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新政策之分析

2024-10-17

计划生育新政策之分析(共6篇)

1.计划生育新政策之分析 篇一

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有哪些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其中有几项政策引起网友的诸多讨论。其中有一项是如果超生在两年内未发现的,不予处罚或免征社会抚养费。针对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这一规定,胡教授认为现在正是计划生育放宽政策的时候。随着经济的增长,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提高。但是,我们看到,计划生育真正控制的是城市人口,农村人口并未得到真正的控制,而就抚养能力、栽培能力而言,城市相对来说比农村要高,城市却是严格的一胎制,这样政府的整个成本是非常高的。实行一二孩登记制度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

《通知》要求,要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对于个别登记对象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具体参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群众登记过程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引导群众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同时,群众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或省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

福建计生处罚条例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有什么意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实,每个家庭能够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宝贝并将自己的精力与爱全身心的奉献在孩子的身上对于孩子的成长也是有所帮助的,当然在保障自己能够对第一个孩子有充分的耐心与爱心呵护的同时,再生育一个也能够算得上是家庭之幸了.

2.计划生育新政策之分析 篇二

第一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思想准备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没有明确的人生育政策, 人口发展处于无计划状态, 人口自然增长率1952年达到20‰, 以后的几年有增无减。1955年3月中央在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报告上指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的问题。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 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一代的利益, 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各地党委应在干部和人民群众中 (少数民族地区除外) 适当地宣传党的这项政策, 使人民群众对节制生育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标志着我党由反对节制生育到赞成节制生育思想认识的转变, 第一次把节制生育上升到党的重大政策的高度。

1957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说:“要提倡节育, 要有计划地生育”。马寅初先生在1957年7月《人民日报》上发表《新人口论》影响广泛, 成为当时学界最具代表性的著作。

第二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提出及其在部分市、县的试行。1962年12月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批示, 主要在城市、农村大约只有五分之一的县不同程度地开展计划生育试点。但随着文化大革命的推行, 计划生育工作被停顿, 人口又处于盲目发展的状态, 1966年至1969年这四年间, 年均人口出生率都在34‰以上, 年净增人口都在2000万以上。

第三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步形成和全面推行 (“晚、稀、少”生育政策) 。1973年明确了“晚、稀、少”的方针, 1974年2月中共中央转发上海市和河北省的有关报告中, 肯定了按“晚、稀、少”要求结婚和生育的政策。1978年10月, 中央批转《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进一步明确了“晚、稀、少”的内涵, 具体提出晚婚为女23周岁, 男25周岁, 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生育间隔三年以上。对职工和农民接受节育手术以后的福利待遇问题作出了规定, 要求城市住房和农村口粮、自留地分配等社会经济政策和其他一些规定, 都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以“晚、稀、少”为主要内容的生育政策基本形成, 在城乡逐步得到落实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1下降到1980年的2.23, 人口出生率由33.43‰降至18.21‰, 人口自然增长率由25.83‰下降到11.87‰, 净增人口由2321万减少到1163万。

第四阶段: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收紧 (“一孩”生育政策) 。1989年9月25日党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政策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第五阶段:逐步稳定完善计划生育政策。1984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 政府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合情合理, 群众拥护, 干部做好工作”的原则指导下, 逐步放宽了农村地区的生育政策, 并完善了各地方的具体计划生育条例。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2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所取得的成就

计划生育政策三十年实现了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 使中国13亿人口日推迟4年到来;同时我国人口健康和教育水平也得到了一定提高,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2000年全国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比重为9.54%, 大大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 经过努力中国人民的总体健康状况也有极大改善, 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均有显著下降, 人均寿命值由解放前的35岁增长到71.4岁;随着人口增长速度减缓, 劳动力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迅速上升, 抚养比下降1/3左右, 劳动力资源供给丰富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宝贵的“人口红利期”, 人力资源优势成为中国的竞争优势。

3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

3.1 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妇女总和生育率长期低于人口生育的自然更替水平。从人口发展规律来看, 人口的发展既要避免过高增长, 也要避免负增长。上世纪70年代末人口学家运用略普诺夫稳定性理论, 计算出符合人口自然更替水平的妇女总和生育律的临界值为2.14。目前我国的妇女总和生育率从实行计划生育前的5.8下降到目前的1.8左右, 当妇女总和生育率长期低于人口生育自然更替水平时, 人口增长惯性稳定一定水平后总人口规模增长缓慢, 导致少儿人口、青年人口、劳动年龄人口规模的下降, 按目前公布的妇女总和生育率1.8及下降趋势, 学者预测2030年我国人口出现负增长。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人口结构发生了新变化。如表1中所示, 五次人口普查15—64岁劳动力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 2008年达到80%左右;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由1953年持续增长, 2008年为8.3%;青少年人口比重却逐年减少, 2008年为19.0%。由此形成的中国人口金字塔的顶部 (老年人口数量及其所占比重) 不断增加中间膨胀, 而底部 (少年儿童人口数量及其所占比重) 呈现不断收缩的明显态势。

计划生育政策引发的人口问题凸现, 计划生育政策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一是: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养老问题。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 中国已于1999年正式进入老龄社会, 按现在的速度发展下去,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快、绝对数量大使社会供养矛盾突出。实施计划生育前养老问题多是由子女分摊,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使独生子女占绝大多数比例, 从以前的多个子女照顾一对老人变成现在的一对夫妻要照顾四位老人, 为子女带来了更大的负担, 同时也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 越来越多的养老保障问题需要社会和政府解决。

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第三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男女性别比为108.5, 而2007年上升为120.2, 按此速度发展下去, 据有关专家预测, 2020年我国处于适婚年龄段的男性比女性将多出4000万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方面, 中国社会几千年来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 这一思想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另一方面, 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偏差的存在, 在政策执行中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问题的监管不力, 导致一些家庭为了达到生育男婴的目的, 通过各种非正常渠道到医院做胎儿性别检查, 一旦检查发现所怀女婴, 立即中止妊娠。

我国人口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每年出生约1500万新生儿, 严重出生缺陷的占1.3%。农村贫困地区由于医疗卫生水平的落后孕婴死亡率较高。同时农村整体科学文化素质较低, 全国4.97亿农村劳动力中, 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到11%, 初中程度的占50.38%, 小学及小学以下的占38%, 其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7%;全国文盲、半文盲的90%以上集中在农村。

3.2 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设想

任何政策都不是一成不变的, 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形势进行适时稳定的调整。当前适度稳健地调整计划生育政策是很现实的选择, 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应逐步转变为以调整人口结构为主, 提高人口质量为主。

设想一:适度提高妇女总和生育率, 逐步放宽生育“二胎”政策。包括, 落实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二胎的政策;调整农村地区现行的“一孩半”政策, 允许农民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这样有效地避免了妇女总和生育率降低带来的人口总量的负增长, 缓解了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人口社会问题。

设想二:第一胎和第二胎之间应有一定时间的生育间隔, 准许生育两个子女, 严格控制生育三个子女。尽量拉长两胎间的生育间隔, 减轻家庭抚养孩子的压力的同时也可以避免每胎孩子在成长中的遇到的人口问题带来的影响。

设想三:在稳定人口数量的同时, 还要不断地提高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今后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国民生活水平, 完善医疗保健制度, 力争使我国出生人口的预期寿命在2020年达到76岁以上, 2050年进一步提高到80岁以上。不断提高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提高全国人口科学文化素质。

4 强化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路径选择

政策宣传方面:加大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 普及计划生育知识。结合“五五”普法, 借助媒体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 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人口形势教育, 让群众认识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广大的农村地区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促进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主体建设。完善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准入、选拔、培养、交流、退出机制, 加强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从“强制式”到“自愿式”的转变, 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计划生育工作者应摆脱传统思维观念的束缚, 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给予满足, 随着群众的意愿和社会的要求逐步完善, 做到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建立和完善利于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政策环境。 (1) 健全计划生育的奖罚政策。一方面, 设立专门账户管理计划生育罚款, 并通过再分配的方式转给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户, 作为奖励;另一方面, 计划生育奖罚的额度标准应该定在能弥补家庭为遵守计划生育而付出的成本上, 这样才能起到奖罚的作用。 (2) 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全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后盾,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落后的生育观念可以通过教育来改变, 但是在没有相应社会保障的情况下, 养儿防老、人多力量大就成为农民的选择。农村违法生育现象必然不断涌现, 性别比指标居高不下。立足于现实从长远看,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家庭实施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3) 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逐年增加投入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 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 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我们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稳定低生育水平, 提高人口素质, 适时的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解决人口问题, 以适应未来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三十多年的实践计划生育政策取得显著成效, 进入新时期我国国情和人口形式发生变化, 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负面效应也逐渐显现。本文通过分析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提出调整设想及强化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演变历程,成就,调整设想,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1]王海燕, 张传武.新世纪中国人口问题概论[M].济南:济南出版社, 2000.

[2]张纯元.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演变历程[J].市场与人口分析, 2000 (1) :48.

[3]李晓波.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否定[J].学习月刊, 2009 (7) .

[4]黄信杰.浅析G市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实效的原因及对策[D].复旦大学.

3.计划生育新政策之分析 篇三

【关键词】 农机项目 新技术 重点领域 机械化

党中央十分重视农机事业的发展,并把现代农业做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先后制定了粮种补贴、农资补贴、农机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全程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的落实,使吉林市农机化的发展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可喜局面。2009年底,全市农机总动力达到254.04万千瓦,仅1年全市就新增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机具28860台(套),使全市耕、种、收综合农机化水平由原来的56%增长到60%。

1.依靠项目拉动,加速农机发展步伐

2008年经省政府批准,舒兰市、永吉县、磐石市、蛟河市4个县(市)被确定为水稻、玉米全程农业机械化示范点。经过各级农机推广部门的努力,全年完成项目总投资10098.95万元。示范区总面积达到41万亩,建成示范小区115个,新增各种农机具1413台,完成库、棚建筑面积28500平方米,整个项目覆盖全市35个乡镇,受益农户5000多户。

2009年吉林市争取农机购机补贴998.35万元,新增各种机具789台,争取水稻机械化育秧技术项目省财政补贴30万元,国家优质粮食工程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资金105万元。这些项目的实施使吉林市新增水稻机械收获面积37.65万亩,玉米机械收获面积12.9万亩,极大地提升了全市农机装备水平,改善了农机装备结构,加速了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2.加大农机推广力度,促进农业生产向节约型方向发展

机械化作业与传统耕作相比,具有节种、节肥、节水、节药、省工、增产的优势。吉林市紧紧围绕抓好五项新技术推广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2009年 机械深松灭茬起垄复式作业新技术的推广,使全年完成30.75万亩,比计划超额完成2.5%;水旱田旋耕、旱耙新技术推广,全年完成91.2万亩,比计划超额完成1.3%;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新技术的推广,使全年完成15.3万亩,比计划超额完成4、5%;等离子种子处理新技术的推广,使全年完成35.2万斤,比计划超额完成0.6%;药剂机械喷洒新技术的推广,使全年完成39.7万亩,比计划超额完成4、5%。通过新技术的推广,有效地促进了全市农业生产的发展,进一步提高了全市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

3.重点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推进农业向可持续方向发展

国内外农业生产实践所证明,保护性耕作技术能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符合循环经济理念,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一项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兼得,增产和增收双赢,效益与长远发展兼顾,农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同步的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如磐石市农机推广站历经5年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取得了显著成绩。2008年全市推广保护性耕作面积7.5万亩,走在了全省的前列,模式定位和作业机具定型工作已经完成,进入了全面推广阶段。

4.坚持重要农时、重点区域、重要作物、关键环节优先实现机械化的原则

4.1围绕粮食主栽品种选择应用机械化经济实力好的生产乡镇,建立新型服务组织,以水稻机收为突破口,优先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

4.2围绕水稻、玉米生产关键环节,优先实现水稻育种、水、旱田耕整地全面实现机械化作业。

4.3巩固老典型培育新典型。如舒兰市是全省农机化的老典型,在推广总结老典型的同时应培育扶持新典型。

4.计划生育新政策学习计划 篇四

西漾渔业社区计生工作在上级领导的准确指导下,在社区支部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年初签订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优质服务,深入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二是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创先争优思想和优质服务体系,使我们计生工作总体水平得到提升。现将计生工作总结和明年计生工作计划如下:

基本情况

我们社区总人口633人,有4个居民小组,配备4名计生信息员,总户籍育龄妇女207人(未婚25人、已婚182人)。其中上环105人、工具27人、结扎14人、绝经16人、不孕5人、待孕10人,现孕5人。全年新婚登记8对、再婚登记2对、申请二胎4对,领取独生子女1对。目前出生人数3人(2女1男),一、二级干预是100%。20XX年落实四项手术16人(上环6人、取环8人、绝育1人、人流1人)。一年来发放婴幼“安康险”3份、新发放“苏菲卡”22张、知情选择率100%、计划生育率100%、措施落实率100%。

一、开展优质服务

在开展优质服务当中采取有:

(一)新婚前后随访,鼓励晚婚晚育,每月随访孕期,积极做好孕期筛查调查。

(二)怀孕期间随访,宣传孕期、围产期保健知识。

(三)婴儿出生后随访,送温馨提示卡片,送婴幼儿“安康险”、送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预防,传授避孕节育知识。

(四)落实四项手的对象,采取定时随访,在随访中如发现四术而发生问题动员及时就医,而给予报销医疗费。

(五)在生殖保健中,3月份和9月份开展了经孕情普查,共普查400多人次,普查率达99.8%以上,还发放了b超优惠券100多张。4月份开展了宫颈癌筛查,共筛查34人,并回访了筛查育龄妇女,对病情严重通知及时到医院进行了复查,做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

(六)对流动人口服务,对有三证的育龄妇女同样享受与本地育龄妇女一样的优惠待遇。

(七)对于二胎申请和二级干预抽血对象一律积极陪同。

(八)并在传统节日里,走访独生子女贫困户和孤寡老人并发放慰问金。我们以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满足育龄群众需求,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中去。

二、认真做好重点人员管理

在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管理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掌握信息。

(一)对长期用工具难上环的人员进行每月走访,并发放工具。

(二)再婚无生育条件的对象进行经常性上门宣传计生政策。

(三)年龄未到,未婚同居的采取经常走访并送工具上门。

(四)及时通知更年期育龄妇女做取环术。

5.计划生育新政策之分析 篇五

二十二、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

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以及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与监督。

(二)生育保险适用范围

国家对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男职工上生育险有什么用?

北京市各企业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不论男女,也不论是否已经生育。

值得一提的是,男士也可以享受部分生育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夫妇一方可以享受晚育奖励假。男职工可以享受晚育奖励假,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照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加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男职工也可以享受。

非本市户口人员生育待遇如何解决?

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非本市户口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标准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其产假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产假工资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第142号令)有关产假工资支付的规定执行。

(三)生育保险缴费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是多少? 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职工个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北京市对生育保险缴费是怎样规定的?

北京市规定,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怎样确定?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生育保险手续

女职工需要进行孕前检查,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女职工需要进行孕前检查,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卫生部门的建议,按用人单位的规定请假。需要休产假,也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请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应当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报销医疗费用。

(五)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女职工所在企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女职工生育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规定。包括计划内的正常生育、二胎生育、多胞胎生育、死胎、怀孕3个月以内的流产,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的流产或引产,怀孕7个月以上的引产;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复通手术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女职工均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规定的生育待遇主要有哪些?(1)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

(2)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失去工资收入,有社会保险机构向其提供的现金生活费用。

(3)医疗服务。是指为女职工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谁支付?

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其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用由谁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劳动部1994年12月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做出了规定,即“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百分之百报销。

(六)产假、陪产假、哺乳假

国家对女职工休产假的假期是怎样规定的?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可以提前或推后使用吗?

一般不可以提前或推后使用,但是如果生育职工提前生产,则可将产前产后的休假天数合并使用;如果其推迟生产,则可将产前超出的休假天数按照病假处理。

产假假期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吗?

产假假期均应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计算在内。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应当怎样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教师产假正值寒署期间,是否能延长寒署假休假时间?

教师产假正值寒署假期间,能否延长寒署假的时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国家对陪产假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对陪产假没有规定,许多地方都有这样的规定,应当从其规定。

国家对哺乳假是怎样规定的?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享受晚育奖励假?

申请享受晚育奖励假时,需出示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放的红色《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男女的晚婚年龄各是多少?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内,工资、奖金照发。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晚育奖励津贴怎样申请?由谁来发放?

晚育奖励津贴是由单位申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发给个人。

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是否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为什么男方应该享受的生育津贴要打到女方帐户上,既然是男方申请的为什么不能打到男方帐户上?

晚育奖励津贴是根据京劳社医发(2005)62号文件规定,女职工享受的由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可以由双方单位分别支付给男方或者女方。如何确定职工是否难产?

生育保险所称的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七)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怎样发放?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北京市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除以 30 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谁支付?

由所在单位按照生育保险的待遇支付。

4、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的地区,生育津贴由谁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哪些项目?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由谁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哪些项目?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如何处理?

已经建立地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可以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围产期的产前检查费用是否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产前检查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实行按限额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限额标准支付。

退休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对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有界定吗?

生育保险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支付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按照什么方式结算?

住院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定额标准支付。住院分娩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项目付费方式支付。住优质优价、特需病房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分娩方式的定额标准支付。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报销生育费用有何不同?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计划生育、产前检查、分娩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只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支付产前检查、分娩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费用。

报销生育报销费用,对与生育保险的缴纳期限是否有要求,是否是需要缴够几个月?

凡缴费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均能报销。

夫妻双方只有男方缴纳生育保险了,女方发生的生育费用能否按生育保险报销?

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的规定,女方发生的生育费用不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什么是人工干预分娩?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 Ⅲ 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人流前检查费用及术后用药是否可以在计划生育中报销?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人流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支付;由于疾病需人流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假如参加了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生什么方式结算?

职工在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的限额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参保职工另外收取超出限额标准外的医疗费用。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定额支付。计划生育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 1 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法支付。如果围产期内终止妊娠,按照什么标准报销产前检查费用? 围产期内终止妊娠,可以按照终止妊娠时间可以按以下限额标准享受待遇: 妊娠 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 妊娠 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 1200元。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谁支付?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6、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谁支付?

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属于按照有关规定开支以外的必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又患其他疾病医疗费由谁支付?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又患其他疾病的,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医疗费用怎样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由谁负担?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如果围产期内终止妊娠,按照什么标准报销产前检查费用?

围产期内终止妊娠,可以按照终止妊娠时间可以按以下限额标准享受待遇: 妊娠 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 妊娠 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 1200元。

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是否一样?

由于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定额标准按以下标准划分: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

3、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超出住院定额标准之外的部分,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任意收取?

医疗机构对定额付费项目,除婴儿费、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外不得向参保职工另外收取费用。参保职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时,医疗机构要与职工签定自费协议

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270元、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门诊药物流产:三级医院 36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

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 1420元、二级医院1410元、一级医院1400元。门诊输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 1440元、二级医院1430元、一级医院1420元。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 1390元、二级医院1390元、一级医院1380元。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 51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500元。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三级医院 360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50元。

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970元、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920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三级医院 2400元、二级医院23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住院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 17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

什么情况按项目付费?

1、有以下情况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1)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6g/dl);

(2)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 3);(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1000ml);(4)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

(5)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6)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7)急性脂肪肝;

(8)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2、有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按项目付费(1)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

(2)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生育保险有定点医疗机构吗?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法。职工在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限额标准支付。

《医疗保险手册》以外的医院做检查和生育是否可报销?

只有医疗手册上的医院和当年定级的A级医院和专科医院才可报销,同医疗报销制度一样。

职工在就医应当出示什么证明?

就医时应当出示《####医疗保险手册》,住院分娩的提供 《###生育服务证》。产前检查费用如何报销?

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性交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住院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帐。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生完孩子多长时间可以申领生育津贴?

只要您办完出院结算手续后由单位持您的《###医疗保险手册》、《###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实、计划生育手术证实和收费凭证等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和外埠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和外埠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向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都不予以报销?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生育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生育津贴如何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结束后,将其《###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女职工的引、流产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及其复印件交给其所在单位。单位于每月###日应携带女职工的《###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女职工的引、流产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及其复印件,并填写《###市生育女职工登记表》(生表一)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次月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单位,再由单位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女职工。

申领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医疗保险手册》、《###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及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

孕前预备检查是否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孕前检查不属于产前检查,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政策规定: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需个人门诊现金支付,按照限额标准报销,超过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支付。自2007年2月1日调整支付标准: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为1400元,其中: 妊娠1至12周末的产前检查费:520元; 妊娠1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850元; 妊娠第13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330元; 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880元; 妊娠第28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550元。

用人单位没有按时参保,补缴后是否可以补支生育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如果在生育的时未缴纳生育保险,能否享受生育待遇?

生育保险规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是单位缴费,享受待遇人员为当期缴费人员,因此当期没有缴费的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参保后发生欠缴的,补缴后是否可以补支生育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补足所有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什么渠道列支?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企业列“劳动保险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列“经营支出”。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晚育

什么是晚育?

初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的为晚育。

北京市计划生育有哪些奖励办法?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

(2)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3)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

北京市对晚育独生子女家庭有哪些奖励?

女二十四岁以上,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申请不再生育的,可由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1)自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10元奖励费。夫妻均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50%。无业的,由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由各自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

(2)女职工可增加产假三个月。增休三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3)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4)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只能享受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北京市对做节育手术有什么奖励?

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卫生部门准予实施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十)生育保险权益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吗?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可以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吗?

不可以。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劳动合同法》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女职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吗?

不可以。《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吗?

不可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应当怎样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对女职工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是否应当给于适当照顾?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怎样对待?

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劳动法对处在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怎样保护自己?

6.计划生育新政策之分析 篇六

导语: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以下是品才网小编整理的XX年的计划生育新政策,欢迎阅读参考!

计划生育新政策是指中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新政策XX 根据XX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育二胎,具体 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 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 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 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XX年1月1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新政策XX年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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