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抽查实施细则(共10篇)
1.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篇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方式,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按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局汇总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完善的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及时根据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动态更新。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证号、身份证号、执法类别情况等。第六条 建立本局在本辖区的监管对象名录库,本辖区的监管对象名录库包括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重点工贸企业和职业危害企业。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第七条 局机关各股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之前,确定本机构下一监管执法计划。
执法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执法计划,要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八条 局机关各股室实施执法计划,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并逐步提高,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
第九条 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检查表的内容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制作,一般不得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原则上,县局在同一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4次。上级机关在同一内已抽查的企业,县局在抽查时,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内已抽查4次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但是,对于进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股室实施随机抽查时,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人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三条 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于检查及查处结果作出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及查处结果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下一步处理。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篇二
本次共抽查了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等9个省 (区) 的30家企业生产的30种稻麦联合收割机产品。产品均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近几年稻麦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稳步提升, 连续6年批次抽样合格率均在90%以上。
本次抽查依据GB 10395.7-2006《农机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条件第7部分联合收割机、饲料和棉花收获机》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稻麦联合收割机产品的安全距离、防护装置和屏障的强度要求、挂装式茎杆切碎器、运动部件、制动性能、后视镜及喇叭、环境噪声、耳位噪声、热表面、粮箱和粮箱螺旋输送器、灭火器、操纵机构、操作者工作台、梯子扶手、割台固定机构、电气设备与蓄电池、排气口、剪切与挤压部位、发动机的起动和停机、割台传动系分离机构、驾驶室紧急出口、起动安全、驾驶室内饰材料、座位、驾驶室内部空间尺寸、重要部位紧固件强度等级、指示及报警装置、照明设备、密封性能、标志、使用说明书安全要求内容等3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具体抽查结果见下表。
3.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篇三
第一条
【目的】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农业部门依据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工作要求】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农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五条
【协调联动】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六条
【执行机构】市农业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并配合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
【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市农业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市农业局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等。
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将辖区内所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依据产业类别分别建立种植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 【检查人员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农业主管
部门部门,在同一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级农业主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比例和频次】各农业产业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3次(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每次抽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不低于相关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10%。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
【检查方式】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
【结果确定】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反馈】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结果公开与运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七条 【纪律要求】抽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
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八条
【责任承担】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4.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篇四
第一条双随机抽查工作是市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随机选派执法监管人员,随机从列入市本级管辖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选取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和属地管辖等原则,市局负责市本级管辖内(含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的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对照市局行政权力清单,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四条将市本级管辖范围内已通过划拨和招拍挂及协议出让地块、临时用地的用地主体及矿山开采的采矿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建立土地、矿产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用地、采矿批准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对象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取。
第五条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市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所属部门、执法类别、发证时间、岗位职级等内容),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人员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市局法规处负责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载明的比例,分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两名以上的执法检查人员;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随机检查的相关工作;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高新、化工园、雨花台、栖霞分局原则上负责本辖区内的随机检查工作;土地利用、行政审批、矿产管理等业务部门负责对相关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并派员配合做好相应的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市局门户网站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检查1-2次,每次抽查用地主体的数量为土地类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总数的5%左右;抽查采矿主体的数量为矿产类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总数的25%左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双随机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须记录在案。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置,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确保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置到位。
第十一条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用地、采矿主体的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篇五
实 施 细 则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江苏省养殖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江苏省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养殖场生产基地环境及其水产品、可能危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渔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包括定期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第五条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产品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SC/T 3016-2004《水产品抽样方法》的规定。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八条
被抽查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由被抽查人负责寄、送至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被抽查人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的确定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地点为养殖场。
第十条
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水产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养殖基地环境、水产品和可能危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渔用投入品。
第十一条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二条
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并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后执行。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数量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向任务承担单位开具《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后,各承担单位方可开展抽样或检测工作。若省海洋与渔业局下发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面的通知,也可代替监督抽查委托书和通知书。
各有关单位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人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人。
第三章
抽样、检测与判定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被抽查人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派人员协助抽样。严禁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参与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人出示《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等后,再进行抽样。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要现场填写《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共同签字并落款抽样日期。
应等量抽取三份样品,一份用于检测机构检测,一份用于检测机构备样,另一份用于受检单位备样。在受检单位认为不需留样并签订不留样声明情况下,检测机构可抽取二份样品。抽取的样品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现场封样,封条由抽样单位自制,要确保封条不可二次使用。抽取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带回或委托被抽查人按照要求寄、送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份样品。
第十七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养殖基地或企业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十八条
被抽查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的;
(二)抽样单位名称与《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人和产品名称与《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时间超过《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有效期限的。
第十九条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工作单。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抽样工作单应分别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签字,被抽查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可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抽样工作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和被抽查单位,寄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第二十条 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被抽样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经抽样人员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后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如果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现场填写《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抽样单位应及时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报告情况,产品按不合格论处。第二十二条 需要被抽样人协助寄、送样品的,被抽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
第二十五条
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二十八条
监督抽查的判定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的判定依据进行。
第二十九条
检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将《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以特快专递寄送被抽查人,检测结果合格的不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需附检验报告。
第三十条
被抽查人应填写《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的回执,并于接到通知书5日内将回执寄送或传真至检测机构,逾期则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第三十一条
检验结果经确认后,检测机构应将《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以特快专递寄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合格的不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需附检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测项目和依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结果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四章 异议的处理与复检
第三十三条
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复检应当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测。
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也可根据需要,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检测机构通知复检申请人,报送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抄送复检申请人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错误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要求,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报告。
第三十八条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按照规定通报监督抽查结果或发布信息。
第三十九条
检测结果未经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公布或透露。
检测结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四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人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篇六
案》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1月4日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推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到2017年底,随机抽查在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得到普遍运用,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随机抽查成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含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暗访暗查等监管监察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推进,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公正高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对不同的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主动公开、及时更新随机抽查程序、事项、结果等信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完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数据,与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需求相适应,与有关部门执法及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明确随机抽查的主体。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省级行政区域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直接组织或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随机抽查。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煤矿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随机抽查。省级、设区的市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煤矿随机抽查工作。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建立本部门监管监察职责范围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建立区分不同行业领域、满足不同执法需求的随机抽查名录库。对监管职责范围内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应当纳入随机抽查名录库。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随机抽查的名录库一般不重合、不交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由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的抽查对象构成。(时间进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于2016年4月底前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抽查对象建议名单。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部署完成。自2017年起,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一般每年更新一次)
(三)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主体、依据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突出针对性,不求多求全、不重复罗列,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更新。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应当按照随机事项抽查清单制作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时间进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6年3月底前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2016年6月底前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2017年起,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结合工作重点和监管执法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要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及时调整完善。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要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实行“双随机”抽查。按本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需要对特定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相关的执法人员。(时间进度:2016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切合实际,确保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监管监察,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完善执法检查程序,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开展联合抽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随机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组织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也可以直接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法处理。(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实现抽查成果综合运用。要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引导推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尊法守法。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按规定纳入社会信用记录。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反馈。(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明确细化辖区内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本部门实施随机抽查的牵头单位,相应调整充实一线监管执法力量。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注重宣传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
(三)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随机抽查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实现随机抽查的“双随机”及全过程记录。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确保随机抽查相关的信息化建设与本部门现有的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系统和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有效衔接,避免重复性建设。
(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编辑:陈国芳】
7.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篇七
中共濂水镇委员会濂水镇人民政府
关于市上抽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整改
实施意见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2011年10月11日,市上对我镇人口计生工作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抽查。在抽查中,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质量指标不达标,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出生人口统计准确率,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和重点对象“三查”率指标偏低,如不及时解决,将会影响到我镇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县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对部分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抽查检查重新确定类别的通报》的整改实施意见)精神,为迅速扭转我镇人口计生工作被动局面,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镇党委、政府及时召开计
生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要求各村认真开展整改工作,特制订整改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紧紧围绕全镇人口计生工作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筑牢基层基础,细化责任措施,规范管理服务,努力提升各项主要质量指标,推动全镇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整改内容
(一)进一步强化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重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对计生政策法规的知晓率。二是加强新型家庭人口文化阵地建设。要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男女平等、敬老养老、生殖健康、幸福家庭、政策法规、优惠政策”为主要内容,创新人口文化建设载体,拓展人口文化宣传阵地,丰富人口文化活动内涵;进一步提升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主动性。
(二)狠抓主要质量指标提高。一是镇计生办将继续加大月查、季排查和信访调查工作力度,坚持按月召开例会、更新信息,实行人口动态管理;二是全面落实全员管理责任制,强化镇村两级工作责任,确保经常性管理服务措施落到实处,努力提升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统计准确率、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重点对象“三查”率、出生人口性别比及全员人口信息覆盖率、更新及时率等主要质量指标,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
(三)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一是健全组织机构,稳定干部队伍。各村要配齐配强村计生专干和中心户长;二是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班人齐抓共管、“一票否决”领导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夯实工作责任,坚持定期研究安排,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规范档案资料管理,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计生工作表、卡、册、牌,达到规范化要求。认真做好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加强信息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
(四)全面落实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省奖励优惠对象,要认真调查摸底,做到不漏户、不漏人,摸底准确无误,上报及时、及时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放弃二孩生育一次性奖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落实农村独生子
女、双女绝育户子女升高中加分等优惠政策;加大对计生贫困户、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帮扶力度,把各项计生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力度。继续巩固提高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一盘棋”工作水平,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五个一”的管理措施,坚持实行流动人口户主承诺书制度;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坚持流动人口“月清季查”工作制度;抓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信息反馈,及时录入流动人口信息按时提交、反馈和更新数据库信息。
(六)加强计生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推进“诚信计生”、“阳光计生”和依法行政示范镇创建活动,继续搞好人口计生“一厅式”便民服务厅建设;积极开展人口计生便民维权,及时公开当年生育对象、优惠政策落实对象、违法生育查处情况、计生经费情况等,严禁各村在办理计生相关证明、证件和各项优惠政策时乱收费和搭车费;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严肃查处违法生育案件;做好信访处理工作,防止越级上访和计生重大恶性上访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三、方法步骤
这次整改从2012年1月13日开始至2012年3月25日结束。共3个月时间,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1月15日)制定整改方案、宣传发动阶段。镇计生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意见。各村要按照镇上安排意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夯实整改责任。
第二阶段:(2012年1月16日至2012年3月10日)整改实施阶段。各村要严格按照整改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清理清查,对清理清查出的问题,要对照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责任书质量标准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抓好整改任务的落实,确保工作质量指标达标。
第三阶段:(2012年3月11日至2012年3月25日)整改验收阶段。镇上将对照整改验收标准,对各村开展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整改自查报告,申请县计生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为确保全镇整改活动扎实有序开展,镇上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整改领导小组,由杨礼贵同志任组长,吴晓燕、李小军同志任副组长,镇党委其他领导和计生办主任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镇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邓锡汉同志兼任,负责指导督导整改工作。各村也要
及时成立整改领导小组,按照整改实施方案,落实人员,明确告知任务,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改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舆论宣传氛围。各村要深入扎实做好宣传活动工作,层层召开会议,进一步宣传学习“一法三规两条例”,把政策交给群众,充分发动广大群众能动作用,积极参与到整改中来。同时要做好户外宣传,推动整改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强化督导,严格考核。镇上将把本次人口计生工作整改情况纳入各村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各村要针对存在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查漏补缺,寻找差距,千方百计改变薄弱环节,在提高工作质量指标上出实招,在强化基础工作上下硬茬,在改变被动局面上见实效。整改结束后,镇上将对各村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凡整改措施不到位、进度缓慢、工作不力,在县上验收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镇上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8.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篇八
5月24日下午,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IPO财务专项检查抽查阶段,首批十五家企业抽查已经结束,五月初启动第二组十五家企业的抽查,目前进入收尾阶段。
据了解,分两轮开展首批30家IPO在审企业财务现场抽查工作已基本收尾,截至目前提出终止审查的再审企业已有200家。3月31日前为提交自查报告的107家企业须于5月底前提交自查报告或终止审查申请,截至5月23日这部分企业中已有8家提交自查报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对IPO配套改革措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一直在做,一直没有停,正在抓紧推进,研究成熟时将在适当的时期及时推出。
9.联合巡查实施方案(最新) 篇九
联合巡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共同维护路产路权,进一步提升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经泰州市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盐锡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二大队、宁靖盐高速公路养护巡检三大队共同协商,决定在盐靖高速公路112K-168K段开展联合巡查工作,现制定联合巡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优化交警、路政和养护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不断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机制,采取联合巡查、交叉巡查和网上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联合执法和联合整治的力度,确保巡查时段的连续性和巡查路段的无缝对接,使高速路面得到全方位管控,以达到降低巡查成本、提高管理时效的目的。
二、组织机构
成立联合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泰州市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大队长肖勇、盐锡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二大队大队长仲国军、宁靖盐高速公路养护巡检三大队大队长张栋乐担任,副组长由泰州市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教导员陈文俊、盐锡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李剑、宁靖盐高速公路养护巡检三大队管理员担任,成员
由参加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职责分工
(一)泰州市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主要职责
1、做好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
2、负责辖区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
3、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加大对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违停上下客、车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的现场查处力度,大力压降交通事故;
4、检查服务区车辆停车秩序、加油站的安全状况以及收费站、服务区的日常治安情况,积极构建文明、平安交通安全环境;
5、排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反馈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6、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二)盐锡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二大队主要职责
1、宣传解释、贯彻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2、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高速公路、公路用地、桥涵、边坡、建筑控制区内发生的各类损害路产路权的行为;
3、对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现场、路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现象;
4、对高速公路路面、桥梁等部位和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等安全设施,是否存在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明显路面沉降、路基坍塌,以及安全设施损坏或者受损位移等现象实施监督检查;
5、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执行特殊勤务和专项整治等工作任务;
6、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巡查任务。
(三)宁靖盐高速公路养护巡检三大队主要职责
1、查看路基稳定性,边坡水毁情况,路肩是否有杂物堆积,排水设施是否齐全畅通,挡土墙等路基构造物是否发生位移变形等。
2、查看路面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路面是否有新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坑槽、拥包等明显病害。
3、观测桥面铺装有无损坏,伸缩缝、泄水孔有无堵塞,上下部结构有无破损、变形,桥梁栏杆、桥头示警桩、桥名牌、限载标志等是否齐全整洁完好,桥下河道是否有非法挖砂取土等现象。检查隧道有无明显渗水、灯光设施是否完好,隧道洞口上方边坡是否存在落石、积冰、积水,圬工体是否破损,吊顶及内装是否清洁、脱落,突起标志是否损坏或表面脏污影响使用功能。
4、检查护栏等防护设施有无缺少损坏,各种交通标志标线(含凸起路标)有无残缺、变形、歪斜、污染、颜色不鲜明,可变信息板有无故障,里程碑(牌)、百米桩(牌)、轮廓标、防撞桶等设施有无缺损、褪色、剥落和污染等情况。检查公路沿线绿化植物的抚育管理,记录新发现的缺株、死株、病虫害、妨碍视距、影响交通安全、遮挡标志牌等情况。
四、巡查方式
1、联合巡查。每周一至周五上、下各安排一次,由交警、路政和养护部门各指派一人负责盐靖高速112K-168K路段的巡查。巡查所用车辆由交警大队派遣,驾驶员由路政大队指派。
2、交叉巡查。节假日和恶劣天气等时段,路政大队负责
112K-142K路段的巡查,交警大队负责142K-168K路段的巡查,养护大队负责123K-157K路段的巡查。
3、网上巡查。每日下午由交警、路政和养护部门各指派一人在梁徐收费站微机房分段察看路面监控录像,了解路面车辆通行情况以及事故现场发生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加强沟通协调。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合巡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时研究并解决联合巡查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实现联合巡查工作的常态化。
2、实行统一指挥。每次联合巡查行动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次行动的指挥、协调及各类矛盾的处理工作。
3、强化责任落实。对联合巡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明确专人负责,既做到相互支持配合,又做到分工不分家。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联合巡查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联合巡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建立巡查日志。每日联合巡查过程中要对巡查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并将巡查日志复印交各大队留存,每月集中装订成册,年底汇总入档,以备上级检查。
10.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篇十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开展全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通知》和石家庄市局石工商函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于207月24日至2018年9月30日部署开展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工作,负责对抽取出的1044户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进行“双随机”抽查。现将该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具体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接到通知后立即制定《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通知》,成立了由彭敬芳副局长任组长,企监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为成员的 “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双随机抽查具体工作事宜。各市场监管所负责本辖区内被抽取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的抽查工作。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通过“双随机抽查”中的“人员随机选派”模块随机确定检查人员,由执法人员打印调查表并对被抽查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检查。各市场监管所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抽查人员将抽查结果回填“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
(二)积极宣传培训。企监科对参与抽查的执法人员召开专题培训会,对在抽查工作中涉及的抽查重点、文书使用、资料比对、文件归档等相关问题进行指导培训。
(三)严格落实责任。要求抽查工作必须以实地检查为主要方式,按照检查工作规范,认真仔细进行检查,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抽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检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检查中,要在《企业年报信息实地核查表》和市场主体综合检查随机抽查记录表上如实记载检查情况,做到程序规范化、内容精细化、过程痕迹化。
(四)加强工作督导。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分别带队深入到各基层市场监管所对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工作进行现场督导,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督促基层市场监管所及抽查人员按时完成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工作。
二、抽查结果:
我局严格按照《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1044 户市场主体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其中企业247户,个体工商户79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4 户,外资企业2户。经过逐一检查发现:在247户被抽查企业中,抽查结果未发现问题的212户,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的3户,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17户,不配合检查的1户,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的3户;在791户被抽查个体工商户中,抽查结果未发现问题的的668户,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的3户,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89户,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4户,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的5户,注销2户;在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均未发现问题;外资企业2户,未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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