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社区矫正

2024-09-15

外国社区矫正(通用8篇)

1.外国社区矫正 篇一

社区矫正论文: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中文摘要】社区矫正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但在我国却是个新兴事物,处于起步阶段。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我国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本文选择这一现实热点议题,旨在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两个视角对国外和我国的社区矫正作一介绍与论述,运用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渐进地对社区矫正制度予以描述和分析,并重点通过对济南市试点的实务研究,总结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探索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想与建议。本文除结语部分以外,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社区矫正的属性和作用,从社区矫正的定义入手,首先论述了国内外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内容,并对这些定义内容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阐述了社区矫正的特征以及重点分析了社区矫正的作用。第二章是我国社区矫正的引入和嬗变,笔者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发展进行了分析概括,并对社区矫正制度引入我国的过程和发展进行了全面汇总。第三章是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分析,将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归纳为六个方面:

矫正主体的权责不一致、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制度适用范围较小、矫正工作常常流于形式化、矫正组织网络不健全、社区矫正的认同度较低。第四章是社区矫正的改进对策,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四点:加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建设、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健全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提高矫正管理措施的科学性。

【英文摘要】Community Correction sentence in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has become a major means of implementation, but in our country, it was a new thing, at the initial stage.Community Corrections Correction with imprisonment penalty corresponding to means of implementation, is to meet the

condition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offenders placed in the community, by special state organs and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in social groups, and community volunteers with the assistance of the decision, ruling or decision within the time limit set, correct the criminal mind and behavior habits, and promote their successful return to society the

implementation of activities of non-custodial sentence.July 2003,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Ministry of Justice jointly issued the “pilot project on community correction notice,” Community

Corrections in China began experimental work.This choice of

this real hot topic, aimed at the theoretical level and

practical leve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oth foreign and China as an introduction to community corrections and discussion of the use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theory with practice and other methods, progressively be described on,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and analysis, and focus on practical pilot study in Jinan City, summed up the ongoing work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experience and problems, explore to reform and improve the idea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and suggestions, In addition to some conclusion other than this article, divided into four sections.The first chapter is the properties and rol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starting from the defini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first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content on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s, and the content of these definitions are summarized and analyzed, and describ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and analyzed a community correction role.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introduc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and Change, the author of the emergenc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of broad,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rocess and development of a comprehensive summary.The third chapter is a problem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will present the problem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summarized into six aspects:correct inconsistent with the main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the qualit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is not high,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for a smaller range, corrected work is often a mere formality, correct

organizational network is not perfect, low degree of

recogni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The fourth chapter is the improvemen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strategies on how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improve our community corrections system,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and suggestions, including four points:the main building to strengthen law enforcement

community corrections, community corrections expansion of the scope and improve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to improve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corrective management measures.【关键词】社区矫正 问题 对策

【英文关键词】Community CorrectionsProblemStrategy

【目录】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8-9ABSTRACT9-10绪论11-13论文摘要1 社区矫正的属

1.2 社区矫正性和作用13-221.1 社区矫正的定义1

3的特征13-17

414-1

515-161.2.1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1.2.2 社区矫正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与广泛性1.2.3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特定类型的罪犯1.2.4 社区矫正的地点是在社区中16-171.2.5

1.3 社区矫正的过程是对犯罪人的控制、教育、改造与帮助17

社区矫正的作用17-20

17-191.3.1 具有明显的社会价值19-201.3.2 具有突出的效益价值1.4 社区矫正的意义20-222 我国社区矫正的引入与嬗变22-26

3.1 矫正主体的权责不一致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26-33

26-283.2 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283.3 社区矫正制度适用范围较小28-29

29-313.4 社区矫正工作常常流于形式化3.6 社区3.5 社区矫正组织网络不健全31-32

32-334 社区矫正的改进对策矫正的认同度较低

33-414.1 加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建设33-364.1.1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33-34

络34-35

35-364.1.2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网4.1.3 增加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利4.2 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36-374.3 健全社区矫正管理制度37-39

39-41

44-45

4.4 提高矫正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参考文献42-44致谢结束语41-42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45

2.外国社区矫正 篇二

一、《实施办法》解决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的若干问题

(一) 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

《刑法修正案 (八) 》将刑法中原来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刑、考察缓刑犯、监督假释犯的规定全部删除, 而统一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刑法修正案 (八) 》只是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 而并没有指明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了“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主体, 但并没有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真正成为社区矫正的牵头机关。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充足的物质、人员保障为基础。因此, 《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做出了规定。规定中提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 (居) 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即我国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三股力量, 分别是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8年的实践表明, 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职责, 更重要的是基层社区的组织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 确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阶段, 其适用对象为“五种罪犯”, 即被判处管制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宣告缓刑者、获准假释者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者。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 》中, 就出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不再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 而是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也出现了关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 (八) 》施行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 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做出规定。对此,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 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合理的, 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要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 也不是法定的社区矫正对象, 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参加部分社区矫正活动也是可行的。

(三) 确立了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人格调查制度, 是指在法院判刑前, 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 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 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 为法庭定罪量刑和判后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的一种制度。

《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 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 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要求刑罚社会化, 所以在宣布缓刑、裁定假释的时候, 要考虑对其宣告缓刑或裁定假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因为这些被判处刑罚的人回到社区以后, 除了他自己能够不再去危害社会, 还要顾及到社会接不接受、社区容不容纳的问题, 他会不会给社区的稳定造成影响, 这都需要做出评估。

(四) 对社会适应性帮扶作出了规定

社区矫正的意义就是让矫正对象克服巨大的心理压力, 重新走向社会, 所以就需要矫正工作方式和矫正对象的管理方式不断人性化的创新。矫正工作的形式不外乎有三种:第一, 对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第二, 组织公益劳动, 培养劳动情操;第三, 加强职业培训, 提供就业指导。从目前的试点工作情况来, 仅仅依靠说服教育、公益劳动显然不够让矫正对象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也就谈不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了。

《实施办法》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 促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

从目前社区矫正实践看, 社会适应性帮扶主要包括落实承包田、落实社会保障、建立过渡性帮扶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调解家庭矛盾, 协调邻里关系、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就学等。

二、《实施办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主管机关的地位事实上已经形成, 但《实施办法》的效力层级较低, 不符合《立法法》第8条关于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仍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以便各部门之间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实现执法统一、保障执法公正。

而且《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这就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只有管理权, 并没有对其赋予处罚权。

(二) 判决前的人格调查程序存在问题

人格调查, 即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调查, 是法官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依据。如前文所述, 《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既可以自行调查, 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笔者认为, 考虑到社区矫正适用与执行的衔接以及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情况, 审前调查评估的主体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 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参与调查, 仅在确有必要时才可自行调查。

(三) 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实施办法》中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 修复社会关系, 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服务本质是通过服务, 让矫正对象增强劳动意识, 服务社会, 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让他们意识到自己还是社会中的一员。但从目前试行结果来看, 社区服务仅仅流于形式, 好多矫正对象总是以事假病假来规避劳动, 拒绝劳动。有些矫正对象在劳动中也并不积极, 经常敷衍了事, 加之, 服务的地点有时也难以确定, 好多社区和单位一听是服刑犯的到来, 纷纷表示予以拒绝。我国目前的《刑法》也没有社区服务刑的规定, 这使社区服务的展开变得困难重重。

(四) 社区矫正撤销制度不完善

《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实施办法》已将矫正对象处遇方式的建议权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转变成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但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这一条款的规定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

三、我国实施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 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法律地位

《刑法修正案 (八) 》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 所以, 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机构, 使其获得进行社区矫正的合法身份。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 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 但笔者明显认为此规定过于笼统。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指我国哪些机关, 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在司法实践中, 还是难予操作的。因此, 笔者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 社区矫正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具体实践中,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可考虑在我国司法部设置刑罚执行总局, 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执行局。前者负责监禁刑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和死刑, 后者在省、市、县设立相应机构负责非监禁刑的执行。这样设置既做到了非监禁性和监禁刑内在统一联系, 又符合刑罚统一性的要求。

(二) 完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至少有三个问题应在法律中规定, 即人格调查的主体、人格调查的程序、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监督。

首先, 人格调查的工作应由基层司法所来承担, 因为他承担着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帮教工作。被调查对象如果被判处社区刑罚, 先前的调查工作则为随后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便于矫正机构有的放矢地提出矫正方案。其次, 人格调查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 主要是调查犯罪人以前是否存在犯罪与违法经历。二是对于犯罪人的社会调查, 主要是犯罪人的社会关系及其周围的社会环境。调查时应做好相关记录, 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最后对人格调查的监督, 主要靠接下来的社区矫正听证程序来实现, 即调查报告要经过相关人员, 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社区群众、被害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被告人本人的质证、举证与辩论。

(三) 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

在《实施办法》未实施之前, 公益劳动却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矫正措施。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 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而《实施办法》中也第一次提出了“社区服务”这个概念。社区服务刑没有把罪犯与社区隔离, 而是把罪犯置于社区内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矫治, 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 尚未有独立的社区服务刑, 所以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并没有对社区服务有具体的方案。

笔者认为, 我国可以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附加刑, 因为这样适用起来就非常灵活, 既可以独立适用, 也可以附加适用。

(四) 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效缓解社会冲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应当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为更好地体现刑罚执行性质, 应逐步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队伍, 即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 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应配备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 其素质应具有高于公安警察和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 任职条件和考评体系可以参照公安警察进行。

摘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规范了社区矫正在适用、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现实意义的指导。我们应该顺势而为, 继续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进程。文章从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法律地位、完善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构建。

关键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完善途径

参考文献

[1]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中国检察官, 2012, (2) .

[2]田兴洪, 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 (八) 〉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甘肃社会科学, 2011, (3) .

3.外国社区矫正 篇三

[关键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完善途径

2012年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任务要求,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在总结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总结提炼,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办法》解决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的若干问题

(一)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中原来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刑、考察缓刑犯、监督假释犯的规定全部删除,而统一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而并没有指明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了“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主体,但并没有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真正成为社区矫正的牵头机关。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充足的物质、人员保障为基础。因此,《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做出了规定。规定中提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即我国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三股力量,分别是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8年的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基层社区的组织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确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阶段,其适用对象为“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宣告缓刑者、获准假释者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者。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出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不再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而是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出现了关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及2012年《刑事訴讼法》修订后,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做出规定。对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要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也不是法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参加部分社区矫正活动也是可行的。

(三)确立了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为法庭定罪量刑和判后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的一种制度。

《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要求刑罚社会化,所以在宣布缓刑、裁定假释的时候,要考虑对其宣告缓刑或裁定假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因为这些被判处刑罚的人回到社区以后,除了他自己能够不再去危害社会,还要顾及到社会接不接受、社区容不容纳的问题,他会不会给社区的稳定造成影响,这都需要做出评估。

(四)对社会适应性帮扶作出了规定

社区矫正的意义就是让矫正对象克服巨大的心理压力,重新走向社会,所以就需要矫正工作方式和矫正对象的管理方式不断人性化的创新。矫正工作的形式不外乎有三种:第一,对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第二,组织公益劳动,培养劳动情操;第三,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从目前的试点工作情况来,仅仅依靠说服教育、公益劳动显然不够让矫正对象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也就谈不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了。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促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

从目前社区矫正实践看,社会适应性帮扶主要包括落实承包田、落实社会保障、建立过渡性帮扶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调解家庭矛盾,协调邻里关系、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就学等。

二、《实施办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主管机关的地位事实上已经形成,但《实施办法》的效力层级较低,不符合《立法法》第8条关于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仍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以便各部门之间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实现执法统一、保障执法公正。

而且《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这就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只有管理权,并没有对其赋予处罚权。

(二)判决前的人格调查程序存在问题

人格调查,即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调查,是法官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依据。如前文所述,《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既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笔者认为,考虑到社区矫正适用与执行的衔接以及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情况,审前调查评估的主体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参与调查,仅在确有必要时才可自行调查。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实施办法》中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服务本质是通过服务,让矫正对象增强劳动意识,服务社会,增强他们的责任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还是社会中的一员。但从目前试行结果来看,社区服务仅仅流于形式,好多矫正对象总是以事假病假来规避劳动,拒绝劳动。有些矫正对象在劳动中也并不积极,经常敷衍了事,加之,服务的地点有时也难以确定,好多社区和单位一听是服刑犯的到来,纷纷表示予以拒绝。我国目前的《刑法》也没有社区服务刑的规定,这使社区服务的展开变得困难重重。

(四)社区矫正撤销制度不完善

《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实施办法》已将矫正对象处遇方式的建议权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转变成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但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这一条款的规定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

三、我国实施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法律地位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所以,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机构,使其获得进行社区矫正的合法身份。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但笔者明显认为此规定过于笼统。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指我国哪些机关,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难予操作的。因此,笔者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社区矫正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具体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在我国司法部设置刑罚执行总局,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执行局。前者负责监禁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后者在省、市、县设立相应机构负责非监禁刑的执行。这样设置既做到了非监禁性和监禁刑内在统一联系,又符合刑罚统一性的要求。

(二)完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至少有三个问题应在法律中规定,即人格调查的主体、人格调查的程序、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监督。

首先,人格调查的工作应由基层司法所来承担,因为他承担着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帮教工作。被调查对象如果被判处社区刑罚,先前的调查工作则为随后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便于矫正机构有的放矢地提出矫正方案。其次,人格调查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犯罪人以前是否存在犯罪与违法经历。二是对于犯罪人的社会调查,主要是犯罪人的社会关系及其周围的社会环境。调查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最后对人格调查的监督,主要靠接下来的社区矫正听证程序来实现,即调查报告要經过相关人员,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社区群众、被害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被告人本人的质证、举证与辩论。

(三)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

在《实施办法》未实施之前,公益劳动却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矫正措施。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而《实施办法》中也第一次提出了“社区服务”这个概念。社区服务刑没有把罪犯与社区隔离,而是把罪犯置于社区内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矫治,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尚未有独立的社区服务刑,所以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并没有对社区服务有具体的方案。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附加刑,因为这样适用起来就非常灵活,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四)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效缓解社会冲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应当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为更好地体现刑罚执行性质,应逐步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队伍,即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应配备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其素质应具有高于公安警察和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任职条件和考评体系可以参照公安警察进行。

[参考文献]

[1]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中国检察官,2012,(2).

[2]田兴洪,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甘肃社会科学,2011,(3).

[3]阿墨.真正的回归是融入社会.民主与法制,2011,(10).

4.外国社区矫正 篇四

##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区 法 院

区检察院

区公安分局 区司法局

区人事局

区财政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现就我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刑罚理念和外省县市、区的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以下具鄞州区常住户籍的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及工作队伍 £¨Ò»£© 社区矫正组织及主要职责

1、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 3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 4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镇乡、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 5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7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2、镇乡、街道建立以政法主管领导为组长,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社保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社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内。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

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 3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 4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5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6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 7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司法局拟增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初定4个职位,争取实行司法警察编制,负责全区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理顺区司法局与各镇乡、街道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实行局对所的直接管理,使司法所工作人员划归司法行政编制。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包括试点期间派驻的监狱警察。基层司法所必须保证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是指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三拟设立以浙江省万里学院教授、专家为主的社区矫正专家咨询小组。帮助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上、政策上疑难问题,研定心理矫治方案等。

四、社区矫正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Ò»£© 人民法院的职责 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þ£©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Èý£©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镇乡、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要求,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载定假释,并责令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相关社区矫正组织,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ËÄ£© 公安机关的职责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区司法局解决内设科室的充实和各镇乡、街道司法所人员的收编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社区矫正组织的日常管理经费。各镇乡、街道财政设立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年基数以不低于本辖区上年社区矫正对象总数人均2000元。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特别是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按照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镇乡、街道落实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

5.外国社区矫正 篇五

起草矫正个案应做好走访调查和综合分析评定两项准备工作。

一,走访调查

1、目标定位,摸清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其个性化因素,为制定矫正个案奠定基础。

2、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调查

a姓名、性别、年龄

b罪名

c矫正期起止

d原关押单位或判决机关

e民族

f家庭住址

g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h原职业

I健康情况

J文化程度

K爱好及特长

L宗教信仰

(2)、犯罪成因调查:

a主要因素:通过对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掌握,判断矫正对象犯罪的罪错形态。

b客观因素:通过对矫正对象家庭环境,生活状况,学校教育,工作环境的了解,判断导致其犯罪的客观动因。

(3)、心理特征调查:

通过心理测试或对矫正对象心理档案进行分析,判断其心理健康状况及性格特征(胆汁质、多雪质、粘汁质、抑郁质

(4)、受害人态度调查:

对矫正对象与被害人生活在同一社区的,要了解被害人对矫正对象在社区执行刑罚的态度,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对矫正对象接受矫正造成不利影响。

(5)、矫正难度调查:

a违法犯罪史:通过了解矫正对象犯罪及判处刑罚的次数及种类,受到治安处罚的次数及种类,判断其恶习深浅。b犯罪性质:对犯罪手段,犯罪持续时间,危害后果进行调查,同时根据犯罪侵害的不同社会利益,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性质,确定罪行的恶习程度。

c在监狱(看守所)改造表现情况:通过掌握矫正对象接受刑罚处罚及教育改造的表现情况,判断其教育矫正可能接受程度。

d认罪态度:通过掌握矫正对象是否认罪,是否准备或正在申诉等情况,判断其对自身罪错的主观认识和态度。e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矫正对象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的,应掌握矫正对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其所起的作用,通过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掌握,判断矫正对象的犯罪能力及主观恶意性。

3、工作方法:

(1)、基础档案调查;通过查验矫正对象接收的基础档案资料,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2)、个别谈话调查: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确定家访,电话交流等方式,了解核实矫正对象有关情况。

(3)、走访调查:向矫正对象原关押机关,工作单位或学校,监护人、近亲属、邻居、居委会、进行走访、了解掌握核实矫正对象的相关情况。

(4)、信函调查:在不便于直接调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矫正对象原关押机关,工作单位或学校邮寄信函,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5)、测试调查:通过心理测试,体检等方式,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特征及健康状况。

二、综合分析评定:

1、目标定位:找准矫正对象犯罪和可能影响矫正的症结所在,确定矫正重点和主攻方向。

2、主要内容:

(1)、危险程度分析:分析矫正对象人身危险高低,预测再犯罪可能性大小,甄别出重点人管理中体现区别对待。

(2)、矫正难易程度分析:分析矫正对象的接受程度,预测其对矫正项目的适合性,甄别矫正难度大的个体矫正对象,投入更多的矫正资源,实施针对性矫正。

(3)、要求分析:分析矫正对象的生活需要与矫正需求,对矫正对象正当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创造条件尽可能予以满足,体现社区矫正的人性化待遇,并积极实施感化教育,对矫正对象的矫正需求,应运用引导式教育方法,通过科学矫正手段的运用予以满足,争取最佳矫正效果。

6.社区矫正简报 篇六

新绛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结硕果

社区矫正是国务院实践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新尝试,新绛县司法局从09年开展矫正工作以来共接受矫正案件255件、355人,解矫122人,在矫233人,无一例重新犯罪或脱管漏管,受到了省、市、县的一致好评。他们一是干警罪犯结对矫,将每位罪犯矫正责任落实到具体干警身上,要求干警定期与矫正对象谈心、了解罪犯心理动向,将苗头性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二是普管严管分类矫,根据罪犯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矫正教育方法,对症下药,实现人性化管理。三是解决困难贴心矫,主动帮罪犯办理低保、联系捐款、帮找工作等,解决罪犯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四是组织活动集中矫,采取举办罪犯交流会、学习培训会、献爱心活动等集中教育的方式,促使罪犯重拾信心,培养技能,早日回归社会。

7.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究 篇七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况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主要的意义, 也有相应的条件和范围。

(一) 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 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 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 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 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二) 社区矫正工作适应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中罪犯: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部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

4. 被裁定假释的。

(三) 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1.

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加强度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管, 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

通过多种形式,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 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使他们改过自新, 弃恶从善, 成为守法公民。

3.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公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从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从制度层面来看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时间较短, 许多有关的法律制度, 组织制度, 工作制度均不完整, 需要更加完善和明确。

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 工作的开展仅仅是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而开展, 对于司法行政系统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上还有许多“障碍”。虽然《刑法修正案 (八) 》将“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写入刑法, 但还需要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确保由司法行政机关来主要负责, 另外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导致了有关案件如何进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程序无法律依据。此外各省市都按各自有关规定或通知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缺乏上位法律支持导致实施方式“花样百出”。

2. 组织制度存在纰漏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社区矫正处 (科) ”但是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有的县区 (市) 司法局同乡镇 (街道) 司法所没有形成垂直隶属关系。司法所仍然属于乡镇 (街道) 管理, 造成了组织工作中不通畅现象的发生。有的司法所没有专项编制的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或者人员编制不充足, 还有的地方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正确, 各部门衔接配合存在分歧导致工作不通畅。

3. 工作制度上有待完整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较复杂, 涉及部门较多。有的社区矫正审批流程需要七八个部门, 手续有些繁杂。另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思想矫正、劳动矫正多方面工作形式, 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心理学知识, 矫正形式单一化情况严重, 使服刑人员缺乏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矫正形式单一化也使服刑人员对劳动服刑存在抵触心理, 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 从实施方面来看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各机构配合不密切, 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 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认识不正确, 等等。

1. 机构配合不密切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教育等多部门, 所以在工作上容易出现配合不密切情况, 比如应当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没有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而直接裁定或判决, 应当由公安、社会保障配合的情况无法配合, 机构编制应当解决编制的无法解决, 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安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2. 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时间短, 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完备, 部分基层司法公作人员填写不规范, 导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文书乱, 填写不规范, 有些部门依然沿用旧式法律文书。需要完备法律文书格式, 规范填写,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完整、规范。

3. 社区矫正对象认识不正确

有些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正确, 认为社区矫正就没有什么事了, 有的认为不在监狱或劳教所监禁就是不用在服刑了, 还有的矫正对象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提出质疑或不愿意服从, 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是公安警察, 没有什么权利。这些想法对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 甚至一些社区矫正成员单位也和矫正对象存在相同认识, 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深负面影响。

三、社区矫正工作问题解决方案设想

(一) 从制度层面来解决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建议从多方面多角度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

1. 加快立法, 根治“软骨病”

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建设, 从《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多个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上入手制定《社区矫正法》规定或确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明确社区矫正专门负责机关, 从根本上建立社区矫正这一司法制度。

2. 完善组织制度、封堵纰漏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社区矫正专职部门”, 可以探索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司法行政警察大队”, 社区矫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档案管理, “司法行政警察大队”负责监督和控制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出现不良倾向,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

3.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

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简化工作审批流程, 健全多种矫正形式, 特别是设立专业心理矫正工作部门, 落实专门心理矫正人员, 及时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化解矫正对象心理矛盾, 防卫控制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劳动矫正工作方式适当创新, 改变单一的劳动模式, 分批分组进行劳动, 可以建立劳动小组, 开展进行劳动竞赛或多样的劳动方式, 以此作为激励手段进行考评。

(二) 从实施过程中来看

1. 完善机构配置, 加强部门配合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 所以工作中应当完善机构配制、合理协调各部门关系, 加强各部门配合, 应当审前调查的严格执行审前调查工作, 应由公安、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负责的落实负责, 应当落实经费的落实经费, 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安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努力促进司法所垂直于司法局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2. 完备法律文书, 规范填写

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项司法工作, 是有严格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 应当严格填写法律文书, 规范书写, 采用新的文书格式保证法律文书严谨性、规范性。

3. 加强教育引导, 提高矫正公做认识

加强对矫正对象教育引导工作, 让他们认识到自己在社区矫正也是一种刑罚, 也是一种服刑而且要他们服从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在此之外还要加强对其他政法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社区工作的教育, 促进他们了解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 提高他们的认识能力和水平。除此还应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 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支持、理解, 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本文综合分析了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现况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并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案设想, 社区矫正工作是以种人性化、规范化的非监禁刑罚方式, 是司法制度和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 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问题, 但是我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 社区矫正工作必定有很大的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必将成为非监禁刑罚的一种良好模式。

参考文献

[1]姜爱东等编著.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

[2]张建明编著.社区矫正实务 (司法行政系统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教材) [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9.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发[2003]12号) [Z].

8.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 篇八

11月24日,田磊刑满获释。“走在路上,已经有点找不着北的感觉”,田磊说。父亲已经再婚并组成新的家庭,原来的家也被拆迁了,他成了标准的“三无人员”:没有户口,没有住处,没有工作。

4天后,“阳光中途之家”接纳了他,开始为他提供免费食宿和技能培训。作为专业社区矫正机构,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已运行了五年,它不仅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教育培训,同时也为刑满释放后的“三无人员”提供一些过渡安置。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副局长刘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这是北京社区矫正机构与其他地区不同的地方,从2008年正式运行以来,朝阳区中途之家已帮助2000多人重新适应了社会。”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教后,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的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或将成为主要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

社区“服刑”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在中国已经开展了十年。2003年,北京等6省市被确定为社区矫正的首批试点地区。

“从2003年至今,朝阳区社区矫正人数已经超过了5000人。”刘勇表示,十年里,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不断增长,现在仅朝阳区每年都会超过1200人。

“社区矫正人员”中,最近比较有名的是歌手臧天朔,臧在2010年1月因“聚众斗殴案”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后因在狱中服刑表现出色, 2013年2月获得假释出狱。他的假释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零二十天。

在这段时间里,臧天朔的身份变为“社区矫正人员”。他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思想汇报,离京须请假,并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这种走出监狱,在社区“服刑”的方式最初源起于国外,被认为是刑罚制度中革命性的创新,其思想根源可以追溯至李斯特等人提出的刑罚的目的并非“报应和威吓”,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矫正以保卫社会”。

在国外,与传统的监禁刑罚相比,社区矫正被认为有许多不可比拟的优势,例如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和成本,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更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等等。

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被移植到中国。当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江苏等地为社区矫正首批试点省市。2005年,试点扩大到十八个省(区市),并在2009年开始在全国铺开。

作为一种探索,各地试点的具体办法都不尽相同,甚至差异显著。比较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上海模式”主要是以政府花钱买服务的方式,在市一级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向民办社会团体购买服务,由民办社会团体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转化、心理咨询、职业培训等工作。

而“北京模式”则强调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社区矫正应该由国家机关执行,因此以司法所来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抽调监狱和劳教警察到司法所的方式来加强司法所的力量。

“北京市每个区都有一个由区领导牵头的‘特殊人群专项组,以前叫‘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主要是指导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成员单位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刘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具体的组织机构上,朝阳区司法局设有“矫正帮教科”,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分布在43个街乡的43个“司法所”承担,“人事方面实行‘3+N,3是指司法所助理员、监狱和劳教局抽调的干警、社会招聘的矫正社工,N是指来自各行业的志愿者。”

随着试点扩大,有关法律法规也逐步开始完善。2012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第一次将社区矫正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矫正对象也有明显变化。试点之初,以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作为矫治对象,试点区域集中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一级。此后矫治对象扩展到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类人员。2012年新的《刑诉法》修正案则明确为前四类人,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

陪同式“教育”

2008年7月,借鉴国外“中途之家”的经验,朝阳区在京津高速路旁黑庄户乡成立了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

刘勇说, 当时,朝阳区社区矫正人员加上刑满释放人员达到5000人左右,很多三无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没地方住,没工作,管理难度非常大。

为了帮助“矫正人员”更快适应社会,“阳光中途之家”不仅提供心理辅导、技术培训,还为“三无人员”提供食宿。

阳光中途之家每月会定期举办集中学习,所有街乡的社区矫正人员都要在民警的陪同下,在中途之家进行为期一周左右的集中学习。

为了在人格上给予“社区矫正人员”充分的尊重,中途之家采用了更人性化的陪同方式。从劳教局抽调到中途之家工作的干警苗敬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以体现出和监狱教育的区别,“来这里的矫正人员,我们都称他们是学员,集中学习时,陪同的民警也和矫正人员同吃同住。”

“最初吃饭是两个标准,后来干脆改为吃一样的饭菜,住同样的房间。”苗敬增说,这种没有训斥、平等交流和沟通的方式让“学员”感受到了离开高墙后的温暖,“一些看上去很‘痞的人,在培训结束后都发自肺腑地写了体会,很感人。”

“这儿环境确实挺好”, 住进中途之家之后,田磊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在最幸福的事儿就是每天可以睡个安稳觉。”对于他来说,每天起床吃完早饭后,跟工作人员打个招呼,就可以出门办事或者熟悉社会,如果晚饭赶不及,民警还会帮忙打好饭留着。

“比寄人篱下强多了。”田磊说,就算再好的哥们,住在别人家里时间长了,人家心里也会有想法。

因为在解决矫正人员回归难、接纳难、安置难、就业难等方面的探索和成效,自 2011年开始,“中途之家”的模式在全北京开始推广,并实现了所有区县的全覆盖。

矫正的“白脸”与“红脸”

人性化的陪同教育让矫正人员备感温暖,但社区矫正毕竟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如何平衡惩罚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成为“中途之家”的难题。

“中途之家的集中教育针对性强,在心理咨询等方面也能集中更多优质资源,这些都为司法所的日常管理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刘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北京,基层司法所和阳光中途之家分别承担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服务职责。

目前在机构和体制上的一个问题是,司法所“既唱白脸,又唱红脸”,既要有执法的严肃性一面,又要有帮扶的人性化一面,“社区矫正执法的职业化和帮扶的专业化应该分别得到发展,一个人承担两个角色不太合适。”刘勇说。

“现在基层比较关注的是,是否可以具有警察身份”,刘勇说,目前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法权都在司法部门,如果不赋予警察身份,很难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你穿着普通的便装去,人家可能连门儿都不给你开,对个别脱离监管需要抓捕的时候连必要的警用设施都没有”。

社区矫正人员数量的增长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新挑战。司法部近期发布数据,到2013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5.8万人。

北京自2012年以后实行户籍地和居住地双重管理,也就意味着,许多户籍在外地、但居住地在北京的社区矫正人员也被纳入北京各区的矫正管理,“朝阳区是人口流入大区,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比例是一比一,对我们的经费、人力、物力都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刘勇表示。

而在劳教制度被废除后,如何处理那些“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人,有舆论认为应该将这些人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

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社区矫正和劳教之间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替代关系。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也表示,社区矫正和劳动教养区别点很清楚,“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法律依据,它的适用范围、运用的程序、执行的方式,都和劳动教养有着不同。”

因此,学者们认为,在《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之前,如果原有的“劳教人员”要被纳入社区矫正,由谁来作出矫正决定,矫正方法、矫正内容、矫正操作和最长矫正时间,以及是否可对矫正对象施以二次乃至三次同一性质的矫正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待顶层设计的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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