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2024-08-10

小规模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共10篇)

1.小规模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篇一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和呼伦贝尔市天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2012年3月25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2012年3月25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李天亮、刘金荣、黄存军组成,其中李天亮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清算组于2012年3月27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2012年4月9日在内蒙古商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公司财产状况。截止清算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为6494117.62元,其中,净资产为6494117.62元,负债总额为0元。

四、公司财产构成状况。货币资金6494117.62元。

五、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1、债权的清收情况;

债权已清收完毕。

2、债务的清偿情况;

债务已清偿完毕。

六、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公司剩余的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七、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公司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由李天亮负责保存。

八、其它有关事项说明。

公司已清全部税款并办理完毕税务注销,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公司注销后,如有遗留的债务由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算组成员签字:

股东签字(盖章):

呼伦贝尔市天海置业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4日

2.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篇二

(二)事业单位概况。内容有该单位性质、地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和代码标识、资金、职工人数、单位运转状况及注销的原因。

(三)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计法》等相关法规。

(四)清算组织的工作情况,如进行接管,清理财产、确认债权债务、财务审计、总体资产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委托税收机关或海关出具完税证明等。

(五)确定清算基准日帐面资产负债情况。

(六)清算审计情况,包括该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情况等。

(七)资产评估情况,主要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被清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由清算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八)债权确认情况,主要说明债权的组成和债权人的情况。

(九)清算组织提供的事业单位有无诉讼争议和未完结的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清算费用,详细注明支出清算费用的项目和数字。

3.公司注销备案及清算报告 篇三

根据本公司 年 月 日股东会决议,解散XXXX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分别是XXX、XXX,清算组长由XXX担任。经过多个月对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了完全彻底的清算,具体情况如下:

一、清算公告――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在《XXX日报》刊登清算公告,目前债务已清算完毕。

二、资产处理――公司无存货,剩余的固定资产经过双方协商,以合理价值转让给接收方。

三、债权处理――清算组经过多方努力,已收回全部的应收账款。

四、应缴税款――公司于 年 月缴清了国税、地税所有的税款。

五、职员工资――公司是按月准时发放工资的,因此无工资拖欠。

六、清算费用――清算人员在处理工商、税务的注销,债权、债务处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工资在 年 月处理完毕。

七、人员安排――原公司的职员在 年 月安排妥当。

八、财产分配――公司所有财产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尚有剩余,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九、所有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

清算组对XXXXXXX有限公司的清算工作已完毕。全体股东签名:

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XXXXX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出席会议股东:XXX、XXX 本次股东会于 年 月 日在(地点)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会成员 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人,代表公司股东100%表决权,所作出的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100%同意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如下:

1、审议确认公司清算组于

****年**月**日出具的 清算报告。

2、依据《中华人民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注销。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一切文书资料和财务账册等由XXX负责保管。

3、现委托XXXX于清算组成立后前往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全体股东签名:

4.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工商注销版) 篇四

清算报告

(-)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名称:*************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月**日,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股东构成:由*************出资设立,股东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出资比例:100%。公司没有分支机构,没有对外投资。

公司注销原因:因公司业务调整,股东决议提前注销。清算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员:由***、***、***组成,由***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公告情况:公司于20**年**月**日在《****》**版上刊登了清算公告,至今没有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清算企业财产情况

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资产总额为********元,无其他资产和实物资产。清算开始日本企业无任何负债。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所有债权已经全部清理;

2、清算时企业无债务。清算公告后没有债权人向我司登记债权。

(四)清算财务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元已支付完毕;

2、职工工资、社保及相关补偿金已于清算开始前全部支付完毕,无拖欠;

3、税务部门各项税费共*****元已全部缴纳完毕,并已注销;企业没有需要向海关缴纳的税款;

4、企业无任何债务;

5、剩余资产分配情况:清算结束,剩余资产*******元,已按股东投资比例分配,全部分配给*************。

(五)、有关清算其他情况

1、企业账本及经营、清算期间的重要文件由股东*************保存10年,本投资方承诺给予妥善保管。

2、股东保证本企业一切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资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公司无对外投资且未设立分支机构。

股东签字:

清算组成员签字:

5.公司清算注销流程 篇五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是什么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

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都少不了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个纳税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一个纳税

企业在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一样吗

一、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变

根据《公司法》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所需时间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主要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清产核资、通知债权人、会议召开等流程较繁琐,少则六个月,多则一年以上,实践中在一年以上的破产案件比比皆是。

企业若需自行清算,因考虑到债权人公告时间,快也需2-3个月。

二、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流程、内容较为复杂,为通俗易懂及便于阅读,本文作简要整理。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5、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6、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7、注销登记。

(二)解散清算中的注意事项

1、公司进行清算时,不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清算组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自行解散清算的前提条件是“资产大于债务”,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另外,因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属于公司内部决策,一般费用较少。若公司外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相关费用可依据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而定。

三、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宣告破产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清算程序简要整理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然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指定破产管理人及管理人接管企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通过法院摇号产生。产生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将全面接管企业,包括印章、营业执照、合同、账册等的全部接收。

3、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4、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通告、公告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债务人财产等。

5、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6、制定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

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管理人的成立情况;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等。

7、法院裁定破产终结

6.注销清算报告 篇六

乌鲁木齐XXX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XXX、XXX 我清算组依据股东关于清算公司的决定成立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行使了清算组的职权,并按照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XX年XX月XX成立,注册号;XXXXXXXXXXXXXXX,税号:XXXXXXXXXXXXXXX,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X路XX号。法人代表:XXX,注册资金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由于公司成立以来,无合适的经营项目,营业收入较少,于XX年XX月XX日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小组由XXX、XXX组成,负责人XXX。

清算组于成立之日起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并于XX年XX月XX日在《XX报》XX版面刊登《注销公告》告知债权人前来办理有关事宜,现公告期已满,债权债务清偿完毕,清算组已于XX年XX月XX日完成清算工作。

二、清算过程和内容

(一)对资产的清算

公司于XX年XX月XX日资产账面总值XXX元,其中流动资产XXX元,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分科目说明如下:

货币资金:XX元,应收帐款:XX元,其他应收款:XX元,经清算帐实相符。

(二)负债的清算

公司于XX年XX月XX日负债总额为:XX元

(三)所有者权益的清算

公司于XX年XX月XX日账面所有者权益金额为XX元,经清算帐实相符。

(四)清算结果 1.清算收益

(1)人工工资:0(2)社保金:0(3)法定补偿金:0(4)税费:0(5)清算费用:0(6)债务:0 2.清算结束的资产负债表

货币资金:XX元 实收资本:XX万元 应收账款:XX元 未分配利润:XX元 其他应收款:XX元

所有者权益:XX元 3.公司无任何诉讼争议,也无以公司资产做任何担保。4.公司还于XX年XX月XX日办理了国税注销手续,于XX年XX月XX日办理了地税注销手续,均未欠税。

三、结算清算 清算终了,公司资产净额XX元,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照股东投资比例分配,分配结果如下:

股东XX按比例分配资产XX元,占资产净额XX﹪ 股东XX按比例分配资产XX元,占资产净额XX﹪ 现债权债务均以清偿完毕,未欠税,清算小组对清算结算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清算组长签字:

清算组其他成员签字:

全体股东核实后签字:

乌鲁木齐XXX有限责任公司

XX年XX月XX日

股东会决议

(二)参加人员:XXX、XXX

决议事项:关于审议清算报告、公司注销有关事宜。清算组于成立之日起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并于XX年XX月XX日在《XX报》XX版面刊登《注销公告》告知债权人前来办理有关事宜,现公告期已满,债权债务清偿完毕,清算组已于XX年XX月XX日完成清算工作。

公司还于XX年XX月XX日办理了国税注销手续,于XX年XX月XX日办理了地税注销手续,均未欠税。

清算终了,公司资产净额XX元,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照股东投资比例分配,分配结果如下:

股东XX按比例分配资产XX元,占资产净额XX﹪ 股东XX按比例分配资产XX元,占资产净额XX﹪

因债权债务均以清偿完毕,目前公司资产为零,清算组已完成股东所委托工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清算组所做的清算报告。并同意公司注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委托XX(身份证号:XXXXXXX)到工商局办理注销公司业务。

全体股东(签章):

7.合作社注销清算报告 篇七

清 算 报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合作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南昌县泾口乡康庄村黄港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已经

****年**月**日召开的成员大会,通过各成员同意决定解散本合作社,同时成立合作社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合作社登记合同

合作社名称:南昌县泾口乡康庄村黄港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人:舒伟根 住所:南昌县泾口乡康庄村 合作社成立时间:2014年1月16日 成员出资总额:

二、成员姓名:

三、合作社已于

****年**月**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

组成,由

担任清算组负责人,并于

****年**月**日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

四、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

合作社清算组于

****年**月**日通知合作社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当日在《

报》公告合作社债权人申报债权。

五、自

****年**月**日合作社清算组开始清理财产,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了清算方案。截止

****年**月**日,合作社资产总额为0元,其中负债总额为0元,净资产为0元。

六、合作社财产状况:账面现金余额为0元。

七、合作社债权状况截止到

****年**月**日合作社的债权已追收完毕。

合作社债务状况:

1、合作 清算费用已支付完毕。

2、税款已及时缴纳,不欠税款。

3、合作社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已支付。

4、合作社债务全部已清偿,不欠债务。

5、剩余财产0元。

八、清算其它情况:

1、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

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合作社所有公章由南昌县工商局收缴。

2、投资人保证截止

****年**月**日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合作社注销后,如有隐藏,遗留的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算组成员签字:

经全体成员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成员签字:

南昌县泾口乡康庄村黄港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年**月**日 南昌县泾口乡康庄村黄港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

解 散 决 议

时间: 地点: 参会人员:

内容:经本合作社全体成员大会一致通过,同意对南昌县南昌县泾口乡康庄村黄港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解散并在县市监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成立清算小组,舒伟根为清算小组组长。舒斯花、熊平洋为清算小组成员。

8.XXX公司注销清算组成员备案 篇八

(股东会与参考格式)

时间:x年x月x日 地点:x区 x路x号 参加人: 主持人:

会议内容:在本次股东会上,全体股东一致 通过以下决议:

1、2、因本公司经营不善,决定注销本公司,同意选举xxx、xxx为结清组成员,选举xxx为结清组组长。结清基准日为x年x月x日。

3、委托xxx办理工商运营执照备案登记手续。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法人单位):

重庆品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9.小规模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篇九

【案情】

原告:徐州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

被告:郑郁青,女,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陶修明,男,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

郑郁青、陶修明为夫妻关系,均系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公司”)股东。1995年12月13日,三水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凤凰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10.08‰,还款日期为1996年3月13日,以三水公司房产设定抵押。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三水公司付利息至1998年4月,其余本息未付。

三水公司是1994年11月15日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股东为郑郁青、陶修明,法定代表人为郑郁青。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徐州淮海玻璃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资产135万元以偿还银行贷款。执行后,三水公司遂以公司资产被执行完毕,无法经营为由,于1999年6月10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并于申请表中注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有债务,由郑郁青、陶修明承担”。此后,三水公司于同年10月6日、10月23日、11月6日在《彭城晚报》上登报声明:“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已宣布注销,请予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年11月10日,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了三水公司。但自公司决定解散至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期间,三水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亦未审查。1999年10月27日,凤凰公司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水公司还本40万元,付息95 040元。

诉讼中因三水公司注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将被告变更为郑郁青、陶修明。二被告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三水公司已注销,其作为公司股东不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原告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在一、二审诉讼期间,二被告以账册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及资产状况。

【审判】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凤凰公司与三水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属非法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鉴于凤凰公司系用自有资金帮助三水公司解决资金困难,且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凤凰公司要求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三水公司付息至1998年4月,其后并未付款,但诉讼时效依法中断。故对被告关于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其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本案中三水公司虽已登记注销,但因该公司未经清算,故其股东仍负有用清算后的公司资产偿还所欠凤凰公司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12月2日判决如下:

一、郑郁青、陶修明自判决生效三十日内以三水公司的资产清偿凤凰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

二、郑郁青、陶修明自判决生效三十日内以三水公司的资产清偿凤凰公司借款利息68 544元。

判决后,凤凰公司不服,上诉称:股东的清算责任发生于公司注销之前,在公司依法注销后,再由股东承担清理责任没有基础和依据。公司决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于二股东未申请破产,应推

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或者还有剩余。公司注销后,该公司财产已转归其股东占有,故应判决股东还债。此外,二股东在工商部门的承诺,实质上是对有限责任的放弃,系其自主选择的结果,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原审判决郑郁青、陶修明承担清理责任不当,应改判二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郑郁青、陶修明答辩称: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公司法的原则,除非证明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侵占责任财产,始终由股东承担侵权责任或赔偿责任。本案中我二人并无过错,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原因在于,三水公司注销前确无可供分配之资产,故其股东不应承担责任。其在工商部门的承诺系应登记机关的要求被迫作出,违背自愿原则,应确认无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水公司决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而不进行清算,可以推定原公司财产已由股东接收,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应由股东在接收原三水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鉴于其不提供公司账册,无法判断其占有资产的形态和具体数额。但从举证责任分析,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可以推定郑郁青、陶修明接收的资产大于或等于债权,应就4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确认合同效力正确,但未能正确界定股东行为的性质,在处理结果上导致行为性质与责任承担不相适应,属法律适用不当,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7月5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郑郁青、陶修明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赔偿凤凰公司40万元及其利息(自1998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公司注销后,其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理责任还是清偿责任。审判实践中,由于这类纠纷占有相当的比例,因而责任问题也就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最常见的做法是,在无证据证明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情况下,判决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清理责任。由于我国的公司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对强制清算程序均缺乏相关规定,因而无法对股东采取切实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债权人不公平,也有损法院判决的尊严。正因如此,也有法院判决逾期不承担清理责任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终审判决,从侵权行为的角度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新的视点。

(一)关于股东行为性质的界定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出现特殊情况时,有限责任即不适用。从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排除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资不到位,且未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可否定法人人格,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2)投资不到位,但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则由股东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3)抽逃资产的,由股东在抽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前两种情况发生于公司设立阶段,第三种情况发生于公司运行阶段。惟独公司解散时,股东不尽清算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条款去界定该行为的性质,并据此确定应承担的责任。

公司法的初衷在于通过拟制人格的方式创设主体,鼓励交易。为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的人格或者说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利益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又通过规范公司和股东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从而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当公司或股东的行为打破这种平衡时,法律便提供一定的救济措施,去恢复受损一方之利益。前述三种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即属此类。

清算也是如此。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既是公司法的规定,也是商业上诚实信用的要求。对债权人而言,清算是债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债权的最后一道保障。在公司未经清算即予注销的情况下,本应作为清偿债务的原公司责任财产便转由股东占有,其性质与投资不实、抽逃资金等一样,同属侵害债权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为,在处理原则及方式上应当具有一致性,即由股东在占有原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公司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可以推定原公司财产已由股东接收。虽然股东不提供公司账册,无法判断其占有资产的具体形态和数额,但从证据规则分析,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可以推定郑郁青、陶修明接收的资产大于或等于债权,赔偿责任的份额可以确定为4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损失。

原审法院的判决未能正确界定股东行为的性质,在处理结果上会带来鼓励股东利用公司注销恶意逃债的负面影响,且在公司已注销、股东不提供账册的情况下,作出股东承担清理责任的判决,根本就不具备可执行性。

(二)关于股东承诺效力的评价

本案中还涉及一个问题,即股东经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但又不愿进行清算程序,工商部门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采用变通办法,要求股东承诺对公司遗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然后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以此为由起诉股东,应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股东通过向工商部门保证的方式予以变更;工商部门仅凭股东的承诺即核准公司注销,属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如果认定这种承诺有效,一方面会弱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会放纵工商部门的行为。此外,从形式上看,这种承诺不是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缺乏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从目的上看,这种承诺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来获得公司注销登记。这种承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应认定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对股东的清算义务使用的是“应当”一词,即属于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也就是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不排斥股东自愿放弃有限责任保护的选择,有限责任对于股东来说不是义务而是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应当允许其处分,包括放弃权利。该承诺并非没有相对人,其相对人应为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因此认定其有效。债权人按照股东的承诺向股东行使追偿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当然,严格地讲,这种承诺更类似于一种保证。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无论是从公司法的规定,还是从工商部门的习惯做法,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司清算应当发生于公司注销之前,公司的股东在决定解散公司时,对于公司的债权债务其要面临两种选择:要么进行清算、要么进行清偿。前者系公司法的规定,是在没有其他行为可供替代时,股东理应尽到的义务;后者是股东作为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衡量了公司的债权债务后不难作出的抉择。总之,选择的结果对股东而言并没有什么不公平。因此,结论应当是,股东在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而不进行清算,就没有必要判决他在公司注销后再承担清理责任。

(三)关于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当两人公司的股东之间为夫妻关系时,尽管这种公司形式上具备了公司法所要求的股东人数,但由于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获得和持有的财产都被视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该规定是行政规章,可以参照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未进行分割,那么所设立的公司的财产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使公司财产丧失了公司法所要求的独立性,这时公司在实

质上已经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的承担应比照合伙企业处理。

以上述观点判断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固然能使问题的处理变得客观、简洁、方便,但在以下几个方面难以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1)最初的公司大多是由合伙、家庭作坊过渡而来的,对这类问题公司法立法时不可能不预见到,而且公司法对夫妻作为股东设立公司并无限制。作为公司登记机关的工商部门面临的也应当是如何严格执行公司法的问题,在否定法人人格如此重大的问题上,工商部门不可能具有补充法律、解释法律的权力,因此该规定的合法性值得推敲,人民法院不能以此作为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的依据。(2)从公司法对股东投资的规定上看,有两个基本要求,即一是自有、二是足额。财产共有状态与上述两个要求在逻辑上是交叉关系,而非排斥关系,重合的部分即满足公司法关于设立公司的资金要求,不能以共有财产未作分割就否定其设立的公司人格。(3)以财产是否分割作为标准实无必要。即使进行分割,从工商部门的规定来看,形式上也仅是一纸协议而已,进行法律规避相当容易。即使不进行分割,由于公司法规定的投资不得抽回原则,此时原夫妻共同财产已转化为公司财产,因此不存在两者财产的等同问题。公司法对此问题关注的是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区分,即所有权是否确已由股东转为公司,而不是股东之间对投资是共有还是专有;在共有的情况下,它所要求的仅仅是区分一个比例而已。(4)该行政规章于1998年1月7日颁布,2月1日起实施,由于该规章并未规定有溯及力,因此在实施之前和实施之后所设立公司的人格就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评判标准,在法律适用上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10.小规模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篇十

秦皇岛****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1日,因无法继续经营,股东决定注销该公司。该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成立了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对该公司的清算结果如下:

1、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总额10万元,负债总额0万元,净资产总额10万元。

2、清算公告情况: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在秦皇岛晚报

发布了一次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告。3、4、5、所有税款全部结清。公司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公司剩余资产10万元,按在本公司的投资分配给股东李

婧。

清算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清算组成员签字:

秦皇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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