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租合同

2024-07-08

土地转租合同(共15篇)

1.土地转租合同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于2007年11月19日承租东岳乡油房村四组土地37.84亩,并与农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用于经营种养殖业及加工业。现甲方因发展需要,将所承租标的转租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

二、相关权益和义务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再继续享有与农户所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由乙方继续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代替甲方履行享受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2、本转租合同生效日之前的一切义务和经济责任由甲方履行,此后由乙方全权履行相应义务和经济责任,概与甲方无关。

3、原甲方于农户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

四、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鉴证机关同意后生效。

六、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农户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址:住址:

签证机关:

签约日期:年月日

2.土地转租合同 篇二

我们村在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规定今后对土地要五年一调整,并在承包合同中作了明确规定。后来我了解到承包期限应当为30年。但我向村干部反映时,村干部说当初合同是这么约定的,双方都认账,所以还是要按照合同执行。请问,村干部的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 王德

王德读者:

村干部的说法是不妥的。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在内的其他规定都不得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相抵触。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因此,尽管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对承包土地五年一调整,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即从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6号)第7务也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据此,你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延长你的土地承包期,法院是会支持你的请求的。

还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长于该法规定的期限,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的规定,该承包期限继续有效,无须缩短,更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北京王为民

交通事故应主张赔偿哪些费用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今年7月,我在马路上被一辆汽车刮伤,在医院医治了三个多月,基本痊愈。前几天。我接到通知。叫我去交警大队调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因此,我想咨询一下,我应主张哪些赔偿费用?

读者王华

王华读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你的情况,你应对上述费用主张赔偿。

于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罗长来吴春喜

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可以转让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下岗工人,两年前,通过竞拍的方式,我获得了某村一块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为期30年。现单位要我回去上班,我准备将荒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可经营权证一直没有发下来。请问,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可以转让吗?

读者 天晓

天晓读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具有物权的性质。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及其他方式流转。但是。为保护承包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不是因为你的原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你可以转让承包的荒山,否则,不行。

3.土地转租协议 篇三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鼓动投资绿色企业,甲方将120亩土地转租给乙方。先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转租年限为X年,即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

二、转租面积为120亩,转租期内乙方负责付给甲方每年每亩1000元土地流转金,每年总和面积120亩,合计人民币120,000.00(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三、每年的土地租金,乙方必须在当年的X月X日前付清下一年的土地租金,如到期不付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无权干涉,并承担有关责任(甲方同时收回乙方在转租土地上的所有基础设施)。

四、乙方不准用租用土地及建筑物担保贷款,如出现贷款,甲方不付任何责任。

五、乙方在承包期内,如有重大工程(如国家所需征用地)乙方必须自行让出,甲方归还乙方相应土地面积租金(如占用10亩,距付下一年租金还有半年时间,甲方归还乙方10亩半年每亩500元租金,共5000元)占用土地补偿费属甲方所有,乙方建设物资补偿费属乙方所有。

六、乙方负责每年上交村委会XX的管理费。

七、在承包期内,如本村修路、沟道建设占用乙方土地时乙方必须自行让出,甲方应对乙方进行相应补偿并归还相应土地面积租金(如占用10亩,距付下一年租金还有半年时间,甲方归还乙方10亩半年每亩500元租金,共5000元)

八、土地转租期满,乙方负责将土地平整完好交付甲方并有权处置固定资产,甲乙双方协商可继续转租。

九、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转租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4.客栈转租合同 篇四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一.转租客栈的情况

1.甲方依法承租的燕巢客栈座落于香格里拉古城措廊52号房屋及院落,由甲方将上述承租客栈(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2.该客栈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予以明确

客栈内有设备:如太阳能,电热水器,电冰箱,床单,生活用具等。租期满后检查设备是否有损坏,若有损坏责任乙方负责。二.租赁用途

1.该房屋的用途为客栈经营,乙方承诺所载明的用途为该房屋。2.乙方保证,在转租期内未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客栈,乙方应如期返还。四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合同期限是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总共 年,每年租金 万元人民币。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五年房租共 万元人民币。

3.在 年 月 日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房屋押金人民币 万元整。4.在客栈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客栈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等费用。

在甲方和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甲方需把客栈之前的水电费,网络费,人工费结清。

五.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范围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范围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客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报经有个部门核后方可进行。六.客栈返还时的状态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满后的15日内应返还客栈,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每日租金双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七.转租,转让和交换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租期间不将该客栈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客栈交换使用。八.解除本合同的条例

在转租期内,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月租金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低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1,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其他收回的。

2.该范围因社会公共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或拆迁的。3.该房屋损毁,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九.本协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反问所在法院管辖。本协议由双方签章,乙方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乙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5.酒店转租合同 篇五

甲方(转租方):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次承租方):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就酒店转租的协商形成共识,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特拟订本酒店转租合同条款,供双方信守,遵守执行。

一、酒店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金街快捷酒店转租给乙方经营,酒店位于 省 市 路 号,客房共计 间,面积共计平。

2、该酒店现有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1。乙方如终止经营或出租人收回承租房时,室内设施设备由甲方按合同附件1验收,对因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修复及赔偿责任。

3、在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共同对酒店的库存物品进行清点并以实际清点的数量折合成现金价值(以人民币为价款单位)。清点完毕并协商一致后,甲乙双方即签订本合同,甲方将库存物品交给乙方,乙方将库存物品折合价款________元(大写 元)一次性交付给甲方。

二、转租期限

1、租赁期共____年(大写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交接时间: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所需手续并将酒店实际交付给乙方经营使用。

3、转租酒店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有继续经营的意愿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继续洽谈酒店租赁事宜,并由甲方牵头促使乙方直接与房屋出租方(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协议。

三、乙方需支付费用及方式

1、酒店经营权转让费用 元(大写 元整)自 ____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乙方收购甲方现有库存的床单、被罩等酒店日用品,具体清单及费用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详见附件2,本费用于 _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3、甲方每季度按实际交付房间数量向乙方收取租金,收取时间为每季度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不足一季度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租金具体标准以双方商议为准。

4、乙方在交付经营转让费时,还应缴纳保证金 ____元(大写 元整)。乙方如终止经营双方共同清点房间内物资及设备设施,无异议后保证金全额退还,否则照价扣除。但对因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修复及赔偿责任。

四、转租期间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书面告知酒店出租人酒店转租事实并书面征得酒店出租人同意,由甲方将上述酒店(全部/部分)转租给乙方。如甲方为按照本条款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按合同约定如期将酒店交付给乙方经营并每季度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

(3)交付酒店经营权之前,甲方应结清交接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水费、电费、气费、物管费、取暖费等)。

(4)乙方终止经营时应按《财产移交清单》将物品交给还甲方。

(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6)甲方应确保酒店内物资及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对超过使用年限的物资及设备设施应予以更换或拆除,未予以更换或拆除的,因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全部由甲方负侵权责任。物资及设备设施的检验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本项事宜应在签订合同前完成,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全部由甲方负侵权责任。

2、乙方权利及义务

(1)有权依照法律及合同,自主经营酒店,甲方不得干预。

(2)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纳房屋租金。

(3)经营期间,乙方与第三方发生任何纠纷均由乙方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六款第五项事由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除外。

(4)不得随意更改酒店建筑结构及用途,如需小范围更改,必须先与甲方商量,征得酒店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动工;

(5)经营期间房屋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但甲方因未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事由而产生的费用除外。

(6)乙方负责承担工商、税务、消防、水电、排污等日常经营所需费用;

(7)乙方负责承担经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若经营不善发生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对甲方造成损失,应依照实际情况对甲方进行赔偿,但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事由而给他人、给本酒店造成的损害及损失除外。

(8)未经甲方及酒店所有权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酒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五、酒店交付及收回验收。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酒店内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甲方有义务检验并向承租人作出书面说明。

2、乙方如终止经营应将酒店房间内附属设备、设施(按移交清为准)交还给甲方,如有丢失及故意损坏的照价赔偿,对因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修复及赔偿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及其它。

1、本合同签订并按手印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将本酒店另转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应返还相应租金和双倍返还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交付给甲方的保证金。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酒店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酒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转租期间若租赁酒店因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导致损毁、灭失的,本合同即告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同时甲方应返还相应租金和签订合同时交付给甲方的保证金。

5、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郭威 转租“教室”也发家 篇六

东北汉子郭威就瞄上了这块别人都没有发现的生意,做得有声有色。

培训热带来的商机

郭威在5年前被国企“分流”,原有高校的后勤队伍本来就颇为臃肿,成立集团之后,“分流”随即到来,已经在学校中享受副科级待遇的郭威,“不幸”进入了被“分流”的名单,无奈成为了一名下岗人员。到2003年年底,一个原来在大学工作期间结识的朋友向他打探能不能租到教室,后来他才知道,这位仁兄正在办培训班,当时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已经十分紧张,因此“考证培训”在大学校园中蔚然成风。

郭威答应试试看。他觉得租下正经的教室肯定收费颇高,而且难度大,后来他凭借原来在学校工作的人脉关系,租下了两个总共近400平方米的后勤仓库。这里原本是存放教辅材料的场所一直空闲,多年来,就连学校的领导几乎都忘了这两个仓库的存在。

郭威向记者回忆,当时的租期是一年,租金并不高,“学校想反正闲着也闲着,租出去挣点是点。”他说。于是,将这两个仓库加以改造,开窗、装灯、粉刷之后,朋友的培训生意终于开张。出乎郭威意料,一年之后,朋友经营培训的现金流竟然达到了将近6位数的水平,这让当时的他惊叹不已。

显然,生意要继续做下去。到了年底,他的朋友提出再续租两年,在郭威的周旋之下,续租成功,更为关键的是,租金仅仅涨了不到10%。于是,郭威的这位朋友,慷慨地拿出12万元,作为对他“工作”的酬谢。

代租“教室”赚转手钱

看着朋友的发迹,憨厚的郭威终于意识到了这其中的商机所在,以及自己手中“资源”的宝贵价值。他没有把12万元的酬金存到银行吃利息,而是说服了另一所大学周边的一个单位的领导,以9万元一年的价格,租下了一座闲置办公楼中的两个办公室,总计170多平方米,“我觉得自己去搞培训班实在太难,而且搞培训的也越来越多,竞争太激烈,朋友告诉我,现在搞培训的找房子很难,我一听,索性我就直接给他们提供‘教室’得了。”郭威就是这样,开始了他的“教室”投资之路。

郭威告诉记者,他租下了“教室”,只空了一个月,就租出去了。当时他也没有想要太高的价格,但对方开口就给出了17万元的年租金,一年过去,郭威净赚了8万元。“这之后,我又用同样的办法,预先租下了一些闲置的办公房,然后转租出去给培训班做教室,租金还都不错。”

雪球越滚越大。到2005年底时,郭威已经从教室的出租当中获得了相当丰厚的回报,于是,胃口越来越大的他,开始瞄准了学生以外的培训市场,从沈阳到大连,便是郭威“教室”投资转型“冒险”的开始。

在大连的出手,郭威投入大了许多。因为培训机构的学生很多,还要放置电脑和硬件设备,200平方米左右的“教室”成了主流。当然,大连的房租显然要比沈阳高出不少,投入大了,但郭威换来了更高的产出。他自己也坦言,如果没有在大连获得的财富积累,他也不敢动到北京、天津扩张的心思。

做连锁“教室”经营

“大连一个很重要的软件外包企业去了天津滨海做培训,所以我也跟过去看看。”作为产业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上游企业的动作,无疑将牵涉郭威的“命运”,然而,天津、北京的情况令他意识到,沈阳、大连的模式,并不能简单地复制到北京和天津。因为在北京的考察中,他发现北京、天津租用培训场地的人群与大连有所区别,首先是房租很高,最主要的是租用场地方的需求也高,他意识到,靠个人投资是投不起的。

无论在沈阳还是在大连,郭威在选择目标的时候,都遵循着这样的原则:学校周边“小教室”、企业培训“大课堂”,但在北京和天津,郭威发现,用于企事业单位培训的场所,通常设在写字楼的集中区域内,甚至就设在写字楼或者星级饭店和宾馆内,而用于大学在校生培训课程的,通常是那些可以容纳上百人的大教室。

7.店面转租合同 篇七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房 东(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尚志市尚志镇腾飞大街世纪花苑二号楼九号门市(面积18.32平方米)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2014年10月1日止,年租金为6,5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伍佰元),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

四、乙方在2013年9月13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合同期满后,乙方有意续租丙方应以乙方为先,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8.商铺转租合同 篇八

转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杭州交赞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在征得房东同意后将商铺转租给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商铺地址:

甲方将其租赁的位于 湖州 市 区 路 号的商铺(含装修、设备及办公设施)在良好状态下,全部转租给乙方用于 经营汽车 使用。

二.商铺面积:

转租该商铺的使用面积约为平方米。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将商铺腾空交给乙方使用。

2.装修免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乙方免房租之装修期。

四.租金:

1.数额:甲乙双方议定总租金为人民币 整。

2.支付方式:租金一次性支付,先付后用,应付租金由乙方以转账形式交付给甲方。五.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1.依约将商铺及附属设施按时完整交付乙方使用。

2.负责对商铺定期安全检查,商铺维修费等原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仍由甲方承担。

3. 租赁期内,甲方应提供给乙方房屋相关一切材料,为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及执照(成立新公司的法人、股东、公司名称等均有乙方指定)。

4. 同意乙方转租。

六.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依约按时交纳租金,并承担租赁期内的水、电、通讯费、治安费、税金、卫生费等一切因乙方实际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并按单如期缴纳。

2.乙方在装修期间不能破坏商铺的主体结构。3.合同期满后,乙方原有的固定装修不能破坏移走。七.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合同租赁期满后,甲方承诺乙方与房东直接签署租房合同。

2.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任意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八.不可抗力:

商铺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动迁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双方合作无法进行,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应退还乙方已预付的未履行期间的租金给乙方。

九.违约处理: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 10万 圆整。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的实际损失,责任方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2.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

订约人:

甲 方: 乙 方:杭州交赞科技有限公司

9.土地转租合同 篇九

2008年10月29日,韩某与詹某就韩某为户代表承包的3亩菜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韩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詹某,转让期限为10年,詹某一次性交付转让费人民币12万元。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协议签订当日,詹某交付转让费用人民币12万元,韩某将土地交付詹某使用。2010年4月,韩某以该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詹某已经耕种的土地上种植其他作物。詹某多次要求停止侵害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某停止侵害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均已履行主要义务。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根据,双方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上诉方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出具的证实虽未以此为不同意的理由,但该理由是客观存在的,故可以认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具备法定理由。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上诉人詹某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二审法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事诉讼法》 判决撤销原判,确认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观点评析

本案中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两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不同,即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是从合同的构成要素来进行判定的,认为其符合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没有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而发包方又具有不同意的合法理由,因此该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笔者赞同二审判决的认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在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物权还是债权,我国学界历来就有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的观点,主要出于以下理由:(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直接规定的权利,并且学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2)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判定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转让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而已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根据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转让方需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是民生之本,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拥有以及转让权利才能更好di 保障土地的合理使用。

第二,受让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

第三,须经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四,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对农户之间自愿合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发展农业生产,法律是支持的.但是我们需要把握入股的界限,入股应当是发生在承包人之间的,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成股份来投资到经营性的公司当中。

认定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综合考量,四项要素都具备.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欠缺其中任何一项,都会造成效力上面的瑕疵。

2.本案转让协议的效力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的转让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虽然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更多的是强调意识自治原则,但是由于土地是民生之本,法律需要通过对土地的流转进行特别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来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享有。

在本案中双方通过转让协议的形式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本案的焦点就是此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判断效力问题,我们应当从上文中提到的转让的四个条件入手。首先是转让主体是否具有转让的法定条件。根据案例分析来看,虽然韩某并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由于这点更多地是从学术上面的分析,无法找到法律依据直接判定协议的无效,因此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判定其协议是无效的。其次,本案中的詹某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具有受让人资格,詹某受让此土地是用于农业生产,因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一点也是本案需要讨论的就是此协议是否受到发包人同意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法定理由来对抗发包人的未表态。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要发包方的同意。发包方是否同意,我们应当通过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批准同意转让来进行判定。本案中只有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签字,并没有发包方签字,因此此案中并没有得到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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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是否需要发包人同意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还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此案中是否能够以发包方无法定理由拖延表态作为依据来认定转让协议有效呢?关于这一点,根据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几点法定理由:1、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关于这一点,由于合同签订时可能出现转让方是出于生活所迫或者偿还债务的情况,因此更多地需要发包方来把握这个情况,从而来保证农民的切实利益以及生活保障。2、转让不符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平等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发包人的法定理由来得到实行。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需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关于这一点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条件相吻合。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应当用来从事农业生产,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当出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竞争转让权,在转让时间、转让费和内容等方面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转让方转让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发包人就可以以此作为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延迟表态。

在本案中虽然发包人并没有明确提出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个法定理由来不同意双方的转让协议,但是这个理由是事实上存在的,而且发包人并没有签字,可以默认为发包人以此为法定理由不同意此转让协议。转让协议是没有经过发包人的同意的,因此本案中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本案中一审与二审的判决之所以不同的原因是,一审更多地是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考虑本案协议的合法有效问题,却并没有意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经发包方同意其实就是一种审批权,因此转让协议除了需要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以外,还需要按土地承包法的特别规定,得到审批才能够生效。因此本案中虽然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但是更好地是从审批方面来进行判定,从而得出其无效的结论。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虽然本案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其无效的结论,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农村是个熟人社会,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一般也为同村村民和村组干部所知,作为发包人的村委会也大都通过默示同意的方式不加干预。因此,本案可否认为村委会默示同意,值得进一步思考。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10.租房合同(转租) 篇十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房屋原始性质:甲方于2016年9月11日向房东张某起租一年租至2017年9月11日,并一次性付清租金4000元整。)

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一、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型_________,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质量良好。

甲方提供设施有:__柜子_、沙发、窗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共__

三、__个月,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圆整(¥)

四、乙方向甲方交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圆整(¥),该保证金应在该合同终止时全额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由乙方自付。(当日读数:电:_____ 水:_____)

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噪音,影响其他居民生活的;

2、乙方拖欠租金的。

七、租赁期满前,如甲方或乙方其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对其房屋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九、租赁期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双方协议修缮。

十、如在本房屋内出现任何意外情况,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一、如遇争议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签字)

乙方:

11.苗圃转租合同 篇十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乙方由于茶苗培育的需要,经甲方同意,租赁甲方的土地。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达成一致。签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土地地处广东省 ,面积50亩。

第二条:租赁用途茶苗培育,以及其他种植业,在合同期间,不得随便更改土地的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可延续合同。乙方享受同样价格优先权。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法。每年租金 元。在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租金。乙方如果到一年后不交当年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家对土地的补贴以及待遇,由经营者享受。甲方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费用。

第五条:合同终止。在合同厉行期间,如果遇到土地被国家征用或集体规划使用,租赁方必须服从,租赁方享受合同期间的土地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合同终止。

第六条:合同解除。到期后合同自然解除。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12.承包地被转租怎么办 篇十二

2006年,我们村十几户村民将部分土地出租给张某从事蔬菜生产,租期10年。没想到张某种了4年后,又以比付给我们的租金更高的价格将土地转租给了外来种菜的农民。我们找张某,希望他将转租的收益给我们一部分,可张某却以土地已租给他,合同受法律保护为由而拒绝。请问:我们是否有权获得部分转租收益?

读者 大兵

大兵读者:

本案表面上是一个转租收益归谁的问题,但实际上是承租人(张某)能否擅自转租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的方式流转,租金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张某与你们之间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不过,出租后尽管张某拥有承包地的使用权,但承包经营权仍属于作为出租人的村民所有。因此,他对承租土地不能随意出租,而应在出租前征得你们同意。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3.房屋转租简单合同 篇十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

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当事人就房屋转租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甲方经得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就承租的坐落 市路 小区 栋 号第一层楼房屋进门左手边里间卧式全部平方米转租与乙方为居住使用。

第二条 转租期限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

租金共计 元,乙方在与甲方签订转租协议之日全部缴纳给甲方,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 使用转租物的限制

1.本转租房屋系供居住之用。

2.乙方于转租期满应即将转租房屋迁让交还。

3.转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第五条 危险负担

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方式使用转租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乙方的过失致转租房屋损毁,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转租房屋因自然的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联系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修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正常使用租期内,甲方或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变更任何约定事项,如需变更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或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并向乙方支付按房租1倍计算违约金。

2、乙方于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不交还房屋,自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之翌日起,乙方应支付按房租1倍计算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特约事项

1.乙方不承担转租房屋的税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2.乙方迁出时,如遗留家具杂物不搬的,视为丢弃,可由甲方或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处理。

第八条 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对于甲方将租赁房屋转租与乙方居住使用应予以同意。

第九条 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与甲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作为

本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见证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约定,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租人(甲方): 20 月 日

承租人(乙方): 年 月 日

14.门市转租合同样本 篇十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门市房转让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概况:

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号____间按房屋转让合同的方式出让给乙方,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全部转让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转让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转让费用为元,(大写: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整)。

三、其它

乙方在年月日接手前的一切债务纠纷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双方不得随意违约反悔。甲方:

乙方:

15.浅论房屋租赁中的非法转租问题 篇十五

关键词:非法转租;非法转租合同效力;非法转租所得租金性质及其归属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房价不断上涨并且居高不下,尤其是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买房成本越来越高,普通工薪阶层动辄就要还一、二十年的房贷,生活压力很大,所以现在很多人选择租房居住,相对应地,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和纠纷,其中非法转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问题,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亦不在少数。

一、什么是非法转租

理论上将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的行为叫做房屋转租。一般来说,是承租人把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转租他人使用,然后收取租金,一般租金的金额都超过或者等于原租金数额。在房屋租赁制度中房屋转租被广泛应用,这种制度在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有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而所谓非法转租,就是房屋承租人私自将租来的房屋转租第三人而未经出租人同意。

非法转租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是违法的,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如果承租人没有经过允许转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而且规定出租人可就损失进行索赔。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房屋转租都是违法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第五章就针对房屋转租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如何界定非法转租的法律责任呢?《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民事责任或者民事制裁,而是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但是,一般的非法转租都涉及民事责任。同时《合同法》中也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在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允许擅自转租时,出租人可以终止租房合同,这一规定法律上是相同的。由于承租人进行非法转租,直接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损害了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之间的信任,有损出租人的权利,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实际上造成对房屋的多重占有,从而使得损毁租赁房屋的可能性增长,使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更大。

二、非法转租合同的效力

非法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虽然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有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经过出租人允许的转租合同是无效的,并且有六个月的时效期限。但是对于非法转租合同是什么效力的合同,理论与实践界仍有不小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也就是非法转租合同是有效的。

转租合同是指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合同本质上是债权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缔约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确定的标的并能够支配,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同即可生效。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该合同生效时间应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并且其效力不受出租人以及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限制。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合同签订之后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受到限制,暂时不能占用、使用房屋以及获得收益。承租人转租房屋,只是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或被侵犯,转租行为也没有限制或扩大房屋上的权利状态。而且,出于对出租人利益的保护,法律规定转租房屋需经出租人同意,但是实践中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往往并没有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为了获取房屋出租所带来的租金收益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房屋转租并不影响出租人的实际收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可以保证其收益。[1]而我国《合同法》对承租人转租需要出租人同意的要求,也仅仅是为出租人设定了一个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对转租并不是一概禁止。假如事后出租人追认转租合同,就可以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如果出租人要解除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那么转租合同也一并解除,租赁房屋第三人可以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但并不是否定转租合同的效力。

三、非法转租所得租金性质及其归属

非法转租所得的租金性质也是有争议的,有的学者认为是不当得利,有的学者则认为可以通过侵权赔偿请求权得到救济而不需借助不当得利。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承租人非法转租是建立在债权基础之上的行为,并不是无权处分行为,且基于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租赁关系,承租人支付对价而获得使用收益,出租人对租赁物已经,没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可能,所以承租人非法转租并没有损害出租人的利益,从而在理论上非法转租应在租赁合同上求得解决,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请求债务履行不能的损害赔偿,不需要借助于不当得利请求权。[2]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是,承租人没有通过转租获取利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获得的除去租金部分的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出租人可以要求归还。笔者认为,承租人之所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就是为了取得租赁房屋的使用收益权。虽然承租人进行了转租,但是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出租人造成直接损害,出租人依然可以从承租人处获得租金。因此,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因转租取得的收益部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当然,由于承租人的转租行为而造成房屋毁损或其他损坏的,出租人可以依租赁合同或者侵权之债向其要求损害赔偿。实际上,行为人非法将房屋转租第三人,其通常都是为了获取对应的收益,通常情况下,承租人转租房屋的租金都高于原租金数额,所以,高出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该返还出租人。

非法转租是一个现实问题,在实践中往往有更复杂的原因和案情,虽然司法解释对非法转租合同的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其确有不合法理之处,而对于非法转租所的租金的性质及其处理,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希望立法者能充分考虑实际,完善房屋租赁法律体系,以更好的维护房屋租赁制度,保护出租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擅自转租合同的效力》,蒋贤争,载:蒋贤争法官的博客,200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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