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24-10-05

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共8篇)

1.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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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局在获得**市文明单位之后,保持“创建”势头不松,干劲不减。秉承市委市府提出“第三次创业”和区委区府打造“一城四区”的工作思路,在市文明办和**电力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文明办的具体指导下,结合行业特点,紧紧围绕建设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现代供电企业的战略目标,落实抓发展、抓管理、抓队伍、创一流的工作思路,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电力客户、服务发电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宗旨,以电相连,用心沟通,为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电能保障。

一、创建工作开展扎实有效。

分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召开文明单位建设动员大会,制定创建方案,并且做到将精神文明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总结、同奖罚。及时专题讨论研究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重点,对创建工作投入资金进行预算规划,保持每年资金投入递增态势,根据分局领导班子的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创建文明单位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了该项工作不脱节、不断档。目前分局的文明创建工作的主管领导亲手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落实的工作机制已经形成。近年来,**局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开花,多次被省、市、区及有关部门授予文明创建、综合治理、文明共建、安全生产等先进集体称号。20XX年-20XX年连续两年区文明城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20XX年**市“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市文明单位、**市“先进职工之家”;2005年、20XX年连续两年**市和**区“安康杯”竞赛活动先进单位称号;2005、2006年**市“双千结对共建文明”结对单位先进工作奖和**区“双百结对共建文明”活动工作先进单位;连续四年**区“无偿献血”先进单位称号,1名职工荣获2006**区无偿献血先进个人,3名职工荣获无偿献血奉献奖荣誉称号;每年都有职工荣获**市“百家文明市民”称号;多个供电营业所获所在镇、街道先进集体称号,2007年10月份顺利通过**市文明单位的考核复评,荣获**电力局“一流供电分局”称号。分局电力客户服务中心被评为华东电网公司“城市供电规范化服务窗口”、**市文明服务“满意杯”单位、“行风建设文明窗口”、**市“文明服务示范点”。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文明创建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按照每年制定的中心组学习计划、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计划、党的“十七大”专题学习以及“理论学习周”等活动的要求,将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有机结合,使领导班子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奋发向上的良好精神状态。同时,班子成员还分期分批参加省公司的岗位轮训,积极参加预防职务犯罪、党风廉政教育等专题讲座。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理论联系实际、解决问题能力和领导企业协调可持续发展水平。

2、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实施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履行“一岗双责”,落实领导岗位责任制,对于涉及“三重一大”的问题,均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深入开展创建“四好”(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领导班子、“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等活动,以“服务创业、推动创新、科学发展”为切入点,激发领导班子锐意创新潜力,保证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3、提高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意识。通过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重大事情报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干部、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详尽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坚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为纯洁党组织的重中之重,大力弘扬正气,打击邪气,深入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增强党员干部防腐拒腐的能力。

三、加强员工素质建设,为创建工作提供有效的人员保障。

以“创建学习型企业,创建学习型班组”为载体,为员工提供学习空间和资金保障,通过学习培训、技能比武、考试竞赛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中层干部及职工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1、坚持爱国主义和形势任务教育,增强理想信念。在分局范围内扎实开展爱国主义和形势教育,通过宣传典型事迹、树立先进人物形象,使员工思想产生共鸣。通过阅读书籍、观看光盘、参加事迹报告和交流座谈等形式,不断增强员工的爱国意识、奉献意识和融入意识,从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正确领悟精神实质,扎实开展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有计划的开展干部职工教育培训。2007年分局自办培训班二十一期,全员培训率达100%,人才密度达91.78%,高技能人才比例达92.77%,切实拓宽了员工知识面,增强了竞争意识、进取意识和为企业、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本领。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深入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学教活动,并将其纳入“争优创先”评比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增强员工职业道德意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和谐氛围,达到凝人、聚人、育人的目的。在分局范围内扎实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活动,通过典型示范作用,潜移默化地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增强他们的爱岗敬业意识。

4、加强诚信建设。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员工中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人人讲诚信”的良好风尚,通过一系列活动载体,培养出品行端正、德才兼备、廉洁从业、干事创业、纪律严明、和谐共事、情趣健康、勤俭节约、与时俱进的人。先后有3名职工荣获**“百佳文明市民”称号

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为创建工作提供有效的机制保障。

1、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营造良好的企业内部运营环境。制订分局精神文明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印发《**局开展营业抄核收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和文明服务规范服务用语,进一步使营销人员服务行为规范化。(2)完善人员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实行中层领导干部工作月汇报制、年终考核制和述职制度。(3)签订目标责任书,完善管理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层层有人管。年初与各科室及基层供电营业所签定目标责任书,健全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营造“奖惩分明”的氛围。(4)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劳动热情。

2、完善监督测评机制。(1)按照国网公司文件指示精神,及时调整聘请各乡镇、村书记及区人大代表为行风监督员,并对监督员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形成档案化管理。制定详尽的行风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逐步形成监督检查常效机制。(2)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2.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篇二

一、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义

电力建设工程的承包方通过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制定相应的工程施工计划,并依据发包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项目施工的合同即为电力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对于工程的目标具有明确规定,即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工程如期完工,合同同时也是承包方进行工程施工以及发包单位支付相应款项的法律凭证。通过签订电力建设施工合同,发包单位能够在合同范围内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

1.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长期有效性

电力建设项目施工工期一般较长,相应的,其施工合同也必须保证长期有效。其施工合同的有效期限,不仅仅存在于工程的施工阶段,还包括工程的招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以及工程的保修阶段,致使合同管理周期相对较长、管理内容的时间跨度较大,并且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施工合同必须保持长期有效[1]。

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性

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中,风险与效益同在。由于工程的整体建设时期较长,影响因素较多,涉及金额较大,因此在项目决策、施工安全以及市场形势等方面仍有一定的风险性。参建双方订立详细合同条款,明确各自所需承担的风险以及责任,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3.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杂性

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往往涉及诸多方面。在实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建设的单位企业繁多,各个项目之间的衔接工作繁杂,致使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复杂。对于参与建设的单位企业,施工合同都需要明确其施工目标,对于参建单位所涉及的各个施工项目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并调节好工程各参建方的关系,避免发生矛盾和冲突。同时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受各种内外因素的干扰,项目施工有时会无法严格依照合同规定进行,这就要求合同双方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基于各种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考虑,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问题

1. 电力建设施工合同订立不规范

由于国内建筑行业多次出现合同管理的问题,政府方面为了规避因合同问题而导致的工程纠纷,颁布了建筑行业的投资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示范文本。但是在实际的电力建设项目施工中,项目的施工合同仍由投资方进行制定,其合同条款多是对建设方义务的规定,而对于投资方的约束较少,在违约方面其相应的内容条款也多是表述不清,甚至缺乏相应处理措施。

2. 合同订立双方缺乏法律意识

电力建设行业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加之监管不严,致使投资方一直是合同制定的主导者。投资方通过制定对自身有利的合同条款,将风险转嫁给工程的建设方,建设单位为了能够得到工程项目,必须接受合同相应条款,因此导致在违约赔偿方面的工作难以展开。而一些建设单位为了减少所损失的利益,往往会选择偷工减料等方式进行施工,致使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同样的,在签订合同时一些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往往会依靠挂牌等方式承接工程,部分投资单位也并未在意,致使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任难以划分[2]。

四、电力建设施工的管理措施

1. 加强法律意识,制定规范的工程施工合同

电力建设企业在签订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时,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拟定合同内容。对于工程中所涉及到的参见单位和个人,应明确其具体的目标和责任,对于工程中所存在的风险应当合理分担,避免在合同中出现意义不明或者是不合理的条款,同时应当对于工程施工中常见情况和问题提供相应合理的解决措施。

2. 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岗位,提高管理水平

电力建设企业通过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岗位,可以保证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平合理,同时能够保证工程施工能够切实依照施工合同要求进行。电力建设企业一方面应该加强管理阶层的合同规范化意识,另一方面应该设定相应合同管理岗位,培养具备合同管理的人才,加强合同管理,保证企业的利益不会因合同问题而受损。在进行合同管理时,要注重动态管理,对于工程设计变更或者是施工条件转变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决策阶层,及时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对于工程中的索赔情况,应及时按照合同中的要求进行索赔[3]。

3. 依照合同内容强化工程管理

电力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内容进行施工,投资方则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电力建设的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照合同内容,以及国家电力建设的标准,严格保证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对于工程中出现的施工问题,应当依据合同所制定的相关条款,采取相应措施。投资方应发挥工程监督的作用,对于施工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及早指出,对于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或是质量不达标的情况,应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建设方也应该依据合同内容,加强施工管理,并维护自身利益,若发生投资方恶意克扣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索赔款项时,则应及时依据合同条款,要求投资方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以保证工程如约完工。

五、总结

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对于整个项目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对项目施工的总体监督和管理,是项目质量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定规范合理的施工合同,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可以保证参见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促进电力行业的有序竞争以及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邢冬.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问题及应对策略[J].经济研究导刊,2014,(33):322-324.

[2]史维宇.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分析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3,(30):179-181.

3.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电力公司;电力营销信息系统;建设

一、现电力公司电力营销信息系统的管理现状

目前大部分电力公司使用的电力营销信息系统主要采用Excel电子表格进行简单的电量电费处理。在X公司业务方便了业务人员处理一般的计算业务,对规范电力营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业务的扩张,电力体制的改革,为满足市场的要求,各项管理业务进一步细化,这些简单的表格不再能够满足要求,主要表现在:

(1)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资源共享,造成数据的重复录入和计算,容易造成数据不一致,而且效率低。

(2)无法对电力营销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控制,很容易造成管理漏洞和计算差错。

(3)仅对电量电费进行了简单的处理,而电力营销系统包括电量电费、电能计量、线损管理、用电检查、业务收费等全过程业务,不能对现有电力营销的业务进行有效服务。

(4)随着电力营销业务的发展,各种电量电费的计算方法、报表的格式等都在不停地变化,各用户电量报表也没有规范。

二、电力营销信息系统的建设的思考

目前电力行业的电力营销信息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合当前的市场经济运行,主要表现在管理和执行方式的落后,由此,在计算机科技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 ,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构建一套与电力系统相吻合的应用系统变得十分必要。所以需要开发设计一个以市场和客户服务为轴心,以方便客户为宗旨的电力营销信息系统,建议该系统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系统的数据采集:具有各企业用户、电厂用户、各变电站的计量基本信息,以企业用户、电厂用户、各变电站计量关口采集数据作为数据源,能方便地将各用户上报的Excel文件或Word文件导入到数据采集数据库服务器,根据用户的用电性质,可通过WEB方式查询打印原始数据。

2.数据检验:对数据采集模块数据库的数据审核去重,将错误数据或重复数据分辨并标示出来,并发出警告,以便于进行修改;根据系统设置将正确的数据报表转化成系统设置的标准格式,导入数据结算数据库。

3.数据结算:根据各用户用设置和业务需求进行分栋划价,从结算数据库中提取数据计算,从而得出各用户的上、下网电量,形成标准化文件倒入用户所需报表数据库详单,公司财务部门和用户可以通过WEB方式进行查询和打印;

4.数据统计分析:根据系统设置对和数据结算数据库经经分析后汇总生成各种统计报表,供公司各部门和领导查询打印。

5.系统设置维护:包括各个模块的权限设置、用户设置,实现了给不同的用户分配相应权限的功能。它提供系统权限没定、部门人员的维护、组权限及人员权限的分配;保证系统的用户的合法性、安全性及数据库安全性。

三、电力营销信息系统建设的意义

该系统进行统一采集、加工、处理,实现电力营销计划、售电、用电检查、与收费处理等一条龙服务。 利用网络传送业务信息、工作单自动传送、减少手工操作、推进无笔化作业。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运用信息技术,采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管理工具,建立一个多功能的综合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规范用电管理,能有效、准确、快速计算做出电量统计和分析等功能,从而显著提高企业的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能及时掌握公司网内各类用户情况,工作做到井然有序,用最短的时间保证统计工作连续进行;帮助各专业统计人员做好日常数据处理工作,减少检查数据、核对数据、整理数据的重复劳动,使全体统计人员能够充分利用数据资料,提高统计技术水平以及工作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综合业务效率。对电力营销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加工、处理,实现电力营销计划、售电、用电检查、与收费处理等一条龙服务;利用网络传送业务信息、工作单自动传送、减少手工操作、推进无笔化作业。全面及时地掌握电力营销营业管理信息综合数据,使业务处理工作达到准确、及时和高效;簡化业务处理过程,降低业务处理错误率;实现业务处理时限考核及工作质量管理时限考核;提供电力公司综合信息管理所需电力营销业务数据,便于公司领导及时掌握

(2)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电力营销工作的自动化和规范化管理,一方面,可以提高电力营销工作的工作效率,从而促进电力营销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可以提高电力企业的公众形象;电力营销的营业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使业务、计量、电费、用检四帐统一,避免漏帐和其他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计算机网络化,实现计算机资源的高效利用,可以降低计算机系统的总投入;统一数据采集,避免各自反复录入数据,这样既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又降低数据大量冗余而占用大量存储设备,节约了资金。

4.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篇四

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高民一(民)再终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水利电力对外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上海水利电力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申公司)、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19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水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金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汇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广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1月21日,一审原告金厦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金厦公司与汇申公司于2005年9月29日订立《工程协议书》,约定汇申公司将新新商厦项目安装、装饰工程发包给金厦公司;金厦公司须于同年10月1日前向汇申公司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000,000元质量保证金,汇申公司承诺于2006年1月15日前归还。如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利息向金厦公司支付违约金。协议订立后,金厦公司按约支付了质量保证金。2006年3月22日,金厦公司与汇申公司、广厦公司订立《上海新新商厦外墙装饰、门窗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金厦公司为新新商厦外墙装饰、门窗和安装工程的指定分包商,合同价款暂估为10,000,000元并按实结算,结算款项由汇申公司与金厦公司直接结算。次日,汇申公司与金厦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相关合同订立后,金厦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但汇申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2006年9月19日,汇申公司将系争工程转让给水利公司,但汇申公司与水利公司未将相关转让事宜告知金厦公司,致金厦公司未能获得到期工程款。由于汇申公司与水利公司恶意串通,故意隐瞒转让事实,侵犯了金厦公司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向金厦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广厦公司是系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23,850,754.91元、返还质量保证金3,800,000元、偿付应付保证金之违约金717,356.71元(暂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支付综合保险费49,199.75元。后金厦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24,792,604元(含综合保险费)、增加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一审被告汇申公司辩称,对金厦公司的诉讼主张没有异议,愿意按合同约定履行。

一审被告广厦公司辩称,金厦公司曾经作出承诺,言明因系争工程造成的经济纠纷与广厦公司无关,汇申公司对此也予认可。金厦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被告水利公司辩称,水利公司是在支付合理对价的基础上取得系争工程建筑物,与汇申公司无恶意串通的行为,属于善意第三人。从金厦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看,金厦公司应当知道汇申公司与水利公司的转让行为。即使金厦公司不知情,过错也在于汇申公司。鉴于金厦公司已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而水利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金厦公司对水利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金厦公司与汇申公司于2005年9月29日订立《工程协议书》,约定汇申公司确定金厦公司为新新商厦装饰工程唯一的总承包单位,工程造价暂定为?30,000,000?元。金厦公司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将4,000,000元质量保证金给付汇申公司,汇申公司确定在同年11月30日前安排金厦公司进场施工。工程质量保证金在预售许可证取得后40日内归还金厦公司,最迟在2006年1月15日之前全额归还。如汇申公司不能按期归还,则按

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赔偿金厦公司的损失(从保证金汇到汇申公司帐户之日起计算到还清为止)。当日,金厦公司将4,000,000元质量保证金给付汇申公司。

2006年3月22日,汇申公司、广厦公司及金厦公司订立《上海市新新商厦外墙装饰、门窗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汇申公司指定金厦公司为新新商厦外墙装饰、门窗及安装工程的分包商。工期为120天,工程价款暂估为10,000,000元,按实结算;开办费按总造价的1%计取;材料费根据市场价、造价信息杂志(二本)及汇申公司确认价确定。广厦公司配合费为结算总价的7%(含税),由金厦公司承担;管理费为结算总价的3%,由汇申公司承担。外墙装饰、门窗按“2000定额”、安装工程按“93定额”结算;结算工程款项由金厦公司直接向汇申公司结算。广厦公司开具发票,扣除7%配合费后,金厦公司直接向汇申公司领取支票,广厦公司背书,并向汇申公司提供完税凭证。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2-5%,保修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计。

次日,汇申公司与金厦公司订立《付款协议书》,载明鉴于汇申公司、广厦公司和金厦公司已达成三方合同,就有关付款达成协议,即汇申公司对工程内容以建设方的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金厦公司,金厦公司据此施工。金厦公司施工至以满足新新商厦毛坯房销售为前提。汇申公司在新新商厦办理完销售手续之日起一个半月支付工程款的70%,余款在装修工程进场施工前支付至工程款的95%。保修金的支付按原合同规定。为表示汇申公司诚意,汇申公司承诺在装饰工程进场施工前先预付工程造价的30%,以后按每月工程进度形象付款70%,竣工验收付至90%,审价后一个月付至95%。关于保证金,汇申公司在收到新新商厦第一笔销售款时应本息全额归还金厦公司,并承担约定费用。金厦公司施工前必须提供工程预算,经汇申公司审定,签字盖章后方可施工。涉及到图纸外所发生的工程量以汇申公司指派施工现场的张建中签字为准,一并作为该项目的结算依据。

2006年3月28日,汇申公司致函金厦公司,要求金厦公司进场施工,施工项目为:外墙装饰工程、门窗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轻钢龙骨隔断工程、装饰工程以及与前述工程相配套的其他工程。

2006年10月17日,金厦公司致函汇申公司和广厦公司,称所有施工项目业已结束,现已进入全面调试阶段,要求在10月底前组织竣工验收。鉴于项目在9月12日已整体出售,要求归还保证金3,800,000元并承担相应费用。目前实际发生工程款?22,000,000?元(预算),应付款项为15,400,000元,要求在竣工验收前解决工程款等相关问题。汇申公司收函后于10月19日复函,称新新商厦尚在转让过程中,与水利公司有部分交割条件尚未结束,正在积极协调之中,会尽快给予圆满答复。10月30日,金厦公司再次致函汇申公司,提出归还保证金及支付工程款的主张。因催讨未果,金厦公司遂于2006年11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为转让系争项目,汇申公司曾委托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系争项目作在建工程价格评估。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出具估价报告,以2006年5月20日为估价时点,评估系争项目的公开市场价格为186,000,000元。该评估报告描述的建筑物状况为:至估价期日,已完成地下室及地上土建部分,结构已封顶,设备未安装,未进行建筑装潢。2006年9月12日,汇申公司与水利公司订立新新商厦在建工程转让协议,约定汇申公司将新新商厦在建工程转让给水利公司。在建工程的状况为已完成土建工程和工程内部分隔,但外墙安装工程、室内市政管线、管道的安装、铺设尚未完成(包括上下水管线、煤气管线、通风管道、通讯宽带线、建筑消防等),内部装修尚未进行,空调、电梯尚未安装。根据先前的评估,双方确认依据在建工程现状的转让价款为180,000,000元。除前述款项外,水利公司将承担不超过3,000,000元土建款和?3,000,000?元外墙装饰费用,该两项费用将存入监管帐户,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从监管帐户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水利公司应支付的转让款已包含在建工程现状转让之前所发生的所有投资费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缴纳的所有政府规费、汇申公司因该项目取得的所有投资利益、尚未完工工程的土建、外墙后续建设费用以及应向其他有关各方支付的相关款项等。其他有关各方应付的款项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的40,000,000元债权,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公司的50,000,000元债权,在建工程所涉及的已结算工程款以及未结算工程款,在建工程已被查封的已决债权及未决债权。汇申公司同意以转让款支付给相应债权人,以排除对在建工程的权利限制。协议履行的先决条件是

1、取得在建工程施工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

2、取得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文件;

3、相关法院撤销对在建工程的查封措施;

4、办理相关股权质押手续。如在建工程未转至水利公司名下,汇申公司应将水利公司为履行本协议所支付的全部款项予以退回。

相关协议订立后,双方办理了在建工程的转让手续,系争工程于2006年9月19日过户至水利公司名下。为系争项目的转让,水利公司已支付转让款17,600,000元,余10,000,000元转让款存放于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监管帐户内。因广厦公司诉汇申公司、水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笔款项已由广厦公司申请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意从10,000,000元监管款项中划出5,000,000元至广厦公司帐户,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一审法院再查明,汇申公司于2006年3月23日向广厦公司出具承诺书,称拟引进金厦公司垫资施工新新商厦外墙装饰、门窗及安装工程。有关支付工程款事宜或造成的经济纠纷与广厦公司无关,但工程结算及项目验收由总包方配合完成。同日,金厦公司也向广厦公司出具承诺书,称新新商厦外墙装饰、门窗及安装工程因业主资金困难,指定金厦公司垫资施工。金厦公司自愿垫资施工,如遇业主资金困难及造成经济纠纷与总包方广厦公司无关,但工程结算及项目验收由总包方配合完成。2006年9月14日,金厦公司向汇申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确认新新商厦外墙门窗、电梯安装工程款并收到1,000,000元监管资金后,放弃新新商厦外墙门窗、电梯安装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上述工程余款由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归还。

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工程中金厦公司的施工部分进行造价鉴定。审价单位于2007年5月14日出具审价报告,核定系争工程的造价为?19,739,504?元。经质证,审价单位对工程造价予以调整,确认系争工程造价为?19,658,953.93?元。一审法院确认系争工程的造价为?20,089,069.93?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厦公司与汇申公司就系争工程订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鉴于汇申公司已将系争工程转让予水利公司,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系争合同,其作为发包人应当就金厦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关于金厦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其所引用的合同条款即汇申公司办理销售手续之时,但在系争工程易主的情况下,该约定的条件实际已无法成就。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推定汇申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应为转让系争工程之时,故计算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06年9月19日。关于金厦公司主张的质量保证金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金厦公司与汇申公司有明确的约定,该约定与相关法规不冲突,故对金厦公司要求汇申公司返还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金厦公司对广厦公司的诉讼主张,由于金厦公司与汇申公司均向广厦公司出具承诺书,称有关支付工程款事宜或造成的经济纠纷与广厦公司无关。现金厦公司向广厦公司主张权利,显然与其承诺相悖,对其主张不能支持。关于金厦公司对水利公司的诉讼主张,由于金厦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称其并不知晓汇申公司与水利公司的转让行为,水利公司也无再与金厦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以合同的概括转让推定双方实际确立合同关系尚有法律障碍。仅就合同关系而言,水利公司对金厦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发的诉讼并无承担责任的理由。但是,水利公司在受让系争工程时,对金厦公司施工的部分并未进行评估。换言之,水利公司所支付的受让款并未包含金厦公司的施工部分。作为施工单位,对其施工部分的折价或拍卖款有优先受偿权。虽然金厦公司应汇申公司的要求,曾出具过放弃外墙门窗、电梯安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但该承诺书所设置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即汇申公司并未确认外墙门窗、电梯安装工程款,金厦公司也未收到1,000,000元监管资金。因此,金厦公司对系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并未丧失。从物的担保角度出发,水利公司在未支付相应对价而获取金厦公司施工利益的情况下,其应当对汇申公司不能支付工程款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金厦公司主张的综合保险费49,199.75元,因汇申公司确认该费用在核定范围内并同意结算,应当由汇申公司予以承担。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6)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一)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89,069.93元;

(二)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前述欠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6年9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生效日止);

(三)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3,800,000元;

(四)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积欠的质量保证金赔偿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计,自2005年10月1日起,计至判决生效日止);

(五)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综合保险费49,199.75元;

(六)上海水利电力对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第一条主文中的付款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96.56元,由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96.56元,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水利电力对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审价费230,000元,由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水利电力对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

金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但在适用法律上,既然已判令水利公司对汇申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水利公司应当对汇申公司在一审判决主文第二、三、四、五条的付款责任一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第七条,改判水利公司对一审判决中的第二、三、四、五条主文中的付款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水利公司辩称并上诉称,金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水利公司对汇申公司的付款义务均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水利公司已支付了全部的工程转让款,该转让价款中包含了金厦公司的施工部分,金厦公司也已出具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故金厦公司无权要求水利公司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六项,依法改判水利公司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金厦公司针对水利公司的上诉意见辩称,水利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了金厦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原审判决由水利公司与汇申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汇申公司述称,汇申公司与水利公司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合同写明是现状转让,则转让后期发生的费用不应当由汇申公司支付。同意金厦公司的上诉请求。

广厦公司述称,不同意金厦公司的上诉请求,也不同意水利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二审认为,水利公司与汇申公司于2006年9月12日签订的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中明确转让价中已包含在建工程现状转让之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利益,也包含尚未完工的包括金厦公司施工部分的后续建设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由于后续建设费用尚处在未确定的情况,而转让价格客观上也允许存在双方自由协商的幅度,因此,在转让总价1.86亿不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金厦公司仅以该价格与评估报告的结论不一致为由主张水利公司与汇申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转让行为,依据不足。关于后续建设费用,水利公司亦与汇申公司约定了将其中部分转让款作为未结算工程款的担保,并明确协议履行须取得施工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由此可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水利公司已考虑了金厦公司未完工工程的情况及施工方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并无侵犯金厦公司权利的故意。法律不禁止负有优先权而进行的财产转让,该工程现也已实际过户至水利公司名下,该转让协议有效。一审法院鉴于在建工程转让后金厦公司并未与受让方水利公司重新建立合同关系而认定汇申公司仍是建设工程合同相对方,并无不妥。金厦公司虽于2006年9月14日向汇申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在确认外墙门窗、电梯安装工程款并收到1,000,000元监管资金后,放弃该部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余款由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归还。但基于以下事实,一是作为担保还款人的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确认该承诺,二是汇申公司在收到该承诺之后也并未确认外墙门窗电梯安装工程款并支付金厦公司1,000,000元,三是金厦公司于2006年11月以汇申公司与水利公司隐瞒转让事实,侵犯其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该诉请的理由本身包含了其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权利的主张,且在法定的六个月之内。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金厦公司关于放弃系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金厦公司仍享有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正确的。建设工程的法定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就建筑物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而受偿其债权的权利,是存在于物之上的权利。在金厦公司享有该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水利公司与汇申公司进行了新新商厦的转让过户,该行为应视作是存在权利瑕疵的项目的转移,此时优先权人仍可以向受让人行使该权利,在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该优先权消灭后,受让人有权再向债务人追偿。即在汇申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因工程合同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同时,金厦公司在系争工程上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且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的受偿

范围仅限于建筑工程价款,而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金厦公司上诉称要求水利公司对汇申公司工程款以外的其余所有债务应一并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难以成立。水利公司的上诉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水利公司应就工程款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妥,应作出相应的改判。本院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7)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

(一)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项;

(二)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在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支付该款的情况下,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对系争新新商厦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152,096.56元,由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96.56元,由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上海水利电力对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审价费230,000元,由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0,000元、上海水利电力对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96.56元,由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024.14元,由上海水利电力对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072.42元。

水利公司申请再审称,金厦公司在原审中未曾主张过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原审判决金厦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了该公司在原审时的诉讼请求。且金厦公司在《承诺书》中已放弃优先受偿权,该承诺已生效,故金厦公司对新新商厦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中,不应该包括管理费及利润,原审判决工程款中所含有的管理费及利润应予扣除。要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金厦公司对新新商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驳回金厦公司要求水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

被申请人金厦公司辩称,金厦公司在原一、二审期间,一直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诺书》是金厦公司针对汇申公司的承诺,且所附条件并未成就,金厦公司并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驳回水利公司的再审请求。

被申请人汇申公司辩称,认可原一、二审判决。

被申请人广厦公司辩称,同意原一、二审判决,不同意水利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再审中,水利公司提供关于解决民工工资协议书、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本票、金厦公司出具的借条,证明金厦公司已收到水利公司1,000,000元,《承诺书》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提供广厦公司与汇申公司的《承诺书》,证明广厦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提供广厦公司与汇申公司、水利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生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证明广厦公司被另案已判决放弃优先受偿权。

经质证,金厦公司认为,水利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均在诉讼期间形成的,且当时为了解决民工工资,经有关部门协调,由金厦公司向水利公司借款1,000,000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该?1,000,000?元的性质不是承诺书中所指的监管款;其他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水利公司的主张。

汇申公司、广厦公司质证认为,水利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是新的证据,具体理由与金厦公司相同。

本院再审认为,水利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中所涉及的款项是借款,且各方明确是用于解决民工工资,不是本案《承诺书》中所指的监管款。水利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也无直接的关联性。故对水利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作为新的证据采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

1、本案是否超出一审原告金厦公司诉讼请求的范围;

2、金厦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所附的条件是否已成就,金厦公司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中是否包括管理费及利润。

本院再审认为,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金厦公司于2006年11月,即在法定的六个月之内,以汇申公司与水利公司隐瞒转让事实,侵犯其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一、二审审理过程中,金厦公司也曾多次主张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据此,应认定金厦公司的诉讼请求包含了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水利公司认为金厦公司在原审中未曾主张过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JP〗

金厦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向汇申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在确认外墙

门窗、电梯安装工程款并收到1,000,000元监管资金后,放弃该部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余款由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归还。该承诺系附条件的承诺。由于作为担保还款人的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事后也未予以追认,且汇申公司在收到该《承诺书》后也未按《承诺书》所附的条件确认外墙门窗电梯安装工程款并支付金厦公司1,000,000元监管款。故金厦公司关于放弃系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虽然水利公司在受让新新商厦时,已注意到了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亦向转让方提出了排除对在建工程权利限制的要求,但其对汇申公司提供的由金厦公司出具的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中所附条件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在条件未成就时,即将大部分转让款支付给了汇申公司,存在一定的疏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水利公司与汇申公司虽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将其中部分转让款作为未结算工程款的担保等,但该约定系水利公司与汇申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对第三方金厦公司没有法律效力。金厦公司在《承诺书》设定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依法享有对系争新新商厦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审认定本案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仅限于建筑工程价款,而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妥,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水利公司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中,不应包括管理费及利润,管理费及利润也应在工程总价中予以扣除,缺乏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盈姿 代理审判员

黄 洵 代理审判员

阴家华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5.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篇五

国电火[1999]688号

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7日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电规总院,上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北电建总公司,中国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

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培育和规范我国电力建设监理工作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监理工作要求的提高,原《电力建设监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进一步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现状,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 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 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就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 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管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电力建设监理信息网工作,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现是:

(一)贯彻招待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资格管理。

(四)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原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及有关合同等规范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原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由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招标一般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并正式确立项目法人之后进行。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项目法人可以选择一个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理,也可以选择几个监理单位对不同业务内容和范围分另监理。当选择几家监理单位时,需明确一家总牵头单位组织制定现场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监理规划等,并负责工程协调工作。

招投标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压价竞争,要参照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和监理大纲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有关电力工程监理招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监理回避制,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不得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以及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设计单位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咨询和监理。100MW及以上火电、核电(常规岛部分)、22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禁止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进行监理,即尚未进行公司制改组制、行政上隶属于网省公司的监理公司不得监理该网省公司投资控股的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监理范围、内容及深度、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合同文本参照《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所承接的业务, 经签约后,不得转让、分包。如需与其他合作监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合作双方共同与项目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成本、进度;进行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有关范文编制具体的工程建设监理大纲、规划、细则等。

第十七条电力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

1. 与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方案讨论,核查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设计批准文件和国家、待业有关标准。重点是技术方案、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和投产后的运行可靠性。

2. 参加主要辅机设备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

3. 参加初步设计图纸方案讨论,核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如有必要时,也可对主要计算资料和计算书进行核查)及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标准。

4. 核查施工图方案是否进行优化。

5. 参与对承包商的招标、评标,负责编制有关招标文件并参加合同谈判工作。

6. 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

7. 参与施工图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8. 审核确认设计变更。

9. 督促总体设计单位对各承包图纸、接口配合确认工作。

10.对施工图交付进度进行核查、督促、协调。

11.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

12.主持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核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3.协助项目法人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参加由项目法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状况。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

14.根据项目法人制定的里程碑计划编制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承包商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并监督实施。

15.审批承包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16.审查承包商质保何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17.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18.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督促实施。

19.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和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对原材料、构件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20.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占(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21.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验收。检查设备保管办法,并监督实施。

22.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23.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24.主持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

25.严格执行分部试运验收制度;分部试运不合格不准进入整套启动试运。

26.参与协调工程的分系统试运行和整套试运行工作。

27.主持审查调试报告。

第十八条 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记录等,合同完成文件或终止时交给项目法人。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网络,在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的配合下,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形成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协助项目法人编制项目的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各自监理职责并向总监理师负责。总监理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腾指令,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总监理师的指令。总监理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变更总监理师的指令。总监理师有权建议中止工程承建单位合同,撤换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它人员。

在监理合同签订生效后,由总监理师组织编写监理规划,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的范围、总监理师的姓名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各承包商,并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总监理师也应及时将其所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各承包商。总监理师变更时,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各有关承包商。各承包商应为监理单位开展开作提供方便,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有关记录、报表等各种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记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项目法人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报告,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可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

工程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准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准进行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直辖市解决,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 监理酬金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服务。监理费与监理范围、深度和监理业绩挂钩。

在执行本办法界定的工作范围与深度时,其监理酬金按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执行。具体监理费用由项目法人根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招标确定,并写入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外监理机构的监理酬金和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酬金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确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按规定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收回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者发出错误指令,造成重大作伤亡事故或其他严惩后果的;对未达到质量要求,予以签字认可的,收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6.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篇六

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合同类别:土建施工总承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理,满足现场管理工作的要求;统一履约行为,提高履约管理水平,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行的原则,对土建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轨道交通土建招投标市场活动中,实现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与发包承包交易市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建轨道交通工程的土建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二章 履约评价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履约评价工作由合同管理总部和项目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具体实施。综合履约评价结果由合同管理总部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后发布。如上述结果要在招标环节应用需按程序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条 合同管理总部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二)负责汇总分析各项目管理单位的履约评价得分,出具综合履约评价结果;

(三)负责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招标领导小组汇报结果;

(四)负责将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公布通报;

(五)负责将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土建施工单位宣传和贯彻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按时组织对各土建施工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按时将结果上报合同管理总部;

第三章 履约评价内容及周期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以本中心现行的履约评价办法为基础,对安全生产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风险监控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文明环保管理、工程费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总包管理共九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履约评价。

遇有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之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检查结果折算至当次履约评价得分之中,折算方法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检查结果自行确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评价内容、评分方法按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土建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考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轨道安质字„2011‟224号)执行。

第九条 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主管副经理、部门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 资格资历、进场更换、月度考勤、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风险监控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环境调查及评估、监测及巡视、视频监控、信息平台、预警及响应组织机构等。

第十一条 施工进度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施工资源配置情况、进度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 文明环保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现场总体封闭管理、生活区部分(生活设施、职工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和盥洗设施)、生产区部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防火、保健急救)、周边环境保护等。

第十三条 工程费用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工程量清单管理、计量支付、变更洽商、工程资金管理等。

第十四条 合同履约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单位承诺内容、合同约定内容、违约情况、索赔情况等。

第十五条 总包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对各专业分包的管理情况;总包服务情况;前期工作配合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公司履约管理办法,除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两个评价单项外,对其它七个评价项目可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或修订项目履约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以土建施工标段为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周期为每季度。履约评价自土建工程主体实质性开工之日开始至通车试运营之日起结束;开工至评价期少于两个月的,当季原则上可不进行履约评价。合同管理总部以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履约评价汇总,周期为半年。

第十八条 在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每季度评价周期内,如发生附件中所列“一票否决项目”的情况,该土建施工标段的季度履约评价中所对应的评价项目评分为零分。

第四章 履约评价标准及结果

第十九条 履约评价每个单项评价内容满分100分;各单项所占权重依次为:安全生产管理15%、施工质量管理15%、组织机构及人员10%、风险监控管理15%、施工进度管理15%、文明环保管理10%、工程费用管理10%、合同履约管理5%、总包管理5%。

项目管理单位每季度依据各自的履约评价细则进行对每个土建施工标段进行履约评价,按照上述分类和所列权重,得出各个土建施工单位标段的合计得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下述准则,计算该土建施工单位在本中心履约评价的最终得分:

(一)同一土建施工单位在一条线路有多个标段时,将各标段的得分进行算术平均即为该土建施工单位在该条线路上的评价得分;

(二)同一土建施工单位在本中心的多条线路中有标段时,将各线路得分进行算术平均即为该土建施工单位在本中心的评价得分。

(三)项目管理单位对同一土建施工单位半年两季得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单位半年履约评价得分,将此得分于7月25 日前和次年1月25日前报公司合同管理总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总部对项目管理单位上报的各单位履约评价得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出本次履约评价的综合得分。

第二十二条 履约评价结果按最终得分从高到低顺序划分为AA级(优秀)、A级(较好)、B级(一般)、C级(较差)、D(差)共五个履约等级;各等级分数标准如下:

AA级:综合评价得分≥90分、A级:80分≤综合评价得分<90分、B:70分≤综合评价得分<80分、C级:分60≤综合评价得分<70分,D级:综合评价得分<60分。

第四章 履约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将审议后的履约结果按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办理:

(一)向各土建施工单位的集团公司通报;同时下发至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通报所辖的各土建施工单位标段,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项目管理单位将各单位评价结果制作标牌,挂在土建单位项目部显著位置。

(二)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且主体工程已经实施的单位:履约结果为AA级的土建单位,奖金50万元/次;履约结果为D级的土建单位,罚金50万元/次。由集团公司指定所辖项目部,公司财务总部在最近一期支付其项目部工程款的环节中兑现。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进行主体施工的单位: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办理。新建线路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三)在劳动竞赛的评比中应充分考虑最近一期的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在劳动竞赛的评分中应视不同的项目考虑综合履约评价结果所占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30%。

(四)项目管理单位每季度对各标段履约评价的结果,在当期的土建施工监理单位的履约考评中应做为重要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五)本期综合履约评价结束后半年的时期内,拟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增设“项目履约能力”评分项,该项的评审直接与履约评价结果挂钩。实现施工现场与发包承包交易市场“两场”联动的效果。具体细则待市住建委出台相关文件后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7.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篇七

随着天津地区经济社会和电力建设的快速发展, 电力物资需求量激增, 凸显了物资供应公司仓储配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天津市电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的物流服务对象主要是天津各供电分公司, 供应链下游对象相对固定, 然而从业人员观念陈旧, 缺乏先进的仓储配送管理和成本控制理念。要想在智能电网建设中获得长足发展, 及时有效保障天津地区电力物资供应, 天津电力物资供应公司的仓储配送管理水平必须提升。

由于仓储配送工作在电力企业中不属于核心业务, 其重要性往往被忽视。实际上, 只要有仓储配送业务的企业, 对物资进行整体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 就会降低企业成本,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 运用先进的仓储配送管理方法和理论, 结合天津市电力物资供应公司的现状, 设计一套适应天津电力发展的仓储配送体系方案, 对电力企业有很强的实用性。

天津电力物资配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天津市电力公司共有20多个下属二级单位, 其中, 物资供应公司负责电力物资供应的集中管理。但就目前情况来看, 该公司的仓储配送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急需加以改进。

1. 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物资供应公司所辖的中心周转仓库分散, 面积不一, 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无法满足使用部门之间的物资传送系统快捷、方便的要求。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是, 退役设备等废旧物资占用了有效的使用面积, 影响库房的进一步规划。

2. 仓库管理职责不清晰

物资供应公司一直未形成标准的仓储配送管理体系和规范, 缺乏统一的协调调度, 物资流通不畅, 库存量不准, 无法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调拨, 造成资源浪费。

3.库房作业自动化程度低

装卸搬运是仓储配送环节中的关键一环, 目前还处于吊车、叉车半机械化搬运状态, 工作效率不高。

4.配送模式不合理

目前, 绝大部分物资的配送无论体积大小、数量多少, 其配送模式大都是物资供应公司计划员对供货商发出发货指令, 通过第三方物流直送需用现场, 而不通过仓库储备与中转, 仓库未起到“蓄水池”和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应有的作用。

5.缺乏合理的配送调度

虽然物资供应公司新成立了物资调配中心, 但其调配功能由于种种原因还未充分地发挥出来。例如, 接受配送指令的各级仓库, 针对于配货还处于接单送货的状态, 统筹考虑以降低成本的功能尚不完善, 常出现同一目的地车辆重复配送和车辆工作分配不平均的情况, 加大了运营成本。

6.人员结构不合理

目前, 天津市电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仓储配送人员普遍存在学历偏低、年龄结构偏大的问题。这势必影响员工接受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 导致生产经营管理落后。仓储配送管理过程环节多且复杂, 信息量大, 对从业人员的技术要求很高, 企业即使投入了大量的自动化、智能化设备, 仍面临由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而应用困难的尴尬境地。

天津电力仓储配送体系需求分析

1.配送设备需求分析

从车辆需求的角度来看, 考虑天津市区内的道路交通情况, 承载1.5吨以上的货车在市内多数地区限行, 而目前天津市电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所用的配送车辆多数为1.5吨。基于安全角度及配送过程中随时监控与调度, 配送车应安装定位设备。

2.配送模式分析

天津市电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不同于专业的物流公司, 多年来虽然对车辆进行了更新, 但模式变化不大, 仍为自主配送加第三方配送的模式。

对物资供应公司而言, 下一步就是要解决配送成本与库存、配送方式、计划调度的矛盾。通过对配送模式的规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 使配送过程的各环节实现最佳的协调和配合, 提高配送水平, 实现配送的高效、可靠、节约。在集中配送的模式下, 以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为手段, 建设集中管理、高效便捷的配送网络。技术上采用统一的物品识别编码和电子标签, 实现资源的统一信息化管理。通过电子数据交换, 使用配送作业计算机模型, 实现配送作业的自动化安排。通过自主配送为主、第三方配送为辅的模式, 合理控制成本, 满足公司集约化管理的要求。

配送方案设计探讨

1.整体思路

整体思路是采用智能立体仓库技术, 运用现代化的物流管理理念, 以先进的仓储物流设备为依托, 合理布置格局, 优化库房输送流程, 实现计量设备集中式、智能化仓储管理, 无人式、自动化的传输方式。在建设过程中, 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物资调配平台、ERP系统的数据资源, 建设一套仓储可视化配送管理系统, 以智能用电为目标, 实现仓储智能化、可视化, 配送网络化, 建立高效的质量管理机制、供应商评价机制、效能考核机制以及监控保障措施, 实现与智能电网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提升。

2. 构建配送管理的业务功能构架规划

从物流来讲, 配送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物流功能要素, 是物流的一个缩影或在某小范围中物流全部活动的体现。配送管理集装卸、包装、保管、运输于一身, 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完成将货物送达的目的。应用标准业务功能分析模型, 进行配送管理的业务功能构架规划, 如图。

考虑到天津电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的配送人员、模式与配送基础薄弱及天津地域情况, 设计配送模式应以自主配送为主、第三方配送为辅, 物资供应公司集中力量做好配送计划和配送执行过程中的监控管理工作。配送管理模块主要包括:配送计划管理、配送监控管理和配送货代管理。

3. 配送计划管理

(1) 配送计划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由物资调配中心对配送月需求计划进行分理、打包、和调整, 形成配送日计划;二是各级仓库接受配送指令后, 做好车辆、人员的安排, 确定配送路线;三是物资调配中心同时对配送执行的过程进行监控, 监控设备在途运输情况;四是规划好配送出库与设备接收的职责交接;五是通过对配送网络和资源的管理, 分析配送执行情况, 建设高效、可靠、节约的配送网络。

(2) 计划分理模型用于配送计划分理的自动化作业。计划分理模型的标准输入物为, 配送需求计划、配送能力;输出物为配送分理计划。

(3) 配送计划分理, 是基于配送需求计划, 结合配送中心的配送能力与配送要求, 对配送需求计划进行分理、打包与调整。实现合理配送与资源优化配置。

(4) 在保证有效满足需求基础上, 调配中心根据物资计划管理人员提供的配送需求计划、配送仓储提供的库存情况, 结合配送业务量查询, 进行配送计划分解、配送计划打包与配送计划调整。月度配送需求计划一般分解成每月4次、每周1次, 配送日期明确到哪天, 实现配送作业的顺畅和合理化。

4. 配送监控管理

(1) 在自主配送模式下, 通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运输监控设备, 实现对配送的全过程监管。设备接收单位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查看设备送达时间及运输情况。集中配送的出库装车与设备接收, 可使用密封印鉴与RFID标签等多种方式, 提高设备职责交接的工作质量和验收速度。在使用信息化、互联网技术实现物流化配送的过程中, 为适应实务操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仓库作为承运人时, 由保管员完成配货打包, 保管员及配送员按照作业清单确认出库。配送人员通过电子数据交换通知接收方做好接收准备, 送达目的地后, 接收方根据作业清单, 检查印鉴是否完好, 进行货物的验收和职责交接。配送监控调度通过卫星定位、智能车载终端和电子数据交换, 实现对配送执行的全过程监控和调度管理。基于运输管理提供的数据共享, 通过配送执行情况、配送监管记录, 分析配送系统的配送成本费用, 评价配送服务, 提高配送的合理性。可以分为配送成本分析与配送服务分析。

(2) 配送的全过程监控主要有5项内容:一是安保监控。通过智能车载终端的定位、异常状态报警功能, 定位在途车辆、记录行车路线。对于长期空置在途车辆, 偏离正确方向超标车辆及发出安全报警信息的车辆进行监控状态, 并采取处理措施。二是过程监控。通过在车上或运输容器上安装冲撞强度记录装置, 记录配送包装在途冲撞情况, 分析配送设备的在途损坏情况。通过视频监控装置, 记录出库装车和卸货入库的过程, 为职责交接提供历史依据。三是调度监控。通过车载智能终端的监控、计算功能, 计算预估送达时间并通知接收方做好准备。通过车载智能终端的监控、指挥、通讯功能, 监控故障车辆、空置车辆, 进行有效调度。四是配送成本分析。根据运输管理提供的车辆出车频率、行车时间距离、车辆维修情况与运输数量, 结合配送频率、时间、配送节点的远近及车辆的损耗状况计算出运输总量和成本, 从而为降低成本、提高出车率、装载率, 降低空车率提供依据。五是配送服务分析。配送服务分析的要点包括:其一时效性。即通过送货的准点率, 配送完成率与配送完成情况, 评价配送服务的时效性, 作为配送合理性的考核依据;其二可靠性。即通过对配送作业的差错率、货损率, 以及对上次配送到下面的设备带回抽检情况的考核评价配送服务可靠性, 作为改善配送服务可靠性的依据。

结论

1.现代化的电力物资仓储配送管理势在必行

作为“一强三优”电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资供应将为实现智能电网的信息化、互动化、自动化、坚强化和智能化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因此, 采用现代化的电力物资仓储配送管理势在必行。

2.对仓储配送管理升级改造, 提升物资供应效率

通过对天津市电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仓储配送管理现状的分析, 针对在某些环节上存在的管理漏洞, 结合先进的管理方法, 对仓储配送生产环节进行建设改造, 可提升物资供应保障有效率、及时率、满意率, 并可实现投入产出的比例均衡。

3.建设集约化、精细化、标准化的仓储配送管理体系

8.新时期做好电力企业劳动组织管理 篇八

关键词:新时期;电力企业;劳动组织管理

电力企业是我国基础性能源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为我国国民经济的良好发展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的农业、工业、交通、学校以及金融等等领域和行业都离不开电力企业的重要作用,当电力企业的发展遇到瓶颈或者停滞不前时,将会影响其他行业的发展速度,对于国民经济和人们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使得国家经济发生瘫痪的情况,而劳动组织管理处于电力企业发展的核心地位,能够做好劳动组织管理将会对于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造成直接影响,因此优化电力企业的劳动组织管理,改善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当前电力企业劳动组织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一)劳动组织管理观念呈现落后的趋势

劳动组织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其中仍旧存在着很多不足,同时在很多电力企业中存在将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两者之间混杂的情况,使得权利盲目夸大。另外,电力企业中普遍存在着管理理念落后的情况,将劳动组织管理当做对于员工思想进行管理,忽略了对于员工个人基本情况的了解,使得大材小用等情况经常出现。

(二)企业内部员工工作效率低下

很多国有企业都有人员繁多,但是工作效率很低的情况,对于电力企业而言同样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人员繁多并且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不合理,出现不同部门工作相同的现象,同样的工作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部分负责,则需要这两个部分工作审核通过之后才能够进行共组开展,不仅会导致时间的浪费,同时在出现问题的过程中发生相互推诿的现象;再次,裙带关系不清,在我国很多电力企业中都存在着一定的潜规则现象,即员工的子女等可以通过某种途径进行企业工作,因为其没有经过正式的招聘环节,很多员工并不符合岗位所要求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这也是导致企业工作效率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1]。

(三)员工考核体系的缺乏

在电力企业劳动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是不完善的员工考核体系。当企业内部出现工作认真负责、工作量多的员工与消极怠工的员工获得同样的收益时,将会导致员工集体呈现工作懈怠的情况,从而导致劳动组织管理部门也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无法对与员工进行科学合理的劳动组织安排。另外虽然部分企业中有相应的员工考核体系,但是在体系建立的过程中没有进行考核标准的统一,而员工更加不知道考核的具体内容,使得其工作的方向与考核的重点南辕北辙,造成员工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受挫,不利于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时期做好电力企业劳动组织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一)创新劳动组织管理的观念和方法

首先,电力企业需要重视劳动组织管理对于电力企业整体效益而言具有的重要性,在企业内部充分将劳动组织管理的理念进行落实,使其发挥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其次,企业应该积极学习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劳动组织管理经验,同时与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机结合,改善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再次,电力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该以为人民服务为企业文化,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做到以员工为本。

(二)科学改善员工管理体系

员工是电力企业的主体性存在,只有科学化的员工管理体系才能够发挥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最大效力,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在员工引进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严禁出现“关系户”和“空降”现象,以便于保证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水平,同时在人员引进的过程中要将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放在首要位置,不能仅仅以学历取才;其次,当员工进入企业之后,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系统性考核,了解其特长、喜好以及性格等等因素,根据考核所得的结果进行工作岗位的合理安排 [2]。

(三)健全考核体系和制度,提高员工主观能动性

对于员工工作主观能动性提高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对其进行相应的奖励,奖励的内容不仅包括绩效工资、奖金等物质内容,同时也要包含精神奖励。在物质奖励方面,可以以工作效率优先原则进行按劳分配;在精神奖励方面,可以对于表现优异的员工提供增长年假或者是公费旅游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于员工进行奖励的过程中必须要以公平公正作为原则。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电力企业可以通过创新劳动组织管理的观念和方法、科学改善员工管理体系以及健全考核体系和制度,提高员工主观能动性三个方面做好电力企业劳动组织管理,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

参考文献:

[1]周焱.浅析电力企业如何做好劳动用工劳动组织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6,6(8):3268-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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