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4-07-01

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共8篇)

1.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郑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建设部第十九号令、第三十三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是指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专业或综合性的按合法程序成立的企业性经济实体;物业管理是指由专业机构及人员依法及按合同(或契约)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和其它与之相关的服务行为。

第三条 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委托对城市住宅区的房屋

建筑(包括高级公寓、别墅)及其它附属配套设施、绿地、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养护、维修、整治服务及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

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

价和经营者定价。凡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必须执行市、县(市)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资质等级认证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都必须分别到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和收费。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住宅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启动金)、质量保修金、综合管理服务费、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组成。

第八条 维修基金是指公有房屋售房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后一次性缴纳的费用,维修基金应专项用于住宅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第九条 维修基金由公有房屋售房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从售房款中或投资总额中按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由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所得利息用于规定范围内房屋的维修养护。

第十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接受委托方、业主和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质量保修金旨在房屋保修期内,物业公司因建筑质量问题对房屋组织返修、维护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楼字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时,由建设单位将扣留承建单位的质量保修金转付物业公司。保修期内非重大质量问题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物业公司按组织施工的实际支出向建设单位结算,余款退回。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共用设施管理维修费,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全体业主提供公共部分公共场所、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全体业主从移交物业管理之日起,按月交纳。

第十三条 物业公司为业主代交水、电、气等费用的,可根据测算向业主收取一个半月费用额的周转金,存入银行个人专户,利息归业主。周转金使用后下月补齐。服务双方解除此项服务合约时,周转金退还业主。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为业主个别需求提供特约服务的,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双方协商议定。个别确需物价部门核定的,由物业公司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管理服务成本(包括物资损耗补偿、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利费)、利润、税(费)等因素构成。

第十六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首先向物业公司,经市、县(市)、上街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装饰装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向物业公司缴纳垃圾清运费和管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凡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待销房屋和业主购买后暂未入住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交纳空房看管费。

第十八条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应提供下列管理服务项目:

1、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监督业主按有关规定装饰、装修、使用房屋。

2、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清洁。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通道、道路、场院、垃圾清运,水池、水塔的清洗、消毒等。

3、保持公用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包括上、下水管网(含楼内主管道)排水排污、化粪池、住宅区输供电线路、变电室、增压供水系统、消防设备、电梯、房屋本体公共部分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绿化养护管理、修剪、补栽、补种。

5、做好消防、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确保区域安全。

6、代业主缴纳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代收发信件等。

7、为业主提供汽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看管服务(指有公共车库、棚)。

8、代表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第十九条 物业公司在承接物业管理之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项目及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及时更换《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条 物业公司应坚持“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对构不成服务内容或无条件、无能力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须统一使用市房产管理部门制订的合同文本,并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十二条 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公司应在其服务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物价、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公司应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公司计划和住宅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委托方或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接受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物业公司有权按照所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二十五条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物业公司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管理服务费的,性质和内容相同的收费项目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进行重复征收。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物价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l、越权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项目的;

3、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4、不如实申报各种有关收费成本的;

5、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6、不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7、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营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楼字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2.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一、扬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基本现状

从物业服务总体业务领域分布来看, 扬州市物业服务覆盖面较广, 业务范围涉及到住宅、商业、行政、教育等各领域, 其中尤其是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所占业务量比重最大, 但也就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这一领域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亟需解决。

本文仅以扬州市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现状为基础展开分析, 主要针对物业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物业收费等居民较为关注的方面进行了调查。调查反映出扬州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基本现状如下。

1. 服务接待方面

调查结果显示, 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的业主为1621人, 占有效问卷的66.71%, 一般的占27.24%, 不满意的占5.64%;对投诉处理、跟踪回访满意的业主为1246人, 占有效问卷的51.28%, 一般的占33.74%, 不满意的占10.49%。

2. 保洁方面

调查结果如下图所示:

3. 秩序维护方面

对50个小区抽样调查过程中, 在秩序维护方面业主的反馈情况如下所示, 业主对车辆管理满意的有1214人, 占有效调查问卷的49.96%, 一般的占33.83%, 不满意的占15.84%;对安全消防满意的业主有1463人, 一般的有796人, 不满意的有129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变能力满意的业主有1192人, 占有效问卷的49.05%, 一般的占40.99%, 不满意的占6.42%。

4. 绿化养护方面

5. 公共部位维修及时性和质量方面

调查显示, 1217名业主对此项服务感到满意, 占有效调查问卷的50.08%, 反馈一般的有876人, 不满意的有232人。

6. 室内有偿服务方面

从上表可以看出, 业主对于物业服务公司所提供的维修收费服务方面满意的有1117人, 占45.97%, 一般的占35.60%, 不满意的占5.51%;维修及时性和质量方面, 1111名业主反映满意, 823名业主反映一般。

7. 社区文化方面

此项调查只有878人感到满意, 占36.13%, 909人感到一般, 占37.41%, 不满意的有180人, 占18.93%。

8. 对物业服务处有效投诉的处理方面

调查结果显示对物业服务处有效投诉的处理有1023人满意, 占42.10%, 926人反映一般占38.11%, 不满意的占8.72%。

9. 物业服务费方面

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费用缴纳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如下图所示:

1 0. 小区建设质量的遗留问题

在50个小区抽样调查中, 1214名业主反映自己的小区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质量问题, 占49.96%。

1 1. 对物业服务的总体评价

1280名 (52.67%) 业主对物业服务比较满意, 966名 (39.75%) 业主反映一般, 有136名 (5.60%) 业主不满意。

二、扬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以上调查的结果来看, 扬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还是有很明显进步的, 受到了居民的普遍认可, 物业服务公司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但同时因为历史的或现实的原因, 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开发商遗留问题严重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经营

开发商遗留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二是承诺未兑现, 业主未得到承诺利益, 小区内配套设施未健全。调查中, 有些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反映他们小区内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大部分是因为房屋质量有问题, 还有的是因为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建, 业主又找不到开发商, 于是物业服务公司便无奈地成了替罪羊。此外, 有些物业服务公司为了扩大接管的业务量, 对开发商妥协, 降低承接标准接管物业, 也为日后的管理工作埋下了隐患。

2.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一些物业公司不向业主公开账目, 侵犯业主的知情权

一些业主反映物业公司从来不按照规定向业主说明费用的使用情况, 这样导致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积极性不高, 影响了小区的服务水平, 侵害了正常缴纳费用的业主的权益, 这样容易导致收费和服务之间的恶性循环。

3. 物业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有些物业服务人员服务不到位, 甚至把服务当成管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大多数物业管理人员没有经过培训, 导致物业管理服务大打折扣, 如对于业主所提问题不能做专业解释。物业服务公司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某些物业服务公司员工缺乏客户意识, 服务态度不端正, 服务用语不文明, 对业主的正当要求不能及时满足, 影响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客户满意度的提升。其实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矛盾很多是源于物业服务公司人员服务态度不好, 很多问题只要及时沟通都是可以解决的, 物业服务公司人员一定要树立“业主至上”的观念, 才能把物业管理这项工作做好;二是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掌握不够, 物业管理是门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的互相配合, 但有些物业公司缺乏专业人员。例如水电的日常维修是物业管理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 维修不及时、不到位都会使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产生怀疑, 甚至出现矛盾。

4. 部分物业公司自身内部管理混乱, 造成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出现矛盾

比如:小区配套设施管理不到位, 消防设施、防盗门损坏不及时维修, 恶化了居住环境, 增加了污染和噪音;小区没有保安巡逻, 有的小区管理处就两人, 一是主任, 另一个是保安, 安全根本就得不到保障, 常常出现车辆、物品被盗现象;还有的小区管理不到位, 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进行解决, 比如:出现业主擅自改变车库功能, 用于出租的情况, 不能及时解决就会导致其他业主的跟风行为, 这样就一发不可收拾了, 最后出现集体行为再来解决就很困难了。这样状况不解决则会影响其他业主的居住环境, 引发他们的不满, 从而导致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5. 小区内停车问题日益严重

大部分小区 (包括所有的老小区和一部分的新小区) 都出现了停车位不足的现象, 导致只要有空地就停车的现象越演越烈, 不但阻碍了交通安全, 也占用了小区内的绿地和休闲场所, 调查中就有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反映他们的最大心声就是还给他们休闲锻炼的场所。伴随着停车位不足的问题, 车位管理费的收取也日益成为矛盾的焦点。有的小区居民反映车位管理费太高了;有的则以别的小区不收费为由拒缴车位费, 经常导致车主和保安之间的冲突。

6. 社区文化建设薄弱

首先是活动覆盖面问题, 虽然有的社区活动很多, 但是其覆盖面很小。因经费、场地、时间、资源等的匮乏, 导致活动只是官方的或是某个“团体”的, 而并非群众的。其次是当前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不平衡, 活动开展也不平衡。条件好的地区, 设施建设好, 活动开展也好;条件差的地区, 发展相对较慢。第三是文艺人员缺失及老龄化, 文艺骨干队伍陈旧, 人员老化, 专业技术较为落后。最后是文化组织机构不完善。一些小区虽设有文化服务站, 但大部分形如虚设, 使得一些有爱好和想法的群众难以联系在一个团体里, 影响了群众文化队伍的形成和发展。

7. 电子监控系统设备不到位

有的小区虽配备了现代电子监控系统, 但无专业人员操作, 处于休息状态。有的甚至监控系统根本就是不启用, 完全是个摆设。老校区有的仅在小区主出入口安装了监控系统, 隐蔽的墙角等成了管理的盲区。这种状况其实也加大了物业公司自身保安工作的难度, 使得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成为薄弱点。

8. 业主自治自律意识不强, 业主委员会制度不健全

虽然按规定, 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应该成立业主委员会, 但由于业主自身意识不强, 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 或业主委员会如何组建等都没人关心。业主委员会制度不健全, 使得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业主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也缺乏维权的必要渠道。

三、扬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问题的解决对策

1. 严格把关, 打好基础

从调查的实际现状来看, 开发商遗留问题是日后小区物业管理的最大难题, 所以在小区竣工验收时, 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 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必须保质保量。物业服务公司在承接物业时也要详细检查物业情况, 包括小区业主档案资料等, 不能因盲目扩大接管业务量而为日后经营管理埋下隐患。

2. 收费合理, 帐目公开

对于物业服务费, 许多业主都有太多的不清楚、不明白。物管人员负责收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或是处理物业维修、维护小区保洁工作等, 其成本到底如何构成, 很少有公司公开。物业服务公司应及时公开物业服务费使用情况, 账目公开, 让业主舒舒服服交钱, 明明白白消费。

物业管理收费中一直比较难解决的是停车费的收取问题。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扬州市公安局、物价局印发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 物业服务公司可对小区内室外停放的小轿车、货车等收取车辆停放费。但物业服务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来收费, 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标准, 同时应及时公布停车费的详细账目和使用情况。

3. 制定计划, 提高素质

各物业服务公司在发展时要制定出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通过多种途径来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在提高员工专业技能方面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做好人力资源管理, 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2、制定计划, 分期分批对各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3、实行“末位淘汰制”, 竞争上岗, 树立岗位就是报酬的观念;4、多渠道吸纳有经验的专业人才, 与本地实际相结合, 优势互补, 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在提高员工道德素质方面, 要着力从培养其服务意识入手, 说话、办事时刻从服务者的角度出发。因为在物业小区里, 住户人数多,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作为物业服务人员不能对业主要求太高, 应该多从自身找差距, 摆正自己的位置, 工作中多一份耐心, 用自己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优质的服务水平赢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4. 多方入手, 加强管理

首先作为主管部门来讲, 应该尽快出台比较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于各地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物业管理条例》将一部分具体法规、规章的制定权交给地方,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就应该根据本地物业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 结合《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 尤其是在管理中出现问题比较集中、具有较强争议性的方面, 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 为解决具体问题提供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同时, 作为物业企业本身来讲, 必须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要结合各自承接小区的具体情况和事先约定的服务范围、要求、规格等来开展工作, 工作过程中要以服务业主为第一要务, 而不能以自身工作方便、设备设施故障等理由来降低服务质量和水平。

5. 开展各类活动, 丰富社区文化

物业服务公司应和街道办、居委会通力合作。其一, 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社区单位和企业积极参与社区共驻共建, 切实改善社区基础设施条件。其二, 设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缺乏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经费、缺乏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活动经费、没有必要的办公经费和环境维护费用、居委会干部待遇低、一般工作人员 (如文化专干等) 没有专项补助等等, 严重制约了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 建议在社区建设起步阶段, 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专门设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 专门用于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开展各种社区文化活动经费和奖励等开支。最后, 以社区文化活动和社区服务为载体, 实现对社区生活秩序的有效管理。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社区服务, 促进文化、科技、教育、服务“四进社区”, 满足社区居民不同层次的业余文化生活需求, 把社区成员最大限度地组织和吸引到社区文化建设中来, 在文化活动中提高思想水平, 融洽感情, 增强社区对其居民的凝聚力和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 使社区真正成为凝聚人心, 团结力量, 传播先进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6. 成立业主大会, 促进规范进程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成立业主大会, 公开选举业主委员会, 使业主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正当权益得到维护。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要热心公益事业, 对这项工作有足够的热情, 能够在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之间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 及时将业主意愿反映给物业服务公司, 在遇到业主因开发商遗留问题不交物业费时及时向业主解释, 消除二者之间的误会分歧, 使小区物业服务在和谐的氛围中正常运行。

小区物业服务作为物业服务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一直以来受到各方面的关注, 要做好这项工作, 需要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共同努力。广大业主要了解物业服务对小区环境的重要性, 在享受服务的同时, 也能在适当时候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充分行使自己作为物业主人的权利。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 更好地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使物业小区形成业主需要服务、物业企业提供服务的互补状态, 促进小区的环境优化, 推动整个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摘要:伴随着住房体制的改革和社会分工的细化, 物业服务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 从沿海到内地逐渐兴起的发展过程。就扬州市区而言, 物业服务虽然起步较晚, 但其发展速度很快, 尤其是在住宅物业服务领域, 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已经成为居民的共识。本文通过对扬州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现状的调查, 找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对扬州物业服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问题,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黄安心.融入社区治理:物业管理服务迈向成熟的希望之路[J].湖北社会科学, 2013 (1) .

[2]刘圣欢.开发商主导物业服务:同意还是不同意[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2009 (1) .

[3]张忆雪.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纠纷的预防及处理方式[D].河南大学, 2012.

3.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篇三

如皋市地处长江下游平原,面积1477平方千米,人口140万,素有长寿之乡、花木之都美誉。近年来,如皋市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中,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从2013年开始,如皋市全面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改造好的小区由物业公司接管,推行“三基本”物业化服务管理,使老旧小区环境管理常态化管理轨道,实现了物业服务与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一、如皋市老旧小区管理存在的问题

如皋市主城区老旧小区共计37个,建于上世纪90年代,建筑面积近260万平方米,涉及户数2.5万余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础设施不完善

由于老旧小区建设年代久远,小区的规划设计标准低,配套设施不全,导致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居民目前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主要表现在:老旧小区普遍绿化养护缺失,扒翻种植、破绿毁绿、利用绿地违章搭建等行为屡见不鲜。机动车停车位缺少,小区车满为患,公共场地挤占一空,有的甚至将车辆开进了绿化带内。居民体育健身和文化活动空间较小,一些老旧小区根本就没有体育健身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环卫设施简陋,乱倒垃圾现象时有发生。小区道路、路灯等损毁严重。上下水管网严重老化,化粪池无人清理,经常堵塞,污水横溢。有的小区没有煤气或天然气,小区居民使用煤气罐,生活不便。

(二)管理费用收取难

老旧小区产权呈多元化格局,有全产权商品房、房改售房、回迁房、农转居的承租房、居民承租房。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差异大。承受能力强的希望得到全方位、高层次的服务;承受能力差的则认为只要不交费,有无管理无所谓。小区居民往往以一些问题没有解决为由,长期拒缴卫生清运费。社区每年收取50元左右的卫生保洁费,收取率只能达到20%左右,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不得不垫资雇佣老弱病残人员清扫小区,人员费用向共建单位化缘解决,由于保洁机制不健全,老旧小区普遍存在脏乱差现象。

(三)物业管理介入难

受传统思想观点影响,老旧小区部分居民存在无偿享受服务的传统观念,认为实行物业管理就是想多收钱,不少人不习惯,不愿意缴费。另外,老旧小区由于基础设施老旧、缺乏物业用房、环境脏乱等问题,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意接手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

以上问题长期制约了老旧小区的长效管理,老旧小区因为脏乱差成为城市市容环境的“低洼地”。要彻底解决老旧小区的管理问题,只有实施物业化管理,而物业化管理的前提必须是由政府主导对小区的基础设施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造。因为老旧小区改造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只有财政投入才能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改造的目的不仅是提升老旧小区设施、绿化、道路状况,化解居民难题,同时也让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提供较好条件。

二、老旧小区改造与物业化管理策略

(一)科学民主实施改造

1.政府主导实施

2013年起,如皋市每年将老旧小区改造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十大工程之一,市人大将老旧小区改造写进了人大工作报告,并每年听取专题汇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每季度进行督查推进。市财政充分保障改造经费,三年来共计投入8000多万元对23个老旧小区进行了改造,惠及居民15000户。

2.科学民主推进

对拟改造小区调查摸底,分类、分批实施改造。制定具体方案时,将需整项目(市政、绿化、车位、管网、墙面、环卫设施等)广泛征求居民意见。首先将拟改造项目在小区张贴进行公示,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然后根据居民意见和小区实际状况制定初步方案;再公示、组织居民讨论反馈;听取意见和修改方案可以反复进行,直至居民之间、居民和工作组之间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由规划设计单位制定专业改造方案,组织实施。

3.规范组织实施

改造中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项目化管理。市纪委、监察局全程监督招标和施工过程,定期派员对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进行现场质询,测评居民满意度,确保改造质量。对改造过程中出现工程增量,严格按程序逐级申请,完善手续,验收后接受审计,保证工程建设阳光透明,规范高效。

4.发挥党建作用

在改造中,虽然已经充分征求意见,但仍有少数居民对改造方案不满意,影响施工进度。工作组创新思路,在小区建立临时党支部,依靠组织力量强化改造工作推进。一是利用此平台倾听群众心声,尽可能解决疑难问题;二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让党员给其他居民做样子,作表率;三是通过此平台对不满意的居民进行思想教育,要求顾全大局,带头服从既定改造方案,并对其他居民进行宣传动员,保障小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二)落实物业化服务

1.健全管理制度

为推进老旧小区物业化管理,如皋市修订完善了《如皋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了《如皋市安置房居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如皋市住宅老旧小区、安置房居住区实施基本物业服务考核管理办法》《主城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健全完善物业管理政策制度体系,规范小区物业服务行为、引导业主依法理性维权等强化了制度保障。

2.建立管理机构

如皋市城管局报请市编办同意成立了物管中心。主要负责开展物业小区、物业企业星级评定及争先创优等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培训;负责协调老旧小区、安置区物业企业“三基本”服务(即“基本保洁、基本保绿、基本养护”);负责老旧小区、安置区基本物业服务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与政府奖补资金的拨付;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纠纷。

3.落实物业服务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全面验收后,由街道所属社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基本保洁、基本保绿、基本养护”的“三基本”物业服务,严把准入关,选择有资质、负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三)构建物业化管理长效机制

1.政策引导奖补机制

落实老旧小区物业考核补贴。每季度对老旧小区“三基本”物业服务进行考核,市财政按每月0.15元/平方米的标准对“三基本”物业服务进行考核发放补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物业服务企业享受现代服务业的各项鼓励补贴政策;提高老旧小区物业费收缴率,市政府建立机关部门与老旧小区、安置房居住区的挂钩共建制度,协助社区收缴物业服务费用,作为机关部门作风建设与文明创建的重要考核内容。两年来,共发放“三基本”物业考核奖补资金298.2万元,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现代服务业考核奖励44.6万元。

2.基层自治组织机制

大力推进和指导各街道社区牵头组建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明确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要求、享有权利等,并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居民之间的“桥梁”作用:如倡导居民养成良好居住习惯,督促居民按照标准缴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工作,提高小区管理效率。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工作座谈会、培训会,调查、协调、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给予经济奖励,两年来共发放业主委员会考核奖励资金11.6万元。

3.物业纠纷化解机制

建立行政、司法、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基层组织等参与的“四位一体”物业矛盾调解机制,两年来共受理和调解各类物业纠纷1457件。积极争取法院的支持,开通“物业绿色司法通道”,对业主无故拖欠物业费的案件,进行“快立、快审、快结”,通过物业纠纷“四位一体”调解制度和物业绿色司法通道的有效运行,取得了预期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4.物业缴费诚信机制

将业主特别是机关公职人员缴纳物业费列入诚信体系建设。市级机关工委将机关党员干部缴纳物业费情况作为党员干部道德表现社区函调考核内容。公职人员无故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除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维权外,还可通过函告所在单位,由该单位负责人教育并督促其主动缴费,经教育仍不缴费又不依法维权的,年终考核不得被评为先进。

三、老旧小区改造和物业化管理取得的成效

(一)居住环境大幅提升

三年来,如皋市共投资8000万余元,完成20个老旧小区的综合整治工作,面积达140万平方米,惠及居民1.2万余户。新建及维修道路2.8万平方米,新增车位1138个,补种绿化4.6万平方米,对污水管网、路灯、落水管等市政设施进行更换,因地制宜开辟健身场所,增添健身器材。改造工程很好地解决了老旧小区“面子”和“里子”问题,小区环境设施水平得到大幅改善。

(二)缴费比率大幅提高

老旧小区居民明显感受到改造工程带来的变化,加之老旧小区物业费通过政府每月每平方米补贴0.15元,业主缴纳物业费的积极性得到提高。物业缴费率由过去不到20%上升到75%,少数老旧小区达到87%以上,实现了居民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良性合作,双赢共进。

四、老旧小区物业化管理启示

(一)老旧小区改造是前提

老旧小区由于历史原因,在环境、设施、交通、安全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经过实施改造,基础设施、管网管线、绿化车位等都得改善,增强了居民的生活幸福指数,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入驻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物质、环境条件。

(二)群众参与管理是基石

在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中,要不断创新群众参与机制,调动群众的积极性,鼓励广大居民参与小区改造和管理,并搭建参与平台,如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建立小区志愿服务队伍、文明劝导队、“和事佬”俱乐部等,让群众参政议政、出谋划策,共建共享,探索新形势下老旧小区的管理新路子。

(三)落实管理责任是根本

落实街道社区为老旧小区管理责任主体,将责任主体属地化,有利于发挥社会基层组织职能作用,加强社区与居民联系,促进物业服务协调有序,提高物业管理能效。积极发挥业主委员会的自治作用,落实老旧小区自治,增强老旧小区自我管理功能。

(四)物业化服务是关键

过去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是空白,大多数是社区维持基本保洁,收费也很低廉,收费难度大。把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社会化,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规范化服务不仅可以减轻社区负担,更是老旧小区落实常态长效管理的关键。

(五)政策奖补扶持是推手

老旧小区收费标准低、收费难是不争事实,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入不敷出,不愿接受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有利于提高企业积极性,推进老旧小区管理社会化、常态化。

(六)常态监督考核是保障

物业监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引导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街道社区作为日常监管主体,要订立考核奖惩措施,解决存在问题,督促整改,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增强居民满意度。

4.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以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等级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约定,并到物业所在地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并到物业所在地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收费等级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执行。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五个质量等级,对应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确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

第十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1-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结合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适当的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和收费等级,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分别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和收费等级。

第十三条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况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物业服务中的单项服务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组合,物业服务费为所选择单项服务物业服务费的总和。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房屋交付后空置的,除空置时间短于一年的,其物业服务费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80%收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独立专有车库按照不带电梯普通住宅计收物业服务费。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租赁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的,应当交纳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0元,上下浮动不超过10%。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险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普通住宅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内普通住宅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元,上下浮动不超过10%。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者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最高按不超过停车服务费标准的80%收取。

第十九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并按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停车位等标示停车。

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标准等因素表决同意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以参照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未经业主大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不得额外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费用。因出入证(卡)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按照实际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走亲访友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气、电、暖等价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不属于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日照市物价局、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2005年4月6日印发的《日照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标准(试行)》(日价费发〔2005〕2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5.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篇五

文 号:发文日期:2011-08-0

1名 称: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关 键 词: 物业收费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

■ 发布时间:2011-08-01

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针对当前社会反应强烈的物业收费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推出了新举措,体现了新特点。将更加有利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缓解物业服务收费矛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坚持“以人为本”,在统一中降低标准。近年来,价格水平上涨较快,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群众生活负担。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将公共能耗统一纳入物业综合管理范围,通过调研和成本测算,多层、高层一级物业综合服务费,修订后维持原标准,二至四级物业综合服务费提高0.10元/平方米。从实质上讲,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降低,减少了群众生活开支。

二、坚持“还权于民”,在指导中规范行为。《办法》对物业服务

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根据物业服务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规定的利润率,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而具体的收费标准则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在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价格主管部门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是真正“还权于民”的举措。

三、坚持“一费缴纳”,在创新中强化管理。《办法》实施物业收费“一费制”,把原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收取的公摊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解决收费项目杂乱、繁多的情况。一方面简化了收费方式,增加了收费透明度;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深挖潜、降能耗、促效益。同时,“一费制”也有助于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减少物业服务收费纠纷。

四、坚持“杠杆调节”,在细化中缓解矛盾。《办法》对小区停车收费进行了细化统一,根据小区地下车库规划及配比情况,以优先地下停车的原则,分别确定统一的最高收费标准。一方面,确定地下停车最高收费标准180元/月/辆,大幅降低之前开发企业、物业公司确定的200-400元/月/辆地下停车收费标准,解决原先标准不

一、管理混乱的局面。同时,通过地面和地下停车收费标准的比价关系,鼓励车主选择地下停车,优化小区停车环境,缓解停车收费矛盾。

五、坚持“市场运作”,在探索中完善措施。《办法》区别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理念,针对非住宅、别墅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对

6.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篇六

沧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提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沧州市物价局、沧州市房管局《关于制定我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文来源 房 地产E网

沧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沧州市物价局、沧州市房管局《关于制定我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沧州市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到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缩小图A4);

3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包括企业简介,所服务住宅小区人员配备情况及小区简介、设施情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或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业主代表决议情况表、代表名单复印件。

5凡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提交收费停车场、车位收费申请一份,并注明停车场(车位)总面积和车位总数。

三、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物业管理企业送交物业服务备案资料;

2价格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实地核实;

3物业管理企业填写《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送交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4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址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即可按标准收费。

四、此通知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7.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五)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

(六)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小区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应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督。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附件1),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经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物业综合服务费(含住宅跃层或阁楼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八条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十九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交纳。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级标准。

第四章停车收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共用车位、车库(含地下、地面)、地面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按规定标准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见附件2)。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五章共用设施设备收费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二次供水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供水设备,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非城市集中供暖(冷)单位直收到户的集中供暖(冷)系统、中央空调的物业小区,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合理约定,并在销售物业时告知物业买受人。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综合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装饰装修收费

第三十条 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垃圾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3.00元收取。

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或装修单位(装修人)承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行为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监管。

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单位宿舍、业主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十六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8.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探讨 篇八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探讨 本文关键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探讨,收费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探讨 本文简介:摘要:住宅小区物业收费难是目前很多物业公司面临的问题,部分企业甚至陷入了入不敷出的困境,由收费难引发的物业矛盾纠纷也制约着行业的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基于目前物业管理收费现状,文章分析了物业收费难的原因,从政府、业主、物业公司和社会团体角度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关键词:物业费物业公司业主对策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探讨 本文内容:

摘要:住宅小区物业收费难是目前很多物业公司面临的问题,部分企业甚至陷入了入不敷出的困境,由收费难引发的物业矛盾纠纷也制约着行业的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基于目前物业管理收费现状,文章分析了物业收费难的原因,从政府、业主、物业公司和社会团体角度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物业费物业公司业主对策分析 引言

自1994年将新建住宅小区全面纳入物业管理的规定实施以来,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中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不断,由于物业管理费收缴率低、收费难问题导致的恶性群体事件频发,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物业服务质量低下、业主拒缴物业费的恶性循环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物业服务行业乃至社会关注的焦点,是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因此,探究住宅小区物业收费难的原因,探索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对于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以及社会和谐都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1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SteveRDoe(2004)从物业管理与政府治理的角度,研究并提出政府应当利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它们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1]BeateKlingenberg(2008)经过建模研究认为租金管制不仅对业主,而且对资产管理者和承租人都具有预想不到的负面后果,从而提出应重新探讨和审查租金管制政策。[2]TerenceYMLam(2012)研究发现收费水平对物业服务质量无显著影响,专业维修服务是复杂的,并且和交易成本呈现显著相关性,特别是在物业管理部门与租户有高度联系的时候。[3]在国内,鉴于我国住宅小区普遍存在的物业管理收费难的现状,国内众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较多角度的探索与研究。漆国生(2010)从纠纷化解的选择性和有效性视角出发,借鉴国外流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以探索我国社区物业管理纠纷的新型化解机制,并对以非诉讼形式化解物业管理纠纷进行了有效性研究。[4]邵俊霖、吁帅彪(2012)认为建立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双向评级机制有利于相互激励,能够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失灵。[5]邱柏棠(2017)针对物业管理收费难的情况提出了一些对策,例如可以借助舆论宣传和社区的力量,引导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对等的权利和义务。[6]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现状

物业费收入是保障物业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根本,但事实上物业费收缴率低却成为了困扰很多物业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据2013年江苏南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的南通物业服务及收费情况调查结果显示,以南通市崇川区为例:该区现有住宅小区384个,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有214个,收费率达70%以上的小区占比三成,收费率达50%的占比三成,收费率达40%的小区占比两成,基本收不到费的小区占比一成多。[7]较低的物业费收缴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引起的。据2014-2016年《江苏十大服务行业公众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显示,三年来物业管理服务的公众满意度指数分别为67.21、70.43、70.25。虽然近两年来公众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有所上升,但业主最不满意的地方仍集中于停车难、垃圾清理不及时、公共设施维修不到位、纠纷处理不力、账目不透明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导致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直接原因。大量的欠费现象引发了业主和物业公司接连不断的矛盾纠纷,近年来各地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快速增长,如江苏常州市法院2015年物业纠纷案件受理数量比2013年上升了93%,物业纠纷案件已经成为主要的民事案件类型。物业收费难题不仅侵害了已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致使很多物业公司难以维持运转,直接导致其减少日常物业服务费用的支出,物业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更加剧了物业费的收取难度,如此形成的恶性循环不仅不利于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整个物业服务行业也无法得到健康、良性的发展。3解决物业收费难问题的对策分析 3.1政府角度

3.1.1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物业管理中普遍存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这意味着,假如物业公司需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缮漏雨的房屋,就必须征得2/3以上业主的同意,但实际上有些业主根本不在小区居住,或者有些业主认为房屋漏雨是顶楼的事情而不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公司申请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基本条件无法得到满足,导致了专项维修资金在账上“睡大觉”、使用率低的问题,这种现象也印证了迈克尔•赫勒提出的“反公地悲剧”理论。赫勒认为,由于资源未被充分利用或使用不足而导致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收益减少的情况更为严重。[8]迈克尔•赫勒在提出“反公地悲剧”现象的同时也试图寻找一种解决方案,如果说“公地悲剧”是因为产权虚置、不明晰所以需要明晰产权的话,那么,“反公地悲剧”则是由于产权过多、支离破碎,需要整合产权。[8]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整合产权措施,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例如美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基金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将需要维修的房屋报到基金公司,再由基金公司到市场上寻找公司维修。[9]相关立法部门应制定可操性较强的法规政策,例如在法律法规中引导业主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同时也要规定由于受托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健全且实操性强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对于解决物业收费难问题有重大意义。3.1.2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调解机制针对物业纠纷频发的情况,各省各地也在积极探索物业纠纷的调处机制,例如江苏省常州市推进调解组织、巡回法庭和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案件类型采用支付令、先行调解、速裁和小额诉讼程序等手段,对物业费纠纷的化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还应探索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纠纷调解机制,构建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主体的“三调联动”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尤其要注重发挥社区、街道的作用,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社区,可以成立物业纠纷调处办公室,主要负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和业主投诉的收集、整理、分类,提供社区法律顾问,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及业主投诉调处过程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咨询解答。对于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街道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街道整合物业管理办、司法办、派出所、城管办等多方资源,按照工作程序规范开展人民调解。市区则主要以行政和司法的手段调解重大疑难纠纷。物业纠纷的四级调解机制以及“三调联动”的工作新模式,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提高调解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物业矛盾纠纷。3.1.3深化物业信用系统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第一,完善物业公司信用评价和管理系统,推动物业“信用管理”。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物业公司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是物业资质认定取消后省级层面出台的第一个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一要对物业公司实行赋分管理并进行信用评级,将评级结果与招投标、项目评选、参与政府补助资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相挂钩;二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直接拉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三要有关于企业的负面信息,比如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造成社会影响、因企业过错造成的群体性事件等,都将形成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留。第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业主诚信管理制度。以江苏省“十三五”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为例,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引导业主树立诚信观念,自觉履行物业使用相关义务。同时探索建立业主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将业主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和“群租”等物业使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以及无故欠缴物业服务费经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多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3.2物业公司角度

3.2.1企业信息定期公示,完善信息传递机制物业公司的失信违约行为需要多久才能被业主发现和信息传递速度有很大关系,如果欺骗的行为难以被发现,发生欺骗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化对于完善信息传递机制尤为重要,物业公司应定时定点将公司财务状况进行“量化公示”。应秉持“能够做到多细致就做到多细致”的原则,把关乎业主切身利益的每一个项目都细化开来,将物业经营收入、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等大类项目下的每一个明细项目都以具体数值进行公示,并配以必要的文字说明,比如收入或费用发生的具体时间、次数、相关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等。唯有增加企业信息公示透明度、完善信息传递机制,使物业公司自觉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才能消除业主疑虑,从客观上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改善物业费的收缴情况,双方的合作才能有稳固的基础。3.2.2探索实施酬金制管理目前我国物业计费方式主要采用包干制,这种收费方式虽然比较简单,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物业收费不透明、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价格认可度不高等问题;而收费透明度相对较高的酬金制,则需要业主对物业管理有较高的认识水平和专业水平。对于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应在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酬金制管理。物业公司在应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约定的比例作为其利润,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日常开支,结余或不足的部分均由业主共享共担。同时应分设物业费及公共收益财务科目,独立记账核算。业主委员会独立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在三方认定签字的基础上逐月公示物业收支情况。通过公开透明的物业服务收费新管理模式,在有效解决业主不满意、企业入不敷出问题的同时,也能够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形成业主与物业公司按照市场规律合作的良好局面。3.2.3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根据2013年《物业管理行业报告》显示,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之一是从业队伍人才匮乏。因此,要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减少物业矛盾纠纷、提高业主满意度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提高物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一方面,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能力培训,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业务技能,打造一支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物业管理队伍,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服务水平提供坚实保障。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全体员工的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员工对物业管理的职业认识,使其明确在职业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培养员工的服务意识,规范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通过培训来提高员工的个人综合素质与修养,从而达到企业整体服务品质的全面提升。3.2.4增进沟通,合法催收物业服务费物业矛盾纠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缺乏有效沟通造成的,如果物业管理人员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了解并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无疑会使物业管理人员与业主的交流变得更顺畅,许多问题也能消灭于未然。同时,物业公司应组建专门的物业费催收团队,根据业主欠费时间的长短将业主进行分类,并通过以沟通为中心、分类专攻的形式进行物业费催收。例如,对于欠费半年以内的业主,采取电话催收、发送催收短信等方式;对于欠费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业主,应及时发送催收单,使业主明确违约责任;对于长期欠费的业主,物业费催收团队应及时上门沟通,了解业主欠费的真实原因。如果业主确实有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人性化处理方式,如给予适当的优惠或分期付款等;如果业主属于长期恶意欠费,采取以上催收方式均无成效时,物业公司应通过司法途径,向业主发“律师函”催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等,但切不可采取断水、断电、停电梯等极端手段,否则只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矛盾纠纷。3.3业主角度

3.3.1规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是人类社会解决分歧、达成共识、制定公共决策的重要工具,但实践中却表明人们相当不会开会,有“议事规则”意识的人少之又少。根据2011年6月中国推动者“议事规则普及计划”发布的《2011中国城市人群“罗伯特议事规则”意识调查报告》来看,中国城市人群中,40%的受访者认为中国目前开会“很少”有“议事规则”,25%的人认为“有”,25%的人认为“基本没有”,10%的人认为现在中国人开会简直是“一锅粥”[10]。可见目前中国人开会普遍缺乏“议事规则”意识。同样地,小区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对一件事征询意见时业主往往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严重时甚至发生人身攻击。他们不以客观事实评定事物的合理性,而仅以个人利益是否得到满足为标准,因此会议效率十分低下。业主大会会议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规范的议事规则来解决,笔者认为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罗伯特议事规则”。首先,业主在发言之前应举手示意会议主持人,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在大会中应秉持一时一事原则,只有在一个待决事项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另外一个事项。此外,业主应文明发言,辩论应当就事论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最后,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才能进行表决,表决原则为多数裁决,“赞成方”的票数需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弃票无效,若平局则不能通过决议。在业主大会会议中引入“罗伯特议事规则”,机会均等、一时一事、文明表达、充分辩论、多数裁决,能够有条不紊地让业主的意见得以表达,平衡保障任何一方的利益,有利于改善业主大会中的杂乱现象,压制各方私欲,如此形成的决议方能代表最广泛业主的利益,既保障了民主,也提高了议事效率。3.3.2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由于目前存在较为严重的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部分住宅小区已经开始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物业管理,以此来监督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行为。我国也有部分省市已经对物业第三方监管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当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建立物业服务评估制度,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由此可见,在物业管理中引入第三方监督很有必要。在前期物业费的定价过程中,第三方的介入改变了以往单一开发商定价原则,让业主在买房前就对物业费的主要构成有所了解,对业主来说体现了公平;另外,引进第三方的专业力量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能够通过优胜劣汰机制监督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如果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诸如收取委托方好处、出具虚假报告等不公正行为,应取消评估机构资质,并向社会曝光。除了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力量的介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派驻独立于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第三方会计、审计、评估及律师等专业人员实施监管,为规范物业服务、解决物业费纠纷、落实物业价格调整机制提供保障。3.3.3树立合同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义务,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也会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缺乏合同意识、责任意识和契约意识,缺乏“花钱买服务”的物业服务消费观,在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与业主的期望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时,绝大部分业主会选择拒绝缴纳物业费,只有极少部分业主选择诉诸法律,但实际往往由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不到位举证不足而以败诉告终。因此,业委会、街道物业服务中心、行业协会、相关政府部门等主体都应加强对业主的教育培训。首先,通过在小区宣传物业服务相关知识、定期举办相关物业活动,完善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识,帮助其树立“花钱买服务”的消费观,提高业主的合同意识、法律意识和履约能力;其次,在发生物业费纠纷时,引导业主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途径依法维权,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业主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3.4社会团体角度

3.4.1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机制建设目前,我国各省市的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与监督下,为物业公司以及业主提供了更加丰富多元的服务,协会的职能范围也得到了扩展,但是仍主要集中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行业交流与指导、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作用并未得到充分体现。《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公司应当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然而绝大部分的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未能明确行业协会的监督职能,因此,要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加强行业自律,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加强法规自律,即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作用。程宝库(2011)认为,“政府应保证行业协会的相对独立地位,并授予其一定的评估和监督权[11]。”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内部惩处制度,对于物业公司的违规不良行为,以取消企业的会员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布等手段予以惩处,以此来督促物业公司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从而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3.4.2加快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2018年1月1日起将施行的新修订标准化法,为制订实施物业服务标准提供了指导及法律保障。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表示,制定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标准在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向往和追求中来满足他们的需要。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应以《标准化法》为指导,推进物业管理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导物业公司制定企业标准,引导他们按照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为业主提供标准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如江苏省“十三五”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中所提出的:逐步形成科学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能够满足整个行业发展要求的标准化体系,以标准化手段全力支持物业管理行业转型升级,助推物业管理行业可持续发展。3.4.3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约束作用我们可以考虑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引导新闻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社会舆论的监督约束具有精神、道德的力量,能够帮助个人道德自律机制的形成。新闻媒体既应曝光物业管理中的不良现象,将那些暗箱操作、推诿塞责的物业公司暴露在公众视线之下,也要报道相关部门严格执法、业主与物业公司良性互动、物业公司和从业人员感人事迹等正面情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社会舆论的宣传,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引导业主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社会舆论的监督也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失信成本和社会成本,因此物业公司为了维护企业的声誉和长期利益,往往会规范自己的行为。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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