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一

2024-09-23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一(精选8篇)

1.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一 篇一

8道带蓝字的票据法

案例四:票据质押的效力认定

1998年4月6日,甲公司与乙外贸公司签订了苹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国出口苹果。同年5月10日,乙外贸公司与美国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美方开出了信用证,乙外贸公司遂于5月23日向甲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98.718万元(扣除利息1.272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预付款,甲公司向外贸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5月25日,甲公司按约将第一批货交到外贸公司指定的码头出口。同年6月3日,应甲公司要求,外贸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了面额30万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兑的汇票。甲公司接到汇票后,随即将其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以贷款30万元,但在背书栏未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录。7月1日,汇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结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质押无效。与此同时,甲公司迟迟不履行交货业务,外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票据无效,建行某分行应将汇票返回。

问题:

1、该汇票质押是否有效?

2、建行某分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

1、该汇票质押无效。本案中,甲公司将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但未在背书栏记明“质押”字样,也未签名、盖章,也没有附记载上述内容的粘单,由此可见,该汇票尽管已交付建行某分行,但因其缺乏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违反了我国《票据法》对汇票质押的要式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建行某分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建行某分行作为专门从事票据结算的专业单位,对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加明确,确实具有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本案中,尽管建行某分行取得该汇票时支付了30万元贷款,但它因持有票据具有重大过失而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它的债权可通过民法方式予以追偿。

案例十:票据行为效力的认定与票据权利

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1998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上记载的出票的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该办事处,收款人为刘某所开办的沙发厂。刘某找到某电力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得到贴现款77万元。汇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问:

1、李某签署汇票的行为是票据伪造还是票据变造?

2、本案有哪些票据行为?并说明其效力。

3、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何行使?

4、李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1、是票据伪造。李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是票据本身的伪造。

2、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甲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印鉴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印鉴为假印鉴。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电力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沙发厂的贴现行为有效。虽然该沙发厂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3、信用合作银行不知情,为善意持票人,且给付了相当对价,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4、李某在票据上无签章,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李某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担保法

案例十六:抵押权与抵押期间的关系

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2年3月19日至2003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2003年9月10日,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题:

1、什么是抵押期间?抵押权与抵押期间的关系如何?

2、本案的抵押合同是否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答:

1、所谓抵押期间,又称抵押期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其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简言之,就是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我国《担保法》并没有像规定保证期间那样对抵押权存续期间作出专门规定。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比如抵押期限。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届满后,抵押权继续存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担保法解释》第12 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其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不宜适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抵押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抵押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本案抵押合同中关于“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甲某无力偿还借款时,乙信用社可以通过行使其对丙某住房的抵押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证劵法

案例一:证券承销的类型

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乙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承销协议。规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发行期将至,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甲公司遂与丙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入。问题:

1、甲公司与乙、丙证券公司签订的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

2、甲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

1、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于代销协议,甲公司与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包销协议。

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应保证将不与其他证券公司达成或签订与该协议相似或类似的协议。本案中甲公司在其与乙证券公司的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又自行与丙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有违法律规定。乙证券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乙公司可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证监会批准设立或指定的调解或仲裁机构调解、仲裁。

案例八:内幕交易

章某是甲上市公司的打字员。1997年11月,章某在接受一份文件打印任务时,获知甲公司与乙银行发生重大的经济纠纷,甲公司用以抵押的办公楼可能将被法院强制拍卖,卖价评估为5 000万元,占甲公司固定资产比例的35%。章某于是将自己持有的1 000股票脱手,获取股利1.2万元。另外,章某还将此事告知其好友习某,习某也脱手卖出自己的股票。1998年5月,章某又获知丙公司将收购甲公司部分股票,于是又低价买进甲公司股票1 000股,同年10月,其卖出该1 000股,又获利1万元。

问题: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试述该种行为的定义并指出章某属于该行为主体中的哪一种。

答:章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章某属于该行为主体的第一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与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保 险 法

案例二:投保人妻子未如实告知是否要理赔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入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两年后,甲终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

问题:

1、甲是否有义务去做体检?如果甲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呢?

2、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答:

1、根据人寿保险条款的规定,除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外,投保人寿保险的都应在保险人制定的医师主持下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是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只有通过体检,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有了一定了解,保险人才能决定是否承包以及如何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因此,本案例中甲有义务去做体检。但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的话就可以不用体检。因为简易人寿保险一般保险金额小,保险费低,交费期短,保险期限一般以五年,十年,十五年为期,缴费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具有两全保险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一般较为简单。

2、保险公司应当拒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例中,丙作为投保人的妻子,明知甲患有癌症,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甲患的是癌症,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该保险合同,对在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需要承担赔偿或者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十六: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001年4月,某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公司没有续保。保险公司代理人甲多次拜访公司的负责人乙,希望其续保。直到2002年10月,乙终于被说服,填写了投保单。但鉴于当时

公司财务周转不灵,暂时无法支付10万元的保险费,甲经过一番考虑后决定给乙开具一张10万元的收据并签了字盖了章,以表示信任。次日晚间,该公司因电路走火引发火灾,烧毁大量财物。乙闻讯立即到银行将10万元保险费划拨到保险公司帐户上,然后就通知保险公司过来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商谈理赔事宜。然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该公司的保险费是在事故后发生后才临时缴纳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缴纳,仅仅只是填写了投保单,而且是保险代理人擅自作主开具的保险费收据,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同意。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生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给付义务。乙则认为其填写了投保单又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时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公司的损失。双方争执不下,乙遂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合同系其代理人所签订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2、保险公司能否以乙交费迟延为由而拒绝理赔?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给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行为,视为被代理人所为,后果应当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代理人甲作出的行为是在保险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该行为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其后果也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保险合同系其代理人所签订的而否认合同效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乙填写投保单,甲收取投保单并出具保险费收据,双方就保险事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又根据《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开始承担责任的时间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应当以保险合同成立时起作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始时间,投保人是否按时缴纳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也不是保险人免责的事由,保险人应当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二十五:汽车被盗后发生损失应当如何理赔

王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准备作为出租车使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并交清了全部保险费。投保后两个月,王某的汽车被盗,王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王某,他的车在某区超速驾驶,撞伤一名行人后司机弃车逃跑。该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家属要求王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王某立即将事故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该笔款项以及其车辆本身由于窃贼不良使用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的汽车被盗后,窃贼肇事并致人损伤的事实,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只能理赔王某车辆损失的部分。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保险公司应不应该为王某赔付被撞行人的医疗费?

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谁? 答:

1、根据保监会2000年2月4日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此条规定可知,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而本案中的事故则是由盗走王某车辆的窃贼所致,既非王某本人也非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此主体不适格,保险公司不需要对此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负赔偿责任。

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窃贼,他除应受盗窃罪和交通肇事并逃逸的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事故中的一切经济损失,除了被撞行人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还有王某车辆的损失费也应由其赔偿。现保险公司已经向王某理赔了车辆损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不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而保险公司可以从王某那里得到对车损的代位求偿权,并向窃贼追偿。

2.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一 篇二

据检察机关指控:林春成在担任青田县温溪镇副镇长兼温溪镇东段防洪堤工程建设副指挥期间, 利用职务之便, 分别为温溪镇两名包工头留某、夏某谋取利益。2004年, 夏某为了感谢林春成的帮忙, 送给他5000欧元, 林春成认为自己担任工程建设副指挥收受夏某钱物是受贿行为而拒受。2006年, 已经调任贵岙乡人大主席团副主席的林春成认为, 此时自己并没有帮留某和夏某谋取利益, 拿钱不再是受贿了。于是, 林春成以自己买车需要钱为由, 向留某索取5万元人民币、夏某5000欧元。

今年5月16日, 青田县检察院依法对林春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 林春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受贿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 多年从事反贪指导与研究的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分析认为, 近年来,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一些腐败分子受贿方式更趋隐蔽、手段更为狡猾, “在岗时拒贿, 离岗后索贿”已成为受贿犯罪的一种新动向。

3.法律的“最后一公里” 篇三

新法以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为目标,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等各环节实施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同时,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正因为此,新法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而一部好的法律,最终成效体现在执法层面。

新法实施第四天,有人以“一名市级食品监管人员”的身份在网上发帖称,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的第二天,他和妻子去县区走亲戚,在县区的一家店里发现了很多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妻子开玩笑问他:“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有用么?”作为食品监管人员的他十分确定地说:当然!

于是,妻子花钱买了一瓶无中文标签的饮料,出门便拨打了12331食品药品举报热线,但接线人员却说食品是否应该有中文标签尚未有定论。在明确告知该接线人员《食品安全法》中相关条款后,该接线员表示手头没有《食品安全法》全文,无法核实。一再催促下,该接线员才极不情愿地安排所里监管人员到现场。然而,当地监管人员赶到前一分钟,该店关门了……

两天过去了,监管人员仍未和举报人取得联系。

随后举报人又拨打了市长热线,市长热线随即将电话转给了该政府办值班人员,又一番解释,几经周折,最后又转给区食药监局。

也就是说,转了一圈又回来了,而投诉的结果自然仍未得到处理。

这个故事在微信朋友圈流传,引发热议。

故事的真实性仍有待考证,但现实生活中类似举报未引起重视的情况并不少见。

不同的是,上述投诉者是食品监管人员,熟知法律法规。但最终的结局尚且如此,如果换成普通的消费者,可能在电话投诉之时就被“终止”。

七年前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同样有诸多严苛的法律条文,然而面对一些具体的投诉时,仍然遭遇不了了之的尴尬。

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保法》,同样被称为“史上最严”,但在执法层面,一些基层环保所的工作人员却仍然是走过场,明明存在污染却说没有。而一线执法人员决定事件的定性,如果经常这样走过场,重典治污自然也会变成空谈。

这些问题的出现,充分暴露了法律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

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是几经周折,凝结了无数人的心血。但如果执行不到位,纵然有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仍然难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笔者认为,要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首先应加大新法的培训力度,避免出现上述工作人员对新法不了解的情况,要让一线执法人员对法律了然于胸;其次,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问责机制,解决基层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问题。

尤其是后者,只有通过倒逼才能让基层执法人员对法律产生敬畏,最终将法律实施到位。

(摘自《民生周刊》)

4.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一 篇四

法律法规综合知识考试试卷

姓名:科室:成绩:

一、单选题(以下每一考题下有A、B、C、D四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一个最佳答案填在括号里。每题2分,共20分。)

1.《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之一是()。

A.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一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C.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E.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的工作为()。

A.医疗后勤服务B.医疗卫生技术

C.医院安全保卫D.医院财务审计

E.医疗器械采购

3.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指()。

A.进行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的教育且进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B.对严重遗传疾病、指定传染病等的检查

C.对有关婚配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D.对有关生育保健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E.以上均是

4.《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

A.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B.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

C.停业、停工、停课

D.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E.宣布疫区

5.医疗事故分为(),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属()。

A.四级;四级B.四级;一级

C.三级;一级D.三级;四级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

A.麻醉、精神性药品的废弃物

B.放射性、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废弃物

C.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D.医院制剂配制中产生的中药材废渣

E.普通医疗生活用品废弃物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中,属于()。

A.卫生行政法规B.卫生专门法律

C.卫生法律D.基本法律

E.卫生技术法规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以下项目悬挂于明显处所,除了

()。

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诊疗科目

C.诊疗医生D.收费标准

E.诊疗时间

9.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原则。

A.安全、经济B.安全、有效

C.安全、有效、经济D.安全、有效、经济、方便

10.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遵循的原则()。

A. 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B.沿用传统输血、病人失多少血,补多少的输血原则

C. 随时与血站联系,急用急取的原则

D.根据临床需要,随用随取的原则

二、多选题(以下每一考题下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二项或多项填在括号里。每题2分,共10分。)

1.发生情节严重的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C.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D.吊销其执业证书

E.责令暂停1年以上2年以下执业活动

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取缔医疗机构B.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

C.罚款D.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急危患者需要抢救,因不属于本医师执业范围拒绝处置

B.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C.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

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D.只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就可以独立从事执业活动

E.医师可以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有关或者与执业类别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A.预防为主B.防治结合C.分级负责D.依靠科学

E.依法管理

5.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A.死亡B.受刑事处罚

C.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D.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E.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一年的三、判断题(请在括号内打√或×,每题2分,共20分。)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属于医疗事故。()

2.在医疗活动中,为充分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全部告知患者,不必考虑患者的心理承受能力。()

3.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如

有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再进行调解。()

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6.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7.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8.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9.《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于2004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

10.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四、简答题(每题25分,共50分)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在哪些情形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法规综合知识考试试卷答案

一.单选题

1.D2.B3.B4.A5.B6.C7.A8.C9.C10.A

二.多选题

1.ABCD2.ABCDE3.AD4.ABCDE5.ABCD

三.判断题√或×

1.×2.×3.×4.√5.√6.√7.√8.√9.×10.√

四.简答题

1.答: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法规综合知识考试试卷答案

一.单选题

1.D2.B3.B4.A5.B6.C7.A8.C9.C10.A

二.多选题

1.ABCD2.ABCDE3.AD4.ABCDE5.ABCD

三.判断题√或×

1.×2.×3.×4.√5.√6.√7.√8.√9.×10.√

四.简答题

1.答: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5.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一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

1.《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时间是。A.2002年6月29日

B.2002年10月1日

C.2002年 11月 1日

D.2002年12月1日

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属于。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 3.《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A.2009年10月1日

B.2009年11月1日

C.2009年12月22日

D.2010年1月1日

4.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分 类。A.7

B.9

C.10

D.12 5.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A.安全距离 B.一定距离

C.100米

D.50米

6.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公共安全管理

C.质量监督

D.进出口检验 8.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公共安全管理

C.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D.安全管理

9.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公共安全管理

C.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D.安全管理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审查完毕。

A.30

B.45

C.60

D.15 12.依照有关行政监察法规的规定,有权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A.政府部门

B.监察机关

C.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13.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配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负责。

A.销毁

B.销售

C.收回

D.抵扣

14.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A.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15.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A.24 16

B.48 16

C.48 24

D.32 16 16.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A.安全警示标志 B.安全标志

C.安全标语

D.安全牌

1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每 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18.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 能力。

A.生产

B.配送

C.调剂

D.储运

19.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10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20.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并留存 备查。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21.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年。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22.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A.200米

B.100米

C.50米

D.30米 23.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烟花爆竹 实行许可制度。A.生产、经营

B.生产、储存

C.经营、储存

D.经营、使用

2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由所在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放。

A.市级

B.乡镇

C.县级

D.省级

25.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A.主要负责人

B.分管负责人 C.安全保卫人员 D.安全管理人员

2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号。

A.455

B.344

C.450

D.397 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A.七 B.十

C.十五

D.三十 2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6年 起施行。

A.7月1日

B.10月1日

C.11月 1日

D.12月1日

29.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一名

B.两名

C.三名

D.四名

30.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一名

B.两名

C.三名

D.四名

31.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A.10

B.15

C.20

D.25 32.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A.1

B.2

C.3

D.4 33.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控制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数量,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控制在 家。

A.1

B.2

C.3

D.4 34.《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11年 起施行。A.7月1日

B.6月3日

C.1月1日

D.3月1日

35.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 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A.三年内

B.五年内

C.十年内

D.终身

二、多项选择题

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同时设计 B.同时施工

C.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同时验收 2.我国的标准按照适用范围分为 等级别。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地方标准

D.企业标准 3.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A.安全第一 B.预防为主

C.防治结合D.综合治理

4.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

A.主要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特种作业人员 D.其他从业人员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 安全生产许可证。A.暂扣

B.没收

C.取消

6.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是。

D.吊销 A.强制性

B.规范性

C.科学性

D.稳定性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 予以保证。

A.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B.主要负责人

C.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D.安全员

8.用人单位不得安排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A.未成年工 B.孕期女职工 C.哺乳期女职工 D.职业健康检查合格人员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A.生产

B.经营

C.使用

D.进口

10.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与车站、码头、、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

A.商品交易市场 B.学校

C.幼儿园 D.老年活动室

11.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按照 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防止零售网点布设过度集中。

A.先规划后布点 B.总量控制

C.区域控制 D.保障安全

12.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烟花爆竹“双签”和合同文本样式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

A.拟定

B.制订

C.发布

D.印制 13.我国的标准按照标准化对象可分为 类别。

A.管理标准

B.工作标准

C.基础标准

D.技术标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包括。A.劳动者的权利 B.劳动者的义务 C.用人单位的权利 D.用人单位的义务 15.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的方针。A.安全第一 B.预防为主

C.综合治理

D.防消结合

三、判断题(“T”表示正确,“F”表示错误)

1.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程、条例、标准的总和。(T)

2.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T)3.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从业人员的权利。(F)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F)

5.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即可上岗作业。(F)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T)7.烟花爆竹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T)

8.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向具有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单位采购烟花爆竹。(T)9.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T)10.烟花爆竹零售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T)

11.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T)12.爆竹是以声响即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选购时越响越好。(F)

13.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T)

14.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T)

15.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T)

1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T)

17.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T)

18.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四个层次。(F)19.《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是省政府令第455号令。(F)

6.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一 篇六

2、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A.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B.教师的专业化尝试是从建立专门的师范培训机构开始的

C.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是在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确定的

D.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通过。A.1985年 B.1993年

中公教育

C.1995年 D.1999年

4、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法的国家是()。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5、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是(A.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B.提高人的道德素质 C.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D.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和精神支柱 [page])。中公教育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管理。A.教育部门 B.学校自己 C.地方人民政府 D.国务院行政部门

7、下列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说法,哪种是错误的()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C.学校不得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D.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任何学校倾斜。

8、“四有、两爱、两精神”的教育目的出自()。A.《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B.《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中公教育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9、下列不属于教育行政法规的文件是()。A.《学位条例》

B.《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C.《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D.《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0、按测验的功用分类可分为学绩测验、能力测验、()。A.人格测验 B.个别测验 C.团体测验 D.常模参照测验 [page]

中公教育

材料分析题

江西赣州市教育局2006年暑假前夕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任何小学和初中都不得以考试方式选拔新生。可在该市某县县城的几所学校,初一新生进行考试在当地已经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赣州市教育局出台文件明确提出,要“叫停”学校里的快慢班、重点班、尖子班、提高班、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等。可在该市的部分县城中学,却在初一新生的招生简章中明确标明了要设重点班。

问题:结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该案例。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义务教育法,是指规范义务教育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此方面立法主要是1986年7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所以选:D 2.答案:B。中公专家解析: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

3.答案:C。中公专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公教育

4.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早期的义务教育完全是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的产物,但与此之前学校教育只是统治阶级的特权,是传播统治者意识、选择和培养各级官吏的工具相比,以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为宗教改革代表所提倡的“义务教育”毕竟还是教育史上的一大进步。随后自1763年到1819年间,德国先后三次修订法令推行义务教育,故一般认为德国是实行义务教育最早的国家。

5.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是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和精神支柱。

6.答案:C。中公专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7.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8.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要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

[page]

中公教育

9.答案:B。中公专家解析: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和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在形式和结构上必须比较规范,在时效上必须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B项属于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10.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按测验的功用分类可分为学绩测验、能力测验、人格测验。材料分析题

【参考答案】该案例中部分学校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该法第九条指出:“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五十七条更为明确:“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中公教育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义务教育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是为了真正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保证每个孩子都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7.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一 篇七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 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 因此虽属既成法律事实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不当利益应该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受损一方即为债权人, 获益一方即为债务人。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按类型划分, 有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特征

1.一方受损, 一方获益。这是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特殊之债的属性, 也是一方可以请求对方为特定法律行为的主体上的要求, 同时也要求双方的利益状况处于一种相反甚至冲突的状态。

2.一方获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不当得利之债得以存在的又一个基础, 也是利益受损方获得请求权, 获益方要承担返还义务的必备条件。

3.获益方的利益无合法依据或合法依据消失。这实质上是排除了可能使受益方不承担返还义务的免责事由, 由于没有合法依据或是依据消失, 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返还义务。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一) 给付型不当得利

这又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是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在此种情况下, 给付这一行为可能是不成立, 可能无效, 也可能是被撤销, 或者是债权人处于错误的认识而履行不存在的债务。综合来讲, 都是属于欠缺目的的一种给付, 且是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这里所说的给付目的, 是我们事后从法律的角度做出的判断, 而不是债权人在实施给付行为时怀有的最初的目的。给付行为发生时, 债权人肯定是有某种目的的, 而不当得利则是使这种最初目的的落空, 并造成一种法律上的无目的给付。由于债权人最初目的落空以及债务人因债权人的给付行为而在客观上造成债权人权益受损, 债务人无偿地获得了一部分利益。法律为了追求公平正义, 要求债务人将不当得利返还债权人。第二是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有合同的解除和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产生的不当得利。合同解除后, 因合同溯及力的问题,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前所为的给付行为, 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而后一种情况中比较典型的是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又从第三人处取得损害赔偿。这都是之前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 导致债务人对利益的占有失去存在的合法依据, 构成不当得利。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 给付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是债权人基于最初的目的而实施的。只是事后从法律的角度来观察, 因债权人原本的目的没有实现使得其利益受损, 但是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并不在债务人身上。而债务人对所得利益的一种占有确实是在客观上使债权人的利益处于一种更无法保障的状态。由于债务人的获益状态没有合法的根据, 法律就做出规定要求债务人结束这种状态, 返还不当得利, 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但是, 在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的情况下, 结果虽然是债权人的利益被债务人得到, 但这不是债务人的侵害, 只是债务人的偶然取得。而且, 这些利益之所以会被债务人得到, 与债权人为给付行为时的过失甚至是过错也有一定的责任。当然, 一般情况下, 一个人 (债务人) 不能因为另外一个人 (债权人) 的过错而额外受益。法律要求债务人归还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法律是否可以对债权人多一点限制, 是否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更多的谨慎义务呢?因为这才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一个根本。在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中, 依上文所举例子, 若债务人一方也已为合同的履行付出了一定成本, 那么合同解除时, 债务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呢?而且是在我们并未细致讨论导致合同解除的因素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 衡量二者的利益, 债权人的给付是否真的是利益受损, 而债务人是否真的是不当得利呢?

(二)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一是基于不同主体的行为而使债务人获得利益, 这些主体包括获益人、受害人、第三人。二是基于某些事件导致客观情况改变, 就像教科书所讲, 债务人对债权人之物的擅自出卖。出卖的前提有多种, 比如事实上的占有, 因为债务人的不当得利只是说没有合法根据, 并不是直接违法, 那么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物之占有从何而来, 难道债权人也是有责任的?债权人在别人土地上耕种, 实质上也对债务人对自己土地的占有、收益产生了侵害。那么耕种获得的利益也应对债务人有所补偿, 而不仅仅是以不当得利返还债权人。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以债务人不当得利计的话, 就使第三人免责, 第三人获得的受益要一定返还, 第三人也应为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承担责任。

综上, 债务人之不当得利实乃偶得利益, 可以返还, 但是债权人及第三人行为甚至某些客观因素都应被考虑, 来确定不当得利之最终是否返还与返还程度。不当得利作为一种债, 其在法律上的请求效力仍需进一步确认。

摘要:债务人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似乎已经成为大家的一种共识, 但是深究不当得利产生的根源及其带来的后果, 并结合法律之精神与要义, 大家的这种共识可能需要重新考虑。

关键词:不当得利,性质,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4, (4) .

8.刘万福:擎起一盏法律明灯 篇八

刘万福的心直口快是出了名的。硬币总有兩面,这种心直口快表现在工作中就是敢说,因此被人们誉为“敢于并善于叫板的律师”。在真正处理案件时,刘万福一直在坚持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叫板”风格。

有位黄先生1999年在山东省出差期间被当地三名警察刑讯逼供致死。这起案件横跨两省,案情复杂,违法部门涉及执法部门自身,涉足这件案件无疑有极大的难度和风险。刘万福顶着多方压力,不畏艰难,十上山东,运用他医学和法律的双重知识,对黄某死因进行深入而细致的分析,认定黄某是被刑讯逼供致死。

真相呼之欲出,刘万福随即奔走于各相关司法部门,这起案件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参与案件鉴定、补充鉴定,认定黄某身体多处遭电警棍电击致死。至此,直接参与刑讯逼供的三名警察被判刑。最终,这起险些湮没的涉及司法犯罪的冤案得以昭雪,可谓大快人心。

不同于“第六感”的敏感度

刘万福的社会敏感度和对法律的敏感度很强。

2003年,刘万福代理著名爱国港商郑兆财先生诉其家乡建筑商赔偿案。那时郑老先生为家乡捐资7000多万建设希望小学,在建设学校体育馆期间,建筑商因违约致桩基工程返工,延长工期、增加造价,建筑商还反过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郑老先生支付延期工程造价。郑兆财找到刘万福为其维权,刘万福凭着职业和社会敏感度,马上意识到这起案件的价值所在,这起涉及海外华侨华人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郑老个人对国内捐资、投资的热情,更会对众多海外华人华侨回国建设投资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刘万福在接受郑老委托后,积极进行深入走访调查,在法庭上发表精彩代理意见,最终刘万福的意见得到法院的全面采纳,郑老先生接到胜诉判决书后,高兴地向家乡继续捐款4000余万元建成了一座从幼儿园至高中的江苏郑梁梅高级中学。

离“简单、真实”最近的人

刘万福平日里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生活不就是很简单吗”。常常说这句是有原因的,刘万福的生活简单得让人惊讶。

他作为拥有南京地区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江苏省十佳律师,却没有在南京购置房产,这在很多人看来不可理解。可是刘万福却一直用租房生活,向他人介绍展示自己简单生活的理念。他常常向人介绍“不买房子也符合现代低碳环保生活”的理念。

面对年轻一代的律师,他总不时地耳提面命一番,“年轻人不要总是把房子车子作为追求目标,现在要耐得住性子,踏实地学习和生活,一切都会顺其自然地拥有”。

刘万福特别喜欢和年轻人交流,喜欢听他们对一些事情的看法,当然也改不了很多长辈都有的喜欢说教的习惯。作为放牛娃出身的中国一级律师,刘万福对生活特别容易满足。有的时候,处理案件比较晚了,刘万福就会到办公楼下要一晚阳春面,每次吃完都会很满足地来一句:“哎呀,爽!简单、真实的生活,不是很好吗!”

从学习中蜕变

刘万福打小就是个“书呆子”,小的时候有一次跟弟弟一起打麦子,他在一旁看书,弟弟就在一旁玩,反正都没好好干活,不幸的是刘万福的老爸就在这时突袭检查,活络的弟弟老远看到老爸过来,一溜烟就跑掉了,剩下“呆头呆脑”的刘万福还抱着书本看得入神,不料被逮个正着,结果可想而知。

从此后,这种“书呆子”精神不但没有收敛,反而越演越烈。他不但考上了医学中专,还通过自己的学习,成功拿到了法律专科、本科,继而开始了律政人生。2006年,他在南京开办第一家个人制律师所后,继续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班深造,同时参加东南大学的EMBA班和南京大学国学班,学习管理学和国学文化,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他把自己开办的律师事务所所训由原来的“万法归一,福报社会”改为如今的“正心、明法、乐义、立人”。

经过这么多年的锤炼,刘万福显然已经从“呆头呆脑”的“书呆子”蜕变成一位优秀的律师,他带领着一支精干团队,抱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行使着最接近“真实”的神圣职业。(责编 管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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