额和速算扣除数已成为个人所得税中常用的计算工具,虽然他们的应用可以简化运算,但是过广泛的应用会违背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本文主要分析扣减额和速算扣除数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并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字扣减额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公平性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财产租赁费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单位都是元)的,减除费用800;4000以上的减除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如:如果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 ×(1-20%)=[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 [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20%;如果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扣减额800;假设个人出租房屋获得租金5000,用于修缮800,缴纳营业税(5%)25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7%,3%)25,房产税(12%)600。收入为5000超过4000要采用第二个公式,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325-3325×20%=3325-665,式中的扣减额800和扣除的20%都是作为个人基本生活费,显然收入高的群体的扣除额小于收入低的,也就是收入高的个人生活标准反而较低。如果根据个人所得税中关于劳务报酬的规定,收入超过4000的扣减额应该为收入的20%而不是扣除可抵减项目后的20%。

速算扣除数是根据计算得到的,但并不是针对每一个项目都是可行的,例如年终奖的扣除的计算。先用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当月工资低于3500再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3500的差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算法如: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所得不低于3500,则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反之则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假定当月工资为4000年终奖为24000,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应纳税额2295,当月工资应纳数额15;假定当月工资为2500,年终奖为25000,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纳税额2295。两种情况下计算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是一样的,而第一种的税收负担率为8.25%,第二种情况为8.35%。可见收入较高群体的税收负担却低于收入较低群体,形成了税负的纵向不公平。如果将年终奖平均到每个月计算则:第一种情况,当月平均收入6000,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月应纳税额145,年应纳税额1740;第二种情况,当月平均收入4583.33,税率为3%,月应纳税额32.5,年应纳税额390。相比较利用年终奖金进行结算,收入相对较低的群体的税负承担率反映更为敏感,所以采用年终奖的计算使并不适用于收入较低的群众。

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速算扣除数的不正确运用。速算扣除数是为了计算简单而推导出来的数字,并没有特殊的含义。例如对个人所得税第3级的速算扣除数的推导:假设工资大于8000,设为S,应纳税额为=1500×3%+3000×10%+(S-8000)×20%=(S-3500) ×20%-[1500×(20%-3%)+3000×(20%-10%)]=(S-3500) ×15%-555,而在计算年终奖时是用一次性的年终奖收入乘以根据1/12的年终奖确认的税率减去相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虽然与计算当月工资一样都是应用超额累进税率,但是造成的结果却不一样。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的速算扣除数是根据当月工资进行计算的,所以每一级左端点的右极限是等于上一级右端点的左极限且等于上一级右端点的取值,由此月工资与应纳税额会形成一个连续的折线图。年终奖也是利用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计算个税,由于每一级左端点的右极限不等于上一级右端点的左极限,造成年终奖和应纳税额呈现不连续的变化,容易出现“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一截”的现象。例如月工资超过3500,假设第一种情况下年终奖为18000,第二种为18001,由于二者所确定的所在纳税级数不一样,第一种纳个税540,第二种纳个税1695.1。两种情况的税后所得分别为17460和16305.9,反使收入高的最后收益小于收入低的。当年终奖不超过18000,税收收益为97%*S,当年终奖超过18000,税后收益为90%*S+105。根据测算只有当年终奖为19283.33才会和年终奖为18000的税后收益一样,而年终奖属于(18000,54000]的税后收益的在18000时右极限仅相当于年终奖为16809.28的税后收益。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析,能完成(16809.28,18000] 的工作不会选择完成(18000, 19283.33]的工作,会降低劳动积极性。这是因为速算扣除数的不正确应用,如果把年终奖真正看成第13个月工资就更应该进行调整改变年终奖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税收公平是相对纳税人的条件而言的,不能孤立地看税收的绝对负担,而应该保证纳税人的实际纳税符合他们应该承受的合理份额,显然根据上述分析我国的扣除额和速算扣除数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所以应当合理的调整税收关于年终奖的设计,比如将关于财产租赁费所得收入超过4000的改為按收入的20%进行扣除,合理设计只对于年终奖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不是硬套公式或者改为将年终奖的纳税义务改为平均到每个月,更能够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负。

参考文献:

[1]宋凤轩,谷彦芳,于艳芳.税收理论与制度.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

[2]袁秋梅.小议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存在的不公平问题.消费导刊.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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