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稽海事局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共10篇)
1.征稽海事局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篇一
一、征稽处职责范围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政策,定期检查“两费”政策执行情况。
2、负责分解,下达“两费”征收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完成征费任务,督促按时足额上解入库。
3、认真执行财会,劳动人事,工资奖励等规章制度,负责“两费”收、支会计核算和加强财务会计监督。
4、负责财务、费收、劳动工资各项统计报表的编制,综合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5、根据《审计条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负责各项报表、帐册、票据的领取、登记、保管、发放和核销工作。
7、负责全区(市)征稽车辆、微机、传真机、无线电等设备的运用和管理,保证微机台帐和各类数据真实、准确。
8、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处机关行政机构、岗位设置
三、处长职责
1、带领全处职工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严格执行国家公路规费征收政策,定期检查全市征稽系统对国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原则,为政清廉,带领全处职工依法征费,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费(税)计划任务。
3、坚持行政领导下的集体分工负责制,不断地改进领导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副处长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支持工作。
4、负责组织分解,下达公路规费征收计划,并督促按时足额上解入库。
5、负责公路规费收、支会计核算和加强财务会计监督,认真执行财会,劳动人事,工资奖励等规章制度。
6、根据《审计条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7、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布置,及时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注重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费收内来,综合档案和稽查管理水平。
8、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团结同志,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9、加强党政联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征费管理水平。
四、处副处长职责
1、按照具体分工,抓好各项分管工作,并对处长负责,当好助手和参谋,积极搞好配合,确保工作计划的实现。
2、抓好各分管科室的管理工作,针对各个时期情况定期拟定出工作计划,在征得处长的意见后,再组织实施。
3、坚持工作汇报制度,对各项工作的设想以及组织实施的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注重集体领导下的分工协助问题,在副职分管工作中出现交叉的情况下,要做好相互研究,通气工作。
5、对处机关的各项改革、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要积极参与,共同决策,并认真贯彻落实。
6、共同抓好全处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协助处工会、团组织开展活动,协助党委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7、处长因公出差,不在处时,受处长之托,代为处长主持全处工作。
五、规费征收管理科职责
1、认真宣传和执行规费征收政策、法规负责检查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2、负责规费计划的测算和分解,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负责规费收入财务和车辆统计管理工作,及时上解入库费款,按时报送财务及统计报表。
4、负责规费票证管理工作,严格领发和核销制度。
5、开展规费征收政策研究工作,制定辖区规费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征稽所征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6、及时收集、整理规费征收的原始数据资料及征费动态信息,随时为领导提供决策数据。
7、负责微机征费系统的开发、运用、指导和管理。
8、负责对全市在籍车辆及进、出驻运车辆的动态管理和费源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规费征管中的日常工作。协调好“两费”征收工作中的配合问题,探讨“两费”征收的新办法和新手段。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规费征收管理科科长职责
1、负责科室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本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本科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2、正确掌握、执行国家规费征收法规、政策,及时测算、分解规费征占苹碚鞣压ぷ魅粘J挛瘢斡胝鞣压ぷ髦卮笪侍獾木霾撸焙昧斓疾文薄?br>
3、负责全市规费征收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出期间工作计划,按时完成规费征收计划和上解任务。
2.征稽海事局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篇二
海事强制令制度规定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之中, 在以我国民法中债和民事责任的分类为前提的基础上又借鉴了英国玛瑞瓦禁令的合理内容。此文主要阐述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对比, 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以及该制度在司法程序中的完善意见。
二、海事强制令与相关制度的对比
(一) 海事强制令与玛瑞瓦禁令的对比
玛瑞瓦禁令是一种强制措施, 类似于海事强制令, 从执行对象来看, 其主要针对的是财产, 类似于保全。[1]
1.二者强制的手段不同。前者既可以责令被请求人消极地不作为, 又可以责令其积极地作为, 只能针对特定行为。[2]而后者只能责令被告消极地不作为, 执行的手段又不限于扣船、扣押船载货物、强制拍卖船舶等。
2.二者启动的诉讼时段不同。前者既可以在诉讼前申请, 也可以诉讼中申请, 而后者只能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可能采取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不能顺利的执行, 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限制财产的转移或者处分, 这属于诉讼保全的措施。
3.二者提出申请的程序不同。前者的申请人首先要向海事法院提供证据表明自己具有海事请求, 然后再按照规定提供可以保证因采取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承担损害赔偿的担保, 此种申请程序更为复杂。后者只要申请人能提供关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导致判决不能执行的措施的证据, 即可提出申请。
(二) 海事强制令与海事请求权的对比
两者均属于临时性海事保全措施, 性质相同, 但又存在明显区别:
1.保全的客体、对象不同。前者保全的是申请人的金钱请求针对的是被请求人的特定财产, 后者则保全申请人的非金钱请求针对的是被请求人的行为。
2.方法不同。后者的方法是对被请求人的船舶等财产予以扣押, 前者是强制被请求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两者有时可以相互转化。被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海事强制令, 借助法院的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 也可以放任对方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 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同时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三、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的立法建议
我国《海事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海事强制令制度, 在施行的几年时间里, 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也存在着问题。
我国在适用海事强制令时适用的程序简易, 可能促使申请人的滥用因而给被申请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阻却其依法行使其合法权利。
针对这些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一) 明确规定海事强制令申请人的全面披露义务, 严格其申请条件。[3]大部分的海事强制令是在质证之后才做出的, 但是当出现了被申请人无法参加质证的情况时, 法官只能依据现有的表面证据判断。如果当事人滥用此种保全制度而无相关法律加以限制必然会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危害。因此, 笔者建议立法严格申请人的条件, 以证明实质的胜诉权[4], 加强申请人的责任感, 防止其滥用海事强制令。
(二) 立法上, 我国法律中没有要求申请人负有举证义务证明被申请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的或合同的约定, 因此这使得法官只能依职权对相关的事实进行调查, 这不利于实施的查明同时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 应明确规定申请人的举证的义务, 以便该项制度能更好的实行, 明确了申请人的举证义务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 立法上, 海事强制令制度不仅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还应同时考虑承运人的合法权利。实践中申请人凭借持有的提单拥有独立的请求权来申请海事强指令。但是我国现有的立法中没有考虑到当这种独立的请求权与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的问题。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留置的货物要实现二次效力需要借助法院的拍卖程序。然而由于申请人申请了海事强制令致使承运人可能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 这将阻却承运人行使其合法的权利。依笔者之见, 在设立海商法律制度时应谨慎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考虑到各个案情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法上也亟待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解决在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与申请人的请求权发生冲突时的情况。
这样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才能更好地权衡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培合.海事强制令制度分析及完善[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9.
[2]梁慧星主编, 邢海宝著.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306.
[3]吴琼.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的法律分析与立法完善[J].学术界, 2006 (120) :157.
3.论我国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建设 篇三
【关键词】我国;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政府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比如,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这些改革是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完善过程中的重要助推器。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拥有健全的会计制度体系,需要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规律,否则将会阻碍公共财政的优化完善。为此,需要采取多样化的措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制度体系,有效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自身作用,更好地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市场环境,更好地顺应经济发展形势。
一、构建政府会计制度体系的重要性
1.可以为政府单位会计制度建设提供依据
结合国际货币组织《财政透明度手册》具体要求,各个国家都需要坚持国际最高审计机构指导原则,构建科学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合理审计预算执行具体情况。对于政府单位来说,需要以对应的会计准则为媒介,制定科学的政府会计制度,确保内部会计制度更加客观、合理,更好地发挥已有的作用,确保经济活动顺利开展。
2.可以保证政府会计信息质量
在政府会计制度体系作用下,可以有效防止政府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信息的准确率,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主要是因为政府会计制度详细地规定和限制了相关业务记录,财务报告披露等,有利于会计人员进行实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确保会计数据信息更加准确,为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铺垫。
3.可以降低制度创新成本
当下,我国政府正走在会计改革道路上,其改革思路体现在这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会计准则逐渐取代政府会计制度的核心地位,迅速和国际轨道相融合。二是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同时存在,同时进行必要的建设。对于这两种改革思路来说,如果从制度创新成本入手,显然后者更加科学、合理。就我国而言,在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之后,会计规范方面已经采用“制度”形式,当下,已经形成完整、合理的体系,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会计人员大都利用会计制度去处理相关的业务。随之,会计制度改革、新制度出台都迅速得到认可,更为重要的是,相关理论的研究与贯彻实施都不需要花费过多的费用。对于会计准则来说,在我国建设的时间并不长,仅仅局限于企业层面,需要结合我国国情,不断探索全新的、具有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但其建设必将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马上取代制度,和制度创新中的成本效益性原则吻合,也就是说建设政府会计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制度创新成本,增加运营效益。
二、我国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建设
1.《政府预算会计制度》建设
在新时代下,财政总预算会计可以扮演政府的角色,客观地记录拨款交易具体情况,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需要客观地记录拨款具体使用情况。对于总预算会计来说,如果没有客观、真实地记录拨款情况,将无法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阶段所需的会计数据信息,比如,长期资产、政府担保、出口退税。进而,导致一系列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比如,无法动态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客观评价政府财务情况。为此,必须加强政府预算会计制度建设,综合分析各种主客观影响因素,进一步扩大总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提高核算会计信息质量,合理控制运营成本,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建设性的参考依据。
2.《政府投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建设
就政府而言,其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较多,涉及范围非常广,内外关系又复杂化,加上属于长期投资,流动性较大,涉及的资金又比较多,极易出现贪污腐败问题,导致政府投资建设会计比较特殊。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政府投资方面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其针对性。作为委托人,政府需要选择适宜的建设单位,科学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相关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需要全方位分析建设单位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如果从代理人入手,则需要全面儿而客观地分析委托人是否真正履行了相关的委托责任,是否享受了相关的权益,比如,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对于这方面,如果想要客观地考察政府、建设单位各种履约情况,则需要进行必要的考核,借助质量、数量等进行考核都具有其缺陷性,需要构建科学化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委托人可以清楚地知道代理人在执行项目概算方面的具体情况,而代理人也可以随时知道委托人是否真正履行相关的责任,比如,资金是否及时用到对应的工作岗位中,这样双方都能清楚彼此履约情况。随着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深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比如,《政府采购法》。随之,已有的基础型建设会计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时代发展客观要求,需要结合社会市场动态变化情况,加以修订、完善,使其更好地发挥已有的作用。此外,在政府会计体系范畴内,必须结合运行的实际情况,构建科学化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是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关键性组成要素,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社会保险基本会计制度》建设
当下,就我国而言,社保基金属于专款专用,其来源渠道并不是单一的。一是各级财政用于补充基金缺口的拨款。二是征收基本保险费的税务机关、经办机构,其中还包含了个人、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保险费。由于来源渠道不单一化,会计核算自成对应的体系。首先,要以《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为基点,把各级财政拨款补充的基金作为一种一般性的预算支出,进行必要的核算。其次,采用基金收支预算方法,准确核算核缴入国库中的社会保险基金。最后,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为基点,准确核算纳入财政专户方面的相关保险基金,结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特点,合理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比如,“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工作具体要求,采取适宜的会计核算方法,不能采用相同的核算办法,否则将会导致财政部门无法客观地呈现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数据信息,数据信息不真实,而数据信息使用者也无法准确了解财政部门在这方面的收支情况等,导致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其盲目性,无法有效指导实践工作,影响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4. 《预算单位会计制度》建设
就预算单位会计而言,需要随时动态监督、客观地核算对应的预算执行情况、责任履行情况,是政府部门为了加强行政管理,做好经济与文化建设工作,维护好新时期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正确认识财政国库会计核算,要知道即使涉及到相关单位,并不能说明支出单位不需要承担会计责任,仍然需要充分显现支出单位所处于的核心地位,不能削弱、取消支出单位需要履行的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它们承担的管理责任,更好地展现公共财政管理系统具有的特点,确保核算工作顺利进行。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必须动态关注社会市场变化情况,结合该地区发展情况,加强《预算单位会计制度》建设,避免相关的经济活动无法顺利开展,增加运营成本,不利于政府机构的优化完善,无法更好地履行经济职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等,有效解决民生问题。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时代下,我国各项事业、民主法制建设步伐日渐加快,社会大众素质得到极大地提高,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等愿望日渐强烈,而市政项目建设、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等都直接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对于我国政府来说,急需要加强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促使相关的制度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能够客观地折射出政府各项资产、费用、流动资金等方面真实使用情况,强化政府公共管理,不断提高财政透明度,提高已有资金利用率,避免遭到不必要的浪费,促使政府部门更好地发挥自身职能,塑造良好的外在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好铺垫。
参考文献:
[1]林翰文.推进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0,No.38003:42-43.
[2]宋伟官.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路径选择研究[J].会计师,2013,No.18122:3-5.
[3]程敏.论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路径[J].财会月刊,2015,No.74331:6-9.
[4]贾凯生.我国政府会计现状与会计制度改进建议[J].西部财会,2012,No.35106:34-37.
[5]桂馨,徐玉德.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构建研究述评[J].会计之友,2012,No.41115:99-101.
作者简介:
4.征稽海事局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篇四
关键词:国库,制度体系,建设
国库制度体系是规范国库资金有序运行的关键, 其健全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库资金能否安全、准确、高效运转。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 国库资金收支规模越来越大, 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涵盖新业务、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国库制度体系, 规范国库资金运行势在必行。
一、当前国库制度体系建设概况
(一)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人民银行依法经理国库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随后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次明确了国库的地位、职责、权限, 赋予了国库对有关国库业务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权限;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法律地位, 并相应赋予人民银行国库对有关金融机构办理国库相关业务的检查监督和处罚权限。至此, 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法律法规体系。
(二) 大力开展规章制度研究和建设, 为履职提供依据和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是人民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行为而制定的部门规章;人民银行先后印发的《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和指导性文件, 具体规定了国库机构、人员、内控制度、管理职责、操作流程、处理手续等事宜, 不断加强内部管理, 夯实内部控制, 规范业务操作和监督管理行为, 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 因地制宜, 基层国库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根据“总行制定原则层面的基本制度, 分支行结合辖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的制度建设基本思路, 基层国库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行制度文件精神, 根据本辖区业务状况对上级行制度进行细化, 制定出台本辖区相关管理规定、业务操作规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 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国库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 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严防各种资金风险。
二、当前地方国库制度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 基层国库对制度建设重视不够
随着国库职能及服务范围不断拓展, 国库服务领域已从传统的财税部门扩大到地方政府机构乃至社会公众, 国库统计分析、国债管理、国库监管的内容不断丰富, 但从基层国库机构设置现状来看, 人民银行县支行职能调整以后, 一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国库机构, 加上人员少、综合素质较差, 一些县支库对制度工作不够重视, 内控意识淡薄, 缺乏对制度建设工作的统筹安排, 制定的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部分国库部门负责人乃至国库主任 (副主任) 在日常工作中难以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对制度进行完善和检查, 部分国库业务人员对制度理解不够深入, 落实不够扎实, 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导致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使制定的规章制度成为应付上级检查的摆设。
(二) 国库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部分制度建设不够科学、严密, 规章制度内容不够全面, 没有涵盖各类国库业务以及国库业务的各个环节;新制度建设滞后, 国库改革和创新业务缺乏制度约束。一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缺乏制度约束。由于目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绝大部分采取商业银行代理支付模式, 由代理银行先行垫付资金, 支付后再向人民银行国库进行清算, 国库处于被动清算的地位, 只要商业银行清算资金与额度清算单一致, 国库就要及时划拨资金, 缺乏对预算执行的直接监督, 对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制约机制几乎丧失, 存在违规支付风险。二是国库创新业务缺乏制度保障。近年来地方一些国库办理了社保基金、工会经费征缴及多项直接支付业务, 各地国库业务创新的内容、做法不一, 增加了基层国库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难度, 基层国库只能自行摸索业务管理和操作规程, 甚至只重视业务开展, 轻视制度建设, 导致创新业务的操作流程、会计核算手续不统一, 甚至存在漏洞, 不利于创新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 部分操作制度修订不及时
随着国库信息化建设和国库业务创新步伐的加快, 国库制度建设步伐明显滞后, 部分基层国库未能根据国库业务发展变化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及时对相关国库制度进行修订, 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业务、新流程的实施细则进行完善, 对现行制度未能覆盖到的环节进行补充, 造成现有制度难以有效规范各项国库业务, 出现制度覆盖真空。
(四) 个别制度缺乏操作性
如:有关退库的制度方面, 《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虽然作了明确规定, 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 由于退库种类、退库原因、退库单位不同, 处理退库业务需审核的内容不同, 哪些需财政部门审批、哪些由财政部门授权部门审批不确定, 文件依据如何掌握不明确, 而涉及具体操作的文件依据又散落在跨度超过20年的各类文件中, 且每年财政部门、征收机关还在不断出台新的有关收入退库方面的文件规定, 在实行横向联网条件下如何进行退库审核及具体操作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五) 国库监管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库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 要充分发挥执行、促进和监督作用, 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 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等监督职能, 但在实际执行中, 对预算拨款及收入退库业务的监督只能停留在对凭证的审核上, 对财政、征收机关出现的延压预算收入、超范围支拨库款、违规退库、不重视会计对账等违规业务操作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 既无检查权, 又无处罚权, 监督职能有名无实。二是个别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监督的具体操作流程、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方法, 特别是对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办理预算收支业务过程中涉及财政、税务部门的违规业务如何协调处理没有明确, 制约了基层国库有效开展国库监督。
三、进一步做好地方国库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 提高对国库制度建设工作的认识, 明确国库制度体系建设的层级责任
建议确立国库制度体系建设的长远目标、原则及根本途径, 明确各级国库在制度建设中的职能与责任。对需要全国统一的基本制度、操作规程及涉及到法律责任及处理方法的制度, 由总行制定;对需要结合基本制度在全省范围内予以统一或细化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在全省范围内全部适用的业务制度及操作规程, 由省分库制定;对中心支库、县支库等基层国库, 其制度建设任务主要应放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应急预案、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及仅在本地适用的操作制度等。同时, 国库作为国家预算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环节, 国库制度的制定与财政、税务、海关业务及金融体制息息相关, 要注意整体性和协调性, 避免各项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冲突。
(二) 尽快完善相关业务操作制度
一是要尽快制定《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目标、方向、操作规程、参与各方的职责、违规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 明确国库在集中支付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监督方法, 尽快摆脱地方国库在办理集中支付业务中的被动地位。依托人民银行支付优势, 拓展国库服务范围, 积极推动商业银行代理制向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模式过渡, 减少资金拨付环节, 提高资金清算效率。二是全面规范退库依据, 严密退库核算手续, 由财、税、库联合对现行的退库依据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尽快制定《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 对退库的审批权、退库的范围、退库的操作程序、具体处理手续以及对退库工作中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 使退库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 根据业务发展形势对国库制度实行动态完善
一是要按照“制度全覆盖、监督无盲区”的原则, 经常对制度进行查漏补缺, 定期对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梳理排查, 清理各项制度中与业务实际不相符的内容, 并加以修订完善, 使国库制度全面覆盖国库工作的各个方面及业务处理的全部环节, 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二是要根据国库发展和创新的需要, 按照“制度先行”的原则, 及时制定新业务的相关配套制度, 确保新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四) 强化国库监管制度建设
在制定监督制度时, 应该对国库发挥监督职能的方式、方法、具体操作流程予以明确, 尤其是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予以明确规定, 同时增加对在监督预算收支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划分责任, 使地方各级国库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有据开展。
(五) 着力强化制度落实
制度的建设是基础, 制度的落实是关键。要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国库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 通过国库实地业务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地方国库制度建设工作的检查力度, 通过采取风险评估、跟踪问责等多种方式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情况, 要责令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通过建立科学高效的内控管理机制, 提高基层国库的制度执行力, 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
参考文献
[1]刘福军.基层国库制度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建议[J].黑龙江金融, 2011, (2) :66-67.
5.征稽海事局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篇五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里。“守信”被视为为人立身的第一要义。然而这一优良传统正面临着深重的危机。目前,社会信用缺失现象非常普遍,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已影响了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重建信用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会计信用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会计信用是指会计行为主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制度的要求,在其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和鉴证过程中所形成的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一种履约能力。最终体现为会计行为主体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以便于其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和判断。会计信用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质量上,即会计行为主体的会计信用度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会计行业的信用危机。特别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和频频曝光的会计造假案,使得会计行业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的挑战。因此加强会计信用建设是现实的迫切需求。
二、导致会计信用缺失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信用缺失是诱因
政府信用是会计信用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如果政府信用这个信用底线出了问题,那么它对整个会计信用体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无法估计。一是表现在政府功能严重错位,不恰当地介入或过分干预经济活动,严重“透支”政府信用;二是表现在政府公然违约,不守承诺。例如,有些政策和会计法规的制定随意性很大,缺乏连续性和统一性;三是表现在有些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人为制造失信,进一步加剧政府信用的缺失。如一些地方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失实,而且往往被有意拔高。有些政府施行地方保护主义;误认为“造假财政”能带来经济繁荣。地方政府的种种失信行为的普遍存在,客观上加剧了政府信用缺失的严重程度。
(二)法律监管不力是障碍
法律是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机制,然而就目前我国法制状况而言,涉及信用活动的法律、法规大多对会计信用活动的法律依据不完备,而且,在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的背景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较大范围内存在,法律监管不力是影响会计信用体系建立的一个障碍。如何协调好财政部与证监会的关系。以避免会计法规之间的漏洞和矛盾。如何改变过去罚则中的补偿性处罚为惩罚性处罚等。这些工作都需要我们下功夫研究。因此,完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会计信用体系的建立至关重要。但如何维护法律严肃性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仍是我国会计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诚信理念淡薄是缺陷
诚信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然而今天的会计信用正面临着公众的质疑。对会计信用来说,其缺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益至上的法则在会计行业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在限制会计追逐利益的时刻缺乏法律的支持与庇护,单纯寄希望于诚信的倡导和道德的约束来维护信用。道德观显得不堪一击,会计面对丰厚利益的单方面追求和强调导致对社会关系其他方面的忽略和蔑视。二是各种“虚假”和“欺骗”现象充斥于社会和市场,由于受自身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限制。会计人员很难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坚守会计诚信的理念动摇了。同时在我国会计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结构与设置的匮乏也是显而易见的,甚至有些会计信用评定机构本身还存在信用问题。
三、构建会计信用体系的模式研究
会计信用制度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既需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历史文化的特殊性,也应该重视市场经济规则的普遍性。
(一)政府功能的正常发挥是健全会计信用体系的根本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自发性、无序性的缺陷。故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调节。但是,对经济调控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彻底摆脱计划经济的一些做法,以免对经济的调节反复出现“要么就不管,要么就管死”的不良做法。因此,要健全会计信用体系,重塑市场信用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的关系。要以经济结构调整为契机,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法人制度,建立起内在的信用责任制度。同时进一步严查重罚,维护信用的严肃性。这不仅有利于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而且也有利于政府从繁杂的微观经济活动中彻底解脱出来。
(二)法律制度的规范完善是健全会计信用体系的保障
建立完善的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信用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应该建立界定开放信息的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向公众提供不真实信息的惩罚。制定有关法规,对严重违反会计信用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退出机制”和“市场禁人”,即凡是违背会计法规者一律终身禁人会计职业。应该建立会计信用档案管理,会计信用级别的评定,会计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制定出高质量的能够适应未来会计环境变化的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制定时需要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做出科学的预测,避免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对会计产生过多的影响,同时也能减少因会计政策变化带来的会计失信行为。其次我们需要加强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针对会计人员的违约行为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增加经济处罚的力度,增加其造假的成本。建立会计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高额的民事赔偿才能使造假者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三)信用文化的着力培育是健全会计信用体系的关键
6.征稽海事局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篇六
一、培训制度体系的框架与内容
沈飞集团公司经过近三年艰苦的探索与实践,培训制度体系建设初具雏形。它主要包括:职责范围、岗位标准、岗位单元标准、管理规章、管理程序等五部分。
1、职责范围。是对公司培训各部门工作职能的规定,是培训管理职能从横向和纵向上在各部门之间的划分,是各职能部门实施培训管理、开展培训工作的基本依据。它包括培训相关部门职责的引用标准、隶属关系、主要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内容。
2、岗位标准。是依据公司培训工作分工和协作的客观要求制定的,是规范每个培训岗位人员的责任,权限、必备素质和相关考核要求的管理文件,是员工达到从岗资格的标准。它包括任职条件、岗位职责与权限、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检查与考核等四项主要内容。
3、岗位单元标准。是岗位标准的细化,是对每个岗位单元工作项目、内容、依据、要求、使用表格、时限、流程、审核与批准等内容具体操作的描述。如培训主管科培训员的岗位单元标准,其工作项目分为培训实施管理、培训项目策划与设计、基础管理、培训教学等四大部分,每一部分都含有若干个培训内容。如培训实施管理包括六项工作内容,即年度与专项培训计划的拟订、培训项目实施、培训效果评价、培训过程监控、人员资格控制、现场即时培训。岗位单元标准是规范岗位单元工作的“桌面文件”,应力求做到全面、细致、具有操作性,达到即使一个不熟悉岗位单元工作的人,只要按本岗位单元标准的要求与流程去做,也会规范的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4、管理规章与规则。培训规章是公司各级人员开展培训活动所必须遵循的规范,以及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培训的法律、法规、指令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具体规定。它包括培训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公司与职工的责任和义务、培训保障、培训对象及规定。培训规则是建立培训过程必须遵守的原则规定与要求。它主要包括培训过程的建立,培训子过程的基本控制要求和支持本规则所必须建立的工作程序等章节。如民机培训规则中“培训过程的建立”一章,就规定了沈飞集团公司按IS010015的要求,把培训过程设定为五项子过程。即确定培训需求、设计与策划培训项目、提供培训、评价培训结果、培训过程监视。“培训子过程的基本控制要求”一章,明确规定了培训各个子过程的实施要素。如培训需求确定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1)过程使命。主要确定现有与要求能力之间的差距,确定由于员工现有能力与要求能力不匹配所需要的培训;将规定的培训形成文件输出。(2)输入与启动的要点。一是公司发展与改进的需求;二是人员的需求能力;三是评价现有人员能力的标准,四是上一轮培训过程中培训效果评价形成的输出要求等。 (3)本次活动的目的。确定和分析能力需求,评审能力、
确定能力差距、识别解决弥补能力差距的办法;编制培训需求说明。 (4)制定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并指定部门维护。(5)管理程序。是管理规章、管理规则的支持性文件,是对完成某项培训职能的工作内容、依据、职责、规定、要求、工作流程、实现工作目标全过程的综合描述,它是实现培训运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沈飞公司培训管理程序分为两类。一类是按国际、国家、行业和公司质量体系标准要求编制的,称为通用程序;另一类是按国际、国家和军民机质量体系标准及客户的特殊要求编制的,称为专用程序。如民机培训管理程序共有七项,即《培训需求确定》、《培训设计与策划》、《培训实施》、《培训效果评价》、《培训过程控制》、《现场即时培训》、《人员资格授证》。它就是根据2000版IS09000系列标准对人力资源的要求,IS010015质量管理培训指南对培训过程的规定和客户、产品规范标准对人员资格的特殊要求,及沈飞集团公司对人员培训的规定而制定的。它的创新在以下5点:(1)通过培训项目的设计与策划和培训全过程的主持人管理,首次在培训中引入并实施了项目管理方法;(2)通过分阶段的全程的培训过程监督与控制,体现了以质量为核心的培训管理,确保了下道工序培训质量符合程序与规范、标准要求,达到了事前预防,即时改进的目的;(3)强调了培训过程理念,注重了培训循环四个子过程的输入、输出和过程转换中的信息增值以及培训的绩效测量;(4)通过突出由客户对受训者从岗后行为与态度的测量与效果评价,体现了“客户满意持续改进”的培训质量方针;(5)以培训需求确定作为培训过程的切入点和方向标,有利于提高培训实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培训制度体系是沈飞集团公司为开展培训活动而指定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需要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它是职工培训有效运作的法规和保证。目前沈飞集团公司已完成了培训系统岗位职责范围11个、岗位标准135个、岗位单元标准95个、培训规章(规则)2个,培训管理程序18个(见附图一)。培训制度体系的建立,保证了培训工作责权明确,运作规范,管理科学,形成了完整、有效的培训质量保证法规和机制。
二、培训制度体系的特点
1、全面的培训管理
一是建立完善了满足现代企业和国际、国内质量认证体系要求的从人到岗,从基层单位到公司管理部门全面、系统的企业培训规章制度体系;二是职工培训形成了公司——专业系统——厂、站、科室的三级办学管理责任体制。确定了职工培训责任体系的构成,规定,完善了以各级组织、机构的职责和岗位标准为依据的培训责任网络,保证培训工作体制精干、责权明晰、管理到位、运转协调。三是规范了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要求、权限,为从岗资格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认定、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权威保证。
2、全过程的培训质量控制
依据《培训过程监控》的要求,通过培训主管科培训员与承办培训单位相关人员的磋商、现场观察和资料收集,对培训四个子过程——培训需求确定、培训设计与策划、培训实施、培训效果评价,分阶段实施责任到岗,管理到位的培训全过程质量监督和控制,获取满足程序要求的有效证据和预防、纠正培训过程的违规问题,从而保证培训每一个子过程输入与输出的信息质量和绩效,达到了培训过程按相关程序规定规范实施的目的。
3、全方位的培训效果跟踪和评价
围绕着受训者能否达到培训目标和进一步改进培训工作,制定了《培训效果评价》程序,设计了全程、全方位的培训效果评价过程。它按培训过程要点分为四个环节。即培训实施过程评价、培训考试考核评价、培训结果评价、培训结果持续评价,包括了各生产厂、专业厂和职能科处主管领导、检验室、经管室领导、受训者的直接领导、授课教师、主管培训员对受训者培训近、远期效果的评价和受训者对培训组织者、培训教师的评价。通过科学、全面的评价,为改进培训工作提供了事实依据。特别是评价以受训者满足从岗要求为重点,评价的第一责任人是受训者的直接领导,更加突出了职工培训直接有效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和客户第一的服务理念,使培训效果的认定更加直接、贴切。
4、全层面的职工培训需求确定
建立了“公司——单位个人”全层面的培训需求确定程序,形成了“个人——单位——公司”至下而上的培训需求确定渠道,通过跟踪公司科研生产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培训的同步需求;根
据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岗位要求,制定岗位培训与考核大纲、教材;通过调研技术等级培训需求,尝试开设可供工人自主选择的培训课程,达到培训与个人的学习需求统一,通过培训效果评价,获取改进培训工作的依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通过建立职工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和逐步探索可供职工自主选择的开放的培训课程、计划,努力实现建立满足职工个人学习需求的自主开放的职工培训体系的目标。
5、信息化的培训管理和程序化的培训运作
职工培训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管理上存在一定困难。通过建立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和在管理程序、岗位标准中规范程序化的工作流程,为培训制度体系实施的现代化、程序化,提供了一个科学、准确、便捷的平台。目前,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只要输入相关数据,可自动生成培训管理程序规定的各类表格、报表;通过对资格证有效期、失效期、生效期等信息的监控,实现了对各类人员专业(工种)资格证、上岗证的动态管理,只要输入人员编号,数秒钟就能查出其自然状况和培训经历;只需数秒钟就可完成对培训班数、人数,培训面向的产品、人员资格证的有效期等10余个结果的统计,并完成报表。在18个管理程序中完全实现了程序化管理。即在每一个程序中都有一个必备部分叫工作程序,它以流程图的形式,将一项培训活动从输入、到输出或过程转换,每一环节中涉及的单位、人员的职责、要求、工作标准、时间接点及信息资料和档案的处理与保存都描述的非常清楚,相关人员只要按流程图,即可工作。
曰作者单位:沈P日飞机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
7.征稽海事局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篇七
关键词:税收管理,意义,制度体系,建议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 许多国家都在税收管理制度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作出努力, 中国作为上经济发展迅猛的大国家, 税收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的重要性日显突出。税收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含我国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和管理职权的归属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便是解决如何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分配税收收入, 其次是对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权利的划分, 包括立法权, 解释权, 增加减免的权利以及税收种类的开始征收和停止征收的权利。
一、完善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体系的意义
首先是将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 制度和法规贯彻执行。通过完善税收管理制度体系, 将税收收入分配和管理职权划分问题清晰界定, 使得我国各级政府对于税收政策制度包括税收预算方面得到明确,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贯彻落实税收哦管理制度。
其次是使得中央和地方的独立性能够得到保证。保证中央和地方的独立性可以使得各级政府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积极性得到提高, 有效维护税收管理制度。针对税收收入和管理的权限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于税收征收的积极性, 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 可以有效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最后是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国家的税收不仅可以对市场经济发挥杠杆作用, 还能在宏观上起到调节作用。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 税收的杠杆作用不仅有利于明确划分我国中央与地方对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权限问题, 还能宏观上调节经济的发展。因此, 完善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体系, 对我国市场经济进行微观调控和宏观把握上都有很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体现存在的问题
(一) 对于税收源头的监控手段不到位
税收源头的监控必须依靠科学合理的方式和手段, 对纳税人的相关税务问题及时, 准确, 全面的获取, 并且建立档案, 实现税收管理制度的源头控制。目前, 我国税收源头的监控手段主要表现在税务登记以及税务申报以及企业发票等事务上, 尽管利用这些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税源, 但是随着我国科技的日新月异, 社会经济运作方式的深刻变革, 税源的监控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二) 税收管理内控力度不足
我国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是将所有的税收管理权限在一个人或者一个部门上, 但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 将税收的主要权利进行分散, 不同的税收管理由不同的人员或者不同部门执行, 分散了税收管理权利, 在税收管理内部控制中取得一定成效, 给政府的腐败现象有力的一击, 但是目前我国仍然有许多地方政府在税收管理内部控制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内部控制力度严重不足, 还存在管理权限集于一人手中的现象, 导致近几年来, 人民群众不断的在新闻媒体中看到有关税收的大案例, 都是因为税收管理内部控制力度不足给国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一定要完善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体系, 杜绝税收权利垄断的问题出现。
(三) 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规章
目前, 我国税收管辖权限的划分存在一定的问题, 主要表现:一是没有建立稳定的划分规则, 二是中央集权严重, 地方政府总是跨越权限执行税收管理制度, 三是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事务权利过大与财政权利不成正比。以上问题主要是因为在地方政府中, 对地方事务权利做了明确界定, 而地方政府的财政短缺主要依靠中央的划拨。所以完善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体系是我国依法治税的内在需要。
三、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建议对策
(一) 加强税收管理的监督考核
在中央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合理的税收计划, 及时了解相关部门的完成情况, 并对得到的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对指标任务的考核制度, 以此制度为基础, 进一步考核税收预算制定的准确程度以及税收管理质量。选定合理的预测办法, 分区域, 税种建立税收收入模型, 并且定期对其考核评估。定立税收指标, 各指标之间相互影响, 相互作用, 保证税收管理的监督考核体系科学合理。
(二) 建立健全税收管理法制化体系
为了使得税收管理制度体系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的有效实施, 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有关法律, 并且将法律形式化之后公诸于众, 给予一定的法律效率, 保证税收管理制度体系的法律性, 具备严格和统一的特征。法律化的制度体系制定以后, 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严格执行, 避免地方政府出现的税收征收的竞争。法律化以后, 可以避免中央与地方政府针对管理权限问题有异议, 需要调整的, 必须严格依照法律。
(三) 适当的放宽税收管理权限
根据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政策, 综合考评我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异, 以中央集权为基础, 可以根据需要适度的放宽我国地方政府税收管理的权限。主要可以从以下一个方面体现:首先是省级人大可以拥有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有需要的话可以将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下放到地方政府。但是需要综合考量税收立法权下放牵扯较多方的利益, 一定要严格把控, 不得出现任意下放的现象。其次, 对于小部分地方政府, 可以放宽地方政府对税收政策的调整权利, 对于现行中央征收的个税, 营业税以及印花税等税种, 在国家成文法律实施以后, 经过统一的税收政策指导, 将税收政策调整权可适当下放。权利下放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 切忌随意下放, 会造成税收管理的混乱, 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四、结语
完善税收管理制度体系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 管理以及利用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 中国还处在经济转型期, 完善税收管理制度体系对于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尽管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体系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政府的管理职能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 但是我国相关部门一定要正视尚存的问题, 通过研究问题不断找出解决对策, 不断完善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体系, 激励我国多种经济模式的发展, 共同推动我国经济持续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磊.税收征管制度如何完善[J].中国商界, 2008 (6)
[2]李国珍.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及完善[J].经济导刊2011 (12)
8.征稽海事局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篇八
一、强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
1、执行对经理人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应该改变经理人员薪金与公司利润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以削弱经理操纵利润的动机。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期权等方式向经理人员发放奖金,从而避免传统薪金制度下管理人的短期化行为倾向。此外,上市公司还应调整股权结构,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制衡。
2、执行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
执行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的目标是: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和完整;控制有关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要实现以上内部会计控制目标,需要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参与内部制度的建立和贯彻。建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当通过在公司内部营造有利的控制环境,有效的会计系统和各种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控制程序,辅之以一定的控制手段,并将这些控制手段融入到建立的各种经营管理的具体制度中。因为这些控制制度都是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密切相关的,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能有效保证会计信息资料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而且它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监控机制
1、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力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鉴于此,证券监管机构下应设立专门委员会,除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的查处以外,还应就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保证每年有一定比例的抽查面。证监会还应及时修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处罚条例,加大处罚力度。
2、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审查、评价作用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而中介机构(指证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则构成了证券市场的运作枢纽。要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除了要强化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公司的内部控制外,还应注重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因为上市公司的信息大多要经过中介机构的审查、评价之后才能传达给社会公众。这其中尤其应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应以第三者的中立身份对上市公司所要披露的财务信息做出客观、公正的审查和评价,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只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才能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3、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约束系统,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业务工作的监管和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会计中介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业质量,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信誉,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监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除了靠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外,中介机构的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提高执业水平、净化执业环境、强化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才能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监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不是一项突击性的事务,应尽快制定监管工作规则以及有关的惩戒办法,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努力提升投资者品质,打造有效的会计信息需求主体
1、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目前我国的银行、政府主管部门及企业管理者能够直接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提出要求,而广大投资者力量分散、组织性差,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影响很小。基于这一现状,建议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作为一个民间组织,其成员由各类投资者代表选举产生,其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受理投资者对会计信息中介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投诉,并代表投资者与证监会和其他机构进行交涉,参与对会计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调查;二是整理和反馈投资者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和证券监管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代表投资者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
2、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机构投资者
在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与吸收上,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是不同的,机构投资者更注重投资而不是投机,其对上市公司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度更高,而且对会计信息的解读、反馈能力更强。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只有当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力”时,才能形成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需求主体。因此,发展机构投资者,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股市投资者的构成,改变目前会计信息需求乏力的现状,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
3、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分析能力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积极参与者, 是构成证券市场的主体。加强投资者教育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有效途径。
摘要:建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是一种行政行为。它通过制度安排来构建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消除了人们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信任与猜疑, 保证市场及投资者公平地获得其投资决策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提供自由竞争的基础, 以实现市场的有效运作。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荆蕾、向全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 四川会计, 2003年第9期
9.征稽海事局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篇九
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辩制度;体系化建设;法系意识
在民法体系不断的完善下,有更多的法学者意识到建设完善的民事抗辩制度会更有助于民事审判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然而,我国现代化的民事法制是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结合本土经验得以实现的,外国法理以不同的途径和形式对我国施以影响,我们称此种意识影响为法系意识,称因深受此意识影响研究的学术方法为法系意识论。
一、法系意识论在民事诉訟抗辩制度研究中的重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在相关司法中的解释是: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原告的起诉对被告产生不利裁判,被告可反驳、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然抗辩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法庭上被告人做出的抗辩,通常是不予受理,或着是要求其反诉。这样不仅干预了被告行使诉讼抗辩的权利,而且有悖于法制理论。现代实体法学者与诉讼法学者意识到,要完善民事诉讼抗辩中的缺陷,应建设体系化的民事抗辩制度才行。法系意识论则可恰好能起到作用,借鉴、汲取外国法律经验来佐以自身使用,利用比较法学研究汲取优秀的民事诉讼法律文化,再运用合理的法律释义叙述具体制度,结合建设法治国家的需求,来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
二、民事诉讼抗辩体系的苏联法理和德日法理之比较及启示
苏联法和德日法在民事诉讼抗辩的本质上都一致认为具有其必然性。但其抗辩的的构成和分类却所不同。苏联法的民事诉讼抗辩是因原告的诉讼因不具备成立、先决条件所要求法院的实体审理进行排除。德日法民事诉讼抗辩是指以诉讼条件有欠缺、诉讼事件成立不合法,目的在于对本案的实体审理进行阻止。而实体抗辩,苏联法认为原告依据法律事实然被告根据实体立法规范提出反对主张,要求法院以实体法规范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德日法认为针相对方提出的权力主张,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其权力阻止、妨碍。双方相比较,苏联法和德日法都在民事诉讼抗辩上具有高度共识。相对而言,我国建设民事抗辩制度体系法理更偏重德日法理,民事诉讼法的实体抗辩依靠民事实体法为依据,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借用德日法理论建设可使法系意识在民事诉讼范畴内达到融合,在民事诉讼反驳法理论上,苏联和德日本质上都具有一致性,因此,在借用德日法理运用在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体系化建设中不会发生排异状况。我们可通过这种借鉴国外法理的方式,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不仅让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还有助于促进民事诉讼抗辩体系及其法理建设的完善。
三、我国民事诉讼抗辩体系的建设
1.什么是民事诉讼抗辩
民事诉讼抗辩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解释是,为防止原告的起诉对被告产生不利裁判,被告可反驳、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被告人诉讼防御方法之一。
2.民事诉讼法抗辩和民事实体法抗辩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抗辩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制上规定的诉讼反驳、自身防御方法,分为程序抗辩和实体抗辩。在民事诉讼法中程序抗辩只是其中的一种,实体抗辩性质以民事诉讼法为规范。而民事实体法抗辩是以时间限制划分为永久抗辩权、延期抗辩权,属于民事权利具有既定法律规范。所以,实体法抗辩是从法律的理论方面解决纠纷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讼法抗辩属于程序法,告知程序该如何进行。因此,民事实体法抗辩不等同于以民事诉讼法抗辩。
3.程序抗辩与实体抗辩及其分类与其效
程序抗辩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比较广义、非严格的抗辩,既为了阻碍对方诉讼请求的成立从程序相关事项入手进行抗辩,可分为防诉抗辩和证据抗辩。防诉抗辩是被告举证证明指其原告之诉要件不合法,拒绝对原告的请求进行辩论;证据抗辩是指当事人举证证明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据力,要求法院不采纳当事人意见。
实体抗辩简称为要件事实抗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对方提出阻止、妨碍、消除的主张,它可分为权利抗辩和事实抗辩。权利抗辩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要主张该抗辩权,在诉讼中还必须行驶该权利的主观表示;事实抗辩是指被告只需要主张抗辩事由即可。我国现阶段的权利抗辩处于处分形式,受主分形式支配,事实抗辩主要以辩论形式,所以提出应受辩论形式支配。
四、结语
本文对民事诉讼抗辩体系化制度进行了概括性描述,更加完善的制度依然有待学者们的努力,建设过程中,借鉴德日法民事法抗辩制度的法理及汲取外国优秀的民事诉讼法律文化,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体系化建设。
参考文献:
[1] 陈刚.论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体系化建设[J].中国法学.2014(05):201-218.
[2] 王萱.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完善[J].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10.征稽海事局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篇十
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
1.企业信息公示的概念
关于企业信息公示的概念目前尚无法律明确定义, 但从字面理解, 企业信息公示是政府为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把上述企业信息向全社会公示, 让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特点、经营业绩、守信情况、失信记录、合作可能性等基本情况。从而让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自主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 自主判断交易风险, 自主选择是否与该企业进行业务合作。另一方面能充分利用市场调节机制, 即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参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促使企业重视自身形象, 约束自己的行为, 积极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口碑, 取信于市场, 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 使自己做强做大, 从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
国务院近期出台的《条例》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明确了为什么要进行企业信息公示、谁来公示、怎样公示, 公示什么等一系列问题, 将企业信息投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 就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样, 公示制度利用赋予交易相对人和公众对企业经营信息的知情权, 初步建立起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二是规定了设立异常经营名录制度、诚信经营奖励制度、部门联动惩戒制度等多项信用约束措施, 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精神激励功能和行为规范功能, 促进企业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引导企业正确掌握和自觉执行《条例》的内容, 建立了信息约束机制;三是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抽查和群众舆论举报等多项信用监督措施, 目的是运用社会舆论特有的运行机制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 《条例》。同时, 社会舆论蕴含着社会的价值观念、态度、意见等, 对公众言行起着影响和引导作用, 它能够引导公众有效监督企业的信息公示行为, 扩大对企业监督的覆盖面, 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 建立了信用监管制度。
也就是说,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是由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信用监管三部分组成。三者之间相辅相成, 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三大支柱, 其信用内涵主要有以下信用特点:
(1) 强化信用约束。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后, 政府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不再仅仅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进行直接干预, 而是更多使用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等市场化手段, 变外在的强制力为内在的约束力, 通过信用来强化对企业行为的约束, 充分发挥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2) 体现部门联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最直接、最具震慑力的制度设计就是“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从而约束企业“重信用、守合同”。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 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 政府各职能部门能够联动响应, 共同惩戒失信企业。
(3) 实行社会共治。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公之于众, 让交易相对人、社会公众、行业组织和政府各个管理部门都能够方便、全面、及时了解企业信用信息, 选择是否与该企业做生意, 将信息公示制度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中, 丰富和拓展了信用监督的主体, 真正做到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由此建立起维持企业信用体系高效运转的长效机制。
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诚信营商环境与投资创业同等重要。诚信营商环境恰如交易的“润滑剂”, 能有效减少交易活动的“摩擦力”。诚信营商环境越好, 交易信心就越足, 交易安全度就越高, 交易成本就越低, 市场就越活跃, 商业就越繁荣, 投资者、企业与消费者皆大欢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注重法制建设, 还要营造德治氛围, 诚信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之本、繁荣之基。
企业信用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的主角。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各种交易非常发达, 企业作为市场交易的最重要主体, 其信用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因此, 企业信用本身在打造诚信营商环境中无疑扮演着主角。企业点多面广, 涉及方方面面, 企业参经济活动和相对人之间所建立起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 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
当前企业频频发生失信行为, 究其原因, 主要是三点:一是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二是失信成本太低;三是企业缺乏道德自律。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正是破解失信成本低, 信息不对称, 企业缺乏道德责任感这三道难题的重要对策。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将企业从产生 (登记注册) 到存续 (生产经营) 整个过程的全部信息公之于众, 让全社会共享, 变企业的信用等级过去由政府认定转为市场认定, 由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自主评价和判断, 选择交易, 避免交易风险, 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同时对失信行为“广而告之”, 各方联动, 建立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 是提高失信成本, 遏制失信行为, 打造诚信营商环境必要举措。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的治本之策
当前,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我国企业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为契约意识差, 合同履约率低;道德品质败坏, 假冒伪劣产品猖獗;市场竞争不充分, 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前, 对于企业的失信行为政府基本上都是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进行直接干预, 但无论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都是治标手段, 而非治本之策。这也是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相比之下,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在微观层面具有强大的教育功能, 这恰恰是法律制裁手段不具备的功能。首先,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促使企业不断进行自我教育, 它将外在的强制力和内在强制力结合起来, 引导企业参与到信用监管活动中, 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管理、自主管理, 增强企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扩大了企业行为的透明度, 把社会监督和行业自治引入对企业的监管。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随时都可以进行查询, 这本身就是对企业的一种约束。同时, 企业想要获得市场承认, 就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诚信合法经营, 从而强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责任, 这不仅有助于诚信企业脱颖而出, 而且还有助于及时淘汰失信企业, 进而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逼迫所有企业见贤思齐、慎独自律、择善而从。其次, 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是一种超前教育。制度规定企业如果不及时、如实公示自己企业的信息, 包括各种失信行为, 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企业在事前根据制度内容预测到行为后果, 这就把工作做到了前头, 防范于未然, 因此, 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可以起到超前教育的作用, 从而降低企业信用监管成本。再次, 企业信用公示制度还是一种养成教育。严格的公示制度使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通过公示, 被全社会周知并受监督,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不再直接设定行政处罚, 而是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企业的失信用行为公之于众, 让全社会对企业的信用情况一目了然, 由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自主判断、自主选择是否交易, 用信用来约束企业。在制度实施过程中, 贯穿体现社会公众、交易相对人和企业共同利益的思想教育, 久而久之使人们把经济活动中各种规范从外在的束缚变为内在的思想共识和行为习惯, 使企业变他律为自律, 从而养成良好的行业道德, 形成道德自律。
从宏观层面看, 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 实现各类企业信息资源的共享, 政府监管部门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 从而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对推进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透明化与诚信化,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全局性的促进作用。
公开透明是防止企业失信最好的措施。通过信息公示, 让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道其成立的目的、经营范围和承担责任的界限和方式。通过信息公示, 促使企业由对政府负责到对社会负责的转变。通过信息公示, 让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掌握政府监管部门管理企业的信息, 尤其是守信记录和失信记录, 准确了解和判断企业的信用情况, 避免交易风险。通过公示, 让失信企业“家喻户晓”, 诚信企业“妇孺皆知”, 让企业的经营行为在阳光下运行。
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构建信用监管格局的基础
如何充分发挥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真正形成企业自律、政府抽查、社会举报的三位一体的信用监管格局, 让企业对其公示的信息负责, 政府放管结合、社会主动监督, 推进社会共治, 这既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起点, 也是其所要达到的“终点”之一。因此突出信用在全社会监管格局中核心地位, 是此制度的根基所在。
(1) 着力构建信用监管模式
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本身要高度重视, 认真查摆问题, 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积极整改, 以实际行动取信于市场, 恢复企业信用。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也要注意, 审慎选择与之进行交易, 规避风险。二是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也就是俗称的“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企业, 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惩戒力度, 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负责人再次进入市场, 坑蒙他人, 危害社会。另一方面广大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要提高警惕, 尽量不与之进行交易, 避免上当受骗。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 密切配合, 多管齐下, 对失信企业从各自管辖领域一起采取限制措施, 取消其进入资格, 使失信企业成为过街老鼠, 无处容身。四是建立了工商抽查和群众举报制度。确保企业公示的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合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黑名单”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意味着全社会都知道其信用状况有问题, 这足以使该企业面临交易对象减少、银行不予贷款等后果, 造成“一招失信、全盘皆输”的局面。同时, 通过联动响应机制, “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真正实现“让诚信企业脱颖而出、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2) 重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监督作用
社会中介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承担着为会员服务, 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当前, 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服务市场经济作用突出, 在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中要高度重视发挥社会中介作用。例如, 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与资产评估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对企业公示的资产信息进行抽查核对, 利用社会组织的专长技术有效提高抽查的科学性和公众认可程度。
(3) 依托大数据进行信用监管
无论是信息公示, 还是社会监督, 都要依赖一个完整的信息平台, 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将企业各种类型的信息归集该企业名下, 形成大量基础数据, 并进行共享, 便于发现有关行业、相关企业信用存在的突出问题, 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首先, 将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渗透于信用监管中, 用系统论的思维方式对企业公布的信息进行监管。 一是强调监管的主体性, 监管的各个部门相互协调。二是强调综合性, 把企业信息监管置于社会系统之中。其次, 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企业信息公示的途径, 形成信息化、立体式、双向互动的监管模式。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实现企业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信用监管等, 有力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体系建设
1.政府要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
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引导企业公共诚信伦理的生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道德合理的, 它内涵了我国市场经济时代诚信的伦理精神, 不仅可以公开昭示对企业信用公示的要求, 而且可以通过政府主导宣传与实行, 来默示和鼓励诚信的社会价值准则, 给企业展示一条构建自身信用之道, 使企业受此潜移默化影响形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观念。所以, 与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由政府主导的, 不是自发形成的。因此,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 及时、真实公示各自履职所产生的企业信息。对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提出公示信息查询申请的, 各级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如期答复。通过政府的积极推动企业信息公示, 直接地规制企业的行为, 从而间接地影响企业的思想道德观念。
2.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都要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 重视企业信用, 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 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公示义务。特别要选取个别经营状况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构建高于制度要求的科学、诚信的微观制度环境, 给予政策鼓励, 在全社会增强诚信价值观的辐射力、影响力、感染力, 形成社会示范效应。
3.要用制度推进企业公示信息应用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企业公示的信息的质量、内容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标准。例如, 广东省广州市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授予如“广州十佳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呼, 在土地招标、特定项目招标等方面优先开放准入门槛, 让信用高的企业切切实实得到好处, 形成政策导向机制。另一方面, 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提高失信成本。比如, 上海之所以发生福喜公司用过期的冷冻肉重新包装供应给肯德基等快餐店谋取暴利, 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对这样的严重失信行为惩处的力度太低, 这样的事件如果在新加坡等信用体系完备的国家, 它将被罚得倾家荡产, 永远失去市场。
四、结语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通过信息公示、信息约束、信息监管等外在的强制力以约束企业行为, 最终是为了促进和达到企业良好的信用自律, 变外在的强制力为内在的约束力。它对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强企业信息公开度, 降低交易风险,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意义, 是推进企业信息公示以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手段。
摘要: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则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的治本之策, 是构建信用监管格局的基础。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需要政府责任主体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用制度推进企业公示信息应用。
关键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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