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2024-08-28

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精选9篇)

1.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篇一

管理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以及管理学与经济学的区别

管理学是由一系列的管理理论、管理原则、管理原理、管理形式、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所组成,并用以指导人们从事管理活动的科学。管理的研究对象就是管理的客观规律。管理学是揭示管理的规律性,即如何按照客观规律要求来合理组织生产力,不断完善生产关系,适时地调整上层建筑,以促使生产力的发展。它主要研究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

管理研究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一、生产力方面

主要研究如何合理配置企业中的人、财、物,使各生产要素充分发挥作用;研究如何根据企业目标及社会需求,合理使用各种资源,以求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组织生产力,在企业里包括很多具体内容,如市场预测、产品开发、制定经营计划,企业日常生产活动的组织和控制,物流管理,质量管理,科技管理,设备管理,销售管理等等[1]。总之,就是要合理地组织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按质、按量、按期、低消耗地为市场提供所需的产品。

二、生产关系方面

主要研究如何正确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其他关系问题;研究如何完善组织机构与各种管理体制的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达到最大经济效益。为了处理好这些关系,企业就要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经济责任制、工资奖励、经济核算等制度[2]。

三、上层建筑方面

主要是研究如何使企业内部环境与企业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问题,研究如何使用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上层建筑保持一致,从而维持正常的生产关系,促使生产力的发展。

管理学与经济学的区别是管理学研究的是在现有经济运行条件下,如何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经济学研究的是经济运行本来应该是什么样的,即研究的是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

管理学是研究企业如何提升自身战略垄断力即核心竞争力,学习解决问题的策略和艺术,提供打击竞争对手赢得顾客的手段。

经济学往往从政府层面来研究政府如何克制企业垄断、提升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主要是解释问题的因果逻辑,为政府提供制定政策改善社会福利提供依据。

管理学专业主要有: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学、工业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

经济学专业主要有: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经济学、财政学(含税务)。

参考文献:

[1]单宝玲.现代企业管理理论[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0:41-43

[2]张明玉.管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27-28

2.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篇二

国家审计对象是国家审计机关直接作用的对象, 也称为国家审计客体, 它回答的基本问题是“国家审计审计谁”, 主要的问题是“国家审计审计什么单位”, 这是国家审计理论构建不可回避的问题。各国审计法规都对国家审计对象进行了界定, 理论界也从不同视角探讨了国家审计的对象, 但由于国家审计对象的界定服从并服务于国家权力机关特定时期的政治和经济目的, 其涵盖的具体内容由于不同时期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总体趋势而有所差异。

从我国审计研究复兴之初的上世纪八十年开始, 认为审计对象是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部队、企业等的观点就散见于《审计研究》、《中国审计》等审计类权威期刊之中在过去的几十年间, 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数次变革, 公共资源的使用和治理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 各个时期具体的国家审计对象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被赋予了不同的内容和形式。2009年,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 审计就跟进到哪里”, 可以说, 国家审计对象是循着公共财政资金的流向而铺展开来。公共财政资金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体现,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 刘家义 (2011) 审计长提出了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 将国家审计置于国家治理系统之内, 从国家治理的视角来探讨国家审计成为国家审计理论发展的新趋势。郑石桥 (2012) 认为, 国家审计对象是政府治理构造中的任务确定及资源分配子系统, 所有承担公共治理任务、使用公共资源的单位都应该是国家审计对象。谢盛纹 (2012) 认为, 国家审计是对国家治理权利行为自身予以的规范和监督, 国家审计对象可以抽象化为权利、谁来行使权利和如何使用权利。新的理论发展趋势说明, 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 国家审计对象的界定应该服从并服务于国家权力机关特定时期的政治和经济目的, 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总体趋势和走向决定了国家审计的具体对象和基本内容。

二、基于经济问责的国家审计组织对象

根据我国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一府两院”是政府组织中的国家审计问责对象, “一府”指的是人民政府, 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两院”指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目前, 我国的国家审计模式尚属于行政型, 这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 鉴于当时的背景, 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在此模式下, 国家审计隶属于政府, 其经济利益、组织地位以及执业自由都受到政府的制约, 国家审计机关不可能凌驾于政府之上对政府本身进行审计, 因此, 有人将其称之为“大内审”。

我国的国家机构组织体系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建立起来的, 国家机关之间分工明确。“两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由于权利和责任具有对称性, “两院”在接受权力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其中最重要的责任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实现依赖于司法独立, 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机关的目的所在。现如今, 司法独立问题俨然已经成为我国公民权利保障问题凸显的必然结果, 司法机关有责任通过合理、合法、有效、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我国的国家体制虽然没有明确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但在国家治理行为中强调司法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依照法律规定, 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 维护司法公正, 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从宪法和党的报告上可以看出, 我国实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相对独立制度, 人民的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 司法权归属于人民代表大会, “两院”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这样的制度设计, 决定了“两院”必然是国家审计的问责对象。

国有企业因为其投资人是全体人民, 其所有的资源是公共资源, 其承担的责任是公共责任, 这也是国有企业区别于其他类型企业的根本所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国有企业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市场缺陷、发展战略性民族产业, 重要作用是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集中体现公有制经济的决定性力量,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目前, 我国国有企业发挥控制力和影响力的领域大都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 (如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航运等行业) , 其在肩负着公共资源增值保值的经济责任之外, 还肩负着法律、道德、环境等社会责任, 履行经济责任是其他社会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也是推动经济平稳高速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由于国有企业承担着公共受托经济责任, 公众对其在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以及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方面的要求更高, 而国家审计就是保证和促进国有企业管理当局有效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重要手段, 因此,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审计的对象既是必要又是必然, 这一点也可以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和实践中找到依据。

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的委托管理社会公益财产, 并确保使之用于社会上特定的受益人, 因此, 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 接受社会公众的委托向社会公众负责, 担负着公共经济受托责任。但由于非营利组织存在先天的所有者缺位, 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说是没有约束机制的责任, 此时, 除了非营利组织的同行互律、媒体与公众的监督评估以及非营利组织的自律, 还需要通过严密的社会问责来实现权利与责任的完整统一。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社会问责, 国家审计责无旁贷, 原因源于非营利组织资源获得的途径, 即政府和公众捐赠。随着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的进行, 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职能转由非营利组织承担, 非营利组织从公共财政处获得资金的比例也越来越大, 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 非营利组织在接受公共资金的同时, 也接受了政府对公共资金的监督和控制, 国家审计便是实施监督和控制的主力和先锋。

三、基于经济问责的国家审计个人对象

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 从理论上来说, 公共受托责任履行的结果是民主集中的结果, 但在现实中, 管理公共事务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个人思想情绪的支配, 可以说, 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从表面上来看是公共选择的结果, 而背后却是经济权力的“公共性”与公共管理行为责任人的“个体理性”之间冲突与协调的结果, 因此, 国家审计的对象不但包括承担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单位和组织, 还包括管理层中的行为责任人, 也就是说, 组织和个人都是国家审计的经济问责对象。

我国政府组织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由中央各部门组成, 地方政府由各级地方政府组成, 政府组织的行为责任人包括中央政府的行为责任人和地方政府的行为责任人, 其中, 中央政府的行为责任人包括总理级行为责任人和部委级行为责任人, 地方政府行为责任人包括省级、市县级和乡级行为责任人, 各级行为责任人都应是国家审计的经济问责对象。政府组织的行为责任人主要承担着两种类型的受托经济责任, 一种是由下级党组织的党委书记接受上级党组织委托的执政权力而形成的执政经济责任, 这种受托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党关于经济方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并据此制定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另一种是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确定的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执政经济责任, 这种受托责任主要体现在保证党关于经济工作的政策转化为政府政策。我国法律将经济职权和责任赋予了政府组织行为责任人, 就要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目前实行的首长负责制既是对我国政府官员实行经济问责的法律依据, 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强化政府官员责任意识的国际公共行政发展趋势。

国有企业的行为责任人一般指的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 对其进行问责同样源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我国的国有企业是一种体现国家制度安排的政治经济混合体,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 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作为公共经济责任的受托人有着特殊的政治使命, 承担着特殊的经济责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经营者担负的首要职责, 这就要求其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并在此基础上提高运作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与此同时,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 经营者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的单一责任模式已转变为向社会公众负责的多元模式, 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除了要努力完成企业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还要承担起包括社会、社区、员工、消费者、环境和公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这既体现了国有企业的政治使命也是现代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要求。

非营利组织非营利公益性的特点决定了其行为责任人 (一般指管理者或经营者) 所承担公共受托责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非营利组织由社会公众汇聚社会力量构成, 是社会公益财产的受托人, 公益使命是其核心价值和动力所在。非营利组织的财产主要来源于政府和社会捐赠, 其经营管理者是该公益财产的直接受托人, 接受公众的委托管理和运作并确保用于特定的受益人。由于公益捐赠行为的公众化, 公益财产名义上属于社会大众但产权实际上已被虚拟化。由于产权上的模糊和所有者缺位, 作为直接受托人的非营利组织管理者或经营者, 可能会通过损害公益使命谋求自身利益, 如在2002年的“妈妈联谊会”诉讼案中, “中国妈妈”胡曼莉借收养孤儿之名挪用善款90多万元谋取私利。此类事件的出现主要源于社会公众对非营利组织及其经营者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 因此, 国家审计对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责任人进行经济问责也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

综上所述, 政府、国有企业以及非营利组织由于接受公众的委托, 承担着公共受托经济责任, 是国家审计的经济问责对象。政府组织的首长、国有企业的厂长 (经理) 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经营者 (管理者) 是公共经济责任受托人的具体化和人格化, 必然也是国家审计的经济问责对象。

四、结论

国家审计源于公共受托责任, 基于经济问责的国家审计源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 所有承担公共管理责任、使用公共资源的单位都应该是国家审计经济问责的对象。我国的政府组织、国有企业以及非营利组织接受公众的委托, 承担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的责任, 是国家审计的经济问责对象。其中, 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又包括省级、市县级以及乡级地方政府。从理论上来说, 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结果是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结果, 但实际上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行为责任人主观意愿的影响, 因此, 国家审计的对象不但包括承担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单位和组织, 还包括管理层中的行为责任人, 各级政府组织的首长、国有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也都是国家审计的经济问责对象。此外, 就基于经济问责的国家审计对象而言, 还有几个问题值得考虑:首先, 政府组织的国家审计对象具有高层次性的特点, 对其进行监督本身存在困难, 更何况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尚隶属于政府, 经济问责更是难上加难, 因此, 实现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组织实质上的外部审计, 才能达到预期的经济问责目的和国家审计要求;第二, 国家审计对象包括组织和个人, 对个人问责和对整个组织问责同等重要, 明确地界定组织和个人的经济责任, 做到权责对等, 是构建国家审计经济问责机制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第三, 带有公益使命的非营利组织由于所有者缺位和产权模糊的特点, 对其行为责任人个人的经济问责显得格外重要, 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 非营利组织应该主动实行阳光会计、透明管理, 信息公开是非营利组织实现经济问责的前提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冯均科:《以问责为导向的国家审计制度研究》, 《审计研究》2005年第6期。

3.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篇三

摘要:在我国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研究过程中,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问题是研究最多、争议最大的一个,但是也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中最基础的课题之一,同时还是影响我国经济法法律地位与体制建设的关键,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现状;问题;完善

一、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概述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概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我国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之一。

(2)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运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在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当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可持续发展关系,就是在国家经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凸显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确立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

确立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我国经济法定义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是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能够存在的首要前提和基础,又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更是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更何况,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能够确保市场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同时还可以弥补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其他法律所不能确保的部分内容,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实际意义和影响。

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存在分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独立性这个问题,目前在我国依旧不容易区分,尤其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关系十分紧密,很难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完全抽离出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我国“各种经济关系”或者是“许多不同种类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关系。甚至有些观点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有许多重叠和交叉的部分,这些观点在实质上否定了我国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拥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也否定了它们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经济法究竟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成为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三、完善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措施

(一)正确界定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是国家利益发,是以限制政府滥用职权为宗旨,不是为了管理行政,而是为了制约和管理行政,正如伯纳德·施瓦茨曾经指出的:“行政法的核心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而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法,是在调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和形成的,主要是强调我国的经济秩序、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

(二)明确我国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一是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着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种种现象,然而市场能否起到资源的配置作用,取决于有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而这不是市场本身所能具备的,也不是市场中人们所能自觉修正的,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对市场进行管理。

二是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运用一系列的手段和措施,在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的宏观调控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能以市场经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促进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引导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是可持续发展关系,就是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凸显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资源过度开发、人口膨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制约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法律局限于环境方面的因素,必须经济法的参与和规范。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因此必须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

四、结语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要明确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这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需要,更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因此,得出以下结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市场管理关系;二、宏观调控关系;三、可持续发展关系。

【参考文献】

[1]郭锐.经济法调整对象初探[J].法学研究,1983(01):25-30.

[2]杨紫煊.再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法学杂志,1987(05):4-6.

[3]李昌麒.经济法调整对象新探[J].现代法学,1988(03):23-26.

[4]漆多俊.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他[J].法学评论,1991(02):25-30.

[5]高强.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中州学刊,1979(03):56-60.

[6]邱宏静.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刍议[J].江西社会科学,1984(05):127-131.

[7]罗大钧.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思考[J].求是学刊,1987(02):48-53.

[8]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J].法学家.2011,(04).

[9]范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悖论与对策以小额诉讼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11,(03).

[10]颜运秋,周晓明,丁晓波.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障碍及其克服[J].政治与法律.2011,(01).

[11]王亚新.司法效率与繁简分流[J].中国审判,2010,(12).

[12]吴泽勇.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J].法学家,2010,(05).

[13]赵红梅.论直接保护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的集体维权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法解读[J].政治与法律.2010,(10).

[14]蒋悟真.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J].中外法学.2010,(04).

[15]吴泽勇.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J].中外法学.2009,(04).

[16]韩志红,赵梅.论“社会”应被视为法律关系的新型拟制主体[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17]薛克鹏.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J].现代法学.2006,(06).

作者简介:

秦琳(1990—)女,汉族,山东济宁,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会计硕士。

邢玮(1988—)男,汉族,山东枣庄,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会计硕士。

4.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篇四

第一,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首先是社会生产方式,特别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在当代,这种生产方式就是商品生产方式、企业生产方式、以应用现代科技为特征的大工业生产方式的综合,这种综合生产方式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来讲都是共同的。

第二,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生产方式不仅仅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而且是以它为主体,多种生产方式并存的一种生产方式结构。处于次要地位的生产方式,也是社会综合生产力的实现形式之一,也是社会生产方式结构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

第三,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另一组成部分是与社会生产方式结构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主要是所有制关系)结构。这种生产关系结构也是一个以一种生产关系为主体,多种生产关系并存的结构体系。

第四,当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以上述综合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方式、企业生产方式、以应用现代科技为特征的生产方式的综合)为主体、多种生产方式并存的生产方式结构和与它相适应的特定的生产关系结构,也即是以雇佣劳动、私有制生产关系为主体、多种生产关系并存的生产关系结构。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上述以综合生产方式为主体、多种生产方式并存的生产方式结构和与它相适应的特定的生产关系结构,也即是以公有制生产关系为主体、多种生产关系并存的生产关系结构。

5.致经济普查被调查对象的一封信1 篇五

尊敬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您好!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标准时点: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普查对象是我省辖区内从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开展经济普查,全面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利于各级政府科学决策、规划和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对于各级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如实申报普查资料,是每个被调查对象的法律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表,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凡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都将受到严肃处理,对普查中取得的生产经营状况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单位原始资料,不作为纳税和罚款依据。

经济普查将于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入户登记,届时,普查员将佩带证件上门进行普查登记,请各单位按附件做好相关基础资料整理准备工作,所有调查对象主动配合普查员做好单位信息核实和普查登记工作。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首次采用电子地图、移动采集终端、GPS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普查登记,在调查中可能会给您的工作增加一些负担。对此,我们深表谢意。

附:被调查单位需提供的主要资料和指标数据(背面):

四川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被调查单位需提供的主要资料和指标数据 为确保入户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请贵单位于2013年年底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填写好主要数据。

一、需要准备好下列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2、2013年单位资产负债表、单位财务状况表、单位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单位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表、单位成本费用、能源消费、科技活动、信息化表。

二、需要填写好下列数据:

1、全部单位填写: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其中:女性 人

2、企业法人单位填写:

营业收入 千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营业税金及附加 千元,其中:主营业务税金附加 千元

资产总计 千元,实收资本 千元。规模以下工业法人企业2013年煤炭消费量 吨。

3、非企业法人单位填写:

单位支出(费用)千元,年末资产 千元。

3、产业活动单位填写:

经营性单位收入 千元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千元 以上指标真实有效。

单位(盖章):

6.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篇六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是:

1.实行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与混合征收制。注意: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的模式。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来讲,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的管辖权通常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界定两者管辖权的标准上,常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个人所得税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含,下同)起,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7.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篇七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最基本的属性是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社会整体稳定来自经济的稳定, 而经济的稳定则需要从消除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入手, 针对市场经济的“双重失灵”, 采取切实措施在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 防止和纠正政府失灵, 这应是经济法的应有之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 由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目前, 国内经济法学界虽然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有不同的表述, 但均认为经济法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也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 只调整国家对经济生活发生作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 这也是与其他法的部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有区别的。财产赠予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 但是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 更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法律产生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物质条件。经济发展的历史, 也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从经济法的产生历史看, 经济法的产生是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 生产社会化的出现及其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 传统的法律部门由于其自身的缺陷, 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和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 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关系日益复杂化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没有无法制的经济, 也没有脱离经济的经济法。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的过程中发生的, 具体地说, 是在由国家确立市场主体地位, 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建立和维护市场宏观调控体系, 以及监督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那么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理论界有何认识呢?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目前有各种学说, 但主流观点是这样认为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其一,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即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 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又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 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二是国家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即国家队经济个体在进行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其组织机构和成员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其二,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即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 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体系是指由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构成的有机整体。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许多条件的配合,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条件, 就是法律条件。其三, 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即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 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它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它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财政、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经济发展中, 在平衡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主要包括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关系。其四, 社会分配关系即指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社会分配是指对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所创造的国民收入所进行的分配, 它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分配是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实现的。这种观点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鉴定是宽泛的。对此, 笔者有不同看法。下面笔者就自己的粗浅看法进行分析, 以起引玉之用。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分解

(一)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国家在实行宏观经济调控, 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经济主体趋于多元化, 包括政府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成为了市场主体, 经济关系的内容更加丰富多样, 而且出现了诸如垄断、暴利、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机制的现象以及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等问题, 这就决定了国家要充分发挥行使宏观调控的职能, 要体现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和对经济活动的干预, 体现“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必然会发生一些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的新的经济关系, 这种经济关系就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就是为了以“经济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 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

宏观调控, 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 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简称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来调整。包括财税法、金融法、环境法、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及工业产权法。另外, 由于人类社会规模的巨大膨胀, 人口的巨大增长, 使得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 尤其是在经济领域, 许多行为都法律化, 如会计行为、统计行为, 公司行为等, 离开法律的色彩, 这些行为都很难进行下去, 而欲对这些行为进行准确、有效的认识与引导, 法律必须提前考虑到很多重要的量化标准, 这种思想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当中必然受到极大欢迎。市场调节是自发调节, 是基础层次的调节, 但是有些事情是市场调节解决不了的或解决不好的, 比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 经济总量的平衡, 重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兼顾, 市场效率条件的保证以及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等”这就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 国家通过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活动, 规范市场经济活动, 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目标。当前我国实行的以市场经济为主导、以国家宏观调控为补充的经济运行体制, 强调的就是市场导向对社会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 价值规律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显示支配性功能。我们知道, 经济法的制定实施必须合乎经济学的理性要求, 尊重市场规律。

(二)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 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 国家作国有资产的所有者, 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在市场主体体系中, 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即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必须要由经济法加以调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就是调整这种经改革形成的新型经济管理关系。我们以企业为中心, 可以将这种经济管理关系分为两部分:外部经济管理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内部经济管理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调整这一类关系的法律包括企业法、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等。在市场主体体系中, 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为了协调本国的经济运行, 应当给予企业自主经营权, 但又不能撒手不管, 而应进行必要的干预。经济法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 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保护市场中的弱者, 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 实现个体利益之间的协调。经济法通过产业政策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鼓励社会成员创业和自谋职业, 通过劳动法和就业指导法等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的范围是由市场主体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由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 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市场的功能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 市场管理关系:

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 就要求种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坚决打破条块分割, 封锁和垄断, 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竞争会导致垄断。而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又会约束市场功能的实现, 妨碍资源配置的优化,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市场本身又无力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就需要国家干预, 加强市场管理。这种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就是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同样需要经济法调整, 这样才能完善市场规则, 有效地反垄断, 制止不正当竞争,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实现市场功能。市场管理关系应该由经济法来调整, 这一点在经济法学界已经达到了共识。

(四)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 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严格的讲, 社会保障关系与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和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有一定的区别, 它并不一定是直接在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还包含有与经济运行不可分的经济关系。从社会保障的运行看, 社会保障涉及到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 直接影响到经济运行的可持续发展, 并且同时也是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 促进经济的发展。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社会保障“吃大锅饭”的现象已不复存在, 国家也不能再靠强制命令的方式, 要求各单位和部门把社会保障责任承担下来。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者遇到风险后的基本生活就难以保障, 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 仍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干预, 使人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所保障, 经济法通过社会保险法、社会扶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福利法等法律制度, 对城乡生活贫困的家庭进行救助, 使人们对自己的未来进行合理的预期, 解决其后顾之忧, 刺激经济的发展。同时, 也必须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通过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 对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等进行特殊的保护。

总之, 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上述四种经济关系必须要由经济法加以调整, 首先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 且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种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的功能;同时, 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更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提高经济效益,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种明钊.竞争法[M].法律出版社, 1997.

[2]李兴江, 李和平.经济法概论[M].中国城市出版社, 1997.

8.面向对象的类测试技术研究 篇八

关键词:面向对象; 软件测试;类测试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1027202

1面向对象软件的类测试

面向对象软件从宏观上来看是各个类之间的相互作用。在面向对象系统中,系统的基本构造模块是封装了的数据和方法的类和对象,而不再是一个个能完成特定功能的功能模块。每个对象有自己的生存周期,有自己的状态。消息是对象之间相互请求或协作的途径,是外界使用对象方法及获取对象状态的唯一方式。对象的功能是在消息的触发下,由对象所属类中定义的方法与相关对象的合作共同完成,且在不同状态下对消息的响应可能完全不同。对象中的数据和方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测试过程中不能仅仅检查输入数据产生的输出结果是否与预期的吻合,还要考虑对象的状态。模块测试的概念已不适用于对象的测试“类测试将是整个测试过程的一个重要步骤,它与传统测试方法的区别可用图1来表示。

面向对象软件的类测试与传统软件的单元测试相对应,但类包含一组不同的操作,并且某特殊操作可能作为一组不同类的一部分存在。同时,一个对象有它自己的状态和依赖于状态的行为,对象操作既与对象的状态有关,但也可能改变对象的状态。因此,类测试时不能孤立地测试单个操作,要将操作作为类的一部分;同时要把对象与其状态结合起来,进行对象状态行为的测试“类的测试内容分为:(1)基于服务的测试(测试类中的每一个服务);(2)基于状态的测试(考察类的实例在其生命周期各个状态下的情况);(3)基于响应状态的测试(从类和对象的责任出发,以外界向对象发送特定的消息序列的方法来测试对象的各个响应状态)。如图2所示。

2类测试技术

2.1基于服务的类测试技术

基于服务的类测试主要考察封装在类中的一个方法对数据进行的操作,它可以采用传统的白盒测试方法。为克服软件测试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保证测试的质量,提高软件的可靠性,下面我们介绍一种类的服务的测试模型及相应的测试策略。

BBD通常有两种获取途径。一是采用逆向工程的方法根据源程序画出流程图,然后构造出BBD。但这毕竟是在缺少软件开发前期的分析、设计文档或文档不齐全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的办法。当源程序不正确时构造出来的BBD就是错误的。另一种途径就是追根溯源,在软件的分析、设计阶段就根据测试的需要构造出相应的BBD。这样就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正确地指导类的服务的测试。

2.2基于层次增量的类测试

层次增量测试的基本思想是:首先分别测试父类的各个成员函数,再测试成员函数间的相互作用,把测试用例和执行信息保存在/测试历史中,在测试子类时,根据父类的测试历史修改部分的定义以及实现语言的继承映射来决定子类中的哪些特征应当重测试以及父类的哪些测试用例可以复用。

这种根据类间继承关系的层次特性对类进行增量测试的技术是由M. Harrold等人提出的,其特点是复用父类的测试信息来指导子类的测试。每一个子类看作由两部分组成:从父类继承的部分和修改部分,如图3所示,其中符号“|”为并置运算符。

类中的特征被分为6种类型:新特征:子类中新定义的特征;递归特征:在父类中定义、未被子类重定义的继承特征;重定义特征:在父类中定义、又在子类中重定义的特征,重定义特征在子类中屏蔽了同名(同参数表)的父类特征;虚新特征虚特征是指其实现尚不完整、留待子类重定义的特征,虚新特征是指子类中新定义的虚特征;虚递归特征:在父类中定义的虚特征,被子类继承后未重定义的特征;虚重定义特征:在父类中定义的虚特征,在子类中被重定义的特征,重定义特征在子类中屏蔽了同名(同参数表)的父类特征。

父类中各个成员函数的测试采用传统的单元测试技术,可以把传统的基于规约和基于程序的测试技术相结合选择测试集。类中每一个成员函数的测试历史是一个三元组{mi(TSi,test),(TPi,test)},其中mi为成员函数;TSi为基于规约的测试集;TPi为基于程序的测试集;test标识该测试集是否要(重)运行。

同一类中成员函数的相互作用的测试实际上是一种集成测试,如何进行这一测试是根据类图来确定的。在类图中,节点表示类中的一个成员函数或数据成员,有向边表示发送消息。测试数据集的选择也可应用基于规约和基于程序的测试方法。测试历史的形式也是一个三元组{mi(TISi,test),TIPitest},其中mi是类图中某一子图的根节点;TISi是基于规约的集成测试集;TIPi是基于程序的集成测试集; 取表示该测试集要全部(重)运行,取表示部分(重)运行,取表示无需(重)运行。一个类的测试历史是各成员函数测试历史的集合和集成测试历史集合的并集。

2.3基于流图的类测试技术

把传统的基于流图的测试技术应用于类测试提出了一种构造类流图的框架。在类流图中,节点表示操作,操作A和操作B之间的有向边表示允许某引用类(client)在调用操作A之后调用操作B,确定节点间是否可以联边的依据是该类的规约。

传统程序流图的测试充分性准则可以在类流图中找到对应,如类流图的节点覆盖要求测试时的操作序列应使每个操作至少执行一次,分支覆盖要求测试时的操作序列应覆盖类流图中的每条边至少一次。还可以在类流图上给出类似于数据流的定义性出现!引用性出现、定义-引用对等概念。在类流图中,所有对象的定义性出现和引用性出现根据操作(节点)中是否定义或引用该对象来确定,然后在谓词性引用和控制操作。计算性引用和非控制操作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从而可以类似地给出数据流准则中的定义覆盖准则、引用覆盖准则和定义-引用路径覆盖准则等。图4给出堆栈类(类名为Stack,T为栈元类型)的类流图,表1给出每个操作的定义性和引用性使用情况。

基于流图的类测试技术把传统的基于规约的测试应用于类测试,完全依赖于类的实现,系统地而不是随机地产生测试用例,且可全部自动化。

参考文献

[1]龚红仿,孙乐,仝青山,柳湘华.面向对象的类测试方法研究[J].长沙电力学院学报,2006,(8).

9.消费对象的研究和确定 篇九

对象的研

究和

确定

消费对象的研究和确定需要搞清楚的几个问题:

(1)在广告策略中确定的广告文案所要面对的目标消费者或目标受众是谁?

(2)目标受众或目标消费者的年龄、性别、文化层次、生活方式、价值趋向如何?

→点击此处浏览FM365.COM广告案例及其分析

(3)他们对产品的类的利益点和理想的利益点要求是什么?

(4)他们接受外来信息的习惯或特殊方式是什么?

(5)怎样的语言表达、诉求方式、风格倾向是他们最喜欢的?

(6)他们的购买习惯是什么?是否需要有特别的购买触动?怎样的触动? 焦点问题:

(1)在我国,属于对产品的功能性需求的消费者占有绝对的比例。(2)在我国,消费形态的个性化、个人化倾向正越演越烈。

显现个性特征的方式有多种,而将个性、个人观点的消费某一产品中进行表现,也是一种方式。这种方式造就了消费者自主地要求投射个性因素在环境中,要求在参加生产工序中体现自我或满足自我的倾向。

(3)在我国,属于象征性价值的消费正成为消费行为的重要原因

人们的消费落脚点,不是在产品的原有功能,而是因为附着在产品上的超物性价值。因此,人们对品牌的热衷造就了一个个不衰的品牌生命。

上一篇:黄河滩野炊作文下一篇:理想国看书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