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

2024-07-02

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通用3篇)

1.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 篇一

目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难点的思考

税务稽查局的职能是专司打击偷、逃、骗、抗的涉税违法行为,稽查局所调查的涉税案件都是曾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我们的取证过程,就是获取有效的证据最大限度还原出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证明的基础,是案件的灵魂,是税务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的依据。但是,一直以来,取证难严重阻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削弱了稽查的打击力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民营经济家族式的经营管理模式,造成取证难。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成份的不断变化,民营经济目前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法律教育手段相对落后,这些企业经营者税收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采取各种方法偷逃国家税款。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具有高度的自主经营权,财务手续简化,商品出库入库手续不健全,经济业务往来依靠“私交”,一个电话或一张便条就替代了经济合同,缺乏内部控制和外部的有效监督机制,经营活动普遍具有隐蔽性,造成检查人员的取证难。

二、市场经济秩序管理不规范,金融体制不健全导致的取证难。

目前的经济业务中,可查的卡、证交易的发展速度缓慢,而现金交易量和金额越来越大,无法遏制,巨额的现金流动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利用现金往来搞“体外循环”,搞假发票报销,隐瞒销售收入导致无法取证。

三、稽查人员知识结构陈旧、稽查装备落后导致的取证难。

现在很多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知识结构老化,不能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对电子商务、电子账簿等电子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广泛运用显得无从下手、力不从心。搜集证据的途径也还停留在一些书面资料的复印、证人证言、当事人的自述材料、询问笔录等,而对于更能直观说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及相关业务、更能固定证据的录音、录像等原始证据,目前稽查局还没有条件去取得,导致不能及时、有效的取得相关证据资料。

四、稽查手段的软弱性导致的证难取。

税务稽查部门虽是执法部门,但国家并没有赋予其侦查权,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税务稽查无权检查纳税人的住宅,无权搜查纳税人办公、生活场所等,这些规定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是必要的,但对查办涉税案件、打击违法行为而言,却又是非常不力的。如有些纳税人,他们把涉及违法行业的“黑账”、生产经营记录、资料等存在其住宅或生活区内,逃避税务检查。另外,有时候稽查人员明知有些纳税人的办公桌、保险柜内存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但无权强行取得,若强行取得也属违法取得的证据,为无效证据。这样缺乏强制性的税务稽查必然软弱无力,在很多纳税人不配合的情况下,稽查人员便束手无策,这也是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稽查规程相对滞后导致的证难取。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运用C—C电子商务模试进行网上交易,利用ERP系统或自已开发的软件进行集团内部控制,而现行的《税务稽查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发布的,对通过利用互联网交易货物、大集团内部的网上调控、调拨,开展稽查的形式、内容、方法等还没有明确,面对电子商务和加密技术,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资料收集、追踪交易十分困难。

六、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的证难取。

行政干预是税务执法的重要阻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单纯从本地利益出发,擅自下达与国家税法相违背的文件,擅自开减免税优惠政策口子。有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由,对招商企业“挂牌”保护、严禁查处,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取证。

如何快捷、有效提取涉税案件的证据己经成为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解决稽查取证难的问题:

(一)强化税务稽查依法治税手段,适当扩大税务稽查执法权力。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上来看是必要的,但对于稽查工作的种种约束,反过来却也是为违法者提供了温床,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建议尽快完善:第一,建议赋予税务机关在不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严格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存放在其生活场所和住宅内的商品、货物以及各种记录、资料进行检查的权力。第二,建议赋予税务稽查人员一定的涉税证据搜查权,提高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水平。即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对当事人不予提供生产经营记录、购销合同、有关票据等纳税资料的,稽查人员可以对纳税人的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办公家具等可能存放偷税资料凭证的地方进行强行搜查,以保证有关涉税证据不被毁灭。第三,将税务稽查部门上升为税务警察机构,使其具有对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可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留臵、监控、审讯。这样一方面可确保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可解决当前负责侦查税务案件的公安机关不熟悉税收业务、办案经费不足等问题,降低税收成本。

(二)明确几个涉税概念问题,保证稽查案件处理有据可依。

一是对于什么资料、凭证是属于纳税资料,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对比较笼统,不适于税务执法人员实际执行,致使有时税务稽查案件定性不敢引用。如企业的货物运输、出入库单据,生产记录,销售小票等,应作为重要的纳税资料在法律法规中进行确定,并授权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具体行业纳税资料范围,必须使用税务机关指定格式、样式的单据,以确保税务稽查中核实的纳税资料的准确性。二是要明确何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什么资料属于有关规定中的不能提供或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三是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如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方法在税务稽查中如何采取。建议在税务稽查中对能附以其他辅助证据的测算、推算得出的纳税人接近实际且较为合理的应纳税额,具有法律效力,以有效打击恶意隐匿、毁损纳税资料的行为。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修订《税收征管法》。目前,《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对纳税人拒绝检查的最高可处5万元的罚款限额过低,应加大处罚力度,处罚上限应调整为

20万元,让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严重受损。只有这样,税务稽查取证难才能逐步降低。

颁布《税务稽查法》。当前,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中一道至关重要的环节。国家应颁布专门的《税务稽查法》代替现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稽查取证的方式、方法,强化取证手段等,使税务稽查取证工作走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税务稽查法》要设立专门“证据”章节。明确证据收集的环节、时限、种类、主要涉税违法行为的取证要求、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审查、证据保全、未按规定取得证据的责任等内容,从程序到实体规范税务稽查证据取得,使得稽查取证有法可依,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制定现金交易管理条例,完善金融体制。要加强对现金交易的管理和限制,制定专门的现金交易管理条例,控制现金在市场上的流通量和持有量,彻底杜绝大额现金的流通,不断推行证、卡的交易,并逐步规范“证”、“卡”交易管理备查制度。

(四)强化税收基础管理,健全报备案制度。

当前,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和检查尤为重要,确立规范纳税人财务核算是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基础理念。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人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等工作中要重点检查企业的建账、建制及账簿、凭证保管、使用等情况,对企业会计兼职,无财务监督机制,无三级明细账等原始记录的异常情况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同时根据《征管法》健全报备案制度,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尤其对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企业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报管理分局备案,这样我们检查人员可以在检查前先作一些案头的准备工作以从容应对各种类型的检查,有利于稽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在软件、硬件上加大投入,增强稽查的战斗力。

当前,尤其要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一线税务稽查人员掌握获取证据的多种技能、方法,增强稽查人员搜集证据意识,拓展稽查取证新思路。一要通过多种途径,鼓励、引导税务稽查人员在熟悉税收业务知识的同时,自觉涉猎财会、相关法律等知识,建立良好的知识结构,增强独立查账能力。二要加强证据调查理论研究,为税务稽查新方法、新形式的应用提供保障。要在现有税务类高等院校设臵税务稽查办案取证课程,有计划地培养专门税务稽查人员。三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交流与协作。特别是在案件证据移送方面,应通过向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学习,统一证据形式、提高工作效率。要有针对性地组织稽查人员到公安类高等院校接受同类办案取证专业培训,或招收若干名刑侦人员充实到税务稽查队伍。四要加强硬件设施的配备。被查人员一般对询问笔录等书面材料较为警觉,但是对随意的谈话就较容易暴露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并且对一些案件采取突击性检查时,录音、录像、扫描仪等先进设施对第一时间取得有效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里明确一个概念,司法解释中的“偷拍、偷录、窥听取得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指上

述取证手段只有侵犯他人权益时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我们检查人员证明他人偷税的行为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因些在取证过程中采取上述行为也是合法的,是刑侦式检查行之有效的取证手段!

(六)注重各界协调配合。

要通过加大税收宣传、沟通力度,充分发动各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稽查取证渠道,在直接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运用多个有关联的间接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一要使各级政府成立由地方政府领导、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督促、指导,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议,会商协税护税工作等有关重大事项。各组成部门要做到分工协作,积极配合,信息共享,为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二要使征纳双方基于法律基础上实现良性互动,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从而减轻稽查取证阻力。三要使社会各界人士大胆履行举报义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举报案件的管理,严格遵守对举报人奖励和保密的一系列规定,真正让举报人愿意举报,敢于举报。同时拓宽举报渠道,建立网上举报中心。四要充分利用有关社会专业化力量。必要时可以邀请律师、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某方面的专家参与有关案件的税务稽查。

2.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 篇二

作者:张甲虎 鲁强 加入时间:2009-9-4 19:05:36 点击次数:465 近两年来,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认真贯彻“加强稽查管理”整体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狠抓稽查管理,优化内部运行机制,税收稽查工作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机制初步形成,稽查案件质量逐步提高。

但从一些稽查案件中也反映出许多问题,其中既有程序方面的错位,也有实体方面的缺陷;既有选案、计划方面的不周,又有检查、审理、执行环节的缺失;既有大征管的整体原因,也有稽查个案的执法不严等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选案方法简单、缺乏科学性。目前,一些稽查部门还没有把选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改进,选案工作比较随意,无论选案方法还是选案结果都不能满足稽查工作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是税收信息采集网络不健全,渠道不畅通,造成了选案工作的局限性,比如:有的稽查局仅将年纳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作为选案的唯一标准。二是缺乏对已获资料的综合分析,没有根据现有的信息资料筛选和归纳出主要选案疑点供稽查人员参考。三是集中选案和检查脱节,随机选取的案件出现了当年登记户、长期不申报户和注册地变更无法查找户,造成选案准确率较低,06、07选案准确率最高的为82%,最低的仅为20%。因此,健全信息采集网络,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地获取纳税人的经营信息资料,为稽查工作提供准确的案源和清晰的检查思路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首要任务。

2、检查方法滞后,缺乏针对性。随着偷逃税者的违法手段日趋隐蔽化和多样化,少数纳税人在隐瞒各类收入或虚列各项费用之前就做好了充分的策划和技术处理,稽查人员采用“就账查账、账实相核”的方法已很难查出违法问题。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要根据选案疑点拟定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通过一些细微之处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发现重要违法线索,以便查出虚开发票、账外经营等重大违法案件。目前不少大中型企业已采用计算机进行财务核算及报送各类财务报表,相比之下,稽查人员对计算机财务软件知识知之甚少,还是延用传统的人工查帐办法。因此,尽快研究开发出计算机查账软件,让稽查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机查账方法已成为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当务之急。

3、检查税种不全,缺乏系统性。复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征收不全面;有的地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实行预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复查发现后,当地稽查局提出由于征收部门不予征收,检查发现后也无法定性处理,只能“不了了之”;有的市由于下达稽查考核积分任务不科学,客观上形成了检查不深不透不全面,愿意检查小户、无问题户拿基分,不愿意查大户浪费时间;只检查简单的营业税、放弃繁琐的企业所得税;只检查主要税种、放弃小税种;以所得税汇算期间为由放弃企业所得税检查,案件检查质量甚忧。

4、取证内容不完整,缺乏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取证内容不够完整充分。在查账过程中,复制内容不够全面,在复制有关账目、凭证时没有复制时间、地点、复制人、被查单位的签名或盖章等有关内容。二是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规范,有的检查人员不注意获取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认为只要有证据就可以定案,程序合法与否并不重要。按照《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是取证方式相对单一,《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可以行使查账权、实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商品货物流通环节检查权、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的查询权等。但目前稽查部门在检查中经常运用的主要是查账、实地检查和询问等方式,案件事实证据比较单一。四是取证标准不统一,从全省范围来看,在对同一类违法行为调取证据时,不同的税务检查部门,有着不同的标准。具体表现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数量、证据的证明力和法律文书的使用上。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务处理决定的准确性,还可能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五是取证之后证据保管不力。有的案件案情复杂,收集的证据较多,由于没有妥善的证据保管措施,发生了证据遗失的情况,这既影响了检查工作的进度,也给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了困难,一旦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税务机关,将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5、审理处罚偏轻,缺乏严肃性。稽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适当,是稽查案件质量高低的关键,复查中发现审理过程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案件定性刚行不足,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有些案件,证据中未表明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在处罚时却作出了从轻或从重处罚。二是应用法律条文不准确,应用了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却不执行罚款、加收滞纳金。三是处理偏轻、处罚率低,复查的5个局2个中处罚率最高的为30.69%,最低的仅为2.32%,普遍存在仅对小税种实施罚款和滞纳金,而对主税顾虑数额大、执行难,不予处罚,形成了“避重就轻”、“轻描淡写”,从而难以“自圆其说”,出现了“企业自查,不予处罚”、“由于征管局税收进度原因,不予处罚”、“由于纳税人不申报,不予处罚”等等,缺乏法律依据,形成了潜在的执法风险。

6、税款入库率低,缺乏执行刚性。“检查容易入库难”是当前稽查工作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根据税款属地原则,各稽查局查补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均由各征收机关执行入库,导致一个案件两个执法主体,客观上形成了执行难、入库率低的现状。某稽查局2007稽查入库率仅为22.43%,甚至出现税款长期不入库,客观上造成了执行环节征管和稽查责任不明确的状况,对于拒不缴纳税款的“钉子户”,缺乏有效的入库手段,税法赋予的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基本流于形式。

7、案卷资料缺失,缺乏完整性。案卷资料缺失主要表现为:有的案卷中未发现纸质《检查通知书》的存根,而以《送达回证》替代;有的缺少稽查对象的基础资料,如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财务报表、工资表等;有的归档案卷中缺少相互印证的证据。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纳税人存在的涉税违法事实,没有相关的账页、凭证、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部分证据资料手续不完备。在审查中发现调取的部分证据资料有未加盖纳税人公章,或者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有的案卷认证材料仅加盖纳税人公章,既无纳税人签名、又无纳税人陈述申辩的意见等问题,同时稽查报告内容不够规范、详尽,基础数据、计税依据描述不清。

8、建议制度未落实,缺乏实效性。稽查建议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稽查局没有做到重点问题一户一建议,而是实行多户一建议,稽查建议大多是“蜻蜓点水”、“不痛不痒”流于形式,客观上造成税务稽查中发现的税收政策缺陷、税收征管漏洞不能及时向征管、税政部门反馈,使税务稽查“以查促查,以查促收”的职能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如有的地方由于税收计划与税源分布状况脱节,造成各征管机关“苦乐不均”,税源好的地方为了控制进度,常常建立“蓄水池”,人为调节入库进度;而税源差的地方为了完成任务,采取“预征”、“预缴”的方式,“寅吃卯粮”,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征管机关突击入库查补税款、混肴所属时期、违规出具涉税事项证明,此类问题屡查屡有,难以彻底纠正。

(二)原因分析

1、在认识理念上,对案件质量观念认识不到位

当前,一些单位对稽查“干什么”主要存在三种误区:一是唯收入论。以查补收入论英雄,个别地区现在还下达查补收入计划或变相下达收入计划,导致一些稽查部门只追求查补收入或检查企业数量,忽视案件检查质量;二是唯工具论。职责错位,将稽查变成应急工具、“灭火器”,稽查部门直接从事组织收入、纳税评估、歇业检查、清理漏户等属于征管环节的工作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案件检查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三是唯服务论。扭曲了服务与执法的关系,把淡化稽查打击职能视为和谐、服务,个别地区甚至把“免查”作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条件,地方政府的“土政策”约束着稽查部门严格执法。

2、在信息手段上,严重制约着稽查案件质量的提高

一是选案手段落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稽查部门获取第三方信息难度极大,造成选案信息来源匮乏并失真;二是检查方式陈旧。不论企业规模大小、核算水平高低、税法遵从如何和业态差异,稽查部门仍沿用传统的单一的就账查账的检查方式,检查方法已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步伐;三是信息技术滞后。一些大中型企业信息化程度已远高于税务机关。目前运行的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征管信息、数据资料还不能满足准确选案、稽查分析、以查促管和技术检查的需要。

3、在管理机制上,稽查检查征管入库,执行环节缺失

稽查查补的税款由征收管理部门入库,查补税款催缴工作在征管部门,查管互动机制不完善,沟通渠道不畅,缺乏制约造成稽查执行环节职能缺失。稽查局将两书送移征收局以后,对后续税款已经执行入库的稽查部门只能靠征管局的信息反馈才能知晓,未执行的稽查局无从知晓,再加上稽查部门外查偷偏内防不廉的职能作用,使得征收部门对稽查部门所实施的稽查行为带有低触情结,二者又是平级单位,征收部门的执行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完整,但如果税款未执行回来,其责任还得由稽查局承担,这种体制无形对稽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4、在人员素质上,已不能适应现代稽查的需要

虽然现在已经拥有了一批稽查业务骨干,但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知识快速更新、中介专业筹划和偷税手段变化等等,都向稽查干部的业务素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稽查队伍中能独立完成检查任务的还在少数。在政治素质方面,一些干部缺乏敬业精神,更有甚者不坚持职业操守,检查后将问题放水。虽然近几年加大了稽查队伍的培训力度,由于日常分工和人员知识素质的差异,稽查系统人员业务素质呈现出两级分化,业务素质好的稽查干部经常被送去培训、考试,业务素质较差的反而不经常参加培训、考试,呈现出为应付上级考试培训多,为稽查工作实战运用培训少;综合型的业务培训多,行业性的业务培训少;基础理论培训多,典型案例培训少等等,这些都加剧了查帐人员业务素质差异较大,不能适应与时俱进的现代稽查的需要。

三、进一步加强稽查管理,全方面提高案件检查质量

为了进一步改进税务稽查工作,整体提高案件检查质量,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树立现代稽查理念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基础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这是税务稽查的法定职责,稽查部门应牢固树立以职责、法治、学习、遵从度为核心元素的现代稽查理念。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是现代稽查的首要职责和第一要务,能查出偷税大要案才是硬道理,查补收入只是副产品。“打击一个,震慑一批”才是最高层次的以查促管;法治是稽查工作的灵魂,依法稽查是现代文明的主要特征;学习是人类进步的根基,是提高稽查能力的最佳途径;全面提高企业的税法遵从度是稽查的根本目的。归根到底,现代税务稽查应该成为税收制度的保卫者和税收秩序的维护者。

(二)科学选案是提高稽查案件质量的前提

一是充分借助各类信誉等级制度,实施选案。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生产经营状况,通过社会职能部门了解掌握其信用程度,并通过税务部门的检查,对纳税信誉进行综合评价,以此增强确定稽查对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和信息共享网络系统,利用收集整理基础资料,通过税源监控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及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方面的信息;查看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等资料,针对企业具体情况测算分析,对税源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确定被查对象,加强针对性、有效性,减少盲目性。三是运用分析性方法进行审查分析选案。全面了解各经济变量间的互动关系,比对本年各月或各季重要指标的波动情况,分析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查明异常现象和波动原因,核实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现象,采取内查外调相结合办法,合理确定稽查对象。

(三)完善管理是提高稽查案件质量的关键

一是强化内部制约,防止形式主义,促使稽查向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发展。首先,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标准。如检查底稿记录的内容、形式;取证内容的要素、程序。其次,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按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落实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交接,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再次,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所有案件实行分级集体审议,严把案件的质量关、定案关,防止检查工作中的“走过场”和“人情案”的发生,确保稽查工作的力度。

二是规范执法,严格按照税务稽查程序实施稽查,增强税收执法意识,避免执法违法。首先,深入学习《征管法》、《稽查工作规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加深对税务稽查执法基本规范的理解。其次,为指导实际操作,规范执法行为,设计稽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明确实施税务稽查前期、中期、后期各阶段所要做的工作、质量标准、时限要求、手续程序等,从而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程序的可操作性。再次,完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力求通过静态资料来反映税务稽查的执法动态过程。坚持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粗暴执法,越权行事。

三是完善制度,做到程序合法、规范,行为标准、统一。规范实施税务稽查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完善税务检查底稿工作制度、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制度、检查调账工作制度、协查和延伸检查工作制度、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制度、违法事实确认和告知制度和涉税案件审定工作制度、稽查查补税款专项入库管理办法等,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四是技术进步,进一步完善稽查信息系统,加快全省范围应用步伐。按照《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对四环节的运行在软件程序上统一规范。如:规范文字应用、案情叙述、案件定性、文书格式等,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的原因能力。

(四)强化检查严格审理是提高稽查案件质量的核心

一是税务检查取证要符合法定程序,取证的方式要得当。一要程序合法,税务案件调查取证的时间应该是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税务机关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二要取证得当,《税收征管法》只授权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因此,税务检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方式只能在上述法律授权的检查项目和范围进行,否则,超越了法律授权的检查项目和范围进行检查就是违法行为。

二是检查取证的证据资料来源要合法,并依法为纳税人保密。一要资料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二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进行保密,并对税务机关查询所获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三是必须把好案件审核定性关,确保案件定性准确。首先,做好把关工作,对案件审核定性时应严格根据违法事实和已获取的证据资料定性,而不是根据检查人员的结论定性;其次,对证据不足难于定性的案件应退回稽查环节进行补证;再者,耐心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认真进行核实,做到公正执法,准确定性。

(五)强化素质是提高稽查案件质量的保证

一是努力培养稽查干部的职业道德意识。切实把“公平执法,规范操作,廉洁从税,令行禁止,严守秘密”作为稽查干部的职业道德标准。

二是全面提高稽查队伍的专业技能。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培训,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的方法,强化稽查人员的专业技能;二要要健全岗位考核体系,对不具备稽查业务基本技能,要运用各种方式和措施,加强对税务稽查干部的培训,切实提高税务稽查干部的会计、法律、经济、计算机等知识和能力,造就复合型的税务稽查干部队伍;三要通过培训仍不适应稽查工作需要的人员,要调整稽查队伍,逐步达到全员上岗的稽查队伍建设目标。

三是建立税务稽查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明确稽查人员标准,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未获得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税务稽查工作。

总之,通过转变理念、科学选案、完善管理、强化检查、严格审理、强化队伍,才能确保稽查案件质量的提高,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有力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诚信纳税,建立良好的税收征纳秩序。

3.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 篇三

稽查的基本程序是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程序,即通过计算机、人工或者两者结合,对各类税务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分析、比对和数 据处理,从而在所管理的纳税户、扣缴义务人中选取最有嫌疑的逃税者,进而为下一步的税务检查铺垫基础。这是税务稽查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有效地将有限的人力调配到最需要稽查对象上的重要措施。而选案准确与否直接决定着稽查成果的大小,选案准确程度涉及整个稽查工作的质量。但在选案实践中常常 会碰到与准确率相制约的问题,比如,选案当中时常会出现认为选出的是正常经营户,但到了现场却己注销,认为是大户却是一个小户,认为有偷税嫌疑,却已经如 实审报纳税。导致稽查人员在实施环节上的应有作用大打折扣,不仅造成人员和时间的浪费,也降低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和效率。因此,如何提高选案准确率是我们 必需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税务稽查选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稽查选案机构人员单一

目前在全国税务基层稽查机构中虽设置了选案部门,但在人员配备上一人多岗现象较普遍,有的兼职举报中心,有的兼职综合科室,在税务稽查四环节中,选案是人员最少力量最薄弱的环节。案源管理没有得到重视,在日常选案工作中,选案人员往往是被动地按照上级专项检查的布置整理行业纳税户的基本资料,难以系统地对行业纳税人的信息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研究,选案效果不理想。12、稽查选案缺少联动机制

由于稽查选案部门与管理部门缺乏规范的信息交流,选案人员对

辖区内纳税人情况不了解,加上部分纳税人变更经营未在税收征管软件CTAIS系统中更新数据,如纳税人因变更经营范围重新划分行业后未在CTAIS系统中更新,造成信息错误,从而导致选案人员判断错误。另一方面是案件稽查结果与选案缺乏分析反馈机制。选的怎么样,查的怎么样,结果如何,从上到下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考核机制。

3、稽查选案案源信息缺乏

当前选案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数据信息

从税收征管软件CTAIS系统中检索查询。由于纳税申报资料较单一,加上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结果不实、会计信息失真的影响,导致选案准确率不高。如果纳税人建立假账、资金体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其相关数据指标就不可能真实地在系统中反映出来。计算机选案所依托的信息数据严重不足,影响了选案准确率。

4、稽查选案方法不够规范

目前尚未有一套全国统一的规范的计算机选案系统,在基层工作

中以人工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主要是根据上级布置的税务稽查计划整理征管资料,数据局限于销售收入、税负率等几个基本指标,有的地方更是简单地以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大多数凭借主观印象判断,选案方法缺乏科学性。

二、影响稽查选案准确率的主要因素

1.稽查选案机构及人员受客观条件限制。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实施的调查情况看,在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的四个环节中,选案是最薄弱的管理环节,由于受稽查人员少的限制,绝大多数地区都末按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设置选案科和专职的选案人员,案源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2.稽查选案信息不足。由于选案工作未与征管及相关部门实现计

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因此可提供稽查选案利用的有效涉税信息少之又少,只有管户的税务登记 信息和上纳税情况的基本信息,而且在执行中由于现有的信息更新不及时,经常造成纳税户的注册地址、电话与实际不符,对稽查实施工作的开展造成很大的不便。

3.现行稽查选案方法不规范,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体系。目前全国都没有统一的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稽查选案基本上还是依靠人工选案,计算 机选案尚没有科学严密的选案指标,选案随意性较大,准确性较低。人工选案主要是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确定税务稽查对象,依 赖税务台帐或凭借选案人员及一些老同志的主观印象进行,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4.选案部门不能有效掌握纳税人情况。由于选案人员既不直接接触纳税人,也不保管纳税人档案资料,而稽查与征收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配合,导致具体选案人员对纳税人情况不了解。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案件信息交流少,在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系列运作过程中,案件移送、信息传递还没有一整套好的办法,未形成良 好的按职责

规定移送、转办的工作流程。与其它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少,信息互通少,可比信息少。

5.专项检查,交办、转办及群众举报案件,协查案件影响选案准

确率。每年配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项检查多,结合当地实际征收管理情况的检查;上级交办、转办及群众举报案件也逐年增多。另外,协查案件增长迅猛,这样稽查部门安排相应的稽查计划其自主性就受到很大约束。

三、提高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的措施

1、重视稽查选案人员配备

从根本上重视选案工作,配备专职选案人员,安排政治觉悟高、税收财会业务扎实、计算机应用熟练的人才充实到选案岗位。建立选案工作制度,制定日常选案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将选案准确率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激发选案人员工作积极性。

2、内外联动多方采集信息

(1)完善税务系统内部信息采集机制。加强征收、管理、稽查

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每月召开交流例会,把征收管理发现的行业性问题及单个纳税人违法疑点资料作为传递内容。选案部门要主动了解一定时期税收征收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掌握经济及行业发展态势,关注各类异常信息收集,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管理部门已建立的“税源行业监控模型”排查异常申报纳税人。了解非正常户及待注销纳税人即时变动情况,排除干扰信息。定期与纳税评估部门碰头,对评估发现偷税疑点的要深挖细究。

(2)构建税务系统外部信息采集机制。随着纳税人应付税务机

关经验的丰富,税务稽查就账查账的难度已越来越大,相反纳税人对其他部门则相对没有防备,从第三方部门获取的信息往往可信度较高,也从侧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能为稽查选案提供有效的线索。要探索构建税务系统外部信息采集机制,定期通过其他外部协作部门收集能反映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各类综合信息资料,如工商变更信息、水电消耗信息、银行信贷信息、司法诉讼信息、海关进出口信息、行业协会信息、新闻媒体广告信息等,寻求税收违法疑点。

3、创建选案指标评价体系

通过税收征管软件CTAIS系统能检索到纳税人的第一手数据,要

以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率、销售净利率、资产报酬率、所有者权益报酬率等为重点财务监控指标;以销售收入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为重点税收监控指标。汇总多方收集的财务、税收监控指标以及其他第三方综合信息资料,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加强案头信息分析,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特点、行业状况及企业经营等各方面信息资料,运用横向、纵向比较及指标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企业的纳税状况进行分析。从纳税人财产构成、生产规模、能源消耗、技术含量、销售对象、产品定价、产品利润、税收负担等方面整合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多视点广角度的信息反映,尽量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可能性作出客观评价。

4、创新稽查选案分析方法

试行稽查选案积分评价办法,以纳税人的选案指标评价体系为基

础,结合纳税人的税收变动情况、异常经营行为、纳税信誉等级、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信息,分行业制定计分标准,对纳税人综合量化计分并排序,通过综合的数据模型定量分析判断,查找潜在的税收违法嫌疑者,为稽查选案提供准确对象。

5、建立选案效果反馈机制

案件查结后对选案效果进行评价和反馈,对于选案不足的信息加以补充,对于选案不准的方面加以修正,对于选案准确的思路加以推广,形成一个主观推测——客观验证——主观归纳的循环反馈的良性链条。通过后期评价选案,对设定的选案指标加以修正和完善,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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