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0篇)
1.部门卫生管理制度 篇一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确保证适龄儿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杜绝疫苗因储存和运输不当可能造成的不良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从事免疫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疫苗的储存、运输管理工作。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
二、所有一类疫苗保证由县疾控中心使用冷藏设备(放置有冰排及温度计的冷藏箱、冷藏包)由疫苗运输车负责运送,二类疫苗由单位派专车通过配发的冷藏设备(放置有冰排冷藏箱、冷藏包)进行运输。所有疫苗在运输到位后应马上放置于冷库(冰箱、冰柜等冷链设备),保证疫苗质量安全。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三、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四、县疾控中心在向接种单位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五、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六、为保证合理使用疫苗,减少不必要的损耗,疫苗出库时,应认真核对发放单位和疫苗生产厂家、品种、数量等,按照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发放,并做好出库记录。
七、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由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八、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九、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每月对疫苗的出入库情况进行一次核对。
十、接种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十一、接种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1、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2、对冷链设施(低温冷库、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柜、备用发电机组等)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转。疫苗储存时,应当定期对储存设施或设备的运行状态、储存的环境条件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
3、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低温冰箱、冰柜)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4、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十二、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2.部门卫生管理制度 篇二
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后勤保障机制是应对突卫事件的前提和保证, 作为集结物资储备、仪器设备及卫生硬件供应于一体的后勤保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进一步加大卫生资金投入力度, 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效率是推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
1. 进一步加大公共卫生机构日常经费投入
公共卫生机构是应对突卫事件的主力单位和政府部门, 充足的经费是保障其正常运转的重要资源, 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卫生机构, 要特别重视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和使用状况, 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编人员全额在岗, 形成完善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仪器设备投入及办公经费的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刚性和权威的财政支持政策和措施, 做好公共卫生的投入和监管工作,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合理比例的投入, 确保卫生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疾控专项经费、业务经费、人员经费的及时落实。同时要彻底排查卫生机构和疾控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状况, 各地区适当采取项目化管理模式, 依据各部门和机构的业务量、人员数量、日常工作绩效等评测后拨付款项, 确保经费使用的效率、效率和效果。
2.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管理经费投入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日常运行与应急措施的落实都需要资金的保障。政府作为公共卫生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执行机构, 要注重对突卫事件应急工作资金的合理投入, 建立专项资金和应急经费进行调配, 合理应对卫生突发事件。首先要完善各类卫生医疗机构卫生应急经费储备制度, 各地在进行卫生经费预算和调配中, 要充分考虑和权衡突发卫生事件资金的配置额度。其次要设立针对应急仪器设备、应急装备及车辆配置等固定资产的投入, 及时更新和强化卫生应急的硬件配置。最后设立常态化项目的经费支出目录, 经常性用于日常应急演练、卫生应急教育培训、部门化卫生协作经费、卫生信息网络化建设等支出项目。
3. 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
进一步健全各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 按照统筹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 制定和设置卫生应急物质储备的标准、指标及种类, 科学核定卫生物资的数量、型号、区域供给及目录规范。建设全国统一卫生应急物资调配信息系统和电子化的流通平台, 省市区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区域特点, 在卫生应急物资生产、销售、流转、配送、储备及监控中努力实现信息化处理, 加强与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卫生医疗单位及其他政府职能机关的沟通协调, 促使卫生应急物资资源共享与合理化利用, 充分依据市场机制和调配方式, 科学评估物资的耗损和市值, 实现资源的合理调配, 提高救灾物资高效化利用。
二、加强卫生应急人才队伍机制建设, 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1. 调整和补充各级卫生应急部门和疾控机构的高素质人才数量
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 要把疾控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放置到突出位置。我国幅员辽阔, 东西部发展不均衡, 很多地区卫生应急物资设备投入大, 但是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人才的缺失却严重影响公共卫生问题的科学化处理。各级政府要把疾控事业和人才资源的开发作为卫生规划的战略方向, 保证卫生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对于疾控人才的不足和缺失, 首先要切实根据各地和区域的疾控预防情况, 依据卫生技术指标和应急标准, 充分衡量经济发展、卫生服务人口、辐射区域等诸多因素, 适时核定部门工作人员编制和专业人才计划, 科学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次,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政策引导和人才规划工作, 通过资源优势和政策效果吸引高素质、专业化、高学历人才到基层就业和服务, 推动疾控事业和卫生应急工作持续开展。然后要通过公开招考和定向招录等弹性化的手段引进急缺的技术人才, 有计划和分批次的解决专业人员老龄化及技术人员断层等突发问题。最后要采用一切方式提高业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通过培训和再教育的方式为专业人员提供深造平台, 统筹安排基层实践岗位, 切实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2. 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卫生应急人才队伍建设
我国公共卫生应急队伍体系虽已初步建设完成, 但是基础力量薄弱、工作效能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要着重和特别加强卫生应急专家和现场应急处理两个队伍的建设步伐, 加快医疗急救和志愿者两个队伍的建设, 形成四个队伍日常演练和常态化培训的格局, 深化相互之间的联动机制和互动水平, 进一步增强整体化和共同参与的应急人才队伍建设。
(1) 完善卫生应急专家团队建设。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应急现状, 设立卫生应急专家资源库和信息库, 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形式开展日常培训教育、经验学术交流、卫生信息研判及科研项目沟通等活动, 进一步实现专家信息的共享和沟通机制, 提升卫生应急专家团队对于突卫事件高效化解决的贡献度。
(2) 提高突卫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卫生应急处置人员是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基层和一线人员, 其医疗救助水平和应急管理能力对于危机的控制和消除起到直接的作用, 一方面要为应急处置人员提供合适的卫生医疗仪器和防护装置, 先进的通讯设备和处置器械。另一方面加强日常的实验实训和实践培训, 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整体化提高卫生应急的效能。
(3) 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医疗救助水平对于卫生应急管理整体效能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分类培训和分级教育的原则统一设定培训项目和教育内容, 系统化整合各类资源,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教育体系。在保证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专业化的医疗卫生机构决策指挥能力日常化培训提升的基础上, 加强应急处理和应急过程的技术培训和理论教育, 根据突卫事件态势发展的特殊情况和地区差异, 开展多种形式和多项内容的培训, 适时调整培训纲要和计划, 进一步做好培训效率评测和教育任务评估等内容。
(4) 开展卫生应急常态化演练和实训。省市区县应急办公室应周密部署常态化的突卫事件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应急人员队伍实训, 通过应急演练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训, 及时发现相关问题和弊端, 提升应急人员综合技能的同时, 也对未来应急方案和预案的整改提供相关依据。特别是基层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卫生应急编制目录和计划, 制定科学化与合理性的卫生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科目和多场景和复杂化的演练内容, 各级部门要协助配合, 联合演练, 达到常态化应急准备的目的。
三、完善卫生应急预案机制建设, 实现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卫生应急预案机制建设的完善和健全可以有效降低突卫事件带来的损害和破坏, 确保按照预设的方案和计划及时高效的展开应急处理和救助工作, 卫生应急预案是在明晰和辨识突发卫生事件的类型、特征及影响程度的基础上, 对于应急设备仪器、物资经费、专业人员、救援行动计划及指挥协调预先进行具体性的谋划和全面的计划。
1. 建立预案管理常态化和动态化运行机制
卫生应急预案管理主要依据的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 通过对于信息的评估和分析判断, 评测事态发展的趋势和未来走向, 综合辨识可能发生的危机和威胁, 根据掌握的各类信息和信号进行预案的流程设计, 一旦突卫事件发生和蔓延, 根据预案的设定进行实施和推进, 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更新预案设置。
2. 建立卫生应急预案的全程化评估机制
突发卫生事件的危机信号和风险因素尤其是特殊性和规律性, 要充分识别重大公共卫生威胁信号和信息, 进行相应的识别和辨析。全方面分析以往突卫事件的发生原因、类型、级别、风险因素、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 最终明确预案级别和预警分级, 为下一步的整体预案设定提供重要参照和依据。
3. 进一步强化卫生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
3.部门卫生管理制度 篇三
一、凝聚各方资源,建立长效机制,构建大预防工作格局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融入检察全局、工作大局中才能发挥最大效用。我院党组高度重视预防工作,树立预防工作全院“一盘棋”的思路,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叶祥考亲自主导与卫生、环保等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部门建立预防工作长效机制,为预防调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整合外部资源。预防部门必须紧密围绕工作大局,抓住影响发展稳定,容易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共同预防长效机制,集中优势力量开展预防调查工作。叶祥考检察长结合中山实际,率队深入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卫生、环保等部门,建立共同开展预防工作长效机制,明确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预防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各自职责,为我院深入开展预防调查搭建平台。
二是整合内部资源。我院根据各部门执法办案职能和自身特点,制定《中山市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加强预防部门与反贪、反渎等8个内设部门的配合,形成“预防科协调组织,各部门发挥特长,预防资源共享,预防业务共担”的“8+1”预防模式。
二、深挖致罪因素,倒查制度漏洞,预防调查凸显新思路
我院及时转变预防工作思路,在预防的专业化上下工夫。根据个案、类案反映出来的问题,直切主题,准确查找犯罪得逞的制度因素,提出预防对策切中漏洞所在,通过预防调查直接解决實际问题。
一是对职务犯罪进行定量分析。通过对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分析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揭示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二是重新讯问职务犯罪人员,深入挖掘致罪因素。职务犯罪人员本身的犯罪行为就是对现有制度的有力拷问。自侦部门的讯问重视从正面证实犯罪方法、手段和结果,但少有从制度层面和实际操作方式上查找犯罪的原因。为此,我们组织预防干警对典型案件的职务犯罪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通过重点查明现行制度失灵的原因,及其如何规避制度实施犯罪等,深挖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因素。如我院组织预防干警到监狱、看守所讯问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人员,深入了解医药购销、医疗器械和耗材采购环节商业贿赂的作案手法,掌握医务人员与药商勾结通过“量身定做”投标条件、影响专家评审从而达到中标目的,及通过“二次定标”、新药开发等手段架空招投标制度等“潜规则”,为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打下基础。三是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专业特长服务预防调查。邀请专家与预防部门干警进行座谈,就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如何开展预防工作征询专家的看法和建议,为顺利开展预防调查厘清思路,指明方向。
三、创新制度审查,强化风险预测,以调查促整改效果好
预防调查目的是促使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自身制度建设,在“完善制度、堵漏建制、监督执行”等层面防范职务犯罪。今年来,我院以制度预防为核心,充分发挥预防调查的作用,加大了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和部门开展预防监督、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测的力度,通过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对策,预防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审查规章制度提高防控能力初见成效。我院以开展预防调查的方式,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对市环保局等预防共建单位现行的及拟出台的新规章新制度进行审查,提示制度漏洞并发出预防建议,以达到源头防控的目的,从而提高该系统的职务犯罪防控能力。二是围绕预防调查开展职务犯罪风险预测深受好评。如在环保系统开展预防调查时,我院以建设项目管理科、污染源控制科、总量控制科、综合科等易发案的部门为重点,深入开展岗位职务犯罪风险源排查工作,通过座谈互动交流,从制度方面听取对方的预防需求,融合环保部门的专业工作和检察机关的专业预防共同对该系统发案风险进行评估,此举受到环保部门的积极回应和热烈欢迎。
4.部门卫生管理制度 篇四
关键时能冲得出来,危难时能豁得出来。一句话,时刻走在群众的前面,这是对关口镇蒿塔村支部书记吉品海同志的真实写照。该同志一年来,以蒿塔新建的道路及蒿塔片区街道为战场,与环卫工人一道早出晚归,战斗在清扫第一线,环卫工人没有不认识他的、没有不熟悉他的,蒿塔村的每一条道路都留有他勤勉敬业的足迹,他的办公地点几乎被他自己搬到了马路上,他也因此收获了一个雅号——“马路书记”,这个称谓,环卫工人叫的实在,他自己也觉得亲切。这是人们对他工作的一种认可,也是一名基层管理者朴实无华的人生追求。
一、“马路书记”与环卫工人。每日从6时开始,他都跟环卫工人一起扫街、一起保洁,并对每一条道路的卫生状况进行巡查,对环卫工人在清扫作业、道路治污和道路保洁进行指导。当发现存在的问题时,快速协调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解决。环卫工人身上有多少土他身上就有多少土,环卫工人流多少汗他身上就流多少汗,环卫工人都亲切地称呼他“马路书记”。
二、立足本职创一流业绩。大家都知道,环境整治工作中蒿塔片的卫生最差,到处是垃圾,他带领群众进行清理整治,动员群众建设标准型“三格式”化粪池,组织安装蒿塔移民小区下排污管道1250米,做到粪便和污水“零”排放。他将责任分解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物资准备到位、信息联络到位。在他的带领下,环卫工人全力以赴,各部门分工不分家,高速运转,保证了蒿塔片区环境卫生整洁干净了,百姓舒心了。
三、严格考核出成效。别看吉品海同志是一名村支部书记,但他的原则性极强,敢于坚持真理。在环卫检查评比中,他敢于正视问题,针对环卫工作的实际,他提出了开展“阳光评比”活动。他每周组织1-2次工作考核,依照片区制定的考核评分细则,对道路污染治理和道路保洁进行严格的考评,并及时将考评分数和排名上墙公布,为蒿塔村实施奖惩提供依据。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评比刚开始,一些名次排后的单位和部门,觉得面子上过不去,请领导说话的、找关系说情的都被吉品海同志耐心劝了回去。经过一年的实践,这种公开、透明的评比方式逐渐得到了同行们的认可,树立了环卫行业积极向上、主动工作、良性竞争的好风气,蒿塔的环境面貌明显好转。
5.部门卫生管理制度 篇五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药品集中采购监
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纠办〔2010〕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下称《监督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药品购销行为监管、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从源头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要通过培训等形式,加强对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府部门、单位、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人员的教育。要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制定监管细则。要对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开展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整改工作,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改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 2
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 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3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入围药品的情况;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与竞标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的情况。
第十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一)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第四章 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规定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
(三)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决定药品集中采购重大事项的;
(四)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委托,或者设置歧视性规定、条款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或者操纵、干预药品集中采购的;
(六)泄露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秘密,或者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七)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摊派的;
(八)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药品集中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
(二)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遴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药品采购数据信息的;
(五)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约情况调查处理不及时的;
(六)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
(二)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的;5
(四)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五)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的;
(五)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六)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单位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责令其纠正错误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公务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相关人员、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6.卫生部门工作活动方案 篇六
我们会在工作中改进,在改进中工作,不断努力,发扬优点,克服困难,弥补不足,使我们卫生部的工作上升到一个更高的高度,能全心全意的为同学们更好的服务,为广大师生的生活贡献我们的力量。
组织学生参加学院的各项卫生活动,落实卫生规章制度,并做好卫生工作的检查和评比。
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
2月我们计划了一个义务劳动的活动将九个无人打扫的教室承包的方式承包出来,教师主要集中在科技楼。计划安排到具体班级的具体人来负责打扫,打扫干净的给与一定的德育分奖励。主要安排的是在班级中德育分不高并且参加活动积极性不高的同学。该通知一下达就得到了各班的配合,报名的人数就达到111由于奖励有限所以我们总共规定了25人,并且按照各班报名的人数做了一定的调整,按人数比例。大致是报名的每班一人报的多的就一班两人。我们在通知卫委要卫委报上该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系部,年级,专业,班级,学号,电话。打扫卫生主要安排在每周二的中午。希望能够借这个活动提高他们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我们会定期的召开班级卫委会议以及成员内部会议,每个成员定向负责班级管理。部门成员的内部工作更加细化以便今后的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
7.部门卫生管理制度 篇七
2013年9月16—17日, 教育部体卫艺司在上海市举办全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卫生管理人员暨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建设研讨培训班。本次研讨培训班设立依法行政与公共管理、健康教育发展与改革、学校卫生管理与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改革思路等专题, 并对2012年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进行总结以及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此外, 体卫艺司编制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方案》, 还组织学员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桌面演练。本次应急处置桌面演练对指导地方和学校加快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全面提高应急能力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负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管理人员和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站的90余位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培训班。
8.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研究 篇八
近年来,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公众对政府问责的开始呈现常态化的状态,人们对公共部门的要求更加严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延伸,政府服务功能有所扩大。受公共部门性质影响,公共部门的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均来自于公民的纳税,由民众支付成本,而在政府内部的现有的官僚体系结构中,由于传统上的工作条件相对安逸,较少存在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及竞争压力,缺乏自我约束的机制和激励机制,难免会在公共服务质量与水平方面存在种种缺陷与不足。因此,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制度,是公共部门优化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
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全球化与信息化的到来,催生出诸多有关公共管理的新理论、新思潮与新主题,皆对公共部门的管理改革起到推动作用。同时,伴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改革势在必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制度的完善,而企业内部的绩效管理制度犹如一剂良药,为我国众多公共部门所借鉴采用,用于改善并提高公共部门的服务水平,提高公共部门行政的效率和效能。目前,中央和地方许多部门都开始推行部门的绩效管理制度改革,从绩效考评指标的体系化、常态化、可操作性加强,到公务人员的绩效考评开始逐步与领导责任挂钩等规定的完善与补充,都体现了公共部门试图强调坐实政府部门人员绩效管理,完善绩效管理的制度。但是目前公共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仍存在诸多难题,仍需要在深入研究基础上予以完善和创新。
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相关含义及理论
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涉及到诸多含义及理论,对这些内容有深入的理解及把握,能够为有效落实绩效管理提供助推动力。
1.简述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含义
公共部门:是国家授予公共权力的政府组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组织目标,负责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法定服务。公共部门包括政府、公共企业、非营利性组织和国际组织。
绩效管理:是管理者与工作人员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共同参与到绩效计划、绩效沟通、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目标提升等持续环节中,从而实现个人、部门及组织水平的提升。
2.概述与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相关的理论
人性假设理论:是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关于人的本质属性的基本看法,包括“经济人”假设、“社会人”假设、“自我实现人”假设、与“复杂人”假设四个方面。
激励理论:激励是指通过改善工作环境与外部奖酬形式,并借助信息沟通来引导、激发或规划组织成员的行为,以实现个人与组织目标的活动。激励理论被视为最伟大的管理原理。
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基本功能
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是公共管理者必须履行的职责之一,实施该项工作旨在提高绩效。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具备四项基本功能:一是评估功能,绩效评估是一个利用追踪和评估手段实现绩效评价的过程,绩效评估主要有计划绩效、组织绩效与个人绩效三种,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尤为重视组织绩效评估;二是衡量功能,管理者通过设计严密的指标系统,并将其作为衡量组织绩效的标尺,从而实现对不同机关、不同时期的绩效衡量与评估;三是追踪功能,通过绩效管理,可实现对公共部门的持续检查、记录和考核,实现对公共部门整体工作情况的追踪,为绩效管理提供真实依据;四是约束功能,绩效管理需要在系统的约束机制推动下施行,绩效评估结果是奖优罚劣的有力依据,促使公共部门就社会及公民需求做出及时反应,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国内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实施现状
如上文所述,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具有多重功能,需要予以重视。近年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的改变。我国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发生巨大转变,结构及职能得到优化,已然取得显著成就,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绩效目标不明确
公共部门的绩效目标较为复杂,受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质量的性质与提供对象的影响,难以进行效益与价值难以量化评价且经常具有争议性,对人们的影响不能完全确定,更不能就责任、公平、素质等因素做简单的定量分析,绩效目标不明确。
2.难以测量产品形态
从产品形态上讲,公共部门产品以服务性质居多,且大多为无形的,难于为人们感受到。
3.评价标准不统一
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并非单纯的技术问题,不同产品及服务受不同标准约束。同一产品,融合了文化、政治、社会等多重因素,评价主体的主观感受不同。
公共部门完善绩效管理的可行性策略
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对我国政府管理改革有着重要影响,人们认识到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取得的成效同时,也认识到需要改进与调整之处,可采取如下策略予以完善。
1.转变绩效管理观念
公共部门实施绩效管理旨在提高政府办事效能,促使工作人员认真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及建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办事。转变绩效管理观念,能够使看似较难的问题更为简单,主要有如下几个层面:一是摒除公共部门制定绝对量化绩效管理标准的做法,应该通过公共部门上下级协商、公职人员和民众协商两种协商方式来确定绩效指标,共同开展绩效评估工作;二是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宗旨,将公众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意施行的公共项目置于优先次序,将群众满意视为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三是深入基层,消除动机障碍,激励并疏导绩效管理的顺利施行;四是善于利用先进的电子政务信息传播手段,实现高效、快捷、节约的绩效管理同时,也扩大民主参与的范围;五是加强有关公共部门绩效管理范围、管理方向及管理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培养专业的公共部门绩效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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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众担任评价主体
公共部门为广大民众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公众最为清楚自身需要何种产品与服务,也最为清楚是否对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满意。因此,评定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水平,可以由公众来评价公共部门的工作绩效情况,将公众视为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评价主体。正因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评价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水平的终极标准是公众受益程度及满意度。让公众担任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评价主体,能够引入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实现公共服务的竞争化与市场化,有益于提升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质量,又能够显现公共部门服务与公众间要求的差距,保障政府行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公众实施公共部门绩效管理评价的形式是多样化的,一是可建立公众组织对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情况予以评价;二是以公共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评价对象,通过灵活的绩效评估方式予以评价;三是对于最终的评价结果,公共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予以反馈。但应看到,并非所有公职人员的工作绩效都是由公众予以评价的,技术性公职人员与综合性公职人员既是如此。
3.强化交流沟通作用
绩效管理主要有绩效规划、绩效评价与结果反馈三个环节,绩效沟通贯穿于上述每个环节,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影响到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实施的整体效果。因此,需要强化绩效沟通作用:一是达成绩效目标共识,制定并落实绩效沟通制度,使工作人员体会到深入开展绩效管理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激发公职人员工作热情;二是使工作人员能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调整绩效目标及工作任务,注重绩效沟通的方法及技巧,实现对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动态管理和有效管理;三是通过及时有效的交流沟通,工作人员可以获知自身的绩效管理反馈信息,更好地消除错误认识与抵触心理,寻找潜在问题进行修正,提高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规划组织绩效工作和个人职业生涯,形成良性的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循环局面。总体而言,不同阶段所做的绩效沟通是不同的,在绩效管理前期,通过绩效沟通可最终形成明确的绩效管理目标;在绩效管理中期,通过绩效沟通可寻找工作偏差,及时消除绩效管理中的诸多障碍;在绩效管理后期,就绩效结果展开交流沟通,形成一致性意见,将绩效结果信息做及时准确的反馈,为开展后期工作提供指导性依据。
4.合理发挥激励作用
为在公共部门绩效管理中最大化地挖掘工作人员的潜力,有必要合理地发挥激励的作用,真正做到人尽其智和人尽其力。为此,应把握有关管理者人性特点的理论,认识到当公共部门管理者具备的是消极的观点时,往往认定工作人员追求工作条件、生理需要、外在奖励与安全需要,乐于从事轻松、安全、高薪金的工作,甚至是懒惰、呆笨而不负责任的,管理者对工作人员实施绩效管理,采用的多是强制性、程序化和服从性的激励方式,难以取得良好的激励效果。与之相反,当公共部门管理者具备的是积极的观点时,往往认定工作人员是勤奋、机敏、善良而认真负责的,重视个人成长与发展,乐于从事丰富而有挑战性的工作,具有内心激励、成就需要和自我需要。管理者对工作人员实施绩效管理,更为讲究以人为本,注重对人力资源的培养与任用,重视内在激励作用,以此激发工作人员的热情,强调凝聚团队力量,实现个人与部门的共同进步。
但也应认识到,公共部门发挥绩效管理的激励作用时,所确定的目标必须是明确而可以达到的,使工作人员认识到绩效评估系统的有效性,能够为实现绩效管理目标而努力,并力争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将绩效与奖励有机结合起来,对达到既定目标的工作人员实施资金、加薪或晋升等形式的奖励,并力争保障奖励的透明度,最大发挥奖励对工作人员的激励作用;二是认清个体差异,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工作人员在个性、需要及态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性,管理者应在摸清工作人员爱好、品行、理想等因素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从而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不忽视金钱的激励作用,人们从事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获取金钱,在绩效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加薪和物质奖励往往能够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四是工作人员与工作任务相匹配,大量绩效管理实践表明,当工作人员面对中等水平的挑战目标、能够自主管理、能及时获得反馈信息时,往往能够取得较好的工作成效。
结语
综上所述,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日益为政府及社会民众所关注,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水平、公共产品质量及政府信誉。对于公共部门而言,绩效管理是提高工作成效的有效举措。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共部门引进并实施绩效管理的时间较晚,但在政府、公共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下,我国公共部门绩效管理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片面追求提高绩效、绩效管理绝对量化、忽视或扭曲绩效管理价值取向等,这都不利于发挥公共部门的绩效管理效能。因此,公共部门要在熟知绩效管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展开研究活动,实施可行性策略,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实现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新突破。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9.部门联动“会诊” 优化土地管理 篇九
如何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以有限的土地资源满足人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已成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快速推进的历史阶段,资源需求刚性上升与资源供给刚性制约的矛盾更加突出,积极探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解决当前在土地管理中面临的一些突出矛盾,减少土地撂荒和浪费现象,促进土地的集约化经营管理,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河南省委省政府要求,由省辖市纪委牵头,成立专门组织,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信阳市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重视、方法得当、措施有力、成效明显,走在全省的前列。
站位全局 精心谋划
今年以来,信阳市按照省纪委的统一部署,由市纪委牵头,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务求实效为着眼点、以创新实用为着力点、以构建长效机制为支撑点,积极探索具有“信阳模式”的闲置土地专项治理的路子。通过专项治理,全市供地率已由活动之初的不到30%提高到目前的95%;清理闲置土地213宗802公顷,违规用地44宗170公顷。经过处置,收回34宗,面积90.892公顷;开工49宗,面积219.466公顷;延期109宗,面积442.9565公顷,闲置土地处置率达93%;追缴出让金5.86亿元。
信阳市委市政府领导站在全局的角度精心谋划,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市委书记郭瑞民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市长乔新江多次召开市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分析全市闲置土地治理问题及土地利用形势。市纪委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服务中心、推动科学发展的有力抓手,克难攻坚、强力推进。
多位领导对专项工作作出批示:5月31日,市委书记郭瑞民批示要求全市高度重视、形成共识、齐抓共管、强力推进专项治理工作。8月2日,市长乔新江指出:“我市闲置土地治理成效显著,再次验证了领导方式转变和工作作风转变的重要性,希望再接再厉,持续努力,圆满完成集中整改任务。”信阳市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市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作为领导小组成员。设立了专项治理办公室,市纪委、市国土局抽调专门人员联合办公,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等能够坚守在一线办公,亲自主抓,主动参与专项治理工作。
专项治理工作涉及的多个部门一起行动、形成合力。市委决定,监察、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综合执法、国土、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要共同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认真负责,发挥职能作用,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为了严明纪律、强化责任,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县区长、管理区主任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签订并递交责任状。通过签订责任状,把担子压给各级党委政府,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于违规用地、土地闲置浪费问题得不到较好解决的县区,对制定措施不力、弄虚作假、敷衍应付,违规严重的单位,要对党政一把手进行问责。书记、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区县长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
对症下药,去病除根
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我市采用“一地三法”、“六道程序”、“集体会审”及“三色”预警机制的办法,认真处置每一块闲置土地。这一工作方法因其科学性得到省领导的肯定并总结为“信阳模式”在全省推广。
“一地三法”即“一地一查”“一地一案”“一地一议”工作法。“一地一查”,即对往年累积和新增闲置土地宗数、面积、闲置原因等进行“拉网式”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现场查看、实地测量、现场拍照等,查清每宗闲置土地的真实情况。“一地一案”,即对每宗闲置土地逐宗建立档案,采取案件管理办法,将案件查办成果向长效机制转化,最终建立一套健全的体制机制。“一地一议”,即对每宗闲置土地写出情况说明,分析闲置原因,分别研究对策,分类处置问题。经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后,由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道程序”保公正。第一步,由辖区政府对照卫星遥感数据全面核查闲置土地宗数、面积及闲置原因。第二步,由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对照上报数据实地踏勘,一一进行核实。第三步,由专项治理办公室会同辖区政府、国土、规划、建设、发改等相关部门与企业、用地单位及相关群众座谈、确认。第四步,由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专题听取汇报,研究分析问题,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第五步,由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辖区行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和市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研究处置方案。第六步,由专项治理办公室将领导小组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以正式文件下发到各辖区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贯彻落实。活动开展以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16余次,治理办公室、辖区政府及国土规划等部门召开会议达40多次,对全市213宗闲置土地,逐宗进行研究,逐项制定措施、逐个提出意见。
集体会审慎决策。活动开展以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先后召开16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市纪委,市政府,市人大、政协、检察院、公安局及规划、城建、人防、房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涉及的区政府、管委会行政一把手、纪委书记及分管领导参加会议。本着“尊重历史、结合实际、落实政策、慎重处理、解决问题”的原则,对认定的尚待处置的闲置土地,逐宗拟定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最终形成的处置意见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文件形式,下达各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三色”预警抓落实。建立完善预警系统,治理办将全市闲置土地及违规用地情况分门别类,采取挂“红、黄、绿”旗的办法。即:已经开工,达到投资进度,挂绿旗,说明该宗地已得到较好处置,治理办向企业发出加快施工进度的通知;虽然开工,但未达到投资强度,进展缓慢,挂黄旗,说明该宗地存在一定问题,治理办向企业和辖区政府发出加快施工进度的督导通知,限期完成投资强度;没有按约定时间开工、毫无动工迹象,挂红旗,治理办向企业及辖区政府发出警告通知,限定时间立即开工,预期仍然不开工建设,将启动收回程序,依法收回。
信阳市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全市的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土地利用效率得到明显的提高,各级政府比较满意。从活动开始起,全市新开工项目49宗,面积219公顷,直接经济投入约12亿元;追缴了一批出让金,共追缴出让金达5.86亿元,为市县两级财政增加了收入。收回闲置土地30多宗,面积90多公顷。
解决了多年来的土地闲置浪费问题,企业比较满意。活动开展以来,我们共为39家企业解决土地难题。信阳市宏冠房地产公司“颐丰园”项目负责人非常激动地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太好了,解决了我们企业多年来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开始干了,将开工速度加快加快再加快。”原来,该企业因为规划调整,面临着容积率调整后补交出让金的问题,由于涉及补交出让金是按照老标准还是新标准,一直困扰着企业无法开工建设。这次省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办公室下发了豫治理发[2012]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时间界限和补交标准,给企业指明了道路,使一些政策性极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解决了群众生活难题,老百姓比较满意。活动开展以来,共为43宗土地拆迁指明了出路,明确了解决问题的办法,改善了群众生活居住条件。如为浉河区邦达公司“丽涛雅苑”项目长达8年未能建设,举行听证会,并请人大、政协进行调研、听证,与企业、浉河区政府、拆迁户进行面商座谈,听取群众呼声,使棚户区一百多户群众得到妥善安置。为平桥区一栋烂尾楼长达20年未能拆迁强力推进拆迁到位。2012年7月20日,平桥区国土分局受部分群众委托,将群众张全贵等100多人集体赠给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锦旗挂在市专项治理办公室里,锦旗上面赫然印着:秉公处置、心系百姓、清正廉明、创建和谐。
10.部门卫生管理制度 篇十
1 不能及时移送的原因
1.1 卫生行政法规与刑事法规的衔接不严密。
首先, 卫生行政法律中的刑事罚则只是笼统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利于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其次, 卫生法规与刑事法规中有关条款、概念不明确, 导致认识上的分歧, 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卫生法律法规常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等模糊[2]词汇来区分是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 容易定量不准, 导致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因此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查处了违法行为, 也意识到该违法行为可能达到犯罪程度, 但苦于无法精确掌握或找不到相应的刑法条款, 结果导致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刑事案件未能移送。
1.2 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采信的证据存在差异。
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 刑事案件的证据中除了证明客观事实外, 还须具备主观要件证据, 而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 侧重于客观证据的收集, 对于主观方面往往是忽略的。另外,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刑事证据的诉讼效力尚存在争议, 实践中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必须经过取证主体的转化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有效证据。
1.3 联动机制不畅[3]。
犯罪案件的查处往往涉及多个执法部门, 如食品安全涉及到卫生、药监、质监、工商等部门, 但是, 由于行政执法部门通常各司其职, 缺乏及时的沟通, 使得案件长期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联系还停留在一般工作层面上, 目前, 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有关工作的往来上是少量的、即时性的, 相互间的工作联系机制是松散的、不稳定的、模糊的[4]。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导致信息相互封闭。
1.4 缺乏有力的监督。
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身处行政管理活动的第一线, 加之卫生执法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司法机关的监督往往被动、滞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通常局限于对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后,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进行监督, 还无法跨越公安机关立案监督而直接介入到行政执法领域。
1.5 以罚代刑。
以罚代刑就是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但是, 有案不立、有罪不究, 以罚代刑的情况是有发生[4]。卫生领域的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 该类案件一般是先由卫生监管部门发现查处, 然后再视其情节决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而在实践中,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 一是卫生执法人员对于发现的案件往往注重于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思考, 忽视对案件当事人的犯罪追究;二是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有差距, 卫生执法多数为医学及相关专业毕业, 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足[5], 对《刑法》掌握不够, 移送的标准不清;三是某些执法人员徇私舞弊, 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 四是受部门利益驱使, 部门领导主观上把一些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 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 对策与建议
2.1 增强卫生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衔接性。
今后修改有关卫生行政法律法规时, 可以借鉴国外的行政刑罚制度, 直接规定罪名、罪状、法定刑, 不仅有利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 而且由于规定了直观、明确的刑事罚则,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便于操作, 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以罚代刑”。
2.2 明确卫生执法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虽不是刑事证据, 但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衔接过程中, 司法机关是取证的主体, 而执法机关是被取证的对象, 司法机关对卫生部门收集、调取的证据, 经审查认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 应当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
2.3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提高司法移送意识。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与政治素质的培训与教育, 特别是要强化对法律知识的培训与教育。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卫生法律法规, 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能严格按法定程序收集和保全有关证据,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能够及时移送, 为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收集固定诉讼证据争取时间, 避免人为因素造成证据灭失。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法律知识学习力度, 加强对违法行为性质的判断能力, 提高司法移送意识。
2.4 建章立制, 规范案件移送。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 制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内部规范性文件, 规定移送的详细操作规程, 从制度上保证案件移送质量。
2.5 强化案件移送责任追究。
对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和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的, 要明确责任追究主体, 根据个案情况分清责任, 层级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员的责任, 特别是对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人要一查到底, 严肃处理, 遏制和减少违法不移送案件的现象。
2.6 建立、健全卫生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制度。
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应逐步实现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 如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的信息共享。其次要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卫生执法机关在行政案件立案查处后, 应及时将行政立案决定抄送公安、检察机关备案, 在查处过程中, 应及时向职能部门通报查处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后, 应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在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时,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的同时应将案件移送情况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知行政执法机关, 并抄送检察机关;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应及时将案件处理的进程、结果通报行政执法机关。第三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卫生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要设置专人担任联络员, 负责日常信息沟通和具体案件的协调, 形成相对固定的监督联络员网络。第四要完善公安、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制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卫生执法活动, 不仅可以增强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还可以修正卫生部门在证据收集中的误区, 帮助卫生执法人员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 更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
2.7 加强执法监督。
监督是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关键。卫生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实施执法监督。一是争取地方人大、政协进行执法监督。二是公开举报电话, 欢迎群众进行有效监督。三是内部法规制门要经常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四是检察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移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摘要:为打击卫生领域犯罪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对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作者分析了不能及时移送的原因, 提出了增强卫生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衔接性、明确卫生执法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卫生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七个方面的建议, 以期进一步规范卫生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关键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以罚代刑
参考文献
[1]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S].2001.
[2]王岳.从肖志军案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 2008;16 (2) :33.
[3]马哲, 张永伟, 孙国安.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初探[J].中国卫生法制, 2008;16 (3) :20.
[4]刘潇, 丁锦希, 邵蓉.公共卫生应急事件中的行刑联动机制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 2009;17 (3)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