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体会(共10篇)
1.《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体会 篇一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学习心得
董集实验学校
苟云飞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学习心得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颁布以来,我深深地反思着:“学高为师,德高为范”,苏霍姆林斯基曾告诫教师:请你记住,你不仅是自己学科的教员,而且是学生的教育者,生活的导师和引路人。这句话把教师教书育人的天职说得淋漓尽致,毕竟教师是莘莘学子道德基因的转接者,因此,师德更是一种精神体现,一种深厚的知识内涵、文化品位和自我修养的体现!通过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与领悟,受益匪浅,现谈谈体会。
一、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爱是一切教育的根本,没有爱便没有教育。在我们心中要有每一个学生,爱每一个学生,这种爱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它兼具有父亲式的严格,母亲式温柔,朋友式的平等,是每位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自然流露出的对学生的关心和期望。要特别注意与
学生心灵的沟通,重视感情上的熏陶,建立师生交流的情感纽带,创造爱的环境,把握爱的分寸,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摆脱困境,完善自我。杜甫有诗句说:“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与其说的是春雨滋润万物的特点,不如说是教师的感情特点。
二、加强师德建设,提升自身素质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爱因斯坦说过:“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由此可知,教师的人格魅力对学生的成长以及全面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潜在教育价值。在“校园情感场”这个特定的情境中,教师的举手投足均能点燃学生情感的火花,教学中依赖的是富有感染力的课堂气氛以及教师的人格力量和起表率作用的言行举止。为此,教师必须做到淡泊名利,敬业爱生,在为人处事上少一点名利之心,在教书育人方面多一点博爱之心,热爱学生、理解学生、善待学生等,只有这样,才能以人格培育人格、以灵魂塑造灵魂。
三、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我,完善自我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谁要是自己还没有发展、培养和教育好,他就不能发展和教育别人。”难以想象,素质低下的教师能培养优秀的学生,为此,我们教师要在教育教
学过程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完善能力结构,强化教育教学水平,发展自己的教学艺术,精益求精,一丝不苟,教师只有读那些能唤醒灵魂、令人感动、发人深省、让人精神沉醉的书籍,才能真正与自己的思想相碰撞,相融通,才能不断提升自己、完善自己。
总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要求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以高尚的人格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爱护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从而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2.《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体会 篇二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8月23日开始,学校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下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教师要严格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我觉得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教师道德及教学就不能提升。教师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是孩子的启蒙人、开拓者。然而特别是教师收礼、有偿补课甚至教师性侵学生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玷污了原本洁净的关系。每个孩子都有不同的心态,面对他们的过失,我们应予以教育,不应体罚或变相体罚。面对不同的孩子应有不同的教育方法,教师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应是和谐可亲的。
从社会期望来看,教师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社会责任要远重于其他职业。世界各国都对教师的职业行为都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设定师德红线也是许多重视教育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教师要以德为本,身正为范
教学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影响力的大小,而教师的影响力主要由品格因素、才能因素、知识因素和情感因素组成。身教重于言教,因为教师职业的示范性极其重要,所以要求自己必须时时、处处用模范的言行去影响、教育孩子。
作为教师的我们,面对的是一群活泼天真的孩子,对待孩子时要怀着一颗真诚的爱心,要把他们当着自己的孩子一样去关心、呵护。热爱孩子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对所有人都应当一视同仁,绝不能厚此薄彼。尤其是对于有缺点或犯了错误的孩子,一定要和风细雨,要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细心,多一点责任心,多一点信心,多一点爱心„„遇事一定要冷静,保持平常心。作为教师,要满腔热忱地帮助他们,决不允许有体罚或变相体罚事件。
第三、教师要严谨治学,以德施教
教师对孩子的爱,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只讲付出不求回报、无私的、没有血缘关系的爱,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极其神圣纯真的。这种圣洁的爱是教师培桃育李的感情基础,孩子一旦体会到这种真情友谊,就会“亲其师、敬其师”,从而“信其道”,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教书育人就实现了其根本功能。
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体会 篇三
2014年3月5日中午12时,我校全体教师在校长杨先景同志的组织下集中学校三楼会议室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听完后,我脑海中反复地咀嚼着这句话:“学高为师,德高为范”。而且,苏霍姆林斯基曾告诫教师:请你记住,你不仅是自己学科的教员,而且是学生的教育者,生活的导师和引路人。这些把教师教书育人的天职说得淋漓尽致,毕竟教师是莘莘学子道德基因的转播者,因此,师德何其重要!她是一种精神体现,更是一种深厚的知识内涵、文化品位的传承和自我修养的展示!容不得半点瑕疵!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来得太及时了,更是来得太必要啦。因为,我觉得:无规矩不成方圆。教师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是学生的启蒙人、开拓者。作为教师,竟然收礼、有偿补课甚至性侵中小学生等等,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玷污了原本洁净的师生关系。各种学生都有不同的心态,面对学生的过失,教师应予以教育,不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面对不同的学生应有不同的教育方法,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是和谐可亲的。
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体会 篇四
一、填空题
1、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3、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4、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5、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6、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7、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8、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9、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10、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11、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12、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判断题。
1、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可以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4、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5、《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不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三、简答题
1、列举教师的有关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视情节轻重要给予相应处分?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2、给予教师开除处分的权限决定有哪些?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制定都依据了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4、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都包括哪些教师?
5.《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体会 篇五
对于从教多年的我,近一段时间,本人根据教育局与学校有关文件精神,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学习方法,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是我对对国家教育局2014年1月11日新颁发的教师[2014]1号文件学习心得体会:
第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规范就得严格执行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我觉得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教师道德及教学就不能提升。教师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是学生的启蒙人、开拓者。然而特别是教师收礼、有偿补课甚至教师性侵学生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玷污了原本洁净的师生关系。各种学生都有不同的心态,面对学生的过失,教师应予以教育,不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面对不同的学生应有不同的教育方法,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是和谐可亲的。
从社会期望来看,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社会责任要远重于其他职业。世界各国都对教师的职业行为都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设定师德红线也是许多重视教育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教师应该以德为本,身正为范
教学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影响力的大小,而教师的影响力主要由品格因素、才能因素、知识因素和情感因素组成。身教重于言教,因为教师职业的示范性极其重要,所以要求自己必须时时、处处用模范的言行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
作为教师的我们,面对的是一群活泼天真的孩子,我们对待孩子时要怀着一颗真诚的爱心,要把学生当着自己的孩子一样去关心、呵护。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绝不能厚此薄彼。尤其是对于有缺点或犯了错误的学生,一定要和风细雨,要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细心,多一点责任心,多一点信心,多一点爱心……遇事一定要冷静,保持平常心。作为教师,要满腔热忱地帮助学生,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教师严谨治学,以德施教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就更加困难。据报载:去年的全国劳模、北师大林崇德 教授认为,“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因为教师对学生的爱,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只讲付出不求回报、无私的、没有血缘关系的爱,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极其神圣纯真的。这种圣洁的爱是教师培桃育李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真情友谊,就会“亲其师、敬其师”,从而“信其道”,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教书育人就实现了其根本功能。
作为教师必须要严谨治学,以德施教,把为人师表、塑造心灵、传承知识当成人生最大的追求,发自内心地关爱每个学生的成长,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在教书育人上取得新成绩。
作为教师一定要能够给自己适度压力,严格要求自己,把“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当成不懈追求,突出爱与责任这个核心。教师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事业,要求教师对待事业要拥有一颗高度敬业的责任心。对待事业要有责任心,对待他人和自己的生命时更要有责任心。如酒驾的违法行为,就是要我们不要忽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
6.《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体会 篇六
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24个月。
第六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对违反师德规定已受处分,并再次违反相关师德规定的,应加重处罚。
第十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处分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主动悔改的教师,可酌情减轻处分;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分。对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罚。
第十二条 教师有本细则第三章列举行为受到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因单位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章 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论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工作作风散漫,一学期内累计出现5次及以上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或擅自调课等情况的;
(四)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五)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听或拨打电话等行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六)带彩娱乐或工作期间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等,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七)因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间、师生间纠纷,无正当且充分理由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体罚或以侮辱、歧视方式变相体罚学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辅导,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辅导,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谋取私利的;
(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数额较小的;(十一)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宴请的;(十二)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十三)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十四)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
(十五)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务评审、教育科研等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十六)因在公共场所言行与教师身份不符,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
(十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通过网络等方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稳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泄露国家机密,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
(二十)有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其他处分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
(一)参与非法集会或通过非正常渠道(包括网络)和方法反映诉求,或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二)为非法组织主要骨干的;
(三)组织教师开展有偿家教,或组织、强迫任教班级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辅导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及家长暗示或直接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干部教师,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六)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捏造事实等不端学术行为的;
(七)有其它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通过网络等方式扰乱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的;
(二)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
(四)组织非法组织或胁迫他人参加非法组织的;
(五)殴打与欺凌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七)索要家长、学生财物,或组织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数额不满五千元人民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有其它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可以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在学校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主管教育部门应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处分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分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时应实行签收制度。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
第二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直接领导的行政责任,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第二十五条 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师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
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7.《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体会 篇七
(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
(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师德纳入教师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辞退。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章 处理机构及处罚 第五条 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
(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
(五)酒后进课堂或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的;
(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
(八)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挤学生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有体罚学生行为,对学生造成一定的伤害,给学校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在考试、考核评价、评优、晋级中,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招生工作中收受回扣,做虚假招生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向考生及家长承诺录取等行为,或为外市县学校有偿提供招生信息,扰乱招生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或蓄意挑拨、煽动、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擅自办班收费或为办班者做招生中介,到校外各类机构兼课以及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七)从事有偿家教或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违反规定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诱导学生或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
(八)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索要、变相索要学生和家长钱物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九)无故旷工、擅自离岗,全学年累计5天的;
(十)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利用网络玩麻将、打扑克、炒股、购物、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视)或从事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一)对学生施以辱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
(三)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全学年累计超过15天的;
(六)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和传播邪教的;
(七)参与赌博、吸毒、斗殴等,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聘或辞退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15天以上(含15天)或全学年累计超过30天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教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实刑)以上刑罚的,因犯罪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有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相应规定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章 处理程序及权限
第十二条 对教师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其程序为:
(一)受理;
(二)调查、核实事实;
(三)听取教师的陈述与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四)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处分决定;
(五)处分决定书面告知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由所在学校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上报市教育体育局认定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教育体育局会议研究后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三)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四)解聘或辞退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 处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一律取消其当年以及受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岗位聘用不得定为中高档,当年的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同时,视情节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扣发全年绩效工资,自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级工资,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优选先;受解聘或辞退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对由于体罚学生造成后果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违纪教师本人承担,所在单位负连带责任。因教职工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
(二)停止违规行为,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经批评教育,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影响、损失,认真悔改的。
第十六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拒不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推卸或者转移责任,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伪造或毁灭证据,干扰阻碍责任调查的;
(五)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增大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对违规教师做出处分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行政处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申辩、复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教师存在本规定中的两种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存在严重影响教体系统形象的工作效能行为,不主动查处,隐瞒、包庇,又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相应的责任追究外,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处分;学校一学期内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受到处分的,对学校和校长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因校长教育管理不力、屡次出现教师违反师德现象,社会反响较大的,校长要停职检查,并根据情节给予党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责任追究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对教师的处分有失公正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教体局设立违反师德举报电话(督导室:4020824,信访室:4020664)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制作固定标识牌,将违反师德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8.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处理办法 篇八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精神卫生、采供血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病情、医疗措施和医
疗风险,造成患者损害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并再次使用的;
(三)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四)违反规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
(五)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七)隐匿、伪造、涂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资料的;
(八)发生医疗事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九)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或者开具不必要的药品的;
(十)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的;
(十一)不尊重患者,服务态度恶劣,造成医患纠纷的;
(十二)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在诊断治疗工作中未依法履职的行为。
第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
分: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六)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八)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九)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伤员救治、疫情控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十)为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及特定传染病提供定点诊疗管理机构的人员未按照规定提供诊疗和病人管理的;
(十一)其他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未依法履职的行为。
第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非法签发、违规管理计划生育证明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五)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或者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或者违反规定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庭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指
导的;
(八)倒卖和泄露母婴相关信息的;
(九)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十)其他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中未依法履职的行为。
第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及医疗设备配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改变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内容、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二)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出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
(三)使用淘汰机型或者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
(四)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装备、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或者规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
(五)其他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及医疗设备配置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截留、挪用、滞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编造、虚报、瞒报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四)审核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申请时徇私舞弊,擅自更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
(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或者诊疗项目目录外的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的;
(六)未按照规定为参合居民办理参合信息登记或者确认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医学科研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科研诚信,将单位或者他人的工作成果据为己有的;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单位批准,私自参加外单位科研活动,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背医学伦理开展医学研究的;
(五)其他违反医学科研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二)干部任免、职称评聘及人员考录、聘用、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徇私舞弊的;
(三)在申报人事编制、岗位,科研项目,评比表彰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其他滥用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职权行为。
第十一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的;
(二)接受医疗器械、设备、药品、试剂、疫苗、母乳代用品、计划生育药具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与检验检测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四)泄露、买卖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用量等医学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六)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对处分的复核和申诉均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办理。
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违反教师道德处理办法心得 篇九
通过本次学习,我更加明确了自己所肩负的重任,认识到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教师道德及教学就不能提升。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为自己敲响师德的警钟,时刻提醒自己做新时代的好老师。
曾几何时,为含辛茹苦的老师带点新鲜的土特产、小礼物是学生和家长表达对教师感激之情,加深师生情感很常见的、很少受到质疑的方式。然而,近年来,这种情感交流方式正在逐渐演变成教师与家长“交易行为”,“礼物”价值不断提高、风气也有越演越盛的趋势。“这种行为有的已成为教师谋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成了家长给孩子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严重败坏了教育风气,破坏了教育公平,违背了教育精神,必须对这种行为亮起红灯。”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孟繁华说。孟繁华指出,在学校教育生活中,教师不仅传递知识,也在通过自身的言行向学生和家长传递社会主流价值观,这直接影响到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家长通过向教师送礼来换取教师对自己孩子的格外关注,一些教师以学生家长是否送礼和所送礼物价值多少来确定该学生能享受到的教育资源,这是违背教育原则的。当然,禁止教师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并不是要切断师生间的情感联系纽带。学生亲手制作的贺卡、给老师写一封信等真诚的发自内心的祝福,更有利于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10.《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体会 篇十
——心得体会
南阳市第二十三小学
在寒假期间,我深入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并查看了“中国政府网”对此职业处理办法的解读,感触颇深。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列举了教师受处分的10种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的;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教师有以上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我们不难发现列举的这些行为全部针对着近年来出现的教师体罚、虐待或性侵学生,“范跑跑”现象,导师带头进行学术论文造假等现实案例。本处理办法在充分考虑合法性和现实性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对当前社会关注度高、严重影响教师队伍整体形象、人们普遍痛恨的败德行为作出了教师处分规定,将有利于教师职业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但不管何种制度只是警骇作用,要从人心上解决问题。要想避免以上行为关键还是把孩子放在怎样的的地位,平等,我们和孩子都是人,是平等的人,我们应该是给学生服务的那群人,而不是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的神。压抑的我们的孩子很少笑,特别是学困生整天愁眉苦脸的。
“让孩子快乐、健康、成功——做最好的自己!”如果我们能时刻想着这句话,切实把这句话作为我们的教育理念,就不会出现上面例举的各种行为了。
人都有欲望、有需求,但我们的欲望和需求都要建立在道德底线的基础上。一切都不能影响“让孩子健康、快乐、做最好的自己。”
我们都有压力,特别是成绩的压力,我们要把压力转动力,转化为充满机智的教育活动,而不是体罚压制。孩子不是木偶,他们是有生命的、有思想的、发展中的人。很多时候,我问自己我的教育教学对孩子的成长到底起到什么作用?真的为孩子一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吗?抑或我们我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或名或利,在阻碍着孩子的发展?答案无从得知,或者说在我内心深处不想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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