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安全问题

2024-11-20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共8篇)

1.网络隐私安全问题 篇一

一、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延伸和体现,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二、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选择权: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

2、知情权: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他的哪些信息、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等。如果用户无法得知上述情况,知情权就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权利。

3、控制权:用户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其个人资料,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等,并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后享有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的权利。

4、赔偿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保护其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当网站或其他侵权者利用用户信息资料侵犯其隐私权时,用户有权要求网站经营者或其他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主要表现

追究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因素,主要是由网络的特性所决定的,Internet作为全球媒介不分国界,具有开放的属性,在相应的软件开发出来以后,就能够很容易地收集和储存相关信息,从行为上来看,侵犯网络隐私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网络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隐私即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网上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最令人震惊的事件是1月法国总统密特朗解雇的私人医生推出了纪实作品《大秘密》一书,披露密特朗的健康档案。

2、未经授权收集、截获、复制、修改他人信息

1.黑客(hacker)的攻击。他们通过非授网络隐私权权的登录(如让“特洛伊木马”程序打着后门程序的幌子进入你的电脑)等各种技术手段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而被侵权者很少能发现黑客身份,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2.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3.垃圾邮件泛滥。网络公司为获取广告和经济效益,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用户个人信息,后将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而后者则通过跟踪程序或发放电子邮件广告的形式来“关注”用户行踪。

四、中国立法保护是什么

从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隐私权并未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不足,但其所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明显不能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隐含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这不失为一种立法的进步,但仍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这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19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

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比较成形的法律,仅是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因此,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我们很多网友都不知。我们常见的无非就是那些为了生活而努力所谓明星们,感情纠纷、离婚**等各种明星们的隐私都会被狗仔队拿出来说一通,网友们的各种谩骂。因此,患上抑郁症的明星不占少数。希望大家别再进行网络攻击,还明星们一个私人的生活。

 

2.网络隐私安全问题 篇二

一、社交网络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冲击

(一)社交媒体的用户数持续上升

社交网络媒体(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是一种交互式的社区网络应用服务类型,它结合了电子公告牌(BBS)和新闻组网络系统(USENET)的特点,可以让用户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发布各类信息,包括个人的活动、国内外的大事、图片等。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社交网络媒体,如美洲的Facebook、Twitter,非洲的Mxit, 瑞士的Glocals,加拿大的Nexopia,中国的新浪微博、人人等。调查显示,最大的社交网络服务使用群体来自于亚太地区,有超过615亿人次,其中亚洲月活跃用户约3.6亿,日活跃用户约2亿。2014年7月发布的《中国社交类应用用户行为研究报告》显示,在我国网民中,社交网站(包含QQ空间)覆盖率为61.7% ,微博覆盖率为43.6% ,57.9% 的用户每天都会使用社交网站。[1]

在全世界范围内,社交网络由于其独特的优势而吸引了广大的用户,用户的使用率也一直上升。使用者可以在社交网络的系统上建立公开或半公开的个人档案,同时可以建立其他使用者的名单,并与这些使用者建立“关系”。用户双方建立好友关系是网络交往的基础,一旦建立了“好友关系”,社交网络就会向用户提供信息流,从而满足用户记录、发表、分享、评论的需求,使用户和网上好友保持联系。除此之外,用户还可以在网络上与好友分享文章、照片、视频等。以Facebook、新浪微博为例,一旦一位用户在这样的社交网络平台上加另一位用户为好友,那么双方就可以查看对方的地点、工作、教育背景、兴趣爱好、照片、状态、事件等,这两位用户在享受交流的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隐私被广泛传播的风险。

在美国,早期的研究显示社交网络的使用者并不关心他们的隐私,但最近的研究发现,这些使用者开始关心他们的隐私,但是由于某些原因,用户不能有效地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隐私,其中社交媒体鼓励人们暴露个人信息、并过低地评价暴露信息的风险是其中的一个原因。[2]

(二)社交网络对传统隐私保护制度的冲击

传统对隐私的界定采用的是二分法,即敏感的和不敏感的信息、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政府信息和个人信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等。从传统的隐私界定来看,只要不干涉他人的私生活、暴露他人的私人信息,就可以称得上是对隐私的保护。

通过对二十世纪关于隐私的公共政策、法律法规、法院判断以及商业惯例等的分析,可以发现决策者、普通公众对于隐私的界定有三个原则,其一是限制政府监控与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其二是不得公开、获取敏感的、个人的信息;其三是不得侵犯个人或私人的领域。[3]以上原则体现了私人领域的神圣性:处在私人领域中的信息等受到保护,即使是国家机构也不可以非法侵犯。沃伦和布伦代斯 (Warren and Brande is) 对该种隐私界定方法持强烈的支持:“普通法一直认为一个人的家是他的城堡,即使是对执行命令的官员来说,一个人的家也应该是固若金汤的。”[4]这样的划分方法更多的是基于政策和法律控制的考量,即未经许可侵扰、搜集、公开敏感的或个人的信息被视为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在传统社会,对隐私进行二分法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商业机构、权力机构非法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因为个人的信息更多地是被一些组织机构收集,我们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性规定对这些组织机构进行规范,从而控制这些机构对隐私的侵犯。

传统隐私的界定法中含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它假定了“公共和私人”之间有一个清晰可见、泾渭分明的界线。然而,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社交媒体的盛行,这一隐私的判断标准受到了挑战,公共信息与私人信息之间的界线正在变得模糊。每一个社交媒体构成了一个虚拟的人际沟通网络,用户不仅记录个人的生活,也会对其他用户倾诉,如会选择让自己的好友看到状态更新。个体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多是个人的私人信息,当这些信息发布之后,发布者已经失去了控制的能力,这些私人信息可能会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传播。此时,这样的信息还可以被视为是私人信息吗?如果个体发布的信息中有他人不愿意公开的内容,是否可以视为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传统的隐私界定,已经无法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

(三)2013 年前后社交网络中的隐私困境案例介绍

阿伦·维斯汀(Alan Westin)在《隐私和自由》一书中写道,隐私权应被定义为人们控制有关自己的信息的传播的权利,因此,隐私权的核心是隐私控制权。[5]社交网络带来的一个巨大的挑战是用户对信息控制权的部分丧失,由于用户只是信息链条上的一个节点,信息一旦发布将不再受发布者的控制。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是否会引起他人的不快,是否会侵犯他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经过大规模的传播,是否具有公共性?在现实中,类似的问题、此类的案例一次次地发生,但并没有引起我们对隐私伦理困境问题的反思。

早在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因为自己发了一条抗议保安的微博而引起了诸多网友的抗议,这一事件也成为各大媒体报道的焦点。当年的12月2日,何兵教授受邀赴中国传媒大学授课,乘车到该校南门时,因无校方保卫部签发的车证,被值班门卫拒之门外。随后,何兵将此事发到实名认证的微博上:“传媒大学的保安好牛啊,学校请给博士生讲课,联系的学生忘了办手续,一再解释不行,学生出示讲课安排单不行,给看名片不行,大雪天就是不让车进,传媒大学保安,以为在保卫中南海啊?”微博发出后,当日就有数千转发几百评论,有人批评他作为一个法学教授没有规则意识。当晚7时许,名为“传媒保安”微博用户回应此事,称“学校有规定确实不让进,校长都不例外”。随后,中国传媒大学党委副书记田维义发微博“力挺”“传媒保安”:“在这件事上保安没有错,感谢保安尽心尽职,也感谢保安队员们平日对同学们的热情相助!”何兵教授与传媒保安的冲突进一步“升级”为网络热门事件,并引发了一场论战。[6]

在2014年发生的“王牧笛要砍人事件”也是由于私人信息的公共化传播而引发了争议。2014年2月21日下午,广东卫视主持人王牧笛因女友看病被护士连扎四针,在其认证的微博上称:“小兔皮肤过敏,陪她去打点滴,竟然连打四针才找准血管,我也想拿刀砍人,操!”该微博发布之后,引来众多网友的热议,认为其作为公众人物,在微博上发表这样的言论,非常不恰当。虽然当晚王牧笛就删除微博、进行公开道歉,但这并没有平息这场风波。在22日中午,中国医师协会发出公开信,谴责王牧笛的言论。协会称:“王牧笛的言论和素养不适宜担任节目主持人,广东卫视应当责令其下课!”在23日晚上10点多,广东卫视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王牧笛作为主流媒体的节目主持人,在其个人微博上公开发表不理智的过激言论,十分错误。频道已责令其深刻反省,并将按照电视台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当晚,王牧笛再度发微博道歉。他表示,事发时,自己“用错误的方式表达愤怒,气时口不择言,尽管当晚冷静后删除微博并道歉,但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追悔莫及”。在当事人两度道歉后,该事件才终告平息。

在此,需要我们思考的是,个人在微博上发表的供朋友阅读的私人信息,为何能够演变成一个公共事件?以“公共私人”两分法对社交网络中的信息进行区分,是否可以解决隐私保护的困境问题?为什么社交网络中的个人呈现在一定环境下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困扰?如果要理解并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介绍“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

二、基于“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的网络中的隐私分析

“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Contextual Integrity Theory)”是由纽约大学媒介、文化与传播研究所的海伦·尼森鲍姆(Hele n Nis s e nbaum)教授在《作为脉络完整性的隐私》中提出的。该理论主要探讨在社交网络环境下,个体的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所面临的隐私问题,并回答了此类隐私问题出现的原因。个体有可能传播一些个体并不是特别在意、特别敏感的信息,但这一信息通过社交网络传播之后,个体往往会觉得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了,即使是没有达到被侵犯的程度,但也会产生一定的情感上的不适。“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提供了一个视角来理解与评价这种隐私问题。“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主要包含两个内容:[7]

其一是,我们生活的情境并不是都可以简单地区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而是处于“多重个别场域”(plurality of dis tinctive re alm s)之中。与亲人在家、去工作、去看病、与律师交谈、去银行等这些日常的生活情境中的信息分享,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如果把信息从特定的情境之中抽离,放在另一个情境之中,就会破坏信息的脉络完整性。

其二是,在每个特定的情境之下,都有明显可见的或者隐约可见的规范(norms)与之相适应。有很多因素影响与塑造着情境中的规范,如历史、文化、法律、惯例等。同时,这套规范既塑造也限制着个人所扮演的角色、所采取的行动和所持的期望。如果改变了情境脉络,信息无法符合新的情境脉络中的规范,就会产生信息传播中的不当。在Nissenbaum的隐私解释中,有两种类型的信息规范性,一旦侵犯了任何一种信息规范,那就意味着隐私被侵犯。

第一种是规范的适当性(norms of appropriateness)。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只要个人处在一个情境之中,都需要依据该情境中的规范而行事。一旦违背了该情境之中的规范,就会有侵犯隐私的风险。这一观点与“角色”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处,即每个人在不同的场景中,有不同的角色扮演,需要遵循那时那地的角色规范。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往往出现在单一的场景之中,如会议现场、约会的酒吧等, 个人可以根据这些具体的情境调整自己的言语、行动,如在会议现场个人往往以庄重严肃的面貌出现,在约会的酒吧则会显得轻松欢愉。个人可以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言语、行为,从而做出适合这一情境规范的举动,满足“规范的适当性”原则。

然而,在社交媒体环境下,信息出现的情境变得极为复杂。上述案件中的王牧笛在道歉信中写道“我基本是把微博当日记来写,记录我的生活、我的情绪。当天下午我一时冲动,在平时当作自己日志的微博上写下一句出格的话。”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这位社交媒体的用户来说,他那“充满对医护人员愤怒和对女友关爱的话语”只是在那时那地产生的,并且是希望传达到自己的亲人朋友那里。可以想象,这样的话语如果出现在“朋友家人”这样的情境之中,不会引起任何的争议。然而,当这样的话语通过社交媒体不可避免地传达到“医护工作者”那里时,整个话语的情境变了,这样的言语显得完全不合情境规范了,于是中国医师协会发布声明, 认为“王牧笛的言论和素养不适宜担任节目主持人,广东卫视应当责令其下课”。

我们也可以用该准则分析“何兵与保安事件”。如果何兵教授抱怨时的情境是在那天的课堂上,他可以得到授课对象足够的谅解。但当他把这样的话语发布在自己的微博上时, 在传递的过程中,话语出现的情境复杂多样,每一个情境规范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这样一句话无法在每一个情境中与每一个情境的规范相适应,于是困境便产生了。这一句“原来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在一定时间内知悉的事件”在微博上被不同身份、地位的人获知,从而使一个并不敏感的信息变成了热门话题。

第二种是规范的传递原则(norms of distribution)。传递原则是限定信息的传递渠道和方向,从而使一定的信息只传递到合适的信息接受对象那里。并非所有的信息都适合传递到所有的对象那里。信息在不同的情境之中,有不同的含义, 如果某一信息传递的流向、传播的对象不同,那便呈现出不同的意义。如朋友之间可以分享自己的隐私信息,这是符合传递原则,但是如果一方将其信息公开传播到第三方那里, 就不符合信息“合理流动”的要求。

Face book曾在2006年推出了“Ne w s Fe e d”功能,即如果你的好友更新状态,你不必去他的主页,因为这些更新的状态会直接显示在你的主页上。当这一功能推出时,受到了用户的欢迎,但也受到了一些用户的强烈抵制。抵制的原因在于,信息的传递路径改变了,使一个用户很容易地、即时地得到了其他好友的信息。正如Nissenbaum所说,隐私其实就是信息的扩散范围问题。虽然你的好友有很多信息在社交网络中,但这些信息并不是很便捷地获取,当这些信息可以很容易地、即时地获取时,个人的隐私实际上就被极大地暴露了。

在上述的案例中,无论是王牧笛还是何兵,当他们发布那条有着愤怒语气的信息时,其实只是希望传递给自己的好友,而并没希望传递到中国医师协会、电视台那里。然而,社交媒体时代,信息传递一个最大的特点是传播者实际上无法控制信息的流向,即使是自己将所发布的内容删除,也无济于事。在发布信息的当晚,王牧笛删除了这则微博,并发表公开道歉称:“……冷静之后,悔恨万分,作为媒体人,我不应将私人情绪在公众平台宣泄,更不应口出恶言,现向所有医务工作者及网友们诚恳致歉。”即使如此,他也无法阻止该信息被他所工作的单位看到。可以说,在这过程中,个人无法控制信息的传递过程、传递方向,信息的传播违背了传递的适宜性原则,从而带来了隐私上的困境。

在社交网络环境下,判断某一信息是否属于隐私,并不是看该信息是属于公共信息还是私人信息,是发生在私人领域中,还是发生在公共领域中,而是需要将该信息放置于一定的情境脉络中,看其是否符合该脉络中的“规范”,是否符合规范的“适宜性”、“传递性”原则。脱离情境脉络而孤立地审视信息,无法判定该信息是否侵犯隐私。所以说,隐私权不是一种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也不是一种控制个人信息的权利,而是一种“个人信息合乎适宜地进行传递”(appropriate flow of pe rs onal inform ation)的权利。当信息在传播过程中, 一旦违背“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的两个原则,那么就会发生侵犯隐私现象。“情境脉络”抽象地泛指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经历的各种社会结构,而“情境脉络”的性质,则是深受特定社会时空里面的文化历史、自然环境、政治结构、政治制度、宗教体制等因素的影响。[8]

三、社交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困境的理论分析

社交网络发展的初衷是为现实中的个体在互联网上构建“关系”,从而促进个体之间的互动与交流,所以,用户总是基于自我呈现或是扩大自己社会资本的目的,进行个人信息的自我暴露,这些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面临着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我们可以利用“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进行解读。

首先,用户在更新自己的状态、公布自己的位置等时,其所期待的情境脉络与网络上实际的情境脉络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如一学生用户更新自己的状态为“老师上课讲的笑话一点也不好笑,很枯燥”时,他所期待的情境脉络只是学校环境、他的传播对象只是他同学,所以这一行为只是一种情感的表达。然而,通过社交网络的传播,他的这位任课老师会看到,于是这成为一件对于师生来说都比较尴尬的事。

其次,用户发布的信息由于在传播的过程中,逐渐会脱离原来的情境脉络,而进入新的情境脉络之中,这样就会使这一信息有可能并不适合于新的情境脉络中的规范,从而对信息的发布者或相关人造成困扰。网络是一个所有人都可以参与的全球化的公共媒体,用户自以为发在“好友圈”的信息可以被任何人看到,因为人人都可以参与到这道信息流的传播过程中。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这种在网络上的信息传播范围,与他现实中发布的信息传播范围,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有可能被广泛传播,被你熟悉或不熟悉、相关或不相关的人获知。而通过社交网络获知你的个人信息的人,实际上已脱离你发布信息时的情境脉络,所以会做出各种你所无法预知的解读。这些隐私被暴露的困扰就在于, 这一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破坏了社会“情境脉络的完整性”。

可以说,大多数人在社交网络媒体上的朋友的数量,都可能包括但远远多于现实中生活的朋友的数量,用户在加入社交网络经营社交活动时,不免会揭露相当程度的个人资料,这便成为社交网络显见的隐私疑虑。“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提供了规范的适当性和传递的适当性原则,可以分析哪些信息分享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哪些信息分享行为是违背隐私保护的。

本研究主要是说明个人主动在社交网络中发布信息所带来的潜在隐私伦理风险及其风险产生的原因。规避此种隐私伦理风险其实并非容易,因为网络用户隐私保护意识比较淡薄,甚至于有些用户觉得在社交网络上个人信息就应该处于完全透明、易获得的状态,更多的社交网络媒体用户并没有意识到社交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也需要得到保护;同时,社交媒体运营商有意识地宣扬“用户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与安全性”,从而鼓励用户无所顾忌地分享信息。这种个人信息的分享与传播,对于社交媒体运营商来说,是可以带来巨大利益的,所以更多的运营商回避了网络隐私保护中的伦理问题。

在这种情况之下,规避隐私伦理风险,除了需要用户提高自己的警惕性外,更需要社交网络媒体运营商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如社交媒体运营商通过程序设定,在每一次发表之前提醒“您所发表的信息会被您的朋友、亲人、同事看到,您确定要发吗”之类的信息,从而引起受众的注意。社交网络媒体Facebook将使用者的社会关系区分为“朋友”与“非朋友”,从而设计出“仅朋友可见”的限制,虽然该设计过于简化现实生活中的互动类型,但可以看到它考虑了不同的情境脉络的影响。网站运营商要确保隐私权政策清楚且诚实,用户事先被告知充分的信息及隐私被用的风险,从而发挥“善良”运营者的作用,这些都不失为是较好的办法。另一方面,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也可以从保护消息费的权益入手,要求社交网络媒体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不是最完美的解决之道,但多少也能缓解网络使用者的隐私疑虑。

摘要:用户使用社交媒体不断地主动发布自己的信息,时常会带来隐私问题上的困扰。过去对隐私的概念界定受到冲击。本文基于“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分析我国微博上的两个隐私困境的案例,探讨在社交媒体环境下隐私伦理问题出现的原因,其原因是由于用户发布的信息冲破了原有的信息情境脉络,从而破坏了“适宜性”、“传递性”原则。

3.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探讨 篇三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防范;电子商务

一、网络时代隐私权概念的发展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强调任何人均应有不受干扰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被动消极的权利。但在计算机出现之后,不断发展的电子数据处理技术,可以对个人资料进行全面的记录,再经计算机处理后,得以大量、迅速传递及利用,一旦有误用或者滥用,将对个人隐私或人格造成比传统社会大得多的危害。显然,这种趋势已经强烈威胁到个人资料的隐秘性,当个人资料轻易地暴露于有心人的侵袭与操控之后,个人隐私及其权益尊严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危害。这样,传统意义上对隐私权保障的思考,就必须转向以“数据保护”为重心的思路上,于是出现了“信息隐私权”的概念,以应对网络时代隐私权受到的冲击。

一般而言,网络隐私权,即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种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具体表现在:其一,网络用户在申请网上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其他服务时,网络服务商要求用户登记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宅电话及手机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其二,个人收入、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及密码、网上交易帐号及密码、网上炒股帐号及密码、QQ号及密码、网络游戏帐号及密码等。其三,个人电子邮箱地址。其四,个人网上浏览的IP地址活动踪迹及活动内容等信息。

二、信息技术对网络隐私权的威胁

在互联网领域有很多技术都对隐私权构成了威胁,这些技术通常被黑客所利用,有一些则是被网站本身所利用。几种典型的技术有:(1)Cookies。中文意思是“小甜饼”,是一个简单的程序,其功能却非常强大。除了可以记录网民访问过哪些网站之外,网民登录自己电子邮箱时的用户名和密码,在网站上留下的信息,甚至具体到在网站上浏览时鼠标的每一次点击等,“小甜饼”文件都有精确详细的记录,而且这种记录是完整的、连续的、紧密相关的。也就是说,从网民开始上网,到离开网络,其一举一动都完完全全地处在“小甜饼”的监控之下。目前,几乎每一个网站都发送“小甜饼”,它们就像是隐藏在网民家里的针孔摄像机,人们在家中的一切活动都被记录了下来,并被传播到任何感兴趣的人眼前。(2)网络窥探虫。一种大小为一个像素大小的图片,被安放在垃圾邮件里,用以监视垃圾邮件浏览者的一举一动。只要网民打开安放有“网络窥探虫”的页面,即使什么也不动,“网络窥探虫”也会将网民的IP地址、电脑的名称、打开页面的时间、所在公司的域名、所属组织及其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隐私信息发送给“网络窥探虫”的主人。(3)网络监听软件。这种软件可以监听的内容包罗万象,从POP3到网页、从电子邮件到聊天记录,所到之处,BBS、聊天室,甚至包括私聊的内容等,都再没有秘密可言。国际网络立法的严重滞后,使互联网上的网络监听处于完全失控的状态,网民的隐私受到广泛的、灾难性的侵犯。(4)网络远程监控。它是实时的,网民在电脑上的任何操作、通过这台电脑在网络上的任何活动,都会被监控软件及时准确地传送到操纵网民电脑的远程电脑上。由于远程监控软件具有很好的隐秘性,因而对它的防范比较困难。结合IP地址、“小甜饼”、“网络窥探虫”、网络监听、网络远程控制,完全可以把网民的所有隐私信息一网打尽。更可怕的是一些类似“特洛伊木马”的纯粹的黑客软件,它们对网络隐私的恶意侵害,甚至会引发计算机犯罪。

三、网络隐私数据安全的法律防范措施

(1)关注世界各国网络隐私保护的立法状况,加大法律监管力度。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模式,国际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政策倾向:一是行业自律的模式,二是法律规范的模式。前者为美国所采纳,后者为欧盟、加拿大、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所采纳,都制定了保护电脑个人数据的法令。早在198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案》,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是处理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法案。1998年7月美国商务部发表《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欧盟国家则普遍认为,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对消费者的网上隐私权加以保护,因此欧盟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严格的立法规制思路。1999年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从而在成员国内有效地建立起了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事例表明,依靠行业自律已经不足以保障网民隐私权。1999年11月,互联网上最大的网络广告商DoubleClick以17亿美元收购全美最大的邮购资料库公司AbacusDirect,引发了隐私保护人士的高度关注,因为DoubleClick可能会将网上消费者资料与AbacusDirect的网下消费者档案整合起来,让网上消费者的真实面目彻底曝光。此外,一个名叫“目标商店”的网站,更是公然在自己的网站上明码实价地购买网民的个人信息,这家公司以一条个人信息12.5美元的代价,吸引网民介绍别人留下个人信息注册。2004年4月,互联网上最著名的网站Yahoo修订了自己的隐私政策,明确宣布自己有权向其数以千计的注册用户发送广告邮件和拨打销售电话。同时,Yahoo还宣布自己有权向用户发送宣传其自身业务的电子邮件,对于早先已选择拒绝接受任何广告邮件的用户也不例外。这些案例不仅充分展示了个人隐私被“商品化”的程度,也引发了整个社会的思考:网络从业者的自律是不是就足以保障网民隐私权。因此美国政府也开始倾向于通过立法方式规范对网民网上隐私的保护。在国内,从2002年9月30日开始,知名网站易趣正式开始实施“会员实名认证”。这样,易趣就彻底取消了网民在其网站上一定程度的匿名性。更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席卷中国企业界的建设“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热潮,各类企业包括网络公司和线下公司越来越重视对网民和客户个人信息的收集、挖掘和销售,随意买卖客户个人信息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再也不能漠然视之。2002年12月30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民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这其中并没有针对网民的网上隐私做出具体规定,这方面的规定散布在各种针对网络和电脑服务提供商的相关法规、条例中。根据世界各国保护网民网上隐私立法的趋势来看,制定中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法肯定是一个方向。(2)关注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权衡关系,有效保护公民隐私利益。网络隐私保护还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当个人隐私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究竟谁应当服从谁。这个问题的解决其实很明确,那就是,如果一味强调个别人的隐私权,会损害更多人的隐私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时候,个人隐私就必须公开。我国公安、检察和司法部门在侦破案件、起诉罪犯和审理案件过程中,来自网络世界的诸如IP地址、“小甜饼”、上网历史记录等数据和信息,已经获得法律认可,在实际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个人隐私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能放弃个人隐私权来维护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政府既要加强立法,也要督促行业自律,对于不够自觉的网站,应追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网民亦应该提高警惕,培养保护自己网上隐私的习惯,以防范网络隐私侵权。

参考文献

[1]赵战生.我国信息安全及其技术研究[J].中国信息导报.2006

[2]王晓红.电子商务环节下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策略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9(19)

[3]吴婷婷.论信息安全与电子商务[J].科技信息.2010(13)

[4]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J].政法论坛.2006(1)

4.网络隐私安全问题 篇四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在大数据发展背景下,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大数据在给网络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如用户隐私泄漏、数据存储安全等,引起了广大用户的高度重视。本文对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旨在提高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水平。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安全;隐私保护;数据安全

大数据时代是基于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网络时代洪流,海量的数据共同构成了新的网络发展态势,在带来众多应用便利服务生活生产的同时,新时期的网络安全问题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浩瀚的数据量、繁杂的数据类型和越来越快的处理速度共同构成了大数据的典型特征,尤其是在满足实时性需求方面的优势显著,但随之而来的网络安全问题日趋严峻,需要加以研究解决,从而提供更好的服务技术开发与应用。

1在大数据时代下的特征

关于大数据时代发展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

(1)规模。大数据的发展背景,数据非常复杂。,全球的总信息量已经达到8ZB。

(2)多样性。传统的数据存储类型的文本结构化数据,但在这个阶段,随着人们越来越多样化,数据载体的要求大数据开始出现一些非结构化数据,如图像和音频。

(3)价值。大数据发展的背景下,人们通过大量的信息提取、分析和统计,发现有价值的信息。

2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问题分析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代表举行的电脑硬盘容量计算机硬盘容量从TB级别向PB、ZB、EB级别的迈进,是否具有相同的类型描述数据、以及加快生成的数据处理速度也是一个现代数据管理方面的挑战。这将提升另一个数据安全管理压力,增加网络安全现状的严重性,加强数据面临的安全挑战。我们结合数据分析时代特征的安全问题,目前最典型的几个主要问题有,缺乏理解用户文件安全、用户隐私、数据存储和数据本身面临的攻击挑战。

(1)用户理解不足。大数据的价值在过去的几年里逐渐渗透到用户的个各方面。相反,用户使用的数据信息,很难避免被暴露用户信息本身。

(2)文件的安全性。文件数据处理和安全运行是云计算的核心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的基础,越来越多的用户数据,文件,等等,关注平台的存储和处理,将存在大量的敏感信息。安全文件可以从内部等级维护访问保护和控制各种威胁。

(3)用户个人隐私的安全。加强安全使用安全隔离保护升级进入者的权利保护隐私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偷窃情报数据。

(4)数据存储的安全性。数据存储时代即将崛起,但许多非结构化数据类型的确定性,缺陷记忆模式与新密码本身还不成熟,所以,无论是从技术角度还是管理角度加强数据存储方面的实践研究都势在必行,尤其是检测难度较大的高级可持续攻击等,要持续推动安全载体环境的建设。

(5)数据安全。现代互联网络中,数据的大量汇集*客不容易找到攻击对象,同事共享资源,特别是节省费用,成为数据通信平台和通道容易*客攻击的主要目标的有利条件。已经成为可以实时更新的.大学和保护措施的目标,特别是拥有海量用户信息资源和敏感信息的大数据,数据的丢失和被窃取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这些都是需要加以注意的典型安全问题。

3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对策

3.1网络安全控制对策。大数据背景下的发展,网络安全保护需要综合研究网络系统中存在的漏洞和风险,全面分析和评价脆弱性和风险,并使用最新的技术[2-5]控制网络安全问题。(1)访问控制。对网络用户的访问控制,确保人以合法的身份访问各种网络资源,有效地防止非法用户的访问。

(2)数据加密。为了实现有效的网络安全控制,必须将大量数据加密,可以转换为密文数据,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加密信息在传输的过程中保护。为了确保数据存储的安全与稳定,相关技术人员根据各种数据的特点和类型需要实现网络信息数据的安全传输。

(3)网络安全隔离控制。相关技术人员使用各种网络隔离技术实现网络安全。例如,人们可以在网络防火墙部署数据,将其存储在系统中,网络被划分为内部和外部网络,同时授权数据通道,隔离和限制的网络访问。

(4)病毒的预防和控制。可以在电脑上安装杀毒软件,电脑定期文件扫描和杀毒。更新和修复病毒。提高日常安全维护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意识。

3.2隐私保护的对策。

(1)数据水印技术。水印技术中的身份信息在不会影响人们使用数据的前提下,通过一些更难检测的方式嵌入到数据载体。数据水印技术主要用于保护原作者的版权。当前数据水印技术由于技术限制,仍然需要继续改善和发展。

(2)用户隐私保护技术。大数据背景下的发展,可以通过使用各种技术来保护用户的隐私。这些技术主要在数据生产、收购、加工、存储和传输中,如生命周期,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建立完善的用户隐私安全保护体系。通过各种技术实用性和通用性隐私保护的用户的信息,比如使用语义web的信息过滤系统和位置匿名技术,如用户的敏感信息进行个人保护,或通过使用匿名数据分布式技术提供一个广泛的用户隐私的保护方式。

(3)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目前缺乏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国家法律,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行政法规是行政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管理内容,目的是方便管理。目前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帮助理解来自不同部门的职责,但他们的专业知识,缺乏全球的定义。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法律渊源必须首先澄清当前网络安全层次结构,消除冲突的影响,完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则。在网络安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增强网络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和普遍性。法律法规是一个重要的工具和手段来保护用户的隐私,在当前的背景下,大数据的发展,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提高法律法规的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应充分利用好大数据的优势,同时在此基础上,要明确当前网络环境安全威胁,从用户安全意识、数据存储、应用、管理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几大方面入手,由技术层面到管理层面应用多种策略加强安全防护,提升大数据本身及其平台安全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郑晨阳.面向大数据的网络安全策略研究[J].数字图书馆论坛,.

[2]丁佳.基于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安全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4.

[3]侯建,帅仁俊,侯文.基于云计算的海量数据存储模型[J].通信技术,.

[4]张尼,张云勇,胡坤等.大数据安全技术与应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

[5]邹恒明.云计算之道[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5.网络隐私保护演讲素材 篇五

你或许听说过大数据这个词。事实上,你可能对这个词已经心生厌恶。确实,大数据受到了空前的宣传炒作。

何为“大数据”呢?当前,大数据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维基百科对它的界定是:“大数据,或称巨量数据、海量数据、大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数据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人工,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截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人类所能解读的信息”。

大数据与网络息息相关,大数据的到来似乎让大家举足无措,手忙脚乱。我们还没弄清它是什么,却已经被它所包围。截至2014年6月﹐中国拥有网民6.32亿﹐其中手机网民5.27亿。据统计﹐过去一年中国网民在网上的损失接近1500亿元﹐包括攻击网站﹑隐私泄露﹑虚假消息等等。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公布数据:平均每天拦截木马病毒接近1亿次﹐拦截的钓鱼攻击超过1200万次﹑虚假证券300万次﹑彩票欺诈400万次﹑假药网站500万次。大数据时代最重要的挑战﹐是对用户隐私的挑战。周鸿祎指出﹐大数据時代可以不断采集数据﹐当看起來是碎片的数据汇总起來﹐“每個人就变成了透明人﹐每个人在干什么﹑想什么﹐云端全部都知道。”

现在有个词叫做预见性监管,或者叫算法犯罪学。这个是指如果我们掌握了大量数据,比如以往犯罪发生的地点,我们可以就知道把警力派到哪里。这很合理,但问题是数据分析不会仅限于地点数据。它会进一步深入到个人层面,为什么我们不去分析某人的在校成绩、品行记录,或者我们可以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消费记录、信用记录和他们的上网行为,比如他们是否熬夜,喜欢吃什么,消费能力是多少等。当可以通过健康腕带读取生化数据时,就可以知道他们是否有激进的想法。我们可以用算法来预测我们将要做什么。可能有些事情还没做我们就要承担责任。

哦哦哦,似乎什么地方不对了。我们好像变成了机器人,甚至不如机器人——我们要由数据来控制自己,改变自己和决定自己的未来。个人隐私在小数据时代是主要挑战。在大数据时代,这个挑战将会成为保卫自由意愿、道德选择、人类意志、人类的能动性。说道这里似乎有点杞人忧天了,但是如果不在民众对保护隐私毫无概念的话,这就不是耸人听闻了。

说到这里“我们都很担心互联网隐私,我们对待此事的态度与对待病例类似,有种避而远之的感觉。我们并没有考虑,将正确的信息,通过正确的方式,与正确的人分享之后,所得到的巨大利益。虽然隐私问题值得重视,但不应该因噎废食,不假思索地一味保护隐私。

比如科学家迟迟不肯公布自己的发现究竟出了什么问题,但当他对外公布实情后,立刻收到了数以千计与他有类似情况的人的回复,更多思想的碰撞与交融,会产生新解决方法和理念。这就是开放的价值。正如我们常说的那句话,你一个苹果我一个苹果,交换一下还是各自一个。但是你一种思想我一种思想,分享一下,就是两种思想。话很容易理解,但是这种思想如何以适合时代潮流发展的方式得以应用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面对大数据这把“双刃剑”,我们需要认识清楚。用好它,我们可以所向睥睨,用不好“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关于隐私的保护和每一位民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面对大数据时代下隐私的保护需要互联网企业和民众一起努力。

互联网企业应该做的就是为民众提供选择,向他们展示哪些数据会被收集,并告知他们搜索历史和定位数据。比如:Chrome的隐身浏览模式;哈佛、MIT、CERN联手发布的安全电邮服务ProtonMail:NSA唯一无法监视的电子邮件系统;有糖电商平台的对会员的信息处理方式。这些产品通过更多方式实现隐私保护服务,将主动权交在客户的手中。企业要为人们提供了更多选择,让他们知道事情的进展。

6.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法 篇六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法

。网络隐私权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涉及广、传播快、保护难的特点。

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此项权益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大量的网上侵权行为发生后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为此,笔者建议,应在完善民事基本法立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包含网络隐私权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进一步加强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是在立法上特别是在民事基本法中应明文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明文规定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进行保护,但是对于个人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仅有上述几种权利根本无法做到。因此,只有首先在立法上承认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才能谈如何去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问题。

二是在法律条文中应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范围。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是个人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权利,对其范围不能作任意扩张,否则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无序和混乱,也会使网络服务者和管理者难以适从,鉴于网络科技加速发展、社会变革日益深化的情况,在以法律条文明确网络隐私权客体的同时,也要以灵活性的条款保证新出现的权利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三是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明确界定为支配权。网络隐私权是维护个人网上隐私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个人隐私由本人自己支配,只有自己才有权利作出对权利的处分性选择。而他人非经当事人同意、授权或非经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处分其权利。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网络中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网络隐私权的义务,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7.网络隐私安全问题 篇七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最新调查报告显示, 截至2015年12月, 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 而这其中手机网民又是主力。高效便捷的社交模式, 让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加方便。但大量的个人信息通过移动互联网传播, 导致公民的个人隐私安全很难保障, 极容易暴露在社会大众面前。个人隐私日趋呈现出网络化与公开化的特点, 但保护机制的短缺、用户安全意识的薄弱, 使得恶意获取、非法倒卖、失职外泄个人隐私的事件频频发生, 直接威胁公民经济安全与人身安全。

二、公民个人隐私安全问题

移动互联背景下, 公民个人隐私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存在以下安全问题。

移动智能终端承载大量的用户私密信息, 这种身份强关联特性有利于为用户提供实时、个性化的服务, 但也大大提高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移动互联网安全防护能力较差。目前移动智能终端的计算、存储能力尚难以支持重量级防病毒软件的运行, 被攻击、控制的可能性很大。此外, 移动设备容易丢失和被窃。这些都进一步加大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 信息发布方式由集纳、展示向推送、分享转变, 使得信息传播主体日趋多元, 传播方式更为多样, 一旦发生个人隐私泄露, 则监管困难, 保护难度升级, 其损害具有不可逆性。

三、保障公民个人隐私安全的对策

1.法律保护。从法律保护方面, 在移动互联背景下传统的个人隐私权的语义与范围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是涵盖范围变大。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所涵盖的客体为私人空间及事务, 如“个人空间”就不受他人的非议和窥探。在社会发展步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后, 原本不应纳为个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个人信息, 在经分析后, 也可纳到个人隐私中, 这自然增加了个人隐私权所涵盖的范围。比如, 手机使用者的定位信息、监控录像、消费记录、语音等, 都可以归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二是损害的不可逆性明显增强, 保护难度升级。依托移动互联网系统, 隐私的传播范围打破了时空限制, 并实现了更大范围的延伸, 面对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显得相对滞后。由于缺少完备的移动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机制, 极易为侵犯个人隐私权留下隐患。基于这些新的特点, 需要重新界定个人隐私的内涵, 并构建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技术保护。主要从技术层面加强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方法, 如基于个人、中间代理商和服务商的隐私保护技术, 基于第三方的网络隐私认证信息服务, 保护个人隐私的黑客攻击防范技术以及网络信息挖掘中的隐私保护方法[5]。

3.社会环境建设。主要从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息伦理道德修养、个人信用征信服务等角度, 研究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保护问题。移动互联背景下的公民个人隐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表面上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政策、安全意识的滞后造成的。但其本质原因, 是经济和技术的飞速发展, 将人们的生活深度卷入移动互联网, 高度的网络化消弭了人们交际的时空界限, 也消解了人们内心的防御系统, 在虚拟化的世界里人们更真实的展现了自己内心深处的罪与罚, 带来了畸形的价值观, 引起公民道德观的崩塌。因此, 还必须从自律与他律两个方面给出相应的建议与参考, 旨在促进个人隐私安全的保障和移动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4.保障平台建设。发挥政府职能和政策的诱导性作用, 积极推进政府、公民、运营商、安全厂商各负其责, 为化解隐私泄露的危机尽心竭力。加强监督, 构建能适应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健全实名上网制度, 扶持安全厂商的技术创新, 健全行为标准、规范服务商行为。

四、结语

公民个人隐私安全问题如此严峻, 而现有隐私权保护机制却不够完善, 难以适应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因此, 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 建设一套完善的公民个人隐私安全保障平台, 于国家、于个人意义深远。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从互联网上获取信息和服务, 但公民的个人隐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基于移动互联网大发展的现实背景, 探讨公民个人隐私安全问题与应对策略, 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公民个人隐私安全管理建言献策, 从而促进安全保障平台的建设, 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公民个人隐私,隐私安全

参考文献

[1]马丽.移动互联时代公民隐私泄露危机及其应对[J].编辑学刊, 2015 (6) :95-100.

[2]王娜, 许大辰.移动社交网络中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调查与分析——从用户行为习惯视角出发[J].情报杂志, 2015 (1) :185-189.

[3]喻国明.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安全:趋势与对策[J].新闻与写作, 2015 (4) :13.

[4]姜逸文.移动互联网下的信息安全问题及应对策略[J].中国新通信, 2014 (10) :123-124.

8.警惕网络泄露隐私 篇八

个人隐私在网络中泄露

从生活安全、安宁的角度出发,个人的生活信息资料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有权不对外公开,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本人的个人生活信息资料。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在没有经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的许可下,任何人无权对其他人的隐私材料进行搜集或加工整理。无论是未经本人同意而泄露或出售个人信息,还是利用不正当渠道用低廉的代价非法取得个人信息,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但在现代社会,信息在更多的情况下成为商品,对个人隐私材料的搜集也越来越变成一种有利可图的事情。一方面,姓名、年龄、学历、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等个人隐私都可能成为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对部分商家来说,这些信息谁掌握的越多,谁就拥有更多的潜在消费者。众多商家普遍存在“信息饥渴症”,不惜通过种种手段来窃取或购买他人的个人资料和隐私。至于从事信息服务的经营者,作为谋取一定利益的手段,更是不遗余力地收集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材料大多与人个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当这些资料被事主之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搜集以后,这些资料用在何处、如何使用都成了未知数,且极有可能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用来谋求商业利益,有的甚至还用来做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悖的事情。比如消费者在网上通讯、购物、注册过程中,会将一些个人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子信箱地址、信用卡号码存储在网站上。虽然多数网站声称绝对为网民保密,并不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者”。但仍有个别网站贪图不义之财,把用户资料出售给第三者。也有的网站不具备足够的维护网络安全的技术能力,给不法分子或黑客造成可乘之机。当然,也有些个人资料是利用市场调查、网上调查等多种方式来获取的,还有当事人在上网聊天或其他方式无意透露出去的。

首席隐私官应运而生

网络的优势在被人们充分认同,但人们对眼花缭乱的屏幕背后发生的事情往往浑然不知,据调查,大约有69%的网络用户不知不觉中在电子邮件的分发列表中署过名,一些公司可以很容易收集到这些邮件地址;而浏览器中存在的可以跟踪用户上网信息的Cookies文件有近40%的人根本就不知道,更不用说什么防范个人信息丢失的问题了。加上很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上网随意注册的现象较多,这也窃取他人信息提供了方便。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相关的安全性问题特别是个人隐私的保护备受关注。据媒体调查显示,互联网时代,55.8%的受访者认为保护个人隐私“越来越难”,29.3%的人认为,“个人信息被随意公开泄露”。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的泄露大多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委托的责任。由于设备、技术和管理等问题,用户的个人信息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信息成为某些人的生财之源。据悉,基础的信息软件和硬件方面如微软的操作系统,奔腾产品都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对某些专业人士来说几乎是探取信息资源的极佳途径;网络黑客的攻击事件层出不穷,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几乎平均每20秒就会有一次黑客攻击事件发生。这些都已经成为网络信息安全的极大障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记录在计算机中。商家使用这类信息需要尊重消费者的意见。鉴于此,一些有责任心的企业便认识到有必要让专人来负责建立和维护隐私系统。国家有关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要求设立首席隐私官司职务。目前,我国联想等少数大型企业设有这一职位。IBM、AT&T和柯达等大公司都先后任命了他们各自的首席隐私官。美国现在已有至少100个此类官员,年薪12.5万到17.5万美元,预计明年可能会有500到1000个此类官员。

“网络隐私权”概念出现

有关专家指出,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对未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过失泄露他人信息,给当事人的精神和物质造成损害的,就应以侵犯隐私权论处。如果不负责任地收集资料,将搜集到的个人资料进行使用并导致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予以赔偿。为了加快信息安全的保障,规范网络时代的运营规则,我国将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立法保护。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人士透露,在今年年底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民法典的框架里面,正式出现了“网络隐私权”的讨论。据悉,北京正在运作住信息安全规则制定,相关立法正在进行。严格的法制将会规范信息安全的市场运作机制,为打击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提供依据。

上一篇:表白的话感人的句子摘抄下一篇:六年级课文《詹天佑》教案及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