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资工作报告

2024-09-27

直接融资工作报告(精选8篇)

1.直接融资工作报告 篇一

2019年直接融资工作情况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县直接融资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截至2019年11月底,安东集团实现直接融资3.04亿元。嘉智信诺、金鼎医药和龙华医药3家企业已挂牌“新三板”,天利粮油、瀚青生态和众望制药3家企业已挂牌“四板”,卢氏瓜子、天鹅云尖和万维化工3家企业已挂牌“专精特新”板,汇辽新材料、兆利光电、绿洲环保3家企业已挂牌省科创板。华尔泰化工和安东花园建材已申报主板上市,省证监局已正式受理华尔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登记,自2019年7月31日起,华尔泰公司的上市工作已正式进入辅导期。安东集团以花园建材作为拟上市主体,初步完成组织架构设置,基本完成审计工作。金鹏香精香料积极与券商对接,推进上市前期工作。目前,我县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有企业36家。

二、主要做法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动我县直接融资工作,成立了东至县推进直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完善政策制度。出台《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2019〕15号),积极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按照企业挂牌和上市不同阶段,给予挂牌和上市前期费用扶持以及成功挂牌和上市奖励。建立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企业挂牌上市及直接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予以积极妥善解决,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挂牌上市及直接融资涉及到的审批或协调事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要求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建立起依法高效办事的“绿色通道”。

(二)着力加强宣传引导。

要求县金融办、县各政策执行部门及各乡镇、开发区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地了解政策内容,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坚持面上培训与重点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课程研修、举办培训、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开展股改上市、运用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业务培训,提高企业资本运作的能力和水平。邀请券商和省内外金融专家来我县为企业挂牌上市直接融资辅导培训,帮助企业解析“新三板”、“四板”挂牌工作流程及政策要领,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尽快下定决心,提高企业股份制改革和参与场外市场挂牌的积极性。

(三)稳步推进直接融资。

我县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单一,主要还是依赖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步履艰辛。为大力推进企业挂牌上市步伐“多管齐下”。一是建立推进企业挂牌联络员制度。对于有在“新三板”、四板挂牌意向的企业,进行一对一的跟踪辅导。二是充实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强对企业的摸排和调研力度,比照企业挂牌标准,遴选摸排一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优质企业,纳入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分类指导,梯次推进、择优培育。三是提供优质服务。要求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股改挂牌上市的企业要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配套服务,如企业在新增用地、安全环保核查、募投项目审批,以及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高新项目、科技专项、财政贴息等资质、荣誉、项目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尽量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倾斜支持。要求县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证券中介机构的联系,强化合作机制。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拟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重点培育对象的金融服务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组建县直接融资精干服务小分队。

点对点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切实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有效路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融资、“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企业上市等综合金融服务。及时帮助企业发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上级积极协助企业解决问题。二是持续开展企业资源摸排工作。及时充实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同时积极为已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股票质押、发行公司债等提供金融咨询服务。三是注重金融招商。结合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大力引进股权投资类新兴金融机构。四是加强统筹协调。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拟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重点培育对象的跟踪服务支持,积极为华尔泰、安东花园建材、金鹏香精香料等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和咨询工作,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推动企业走进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2.直接融资工作报告 篇二

长期以来, 银行借贷是企业融资的主渠道。然而, 近年直接融资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以债券市场为例, 2015年交易所债券市场异军突起, 全年共发行公司债券2.16万亿元,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092亿元, 同比大幅增长。当被问及发债用途时, 很多企业都表示, 用于偿还资金, 补充流动性。而这背后, 公司债的魅力很大程度上是可以进行债务置换并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发行公司债, 公司获得低成本资金的同时, 也间接提高了企业其他融资方式的议价话语权, 有效降低了公司的总体融资成本。

发展直接融资, 能够为实体企业提供较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减轻现金流压力, 降低其融资成本。央行某部门专业人士介绍, 债券发行利率一般低于贷款利率, 股票融资不需要利息支出, 直接融资占比上升有利于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不仅是债券, 2015年的股权融资同样增势良好。全年共有220家企业完成首发上市, 融资1578.29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76%和136%;399家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发行, 融资8931.96亿元, 同比增长31%。截至2015年12月, 企业融资成本为5.38%, 比2014年下降169个基点。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是直接融资比重加大, 社会融资结构不断优化。

然而, 尽管增幅不算小, 但总体看, 我国直接融资仍然偏低,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发挥也不充分, 难以完全适应经济增长和转型的需求。从国际比较看, 我国直接融资占比不仅明显低于成熟市场, 也低于不少新兴市场。进一步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有广阔的空间和巨大的潜力, 也是较迫切的任务。

有“亲和力”才有市场活力——较高的直接融资门槛让很多企业望而却步

直接融资不仅能降财务成本, 也有利于投融资双方直接对接, 更好更快地将资金“血液”输送给实体经济尤其是创新创业企业, 推动经济转型。长期以来, 企业对直接融资也抱有很大热情。但是, 实际情况中, 直接融资显得“亲和力”不足, 较高的门槛让很多企业望而却步。

主板市场处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顶端, 能进入其中的是少数“幸运儿”。以创业板为例, 主要是服务于创业创新型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处于快速成长期, 对资金的需求较紧迫, 对发行上市效率要求较高。与海外市场平均三四个月的发行周期相比, 我国创业板市场一至两年的周期显得较漫长, 部分企业甚至超过三年。在申请上市期间, 企业为保证业务、财务的稳定性, 不敢进行大规模投资、并购重组等, 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发展产生制约。

主板的高难度, 让很多企业把目光转向了新三板。然而, 尽管新三板更“接地气”, 挂牌相对容易, 但与巨大需求相比, 仍然显得不够, 还有大量企业在等待进场。而且, 挂牌公司中, 能够成功融资的只是少数, 其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融资特色有待进一步体现。

适当降门槛, 能够激发出巨大市场活力。这一点, 在2015年的公司债市场中得到充分体现。2015年1月, 修改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发行主体由主要是上市公司“扩容”到所有公司制法人。这一改变不仅吸引了大量公司通过公司债融资, 发行方式也更丰富, 形成了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小公募”以及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其中, 私募发行不设任何硬性财务指标, 资信评级上也不做强制要求, 更加便利了企业。

打造更强资本“快车”——加快机制创新, 解决“钱从哪儿来, 投向哪里去”

如何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让其在金融体系中有更多担当?关键是要加大机制创新力度, 建立一个市场化、广覆盖、多渠道、低成本、高效率、严监管的直接融资体系。

近几年, 直接融资市场化机制不断完善, 市场效率提高。在上市条件上, 2014年5月, 创业板准入条件做了适度调整, 取消了持续增长的要求, 更加适应创新型企业业绩波动的特点。但是, 现有门槛仍要求发行人盈利, 导致很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尤其是互联网、生物制药等领域的创新企业无法进入。2015年6月, 国家已明确要求, 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 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

新三板是目前多层次股权市场的一大亮点。在经过规模的迅速扩大后, 新三板已进入完善市场化制度的关键阶段。如果新三板能尽快完善核心制度, 完全有希望成长为一个真正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市场。

有相关媒体称, 2016年新三板将优化挂牌审查业务, 进一步细化挂牌准入标准, 完善发行机制, 鼓励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依托网络平台开展融资路演服务, 优化发行定价机制, 丰富市场融资品种。

长期以来, 直接融资中“股债失衡”“股票大、债券小”现象一直存在。债券市场加快发力, 是提高直接融资的关键一环。2016年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提出, 研究发展绿色债券、可续期债券、高收益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 增加债券品种, 发展可转换债、可交换债等股债结合品种, 深化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等。

对于想要发行债券的企业来说, 也有不少期待。目前私募公司债在发行门槛上不设任何硬性财务指标, 资信评级上不做强制要求, 筹资规模也不受净资产40%红线限制。但是, 公开发行公司债仍无法跨越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限制。很多企业反映, 这一规定的初衷在于保证发债企业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利益。然而,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 也需要适时做一些修改。

3.直接融资工作报告 篇三

关键词:社会融资结构 资本市场 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

在经历了十年持续快速发展后,我国资本市场2014年再次迎来重要机遇。特别是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对于2004年的“国九条”,此文又称“新国九条”),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总体部署,强调要“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凸显出政府对直接融资的高度重视。

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发展不协调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银行都在我国社会融资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绝对主导途径。特别是2003年以前,人民币贷款在社会融资结构中的占比基本在80%以上,其中,2002年为91.9%。这一融资格局的形成既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也符合多数发展中经济体的特征,同时也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地支持了经济发展。但随着经济形势和外部环境的变化,间接融资比重过高的负面影响开始暴露,并对经济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比如,融资普惠度不高、顺周期特征明显、系统性风险上升等。正因为如此,党中央国务院对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2004年,“国九条”首次提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此后“十一五”规划继续明确了这一要求。“十二五”规划则进一步提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中的比重”。在2012年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更是明确了具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提高至 15%以上”。

政府对社会融资结构的不断重视,使得一系列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获得迅速发展,在社会融资结构中的占比逐步提升,直接融资相对于间接融资的绝对劣势地位出现改善。对比来看,2003年新增人民币贷款、新增外币贷款、新增委托贷款和新增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在当年社会融资规模中合计达到96.1%,而企业债券融资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比合计仅为3.1%,我国融资结构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特征,直接融资严重滞后;而到了2013年,我国间接融资的比重已经下降到84.7%,相应地,企业债券融资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合计占比达到11.7%。

当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以及银行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如2013年银行机构资产规模为148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的90%),与其他经济体相比,我国社会融资结构中,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失衡的状况依然非常突出。据世界银行统计,2012年,我国银行业对私人部门提供的信贷与GDP之比为133.7%,高于法国(116.0%)和德国(101.1%),与韩国(148%)接近,与美国(183.6%)、日本(176.7%)和英国(175.8%)的差距也不大,但股票市值与GDP之比约为主要成熟市场的40%1此外,截至2012年底,我国直接融资占比为42.3%,不仅显著低于美国(87.2%)、日本(74.4%),也低于印度(66.7%)、印度尼西亚(66.3%)等发展中国家2,这进一步印证了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不协调。

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原因及意义

从国际经验来看,随着一国经济不断发展,直接融资比重逐步提高、资本市场在金融体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是普遍规律。对我国而言,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特殊形势,使得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更为关键。

(一)经济发展需要更大程度的金融支持,但银行放贷能力受到限制

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而为了熨平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需要一种具有逆周期特征的融资方式。在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逐步放缓的换挡期,为了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和顺利转型,需要金融体系提供更大的支持,但由于间接融资具有顺周期效应,以及受利率市场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银行体系的放贷能力受到限制。一方面,作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放贷行为受宏观风险判断影响很大,在经济形势向好时,银行会调低对实体经济风险的判断,愿意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而当经济形势不好导致企业经营风险上升时,银行出于稳健经营的考虑会主动收缩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进,以及以余额宝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居民储蓄存款被分流,银行吸收存款压力越来越突出,受限于存贷比考核,进一步压缩了银行提供信贷的空间。根据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2014年4月,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同比增速为10.9%,明显低于2011-2013年同期的17.3%、11.4%和16.2%。

(二)经济结构调整进入攻坚期,需发挥直接融资的精确指导功能

现阶段,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经济结构调整被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但有的银行在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不足,比如,在国家持续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依然获得了充裕的银行信贷支持。近年来,受政策调控影响,房地产行业非自筹资金(以贷款为主)虽然增速有所放缓,但仍占社会融资总量的1/3以上,其中, 2012年占比为36.2%,2013年占比为43.2%3。整体来看,房地产行业资金来源与社会融资总量相比规模巨大。相对于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由于仍处于成长期、发展空间较大且具有产业结构精确指导功能,同时在融资成本上也体现出一定的优势,因此,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方面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基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迫切需要改变银行体系风险过度集中的状况

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的爆发,加剧了各界对金融体系整体风险的担忧。间接融资比重过高,使得银行体系集聚了大量风险,在经济形势变化、经济增速放缓等导致资金成本上升的情况下,系统性风险暴露的可能性增加。从2013年各商业银行公布的年报来看,不良贷款比率普遍有明显上升,因此,尽管银行业的整体风险可控,但仍需要保持关注。同时,国务院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防控债务风险、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根据审计署公布的数据,在全部地方性债务中,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占到50.8%,是地方债务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因此,从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防范和化解地方性债务风险的角度来看,也应该更加重视直接融资,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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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

2004年“国九条”发布后,直接融资曾迎来了一段前所未有的发展历程。随着“新国九条”的出台,直接融资又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落实 “新国九条”的决策部署,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需要资本市场更加积极有为,并遵循科学有效的路径积极推进。

(一)客观认识直接融资比重改善的渐进性

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结构,其形成具有特定背景,同时,社会融资结构的变迁又与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因此,社会融资结构的优化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寄希望于短期内显著改善社会融资结构,达到诸如美国、日本等直接融资占比远大于间接融资的状态并不现实。同时,社会融资结构的优化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中间也可能出现反复。例如,2013年,由于各种因素影响,股票和债券融资在社会融资中的比重较2012年下降了4.2个百分点,类似的情况在2009年也出现过。

(二)更加明确债券市场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中的主力军地位

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优化社会融资结构的主要力量。但是,两者在市场发展程度、市场功能定位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在作用空间上存在很大差异。从2004年以来社会融资结构的改善程度来看,起主导作用的毫无疑问是债券市场,十年间,债券市场在社会融资结构中的占比提高了8.9个百分点,而股票市场占比甚至出现了0.3个百分点的下降。从融资规模来看,十年间,股票市场最大融资规模为5786亿元(2010年),而债券市场最大融资规模为22551亿元(2012年),是股票市场融资最大规模的3.9倍。即便在IPO重启后,2014年前4个月,在社会融资结构中,债券融资也是股票融资的4.4倍。再从当前市场发展程度看,虽然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都存在差距,但债券市场发展空间更大。可以预见的是,在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的进程中,潜力更大、空间更广的债券市场将依然发挥主力军作用。

(三)金融领域配套改革不可或缺

社会融资结构的优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还取决于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情况。在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的进程中,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创造价格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的有利环境;要深化银行体系改革,逐步改变当前90%以上金融资产集中于银行体系的状况,着力推动保险机构、基金公司等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发展;要加强金融市场的法制化建设,既要借鉴成熟市场经验,更要根据中国国情和国内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现状,稳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要不断提高金融市场的对内对外开放程度,使得各类主体能够参与到金融市场中来,提高市场的包容度和普惠度;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发挥各部门合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注:

1. 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12年,上市公司总市值占GDP的比重,美国、日本、韩国、英国和法国分别为114.9%、61.8%、104.5%、122.0%、69.8%,中国为44.9%。

2.见2014年5月9日证监会就《国务院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答问。

3.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人民银行数据测算。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夏宇宁 印颖

4.直接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篇四

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直接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实现资金融通;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货币,以实现资金融通。伴随着商业信用,出现了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国家信用:国家信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如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等。国家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筹措的资金形成国家财政的债务收入,但是它属于一种借贷行为,具有偿还和付息的基本特征。

消费信用:具体而言,消费信用指的是企业、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包括:企业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房屋或者高档耐用消费品,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

民间个人信用:它指的是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者个人信用。

为什么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导致企业融资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造成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在银行体系高度集中,金融体系缺少足够的弹性,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强烈影响。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虽然直接融资比例在不断上升,但融资结构不平衡的现象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仍不协调。融资主体结构不平衡,中小企业利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十分有限。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就包括提高资本市场股票、债券直接融资比重,逐步降低银行间接融资比重,在引导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的同时,加快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直接融资是资金直供方式,与间接金融相比,投融资双方都有较多的选择自由。而且,对投资者来说收益较高,对筹资者来说成本却又比较低。

直接融资比率的提高能解除公司对银行贷款、货款拖延的过分依赖。

发展直接融资会带来企业股份化、资产证券化、证券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新和成通过参股、控股形式来组织生产和进行市场运作,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配置效率。

发展直接融资还可以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负债风险,形成一种更合理、更富效率的融资结构。

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直接融资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快速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的提高,筹资的成本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

直接融资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实现资金融通;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货币,以实现资金融通。伴随着商业信用,出现了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国家信用

国家信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如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等。国家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筹措的资金形成国家财政的债务收入,但是它属于一种借贷行为,具有偿还和付息的基本特征。

消费信用

具体而言,消费信用指的是企业、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包括:企业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房屋或者高档耐用消费品,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

民间个人信用

它指的是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者个人信用

5.直接融资工作报告 篇五

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杠杆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相关机构和部门持续加大对江苏省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扩大直接债务融资规模,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江苏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江苏省企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投融资平台和“两高一剩”、房地产业(保障性住房除外)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相关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其主承销商只参加产品奖、规模奖及增幅奖评选,不按发行金额享受承销奖励。

第二章

引导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支持的对象是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本省法人担保公司,以及培育、监测、管理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相关部门。第五条 金融机构为省内实体经济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承销奖励:

(一)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1‰乘以期限(年,下同)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08‰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5‰;

(二)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1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1‰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6‰;

(三)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16‰乘以期限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1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8‰;

(四)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以下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3‰乘以期限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1‰。第六条

金融机构为省内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给予一定的中小企业承销奖。承销费按每年不高于3‰收取的,按发行金额的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承销费按每年3-4‰(不含下限)收取的,按发行金额的1.5‰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承销费按每年高于4‰收取的,按发行金额的1‰乘以期限进行奖励。

第七条

金融机构联合为企业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按各金融机构实际主承销金额进行奖励。

第八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含有发行人提前赎回选择权或投资人提前回售选择权的债务融资工具,奖励金额按行使发行人提前赎回选择权或投资人提前回售选择权时间节点对应的期限进行测算。第九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新产品服务的,按照品种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予一定的产品奖。每年奖励的项目不超过3个,同一奖励项目涉及的债务融资工具不超过2只,每只债务融资工具对金融机构的奖励金额为30万元(金融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按实际承销份额分摊)。对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规模列前五名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规模奖;同时对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规模不低于全省平均值0.5倍的金融机构按承销规模增幅进行排序,对增幅列前五名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增幅奖(规模奖和增幅奖不得重复享受)。第十条 本省法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服务,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担保费按每年不高于8‰收取的,按担保发行金额的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担保费按每年8-10‰(不含下限)收取的,按担保发行金额的1.5‰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担保费按每年高于10‰收取的,按担保发行金额的1‰乘以期限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培育、监测、管理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部门的费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直接债务融资的推动工作,各金融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相关从业人员奖励及培训;对本省法人担保公司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补充各类风险准备金;对相关部门的费用补助,应主要用于市场培育、监测、管理。第十三条

相关资金从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以法人或一级分支机构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认真统计核实,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件)。

(一)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直接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提出申请。

(二)非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辖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办提出申请。省辖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办审核后形成初审意见,于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

第十五条

规模奖、增幅奖不需金融机构申请,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共同测算确定。金融机构申请承销奖和产品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承销奖励申请表(见附表1);

(二)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见附表2);

(三)主承销协议或其他证明对中小企业承销费收费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如申请产品奖,需提交专题报告,包括新产品内容、产品效应等。第十六条

地方法人担保公司比照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法人担保公司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3);

(二)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明细表(见附表4);

(三)担保协议或其他证明担保费收费标准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管理、审批与监督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监测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共同配合,组织专家对各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分别拨付各省辖市财政局或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各金融机构及各市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并规范使用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省金融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等。非在宁金融机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当地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省金融办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引导奖励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对支持江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担保公司,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且适用于2013考核奖励。同时《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南银发﹝2010﹞169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表:1.江苏省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承销奖励申请表 2.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

6.直接融资工作报告 篇六

(川府发[2007]56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逐步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和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 融资比重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决策,是坚持科学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我省经济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 充分认识利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直接融资等各项工作,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环境,着力 提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效率,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资本市场强省。企业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要抓住机遇,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运用改制上市、借 壳上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等多种资本市场手段不断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目标: 到2010年,全省上市公司总市值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证券化率(总市值/GDP)达到100%以上;上市公司数量由目前的70家增加到100家以上,推 动20家以上的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或整体上市,力争30家以上的国有和民营企业实现规范改制上市,首次发行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400亿元以上;重 点市(州)资本市场竞争实力得到较大提升,没有上市公司的市(州)力争培育1家以上上市公司;债券融资等其他直接融资额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直接融资比重 逐年提高,由2006年的0.3%提高到10%以上。

二、大力发展多渠道直接融资,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一)大力发展多渠道直接融资。一是扩大直接融资领域,创新投融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权证 及其他金融创新产品筹措资金。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换股、交叉持股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份制等多种方 式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本,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大力发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业投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 企业、高新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企业提供创业资金;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风险投资机构,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利用风险投资推动一批有上市前景的科技型、成 长型企业做强做大;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境内外投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促进我省优势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三是支持企业或 项目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积极运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解决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或大型项目融资问题,充分发挥多种融资工具和金融创新产品的筹资功能。

(二)积极、稳妥、有序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按照国务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总体要求,加强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相关证券交易所的合作,支持成都高新区和绵阳科技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证券交易所合作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等创新 工作,维护市场诚信秩序,帮助通过规范清理、具备条件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抓住国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时机整合现有产权交 易机构,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省建立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三、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再融资

(一)通过整体上市,培育一批全国知名的大盘蓝筹上市公司。加快推进大企业集团整体上市工作,依托现有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吸收合并、分拆、换股等多 种方式实施集团资源战略性整合,在我省高新技术、优势资源、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及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领域实现龙头企业整体上市。

(二)通过重组整合,打造一批优势上市公司。积极推进龙头企业的并购重组,鼓励产业优势较为突出和发展潜力较大的上市公司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兼并同行业或相关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延伸优势产业链条,带动产业集群发展。

(三)通过借“壳”上市,改造一批有困难的上市公司。积极引导经营业绩差、主营业务不突出的上市公司采取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方式注入优质资产,进行实 质重组,切实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对主业瘫痪、资不抵债、风险大且重组无望的上市公司,要运用市场机制,按有关规则实施平稳退市。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运行质量。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包括股权、期权在内的激励机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有序地推进股权激励工作。

四、全面加大培育工作力度,推动优势企业改制上市

(一)统筹规划、分步推进改制上市工作。加强对企业规范改制、规范运作、规范上市工作的指导,紧紧围绕重点优势产业链、大企业集团、中小企业和工业园区(产业集群),通过“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方式在2010年以前组织培训500家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指导200家符合基本条件的 企业规范改制,推动100家竞争力强、运作规范、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上市申报程序,力争有30家以上企业发行上市。

(二)加强对重点 培育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条件成熟企业的上市申报进程,帮助已申报企业尽快通过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的发行审核,实现明年5家以上公司在境内外上 市。支持已进入辅导的企业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上报发行申报材料,力争明年10家以上公司进入上市申报程序。加大对重点企业改制上市的推进力度,指导和帮助 5-10户大企业集团、地方金融企业启动改制

上市或并购重组程序,以首发或借“壳”方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和鼓励适合境外上市的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等境 外上市。

(三)加大中小企业板上市资源培育力度。继续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战略合作,建立共同培育上市资源的长效机制,组织好以深 交所和中介机构专家为主体的专业化、权威性的上市培育工作。加强对市(州)的分类指导,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等重点城市要充分发挥上市企业的示范和带动 作用,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力度;有潜力的市(州)要将工作重点落实到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优势企业;尚未有上市公司的市(州)要加大培育力度,力争尽快实 现“零”突破。

(四)积极培育创业板上市资源。创业板市场是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要的融资渠道。要积极支持为自主创新战略 和新农村建设、农业科技产业化服务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中小企业,培育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好的企业,尽早规范改制,实现在创业板上 市。科技型企业可借鉴“阿里巴巴”上市的经验,各级各部门要给予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五)建立重点培育企业的后备资源库。科学拟定重点培育企业入库标准并实施动态管理。通过企业申报、市(州)推荐(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推荐),根据企业条件、时间进度和上市目的地确定工作目标,“一户一策”制订培育计划,落实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措施。

五、加强证券从业机构建设,提高中介服务水平

(一)规范发展证券、期货公司,鼓励设立基金公司。鼓励省内证券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方式整合证券业务资源,支持我省重点企业集团控股、参股证 券公司,支持有条件的证券公司上市;引进国内外知名证券公司入川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服务水平高、诚实守信的证券、期货公司在我省开展业务,加强风险监 管。

(二)规范发展中介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国内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我省建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为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优质服务。

(三)强化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服务档案,健全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资质好、执业能力强、服务好的中介机构,要向全社会宣传和推荐;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扶持鼓励措施

(一)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整体上市及企业借“壳”上市、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凡是企业主动要求规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依法帮助企业妥善处理。

(二)财税优惠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征收,同级人民政府可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

2.扶持资金处理。拟上市企业在近3年内因享受省及省级以下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贷款贴息等财政补助)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可由企业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3.积极支持鼓励上市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省内外企业。上市企业因并购重组发生的税费应依法缴纳,同级人民政府可视其并购重组成本情况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资金中对企业给予支持。

(三)土地优惠政策。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四)降低上市成本。

1.产权过户收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办。

2.资产过户收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3.中介收费。改制过程中的证券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注册验资、法律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有关费用。

(五)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上市。

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国资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后,可作为作价依据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经批准,土地资产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涉及的人员要转变职工身 份,给予妥善安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资产评估不实、呆坏账等不良资产,可按相关规定报批后核销。

3.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允许在国有资产中按规定提取有关劳动和社会

保障费用。

(六)其他配套措施。

1.募集资金项目。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优先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优先办理环评、规划、节能评估等手续。

2.扶持经费。拟上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3项经费等政策性扶持资金。

3.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其逾期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七)上市费用补助政策。对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达到上市条件后给予50万元补助;对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通过上市审核程序 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企业类型分别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从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措施鼓励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

七、加强组织领导,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

(一)省政府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研究资本市场发展重大事项,制定我省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发展政策,协调处理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直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二)各市(州)要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部门,落实工作责任,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部门,切实增强 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对重点改制上市企业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要确定牵头部门,指派专人联系,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三)各 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资本市场防范化解风险的协调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严厉打击发行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借上市公司重组、关联交易等掏空上市公 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提高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对退出资本市场或被采取其他行政处置措施的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 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7.直接融资工作报告 篇七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融资,跨国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稳步提升和“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迅猛增长。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 融资是重要环节, 也是目前大多数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借鉴西方跨国公司的成熟经验, 加以金融创新, 对解决当前我国企业融资方面的问题和促进对外直接投资业务发展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特点

(一) 对外投资起步较晚, 但投资规模迅速扩大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对西方国家来说处于起步阶段, 但自2000年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 对外投资额迅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 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存量为3 823亿美元。2011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达651亿美元, 其中非金融类的对外投资为600.7亿美元, 是2002年的22.2倍。

(二) 对外投资以绿地投资为主, 但跨国并购逐步兴起

在投资方式上, 以绿地投资 (直接投资建厂) 为主要方式, 约占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60%。2010年、2011年我国以并购方式实现的对外直接投资金额为238亿美元、222亿美元, 分别占对外投资总额的40.3%、37%。近年来, 中石化72.4亿美元收购瑞士Addax石油公司、吉利17.88亿美元收购沃尔沃、万达集团26亿美元收购AMC等大型并购案掀起了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热潮。

(三) 对外投资主要流向亚洲和拉美, 但对主要经济体投资加快

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 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位居我国对外投资的前三位, 亚洲和拉丁美洲所吸收的投资占我国对外投资总额的75%以上。我国对主要经济体的直接投资呈快速增长态势, 2011年我国对欧洲、非洲的直接投资分别达到46.1亿美元和17亿美元, 同比增长57.3%、58.9%, 2012年以来对美国并购额超过48亿美元。

(四) 对外投资行业分布广泛, 但聚集度较高

2010年末,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覆盖了国民经济所有行业类别, 其中存量在100亿美元以上的行业有:商务服务业、金融业、采矿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制造业, 六个行业累计投资存量为2 801.6亿美元, 占总额的88.3%。

二、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现状

总的来说,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企业不断壮大, 资本积累显著加快, 加上资本市场逐步扩大和完善, 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资金保障, 也丰富了融资方式。但由于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所处的阶段、目前的规模、采用的方式以及资本市场尚不发达的现状, 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方式单一等问题。

单位:亿美元

绿地投资的投资主体以民营企业为主, 投资规模相对较小, 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银行借贷, 面临融资困难问题。据贸促会2011年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调查, 约2/3的企业对外投资规模小于500万美元, 融资困难是制约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因素之一。国内大多金融机构“嫌贫爱富”, 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要求苛刻, 对尚不熟悉的海外投资, 更加不敢轻易涉足。且大部分绿地投资分布在发展中国家, 建设周期较长, 需适应本地化经营, 少数国家还存在政策、政局不稳等风险, 因此融资难度更大。

并购自本世纪以来迅猛发展, 并购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 他们在并购活动中往往“不差钱”。我国企业在跨国并购规模、并购方式、支付方式及融资方式上, 正在经历由小到大、由简到繁的过程。

从表1可以看出,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融资规模越来越大, 融资手段包括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发行股票或债券、杠杆收购等多种方式, 但目前以银行商业贷款为主要融资方式, 自有资金也占较大比例, 收购资金主要来自国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一方面由于国内金融资本市场可供选择利用的金融产品有限,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对于跨国并购资本操作较为生疏, 缺乏相关的金融人才, 同时也缺少相应的投资中介机构。

三、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在融资方面与欧美国家的比较

欧美等发达国家是对外直接投资的先行者, 其跨国公司经历全球5次跨国并购浪潮, 熟悉国际通行规则, 融资经验十分丰富。我国企业是对外投资和并购的后来者, 通过与发达国家对比, 可以找出自身的不足, 借鉴相关的经验。

(一) 从投资方式看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欧美等国对外直接投资中, 跨国并购逐渐取代绿地投资, 成为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近年来, 并购占全球FDI的比重在75%以上, 其中90%的并购交易发生在发达国家。欧美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主要采取绿地投资。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以绿地投资为主, 尽管并购规模已超过200亿美元, 但近两年占对外直接投资的比例在40%左右。从目前的趋势和欧美国家的做法来看, 并购将是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向。

(二) 从融资方式看

伴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 当今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主要形成了债务融资、权益融资、混合融资和特殊融资等四种主要融资方式, 充分利用股市、债市和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 通过借贷、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从融资方式的演变来看, 上世纪80年代流行以大量发行债券为特征、以追求短期内股东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杠杆收购, 但过高的债务负担给企业长期发展带来了不良后果。90年以来, 跨国公司大多采用以股本互换作为并购的交易方式, 既可以解决企业筹资难的问题, 又可以减少现金支出, 避免债务过多和利息负担过重引起的财务风险, 还能合理避税。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渠道有限, 融资方式比较单一, 以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借贷为主, 尤其是占总额60%的绿地投资。在并购中, 一些海外上市的民营企业和少数国有控股企业已经学会利用国际股市、债市等金融市场, 采取多种甚至复杂的融资方式, 但国内大多企业还是以商业贷款为主要融资方式。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不需要支付利息或股利, 可降低融资成本, 但容易造成现金流不足, 很难满足大额的并购投资。而采用单一的银行贷款, 一旦经营不佳, 将使企业面临较大的债务风险。

(三) 从支付方式看

西方跨国公司所运用的方式包括:现金支付、股权支付、杠杆支付及期权支付, 其中股权支付是当前的主流方式, 以股权支付的并购案金额占总交易金额近一半的比重。我国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涉及现金支付、股票支付、混和支付三种方式, 但以现金支付为主, 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型并购案采用了股票支付和混合支付的方式。迄今中国最大的跨国并购交易案———中石化72.4亿美元收购瑞士Addax石油公司是以现金支付的。

(四) 从资金来源看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来源广泛, 形式多样, 主要有以下来源:跨国公司内部、投资国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利润再投资和东道国金融市场。其中, 来自国际金融市场和东道国的融资 (即外部融资) 占有很大的比重, 而来自跨国公司总公司自有资金投入的比重相当小, 海外子公司利润再投资在近年来增长迅速, 这反映了成熟的对外直接投资大国的典型特征。据调查,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90%以上来自国内, 以企业自有资金和本国金融市场为主要来源。

四、相关建议

从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现状及与西方国家的对比可以看出, 当前融资困难、渠道有限、方式单一等问题突出。结合当前的商务工作, 笔者建议:

(一) 加大金融机构“走出去”力度, 提升对境外投资的金融服务水平

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并购等多种渠道, 到境外开展业务, 为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金融服务支撑, 拓宽融资渠道。培育和发展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 充分发挥其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智囊作用。

(二) 适度加快金融市场开放, 拓展海外融资渠道

按照《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 有序扩大证券投资主体范围, 提高证券投资可兑换程度, 逐步放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 拓宽我企业对外证券投资渠道。同时, 进一步放宽外汇管理, 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汇兑便利。

(三) 鼓励融资创新, 利用多种融资方式促进对外直接投资

针对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落后、金融产品稀少、融资方式单一的现状, 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丰富金融产品, 一方面提倡走出去企业借鉴西方跨国公司以及国内企业的成功融资经验, 充分利用国际资本、证券市场, 积极探索股权融资、混合融资和特殊融资等多种方式, 减轻债务负担, 分散并购风险。

(四)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体系

8.直接融资比重提升为何如此缓慢 篇八

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正确理念或成悖论

2010年中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比大约是1:3,即直接融资比重提高至25%左右,超过2007年的21.3%,创下了近些年来的新高,但仍低于2000年27%的水平(图1)。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一直是中国金融改革与融资体系完善的目标,在2010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也明确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但如果从1996年朱基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时提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算起,至今为止,这一口号已经喊了15年,而直接融资比重上升的幅度依然不大,银行信贷依然是中国融资体系中不可撼动的主要方式。

为何央行在1996年就提出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呢?主要是基于当初商业银行从计划经济下转制不久,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不良资产率较高,因此,为了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降低信贷违约风险,提出了这一理念。

这一理念的国际参照系中,最典型的是美国,美国长期以来的直接融资占比都在80-90%的水平(图2)。当然,由于美国的金融债也算在直接融资之列(中国央行则将金融部门发行的股票和债券都从直接融资额中剔除),故让信贷占比会显得更小些。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的企业债发行规模是全球最大的,而且,在美国金融体系中,投资银行所参与的直接融资规模,大大高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

假如中国1996年就借鉴美国的金融模式,那么我们应该优先发展的是债券市场,尤其是金融债和企业债市场。但事实是,中国银行规模庞大,不良贷款占比较高,所以当时还是把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而且,发展债券市场需要有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但当初国内经济还在遭受“三角债”的困扰,故优先发展的是国债市场。

这些大背景下,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尽管早就提出,但在很长时间内都是作为一种理念见诸各个行政决策部门的报告中,中国金融体系还是维持着银行主导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直接融资占比的大小取决于国债与股票发行规模的大小,比如,1998年直接融资比重上升至29%,原因是为应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国扩大财政支出以保持经济增长,于是国债发行规模达到3890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了1400亿元。不过一般情况下,仍是股市对直接融资比重提高起到了关键作用。A股市值到2010年底达到26.54万亿元,为2005年末的7.2倍;上市公司数量超过2000家,中国股市也成为全球市值规模第二的大市场。

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股权融资固然是一种必不可少的途径,但纵观全球资本市场,无一例外都主要通过债权融资方式,最极端的例子是日本,债权融资占到七到八成,而信贷几乎为零。而美国的股权融资占直接与间接融资的总额不足10%。因此,中国借扩大股权融资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空间也不大,且股市发展20年来,在融资方面面临两大问题。

一是银行借助资本市场实现上市和上市后再融资,不断增加和充实资本金,规模不断壮大,从而导致银行信贷规模不断膨胀,间接融资规模增加而直接融资比例难以上升的悖论。

据统计,中国上市银行的A股股权融资总额为5632亿元(含IPO、再融资),再加上A股可转债融资755亿元,以及H股股权融资额5208.9亿元,合计总融资额达1.16万亿元。其中,仅自2006年大型银行在A股上市至今,银行的首发融资加上再融资,融资总额即达6009亿元,占过去5年上市公司融资总额的20.9%。可见,银行完全依赖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了自身,如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市值分别位居全球银行业第一和第二。

在经济高速增长、银行信贷成为融资主渠道的背景下,中国信贷规模增长的速度也非常快,如2009年达到9.59万亿元。而监管部门为了降低银行资产风险,则不断提高对中国银行业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拨备率三大工具在内的资本监管指标,比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及总资本的最低要求都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这意味着,随着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以符合监管要求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由此产生的悖论就是,资本市场原本是为直接融资比重的提升服务的,但由于银行的扩张也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融资,这不仅挤占了直接融资份额,而且使得银行增强了间接融资能力。而银行渠道间接融资规模的增速不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二是中国股权融资虽然规模增长很快,但长期存在一级市场投资者收益率远高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局面,而一级市场融资方的收益率更堪称暴利。就上证指数与H股国企指数过去10年的涨幅对比看,前者仅上涨了35%左右,而后者则上涨了6.8倍。因此,国内直接融资市场存在极大的收益率不均等,即融资方(卖方)暴利、二级市场的投资方(买方)实际亏损(考虑交易成本和通胀因素)。这显然也与通过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来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目标相违背。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要从金融体制和机制改革入手

2010年直接融资比重的提高,建立在信贷规模被严格控制的基础上,这并不能保证今后直接融资比重会不断上升,也不意味着信贷主导的融资模式可以高枕无忧。如果不从金融体制和机制上进行改革,在今后中国经济增速放慢之后,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的风险就有可能再度暴露出来。

记得2004年周小川行长曾对当初规模巨大的银行不良资产形成原因作过分析。他认为,接近30%的银行不良资产是各地政府的不良决策造成的,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留下了巨大的不良资产;另有30%是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所致;还有20%是银行自身因素造成;剩余20%则为法律法规不健全及经济结构调整原因。

可以说,2006年以来四大行的陆续上市,给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抵御风险提供了保障,而其上市以后,在经济高速增长、国有企业盈利丰厚的背景下,银行业盈利增长又成为中国金融体制可以维持现状的绝好理由。

然而,从全球每隔若干年都会爆发一次金融危机的现象看,金融风险的发生与金融体制和机制有很大相关性,而融资结构又与金融体制有很大相关性。比如,我国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巨大,尽管没有确切权威数据公布,但到2009年末,一般估算在8-9万亿元左右,其中银行信贷又占大头,估计在5-6万亿元左右;今后这一数额还会继续增加,这或许会成为未来银行坏账率迅速提升的诱因。因此,如何降低信贷在社会融资中的比重,以降低坏账风险,应该未雨绸缪。

为此,需要对现有的金融体制进行改革。

首先,银行与证券“适度混业”的模式是否可以试行?混业经营是目前跨国金融集团普遍采取的做法,比如德国早就建立了“全能银行”如德意志银行,而美国则经历了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再分业、再混业的过程。但金融业发展至今,实际上很多金融服务已经分不开了,次贷危机之后,又发生了美国银行合并美林,成为美银美林,摩根大通收购贝尔斯登等案例,而之前是JP摩根和大通银行的合并。因此,要应对金融深化,满足投资者便捷通畅、模式功能健全的投资和交易需求,银行与证券业的深度合作是必然趋势。

就国内而言,随着中国货币供应量M2规模达到全球第一,对应的资产规模也急剧扩大,如A股上市公司已经超过2000家,房地产、黄金、古玩艺术品等投资品种非常之广,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就需要通过专业理财服务来提供资产配置方案了。目前的状况是,银行有众多的储户资源,但缺乏专业的理财水准;而券商因规模过小,虽有专业理财技能,却缺乏客户资源。因此,银证合作可以彼此取长补短。我们可否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允许商业银行控股券商?这实际上也有利于做大证券业。如美国的金融债发行规模超过国债,其中很大部分是给投资银行增加杠杆率的,而中国证券公司的杠杆率过低,如果能够通过发债来提高杠杆率,则有助于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通过银证适度混业的模式,可以让证券公司获得更多资金来源。

其次,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企业债规模增加的空间还比较大,最直接的做法就是降低企业债的发行门槛。在目前的体制下,企业债发行由不同机构监管,比如,企业债发行归发改委审批,公司债发行归证监会管,中期及短期融资券发行归央行管。能否制定一个能够涵盖各种企业债发行的管理办法,并统一监管呢?这就需要对目前的金融体制管理架构进行调整。

第三,现有的监管模式应该作相应调整。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规范和持续发展,但由于目前存在监管过度、分业监管和监管延伸过长问题,这就会增加市场成本、降低市场效率。比如,证券、期货、外汇、黄金等交易所都是各监管机构的延伸部门,而在国外,这些交易所不是会员制就是公司制,不少都成为上市公司。中国能否也让交易所独立出来乃至上市?此外,我们是否还可以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转为“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甚至是集中监管的模式?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需要来自市场的力量,市场机制不发挥作用,进展总是缓慢的。以股市为例,过去中国经常因为市场低迷而暂停新股发行,投资者无法获得估值便宜的股票;却又会因为股票发行审批缓慢导致股市高涨时供给不足,故投资者获得股票的成本始终居高不下。以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发行市盈率水平为例,低的平均也要35倍左右,高的则80多倍,截至2010年末,二级市场的中小板公司平均市盈率为56.93倍,创业板公司平均市盈率达到78.53倍。据说,目前拟上市的中小企业还非常之多,假如能够让几千家中小企业都上市,那么,不仅直接融资的比重能上升,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能解决,小市值股票整体泡沫化的现象也将消失。

综上所述,直接融资比重难以上升的症结,还在于金融体制和机制的不完善。从上面的监管架构、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到下面金融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体制和机制,都应该进行适时改革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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