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仲裁代理词范文

2024-08-03

劳动合同解除仲裁代理词范文(共10篇)

1.劳动合同解除仲裁代理词范文 篇一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本案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阶段的代理人。现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庭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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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合本案,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劳动保护的条件,致使申请人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罹患职业病。申请人于2017年3月19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被申请人寄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7年3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至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2年7月23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经申请人计算,其患病前的平均工资为5041.6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041.6元/月×5个月=25208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由于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5041.6元/月)为申请人参保,导致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即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

三、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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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如前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3月20解除,故工伤保险基金理应按照5041.6元/月标准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申请人即应按照5041.6元/月标准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产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被申请人仍应支付。

四、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㈡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9月29日修订版)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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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1992年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9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 ……

(二)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时间按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医疗期间,医疗未终结和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工伤前的标准支付其工资、工资性补贴和其他补贴。”、《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 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如前文法律、法规所述,被申请人应按5041.6元/月的标准支付申请人其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五、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疑似职业病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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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结合本案申请人实际情况,申请人2015年7月3日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1月22日在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住院治疗了15天,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70元/天×15天=1050元)。

六、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自费的医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 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本案申请人患病后至诊断上职业病期间,多次门诊、住院治疗,产生了社保不能报销的医疗费3562.31元,该费用因仍系治疗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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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产生,虽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范围,但因工伤保险基金的设立系为分散、减少用人单位风险,而非避免用人单位的风险,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的受益单位,对于该部分未予核报的医疗费,亦应承担给付责任。

七、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高温津贴、职业危害岗位津贴

(一)高温津贴、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属于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八条规定‚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知,高温津贴、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即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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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申请人未支付过申请人高温津贴、职业危害岗位津贴 被申请人并未支付过申请人高温津贴、职业危害岗位津贴。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从入职以来至解除劳动期间的高温津贴、职业危害岗位津贴。

1.关于高温津贴的规定

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从事 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关于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 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化工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劳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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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43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三)申请人对高温津贴、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主张未过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如前文所述,高温津贴、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即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本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被迫解除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28日因劳动争议向长安仲裁庭申请了仲裁,故对应的高温津贴、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诉请并未过诉讼时 效,请贵庭予以支持。此致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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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篇二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我们接受XX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x轻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仲裁活动。下面,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2009年4、5月份,除了4月22日-5月2日回家处理母亲丧事即请丧假外,全部出勤;6月份至11日离开公司出勤10个工作日。上述二申请人在上述时间的工资,被申请人公司没有在其依法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结算支付清楚,拖欠至今。对这些事实,应该说被申请人公司没有否认也无法否认的。现在争议的焦点问题,一个是二申请人在上述时段的工资应该如何计发,二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和请丧假工资能否照发;另一个是被申请人公司要否加付拖欠二申请人工资的赔偿金,以及赔偿金的标准、数额应如何确定? 一、二申请人主张按月基本工资1150元计算上述时段被拖欠的工资包括丧假期间工资按上述标准照发,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由于被申请人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二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在招工时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1150元,超出月工作量定额后另加奖励(因为公司的定额量一般情况下难于超出,所以极小有机会能得到奖励)。口头约定月工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时,自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在举证阶段,我们已经出示了被申请人公司在发放2009年3月份工资向二申请人提供的一份工资清单,也是被申请人公司财务制作的兼作工资袋的证据,该证据直接证明了该月份二申请人的“基资”即基本工资1150元。由于被申请人公司没有举证也无法举证证明从4月份起改变以前的约定内容,所以以此类推,4、5、6月份的基本工资当然也是1150元了。这是其一。其二,二申请人从4月22日起至5月2日期间丧假工资应该照发,这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更加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由于二申请人是异地奔丧,除了3天是正式假期外,来回路途时间也要加算,况且5月1、2日也是法定节假日。其三,二申请人6月份10个工作日工资的计算。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二申请人6月份10个工作日工资为1150元(月基本工资)÷21.75天(国家规定计薪天数)×10天=52.87元/天×10天=528.7元,这样计算与法律规定是相符合的。

综上,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每人2828.7元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应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二、申请人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主张被申请人公司应加付二申请人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各1414.35元是理所当然的。

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 篇三

被申请人: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工商注册号:50**************0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申请事项: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xxxx年3月-xxxx年3月)共计2770元/月×6月×2=3324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李某于xxxx年3月20日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xxxx年3月4日到3月3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到xxxx年3月4日.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内,被申请人派申请人到重庆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从事人事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770元.在xxxx年3月4日, 重庆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以违纪为由向申请人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重庆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关联单位向申请人出具了因违纪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认可重庆某某门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贵委裁如所请.

xxx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4.劳动合同解除仲裁代理词范文 篇四

申请人:谢*,男,19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县**乡**村下坪社**号。

被申请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电话:******11766 住址:** ******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招生办公室 请求事项:

1.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合计为14400元;

2.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00元;

3.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17年10月份工资24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7月入职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教练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工资底薪为1800元,按照招收学员及学员的考试通过率情况再给付提成工资,被申请人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了申请人2017年7月至9月的工资,10-11月份的工资未给付。2017年11月3日,在申请人没有表示离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的口头通知,违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5.诉讼、仲裁代理合同 篇五

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方因与诉讼/仲裁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担任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现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 1.案件名称:

2.拟受理案件的机构:

3.甲方在案件中的身份或地位:

二、服务律师

乙方根据委托事项具体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指派乙方

律师担任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纠纷的诉讼/仲裁代理人,直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

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安排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乙方律师因健康、执业机构变动、被暂停执业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职责

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师。

三、乙方代理职责

1.向甲方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 2.指导甲方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证据; 3.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线索调查收集证据;

4.根据甲方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 5.代为办理诉讼或者仲裁立案手续; 6.代为签收应诉通知书或者答辩通知书; 7.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8.代为申请证据保全;

9.代为申请管辖异议、回避、诉讼/仲裁中止和终结; 10.代为参加仲裁庭审或审诉讼出庭; 11.代为签收仲裁或者诉讼文书; 12.代为起草法律文书;

四、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代理(具体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在代理期间内如需变更代理权限,双方需另行协商,甲方应向乙方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通报服务或案情进展情况,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2.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的本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报酬要求。

3.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代理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证据线索。甲方向乙方提出的有关证据材料如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签字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

4.甲方保证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用,非因乙方律师过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代理费用或不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及其律师应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妥当履行职责。乙方律师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2.乙方律师应依据法律及甲方陈述事实和证据对案件做出独立判断,向甲方做必要的法律风险提示。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基于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不退还甲方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有应付清的费用的,应在乙方终止代理关系后三日内付清。

5.在涉及与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律师代理费

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甲方委托乙方所代理案件

— 3 — 的难易复杂程度,双方经过协商,甲方按照下述约定支付律师费和/或差旅费用:

(一)甲方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固定费用

(1)按案件标的额比例收费,即,按本案标的额

元的 %计律师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按件收费,即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风险代理:

3.固定费用加风险代理计费:(1)固定费用:(2)风险代理: 4.计时收费

即按

元/小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代理费支付时间

八、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预付办案差旅费人民币

元。该差旅费按照下列方式结算:(在选择处打√)

□(1)包干使用,多付不退、少付不补;

□(2)乙方在办结委托事项后日内提交相应凭证与甲方进 — 4 —

行结算,多退少补。

2.有关单位收取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翻译费、查档费或专家论证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通知、送达与签收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由对方签收,或按合同所列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邮件寄出之日视为送达。

2.甲乙双方的文件往来应执行签收制度,因文件缺失导致的不利后果将根据签收记录确定双方责任。乙方律师只收取甲方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或复制件,证据原件由甲方自行妥善保管。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中,乙方律师存在重大过错,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

2.乙方律师存在重大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乙方基于甲方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据等而解除合同的,不退还甲方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有应付清的费用的,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三日内付清。

4.甲方无过错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需将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全额退还给甲方作为赔偿。

5.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拒

绝继续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用超过6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应付律师费数额的每日千分一支付赔偿金。

6.除非经证明乙方律师存在重大过错,甲方单方解除合同都应视为随意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下列约定向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如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为固定费用加风险代理费的,甲方随意解除合同视为乙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甲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风险律师费):

(1)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2)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至一审开庭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3)一审开庭后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4)一审判决后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5)二审开庭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的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6)二审开庭后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7)执行阶段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律师费总额的 %予以赔偿。

十一、纠纷解决

1.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胜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赔偿差旅费以及因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十二、其他

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自双方签署完成后生效。本合同于

日签署。

十三、特别约定

甲方:(盖章或者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6.合同解除协议--房地产代理合同 篇六

甲方: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XXXXXX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担责任。

第三条:鉴于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观经济形势造成,在甲乙双方互不追求对方违约责任的同时,乙方前期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已到位甲方现场的所有物料全部无偿归甲方使用。

第四条:在签订此协议时,乙方已结清5月前所有相关人员工资。甲方如需继续聘用相关人员,乙方无异议并无权干涉。相关人员工资自5月起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甲乙双方都保留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的权利,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寻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本协议将不利于违约方的解释。

第六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7.1仲裁委托代理合同_1 篇七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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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提供处理委托事项的咨询意见;

□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协商或和解;

□代理甲方参与仲裁活动。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拟定有关解决纠纷的方案;

□变更或者放弃仲裁请求;

□承认仲裁请求;

□提起反请求;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依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诉讼费元人民币;

□鉴定费元人民币;

□公证费元人民币;

□查档费元人民币;

□差旅费(大连市内四区外代理案件发生)元人民币;

□长途通讯费元人民币;

□复印费元人民币;

□翻译费元人民币;

□资料费元人民币;

□其他,元人民币。

甲方可按照乙方律师要求提前预支或事后实报实销方式给付上述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不得向甲方收取除辩护费和办案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律师收取甲方所有费用须向甲方出具收取凭证。

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自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

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甲、乙双方因律师代理费发生的纠纷,根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到相关物价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3、因乙方在执业中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执业道德行为,甲方有权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投诉,但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进行补充协议或另行协议。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8.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 篇八

粤劳仲〔2003〕8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维护劳动仲裁权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附件:《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规范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条

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

第五条

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第九条

当事人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十条

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二)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三)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第十二条

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利害关系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

第十三条

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不收费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欺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五条

9.解除合同通知(范文模版) 篇九

097档主:

你和国六宝肉菜市场于 2012年 3 月 22 日签订的《国六宝肉菜市场设施使用合同》,因你违反了合同条款的第 九 条的第4点应政府管理部门或甲方管理要求,当设施装修或部分维修时,乙方同意无条件配合甲方,临时搬迁至甲方指定位置,在市场多次通知下,还不执行,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现我市场正式通知你,你与我市场签订的《国六宝肉菜市场设施使用合同》已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解除,经过双方协商公司可以退回《设施使用合同》的按金,097档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天内将所有属于该档主的物品搬出本市场。

本协议一式两份,国六宝肉菜市场与097档档主各持一份。

市场负责人签名:

日期:

档主签名:

10.委托代理合同(仲裁) 篇十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事宜,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一案的仲裁、仲裁 阶段代理人。乙方律师有权利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做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代理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下列第1项特别授权:

1、特别授权:包括提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等。

2、一般授权:包括陈述事实、参与庭审、辩论和调解参加仲裁、调解等程序性工作,对甲方实体权利不做处置。

如上述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技能,尽心尽职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三)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事务;

(四)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务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五)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六)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办理甲方事务应当建档,将甲方的原始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财物交还甲方,同时制作复件留存,并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

(八)乙方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不能对案件结果作任何承诺。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五)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工作费用等及支付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事宜,双方依据国家有关律师执业条例、《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双方的友好协商,约定如下:

一、关于律师费

1、收费方式------双方同意乙方采取1)方式收取律师费: 1)、计件收费;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3)、计时收费;4)、风险代理收费;5)、法律顾问按顾问时间计费;6)、在上述5种收费方式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可以合并采取2种以上收费方式。

2、收费依据-----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3、收费方式、计算标准及收费数额

1)、计件收费方式,每件,共 件,律师费总计人民币(大写)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按照《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比例标准,律师费总计 元人民币。

3)、计时收费方式,每小时 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的,按6分钟计算。

4)、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从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5)、合并采取两种以上收费方式的,应明确各个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及数额。

4、收费时间:签订本合同时支付。

二、关于工作费用

1、工作费用是指乙方办案过程中所需的翻译、查询、复印、通讯、交通等相关费用以及北京市市区外的差旅(交通食宿)费。

2、差旅费收取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采用1)种包干使用工作费用:1)、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开具发票。2)、实报实销: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三、乙方代收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仲裁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但这些事项,乙方要事先通知甲方。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增加仲裁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仲裁请求等重大仲裁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或乙方律师人身风险因甲方委托事项明显增加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3、甲方逾期三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回,此规定为违约补偿性质,与乙方工作量多少无关。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三)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代理。终止代理后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包括收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当事人和解书等法律文书)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本合同为乙方已备好的标准文本,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已提交甲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乙方愿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采纳甲方的合理意见。

3、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需变更合同条款或有未尽事宜,需再行协议;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传真件、扫描件、电子邮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都有义务保守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存档一份,乙方律师一份。

甲 方: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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