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改革(共8篇)
1.产权制度改革 篇一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一、政策要求
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是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明确产权。二是创新耕地保护机制。三是搭建流转平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林权等的流转。
2、我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市场体制。
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严格保护耕地;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重点突破、分步实施。
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
“还权赋能”,让农民真正成为改革的主体和改革成果受益的主体,通过改革实现农村产权要素资本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同发展共繁荣。
5、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重点把握“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二是坚持科学编制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和土地用途。三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四是坚持农民自主自愿。五是坚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细化和完善。
二、问题解答
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哪些好处?
答:农民可以凭农村产权证书维护权益;可以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领取耕地保护基金;可以凭农村产权证书对产权进行流转;可以凭农村产权证书抵押融资;可以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城安居兴业;可以用农村产权入股股份合作社进行股份运作等等。
2、农村产权确权的要求是什么?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要确权到村或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和农民的房屋要确权到户。
3、确权工作有哪些重点环节?
答:一是清理;二是勘查;三是公示;四是确认;五是发证。
4、我区确权登记的十个环节的内容是什么?
答:前期筹备、召开动员大会、摸底调查、调查结果公示、异议处理、调查结果登记、申请颁证、部门审查、登记结果公告、颁发证书。
5、农村产权确权要做到哪几个一致?
答:要做到“五个一致”,即:台账、土地、证书、合同和耕地保护基金五个一致。
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有哪些?
答:①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②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包含哪些范围?
答:①2004年(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上报数中已经确认的建设用地;②2004年(规划基期年)以后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8、哪些情形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①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未完善相关手续的;②在土地综合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整理项目区内,尚未实施土地综合整理;③从事商品住宅开发;④土地权属有争议;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或暂缓登记的;⑥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
9、农村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对象及要求是什么?
答:在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的农村房屋;对占用两处及两处以上集体土地修建房屋的,只能对一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对在承包地、自留地等土地上修建的房屋,申请人须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确权登记。对超过房屋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只能在房屋产权证的附记中予以批注。
10、耕地保护基金的含义是什么?
答: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以保护耕地为主要目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筹集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主要用于耕地流转担保、农业保险补贴、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养老保险补贴和承担耕地保护责任集体经济组织补贴的专项基金。
11、耕保基金有哪些主要用途?
答:一是用于耕地流转的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的补贴(占当年耕地保护基金总量的10%);二是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和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组织的现金补贴(占当年耕地保护基金总量90%)。
12、耕保基金发放的原则是什么?
答:耕地保护基金的发放要按照承包地确权颁证在先,发放耕地保护基金在后的工作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未经实测确权颁证的承包地,不得发放耕地保护基金。
13、耕保基金发放的对象是哪些?
答:具有承包经营权并且承担了保护承包耕地责任的农户。
14、耕保基金发放的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进行分类发放。补贴标准为:基本农田400元/亩,一般农田300元/亩,提取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10%)后农民实际领取的标准为基本农田360元/亩,一般农田270元/亩。
15、耕保基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村民小组基本农田、一般农田面积的分类面积,先计算出该村民小组统一的耕地保护基金发放标准,再按照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耕地(含园地)面积,将耕地保护补贴发放到农户。
16、耕保基金是以哪种方式发放?
答:根据《耕地保护合同》,国土部门将农户的耕地保护补贴金额直接划入农户在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或存折,信用社对其账户进行监管,用于农民购买农民养老保险,农户中家庭成员符合参加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平均分享。
17、提取耕保基金现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为保证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老有所养,耕地保护基金以耕地保护补贴标准为依据,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农民所获得的耕地保护补贴首先用于其购买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补贴直接划入农户养老保险帐户,不能直接领取现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社保部门核实后并共同出具提取证明,到指定机构领取耕地保护补贴现金。
(1)每户耕地保护基金养老保险补贴总金额超过(每户参保人数×个人应缴费标准金额)的多余部分;
(2)不愿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
(3)对签订了《耕地保护合同》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在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每年定期按其保护耕地的面积给予现金补贴。
18、农户承包地流转后耕保基金补贴如何发放?
答:承包地流转后耕地保护补贴仍补贴给原承包地农户,但农户需继续履行《耕地保护合同》约定的保护耕地义务。
19、《耕地保护合同》约定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农户享有获得耕地保护补贴的权利。同时承担以下义务:不得弃耕抛荒,保护耕地不受破坏,不得用于非农业用用途,是基本农田还必须履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要求。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指: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 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20、违反《耕地保护合同》后如何处理?
答: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非法改变耕地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能力降低的,区(市)县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合同》,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能力。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并已发放的耕地保护资金补贴,将全部予以追缴,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含义是什么?
答:指在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方式?
答: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用途不改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2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答:①符合规划;②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②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2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哪几种方式?
答:(1)协议(2)招标(3)拍卖(4)挂牌。
2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哪几种形式?
答:(1)出让(2)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视同出让〕(3)抵押(4)转让、转租。
2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年限是多少?
答:初次流转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再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合同约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2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哪些用途?
答:按照规定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等经营性用途及建设农民住房。
2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收益归谁所有?
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政府要按一定比例收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配套费及耕地保护金。
三、确权登记工作十个关键环节
前期筹备→召开动员大会→摸底调查→调查结果公示→异议处理→调查结果登记→申请颁证→部门审查→登记结果公告→颁发证书
2.产权制度改革 篇二
(一) 主体模糊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未赋予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 (或企业) 作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人地位。况且, 村、乡 (镇)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行政机关没有分离的运行机制, 村、乡 (镇) 集体土地财产如何从经济上体现, 值得深入研究。
(二) 稳固性差
首先, 农村基层组织建制调整频繁。每一次行政建设调整, 都带来土地产权界定的困惑:原“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等是否要随着建制的调整平调、充公、易主?如果不是, 那么原来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如何落实产权?其次, 在同一“农民集体”范围内, 其成员组成也是一个动态集合, 死亡、婚嫁、“农转非”等因素也会影响“农民集体”成员结构。进而言之, 农村土地产权固定地落实到人很难。第三, 承包土地内部调整频率大。主导因素是征收土地带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土地调整。有资料显示, 我国约有3/4的土地规模变化与全村范围的土地再分配有关,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家庭分立以及村庄适应农户人口增长等因素构成其他变化。行政权力干扰和非市场交易制度, 是土地产权不稳定性的根本动因。
(三) 产权残缺
第一,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无权自主确定。《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物权法》第126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明确“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因此, 作为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物权人——“农民集体”, 无权自主确定发包土地期限。
第二, 农民没有对外发包经营土地的自主权。《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 必须报乡 (镇) 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 农村土地不能作为财产进行交易、抵押、继承。《土地管理法》第63条、《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充分市场交易的物权, 就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物权, 与国有土地比较, 同地不同权, 弱化了农民土地物权。
第四, “农民集体”成员土地产权补偿机制不健全。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说到底是归“农民集体”组成成员所有, “农民集体”成员是产权主体。但“农民集体”中个体成员的产权地位又是脆弱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 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换句话说, 如果农民脱离“农民集体”这个大家庭, 必须无偿放弃原来的财产拥有权。
第五, 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与市场经济相悖。《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 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这些规定, 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要求相悖。2005年重庆稻谷、小麦和玉米等3大粮食作物的每亩净利润分别为157元、-104元和58元。谷贱伤农。当土地出现超地价值甚至是负价值时, 种地成为农民的一种包袱, 必然出现抛耕荒芜现象。
二、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设计
笔者主张, 农村承包地仍然实行公有制, 在现有产权制度基础上强化和明晰“农民集体”所有, 给农民限制性物权;对农村宅基地, 应给予农民完整的物权, 实现农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统一。
(一) 承包地产权设计
1. 明确界定“农民集体”范围。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限于村民小组或农业社层次, 从法律上赋予村民小组或农业社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人资格。对于原两个及其上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向涉及的农业社分发共有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类似于房屋所有权证中公摊建筑面积的权属证书) 。乡镇级集体所有土地逐步将其资产价值量化, 以货币方式分配到各所有权主体。以后, 乡镇级企业用地一律使用国有土地或租用村社集体建设用地, 不再纳入乡镇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
2. 强化农民承包地用益物权。
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土地使用权”。修改后, 县级政府不仅对农民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对农民承包地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两种土地使用权证分别注明不同的土地用途, 严格进行用途管制。此举有利于弥补《土地管理法》第11条只规定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发使用权证的缺陷, 实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证全覆盖, 建立完整的农村土地权属管理制度。
3. 放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废除相关法条中有关集体土地对外承包行政审批规定。只要是土地产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一致同意, 在没有改变农地用途的前提下, 集体经济组织向任何人发包土地, 无须行政审批, 只需要按程序进行使用权登记备案。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土地期限, 可以确定采取设定底限和上限的方式, 给土地产权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自主权。
4. 增强农村承包土地稳定性。
其一, 严格限制乡镇村社建制调整, 上收村社建制调整审批权至省级政府。确需调整的, 对其土地产权本着自愿的原则确定是否合并, 如果原产权人不同意合并, 可视为重组家庭的“婚前”财产进行确权登记管理, 不得擅自平调、充公。其二, 建立征收土地谈判、评估、仲裁和养老保险制度, 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征地价格谈判, 征地费用中安置费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征地仲裁由法院承担, 执行两审终审制度;强制推进征地养老保险制度, 失地农民与城镇退休人员一样, 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从法律上明确, 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调整承包土地。
5. 建立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
建立有偿退出机制或财产补偿机制尤为必要。退回宅基地、承包地补偿标准, 可以授权县级政府根据区位条件等因素制定标准, 承包方超过补偿标准提出无理要求,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申请上级政府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强制收回土地。
6. 适度放宽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
在不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和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 允许基本农田休耕, 允许利用基本农田种植果树和挖塘养鱼。
(二) 农村建设用地产权设计
1. 农民宅基地物权化。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政策福利, 按照福利均等的原则, 给农民享受标准内的宅基地赋予完全所有权, 颁发农民宅基地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让农民的房屋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 可以出租、买卖、抵押、赠与、继承。对宅基地物权化政策出台前祖辈遗留或以其他形式获得的超过宅基地享受标准的, 仍界定为集体所有土地, 发给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证, 纳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持有宅基地所有权证书的宅基地, 纳入私有财产管理, 不影响农民享受宅基地福利政策。
2. 落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措施。
国家应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 废止禁止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法律条款, 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 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原则、条件、审批程序、收益分配及权属管理办法。
(三) 其他问题
3.产权制度改革 篇三
摘 要: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经历史证明的科学的产权理论,在我国进行国有经济体制改革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合理界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权制度,实行股权多元化等方面,具有实践价值。
关键词:马克思产权理论;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义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79-02
我国实行国有产权改革,是以不动摇公有制为前提,通过调整公有产权关系来改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绝非改变生产关系,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不是将“社”变“资”,将“公”变“私”的简单改制。改革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学家对于产权问题的讨论曾一度重视西方产权理论,而边缘化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经过多次的探讨和实践,最终发现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才是能够经得起历史与实践检验的科学理论,才是深化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支点。
一、马克思主要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关于产权理论的论述,有如下主要内容。
1.产权的本质
产权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认为,产权虽然从现象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物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在“鲁滨逊”那样的社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在人与人相互之间发生关系的社会里才有实际意义。所以,产权实质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非像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而是首先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在生产过程中,围绕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以及产品的分配方式等问题,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形成特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即所有制,它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认为,人们对物的占有具有排他性质,所有占有关系是产权关系的最初表现形态。这种占有关系确定物的归属主体。他指出:“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可见,产权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所有权。
2.产权是一组权利
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考察了资本主义以前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三种财产权形态后,提出产权关系的内容是由所有制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来决定。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是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法定权利,包含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等一系列权利。其中所有权指财产权利的排他性所有,是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指实际使用财产进行生产活动的权利;支配权指主体对可进行生产活动的客体(财产、资本)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权;使用权是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由所有人行使或消费产权物资的权能;收益权是对支配的物资享受其利益的索取权;经营权指经营主体掌握对所经营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继承权是指产权所有人死亡后,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或依其遗嘱制定,将其遗产赠给继承人以外的受赠人,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依法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权利。
3.所有制、所有权及产权的关系
马克思对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概念没有明确陈述,但是可以从对其经济理论的整体把握上去理解。所有制是经济范畴,是一种经济存在,而且是再生产各个领域中各种物质资料,特别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所有权主要回答物或其他资源的归属问题,以及根据其运用要求获取应有的经济利益。它是法律范畴,是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权利。“产权”则不同,这一概念的主体不是财产归谁所有,而是指运用资源所有权的“权利”。
可见,所有制是产权的经济表现,它是特有生产阶段、特有分工结构下形成的特定利益分配格局。它的基础和核心部分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其他权利和利益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展开的。所有权是产权的法律形态。它是特定的所有制结构在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反映,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从二者的关系看,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制的变动决定所有权的变动。
4.产权的权能结构
马克思对产权各项权利统一与分离的考察是其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产权的多种权利之间既可统一,又可以分离。产权统一的表现形态有:一是原始公社时期,公社全体成员既是财产的所有者,也是财产的占有者;二是个体小生产者,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三是以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如奴隶制社会经济。
产权分离的表现形态有:一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亚细亚公社土地公有制是一个典型形态。土地被较大的公社世袭所有,不属于较小公社或个人,他们只是使用者;资本主义阶段,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地主,但资本家通过支付地租获得土地的经营权。二是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劳动力与活劳动分离的状况下,所有权归工人,使用权归雇佣资本家。三是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如借贷资本和股份公司产权关系中,资本实行两权分离,借贷资本所有权归借贷资本家,使用权归执行职能资本家;股份公司的股份资本所有权归股东,而股份资本经营管理权则由经理掌握。
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的产权本质理论,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理论,产权权能结构理论,都是经过历史验证的科学原理,是我们研究问题的指标,为我们解决公有制社会产权问题指引了方向。
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问题上,马克思提出要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是要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要消灭私有制。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并不是要否定其他产权制度,而是指在坚持主体所有制性质和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的条件下,应该适时改变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以适应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
我国国企改革的核心是对国家公有财产制度的改革,目的是转换机制,制度创新。改革发展至今,国有企业在经济布局、经营效率、产权配置和流转、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经济控制力等诸多方面仍然有待完善。再者,各经济利益相关主体的财产权利界定与维护等问题也亟待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与解决,都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息息相关。
马克思关于产权的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学说,体现了对立统一的辩证法,为我们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具体路径,即按照权利既分离又统一的原则而不是转向私有化来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对财产关系进行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改革和调整;是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矛盾,避免对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无端干预或者对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变相侵蚀倾向;这种两权分离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就其统一性而言,其意义就是必须保证而不是弱化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
三、发展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来指导国企产权制度改革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博大精深,为经济制度改革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方法,尤其是其关于产权分离的思想能够解决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问题。但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在于说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对具体产权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所以我们应该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产权理论来指导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合理界定产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以马克思的产权权能结构理论,合理界定产权就是要对产权这一权利束中的各项权能都作以界定。当各部分权能都界定明晰了,才能实现各产权主体在责、权、利上的统一,继而强化对不同权利主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各部分产权主体通过比较成本与收益来选择实施路径,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促进资源自由流动,产权合理交易,提高资源有效配置。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所有权界定清晰,但经营权界定却并不清晰,以致企业的产权也难以清晰的界定。同时,产权的界定不但要清晰还要合理。进行产权改革,就是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效率原则,对产权进行合理的界定。产权界定合理还要保障能够自由流转,不然就难以实现经济资源的互相调配,不能够把资源从低效益的产权主体撤出,转向高效益的产权主体,那么资源价值就得不到最大化发挥,也就无法进行优化配置了。这种认识对于我国的产权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
2.进行权能分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马克思关于财产权能分离的思想,可以用来指导当前我国产权权利分离等改革工作。科学运用合理有效的分解财产权能,形成权利与财产,即法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这符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积极发展,全面探索多种企业合作经营,研究各主体产权关系,以构建公有制多样化运营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巩固发展国有经济。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其责权有限的独特性,在企业的筹资融资,分散风险方面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我们要继续发展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探讨符合中国国情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3.推进股权多样化,建立市场体系
马克思认为,股份制是私人“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也就是私有制转向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过程中的“过渡点”。可见,股份制作为企业资本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不是与公有制相对抗,而是对抵结合的,社会主义完全可以利用股份制来促进公有制的发展和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多元化有利于推动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有效运转,较大程度地盘活固有资本,有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所以,我们应该把推进股权多元化作为我国企业产权改革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充分发展国有企业股权的多样化,为国有企业大力引入非国有资本,要鼓励互助参股,开展合作、合资经营,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鼓励资本流动,产权重组,建立一套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何秉孟.产权理论与国企改革——兼评科斯产权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吴易风,关雪凌.产权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陈建兵.国内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研究综述[J].云梦学刊,2007,(5).
4.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篇四
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实施产权制度转换和职工身份置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年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推进国企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出租汽车服务部成立于1998年,为独立股份制企业。全县所有出租车挂靠在该企业经营管理,由道路运输服务站全体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在组建出租汽车服务站时,由于资金不足,经全体职工协商决定集资组建,集资款作为组建服务部的入股金,至今未产生赢利。现有挂靠出租车98台,每月每台收取管理费150元。
(一)职工情况:
企业职工总数12人,其中:在职5人、请长假3人、挂编1人、临时工3人;正式职工40岁以上的有4人,30-40岁的有5人;大专的有5人,中专的有3人,初中的有1人。
(二)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9年8月底)
1、资产总额67042.66元,其中固定资产11700.00元、流动资产55342.66元;
2、负债总额393525.96元。其中:社保258088.26元、医保80419.58元、职工集资款14500.00元、补发工资6510.00元、其他债务34008.12元。
二、职工身份置换
(一)职工安置类型
根据**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推进国企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经职工本人申请,确定安置类型如下:
身份安置:12人(正式工9人、临时工3人)。
(二)职工身份安置总成本
按市处规定,测算正式职工身份安置一次性补偿费计算标准为年工龄1130元,临时工为年工龄发放一个月工资。职工身份置换总成本为 557329.84元,其中:
1、买断工龄一次性补偿费185812元(不含3位临时工;截止2009年8 月份);
2、欠社保、医疗保险338507.84元;
3、欠职工集资款(股金)14500.00元(红利);
4、欠职工补发工资6510.00元;
5、生活费(1人):12000元。
(三)职工身份置换资金来源:
置换资金主要来源于买断工龄一次性补偿费、职工集资款(股金)、职工补发工资,不足部分在企业资产重组或股权收益中弥补。
1、买断工龄一次性补偿费185812元;
2、职工集资款(股金)14500元;
3、职工补发工资6510.00元;
4、不足部分,采取配置股权在企业资产重组收益或股权收益中弥补。
(四)置换兑现办法:
如果资产重组收益或股权收益能如期到位,可一次性支付职工身份置换现金。
如不能及时到位的,即按以下顺序支付:
1、补缴所欠社保、医疗保险338507.84元;
2、企业重组后未参股的人员的身份置换费元;
3、其他债务由重组企业分三年偿还。
三、企业重组方案
(一)业务重组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如国家没有新的出租车政策出台,继续采取车辆挂靠的形式经营管理。
(二)重组方式
职工身份置换后,采取职工参股的形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金按照原企业的债务、职工身份置换资金及组建新公司所需资金等来确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其他
1、由于本企业改制成本较高,欠社保、医疗保险数额较大,请求适当调减。
2、本方案经企业职工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处企业改制小组批准实施。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县道路运输服务站改制的申请报告
**县道路运输服务站成立于1992年,下设出租汽车服务部,全县所有出租车挂靠在该企业经营管理。近年来逐步建立了一些管理制度,但还有些制度不健全,部分制度不能落实到位,给出租车业户和企业管理造成了很大的经营风险,安全隐患存在严重。我站每月的经营收入来源为出租车管理费,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难以承担事故的赔偿。
我站现有职工12人,现在唯一的经济来源为出租车管理费,难以维护日常支出,严重存在“吃大锅饭”的思想,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现只有通过企业改制,改变企业的管理机制,更新观念,把企业做大做强。
根据**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推进国企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站的实际,认为我站改革条件已基本具备。请求市处能派工作组进驻我站全面指导,加大力度,推进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复!
**县道路运输服务站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县道路运输服务站改制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
(2009年9月1日会议通过)
根据**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推进国企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经驻我站改制工作组和道路运输服务站改制领导小组会议决定2009年9月1日召开服务站企业改制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县道路运输服务站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会议应到12人,实到8人,符合法定规定。经与会代表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县道路运输服务站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并报市运管处批准后实施。
**县道路运输服务站
5.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篇五
实
施
方
案
为稳步推进我镇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成委发[2008]1号文件精神和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市委、市政府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大举措;是提高统筹推进“三个集中”的客观要求;是加强耕地保护的有效手段;是依法维护农民利益的充分体现;是提高农村市场化程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通过此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帮助村组和农民摸清家底、理清产权关系,通过确权、颁证等方式,进一步明晰相关权属,理清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关系,通过依法流转,切实保障集体和个人的权益,使农村产权流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证可据,农民的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域成都”理念和市委1号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深入实施以“35223”为核心的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发展思路,把握改革的市场化基本取向“还权赋能”根本要求,大胆创新,积极推进,真正还权于民,让利于民,逐步实现农村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着力破除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领域的体制障碍,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全县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提供试点经验,为争创全县推进城乡一体化样板镇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将尊重农民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农民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和利益攸关者,也是最大受益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各项权利,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二是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创新机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职能。通过召开村民小组议事会和村民大会,把群众的事情交给群众来处理,真正做到“还权赋能”。
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每户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政策,不得简单以三分之二多数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每项改革的实施必须透明。否则,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影响改革的推进。
四是坚持“五改”联动。五项改革,必须统筹兼顾,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四、实施范围
在镇官塘村、火石岩村、钓鱼嘴村、秦皇寺村、凉风顶村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包括五个方面: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
五、实施计划
第一阶段:准备培训阶段(2008年8月12日——9月20日)。健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报批各村实施方案;对镇、村相关负责人、参加改革试点的工作人员(各村村支部书记、村文书)进行培训。
2008年9月10日,召开xxx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暨培训会。
(责任人:xxxxx)
2008年9月12日——2008年9月22日,召开各村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党代表会议、院坝会议,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法规。
(责任人:xxxxxx)9月22日,各村上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名单。(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驻村干部)
2008年9月23日——2008年9月26日,召开各村民小组产权制度改革动员会,选举村民小组议事会并公示,确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人员并公示,确定议事会成员联系户名单并公示。以村为单位建立耕地保护农会,各村民小组建立耕地保护农会分会。
(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驻村干部、村民小组长)2008年9月27日,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开展入户问卷调查,收集梳理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和问题。
(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驻村干部、村民小组长)2008年9月28日对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工作组成员进行集中培训。
(责任人:xxxxxx)
2008年9月29日,各村民小组召开议事会议定本组确权方案草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村委会审批,同时报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向村民公示。
(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驻村干部、村民小组长)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10月8日——2008年10月23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制定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确权的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
2008年10月23日——2008年10月29日,对各类统计数据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
各村民小组收集办证所需资料:户主声明书、办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
(责任人:xxxxx)
第三阶段:确权颁证阶段(2008年11月10日——2008年11月25日)。在全镇开展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流转的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2008年11月10日——2008年11月17日,制作各类权证、耕保金卡、社保卡。
(责任人:国土局、房管局、农发局、社保局)2008年11月18日——2008年11月25日,颁证。2008年11月18日召开全镇产权制度改革颁证大会。
(责任人:xxxxxx)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11月26日——2008年11月30日)。回顾总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验,对所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建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机构。
1、成立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任常务副组长,负责改革试点的决策和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文秘信息组、信访维稳组、问题调研组、驻村工作组、监督检查组。
2、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
(二)建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三会”制度。即: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参会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专项听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二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镇、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人员参加。原则上第周召开一次,小结上周工作,安排下周工作,并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三是不定期召开专项工作推进协调会议。由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协调推进试点工作。
二是建立党政领导和驻村干部对口指导工作制度。党委委员、副镇长xxx对口指导xxx村;党委委员、副镇长xxxx对口指导xxxx村;党委委员、副镇长xxxx对口指导xxxx村,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xxxx对口指导xxxx村,党委委员、副镇长xxxx对口指导xxxx村。驻村干部负责指导联系所驻村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三是建立“两报”制度。即:每周一简报、半月一汇报。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情况收集汇总后,形成简报报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两次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是建立培训机制。建立镇、村、组三级培训机制,分别对镇、村负责人和工作组(队)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进行培训,各村建立农民夜校,对农民进行政策、法规培训,让各级干部群众真正把握改革的政策、要求、重点和方法。
6.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温江探索” 篇六
(2008-12-1
2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四川成都市温江区自今年2月被列为全市首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区县以来,在坚持和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还权赋能”,让产权明晰、要素流动,实现农村土地、房屋资本化,逐步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要素流动”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并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产业可持续发展、农民可持续增收和农村可持续繁荣。
“五证一卡” 还权于民,还利于民
“五证一卡”即集体土地所有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耕地保护卡。为确保确权颁证工作顺利进行,温江区成立了由区委书记挂帅、区长总体负责的区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的确权工作分解为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确权登记、公示发证4个阶段,认真把握好方案制订、村组公示、公告发证3个关键环节。
在抓好国土、农发、房管、花卉园林等职能部门以及试点镇街产权“操盘手”专业培训的基础上,温江区组建宣传动员组,深入各村(居)民小组,采取召开党小组长座谈会、村民代表座谈会、院坝会、逐一走访农户等形式,宣讲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精神和政策。为把改革的主动权和决策权交给群众,试点各村(居)组成立了村民代表议事会,具体处理产权改革相关事务及纠纷。在万春镇某社区小组,村民要求颁证的愿望很强烈,但组长工作不力,村民便自发组织起来,用投票方式罢免了组长的职务。今年4月22日,温江区首个确权颁证仪式在寿安镇东岳社区活动中心举行。到10月初,全区已领取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达1.8万余户,全区范围内的确权颁证工作预计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五证一卡”的颁发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真正“还权于民”的重要标志。率先建成流转服务中心,第一单抵押贷款“温江造”确权后,如何把手中的“本本”转变为资本,进行市场化运作?温江区坚持市场化取向,搭建农村产权流转
平台,创新金融服务手段,以建立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推动农村产权合理流转。
今年5月31日,温江区成立了成都市第一家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积极为农村房屋、林权等产权交易提供评估、担保、抵押、保险、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6月13日,温江区公平街道办刘光福、永盛镇罗正中、和盛镇杨建彬3户农民在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了成都市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以来第一单房屋所有权、林权抵押融资业务。刘光福说:“以前我明知自己的房子值钱,就是贷不了款。现在办了房产证后,就可以在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了。”
为使农村产权与金融资本实现有效对接,温江区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成立区商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构建农村产权流转抵押还款风险保障机制。在吸收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温江坚持以组为单位,对资产和土地进行股份股权量化,对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按1元1股、集体土地收益权按0.01亩1股量化到人,由农民持股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市场需要就近或跨区域、跨层级组建股份经济合作联社,形成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运作机制。
网格化管理将耕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地块
很多学者担心,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地方政府可能会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肆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进而加剧耕地短缺矛盾。温江区充分考虑了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此类风险,把保护耕地确立为改革的核心,运用网格化管理,将耕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地块。
按照国家土地调查规程,全区统一按1︰500比例尺,对试点区域进行调查测量并制图,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利用现状和分类土地面积。区国土局与承担耕保责任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对耕保地块、地类、面积、补贴资金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6月15日,全区已完成对寿安、万春、和盛、公平等镇街29个组的耕地保护面积调查确认工作,确认一类、二类耕地面积共4735.07亩,确认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3050户。
为充分保障承担耕保责任农户的权益,温江区根据全区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将耕地分为一类、二类耕地,分类别予以保护和补贴,并设立耕保基金专户,由区政府垫付耕保基金62万余元,主要用于承担耕保责任的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补贴。
早抓配套,城乡多种改革齐头并进
为避免农村产权改革“单兵突进”可能造成的“脱节”和“短板”现象,温江区在改革中深化“大统筹”理念,及早运筹了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城乡社会保障和就业、完善基层治理机制等为重点的综合配套改革。
按照“靠近城市、靠近城镇、靠近产业集中发展区”的原则,分城镇型、集镇型、独立型三种类型进一步优化全区农村新型社区规划,构建城乡一体的基层公共服务组织体系,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逐步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参与机制。
取消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身份限制,允许从业年龄阶段的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保险,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项目业主共担、政府适当补助的多方资金筹集机制,减轻农村居民缴费压力,将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孤老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养老保障范围;在镇街、社区建立劳务派遣合作社,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创业的扶持,签订3年以上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的农民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7.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措施探析 篇七
关键词: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改革成果
0 引言
目前,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其影响和对经济社会的生态效益也已初步显现,明晰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权证基本发放到了林农手中。进一步理顺了林业产权关系,激活了林业发展机制,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大幅度降低了林业税费,减轻了林农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维护了农村稳定,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巩固和发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就必须逐步建立保护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促进林农增收的长效机制,就必须继续推进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确保配套改革象主体改革一样有序平稳地推进。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同等重要,如果配套改革不搞好,我们整个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可能前功尽弃。
1 大力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将山林分给农户后,是要调动最广大群众培育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加大植树造林力度,将劳力、资金投向自己的山上,给自己建金山银山,给国家、社会、子孙后代留绿水青山。
(1)要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的力度。部分地区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经常接到群众举报,各地森林公安、林业执法人员虽然保持高压态势,但一些不法分子仍然利益熏心,大肆采伐林木,造成了一定范围内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对此,我们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保持清醒头脑。保护森林资源,打击乱砍滥伐,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到位,宣传到千家万户,不要使老百姓造成乱砍滥伐了、违法了还不知道。其次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乱砍滥伐的发现一起,严厉打击一起,对一些苗头现象要坚持露头就打。再次就是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必须坚定不移地禁止砍伐。保护森林资源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做到一方面要堵,一方面要疏。源头上要如何堵呢?对吃木头的小型加工企业要坚决关闭,特别是吃杂木的小型木材加工企业坚定不移地关掉,对烧木炭的坚决制止,烧木炭是最破坏林子的,还有就是用木材生产香菇要禁止,同时,对重点风景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改烧沼气,不能再烧木材了。林业产权改革还要有一个疏的渠道,要给农民看得到的实惠,要按上级的规定,采伐指标坚决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毛竹达到采伐年限的要让群众采伐。在林权制度改革让利于民的工作中,要让林农切切实实得到好处、实惠。再次是探索森林资源转让运行机制。摸清辖区内森林资源转让的市场潜力,在指导集体林资源转让和林农小规模森林资源转让的工作中,探索两类型森林资源转让的监督方法,规范森林资源转让的操作,搭建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完善信息发布、资料审核、组织竞价、交易签证、组织交割功能,实现辖区内森林资源转让公开挂牌、公正转让,为全市森林资源转让提供操作细则。
(2)构建新型护林体系。如鹰潭市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70人,人均管理森林面积2855.7hm2,仅靠这个部门力量要把森林资源管理搞好远远不够,必须紧紧依靠乡(镇)、村、组各级组织力量和林农自发性林业“三防”协会,建立新的管护体系。在形式上,可利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固定小班资源,按照“工作站人员———监管员———护林员———固定小班”的框架建立管护体系,每个工作站管几个监管员,每个监管员管几个护林员,每个护林员管几个固定小班,固定小班林业经营活动由护林员逐级反馈,提高信息量和管理覆盖面。在组织架构上,可由政府统一组织护林和林农“三防”协会自主护林相结合,共同构建全方位的护林网络。
(3)加强林业执法建设。(1)注重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群众特别是林业经营者懂法、知法、守法。(2)注重打击,林业公安、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业法律法规,纠正“放水养鱼”、“雁过拔毛”、“内松外紧”等错误行为,严禁以罚代法、以罚代刑。(3)注重综合执法,改革现行林业多重执法、职能交叉、重权轻责、权责脱节、人员臃肿、执法不到位的执法体系,对林业执法资源进行整合,组建综合执法组织,提高林业执法效率。
(4)推进森林资源保护措施的创新。一是完善林业执法队伍。以定编进财政为工作重点,全力解决基层林业工作站,基层木材检查站人员经费进财政,解决林业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以增强林业执法队伍的战斗力。二是推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分配制度的改革。满足林农对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迫切愿望,体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生产计划指标直接分配给林农,推行林木采伐两榜公示制。三是推行林业综合执法。整合林业执法力量,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增强执法效果。四是强化林地征占用管理。每年坚持开展一次征占用林地大检查,把宣传林业法规与打击违法犯罪结合起来,提高全社会保护林地和依法使用林地的自觉性。
(5)建立反应灵敏的森林资源保护动态监测网络。参照统计调查的方式,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动态监测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反馈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最新动态,以便管理机构果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2 切实维护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维护林业产权的长期稳定,使林农吃下定心丸,敢于投资林业,勇于建设林业,并从林业建设中获取收益,增加收入。其次,要坚决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把林权证作为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再次,要切实巩固林业税费改革成果,建立林农减负的长效机制,高度关注涉林收费和林农减负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防止林农负担反弹。对此,各地、各部门不能搞政策变通,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维护改革的严肃性,保持政令畅通,绝不能以各种理由乱开口子,搞乱收费,加重林农负担。第四,要放活林业经营。森林作为一种资源,既要看重其社会属性,也要发挥其商品属性。否则,林业产业就无从发展,也会挫伤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在加强对公益林管理的同时,对商品林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打破木竹垄断经营,确保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产销见面,价格随行就市,真正使经营权放活。第五要完善流转机制,积极引导林农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自愿、有序”流转森林,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统一管理。积极引导林农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不要急于流转山林;确需流转的,要引导其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损害林农利益。具体要做好以下三点:
(1)尽快抓紧完成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是配套改革的“龙头工程”,是集中展现林业部门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窗口”,是观察林业生产要素流动和林农经营心态的“晴雨表”,必须咬定目标,坚持不懈的抓好。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要做到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选择合适的建设场所,配套先进的工作设备,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扩大交易的范围和数量。重点要抓好各类林产品专业市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完善相关市场规则,制定林业产权交易、森林资源评估、木竹检量、林权档案查询等四项收费标准工作。
(2)组建林业科技服务中心。以乡(镇)林业工作站、乡(镇)林业技术人员为基本力量,成立林业科技服务中心,属县(市)林业科技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在县(市)林业科技服务中心的总体框架内,开展森林资源评估信息采集、木材检量、林产品信息提供、林业生产技术指导、林业科学技术服务等工作,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3)推动林业小额贷款。组织协调试点乡(镇)加强与农村信合社合作,按照省信合社与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与信合社签订林业贷款合作协议,积极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工作,总结摸索林权证抵押贷款工作经验,年底形成林权证抵押贷款操作办法。
3 不断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
对林业生态建设要逐步完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责、权、利相统一的公益林投资体制,对从生态效益中直接受益的旅游、水电、山区开发等单位,要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以及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对林业产业建设,要建立以政府政策为引导,非公有制投资为主体的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向林业流动,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森林培育、林产品加工和非木质资源开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部门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低息、贴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加大对林业的小额信贷支持力度,抓紧制定出台林权证抵押贷款实施意见及操作管理办法,启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林权抵押贷款模式。
4 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
(1)鼓励森林资源适度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森林资源适度有序向林业大户、经营能手流转,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资林业,促使林业投资规模化、集约化。为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农民贱买山林,防止山林过度流转造成农民失地,规范交易行为,集体、个人所有或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须征得所在乡镇政府同意,所有林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林和集体林必须进交易中心公开拍卖,鼓励个人所有或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实行公开拍卖。引导农民出让转让森林资源部分股份,农民出让转让的森林资源面积不得超过其经营面积的50%。森林资源流转后必须到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凡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分配木材生产计划。
(2)建立林业发展基金。到2010年,县财政每年筹措50万元建立林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社会造林苗木补助、项目造林工作经费和公路两旁林相改造。
(3)建立林权证抵押贷款制度。加快构建林业信贷平台,鼓励驻县金融部门加大对林农的信贷力度。推行评级授信制度,驻县金融部门和县林业主管部门抓紧联合制定《铜鼓县林农评级授信管理办法》,实行区别授信制,建立林农信用等级档案,提供分类服务,对信用好、实力强、等级高的林农实行利率优惠、优先贷款;继续完善“林农欢”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简化林权抵押贷款手续;推行林农联保贷款;鼓励在林业“三防”协会基础上组建林业合作社,形成信用共同体,按林农申请直接贷款。
(4)建立林业担保制度。为满足林农生产资金需求,由政府牵头,吸纳龙头企业或林业经营大户,共同建立林业担保基金,加入担保基金的龙头企业、经营大户享有组织权责。林业担保基金首期注入100万元,按倍增原则提供相关信贷服务,支持农民贷款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5)建立森林保险制度。为增强农民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县有关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的保险业务,并不断拓展其它林业保险业务。
5 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对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的领导,使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1)摆上重要位置,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主动把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通盘考虑、统筹规划。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重视和抓好配套改革工作,经常听汇报,抓调度,认真研究和解决配套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建立领导责任制,落实人员分工和工作责任,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的组织机构仍然是各级林改领导小组,机构不能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经费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参谋作用,做到工作有人抓,责任能落实,确保配套改革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2)坚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林权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抓好林改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林改的各项政策,自觉服从林改的总体安排,积极配合搞好改革,形成林改工作合力。要从维护林农的切身利益出发,坚持还权于民、让利于民,决不能搞政策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与民争利。
(3)加强调查研究,推动林改不断深入。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探索性的事业,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正在逐渐显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光靠一般性的号召和原则性指导是不行的,光照搬别人的做法也不一定管用,必须到改革实践中去找答案、想办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林区,深入林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研究应对措施,保证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6 结束语
实施配套改革,是林权制度改革切实取得成效的保障。林权制度改革只是解决了林业产权这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还需要开展一系列的配套改革为其保驾护航。只有以林权制度改革为中心,积极开展相关配套改革,才能有效解决改革中存在的林地林木流转、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生态公益林保护、林业规模经营等各种问题,才能推动改革健康有序进行,提高改革成效。开展相关配套改革,不断优化林业发展环境,还权于民,让利于民,形成了全社会办林业的格局,促进了森林资源总量的壮大和质量的提高,增加了林业经营收入。主体改革的完成仅是林改工作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要巩固和拓展林业改革的成果,关键是要做好林业产权改革后的一系列配套改革,并且把这些在实践上证明有效的配套改革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使之能持久起作用。
参考文献
[1]叶善文.林改后集体森林资源管理改革的探讨[J].中国林业经济,2007,(3).
[2]张正.南平市集体林产权改革成效分析[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7.
8.土地制度改革本质在于完善产权 篇八
所谓土地制度改革,本质上是完善产权制度的过程。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规定的产权结构规定,其所有权在集体,经营权及相关的收益权在农户,但实际上,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有严格管制。
首先,无论是使用权人还是所有权人,都无法主动提出邀约并自由转让土地所有权,只能被动依赖于政府单方面发起的征收,农村土地才能上市成为建设用地。而征收也并非市场行为,地方政府只按“最高不得超过所占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的标准进行补偿,在城市地价高企的背景下,政府转手就能以补偿价9倍以上的土地出让价转售给开发商。
其次,土地的用途也受到严格管制。已有的一些土地流转的试点,也明确规定“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这意味着,即便使用权人可以绕开地方政府,通过更加主动的有偿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但相关土地依然只能在农村部门内部发挥作用,无法带来跨部门资源配置的超额收益。
土地制度改革的症结在于,土地产权属性及用途变更而产生的巨额级差地租如何分配。
一方面,市场将土地与房产的真实价值不断展示出来,让农村权益人越来越看清自己手中土地的潜在价值,而不愿被低价剥夺土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收入已经高度依赖于级差地租的摄取,一些地方甚至不惜放任強拆现象,造成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矛盾日益尖锐。
三中全会之后,安徽省政府迅速作出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其中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表明“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相当于在用途方面放松了部分管制;而“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则意味着在产权转移和上市等方面也将具备更大的灵活性。
这些试点都是边际上突破原有制度的有益尝试。
纵观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大势,土地要素不可能持久独立于市场配置机制之外。
未来土地制度的改革,势必要从特定部门一言而定,逐步转向更多兼顾所有利益主体的诉求来协商而定,让市场机制来决定巨额级差地租在土地产权所有者集体、让渡经营与使用权益的农户、提供公共基础设施与服务的公共部门、开发土地的企业、受到开发项目影响的其他市民等之间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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