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员工持股启示(精选5篇)
1.华为员工持股启示 篇一
华为股权迷局论战员工持股2001年3月,正值华为将年销售目标豪迈地指向了400亿,而美国《财富》杂志刚刚为华为做出了上百亿美元身价评估时,华为公司总裁任正非出人意料地发表了一篇题为《华为的冬天》的文章。文称:“我们公司的太平时间太长了,这也许就是我们的灾难。泰坦尼克号也是在一片欢呼声中出的海。而且我相信,这一天一定会到来。”
这一天果真到来了吗?如果将华为比喻为富丽堂皇的泰坦尼克号,那么2003年年初的思科诉讼案,似乎还只能算是它出海后遇到的冰山一角。尽人皆知,外患只能造成重创,而内忧才真正致命。但谁也没想到,华为的“内忧”这样快就浮出了海面——已离开华为的创业元老刘平也将华为推向了被告席,诉讼的标的是华为的内部员工股权。这是迄今为止关于华为的第一宗股权纠纷案。
2003年5月27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刘平还只是一个开始,随后,黄灿、王金甫等创业元老也相继通过诉讼就股权问题向华为发难。
虽然此案应华为要求将不公开审理,但几位元老的举动在华为员工心中仍掀起了巨浪。因为案件所涉及的股权问题,一直是华为的最高级机密。据说华为内部真正了解股权结构的人,包括任正非在内可能也就两三个人。
如果就事论事,我们会关注这件事发生的时机,因为时下的华为正急切盼望尽快海外上市,以解决现金流的短缺。这里的热闹不言而喻。但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宽放远,就不难发现这一案例的真正门道:
员工持股作为国外已经普及推广的激励手段,目前已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在初创期起到了增强凝聚力的巨大作用。就华为而言,职工持股曾使2万多华为员工甘愿倾其全部青春和热情,并创造了一个商战奇迹。
而今,“天下”得到了,但由创业元老的退出机制所引发的纠纷,却似乎使曾充满了激情与梦想色彩的员工持股面临一个瓶颈,抑或,是我们一些企业及员工对于员工持股的错误理解面临一个瓶颈„„
一些元老似乎不愿再保守华为的秘密了,但不管孰是孰非,此案所揭示的又何止是一家企业的秘密呢?此时此刻,我们还是想引用任正非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的一个注脚,同时送给所有正在或意欲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
“面对这样的未来,我们怎样处理,我们是不是思考过?”
华为股权雾中之花?
《经济观察报》记者 蓝 姝 本刊记者 邓羊格
[失衡的财富分配?]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华为元老们的心理失衡应追溯到2000年。那年,华为最年轻有为的“少帅”李一男离开华为自立门户,国外几家赫赫有名的理财公司纷纷找上门来。在他们眼里,华为这几年的滚动发展速度不亚于当初的微软神话。李一男又是深为任正非所看好,甚至一度被认为是任正非的接班人。而当时高盛将华为的总身价评估为100亿美元,猜想这位年轻的天才“少帅”至少应该是身家上亿。然而当他们惊闻李的身家不过千万时,只得在质疑与困惑中摇头而去。当后来的深圳比亚迪、联想造就了一串千万、亿万富翁的故事并为企业的创业者们所津津乐道时,华为的创业者们却是万千滋味在心头。他们很清楚,“在华为,没有一个创业者成为亿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都很少”。尽管华为的滚动发展是一个神话,但神话后边并没有神话般的财富分配。
.祸起华为电气
望着远方天空上演绎着的财富神话,华为人还只能浮想联翩时,金色的光圈突然开始罩向华为电气的上空。2001年新年刚过,华为与爱默生电气签下秘密协议,将发展不错的非核心业务华为电气以65亿元人民币的天价卖给电气大王爱默生,改名安圣电气。
爱默生看中了华为电气的一群精英员工,为了防止华为卖一个空壳给自己,因此协议约定华为电气所有员工在4年内保持稳定不动。
华为电气是华为与各地电信管理局合资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在清理员工股权时,华为最初提出以1∶1兑现,结果遭到以张群为首的华为电气员工的强烈反对。华为电气员工全体行动,提出了按1∶7兑现的条件。双方几经拉锯、交涉,最后的结果是以1∶4比例在4年内逐步兑现。
消息一出,华为技术员工恨不能生为华为电气人,华为一部分创业元老们更是为手头1:1的兑现感到气愤难平。在与任正非多次协商调整股权兑现比例不果的情况下,刘平率先拿起了法律武器。
.落井下石?
刘平状告华为之事在媒体上一曝光,新浪网友迅疾展开评论。很多人对刘平在华为与思科官司吃紧时告华为一状表示气愤,认为是在落井下石。而刘平却认为这是两回事,与华为就自己的股权事宜进行协商从2002年5月份就开始了,如今走进法庭实属无奈之举,并无意伤害华为。他称:思科听说了他告状的事情,曾想找他联手合作,被他一口拒绝,尽管他知道很多关于华为的核心技术秘密。
刘平说:“对华为,我有着深厚的感情。”
1993年2月刘平进入华为(均指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当时正是华为数据业务起步,急需新产品打开市场的时刻。学技术出身的刘平一路从软件工程师、交换业务部副总工程师开始,逐渐成为华为的技术核心人物。1995年华为开始进入数据通信领域,刘平担任当时成立的数据通信项目组组长。此后,刘平一手打造了华为最早的研发中心——北京研究所,华为很有卖点的系列产品均出自刘平担任总经理的北京研究所之手。华为由此建立了一条完整的数据通信产品链。2002年1月,刘平以“内部创业”的形式“体面”离开华为,同时要求领取自己在华为多年来以业绩与奖金购买的股权。华为按照1999年刘平持有的股数354万股以1∶1的比例计算退股,兑给刘平现金是354万元。这笔现金还必须经受华为审核这一关。“审核”是华为的一个内部规定,员工内部或者自己创业在离开华为的时候要拿到完整的股权必须接受华为的审核,其条件包括创业公司的产品与华为不构成同业竞争、没有从华为内部挖墙脚等。
.1∶1 ?!
一个在华为工作近8年的创业元老离开时354万股股权兑现了354万元。刘说这个股权数目基本上都是用自己的奖金逐年以1元钱1股的价格向华为不断追买的结果。和其他购买股权的员工一样,刘单纯的期望也在于将来离职时股权的增值。但354万股的股权在他离开时的现金兑现就等于他的股权数,而10年来,华为的注册资本从7005万元增加到32亿元,总资产达到近100亿美元(按2000年高盛对华为的评估)。如今,华为的滚动发展以及股权的增值与己居然无关!这在刘平看来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更令刘平想不通的事情是:就在刘平离职两个月后,也就是2002年3月,华为给离开的员工的兑现比例是1:2.64(当时华为自己测算的每股净资产),“仅仅差了两个月,就有两个天壤之别的兑现标准。”
“在华为的10年里,血脉里燃烧的全是被任老板点燃的干劲与热情。”另一位离职者黄灿回忆,“在那种氛围里,我们大多变得很单纯,除了工作就是工作,总是相信任老板给我们说过的话都是算数的。当初老板要我们买股权的时候,他也说得很好,甚至提到了将来可能会上市的问题。”
“在老板的那种氛围下,我们几乎就没有怀疑过什么。”预想中,刘平相信自己每一年都购买的股权累积下来会随着公司的滚动发展一起变成一笔可观的财富,但他心中忐忑的是不知究竟能变成多少。虽然从1998年开始刘平就是自己领导的那个部门的股东代表,“但每次开股东会我只是举手和签字”。刘平说很多的签字都是要求他们在一张空白的纸上签。他很多时候只知道是按照老板的意思做,但并不知道签什么字。直到离开时华为给出的兑现方式,才彻底打碎了他的梦想。
[模糊不清的“股权”?]
从1987年任正非以两万元注册资本创立了华为后不久,华为就开始实行全员持股,而深圳直到1997年才出台了《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2001年《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出台后,该规定废止)。在华为资金匮乏甚至出现经营困境的时候,正是全员持股制度调动了员工们的坚毅与韧劲,使得华为走过了最脆弱的阶段。“我们还是相信任老板会做好的。”代表了当时员工坚守华为的普遍想法。
.言之凿凿
在《华为基本法》第一章第十七条有关于股权的论述:(知识资本化)“我们使用转化为资本这种形式,使劳动、知识以及企业家的管理和奉献的累积贡献得到体现和报偿;利用股权的安排,形成公司的中坚力量和保持对公司的有效控制,使公司可持续成长。知识资本化与适应技术和社会变化的有活力的产权制度,是我们不断探索的方向。我们实行员工持股制度。”
《华为基本法》第一章第十八条有关于价值分配形式的论述:“按劳分配的依据是:能力、责任、贡献和工作态度。按劳分配要充分拉开差距,分配曲线要保持连续和不出现拐点。股权分配的依据是:可持续性贡献、突出才能、品德和所承担的风险。股权分配要向核心层和中间层倾斜,股权结构要保持动态合理性。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比例要适当,分配数量和分配比例的增减应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然而,在刘平等人看来,理想的种子落实到现实土壤中,并没有得到主人的深耕细作。
.单方面的制度?
华为的员工讲述了他们拿到股权的大致程序:
每个营业,公司按照来公司工作的年限、级别等指标确定每个人可以购买的股权数,员工则拿着奖金或者是现金到一个叫资金管理部的地方去登记购买,1块钱买1股。公司要求在一份文件上签名,但文件只有一份,签完名后就被公司收回去了。在员工眼里,在这张纸上签字变成了购买股权的一个必须程序,不签就没有股权。很多人都没有仔细看这个文件的内容就签了。但员工交完购股款后并没有拿到通常意义上的持股凭证,具体的股数由公司备案存档,员工只允许从股权登记名册上抄录自己的股权数,也从来不清楚公司股权结构的大致发展变化。员工们心里并不是没有异议,但由于华为基本上每年都能够兑现分红,“又加上大家都是那样的,笼罩在老板营造的氛围里,所以也就默认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不购买股权就会“由部门领导逐个进行谈话,就会被认为是对公司不忠,该员工就会丧失在公司发展与提升的机会,他也就别想再在华为呆下去了”,所以想发展的员工都不敢不买股权。此外华为的员工还被要求在一份保密承诺书上签字,违反这个承诺书,股权兑现时就要做相应扣除。
华为也曾给过凭证。那是在1995年和1996年,据说当时华为为了规范股权,两次给当时的员工发了一个叫做“员工股金情况书”的东西,上面记载着工号、姓名、拥有股金数目等内容,盖的是华为资金计划部和资金部的公章。此后,华为再也没有发过员工任何持股凭证,对于为何没有给员工持股凭证,华为并没有做出正面回应与答复。
像刘平那样还保留着当时的这两份 “员工股金情况书”的华为员工已经不多。刘平的律师说:要不是这两份凭证,法院连立案都很难。有相当多的华为离职员工就是因为没有凭证而难以寻求法律支持。
由此可见,所有关于股权的底案都在华为手中。员工从不知道自己到底拥有华为多少比例的股权。在其离职要求股权兑现时,如何兑现、按什么条件和标准兑现的主动权,也完全在华为方面。.说不清、理不明
在发展中,华为的股权结构逐渐演变得错综复杂:1995年,华为的7005万注册资本基本是原来最早推行的员工股份。1997年华为按照当时的《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进行员工持股制度改制,完成第一次增资。华为当时在册的2432名员工的股份全部转到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会的名下,占61.86%;其余的股东为华为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33.09%)和华为新技术有限公司(5.05%),其中华为新技术以现金出资。在知情人士眼中,华为新技术有限公司只是任正非用于资本运作的一个壳,其名下工会的股份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就是华为开拓市场时期扭结进来的各地电信管理局与华为成立的合资子公司的股份,这一部分的关系与内涵更是错综复杂,详情只有任正非本人最清楚。但如果也实行与员工类似的股权回购的话,同样是一本算不清的帐。此后,华为又经过三四次未分配利润增资与股权变更。2001年9月,华为接受财务顾问的建议,以股利8.8亿元实行增资,将华为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手中11.85%的股权并入华为技术工会名下。最近华为的工商注册资料显示:华为的股东已经变更为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自然人纪平(创业元老,华为主管财务的常务副总裁)。
2001年证监会曾规定:发起公司里有职工持股就不受理上市。华为早就吃过这种苦头,因为华为股权结构里就有很多工会的职工持股。关于华为上市,有人说过这样一段话:“如果华为能上市的话,1998年那会儿早就上了,那时候上市比现在还容易。为什么不能如愿?就是因为股权不清。”
2001年,华为实行改革,将“内部股”转为“虚拟受限股”。员工可以按比例将手中所持股份以最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卖给公司。
但是拥有华为股权的员工数量庞大,据说1997年到华为的一般员工就能入5万股,中层能入10万股。1997年进公司的员工现在很多已经做到中层的位置,现在大约持股200万的中层在华为至少有1000人,高层持股数量就更以千万股计了。清理股权的成本极其昂贵。
[文化的力量极限?]
在《华为基本法》第一章第六条里明确写着:“资源是会枯竭的,唯有文化才会生生不息。一切工业产品都是人类智慧创造的。华为没有可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唯有在人脑中挖掘出大油田、大森林、大煤矿„„。精神是可以转化成物质的,物质文明有利于巩固精神文明。我们坚持以精神文明促进物质文明的方针。这里的文化,不仅仅包含知识、技术、管理、情操„„,也包含了一切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无形因素。”
正是基于对文化的深刻理解,和所有熟读《毛选》的企业家一样,任正非不仅将商业运作当成一场战役,更作为一场文化的革命,任正非以杰出的演讲与煽情的写作,营造着个人的权威。任正非给华为人定的一个目标是:华为有一天会变成一个世界一流的企业,华为将为此坚持不懈。于是,华为上上下下萦绕的,都是任老板的个人权威与语录下衍生的理念。“当时在那种氛围下,我们像被洗过脑子一样,觉得任老板讲的什么都非常有道理。而且,我们当时也很年轻,刚走出校门就进了华为,也很有激情,一开始接受的都是华为的文化,又加上工作非常忙,经常加班,也没有时间去多想什么。”这是一位已经从华为跳槽到北电的技术人员当时的心灵写照。
而与纯粹的“用精神带动物质”不同的是,华为的员工并不是小米加步枪。很早,任正非就将“员工持股”这一现代商业的时髦武器交到了员工手里。这一武器的威力,足以让员工们洋溢着激情冲向前线。此外,华为的员工待遇、福利也很高。
于是,处于高压力、高工资、高负荷下的华为员工沉浸在对美好远景的无限向往中,有许多员工被任正非的一篇《我的父亲母亲》感动得热泪盈眶,为任正非一个奔赴前线的动员令心潮澎湃。
崇拜、感恩的基因,在改变着部分华为员工的思维,他们更像一群感性极浓的理想主义者,面对华为的分裂,他们有些忍无可忍,在新浪网上为任正非鸣不平:“华为有今天的成就,是22000名员工的努力得来的,刘元老不要太自以为是了。任总也很不容易,希望刘元老不要在这个时刻落井下石。华为是最令人尊敬的民族企业,虽然这样或那样,但它的员工持股计划应该说为中国的民营企业做出了榜样。总的来看,他还算厚待了自己的员工。试看你周边的其它家族企业吧,哪一个能走上五十步?华为的很多所谓高层,品质都不怎么样的,他们只是凭着来公司早就身居要职,整天耀武扬威的。以前公司大发展时还显不出来,现在公司遇到困难了,他们就来踹一脚。”
不可否认,当年员工持股在华为创始期增强了它的凝聚力,使数万华为员工倾其全部青春和热情,创造了商战奇迹。而今,“天下”得到了,员工持股、创业元老却似乎成了华为关键一跃的最大障碍,也在新老华为员工当中撕开了一道裂痕。
在挑战面前,熟读《毛选》的“洗脑天才”任正非,该如何打好这一仗呢? □
(本刊声明:由于目前本案的相关资料仅采自原告,而被告华为至今尚未表态,故以上内容,仅供读者参考。)
责任编辑:杨 光
律师说法:在空白与误解中“双输”
本刊记者 邓羊格
[误解 + 专断 = ?]
共和律师事务所胡晓华就华为股权纠纷案进行了分析。她并不看好刘平一定能打赢这场官司,但也并不觉得华为能轻易摆平这件事。在她看来,华为一案确实把中国企业很多不规范的员工持股问题暴露出来了。
按胡晓华猜想,当初任正非的“股权”提法就不科学。刚开始创业时,大家对“股权”的理解模糊不清,以致于把一种奖励制度定性为员工持股。到现在公司发展壮大,一切都渐渐规范化,任正非也明白员工持股的概念了,华为想收也收不回来了。让任正非出面全部否定,他也很难有一个好的交待。
“我并不认为,现在的任正非不明白员工持股的真正含义。”胡晓华肯定地说。
胡晓华认为:华为员工从未领取过真正的持股凭证;员工从不清楚自己所持股权在股权总额中的比例;公司股权的收益、分红、回购价格都由公司决定;员工持股计划缺乏最起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处处迹象都显示出了华为管理当中很强的独裁、专断色彩,这也就决定了华为在实施员工持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较大随意性。这种封闭、专制的“员工持股计划”,也注定给员工股权兑现时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道德和法律风险。
[存在法律依据吗?]
尽管作为局外人,胡晓华谈起华为案仍显得颇不平静,实是因为此案对现行立法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其中很多问题还是法律空白。
胡晓华对我国员工持股的发展脉络进行了一番梳理:早期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问题采取限制范围、限制比例,随后又严格限制内部职工股的流通、转让,至1994年则索性暂停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工作。十五大后,全国又掀起了新一轮的股份制改造热潮,但直至目前我国针对员工持股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现有关于“职工持股计划”的政策、法规都是地方性的或行业性的,各地规定有较大差异,并且也存在与《公司法》不完全一致的地方。由于缺乏完善的政策、立法,我国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规范、不透明、且缺乏法律保护力度的特点。
但胡晓华也认为:立法滞后于现实是非常正常的,而关于员工持股的立法迟迟不出台,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土壤并不成熟很有关系。员工持股往往意味着企业财富的重新再分配,而利益的重新分配,一不小心就会造成秩序的失衡。毕竟人们在观念上还无法接受一夜间百万富翁、千万富翁在自己的周围崛起。
在这种没有边边框框的环境中,进行史无前例的员工持股尝试,华为们必将为其勇于探索的精神付出相应的代价。
[“股权”有“出生证”吗?]
胡晓华认为:股权的来源是审理本案至关重要的一个前提。根据我国现有《公司法》及《深圳市公司员工持股规定》,刘平持有华为股权的途径可以是:公司原有股东出让股权(出资本)、购买公司新增出资(发行新股)。我国注册资本实行实缴资本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但是,从现有材料我们无从了解刘平所持股权的来源是什么,是原有股东让渡的部分股权,还是公司新增出资?刘平购买此部分股权出资方式是什么?刘平以其“业绩”是否可以作为出资的依据?出资手续是怎样的?354万股股权中如存在“虚拟受限股”,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认定此部分股权?如果该股权来源不清或缺乏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如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权属凭证、工商登记材料等),法院是否可以仅凭“员工持股金情况书”判定刘平拥有354万股公司股权?以上这些问题无论是对现行审判实践,还是对目前的《公司法》、员工持股政策都将是一个挑战。
根据刘平介绍:华为已经按1∶1的回购比例向刘平回购了其持有的354万股公司股权,这似乎可以说明公司承认刘平持有的该部分股权。但从法律上,该股权是真正意义上的员工对公司的出资,还是公司作为对员工给予奖励薪酬的一种计算标准?
[是出资,还是奖励?]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华为作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刘平要证明其为公司股东,他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公司应当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并向刘平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从现有材料关于华为员工持股的介绍,胡晓华觉得华为的员工持股很不规范,更像是公司的内部员工奖励薪酬制度。公司给予员工的股权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因为员工根本不清楚自己所持股权在公司净资产中的所占比例,员工所持股权与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并不对应。确认刘平的股权应当以刘平在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为准,而这只有华为才清楚该股权是否办理并取得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也只有华为才清楚刘平的股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为多少。刘平所持股权虽然名曰“员工持股”,但更多是被公司作为评定员工薪酬、分红、奖励的一个参照标准,而非或并不全是其对公司的出资。
那么刘平手里持有的两份“员工股金情况书”是否能作为确定股权的依据呢?胡晓华认为:如果不能从工商部门、华为的财务上反映出来,刘平的出资也只是一个符号,就像到商场里购物时发放的购物奖券一样。
如果刘平的“股权”只是一种奖励制度,刘平就相当被动,因为那给华为的弹性将很大。
[即使华为赢了……]
最终,胡晓华认为:即使华为赢了这场官司,华为也必将受到很大打击。因为,有媒体的舆论,有法院的立案,有关部门不可能不彻底审查华为员工持股的来龙去脉,这样可能会涉及到很多敏感问题。而且,华为“全员持股”的说法也应该就此改变。□ 责任编辑:杨 光
外脑说理:规范员工持股的三大关键
先明工作室首席咨询师兼策划总监 刘先明
华为的第一宗股权纠纷案,之所以成为《中外管理》执意探讨的话题,本人认为主要在于:我国很多企业在内部股权的设计和实施方面,还没有找到一个能让绝大多数职业经理人满意的方案。作为在国内通讯行业较有影响力的华为,出现了内部股权的纠纷,自然成为职业经理人或企业领导关注的问题。
我认为华为股权纠纷是一个发展中的企业在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适应(有效)性创新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一种表现形式。可能在华为开始起步时大家都没想到,后期又没有及时补充,从而导致了这个纠纷的出现。此案件再次提醒企业,尤其是新创立的企业或准备实施员工内部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的企业,在制定企业章程、设定股权、制定企业激励政策时,一定要全面、一贯地体现和明确好以下三个主要因素,并要与全体员工达成共识:
[
一、起始、静态时的股权结构]
对企业具有很强影响性和重要程度的员工,要通过设立员工的股权占股本金总额的比例来体现或反映。不一样的人在企业的股权比例应该是不一样的,什么样的人能多认购,什么样的人认购多少比例,什么样的人能以技术、管理经验和知名度入股都要说得明明白白,不能有丝毫含糊。这种比例的确定应由影响企业发展效果的群体来设计或约定。一般来讲:智力性、资金性、劳务性、服务性等不同类型的公司,在内部股权结构的比例是不能一样的。那么,华为在很大程度上是把技术性、智力性的成果在年终计发奖金时就转为股金了,奖金的背后实际上就是技术性因素、智力性因素经过市场检验后的股权转换。
[
二、股本增值后的股权结构]
(1)在员工股权的增幅与总股本金企业增值方面的关系,首先要达成一致的认识是:企业把员工的奖金变成股金,出发点是员工和企业长期共同互促式的发展。表面上是奖励员工当前的表现,更重要的是激励员工长期和企业共同发展下去,而不是希望员工在发展还不到位的地方、时间提前“离队”。对于提前“离队”的,要根据离队问题的实质原因区别对待。
(2)企业总资产规模增加,员工股权不一定同比例增长。比方说:企业创立时总资产为10万元,内部员工5人各出资2万元,各占20%的股份。但到了一定时机,这些股份是允许变化和调整的,是可以引进他人作为股东并调整内部股权结构的。那么什么样的情形如何调整,都要尽可能事先约定好;事先没有约定好的,在引进新股东或奖励“企业财富性”、“贡献性员工”的事件发生时,要及时补充约定。类似的这种动态性奖励案例是本人2002年在东莞一家公司咨询、当“签约总经理”时发生的:原厂长在2000年就颁布一项激励政策,每年从当年的利润中拿出1%的比例,奖励某车间负责人。2002年时,该厂的规模扩大了,又增加了一个分厂,但该分厂的增加与原受到奖励的某车间负责人没有直接的贡献性联系。因此,我就建议修订了原来的奖励政策,即:1%的比例只是以原来车间的利润贡献值为基数来计算奖励,不包括后增加分厂的利润。这种修订因为是在分厂建成时就说明的,老板和受奖励人、员工等都能接受。如果不及时说清,到年底再调整就被动了。如果继续按原来的1%的奖励方法兑现,并增加分厂的贡献利润为基数,那无疑是会激励一个人的积极性,挫伤一群人的积极性。
[
三、离职员工的股权兑现]
对于提前“离队”需要单独兑现员工股金的,处理办法一定要公开、一致,常见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如果是因为员工自身的原因主动提出离职,或是因为员工犯罪、严重违犯企业纪律等,笔者认为:企业必须调整这些员工在股权方面的利益,这些员工的股权不能和企业增资的幅度同比例增值,也就是说比其他正常状态发展的员工股权增幅比例要小;严重侵犯、损害企业利益的,首先可以冻结其股金,待经济问题处理完后再兑现;对于弄虚作假获得过股金的增值,必须取消其增值部分,回到原始股金的状况予以兑现。
(2)凡是因为员工自己的原因提出离职或辞职的,笔者认为:企业只宜根据该员工的股权,按不高于实际每股净资产的1∶1比例兑现,退还其股金,不宜按企业现实的每股净资产1∶1的比例兑现或退还。因为企业在物质、待遇方面的“激励”和“奖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奖励一般是对过去的成绩进行奖励,激励更看重后续的刺激;奖励可以没有后续性的约束,但激励必须有后续性约束。华为把奖金变为股金实际上就是一种激励,因此一定要有对应的约束条文。一个没有约束的激励,是不健全的激励。华为的激励是有可追溯性前提的,同时还应有后延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华为是每一个员工的华为”。这里的华为员工不仅仅只是在职的华为员工,还包括离开华为的员工。即使员工离开华为也要对华为负责,既然选择了华为就应该认同了华为的理念以及同意接受华为的管理制度。
(3)如果是企业主动辞退员工的,企业就要按《劳动法》以及企业内部实施的内部股权处置的规定和方法来规范性地处理或处置。
[知名企业要慎重!]
该纠纷案的出现,另一方面也警示处于发展、改革中的企业、企业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关键部门:当今社会,一个企业的信誉对企业业绩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直接联系,知名度很高的企业和存有行业知名度人士的企业在处理内部纠纷、劳动纠纷等问题时,一定要慎重,一定要妥善处理在诉诸法庭之前。笔者认为:凡不是员工自身道德、违纪问题引发的纠纷,即使企业胜诉了,其在社会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将远远高于内部纠纷、劳动纠纷时企业胜诉的标底。何况还有很多案例是因为企业或准确地说是企业某些个别领导的渎职、失职、无能等行为,企业管理不规范、不精细,而引发内部纠纷、劳动纠纷等,导致企业败诉的,那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责任编辑:羊 格
老板说情:制度之外,还有人!
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潘石屹
[有合作,就有纠纷]
要在几年前我感触会更深。当初和几位合伙人分开时,是因为经营理念上出入比较大,当时我们之间也有类似的事。那时我也是万通的股东之一,分开变现时也不是很愉快。当时,我也想通过法律,但是那样做太耗精力,只好放弃,继续往前走了。现在,我再看华为股权纠纷的案子,就觉得这是正常的事。这样的事情会越来越多,因为只要有合作、有交易,就会存在纠纷。我印象中的任正非,是比较低调、务实的人。我不想评判这个案子的是非,但是我觉得需要强调的是:企业管理要规范一些,事先要把很多事情说清楚。否则,有一方预期很高,结果达不到预期,就会沮丧。等一方一气之下告上法庭,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时,对于企业来说,成本会很高。[抗风险,就看凝聚力]
去年,我们想在香港、美国两地上市。但是经过考察,美国那边上市成本太高,我们觉得不值,而如果我们在香港上市的话,国际基金也会到香港购买我们的股票。最后,我们决定到香港异地上市。但谁想到,去年年底前遇到市场不好——我们的主承销商是高盛,副主承销商是摩根史丹利——那时,他们主推中国电信的上市,觉得精力不够,想暂缓一步。结果这在海外媒体中引起了轩然大波,以为我们的承销团出了问题。等中国电信上市成功后,我们又把承销团组织到一起,结果美国开始打伊拉克了。到现在,上市条件仍然不成熟,毕竟香港旅游警告刚刚撤除,人心还不稳定。
上市不成,SARS又出来了。这对整个房地产影响很大,北京40%的房子是卖给外地人和外国人的,现在外国人和外地人都不来了,我们卖给谁去? 这些不确定因素,都在考验一个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而一个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凝聚力,取决于关键的员工是否把公司当成他们长期安身立命之本。
[不仅看制度,也看做人!]
由于做上市准备,我们自然会考虑到员工股权的问题,但我们的股权结构很简单,我们会给员工一部分股权,一部分期权。
这些东西我们没向任何员工公布,因为没上市说它就像画饼,何必让他们做这个梦?万一上不了市,这个允诺就是一个零啊!反而让他们感到失落。好在我们会吸取一些公司的教训,会根据员工的级别、贡献和年资来综合设计他们应获得的股权。并且,我们请专家团设计完后,要交给律师审定,一切还是要规范化,不要给自己留下很多法律障碍吧。
非典生活,的确让人们开始反思、反观很多事情。创业元老应如何看待自己和公司发展的关系?我觉得这和做人的原则有很大关系。作为创业元老,不能耗在公司里吃老本,如果总是以为自己是元老,这是一件太可怕的事情了。对于不太干活的老人,应快点让他离开公司,这样的人是很有害的,他利用裙带关系会影响一群人,影响到企业的效率。因此,那些曾为公司做出贡献的人,千万别老想着自己是个元老。面对公司的发展、成长,我们还是要抱着平和的心态。□
整理、编辑:羊 格
专家拍案:错误的理由,错误的纠纷
赵平
与华为相关的任何新闻都可能引起争议,现在刘平诉华为股权案,又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焦点。其实本案并不复杂,诉讼的结果也不会出乎意料。它之所以备受关注,因为其中纠缠了很多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情理法。
[情何以据?]
先说情。刘平诉自己曾就职近8年的华为公司,个中的心情肯定很复杂。但任何诉讼都不能以情感为依据,理智是进入法庭的通行证。不论这场诉讼的胜负如何,它对刘平未来个人职业发展和华为公司的制度创新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目前,媒体与个人对本案的关注也是情感占了上风。在组织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自然地同情作为个人的弱者,更何况我们了解到的“事实”,大多来自于刘平的一面之词,至今我们没有看到华为公司的观点。当我们不能全面了解事实的真相时,做出的结论应该是非理智的。每个人都有表明个人价值观的权利,但应该看到员工持股计划是专业性很强的一种制度安排,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人们凭直感做出的判断,结论往往是孰对孰错,带有很强的伦理道德特征。但伦理如果失去客观事实的依据,就很难站住脚。刘平诉讼后,没有更多的离职员工跟进,除观望态度和搭便车心理外,更重要的原因恐怕是大多数人保持了足够的理智。
[理定是非!]
再说理。员工持股计划之理在于其内在的运作机理。上世纪50年代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索夫妇首先提出并实践了员工持股计划,其宗旨是通过实行雇员持股计划,使一般劳动者成为资本工人;通过员工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参与公司财富的分配,与资本所有者共享公司的成功。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理念是让员工“共担公司的风险,共享公司的成功”,所以员工持股计划利益与风险共存,它可以造就百万富翁,也可以造就穷光蛋。刘平任职期间已经享受到持股所带来的收益,当其离职后,华为公司的员工持股收益升值,使之产生了心理的失衡,这是问题的关键。但当刘平离职后,已经不再为华为公司承担风险,也就同时失去为个人索取利益的权利。试想一下,如果华为员工持股的收益已远远低于其原始值,刘平还会提起诉讼吗?
员工持股计划是信任计划。持股来源,是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前提。作为民营企业的员工,原本不具备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因为员工是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进入公司的,其权利是以自己诚实的劳动换取合理的劳动所得。具体到华为,其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以资本所有者放弃自身的权利为代价的,也就是说,其资本所有者以自己违背等量投入获得等量回报原则为代价,换取了持股员工贡献与报酬的对等,这显示了企业家的境界。如果没有这种相互的信任,纠缠于谁欠谁的,以及诸多的猜疑,就会演变为非理智的仇恨与敌对。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内部产权形式的制度安排,它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外部产权。持股的必要条件是公司的员工,失去了员工资格,也就失去了员工持股的资格。持股员工在职期间对自己权益的主张与意见,只能通过自己的持股代表——员工持股会反映,而不能像外部股东那样行使权力。当员工离职后,他就失去了主张权益的前提条件。所以,刘平以外部股东的身份主张自己的股权权益,本身就值得商榷。因为他在职期间拥有的是内部持股的权益,属于企业内部利益分享和激励计划的范畴。他离开华为后,已自动失去了内部持股的权益,更不具备外部股东的权益,所以说这是一个以错误的理由做出的错误决定。以一些持股过程中的技术或细节为理由,同样改变不了这一客观事实。
员工持股计划强调的是责权利的对等。员工持股计划激励与约束的对象永远是那些为企业创造过价值并还能继续创造价值的人。是以贡献换取持股,而不是以持股换取贡献。如前所言,当员工不能为公司承担责任和做出贡献时,就没有任何理由再索取回报。否则这对华为公司是不公平的,对22000多华为员工是不公平的,对那些已离职的员工也是不公平的。
员工持股计划有多种实现模式。国际上通行的模式有两种:一是以每股净资产值购入并以每股净资产值退出,员工的回报来源于持股升值,它属于股票期权的范畴;另一种是以原始值或固定值购入并以原始值或固定值退出,员工的回报来源于持股分红。华为的员工持股计划无疑是后一种模式,而刘平所主张的恰恰是第一种模式的权益。在此案例中,当事人一直在回避一个事实,这就是刘平在职期间获得的持股分红(据说华为持股的分红一向是很高的)。任何人都只能得到一种制度体系下的利益,索取或得到跨制度体系的利益,只能依靠强权或特权。同时,在媒体的报道中,我们看到另一个关键词:“虚拟受限股”。由此本人判断,华为的员工持股计划已发生了质变,即已演变为股票期权制,成了另一种制度安排。这一变化,恰好发生在刘平离职之后,又是一种跨制度体系的利益主张!对刘平讲,如果晚一年离职,就可以自然地获取新制度带来的权益,这或许是刘平最大的教训。
[法无可依……]
最后再谈谈法。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外尽管已实行近50年,但在国内还是新生事物,无明确的法可依,是一种必然,法律规范往往是滞后的。作为企业内部的制度创新,理应得到政府法律的保护。如果以已有的法律法规否定企业的内部制度创新,是对社会先进生产力的打击。法律的公正性在于保护企业的创新。如果华为败诉,对我国企业的制度创新将产生重大的和深远的影响,当然是负面影响。
在这一案例中,人们经常提到的地方法规有两部:一是1997年的《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和2001年的《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但这两部法规不能作为刘平案的审判依据,原因很简单,这两部地方法规规范的是深圳市的国有企业,而华为是民营企业。
据笔者的研究:华为的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内是领先的,不仅实行的时间早,而且有明确的理念,有严格规范的评价考核体系,有成熟的制度规范,而且是国内较少实行普惠制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当外部法律法规缺失或不完善时,应该对企业的创新行为以足够的尊重。
刘平诉华为虽然是个案,但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于情、于理、于法都值得关注。
2.华为员工持股启示 篇二
9月2日, 2014中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 国资委官员在会上透露,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指导意见将在明年推出, 将对国企员工持股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今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措施越来越受到市场的关注。中国证监会官员表示, 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创新思路, 有效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意见》对所有上市公司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在实践中发现不少上市公司结合各自的实践, 结合自身特点提出了不同形式的员工持股计划, 成效很明显。
针对当前员工持股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业内人士称, 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压力;二是纳税义务与行权收益存在时间上不对称, 即不论行权所获股票是否出售、收益是否兑现, 激励对象在行权时就产生纳税义务。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做法是, 对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和行权时均不需纳税, 实际出售时纳税, 并且根据持有期长短而使用个人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
3.员工持股的利弊 篇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探索中推进。其中,企业员工持股与我国股份经济的发生、发展呈亦步亦趋的追随关系,以企业员工持股为手段的股权激励成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非国家安全、垄断的领域出现了大量出售、合资、股权转让等案例。其间,本世纪初著名的郎顾之争,为国退民进中席卷广大职工创造的国有财富狂欢,第一次敲响了警钟。在这种无原则的资产转让出售中(包括某些大型企业的MBO),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广大企业职工权益被无偿剥夺。于是,一些企业开始学习美国欧洲的成熟员工持股(ESOP)操作经验,将股权转让给内部企业员工。可以说,员工持股是一项既可以实现国有经济退出,又将企业财富在企业员工中分配、更将企业员工的命运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捆绑在一起的一举多得机制。
ESOP上世纪50年代源于美国,后流行于欧美发达国家。它属于一种特殊的报酬计划,是指为了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司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股份),使员工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分享机制和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机制。ESOP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企业效率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司抵御敌意收购的有效对策。
员工持股从严控到规范
员工持股计划虽然有诸多好处,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政策法规予以规范,企业在实施操作中往往有“低估企业净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变体MBO,侵吞普通员工利益”、“持股方式不当”、“股权分配过于分散、阻碍企业决策”、“股权流动规则设置不当、损害企业利益”等多方面问题存在。员工持股产生争议、甚至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
国家政策开始从严控到规范。以出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78号文)的出台为标志,到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139号),再到今年4月16日,国资委进一步发布对139号文的补充规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139号文中未明确的国有股东收购职工股的定价原则做出要求。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员工持股方面的严格收紧控制,对员工持股的管理逐步成熟起来。
客观地讲,20的78号文出台动机由于是“乱世用重典”,似乎有些矫枉过正,导致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迟滞下来。比如张裕集团改制案,张裕集团员工持股计划成功最为关键一步的实施时点是在10月29日,烟台市国资委与裕华公司签订了《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改制的批复》(烟政函87号),张裕集团45%的股权作价为38,799.51万元转让给内部职工。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张裕集团的员工持股计划很可能就会失败。
20,由于缺乏关于员工持股的针对性规范,国资监管机构无从准确判断张裕集团改制的合理性,其生死将更多地取决于监管尺度的宽松与否:如果偏松,仅参照地方性规定,改制或许有机会通过;但如果参照年78号文的相关精神,张裕集团的改制注定夭折。
应该说,第一部真正意义上专题规范员工持股的国家性政策,就是20的139号文,该文对企业员工持股的主体含义可以解读为七个字“抓大、放小、控关联”。其中,明确提出了“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等等,这些都为员工持股提出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时隔不到半年,国资委针对139号文件实施以来,企业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再次发布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如:国有主体收购管理层和职工股权时应该如何确定收购价格,这个价格确定机制当时没有明确,但在这次的补充文件里面得到了明确回答。同时,一些企业在处理职工持股问题上的违规做法,在这次的补充细则上,再次有了详细解释。包含三项内容:入股资金来源的处理,未经评估的资产处理,已经无偿使用的要补交。相关规范越来越深入到细致层面。
员工持股实践中的四个问题
尽管监管部门已经对员工持股提出了诸多规范管理政策,但是由于长期操作不规范带来的习惯与政策无法深入规定员工持股计划设计中的细节,导致员工持股计划依旧存在若干问题,与国企改制引入员工持股的初始目的相背离,需要引起注意。
――员工持股目的性不清晰,福利化成为不良倾向。
员工持股一般可以分为投资型、激励型、福利型三种。在我国,员工持股本应是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为目的,通过企业股权结构的改变,使企业绩效得到提高,这是符合企业股东利益的。也就是说应以激励型导向为主建立员工持股计划。而实际实行的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以配送或低价出售的方式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有过分的福利化倾向,“广洒胡椒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股权分散或股权过于集中的情况依旧存在。
在有些实行合作制的企业里,平等出资,共同经营,“人人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常会使企业的决策权相对分散,难以有效地做出决策,起不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笔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一个苏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施了员工持股,全院200余名职工全部拥有股份,并且差距不大,改制的推进很顺利,但是几个月后就出现了决策不畅,甚至达到了几乎没有决策就可以通过的地步。
另一个极端是员工持股比例过高,又会强化“内部人控制”,并对外部股东形成歧视。内部股东利用“内部人”拥有企业大量信息的优势,为自己牟取好处,造成内部股东的道德风险。同时员工过度持股会再次形成企业封闭的产权体系,严重时会导致企业产权凝滞,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常州某改制民营企业,股权集中在初始改制企业元老的36人中,这对于股权而言还不算
非常集中的情况,但是一样有企业股东群体与非股东群体自然形成对立的局面,因为非股东群体常常对决策层的“高压内部人控制”表示不满,从而,企业内部气氛非常紧张,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
――出资能力不足与认股资金来源问题普遍存在。
我国员工工资普遍偏低,员工积存资金有限,难以一次性支付认股资金,导致很多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不断退缩与妥协,员工持股范围不断缩小,客观上起不到集资、激励的作用。美国为推行员工持股计划采用了贷款扶持等多种手段,而在我国通过向银行贷款缴纳认股资金却有一定的困难。主要原因是银行要考虑贷款风险,许多企业经营前景不明,不符合贷款条件。
笔者在咨询实践中经常遇到员工想持股却买不起的尴尬。笔者曾为广州市某设计院提供改制咨询服务。该院属于国内高端设计院,员工500余名,固定资产存量也比较多。在改制过程中,办公大楼评估价值很高,因为该办公地点对该院而言具有多年积累下来的品牌价值,所以,不能因为改制而搬迁或者上缴。在增资扩股过程中,仅仅因为购买办公大楼而产生的持股职工人均指数就达到数万元以上,出现过导致改制暂时停滞。
――员工持股的股权流动与管理科学程度不足。
一些企业对股权授予、股权流动、股权退出等管理规则的制定缺少前瞻性,导致激励约束失效,甚至股权外流,企业存在被恶意收购的`风险。
笔者服务过的一家企业,在员工持股中未设置岗位股,而是职工股;在流动规则上,未设置退出机制,而是终身制;企业改制经营几年后,该企业的外部流失股权竟接近50%;而这些流失股权则被其他一些同行企业所看中,进行了私下的高价收购;幸好该企业及时发现,采用协议回购方式化解了被恶意收购的风险。
员工持股计划要有前瞻性
从企业自身发展角度看,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具有前瞻性,明确目的,科学制定员工持股方案。
首先,员工持股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设置应有下线。国内外的实证研究表明,员工持股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达到30%以上时,员工从产权主人立场上会产生对企业的认同感。否则,一些零散而小额的比例既起不到激励作用,更容易导致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
其次,持大股的企业核心管理团队要注重提升在员工中的威信和影响力。员工持股是把双刃剑。在国企背景的持股企业中,其特殊的文化、机制、特点以及员工对企业的高度归属感等等,用得好可以成为企业凝心聚力、过关斩将的一把利剑,相反则可能自毁于人,令企业分崩离析。所以,需要请有力的核心团队来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合理设计与实施。
第三,合理设置持股员工的内部行权机制,既要“联股联心”,又要保证决策力度效率。深圳某集团公司采取的倒金字塔纵向行权模式可以借鉴,该企业实质上以100名名义股东为
核心组成,向下为多名实际出资员工和300名持股员工代表,向上为若干名义注册股东的金字塔式模型的集合行权信托机制。实际出资员工与名义股东、与名义注册股东之间事实上构成连贯的纵向的集合行权模式下的民事信托关系。
4.复星员工持股激励方案 篇四
天有五行,地有五岳,人有五官,音有五声,股权激励有五步!
《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为薛中行博士首创、独创的股权设计理念与方法,是最具实战意义、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品牌课程。“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将股权激励的实施分解为“定股”、“定人”、“定价”、“定量”及“定时”五大步骤,环环相连,步步紧扣。能够有效帮助企业增强内部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该课程设计亦非常系统地针对国内占主导地位的中小企业的共性及特点,“量体裁衣”地为这些企业解决岗位定位,收益分配,资金有效利用等实际问题。不仅适用于上市企业,对于未上市或准备上市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来说,将起到更大的激励效果。
二、创立背景
“一个不能实施的方案,不管看起来多么完美都是一堆废纸!”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经邦完全摈弃了以麦肯锡为代表的国外提案式咨询,而且是深入企业,具体考察,与企业人员交流沟通,来为企业量身定做股权激励方案,在不断深入实践的过程中,“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应运而生。通过“定股”、“定人”、“定时”、“定价”和“定量”五大步,层层分析企业的独特性,从而为企业打造适合自己的股权激励方案。
三、基本原理
定股
1、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其内容要点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 “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
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资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
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实行的就是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股票增值权模式
4、虚拟股票模式
定人
定人的三原则:
1、具有潜在的人力资源尚未开发
2、工作过程的隐藏信息程度
3、有无专用性的人力资本积累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邦三层面理论:
1、核心层:中流砥柱(与企业共命运、同发展,具备牺牲精神)
2、骨干层:红花(机会主义者,他们是股权激励的重点)
3、操作层:绿叶(工作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对不同层面的人应该不同的对待,往往很多时候骨干层是我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重点对象。
定时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1.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2.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定价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定量
定总量和定个量
定个量:
1、《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2、《试行办法》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定总量
1、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
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2、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5.员工持股平台的协议书 篇五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就乙方参与甲方年度股权激励计划订立如下协议:
一、资格
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甲方服务,现担任______一职,经甲方薪酬管理委员会按照甲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认乙方具有参与该计划的资格。
二、激励基金的授予
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授予乙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基金,总额______元。乙方税后实得激励基金______数,______元。其中,激励基金______中转化为股票的激励基金为______元,若乙方为高管人员,则以个人名义购买股票并依法锁定;若乙方为非高管人员,则购买股票并约定一段时间后逐渐兑现。
三、持股管理
1、若乙方为高管人员:
(1)高管人员获得激励基金后,应在年报公布后的______日内用激励基金择机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高管人员购买公司的股票必须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锁定,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购买激励股票说明书》,说明股票购买时间、购买价格、购买数量。
(2)由于股票购买的最小单位是______手,会有资金余额,资金余额归激励对象。
(3)高管人员购买股票后,自行处理分红、送红股、配股等事项,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激励股票分红说明书》、《激励股票送股说明书》、《激励股票配股说明书》,说明有关分红、送红股、配股等情况。
(4)高管人员用激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涉及的申报、锁定、信息披露、流通等事项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若乙方为非高管人员:
(1)非高管人员获得激励基金后,应在年报公布后的______日内用激励基金择机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并向薪酬委员会递交《购买激励股票说明书》,说明股票购买时间、购买价格、购买数量。
(2)非高管人员购买公司的股票必须锁定______年以后才能兑现。
(3)非高管人员购买股票后,自行处理分红、送红股、配股等事项,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激励股票分红说明书》、《激励股票送股说明书》、《激励股票配股说明书》,说明有关分红、送红股、配股等情况。
四、信息通报及记录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在《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中为乙方记录有关激励基金、股票、红利、红股、配股及其变动等信息。
五、特殊情况下股权激励制度的管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转化为股票的激励基金仍可按照既定的限制性条款运作。
(1)劳动合同期未满,乙方申请离职,公司同意时;
(2)劳动合同期未满,乙方因公司裁员而解聘时;
(3)劳动合同期满,若公司提出不再签约时;
(4)乙方退休时;
(5)乙方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时。
2、乙方在任职期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在《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上作相应记录,乙方持有的激励股票可立即兑现,乙方的代理人、监护人或其继承人按国家有关法律的相关条款处理。
3、当公司被并购时处理原则如下:
(1)公司新的股东大会同意承担本计划,则本计划将按照原有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
(2)公司新的股东大会不同意承担本计划,非高管人员锁定的激励股票立即解除限制,高管人员激励股票的流通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董事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乙方激励计划的终止,并按《实施细则》对相关事项做出处理:
(1)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的情况;
(2)因经营亏损导致停牌、破产或解散;
(3)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七、聘用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对乙方聘用关系的承诺,甲方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八、承诺
1、甲方对于授予乙方的股权激励基金数量将恪守承诺,除非出现本协议书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情况,不得无故中途取消或减少乙方所得的激励基金数量,不得中途终止本协议。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乙方承诺,了解甲方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但是不限于《实施细则》等。
3、乙方承诺,依法承担因激励基金授予,激励股票的买卖产生的纳税义务。
4、乙方承诺,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将激励基金购买本公司股票并及时如实向甲方薪酬管理委员会报告持股情况。
5、乙方承诺,在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中,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均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九、协议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到期;
(2)协议当事人协商同意;
(3)乙方死亡时;
(4)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时。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违反甲方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甲方停止股权激励制度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乙方出现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而又违背激励基金的激励目的及《实施细则》时,则由薪酬管理委员会确定最终处理办法。双方发生其他争议,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服从本协议,本协议未约定的按照甲方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决。未涉及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公平合理的解决。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__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其他
1、乙方在遵守本协议的同时,也要遵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
2、协议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定的新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协议,乙方应该遵照执行。
4、乙方如有任何关于股权激励基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可查阅《实施细则》或咨询甲方薪酬管理委员会。
5、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6、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