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2024-09-14

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共9篇)

1.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篇一

省道308小河西至上都段一级公路

TJ-3合同段

火灾事故应急演习总结评估报告

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5日

火灾事故应急演习总结评估报告

火灾事故应急演习总结评估报告

为提高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有效处置突发事故,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运转良好的应急救援体系,检验各应急部门的实战效果,组织开展好项目部触电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特制定本方案。现将火灾事故演习评估报告如下:

一、演习目的

贯彻“安全

火灾事故应急演习总结评估报告

5:05时,报警人员在报警后组织初步的灭火:组织就近人员搬运灭火器、消防砂等;

5:10时,调度室在接到报警电话后,火灾事故应急演习总结评估报告

火灾事故演习场景照片

2.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篇二

1 煤矿安全分级监察的意义

安全生产监察是国内外公认的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降低损失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中还存在简单粗暴式的“一刀切”现象,例如一个煤矿发生重大事故,该省或地区的煤矿都要进行停产整顿,这种简单的行政命令式的作法容易埋下事故隐患。存在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缺少客观确定企业事故风险大小的方法,监察部门难以掌握不同风险企业发生事故的不确定性大小,实施分级监察的难度太大。

“分级监察”是先进的安全生产监察理念,其基于风险管理思想,以企业为分级对象,采用风险定量分析技术,估算企业职业伤害风险,根据企业风险及其他相关要素,将企业分为若干级别,依据“风险优先”原则[1],集中监察力量对那些风险级别高的企业实施强化监察,能够有效利用有限的监察力量,抓住安全生产主要矛盾,控制重大事故风险,扭转重特大事故频发的严峻局面。分级监察模型的实践应用,有利于缓解目前我国安全监察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实现对重点高危行业或企业实施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察,真正发挥安全监察的效能,降低安全生产监察成本。

安全生产分级监察的技术要点在于对企业风险定量计算模型的建立。文献[2]根据行业相对风险度和企业职业伤害指数求出企业的风险系数,并根据企业违法记录和事故隐患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的监察需求为分级要素,提出分级监察模型。文献[3]考虑了企业职业伤害风险、企业违法处罚情况和企业客观监察需求对于企业监察级别的复杂的、非线性的影响关系,建立了确定企业监察级别的BP神经网络模型。笔者认为,煤矿企业在现有的开采地质和安全地质条件下,能否具有与对应安全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技术和装备、安全管理水平等,才是事故是否容易发生和事故严重度的真实反映,也是评价企业事故风险大小的关键,据此建立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风险评价模型,研究基于风险评价结果的煤矿安全分级监察策略,可为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2 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风险评价模型

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可防可控性。但是,一旦事故发生,尤其是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重大及其以上的事故,当控制措施失效时,必然给企业、社会、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增大事故风险。目前,由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难度较大,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仍是当前煤炭行业最紧迫的任务,因此,预先对企业重大事故风险及其控制能力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监察,也是降低企业重大事故风险的重要举措。根据文献[4],风险评价的核心问题是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和指标的量化。

2.1 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我国煤田区域地质条件复杂,造成各煤矿企业面对的主要灾害类型差异化较大,煤炭企业所有制形式多样,所需投入力量和实际安全投入对灾害防控的适应能力分布十分不均衡。根据风险理论,企业重大事故风险大小受到事故发生可能性和事故后果严重性的共同影响,而生产地质和基础设计条件、生产技术和设备、组织管理、安全投入、采掘通风系统合理性、井下人员分布密度和企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等,是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的主要影响指标。据此,根据创建指标体系的系统性、简明科学性、充分利用指标信息原则、稳定可比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建立如图1所示的指标体系。

2.2 指标量化与取值

(1)生产基础设计条件C1,包括煤层赋存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煤层自燃倾向性、矿井瓦斯等级、水害危险等级和煤尘爆炸性,各因素分类见表1。全国煤矿中,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占煤矿总数的60%以上,但由于煤尘单独发生爆炸的条件较为苛刻,一般都是伴随着瓦斯爆炸,有煤尘参与时才会出现瓦斯煤尘爆炸,而防治煤尘爆炸仍以瓦斯爆炸防治为主,因此,以煤层赋存和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程度、自燃煤层、高瓦斯矿井、中等类型的水文地质矿井,生产地质和基础设计条件取值为5分,每个因素的危险层次降低时则相应减少1分,升高时相应增加1分。

(2)生产技术和装备C2的投入,以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采用率、新设备配备率达到行业平均值作为中等水平,赋值5分,淘汰设备每出现一处增加1分,直至满分10分;并根据生产技术和装备对矿井各灾害预防的适应性和先进性,防治瓦斯积聚、降低火源的出现概率、预测水患等的实际收效程度,相应减小分值。

(3)组织管理因素C3,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配备率,达到煤炭企业办矿最低标准[5]时取5分,配备率低于国家水平20%、40%、60%、80%和80%以上者分别取6分、7分、8分、9分和10分;配备率高于国家水平20%、40%、60%和80%及以上者分别取4分、3分、2分和1分;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的完备性和落实执行情况采用专家修正调整分值的方法确定最终取值。

(4)安全投入C4,以企业提取安全费用达到国家基本标准[6]时取5分,并依照按需提取安全费用原则,提取高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时,适当降低该项分值,不认真按照规定提取足额安全费用,提取额低于国家标准20%、40%、60%、80%和80%以上者分别取6分、7分、8分、9分和10分。并根据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出处是否满足国家规定,修正该项最终取值。

(5)人员分布密度C5按照公式(1)取值

式中,η4为井下平均作业人数/工作面个数(四舍五入)。

(6)事故影响范围C6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C7。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火灾等事故影响范围受到通风系统可靠性和系统抗灾能力的直接影响,防水闸门、水仓和水泵等的配置直接影响矿井水灾的影响范围,企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直接影响井下受困人员的生命安全,都对事故后果严重程度造成直接影响。由于影响因素复杂,专业性较强,应采用专家打分的方法分别确定此2项取值。

2.3 企业重大事故风险模型和量化分级标准

根据层次分析法[7],将最终求得的7项指标的权重向量记作W=(W1,W2,W3,W4,W5,W6,W7)T。采用加权求和模型确定企业重大事故风险综合评价指标值A。

式中,Ci为第i项的指标评价值。煤矿重大事故风险分级按20分为一个级别,共5级即Ⅰ—Ⅴ级(表2)。根据事故的基本特性,事故的发生有随机性、偶然性和突变性的一面,因此,当低风险等级的企业发生事故时,立即提升一个风险等级进行管理。

3 煤矿安全分级监察策略

分级监察的依据: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符合管理学中的80/20法则,即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主要是由20%的高风险企业造成的。因此,把80%的监察资源放在控制20%的事故风险大、风险控制水平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察,就可以起到80%的效果,有效降低或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分级监察的策略建议:从监察资源、频次、强度等方面向风险大的Ⅳ、Ⅴ级矿井倾斜,重点监察这些矿井,搞好安全综合治理。

(1)对评价为Ⅳ和Ⅴ级危险状态的矿井,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划拨专项整改资金进行重点治理,增强其抗灾能力,减少危险性。Ⅲ级危险矿井则要限期整改,尽快消除危险。

(2)对评价为Ⅲ级危险状态以上的矿井,须派驻专人跟踪监察,加大检查频次和监督力度,做到真停产真整顿,尽快把危险程度消除。

(3)按照风险级别调整矿井生产安全投入资金,专款专用,为危险严重矿井搞好安全治理提供良好的经济支持。

(4)按照风险级别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风险较大的企业,缴纳较高的工伤保险费用是国际惯例,由此引起企业对安全投入和安全治理的重视。

4 应用实例

2011年5月,选取某市2009—2011年度存在的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正常生产等不同类型的4个典型煤矿进行重点监察,笔者参与并整理出相关数据,得到4个企业相应各项指标值见表3,利用AHP方法对专家的评分结果进行处理并归一化后,得出各评价指标对目标层的权重向量为W=(0.064 1,0.314 3,0.168 9,0.119 4,0.125 0,0.166 7,0.041 7),根据企业重大事故风险评价模型,计算出各矿的评价等级见表3。

根据对A、B、C和D矿重大事故风险的评价结果分析,笔者认为:在停产整顿期间,整顿效果A明显较D差,C矿整改力度不够,都不具备恢复生产的验收条件,需要延长整改期限,并进一步加强监察力度。事实上,从监察过程中查找出的事故隐患可知,A矿仍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通风系统不合理等重大隐患,说明该矿并未真正实施停产整顿措施,并且缺乏详细、具体的隐患整改实施方案,还存在偷偷生产和弄虚作假应付监察的现象;而D矿是因发生重大事故而被停产整顿,全矿上下较为重视,制订有具体的隐患整改实施方案,部分隐患已经整改落实到位,但是,仍有部分隐患的整改工程在进行中,尚不具备恢复生产的验收条件;C矿在限期整改期间,虽然制订有隐患整改实施方案,但不详细具体,且有意不落实整改方案,也存在偷偷生产和弄虚作假应付监察的现象,因此,建议增强针对C矿的监察力度,并延长其整改期限。同时,B矿虽然属于正常生产矿井,但是,重大事故风险接近危险程度,建议不要减弱监管力度。事实证明,本文建立的企业重大事故风险评价模型和分级监察策略比较符合实际。

5 结语

“分级监察”是先进的安全生产监察理念,通过建立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风险评价模型,给出基于风险评价结果的煤矿安全分级监察策略,在某市4个煤矿企业的应用测试结果表明,该模型和分级监察策略比较符合实际。研究成果将有利于推动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察的深入行动,促使分级监察成为提升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长效机制。

摘要:"分级监察”是先进的安全生产监察理念,但我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刀切”现象与相悖,降低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信服度。通过建立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风险评价模型,提出基于风险评价果的煤矿安全分级监察策略,并在4种类型煤矿企业完成应用测试,证明该模型和分级监察策略与实际监情况较为一致。

关键词:煤矿安全,重大事故,风险评价,分级监察

参考文献

[1]周建新,任智刚,刘铁民,等.基于风险优先的分级监察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2(3):23-27.

[2]刘铁民,周建新,任智刚,等.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级与分级监察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2(4):3-7.

[3]任智刚,周建新,刘功智.基于BP神经网络的安全生产分级监察模型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3(6):113-116.

[4]梁开武.煤矿企业工伤风险分级评价研究[J].煤矿安全,2009(6):122-125.

[5]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EB/OL].[2007-12-12].http://www.shanxigov.cn/n16/n1398/n2108/n5565/n28241/6472700.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EB/OL].[2012-02-14].http://www.gov.cn/zwgk/2012-02/29/content_2079240.htm.

3.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篇三

【摘 要】车辆安全管理是车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文就部队车辆科学的安全管理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车辆;安全管理;突出

引言

以人为本,铸牢车辆安全之魂,科学管理强调的“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对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人是实施管理、保障车辆安全的决定因素。因此,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突出抓好车勤人员管理。一方面,要抓好车勤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离不开有效的教育引导。因此,要铸牢车辆安全之魂,就要对车勤人员抓好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注重利用网络、有线电视、橱窗、板报等载体抓好安全警示教育,抓好车辆安全法规及相关规定学习,使车勤人员牢记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意识,绷紧安全行车弦,通过开展“做遵章守纪模范,树军车良好形象”“双红”评比以及身边典型现身说法等活动,引导车勤人员牢记职业规范,把好人生方向,尽好安全行车责任。另一方面,要抓好车勤人员的心理管理。任何管理活动都离不开个体的心理与行为。管理者只有善于从心里角度出发研究车勤人员的心理特点,对其实施心理管理以调动其积极性,才能切实提高车辆安全管理的实效。管理者要摒弃以思想沟通代替心理沟通的传统思维,做好车勤人员的心理工作。主要应做到“三重视”:一是要重视车勤人员的心理研究,搞好相关心理知识教育,引导他们做好自我心理调适;二要重视心理骨干培训,形成上下联通的心理工作网络;三要重视工作主动性,结合日常工作分析车勤人员的心理倾向,并利用好部队局域网交流平台,建立起良好的心理反馈机制,把车勤人员的心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驾驶员带心理问题出车。

一、突出全面管理

全面管理,增强主动安全之能。科学管理要求抓好部队全面管理。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因为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目前,一些单位在实际车管工作中缺乏系统思维,实施业务系统“单打一”的行业封闭式管理,存在片面抓车辆安全的现象,这必然造成车辆安全管理效率低下。现代管理的“木桶理论”表明,只要车辆安全管理中某一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管理目标就难以实现。要抓好车辆安全管理,要求管理者必须树立系统思维观念,实现对车辆安全管理系统中人员、车辆、道路、环境等要素以及车辆运行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综合控制,实现车辆安全全方位管理,增强主动安全能力,练好本单位车辆安全内功。所谓“主动安全能力”就是指通过事故预防,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的能力。为此,一是要综合集成各种力量。全面管理依赖于各种力量的综合集成。这就要求在部队党组织和行政首长的领导下,把与车辆管理相关的各部门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合力,综合治理影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诸多因素,采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形成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要抓好源头管理。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预想、预测、预防和制定预案,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把车辆安全工作中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实现车辆安全管理的高效。

二、突出抓好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落实车辆安全之规。法规制度是抓好车辆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和科学经验的积淀。抓好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必然要坚持依法施管,落实从严治军的要求。可以说,从严治军是军队建设的一条铁律,是部队战斗力生成的重要源泉,也是部队提高自身运输保障能力的关键。只有把从严治军的要求贯穿和融入到部队车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之中,通过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条令条例及车辆管理方面的规章,才能为车辆安全提供可靠保证。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主要应落实好三项制度:一是要落实好车辆使用制度。车辆动用要严格按照《车辆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车辆用途、战术和技术性能、车公里指标、派车制度等使用车辆,严禁超用途、超性能、超指标、无证动用车辆。车辆派遣实行归口管理,严格派车制度,做到派车“一支笔”,由主管领导签字派车,注意把好“四关”(不是执行公务的不派车、无派车命令的不派车、车辆有故障的不派车、能合并用车的车不多派),坚决杜绝人情车、公车私用等情况的发生;二是要落实好车辆保养制度。根据车辆装备管理规定,狠抓车辆保养维护,搞好车辆初始保养、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换季保养和特殊情况下的保养,促进车辆完好率提高;三是要严格落实军车交通违章抄告制度,积极与地方交警部门协调配合,树立军车外出良好形象,确保车辆安全。

三、突出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提高车辆安全之效。科学管理要求强化效益至上的观念,增强成本意识,实施绩效管理。所谓“绩效管理”,就是通过建立实现目标,将结果与目标相比较以及分析结果、改进绩效的过程。要提高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效,必然要求在车辆安全管理中实施绩效管理。一是要在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强化效益意识。在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把提高运输保障能力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运输保障能力是否提高作为检验安全管理工作实效的最终标准。二是要细化车辆安全管理细则。通过认真分析保障能力提升与安全管理工作的关系,将影响运输保障能力提高的因素转化为安全管理工作中可执行的具体任务,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及每名车勤人员的日常工作计划中。三是要设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对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系统分析,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衡量指标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具体阶段的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并将结果与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挂钩。四是要注重评价信息的及时反馈。通过对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评价结果的有效反馈,对绩效评价信息进行科学分析,为部队下一阶段的车辆管理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同时也使车勤人员了解自身工作实绩,扬长避短,在提高个人工作绩效的基础上,推动部队车辆安全管理效益的整体提升。

参考文献:

[1]陈海军.浅谈如何做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J】.民营科技,2014(1).

[2]刘艳丽.小议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细节管理【J】.现代商业.2013,(17)

[3]杨宁,贺文刚.扎实做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J】.华北民兵,2011,(1)

4.重大危险源事故演练评估报告 篇四

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全面验证应急事故救援预案的可行性,按照演练计划和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在LNG甲烷化工段组织举行了一次煤气泄漏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加演练人员共计36人,现将演练情况总结如下:

一、演练准备过程总结

公司成立了事故演练领导小组,并由专人编制了演练剧本,科目设置较为复杂,创新了演练思路和形式,演练前对参演人员进行了多次集中和分开培训,现场模拟道具均提前制作完毕,为事故演练作了充分的准备。

二、演练过程总结

1、此次演练主要人员先以LNG车间为主,其他单位人员配合救援。

2、现场指挥人表现较好,指挥比较到位。

3、甲烷化工段操作人员现场模拟较符合要求。

三、演练效果评价

整个演练过程紧张有序,达到了预期目的,锻炼了队伍,取得了实战经验,提高了公司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通过这次模拟事故演练,验证了公司在重大事故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组织能力。检验了应急救援方案的实际可操作性,锻炼了各小组的应急救援能力,但在整个演练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以后组织演练中要加以完善和整 改,进一步提高演练的实战性,四、问题及不足

1、灭火器使用不太熟练。

2、救援人员稍显慌乱,观摩职工态度不严肃。

3、人员救治等个别科目未全部演练。

五、改进措施

1、各车间班后会加强急救器材的应急使用培训。

2、进一步对参演人员进行培训。

六、考核

扣LNG车间月度安全考核分10分。

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

5.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篇五

1、总则

1.1 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加强各公司隐患管理,有效避免或减少职工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运营,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级单位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1.4 做好事故隐患检查、整改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妨碍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司相关部门投诉。

2、事故隐患管理

2.1 事故隐患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由各公司实施管理。2.2 各公司实施事故隐患管理,应当做到:

(1)实行领导负责的逐级事故隐患管理责任制,公司燃气总监及子公司执行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其他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管理工作;(2)明确事故隐患管理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负责日常事故隐患管理工作;(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健全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4)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

(5)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事故隐患。2.3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司应成立事故隐患管理小组。事故隐患管理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2.4 事故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劳动行政等部门备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2.5公司事业部和各子公司安全科应指导和督促各公司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协调、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2.6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组织、协调各公司做好事故隐患管理工作。2.7 公司能源事业部负责对集团公司范围内内事故隐患管理实施监察,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2.8行政部等部门,应当将事故隐患管理宣传工作列入计划,面向集团公司宣传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知识。

3、事故隐患检查、报告、评估

3.1 各公司应教育职工熟悉、掌握本公司生产状况、工艺过程、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危险部位,教育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提高预防危险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种事故隐患。

3.2 各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同时应用各种危险分析方法,如预先危险分析、故障危险分析、事故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认真查找各类事故隐患。

3.3 各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逐级上报。

3.4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隐患部位;(2)隐患类别;(3)隐患基本情况;

(4)主要危害(包括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估计损失等);(5)整改措施;

(6)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以及临时防范措施。

3.5 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3.6 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能源事业部会同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分级和组织评估。3.7 经过评估和分级,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公司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能源事业部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对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按国家劳动部相关法规执行。4 事故隐患整改

4.1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公司负责的原则。各公司发现事故隐患要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本单位、本部门能解决的不得推给上一级解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计划逐步加以解决。4.2 集团公司能源事业部负责对各公司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特重大事故隐患检查及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公司应及时下达《特重大事故隐患监察指令书》,督促公司限期整改。

4.3 各公司接到《特重大事故隐患监察指令书》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尽快加以解决,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集团公司能源事业部。

4.4 各公司因技术、财力、物力所限,对特重大事故隐患确实无力解决的,应将实际情况报告给发出《特重大事故隐患监察指令书》的部门,由发出监察指令的部门核实情况后,报集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4.5 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各公司自行筹集,必要时可报请主管部门给予支持。5 奖励与处罚

5.1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由公司安全部核实后报请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5.2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公司,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对违反劳动保护规定、无视劳动保护监察指令,对事故隐患拖延不改、敷衍塞责,由集团公司能源事业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和100-2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应从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附则

6.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篇六

针对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现状,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效率和质量,强化行政执法力度,提出了在我国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级与分级监察系统,其方法是首先确定行业相对风险度,再计算企业职业伤害风险系数,据此对企业风险进行分级,根据监察力量和监察计划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进行分级监察,为实行集约型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提供参考.

作 者:刘铁民 周建新 任智刚 李群 LIU Tie-min ZHOU Jian-xin REN Zhi-gang Li Qun  作者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29 刊 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2006 2(4) 分类号:X924.1 关键词:事故   风险   分级   安全监察  

★ 对高校体育课堂教学艺术的研究

★ 体育课堂教学情况总结

★ 体育课堂教学反思

★ 课堂教学有效性研究

★ 新课程背景下小学体育课堂教学研究论文

★ 小学体育课堂教学反思

★ 课改中语文课堂教学有效性研究论文

★ 浅谈火灾现场勘查中的常见问题与防范对策

★ 中学体育课堂教学的预设与生成论文

7.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篇七

高速公路运营安全是经营企业面向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产品的前提条件。高速公路贯通成网、配套设施多、跨地域广的基础条件以及沿线百姓经济活动辐射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潜在影响, 构成了制约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的复杂因素。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公众视角的界定,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是交通运输工程设施的提供者, 必然承担保证其品质的职责。因此, 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管理包含了事故直接损失与责任追诉索偿两类风险, 事故诱因辨析是风险管理的根本思路。

2 风险管理在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的重要性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会因某些因素使原定的目标受到干扰甚至不能实现。这些事先不能确定的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因素, 称之为风险, 风险即是不可靠因素。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风险归于根本的认识, 是中断或阻碍道路交通的各类因素。

然而, 引起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碍的因素在整体上呈现种类杂、分布广和数量多的特点, 途经村庄数以百计, 构成周边活动辐射安全风险基数;桥梁、隧道、高边坡、大型枢纽众多, 构成主要结构物安全风险基数;涉路施工维修项目点多, 构成施工项目安全风险基数, 当然各类风险还包含灾害性气候、非法装载运输、违规行为驾驶以及无预兆大幅增流等等。忽略任何风险都有可能转化成危险源, 直至发展为隐患。因此, 必须对任何风险的发展, 采取系统地监控、预防、控制、处置, 即为风险管理。

3 基于事故诱因风险管理的几大优势

基于事故诱因的风险梳理、分析、施措、防控又称触发性风险管理, 讲求风险管理的个性化和持续性, 相较于传统的预防性风险管理, 主要有以下几大优势。

1) 针对性。高速公路因其道路结构、所处地域以及功能定位, 决定主要安全风险的差异, 同时受关联因素的发展而变化。例如高边坡、桥梁、隧道安全风险就是山区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的主要事故诱因。

2) 动态性。基于事故诱因的风险管理在本质上决定其动态性, 无论是对风险的分析还是预防, 结合了对各类事故诱因的研究视角而不断完善提升。

3) 系统性。事故的诱因是有多向性的, 是各类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风险管理失控而引起的破坏性结果。追踪事故诱因能够摸索各因素的潜在关系, 从点状思维转变为块状思维, 制定、实施对其逐一控制的措施, 形成系统管理。

4 典型风险分析及对策

抛洒物事故诱因分析:一是运输车辆货物装载不规范是道路抛洒物的基本来源, 主要表现为初始进入高速公路装载不规范和经长途运输捆绳或固定物松散等情况, 因此源头控制是抛洒物事故风险管理的根本;二是抛洒物滞留道路, 综合车流量、行车视线、道路线性以及驾驶员操作等因素酿成事故, 因此, 提升发现清理抛洒物的效率是抛洒物事故风险管理的切入点。

主要对策:1) 建立有奖激励机制, 引导社会司乘、沿线群众参与, 建设群防群治、齐抓共管体系;2) 加强与多方协调沟通, 建立和完善联勤联动工作机制, 形成资源共享、联勤协作、应急联动新的联勤联动模式, 提高巡查频次、延长巡查时间, 全面提升抛洒物管理能力;3) 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宣传单、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等载体进行宣传, 增强社会公众对抛洒物处置的参与度, 同时提醒司乘人员谨慎驾驶, 在紧急情况下提高规避抛洒物及安全行驶的能力;4) 通过大客户走访的方式, 提高其对抛洒物危害性的认识, 同时要求运输车辆不断规范货运装载能力和水平, 减少事故隐患, 进一步提升源头管理;5) 试点推广机械清扫, 通过机械设备代替人工清扫, 提高清障效率和降低人员安全风险;6) 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通过典型案例学习、交流, 增强抛洒物处置能力和处置效率, 最大限度降低抛洒物危害。

行人上高速事故诱因分析:行人上高速的主要来源一是从收费站入口上高速;二是从沿线隔离栅上高速;三是途经客车在道路主线下客;四是经边门进入服务区或客车在服务区下客后从匝道上高速。

主要对策:1) 梳理沿线隔离栅主要破坏点, 实行分级管理, 对经常性破坏、行人穿行的隔离栅纳入内部巡查队伍的定期巡检范围, 进一步强化管理;2) 对主线下客、服务区下客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保持运行监控, 加大打击力度;3) 推广应用收费站行人、非机动车上高速红外报警系统, 提高查处能力;4) 将隔离栅检查纳入养护清扫人员工作职责, 引入奖励机制调动养护清扫人员积极性, 确保每日一查提高检查密度。

5 融合关联诱因的风险管控策略是可续安全保证

对某个事故的分析须追溯同源同因同类型的延伸面, 这是事故的特性所决定的。任何事故不限于单一诱因, 系综合作用的结果。同时也存在多种诱因导致同类事故的可能。例如行人上高速问题, 无论是从任何通道进入高速公路, 均由行人违规、把关不严、隔离设施失效等条件相互促成。所以说, 基于单一事故诱因的辨析和强控从预防的角度来说是有很大局限的, 顾此失彼, 应从与其有关或类似事故的关联因素进行整体研究, 系统地强化防范与应对措施, 才能实现安全生产持续改进提升的良性发展。

摘要:从高速公路安全角度分析风险管理在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的重要性和基于事故诱因风险管理的优势, 并提出典型风险分析及对策。

8.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分析 篇八

2011年12月12日,江苏丰县发生校车事故,造成15名学生死亡,11人受伤。当年12月15日,丰县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丰县政府参照有关法规,核定给每位遇难者家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余万元。县政府另外再给每位遇难者家庭支付抚慰救助金25万元。以上共计50余万元。因事故驾驶员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款项全部由县财政支出。

生命无价,事故令人痛惜。痛定思痛,校车事故的巨额赔偿究竟该由谁承担?在上述案例中,由于驾驶员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最后由政府财政支出。这是一起严重的恶性事故,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政府敢于担当,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但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是:学校是否也有责任呢?面对巨额赔偿学校能否赔得起呢?在校车制度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中,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问题可能是最为棘手的问题。

一、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的不确定性

校车配备、校车运营、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是校车问题的三个“拦路虎”,其中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由于其潜在性和不确定性成为难以破解的障碍。相对于校车配备的一次性投入和校车运营成本的可估算性,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则无法估量。不发生校车事故时,法律责任风险几乎为零;发生校车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责任的大小又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校车配备、校车运营具有可控性,学校、地方政府、校车服务提供者可以将其控制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对于校车事故,学校、地方政府、校车服务提供者根本不能控制。固然,配备合格校车、完善管理制度,可以降低校车事故的发生率,但是校车运营过程中的许多不可控因素,如天气状况、道路状况、学生是否遵守安全守则、其他车辆驾驶员的素质与驾驶状态等,均有可能导致校车事故的发生。简言之,校车事故可以预防,却无法完全避免。

责任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校车事故发生后,受伤害学生、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常就事故责任的划分发生争议。即使到法院打官司,证据的认定、对法律理解的不同、法官对受伤害学生的同情程度等,均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因此,校车事故中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发案环境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责任大小具有不确定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家长对损害赔偿的预期不同(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预期不同),学校的偿付能力不同,对校车事故的处理经常要靠谈判双方的“智慧”较量,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也就具有不确定性。

相对于校车配备成本的有限、校车运营成本的可估算,学校最担心的莫过于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的不确定,这可能是许多学校对校车不热心甚至消极抵制的重要原因。

二、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分析

学生上下学发生校车事故,学校并不必然就有责任。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校车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家长自行商量、合租车辆接送孩子,发生伤害事故,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仅提供道义上的补偿。

校车事故的发生与校车的质量、驾驶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否提供合格校车、驾驶员是否有过失、其责任由谁承担,是分析校车事故法律责任的关键。校车事故的发生以及校车事故法律责任的分配,主要涉及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员三方面的因素。校车配备、校车运营有不同的模式,在不同模式中,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员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不同,事故发生后责任的划分也就不同。

(一)校车自营模式中的法律责任风险

校车自营模式中,学校是校车服务提供者,一般要承担事故责任,但是校车产权关系、学校与驾驶员的关系,对校车事故的责任分配具有重要影响。

校车自营模式中学校与校车的关系及责任承担。校车自营模式,学校可能是校车的所有权人(学校自行购置或地方政府配置校车),也可能是校车的使用权人(学校租赁校车)。作为校车的所有权人,学校一般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作为使用权人,学校是否有责任呢?《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不管是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只要对校车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学校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责任大小略有区别。

校车自营模式中学校与驾驶员的关系及责任承担。校车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重大关系,划分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必须厘清学校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驾驶员为学校职工,驾驶员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学校要为驾驶员的过失承担雇主替代责任。例外情形中,学校可能临时委派非本校人员担任驾驶员,或者有“热心人”自告奋勇充当驾驶员。《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人员必须具备校车驾驶资格,如果学校委派的驾驶员或者“热心人”不具备规定的驾驶资格,学校就存在选任、指示方面的过失,对事故应当承担责任。即使学校委派的驾驶员或者“热心人”符合驾驶条件,但只要驾驶员是按照学校的要求(行驶时间、行驶路线)完成校车服务,学校与驾驶员之间构成实际的雇佣关系,学校也要为驾驶员的过错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二)校车他营模式中的法律责任风险

相对于自营模式,他营模式更为复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也更为复杂。他营模式包括政府专营模式和合同模式。模式不同,学校承担的义务不同,法律责任风险也就不同。

政府专营模式,包括政府成立校车运输服务企业提供校车服务,公交公司提供校车服务等。在政府专营模式中,学校并不直接参与校车的运营,也不代表学生与校车运营企业签订合同,学校只承担辅助性的义务,如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等。因此,对于校车事故的发生,学校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模式中,由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之间一般成立承揽合同。按照承揽合同的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自行提供校车,自行维修、保养车辆,自行聘用驾驶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路线独立接送学生上下学。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校车服务提供者与驾驶员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因而,作为校车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作为驾驶员的雇主,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由于驾驶员的过错导致的校车事故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承揽合同中,学校并不绝对地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学校在校车运营中对驾驶员有特别的指定、指示(如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营路线和时间),或者存在选任过失(明知驾驶员不具有规定的资格仍然默许其驾驶校车),则仍可认定学校与驾驶员之间存在控制、监督关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有疑问的是,如果学校对学生有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运送义务,学校还为不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承揽运输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合同约定的运送义务,属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不可委托的义务,学校虽可委托校车服务提供者独立履行该义务,但对学生而言,履行运送义务的主体仍是学校,学生完全可合理认为学校对校车服务提供者享有控制监督权,因而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法定的运送义务,目前学术界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否规定了学校的安全运送义务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如果存在法定运送义务,则学校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法定义务的规定加大了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目前不适合规定学校的法定运送义务。

综上所述,自营模式中,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最大;他营模式中,由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承揽合同的情形下,学校的法律责任风险相对较小;在政府专营模式中,学校对校车服务应承担的义务最小,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也最小。

三、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的化解

严格校车管理,减少校车事故隐患。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上的不规范。地方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为学校配备合格的校车,为学校提供充足的校车运营资金。更重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不管是学校、政府,还是运输企业,严格校车管理是杜绝校车事故的最主要的措施。首先,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使校车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保证车辆的运营安全。其次,配备合格的校车驾驶员,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提高其素质,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后,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杜绝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完善相关法律,合理确定学校法律责任。目前的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承担中,学校的风险很大,没有校车服务不会有校车事故责任,有了校车反而使学校陷入被动局面。这就导致学校不愿意配备校车,对校车服务消极抵制。因而,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分配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利用法治手段引导校车健康、正常运营。

建立健全政府风险防范制度与保险制度,分担校车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风险。事实上,即使立法再完善、学校管理再严格、驾驶员再小心,校车事故仍不可完全避免。合理确立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降低学校的风险,是保障校车制度正常运转的最后防线。作为政府,应当建立校车事故处理专门基金,以应对突发性事故中的赔偿问题。商业保险机构应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共同完善校车事故商业保险制度,通过商业保险化解法律责任风险。另外,可以引导保险公司监督校车的运营,以利于降低校车事故的发生率。

四、提醒与建议

校车问题涉及学生的正常上学和安全问题,但是校车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学校承担事故法律责任的大小。校车配备、校车运营虽需要巨额资金,但具有确定性;唯有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无法确定。在目前的校车运营模式中,学校的法律责任风险分配不够合理。遏制校车事故,保障校车正常运营,既需要严格校车运营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率,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学校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风险防范制度与商业保险制度,化解校车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风险。

9.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篇九

企业应当在风险管控制度中,明确各岗位风险管控的责任人、明确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及管控的办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努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按风险可防可控的要求,开展的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分级、风险控制、风险预警、风险应急处置、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按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自主分级、分类管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

第四条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实施与监管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第二章 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应当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原则,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因素。辨识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以车间为单元,岗位为基础,全员参与,对原辅材料、设备性能、运行状况、工艺流程、生产环境以及发生过的险兆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企业标准等,编制风险因素辨识作业指导书。

(二)对照风险因素辨识作业指导书,逐一辨识出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列出风险清单。

(三)针对风险清单,从有关法规、标准等安全技术文件中,逐一找出对应安全要求及应达到的安全指标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行业、企业标准等,制定风险分级标准,按照风险受控程度及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进行分级,原则上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

B级: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C级: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发生多人伤亡事故的;

D级:危险因素多且难以控制,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群死群伤的。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制,对风险实施分级管控,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岗位职工应当根据风险分级标准,对本岗位的风险进行分级,并将风险分级情况上报班组;同时,对本岗位的风险实施管控;

(二)班组根据各岗位上报的风险分级情况,对岗位实施风险再分级,并将本班组风险分级情况上报车间;同时,对高风险岗位实施管控;

(三)车间根据各班组上报的风险分级情况,对班组实施风险再分级,并将分级情况上报单位主管部门;同时,对高风险班组实施管控;

(四)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各车间上报的风险分级情况,对车间进行风险再分级,并将分级情况上报单位领导;同时,对高风险车间实施管控;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单位风险情况,对高风险的部门实施管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将本单位风险分级及管控方案报所在地具有管辖权限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风险分级,原则上划分为三级:Ⅰ级为一般风险;Ⅱ级为较高风险;Ⅲ级为高风险。

分级时应当结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单位规模、人员密集程度、安全生产基础条件、风险分级等情况,具体的分级标准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条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乡镇(街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具有管辖权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并将分级情况上报县(市)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同时,对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二)县(市)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除对辖区内具有管辖权限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外,并汇总乡镇(街办)上报的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级情况,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对乡镇(街办)实施风险再分级,将高风险乡镇(街办)纳入本单位重点监管对象实施管控。

(三)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除对辖区内具有管辖权限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外,并汇总县(市)区上报的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级情况,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对县(市)区实施风险再分级,将高风险县(市)区纳入本单位重点监管对象实施管控。

第十一条 各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将本单位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级情况报本级安委办。

第十二条 各级安委办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上报的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级信息,编制风险清单并上报本级政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将本辖区内高风险行业(领域)、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责任制;

(二)建立风险管控档案,制定和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

(三)保障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培训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全体职工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对每个车间、岗位、生产环节、生产经营区域等进行风险辨识,也可以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风险辨识工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结合法律法规、标准及实际,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风险巡查制度,明确各部门、生产车间、班组、岗位等风险巡查责任人,对存在风险的车间、岗位、生产环节、生产经营区域等的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建立巡查档案。对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工作程序进行处置。

(一)岗位风险巡查责任人对本岗位存在的风险进行巡查,每日不得少于1次;

(二)班组风险巡查负责人对本班组所属的岗位进行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

(三)车间风险巡查负责人对本车间所属的班组进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

(四)部门风险巡查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属的车间进行巡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参与巡查,每年巡查次数不得少于4次。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岗位风险培训,使其了解风险的危险特性,熟悉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风险的位置、区域,设置明显的告知标志,将风险基本情况、危害特性以及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本单位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风险管控制度中,明确各岗位风险管控的责任人、明确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风险实施动态化管控。对发生致人死亡的,应当立即将其调整为D级,因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等原因,致使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的,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并确定风险级别。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主要职责:

(一)总结、分析、评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条件、总体状况和安全生产形势;

(二)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档案,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风险防控计划;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四)组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知识相关培训;

(五)加强和推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化建设;

(六)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风险分级管控评估报告;

(七)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

(八)负责构建与风险分级管控相适应的应急处置支撑、资源保障能力;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等级,编制执法检查计划,合理安排检查频次。

(一)对风险等级为Ⅰ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管执法检查不得少于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Ⅱ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管执法检查不得少于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Ⅲ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管执法检查不得少于4次。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必须参与执法检查,每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4次。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提级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等级提高一级直至Ⅲ级:

(一)内发生1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对产生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四)受天气、环境等自然条件影响,需要提级管理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直接列入Ⅲ风险企业进行管理:

(一)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内受到两次次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或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按照属地原则,各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份、11月份分别将本行业(领域)风险防控计划、风险分级管控评估报告报同级安委办。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委办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实施考核,起草、发布本级政府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评估报告。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办应当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评估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安委办。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应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委办应当监督辖区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认真履行风险分级管控职责,对不履职尽责、工作不力或不及时的单位及负责人,由安委办提出追责建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未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

(二)未依法进行风险告知的;

(三)未建立风险巡查制度、档案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知识相关培训的;

(五)未将单位风险分级情况和防控方案报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辨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依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从人、物、环境和管理等要素进行辨识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劳动作业相关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对员工的人身造成危害、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运行的各种因素总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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